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1878-2025 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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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 1878—2025

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维护管理

技术规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原则............................................................................................................................................................ 3

5 设备设施运行监测............................................................................................................................................ 3

6 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10

7 更新改造管理.................................................................................................................................................. 21

8 监督管理.......................................................................................................................................................... 23

参考文献.............................................................................................................................................................. 24

DB50/T 1878—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勘测院、招商局重庆

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单轨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

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乐梅、张军、陈伟、杨飞、周尚明、吴晶、黄文广、李敬、徐建波、马华明、程小

科、代守双、谭毅、廖承波、唐生远、何中明、沈一明、杨富强、张杰、赖文华、秦清华、吴勇、姚永高、

武创、蔡佩宏、郭彩立、周成涛、陈斌、孟利波、端木伟、潘莉、卓杨旭、程雪红、张明川、王伟丞、万鸿

萍。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的总体原则、运行监测、检查和维护、更新改造

管理、监督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轨道交通范围内采用直流1500V供电、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00km/h的单轨和地铁

车站、区间、控制中心、变电所、110KV外线路、车辆基地等区域的运营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其

他城市轨道交通制式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907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条件

GB/T 39559.2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运营监测技术规范第2部分:桥梁

GB/T 5030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GB 50614 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9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CJJ 9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

JT/T 1037 公路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

JT/T 1218.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维修与更新技术规范第2部分车辆

JT/T 1218.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维修与更新技术规范第3部分信号

JT/T 1218.5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维修与更新技术规范第5部分通信

JT/T 1219 跨座式单轨车辆维护与更新技术规范

JT/T 1220 跨座式单轨道岔设备维护与更新技术规范

JT/T 1221 跨座式单轨梁桥维护与更新技术规范

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 724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DBJ50/T 271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检测监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运营设备设施operation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为安全快捷运送乘客,运输组织过程中使用的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及土建设施。包括车辆、

信号、通信、供电、站台门、自动售检票、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广播、乘客信息系统、视频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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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注:改写JT/T 1218.1-2018,定义3.1。

3.2

设备设施监测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inspection

利用监测工具对整个设备设施或关键部位进行定期的或连续的监测,以获得能够说明设备状况

的图像(曲线)或量值。

3.3

设备设施维护Maintenance of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为使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和舒适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

施。

3.4

日常巡查Daily inspection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设备设施状态及其变化程度,对设施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活动。

3.5

定期检查Periodic inspection

为全面掌握设备设施状态及其变化程度,按规定周期对设施进行的综合、细致的检查活动。

注:改写JT/T 1218.1-2018,定义3.4。

3.6

日常维护Daily maintenance

为维持设备设施状态而实施的清扫、外观检查、状态检查、功能检查、润滑、调整、消耗件更

换、系统优化、数据备份等日常性维护作业。

3.7

定期维护Regular maintenance

为恢复设备设施性能而实施的全面检查、性能测试、修理、不良部件更换、系统调试等周期性

维护作业。

3.8

专项检查Special inspection

根据设备设施状态的需要,运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的专门、深入的检查和检测。

3.9

日常养护Daily maintenance

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的经常性、局部性、预防性的养护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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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原则

4.1 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应当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

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4.2 设备设施的维护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运营单位应合理编制维护计划并制定

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设备设施的运行监测、维护及更新改造等工作,确保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状态稳定。

4.3 运营单位应依托城市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对设备设施维护工作实施运营全生命周期的信息

化、痕迹化管理,实现设备设施履历管理、运行监测、运维工单流转、故障记录和统计分析等功能,

提高设备设施维护的科学管理水平。

4.4 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设备故障应急处置预案和应急处置管理办法,以确保发生设备故障时能快

速处置,并将故障对运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4.5 自动扶梯、电梯、起重设备、安检设备等特种设备,以及消防、人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 设备设施运行监测

5.1 车辆

5.1.1 一般规定

5.1.1.1 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实际,合理制定车辆运行计划。每日运营前应对车辆各系统进行检查,

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营。

5.1.1.2 运营单位应密切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对于异常情况的报警应进行分级分类,及时检查确认

