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 470—2025
代替 DB50/T 470—2012
镇(乡)、街道、村(社区)地图编制
技术规范
2025 - 08 - 15发布
2025 - 11 - 15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0/T 470—2012《镇(乡)、街道、村(社区)地图编制技术规范》,与DB50/T 470—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见第2章,2012年版的第2章);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一章(见第3章,2012年版的第2章);
——更改“组织原则”为“编制原则”,并更改了其内容(见4.1,2012年版的4.1);
—— 更改了“资料收集”中基础资料和界线资料内容(见4.3,2012年版的4.3);
—— 更改“保密处理”为“公开地图表示要求”,并更改了其内容(见4.4,2012年版的4.4);
—— 更改了“地图比例尺”中公开镇(乡)、街道地图比例尺范围(见5.2,2012年版的5.2);
—— 更改了“地图投影”中同一区县(自治县)内的所有镇(乡)、街道、村(社区)地图中央经线的选取(见5.3,2012年版的5.3);
—— 更改了“地图分幅”中公开镇(乡)、街道、村(社区)地图大小的要求,并增加了全开和对开幅面的具体尺寸(见6.1,2012年版的6.1);
—— 更改了“图面配置”中附图的相关要求(见6.2,2012年版的6.2.4)
—— 更改了“地图内容”(见第8章,2012年版的第8章);
—— 更改了镇(乡)、街道、村(社区)地图适宜数值载负量的要求(见9.1,2012年版的9.1);
—— 删除了“地图内容检查”标题(见2012年版的10.1.1);
—— 增加了数学基础检查(见10.1);
—— 更改了“地图验收”的要求(见10.3,2012年版的10.3);
—— 更改了地图编制工艺流程图(见附录A,2012年版的附录A);
—— 删除了重庆市标准化法示意图(见2012年版的附录B);
—— 更改了图面配置示意图(见附录B,2012年版的附录C);
—— 更改了邻区色带符号名称和县级行政中心、在建铁路等符号样式,删除了居民地半依比例尺绘制等符号样式,增加了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名村等符号样式(见附录C,2012年版的附录D)。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薛梅、颜宇、白轶多、熊明、许国光、和世开、刘军、徐莹、魏丽丽、孟星星、陈婕、周楚雲、程飞、张明心、武雪梅、常静、罗雪茹。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 DB50/T 470—201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镇(乡)、街道、村(社区)地图编制的基本要求、数学基础、地图图面、地图图式符号设计、地图内容、地图编绘与制图综合、质量检查与验收、输出与更新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镇(乡)、街道、村(社区)地图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图比例尺 map scale
地图上某一线段的长度与地面上相应线段在投影面上的长度之比。
[来源:GB/T 16820—2009,4.32]
3.2 图面配置 map layout
地图上所有辅助要素(如图名、图例、插图、附图、文字说明等)在图面上的位置及大小的布置过程。
[来源:GB/T 16820—2009,4.80]
3.3 地图编绘 map compilation
将各种资料或数据汇集并编辑成一幅符合成图要求的地图的全过程。
[来源:GB/T 16820—2009,4.1]
3.4 制图综合 cartographic generalization
按照一定的规律和法则,通过选取、化简、夸大和移位等方法,对制图对象的质量、数量以及图形等特征进行处理,用以反映制图对象的基本特征和典型特点及其内在联系的过程。
[来源:GB/T 16820—2009,4.46]
3.5 数值载负量 value load
地图上单位面积内地物符号和注记的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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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要求
4.1 编制原则
地图编制应符合以下原则:
a) 地图内容和表达方式应与其应用目的相适用。
b) 地图编制应采用最新的成果资料。
c) 制图区域表示内容应尽量详实、完整。
d) 地图设计与制作应当运用适配的表现手法,确保地图内容具有良好的易读性,维持各要素表达的一致性,并着力提升地图整体的美观度。
4.2 工艺流程
地图编制工艺流程参见附录A。
4.3 资料收集
地图编制前应收集以下最新资料:
a) 基础资料:编制镇(乡)、街道地图所需的 1:2 000 或 1:5 000 或1:10 000 地形图,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编制村(社区)地图所需的1:500或1:1 000或1:2 000或1:5 000地形图,高分辨率遥感影像;
b) 界线资料: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的乡镇界线,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界线,以及各级行政区划调整文件;
c) 地名资料:依法确定并公布的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城镇街道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d) 其他资料: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资料。
4.4 公开地图表示要求
