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XBX 052-2025 晨午晚检及全日观察服务规范 ,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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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XBX 052—2025
团体标准
晨午晚检及全 日观察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s for morning, noon and evening health checks and whole-day
observation of infants and toddlers
2025 - 12 - 09 发布 2026 - 02 - 09 实施
宁夏标准化协会 发布
T/NXBX 052—2025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原则 ........................................................................... 1
5 基本要求 ........................................................................... 2
6 服务实施 ........................................................................... 2
7 质量控制 ........................................................................... 4
8 评价及改进 ......................................................................... 4
附录A(资料性) 婴幼儿健康记录册 ..................................................... 5
参考文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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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职业技术大学 宁夏开放大学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职业技术大学 宁夏开放大学、宁夏标准化协会、宁夏托育行业协会、宁夏
爱慧托育有限公司、自治区政府机关幼儿园、宁夏大学附属幼儿园、宁夏中医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宁夏妇女儿童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宁夏童心苑托育中心、宁夏艾信标准化管理咨询事务所、高质
标准化(宁夏)管理科学研究院、镇北堡中心幼儿园、宁萌宝托育中心、灵武爱彼堡托育中心、润米托
育中心、银川市职业技术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雪妮、王倩、杜琳、李淑芳、冯伯凯、陈岩、魏鹏、石海英、李晓晶、李晓
蕊、程堃、郑玲、赵颖、王利霞、崔琪、郭少豫、韩作兵、马立鹏、安婷、于华、陈蕾、曹惠秀、陈红、
陈燕、丁娟、张建忠、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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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晨午晚检及全日观察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晨午晚检及全日观察服务的总体原则,规定了基本要求、服务实
施、质量控制、评价与改进等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晨午晚检及全日观察等相关工作。幼儿园等开展婴幼儿托育照
护服务机构可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273 企业标准化工作 评价与改进
GB/T 31725 早期教育服务规范
WS/T 821 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
DB 64/T 2120 托育机构安全防范管理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托育机构 childcare institutions
由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或个人举办,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
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来源:WS/T 821-2023,3.1]
托育工作人员 childcare providers
托育机构中的所有工作人员。托育工作人员包括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
人员、炊事人员等。
[来源:WS/T 821-2023,3.2]
晨午晚检 morning, noon and evening health checks
托育机构在每日晨、午、晚婴幼儿入园、在园期间及离园前特定时段对婴幼儿进行的健康检查,旨
在及时发现婴幼儿健康异常情况。
全日观察 full-day observation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从婴幼儿每日入园至离园的完整时段内,对其精神状态、食欲、睡眠、情绪、行
为等方面进行的持续健康监测的行为。
4 总体原则
预防为先
通过晨午晚检及全日观察,尽早发现婴幼儿健康隐患,预防疾病传播和意外事故发生。
安全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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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遵循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是托育照护的首要责任,将安全检查、安全预防理念贯穿晨午晚检及全日
观察工作全过程,注重防范检查观察过程中可能对婴幼儿造成的伤害风险。
及时准确
检查和观察应及时,记录信息准确无误,确保对婴幼儿健康状况的判断可靠。
全面细致
涵盖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等多个方面,不遗漏任何可能影响健康的细节。
5 基本要求
人员要求
5.1.1 应由卫生保健人员负责入园晨检工作,保育人员负责开展婴幼儿午检、晚检及全日观察工作。
5.1.2 卫生保健人员应具备相关医学专业教育背景,熟练掌握基础护理、常见突发疾病的判断、处置
能力,能及时、科学的开展婴幼儿意外伤害等突发状况的处置等专业技能。
5.1.3 保育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扎实的婴幼儿照护专业技能和知识素养(涵盖婴幼儿生
理发育、心理发展特点、营养学、卫生学等),经相应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1.4 托育工作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确保自身健康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5.1.5 托育工作人员基本能力及素质要求可参照GB/T 31725 的要求执行。
制度要求
5.2.1 托育机构应建立、健全晨午晚检及全日观察服务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5.2.2 建立婴幼儿健康信息档案,对检查和观察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及时与家长沟通。
5.2.3 应制定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婴幼儿出现传染病症状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6 服务实施
晨检
6.1.1 托育机构应明确开展晨检的工作区域,保持环境整洁、通风良好。
6.1.2 卫生保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晨检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6.1.3 应提前准备好晨检时使用的工具及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 额温仪;
—— 一次性压舌板;
—— 一次性医用手套;
—— 手电筒;
—— 医用口罩;
—— 免洗手凝胶;
—— 其他。
6.1.4 应在婴幼儿每日入托时进行检查,并在《婴幼儿晨午晚检及全日观察记录表》(见附录A A.1)
上准确记录。
6.1.5 晨检时应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a) 问:向家长询问婴幼儿在家中的健康状况和精神状况;
b) 看:观察婴幼儿精神状态、面色、眼神、皮肤、口腔有无异常;