并处理。

5.1.1.3 经充分的评估和论证后,运营单位可根据车辆运营需要对关键系统增加监测设备。

5.1.1.4 运营单位应对列车车门紧急解锁装置通过粘贴警示标签、视频监控、安排巡查等方式加强

防护。

5.1.2 监测项目及要求

5.1.2.1 运营单位应利用车辆自有的监测和诊断功能,对包括但不限于牵引系统、辅助电源系统、

制动及风源系统、车门系统、空调系统、胎压系统(跨座式单轨列车)、受流装置、走行系统等关

键部位进行实时监控。

5.1.2.2 当车辆监测系统监测到故障时,故障信息应在列车信息显示系统实时显示并能及时发现,

具体故障信息可采用故障报文的方式,故障报文应包括故障等级、故障代码、故障内容、故障发生/

恢复时间、故障处理措施。

5.1.3 监测结果评价及处理

5.1.3.1 车辆监测系统应能根据故障情况进行故障等级自动识别,并将故障等级和故障信息及时向

列车司机进行提示,列车司机根据故障等级进行故障处理。

5.1.3.2 运营维修人员每次车辆检修时应对车辆监测系统功能状态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

做好检查及维护记录。

5.1.3.3 运营维修人员每次车辆检修时应对车辆监测系统报警故障情况进行查看,应查看不少于两

天的运营报警故障;对于现存未修复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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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4 运营单位应建立车辆故障和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对车辆故障、事故的应急处置作出规定并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5.1.3.5 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车辆监测系统报警故障进行统计分析,周期不应大于1 个月,对于高频

报警故障应重点加强设备检查和运营跟踪观察。

5.2 供电系统

5.2.1 一般规定

5.2.1.1 电力监控系统应对变电设备工作状态进行实时监测。

5.2.1.2 设有杂散电流监测系统的线路应对运营线路杂散电流进行实时监测。

5.2.1.3 地铁线路应对地铁接触网几何参数及受流质量进行定期检测。

5.2.2 监测项目及要求

5.2.2.1 电力监控系统应集中、实时监视设备运行状态及关键设备运行参数。

5.2.2.2 杂散电流监测系统应实时监测道床排流网极化电位、结构钢筋网极化电位、监测点参比电

极本体电位。

5.2.2.3 接触网在线监测、弓网综合检测等装置应定期开展弓网几何参数、硬点、燃弧率检测。

5.2.2.4 主变电所支援供电、接触网单边供电和大双边供电功能测试每年不少于一1 次。

5.2.3 监测结果评价及处理

5.2.3.1 电力监控系统应向电力调度员提供及时、准确的设备故障、报警信息,电力调度员应根据

故障信息进行处置,主要处置原则如下:

a) 因电力监控系统自身故障造成的信息误报、系统显示异常时,应安排检修人员现场确认设

备状态;

b) 因变电设备故障引起的断路器跳闸,应及时调整供电运行方式;

c) 监视到有可能影响设备运行安全、人身安全的故障信息时应立即停电处置;

d) 对不影响行车、乘客安全的设备故障信息、开关跳闸等异常状态,可维持至运营结束后处

置。

5.2.3.2 杂散电流监测系统应准确监测地铁杂散电流泄漏情况,为运营维护人员提供处置依据,主

要处置原则如下:

a) 本体电位数值应在规定数值内随机变化,超过规定范围或数据保持不变时,应更换参比电

极;

b) 当正向平均极化电压超过500mv时,应投入排流柜;

c) 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杂散电流监测数据中的正向极化电压、排流电流、排流次数等进行分析,

