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4176—2025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化服务规范
Standardiza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s for patients with
severe mental disorders
2025- 08 - 30 发布2025- 09- 30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服务对象............................................................................. 2
5 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及人员分工........................................................... 2
6 服务内容............................................................................. 3
7 信息安全............................................................................. 5
8 质量控制............................................................................. 6
附录A(资料性)社区信息管理相关表格清单................................................7
附录B(资料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精神防治技术管理机构调查表格..........................8
参考文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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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辽宁省精神疾病控制中心、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辽宁
省妇幼保健院(辽宁省妇女儿童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抚
顺市第五医院、营口市第四人民医院、阜新市精神病防治院、沈苏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屯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段颖、王金环、孟宪锋、朱刚、汤艳清、孙颖、王明涛、王亮、孙辰慧、胡琨
元、杨威、孙忠、洪梁、崔学瑞、邵小骏、任金涛、刘淼、张阳、战东、刘梅宇、娄新、杨光辉、张慧
嘉。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联系电话:024-23396955。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开原市文化路10号,联系电话:024-73822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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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化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化管理的服务对象、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及人员分工、服务内容、信
息安全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相关服务规范。
本文件主要适用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信息系统serious mental disorders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指用于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信息管理、治疗、
康复和随访等工作的信息化系统。该信息系统旨在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效率和质量,促进患者康复
和回归社会。
3.2
个案信息case information
个案信息是指在信息系统中个人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筛查和诊断信息、门诊和住院
治疗信息、免费服药信息、应急处置信息、社区随访服务信息、家庭教育信息、康复指导信息等。
[来源:《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10.2.1,有修改]
3.3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mental health medical institutions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是指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
医院(含中医院等)。
[来源:《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1.4,有修改]
3.4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management organization for mental health prevention and control
technology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是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一所
具备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有关机构。
[来源:《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1.3,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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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community-level medical and health care institutions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来源:《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1.5,有修改]
3.6
病情不稳定患者unstable patients
病情不稳定患者是指生活中有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者人的持续打砸行为且不能被劝说停止,或者有持
械针对人的暴力行为、纵火、爆炸等行为的患者;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者严
重躯体疾病的患者。
[来源:《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3.4.3,有修改]
3.7
病情基本稳定患者patient with stable condition