4.4.1 公开地图不准许表示下列内容(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除外):
a) 军队指挥机关、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等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各种军事设施;
b) 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危险化学品、铀矿床和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核材料战略储备库、核武器生产地点及储备品种和数量,高放射性废物的存放地,核电站;
c) 国家安全等要害部门;
d) 石油、天然气等重要管线;
e) 军民合用机场、港口、码头的重要设施;
f)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g) 国家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
4.4.2 公开地图不准许表示下列内容的属性:
a)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其内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
b)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强制医疗所(名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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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中央储备库(名称除外);
d) 重要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重要隧道的高度和宽度,公路的路面铺设材料;
e) 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水库的库容,拦水坝的构筑材料和高度,沼泽的水深和泥深;
f) 电力、电讯、通信等重要设施以及给排水、供热、防洪、人防等重要管廊或者管线;
g) 国家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4.4.3 遥感影像,地面分辨率不准许优于0.5 m,平面位置精度不准许优于10 m,不准许标注涉密、敏感信息,不准许伪装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设施。
5 数学基础
5.1 坐标系和高程基准
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5.2 地图比例尺
镇(乡)、街道地图比例尺不宜大于1:4 000,村(社区)地图比例尺不宜大于1:1 000。
5.3 地图投影
采用高斯-克吕格3°分带投影,同一区县(自治县)内的所有镇(乡)、街道、村(社区)地图应选用同一中央经线,各区县(自治县)投影选用中央经线见表1。
表1 区、县(自治县)投影中央经线
区县名
中央经线
区县名
中央经线
万州区
108°
合川区
105°
涪陵区
108°
永川区
105°
渝中区
108°
南川区
108°
大渡口区
105°
璧山区
105°
江北区
108°
铜梁区
105°
沙坪坝区
105°
潼南区
105°
九龙坡区
105°
荣昌区
105°
南岸区
108°
开州区
108°
北碚区
105°
梁平区
108°
綦江区
108°
武隆区
108°
大足区
105°
城口县
108°
渝北区
108°
丰都县
108°
巴南区
108°
垫江县
108°
黔江区
108°
忠 县
108°
长寿区
108°
云阳县
108°
江津区
105°
奉节县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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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续)
区县名
中央经线
区县名
中央经线
巫山县
111°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108°
巫溪县
108°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108°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108°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108°
5.4 坐标网
经纬网和方里网不应在镇(乡)、街道、村(社区)公开地图上表示。
5.5 地图定向
一般采用上北下南定向成图,确需采用其他方位定向成图的,应绘制指北针。
6 地图图面
6.1 地图分幅
镇(乡)、街道地图宜按镇(乡)、街道分幅,村(社区)地图宜按村(社区)分幅。分幅时,应顾及地图幅面,镇(乡)、街道地图大小不宜超过全开幅面,村(社区)地图大小不宜超过对开幅面,最大不超过全开幅面。
注1:全开通常指787 mm×1 092 mm。
注2:对开通常指546 mm×787 mm。
6.2 图面配置
地图图面应包括主图、图名、图廓、附图、图例及各种说明等内容,地图图面应主次明确、图面均衡、疏密均匀、和谐统一,其配置见附录B。具体要求如下:
a) 主图应居于版面中心;
b) 图名宜放置于图面上方居中位置,且应包含上一级行政单元名称;
c) 图廓应包括图框、花边、编制单位、编制时间、密级说明等内容,公开地图还应载明审图号等信息;
d) 附图应包括城区插图、区位关系图等内容;
e) 图例应包括比例尺、符号说明及其他说明;
f) 附图、图例及各种说明应放置在主区地图外且靠近图框的位置。
7 地图图式符号设计
7.1 设计原则
合理设计地图中点、线、面符号的形态、尺寸、颜色等,色彩宜采用青色、品红色、黄色、黑色(CMYK)模式。符号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a) 符号能反映一定信息,其图形与所表达信息的特征一致;