判断杂散电流超标情况,对超标区域定期采取冲洗、清洁等措施提高钢轨过渡电阻。

5.2.3.3 接触网在线监测系统应准确监测接触网几何参数、弓网受流情况等指标,为运营维护人员

提供检修依据,主要处置原则如下:

a) 接触网在线监测发现有影响运营安全的缺陷时,应立即安排人员现场复核确认,宜申请抢

修,避免事故扩大;

b) 运营单位应定期分析弓网监测数据,对超限数据限期复核确认,并将存在的缺陷纳入检修

计划予以整改。

5.3 通信系统

5.3.1 一般规定

5.3.1.1 通信系统通过自有监测平台进行监测,监测对象包含专用通信、公安通信等相关设施设备。

5.3.1.2 监测平台应具备通信设备报警及维护信息自动存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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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 设备的工作状态异常或电气性能偏离预定界限时监测系统应及时报警。

5.3.1.4 在运营阶段增设监测设备应经过充分论证后加装,加装的设备不得影响既有设施设备正常

运行。

5.3.2 监测项目及要求

5.3.2.1 运营单位应利用通信系统自有监测平台的监测和诊断功能,对包含但不限于专用通信、公

安通信等相关设施设备状态、告警信息进行实时监测。

5.3.2.2 通信监测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具有自检和自诊断功能;

b) 应对控制中心设备、正线车站设备、车辆段设备、车载设备以及车-地通信设备进行实时监

督、记录和故障报警等;

c) 应实现远程设备状态监测、故障集中报警、故障诊断定位和维护管理;

d) 应对各级别操作员所进行的操作、时间、对象、内容、结果等信息进行记录。

5.3.2.3 通信监测平台对设备故障信息应实现分级管理。

5.3.3 监测结果评价及处理

5.3.3.1 当监测平台监测到设备异常告警信息时,应及时进行研判,根据影响范围,确定具体处理

措施。

5.3.3.2 运营单位应定期导出监测平台的故障信息,对故障进行整理,逐类分析,形成监测记录分

析报告。

5.3.3.3 运营单位应定期检查监测平台各设备外观状态、监测功能,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做好检

查及维护记录。

5.4 信号系统

5.4.1 一般规定

5.4.1.1 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实际,合理制定信号系统设施设备巡视计划。每日运营前,应对信号

系统直接影响行车安全以及重新开机启用的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营。宜采用智能

化手段对信号系统设备进行状态监测。

5.4.1.2 运营单位应密切监控信号系统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对于设备异常报警应进行分级分类,及

时检查确认并处理。

5.4.1.3 在运营阶段增设监测设备应经过充分论证、评审后加装,加装的设备不得影响设施设备正

常运行。

5.4.2 监测项目及要求

5.4.2.1 运营单位应利用信号系统自有的监测和诊断功能,对列车自动监控系统(ATS)、列车自动

驾驶系统(ATO)、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联锁系统、数据通信系统(DCS)、电源系统等关键

部位进行实时监控,对于监测的故障信息应进行分类并予以不同等级的报警。

5.4.2.2 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信号系统中存在接口关系的设备系统时钟进行监测和校准,确保各系统

与主时钟服务器同步。

5.4.2.3 运营单位应对站台紧急停车按钮等紧急操作设备,通过粘贴警示标签、视频监控、安排巡

查等方式加强防护。

5.4.3 监测结果评价及处理

5.4.3.1 运营单位针对信号系统设备异常情况报警,应及时检查确认并处理,主要处理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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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法继续维持运营或继续运营将危及行车安全的,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尽快恢复运营;

b) 可继续维持运营的,应视情采取区间限速、添乘检查、安全防护等措施,尽快完成故障修

复;

c) 其他不影响运营的故障,在运营结束或者不影响运营的前提下及时组织故障处理。

5.4.3.2 运营单位应定期检查信号系统各设施设备监测功能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

及维护记录。

5.5 自动售检票系统

5.5.1 一般规定

5.5.1.1 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实际制定检修计划,并通过自有监测平台对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设备运

行情况进行监测,根据运行需要增减检测设备。

5.5.1.2 监测范围涵盖所有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通信、票卡介质等,切实保障运营安全,提

升运营效率,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及时性,科学有效的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5.5.2 监测项目及要求