病情基本稳定患者是指生活中有口头威胁、喊叫行为或者有局限在家里的打砸财物行为但能被劝说制止
的患者;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的患者。
[来源:《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3.4.2,有修改]
3.8
病情稳定患者stable patient condition
病情稳定患者是指未发现病情不稳定和病情基本稳定患者定义中所列的生活异常行为,且精神症状基本
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社会功能状况良好或者一般,无其他异常的
患者。
[来源:《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3.4.1,有修改]
4 服务对象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重点针对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
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严重精
神障碍患者。
5 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及人员分工
5.1 单位分工
5.1.1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负责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部署、运行维护、管理与协调,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管理规范等相关工作制度。
5.1.2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承担制定本单位信息系统管理及信息报告制度,承担本机构在门诊就诊患者、住院患者、出院患者信息
收集及网络报告。
5.1.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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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担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与登记、随访与指导、健康教育和社区康复等个案信息收集、核对
及网络报告。
5.1.4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承担辖区内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数据质量控制、机构编码维护及使用、工作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
和上报。
5.1.5 社区康复机构
承担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康复指导和康复研究等信息收集、核对及网络报
告。
5.2 人员分工
5.2.1 业务管理员
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中负责设立本辖区内系统用户账号、分配用户权限、履行用户管理职责
的系统使用人员。省、市级业务管理员负责为下级业务管理员和本级数据质控员建立账号并授予角色。县级
业务管理员负责为直报用户和本级数据质控员建立账号并授予角色。
5.2.2 数据质控员
由本级业务管理员分配的具有不同权限和业务操作功能的同级用户。包括省、市、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
构及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信息系统内患者的个案信息和统计信息的审核及质量管理。
5.2.3 直报用户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设立的用户。负责患者个案信息录入及报告的用户。
6 服务内容
6.1 早期筛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使用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智力测评等筛查工具(详见附录A),开
展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发现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填写精神行为异常等复核登记表,将信息上报
区(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其他部门(政法、公安、民政、残联等)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和区(县)
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交换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
6.2 诊断、评估、治疗与发病报告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采集患者基本信息及病史信息、体格检查、精神检查、临床评估、辅助检查、诊断、
发病报告及病情评估、治疗信息、院内康复信息、出院信息等,并及时将以上信息进行网络报告。
1)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国籍/籍贯、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受教育程度、
医保类型、经济状况以及家庭结构、监护人姓名、联系电话、居住环境、成长过程和兴趣爱好等;
2)病史信息:包括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等;
3)体格检查信息:包括一般体格检查、神经系统检查等;
4)精神检查信息:包括一般情况表现、感知觉、思维、情感、意志行为、认知障碍等症状描述;
5)临床评估:包括症状特征、疾病严重程度、社会功能、危险性、自杀、非自杀性自残、药物不良反应
等标准化工具量表相关信息(详见附录A);
6)辅助检查:包括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电生理检查、血药浓度监测等;
7)诊断: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对疾病编码,采集患者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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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发病报告及病情评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并根据病情,评估其是
否符合发病报告条件。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符合发病报告的条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作为责任报告
单位进行发病报告及病情评估信息报告;精神科执业医师作为责任报告人,对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
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卡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评估表(门诊),并报告给负责信息报告的科室;责
任报告科室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表格(详见附录A)录入信息系统;