b) 符号图形宜保持正形投影(重要地物可以仿真形式表现),形态美观,结构简练,使用方便;
c) 不同类要素符号应有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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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图式符号
7.2.1 符号样式
图式符号样式见附录C。
7.2.2 符号定位
符号定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简单几何图形符号(圆形、矩形等)的定位点在其几何图形的中心;
b) 宽底符号(庙宇等)的定位点在其底线中心;
c) 几何图形组合的符号(气象站、油井、教堂等)的定位点在图形下方的中心点或交叉点;
d) 下方没有底线的符号(城楼、矿井等)的定位点在其符号下方的中心点;
e) 不依比例尺描绘的其他符号(桥梁、水闸等)的定位点在符号的中心点;
f) 线状符号(道路、河流、境界等)的定位在符号的中心线。
8 地图内容
地图内容宜包含主图、图名、图廓、附图、图例及各种说明内容,其中主图包含界线(省级界、县级界、乡级界、村(社区)权属界、林茶草场界)、居民地及点状要素(市、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场镇、村委、居委、一般地名、五保家园、企事业单位等)、交通及附属设施(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小路、隧道、桥梁、机场、车站、码头等)、水系及附属设施(河流、水库、电站等)、地貌(山峰、峡谷等)、其他要素(景点、医院、学校等)、注记等内容。
9 地图编绘与制图综合
9.1 镇(乡)、街道、村(社区)地图适宜数值载负量为每100 cm2含130个~260个。
9.2 界线编绘与制图综合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各级界线应准确、清晰绘出,两级以上界线重合时,只绘出高等级界线符号;
b) 地图中主区界线等级最低表示至制图单元的下一级,邻区界线等级最低表示至制图单元的同级。村(社区)以上权属界配以色带表示;
c) 界线以线状地物为界时,能在线状地物中心绘出符号的,在其中心连续或间断(3 cm~5 cm)绘出;不能在其内绘出符号的,可在线状地物两侧交错绘出,在界线明显的转折点和交叉点及图廓处须以符号的点或实线表示;
d) “飞地”的界线用其隶属行政单位的界线符号表示,并加隶属注记;
e) 农、林、茶场界线用相应等级界线表示,并注记名称;
f) 地物符号及其注记不宜跨越界线。
9.3 居民地编绘与制图综合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行政中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驻地用相应符号准确表示并加注记;
b) 图上面积小于1 cm2的居民地用轮廓图形符号表示,穿越居民地的道路连至轮廓线;大于1 cm2的用街区式符号表示;大于4 cm2的区分主要街道、次要街道;大于10 cm2的表示重要的独立地物和公共设施,并适当注出街道和重要地物的名称。
9.4 交通网编绘与制图综合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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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高等级交通网应优先选取,还应保持好交通网的网状结构,体现区间的密度对比关系,交通网的综合应保持其弯曲特征,处理好交通网和其他要素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
b)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应标注编码和公路名称,铁路、轨道交通标注名称;
c) 镇(乡)、街道地图中主区内道路等级表示至小路,邻省表示至县道,邻区县表示至乡道,邻镇(乡)、街道表示至村道;村(社区)地图依比例尺真形绘制各交通要素;
d) 交通附属物(车站、桥梁、渡口、隧道、涵洞等)用相应符号表示。
9.5 水系编绘与制图综合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水系的选取和综合应体现区间的密度对比关系和线条的曲折对比关系;
b) 主区内长度小于1 cm的河流支流、沟渠可以舍去,邻区内长度小于2 cm的河流支流、沟渠可以舍去。图上宽度小于0.5 mm的河流用单线表示,单线河从上游至下游逐渐加粗表示,渐变宽度最细0.1 mm,最粗0.5 mm,主要河流须加注流向符号;
c) 主区图上面积小于5 mm2(邻区小于10 mm2)的面状水域可以舍去,小于10 mm2的不依比例尺表示,大于10 mm2的依比例尺表示;
d) 沟渠、防洪堤、拦河坝、水闸用相应符号表示,沟渠需加注流向符号,符号宽度设置为 0.15 mm;
e) 井、泉用相应符号表示,泉的符号方向按泉水流向正方向表示;
f) 主要河流及面状水域均需加名称注记。
9.6 地貌编绘与制图综合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地貌用晕渲法表示;
b) 山顶用山峰符号或高程点表示,山峰名称采用水平字列,排列在高程点或山峰符号的右侧或左侧,与山峰高程注记配合表示,除已公布高程的山峰外高程注记取整米表示,只舍不进;
c) 地图主区内宜表示最高点和最低点高程。
9.7 注记编绘与制图综合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单位注记优先选取行政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行政地名按行政等级标注,等级越高,字体越大,颜色越浓。城镇居民地同时驻有两级以上政府机关时,先注高一级,低一级的注在其下方;
b) 表面注记用水平字列、垂直字列或雁行字列等间距表示,字体大小按等级标注,各字中心连成直线。同等级的表面注记字体大小应尽量统一;
c) 一般地名以水平字列或垂直字列标注;