5.5.2.1 自动售检票系统主要监测项目应包含时钟同步信息、线网设备运行状态、线网客流信息、

交易数据上传、电源系统(包含中心电源系统)运行状态等。

5.5.2.2 运营单位应检测软硬件设备的工作内容、工作效率及设备可靠性达标。

5.5.3 监测结果评价及处理

运营单位应对自动售检票系统异常情况报警应进行分级分类,及时检查确认并处理,主要处理

原则如下:

a) 系统无法继续维持运行的,应立即组织抢修;

b) 终端设备故障的,应及时组织修复;

c) 其他不影响运营的故障,在不影响运营的前提下及时组织故障处理。

5.6 机电设备

5.6.1 一般规定

5.6.1.1 综合监控系统通过自有监测平台对机电设备进行监测。

5.6.1.2 监测的对象包括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水消防系统、气体

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与防火门、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电梯、通风空调等车站机

电设备系统及系统传感器。

5.6.2 监测项目及要求

5.6.2.1 综合监控对机电设备的安全状态、运行状态、性能状态等进行实时监测,对异常状态进行

分级提示、报警。

5.6.2.2 建筑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5.6.2.3 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或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5.6.3 监测结果评价及处理

5.6.3.1 运营单位应对机电设备异常情况应进行分级分类,及时检查确认并处理,主要处理原则如

下:

a) 设备无法继续维持运行或继续运行将危及安全的,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尽快恢复运行;

b) 其他不影响运营的故障,在运营结束或者不影响运营的前提下及时组织故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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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2 检验检测项目应满足相关规定。

5.7 单轨道岔

5.7.1 一般规定

5.7.1.1 单轨道岔设备应安装监测装置,宜具备远程监测、异常情况报警功能。

5.7.1.2 监测装置的设置不应影响道岔设备的性能和安全运行。

5.7.1.3 监测装置的元器件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7.1.4 对监测装置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前,应进行技术论证、性能测试和评估。

5.7.2 监测项目及要求

5.7.2.1 监测项目应包含道岔设备关键部件、道岔状态、运行过程等,并对其进行监测、数据记录

和保存,故障信息应实时显示并能及时发现。

5.7.2.2 对监测装置进行运行状态检查,应可靠和有效,监测装置信息采集回路不与被监测道岔设

备控制回路干涉或产生寄生电路,监测装置不应因其自身故障影响道岔设备的性能和运行。

5.7.3 监测结果评价及处理

5.7.3.1 监测装置应显示道岔的状态,当道岔设备发生报警或故障时,监测装置应迅速、准确发出

故障信息,应采取包含但不限于声音、图像闪烁等技术手段进行提示。

5.7.3.2 道岔设备监测异常时应建立相应故障记录或日志。

5.7.3.3 定期对道岔运行数据进行分析,对异常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并及时通知维护人员进行维修。

按照道岔的不同故障对运营的影响,检查并进行处理,故障处理主要原则如下:

a) 道岔设备发生影响列车运营的故障,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尽快恢复运营;

b) 道岔设备报警,但道岔设备可以正常转辙,不影响运营,在运营结束或者不影响运营的前

提下及时组织抢修处置。

5.8 结构变形

5.8.1 一般规定

5.8.1.1 结构变形监测对象为所有投入运营的轨道交通结构,包括高架区间、隧道、车站、车辆段、

附属建(构)筑物、边坡及支护结构等。

5.8.1.2 结构变形监测包括运营期结构变形监测和受外部作业影响的结构变形监测。运营期结构变

形监测由运营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按DBJ50/T-271 相关规定实施,受外部作业影响的结

构变形监测由外部作业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按《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

法》(渝建发【2014】21 号)相关要求实施。

5.8.1.3 结构变形监测应能准确及时反映轨道交通结构实际状态及受外部影响轨道交通结构安全

的动态影响。

5.8.2 监测项目及要求

5.8.2.1 开展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变形监测工作前,应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收集城市轨道交通竣工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周边环境情况、日常维护和大修或专项

维修资料、外部作业的轨道安全保护专项设计文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b) 现场调查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形式、环境条件,明确外部作业影响范围、与轨道交通结构的

空间关系,重点查看轨道交通结构已有的病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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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2 运营期结构变形监测分为一般监测区段和重点监测区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为重点