9)治疗信息:包括药物治疗、非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物理治疗、康复治疗等);
10)院内康复信息:患者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内开展的康复信息;
11)出院信息:包括患者住院期间和出院时病情评估结果、出院日期、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后续治疗
计划、药物清单、出院小结、本次入院费用结算信息、紧急联系方式等信息。将出院信息单表格(详见附录A)
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信息系统。
6.3 社区随访治疗信息
6.3.1 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建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为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居民个人健康档案。档案的建立包括两
种:
1)接收医疗机构网络报告的患者信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患者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
内建立患者个人健康档案;
2)社区筛查辖区内确诊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建立或补充个人健康档案。个人健康档
案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表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详见附录A)。
6.3.2 分级随访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使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详见附录A),对患者进行病情评估,
并根据病情评估结果进行分级随访管理。随访结束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
录入信息系统。分级随访管理分为:
1)病情稳定患者,至少三个月随访一次;
2)病情基本稳定患者,至少一个月随访一次;
3)病情不稳定患者,在24小时内填写严重精神障碍应急处置记录单(详见附录A),并在5个工作日内录
入信息系统,至少每2周随访1次。
6.3.3 预警管理
信息系统根据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填报的病情评估信息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的随访信息综合评估分析
患者的病情及随访是否规范情况,将相关内容形成预警信息,在信息系统内以弹窗方式预警提醒:
1)病情评估结果为病情不稳定且有危险行为的患者增加特殊标识,在信息系统内推送预警信息给相关机
构;
2)随访管理不规范患者信息,在信息系统内进行信息预警提醒并推送给相关机构。
6.3.4 门诊免费服药治疗
经医保部门认定为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慢特病的患者,在信息系统中标记为门诊免费服药患者,并在精神
卫生医疗机构享受门诊免费服药服务,具体流程如下: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遵照《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等相关要求,为满足免费服药条件的在管患者登记免
费服药信息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与管理;
2)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时上传免费药物治疗患者的相关检查、药物治疗、评估等诊疗信息和费用信息;
3)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药物治疗费用信息进行核算与质控,对免费服药专项资金
进行监管。
6.3.5 社区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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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集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指导信息并进行网络报告。康复评估、康复训练等信息与社区
康复机构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换。
6.4 资源管理
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及时在信息系统上更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调查表和精
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调查表(详见附录B)。
6.5 信息共享
卫生健康、民政、公安等部门之间,宜通过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资源实时共享、数据互联互通。
6.6 保障措施
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登记报告工作,保证信息报告人员相对稳定。
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登记报告人员的能力建设。
7 信息安全
7.1 信息发布
在未经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下,其他各级各类用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关人员无权向社会发
布相关信息。
7.2 信息保存
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由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定期备份并长期保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报告
所产生的材料至少保留5 年,死亡患者档案至少保留3 年。超过保存期限的材料应当集中统一销毁,确保无
泄漏与流失。
7.3 数据使用管理
信息系统内的患者信息为隐私数据,在采集和使用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个案信息不得用于患者管理和服务以外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2)个案信息和统计信息未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信息系统使用与查询范围和权限;
3)其他部门和机构如需查询或使用信息系统相关信息,需出示相关证明并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
后备案。
7.4 代码维护
行政区划代码和机构代码由省级业务管理员及时维护。
7.5 系统管理
7.5.1 专网管理
相关使用人员通过专网访问信息系统,各级其他相关系统通过专网上传数据,确保用户处于安全网络环
境。
7.5.2 密钥管理
各级操作员严格管理用户、权限、密码登录信息,防止数据泄露。
7.5.3 身份验证
用户必须输入合法的用户名、口令才能进入信息系统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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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5.4 输入信息的合法性检查