c) 摸/测:用体温计测量体温,查看是否有发热现象;触摸颈部、腋下等部位,检查有无淋巴结
肿大现象。
d) 查:检查婴幼儿的衣物、书包等是否携带危险物品;检查婴幼儿指甲是否修剪整齐,有无污垢。
6.1.6 经检查无异常的婴幼儿,方可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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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晨检过程中,对出现以下现象的婴幼儿,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 对有轻微不适但不影响入托的婴幼儿,应及时告知家长,并在全日观察中重点关注其状况;
—— 对出现发热(体温≥37.3℃)、呕吐、腹泻、皮疹等症状的婴幼儿,应及时联系家长带其就
医;
—— 对发现婴幼儿携带的危险物品,应及时告知家长带回;
—— 其他。
午检
6.2.1 由保育人员负责婴幼儿午检工作。
6.2.2 应在婴幼儿午餐后30min、午睡前后进行检查。
6.2.3 应对婴幼儿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
—— 测量婴幼儿体温,检查有无发热、外伤、呕吐;
—— 检查婴幼儿有无外伤、皮肤异常等现象;
—— 其他。
6.2.4 经检查无异常的婴幼儿,可正常进行午睡及下午活动。
6.2.5 对检查有异常情况的婴幼儿,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及时采取隔离观察、通知家长等相应措
施,并在《婴幼儿晨午晚检及全日观察记录表》中准确记录。
晚检
6.3.1 保育人员应在婴幼儿离园前30min 内进行晚检。
6.3.2 应对婴幼儿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
—— 观察婴幼儿的精神状态、情绪表现,有无不适症状;
—— 检查婴幼儿的衣物是否整洁,有无尿湿、弄脏等情况;
—— 查看婴幼儿有无新出现的外伤、皮疹等;
—— 其他。
6.3.3 婴幼儿离园时,保育人员应向家长简要反馈婴幼儿当天的健康状况。对发现异常的婴幼儿,应
立即通知家长并说明情况,并建议及时就医,事后详细填写《婴幼儿发病处理记录表》(见附录A A.2)。
全日观察
6.4.1 观察方法
6.4.1.1 托育工作人员应在婴幼儿游戏、学习、生活等过程中进行实时观察。
6.4.1.2 观察过程中,应定时巡查婴幼儿活动情况,特别是在户外活动、午睡等时段婴幼儿具体表现。
6.4.2 观察内容
保育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婴幼儿全日观察:
—— 健康状况:观察婴幼儿有无咳嗽、流涕、打喷嚏等症状、皮肤有无新出现的异常等情况;
—— 精神状态:观察婴幼儿是否活泼好动、反应灵敏,有无精神萎靡、嗜睡、烦躁哭闹等情况;
—— 食欲:观察婴幼儿进食量、进食速度,有无挑食、偏食、拒食等情况;
—— 睡眠:观察婴幼儿午睡的入睡时间、睡眠质量,有无易醒、多梦、哭闹等情况;
—— 大小便:观察婴幼儿大小便的次数、颜色、性状,有无便秘、腹泻、尿频、尿急等情况;
—— 情绪与行为:观察婴幼儿情绪是否稳定,有无异常行为,如攻击性行为、退缩行为等情况;
—— 安全隐患:观察园所环境、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等对婴幼儿带来的安全隐患、婴幼儿之间可
能存在的意外伤害等情况;
—— 其他。
6.4.3 应急处理
6.4.3.1 对观察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卫生保健人员采取相应急救措施(如物理降温、佩戴
口罩),立即向园所相关负责人报告,并通知家长接回居家观察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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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2 对有传染病接触史或疑似传染病症状的婴幼儿,应及时进行隔离观察,并按照传染病防控应
急预案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7 质量控制
托育机构应建立培训考核管理机制,定期组织托育工作人员进行晨午晚检及全日观察相关知识技
能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覆盖婴幼儿生理心理特点、常见疾病识别、急救处理等内容。
应定期对检查设备进行清洁、消毒,额温仪应定期校准,及时对损坏的工具设备进行更换,确保
工作正常开展。
应安排专人填写《婴幼儿晨午晚检及全日观察记录表》《婴幼儿发病处理记录表》,填写时不应
涂改,确保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晰。应完善存档管理机制,结合机构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存期
限及处置方式,确保档案记录可查阅、可追溯。
应定期开展晨午晚检及全日观察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DB64/T 2120 的要求加强安全防范管理,
及时发现婴幼儿照护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托育机构宜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8 评价及改进
评价
8.1.1 应定期对晨午晚检及全日观察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服务流程的规范性、工作人员的服
务态度和专业能力、家长满意度等。
8.1.2 可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会、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评价,流程及方法可参照GB/T 19273 执行。
改进
8.2.1 应根据评价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改进措施,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8.2.2 定期对改进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不断完善服务质量。
8.2.3 借鉴其他托育机构的先进经验,持续优化服务流程和方法。
—
A
A
附录A
(资料性)
婴幼儿健康记录册
A.1 婴幼儿晨午晚检及全日观察记录
表A.1 婴幼儿晨午晚检及全日观察记录表
日期 姓名
晨检 午检 晚检 全日观察
检查结果
是否
服药
检查老师
签字
备注
体温 异常情况 体温 异常情况 体温 异常情况 健康 其他症状
□健康 □需关注 □建议就医
□健康 □需关注 □建议就医
□健康 □需关注 □建议就医
□健康 □需关注 □建议就医
□健康 □需关注 □建议就医
□健康 □需关注 □建议就医
□健康 □需关注 □建议就医
□健康 □需关注 □建议就医
□健康 □需关注 □建议就医
□健康 □需关注 □建议就医
□健康 □需关注 □建议就医
□健康 □需关注 □建议就医
□健康 □需关注 □建议就医
□健康 □需关注 □建议就医
□健康 □需关注 □建议就医
□健康 □需关注 □建议就医
□健康 □需关注 □建议就医
□健康 □需关注 □建议就医
□健康 □需关注 □建议就医
□健康 □需关注 □建议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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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婴幼儿发病处理记录表
表A.2 婴幼儿发病处理记录表
日期 姓名 班级 异常情况 处理方法 登记人 负责人签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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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9 号)
[2] 《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
[3] 《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国卫办人口函〔2021〕19号)
[4] 《国家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指南(试行)的通知》(国
卫人口函〔2021〕625号)
[5]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6] 《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7]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令第76号)
[8]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9] 《GB/T 31725-2015 国家标准 早期教育服务规范》
[10] 《DB 64/T 2147 托育机构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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