d) 水系注记用左斜体标注,山脉注记用耸肩体标注。水系、山脉、交通等地物名称注记字体大小按相应地物等级依次从大变小。字间距不超过字大的5倍,较长地物每隔15 cm~20 cm重复标注,两组注记的间距应比同组注记的字间距大。当地物与水平图框夹角小于45°时,注记从左至右放置于地物内部,当地物与水平图框夹角大于45°时,注记自上而下放置于地物内部,当地物内不能容纳注记时,注在方便一侧。
9.8 要素间关系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自然要素与人工地物要素矛盾时,移动人工地物要素;主要要素与次要要素矛盾时,移动次要要素;
b) 独立地物要素与其他要素矛盾时,视其重要性和图面具体情况移动独立地物或其他要素。
10 质量检查与验收
10.1 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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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数学基础检查:坐标系和高程基准使用正确,地图投影方式、投影带和比例尺选择正确;
b) 数据完整性检查:地图内容表示完整;
c) 数据逻辑一致性检查:要素分类与绘制顺序正确;
d) 图面质量检查:地图布局合理,要素清晰,要素取舍、综合适当,要素之间相互关系处理正确,符号清晰易辨,注记正确;
e) 其他质量检查:符合保密规定,数据现势性好,能准确反映地物真实形态。
10.2 地图印前检查
地图印前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所有要素颜色应为CMYK色彩模式;
b) 线条/边线宽度应不小于0.1 mm;
c) 叠印镂空关系处理正确。
10.3 地图验收
地图验收应按GB/T 24356 执行。
11 输出与更新
11.1 地图输出
地图宜以三种形式输出:
a) 栅格图片;
b) 喷绘成图;
c) 印刷成图。
11.2 地图更新
地图成图后,如果制图区域内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公共设施、居民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图上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应对地图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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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资料性) 地图编制工艺流程
图A.1给出了地图编绘工艺流程。
图A.1 地图编制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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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附录B (资料性) 图面配置
图B.1给出了相关内容的配置方式。
标引序号说明:
1——图名;
2——密级说明;
3——图廓;
4——主图;
5——图例及比例尺;
6——编制单位及时间;
7——附图;
8——文字简介;
9——审图号。
图B.1 图面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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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附录C (资料性) 图式符号
图式符号见表C.1。
表C.1 图式符号 图式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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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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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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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表C.1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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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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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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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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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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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GB/T 16820—2009 地图学术语
[2] GB/T 35764—2017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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