用户输入的信息都需要进行合法性检查,超出信息系统要求之外的内容都被过滤。
7.5.5 误操作防护
对关键数据的删除操作不实际删除,而是建立删除标志,如果出现误操作,可以由管理员进行数据恢复。
7.5.6 信息删除警示
在删除个案时会提示用户选择删除的原因,在删除其他信息之前,都提示用户是否确实需要删除。
7.5.7 用户访问权限控制
信息系统会根据用户名判断该用户能够进行哪些操作,能够访问哪些数据,防止越权操作。
7.6 隐私保护
严格管理用户、权限、密码等信息,防止数据泄露。对敏感数据加密处理。
7.7 数据泄露处理
如果发生数据泄露,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上报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具体措
施如下:
1)隔离受影响信息系统模块:迅速切断信息泄露源,如隔离受感染的服务器或网络段,防止信息进一步
扩散;
2)加密敏感数据:对泄露的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即使数据被窃取,攻击者也难以获取可读信息;
3)修复安全漏洞:检查系统,及时修复导致信息泄露的安全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4)数据恢复与系统重建:从干净的备份中恢复数据和系统,确保业务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5)加强安全防护:加强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如部署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提升整体安全防护能力;
6)总结经验教训:对事件进行彻底审查,总结经验教训,更新应急预案,完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8 质量控制
8.1 数据审核
信息系统采集信息时进行数据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和及时性审核,确保信息准确。
1)数据完整性,针对信息系统必填项进行完整性校验;
2)数据准确性,包括:身份证、性别、出生日期、电话号码、日期等校验;
3)数据逻辑性,包括:出生日期、发病日期、确诊日期、首次服药日期时间顺序逻辑性校验;死亡日期、
随访日期时间顺序逻辑性校验;
4)数据及时性,包括:发病报告及时性、出院信息报告及时性、随访信息录入及时性、流转信息接收及
时性等校验。
8.2 质量评估
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精神卫生工作简报、管理与治疗指标统计报表、信息质量统计报表等建立信息化质
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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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社区信息管理相关表格清单
表A.1 规定了文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化服务内容各个阶段的工作用表。
表A.1 社区信息管理相关表格清单
序号名称
1 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
2 精神行为异常线索调查复核登记表
3 居民个人健康档案-个人基本信息表
4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5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
6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卡
7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信息单
8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评估表(门诊)
9 严重精神障碍应急处置记录单
10 阳性与阴性症状量表(positive and negative syndrome scale, PANSS)
11 简明精神病量表(brief psychiatric rating scale ,BPRS)
12 外显攻击行为量表(modified overt aggression scale, MOAS)
13 17 项-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ilton depression rating scale, HAMD-17)
14 汉密顿焦虑量表(hamilton anxiety scale, HAMA)
15 匹兹堡睡眠质量指数量表(pittsburgh sleep quality index, PSQI)
16 社会功能量表(social functioning rating scale,SFRS)
17 副反应量表(treatment emergent symptom scale,T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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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录B
(资料性)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精神防治技术管理机构调查表格
表B.1、B.2 规定了文件中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资源管理过程中采集的相
关信息。
表B.1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调查表
序
号
调查内容
A 机构名称:
B 机构所在地省(区、市) 市(地、州) 县(市、区、旗)
C 1.医疗卫生机构成立时间:□□□□年
2.机构精神(心理)科成立时间:□□□□年
D 机构类别代
码:□
1=A100 综合医院;
2=A210 中医(综合)医院;
3=A300 中西医结合医院;
4=A520 精神病医院;
5=A527 康复医院;
6=A600 疗养院;
7=B10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C100(街道卫生院);
9=C210(中心卫生院);
10=C220(乡卫生院);
11=D155 精神卫生门诊部;
12=D217 精神卫生诊所;
13=H212 精神病防治所(站、中心);
14=其他(请注明: )
E 机构类别:□ 1=精神专科医院;2=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3=独立精神(心理)诊所;
4=中医院精神(心理)科;5=精神康复机构;6=其他(请注明: )
F 机构设置/主
管单位
1.类别:□ 1=卫生健康;2=民政;3=公安;4=教育;5=残联;
6=企业;7=民营;8=其他(请注明: )
2.主管部门级别:□ 1=省级及以上;2=地市级;3=区县级;4=其他
G 机构等级:□ 1=一级医院;2=二级医院;3=三级医院;9=未定级或不适用
H 机构等次:□ 1=甲等;2=乙等;3=丙等;9=未定等或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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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表B.1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调查表(续)
I 年末精
神(心理)科
床位数(张)
及使用情况
1.编制床位数: 若题目1 填0,则跳至题目
2.实有床位数1.总数: J.3继续填写。
2.老年科床位:
3.儿童科床位:
3. 年床位使用率:
4. 年平均住院日:
J 年精神
(心理)科服
务量
1.入院人数:
2.出院人数:
3.门急诊人次数:
K 年末医
疗卫生机构
人员数
1.编制人数: 人
2.在岗人数: 人
3.在岗人员中,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
数: 人
(等于3.1-3.9 合计人数)
(说明)
1.精神科执业医师: 人
2.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 人
3. 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护士:
人
4.心理治疗师: 人
5.心理咨询师: 人
6. 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康复师:
人
7.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社会工作师:
人
8.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公卫医师:
人
9.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其他人员:
人
L 心理治疗/咨
询服务情况
1.是否提供:□ 1=是;0=否如选“0”,跳至M 题继
续填写。
2.提供何种服务:□ 1=心理咨询服务;2=心理治疗服务;
3=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
3.提供心理治疗/咨询服务的人员数
量
1.心理治疗师人
2.心理咨询师人
3.精神科医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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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表B.1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调查表(续)
L 心理治疗/咨
询服务情况
4.是否有独
立科室承担
心理治疗/咨
询服务:□
1=是;0=否如选“0”,跳至L5 题继续填写。
2.科室名称:
3.成立时间:□□□□年
4.科室人数: 人
5.科室面积: 平方米
6.科室配置: ,1=个体治疗室;2=团体治疗室;3=测评
室;4=其他: (可多选)
5.服务对象:
□
1=住院患者;2=门诊患者;3=住院和门诊患者
6. 年服务人次数:门诊人次,住院人次
7.收费情况:
□
1=收费; 0=不收费; 如选“0”,跳至M 题继续填写。
2.心理咨询收费标准: 元/次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例:如没有心理咨询服
务,则在题目2中填写
“/”;如心理咨询不
收费,则在题目2中填
“0”;如按形式或者
职称收费,则在题目4
和5中填收费标准。
3.心理治疗收费标准: 元/次
4.按不同形式收费:个体治疗
元/次;团体治疗元/次;家
庭治疗元/次;其他: 元
/次
5.按职称收费:正高心理治疗
元/次,心理咨询元/次;副高
心理治疗元/次,心理咨询
元/次;中级心理治疗元/次,
心理咨询元/次;初级心理治
疗元/次,心理咨询元/
次;其他心理治疗元/次,心
理咨询元/次
8.纳入医保
情况:□
1=已纳入医保;2=部分项目纳入医保;0=未纳入医保如选
“0”,跳至M 题继续填写。
9.医保报销
比例:
1.个体心理治疗:城镇职工%,城乡居民%
2.团体心理治疗:城镇职工%,城乡居民%
3.家庭心理治疗:城镇职工%,城乡居民%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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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调查表(续)
M 康复科/工娱
室情况
1.是否设有:□ 1=是;0=否如选“0”,跳至N题继续填写。
2.成立时间□□□□年
3.科室/部门提供精
神康复服务人数
人
(等于3.1-3.6合计
人数)
1.执业(助理)医师人
2.护士人
3.康复师人
4.心理治疗/咨询师人
5.社会工作师人
6.其他人(请注明: )
4.服务对象:□ 1=住院患者;2=居家患者;3=住院和居家患者
5.提供的康复服务
内容:
(可多选)
1=工疗;2=娱疗;3=农疗;4=体疗;5=服药训练;6=
生活技能训练;7=社交技能训练;
8=职业技能训练;9=健康教育;10=同伴支持
11=其他项目(请注明: )
6. 年服务人次数: 人次
N 重点人群收
治情况
1. 年收治公安部门送诊患者人数: 人
2.收治强制医疗(经
法院判决)患者情况
1.是否收治:□ 1=是;0=否如选“0”,
跳至题目N.3继续填写。
2. 年财政保障水平: 元/人
请说明是否为财政包干保障:1=是元/年
0=否
3. 年收治人数: 人
3.收治“三无人员”
患者情况
1.是否收治:□ 1=是;0=否如选“0”,
跳至O题继续填写。
2. 年财政保障水平: 元/人
请说明是否为财政包干保障:1=是元/年
0=否
3. 年收治人数: 人
O 1.填表人姓名: 2.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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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2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调查表
序号调查内容
A
1.机构名称:
2.该机构承担___级精防工作:□ 1=省级;2=地市级;3=区县级
B 机构所在地省(区、市) 市(地、州) 县(市、区、旗)
C 主管部门级别:□ 1=省级及以上;2=地市级;3=区县级;
D 1.机构成立时间:□□□□年
(若本级精防机构有过调整,请同时填写本级首次成立精防机构的时间:□□□□年)
2.是否为独立法人机构:□ 1=是,0=否若填“1”,则跳至题G继续填写。
E 1.挂靠机构名称:
2.挂靠机构类型:□ 1.精神专科医院,2.综合医院,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5其他(请注明: )
F 1.是否由独立科室承担:□ 1=是,0=否
2.承担科室名称:
G 人员情况1.是否有人员编制:□ 1=是,0=否若填“0”,则跳至题G.3继续填写。
2.编制人数: 人
3.在岗人数:
人
(等于3.1-3.8合
计人数)
1.精神科执业医师: 人
2.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 人
3.护士: 人
4.心理治疗师: 人
5.心理咨询师: 人
6.公共卫生人员: 人
7.社会工作者: 人
8.其他: 人
H 1.填表人姓名: 2.联系电话:□□□□□□□□□□□
DB21/T 417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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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
[3] 《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
[4]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
[5] 《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管理规范(2014年版)》
[6] 《ICD-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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