监测区段进行监测:

a) 不良地质作用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有影响的区段;

b)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衔接、临近并列、穿越既有线路的区段;

c) 邻近和穿越重要建构筑物的区段;

d)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施工期存在较大变形且尚未完全稳定的区段;

e) 采用新的施工技术、基础形式或设计方法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

f) 运营期监测过程中发现结构变形较大的区段。

5.8.2.3 轨道交通结构受外部作业影响时,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划分应符合DBJ50/T-271 的相关规定,

并采取相应的监测措施。

5.8.2.4 轨道交通结构变形监测项目宜包括水平位移监测、竖向位移监测、隧道净空收敛监测、倾

斜监测、裂缝监测、爆破振动监测、道床沉降监测、结构应力监测等,具体监测点布设、监测方法、

精度指标、监测频率、监测项目控制值等可参照GB 50911、GB/T 50308 和DBJ50/T-271 的相关规定

执行。

5.8.2.5 运营期结构变形监测一般监测区段宜采用人工监测,重点监测区段宜采用远程自动化监

测。轨道交通结构受外部作业影响时,结构变形监测宜采用远程自动化监测。监测点或监测设备的

布设应结合轨道交通结构自身特点、外部作业影响等级、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要求、工程经验等

综合考虑,不应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维护。

a) 采用远程自动化监测时宜补充人工监测手段,并定期对远程自动化监测成果进行校核;

b) 轨道交通结构变形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信息反馈宜利用专门的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系统软

件,实现数据采集、处理、分析、查询和管理的一体化以及成果的可视化。

5.8.2.6 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对运营结构设施进行监测,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桥梁。混凝土桥梁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 次/3 月,钢桥、钢混组合桥梁、钢混混合桥梁巡查

频率不应低于1 次/月。桥梁墩台基础沉降与梁体竖向变形等在交付运营后的第一年内监测

频率不应低于1 次/6 月,第二、三年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 次/年,第三年之后频率不应低于

1 次/3 年;

b) 隧道。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 次/月。隧道结构变形、联络通道等地下区间附属设施变形等第

一年内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 次/6 月,第二年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 次/年,第二年之后频率不

应低于1 次/3 年;

c) 设施结构存在病害、遇不良地质地段、发现变形较大地段及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段,应

根据实际情况加密监测点并加密监测次数。

5.8.2.7 控制保护区附近有其他工程活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监测频次。

5.8.2.8 当发生洪水、暴雨、地震、撞击、滑坡等灾害后,运营单位应根据受灾情况对受损设备设

施的重点部位进行应急监测。

5.8.2.9 应对监测点、基准点及监测设备采取保护和维护措施。

5.8.3 监测结果评价及处理

5.8.3.1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变形监测过程中应加强现场巡视检查,并结合结构变形监测数据进行综

合分析。

5.8.3.2 轨道交通结构受外部作业影响的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信息应及时报送轨道交通运营单

位。

5.8.3.3 当轨道交通结构变形监测出现警情时应及时形成预警报告,将主要信息利用信息管理系统

软件、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第一时间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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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编制监测预警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预警级别

按照DBJ50/T-271 相关规定执行。

a) 黄色预警时,应加强监测及现场巡查,关注变形发展趋势,分析变形原因;

b) 橙色预警时,应加强监测及现场巡查,查找病害成因,及时维修加固,必要时对列车运营

采取限制措施;

c) 红色预警时,应对列车运营采取限制措施,必要时停运,启动抢险预案。

5.9 桥梁

5.9.1 一般规定

5.9.1.1 桥梁安全监测可通过安装安全监测系统实施,其监测手段包括人工监测、自动化监测。

5.9.1.2 符合下列规定的桥梁,应安装安全监测系统进行安全监测:

a) 主跨跨径120m及以上的梁桥;

b) 主跨跨径150m及以上的拱桥、斜拉桥、悬索桥;

c) 处于复杂环境或结构特殊的其他桥梁结构;

d) 经评定后需要监测的桥梁。

5.9.1.3 安全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和时长、测点布置和数量、预警方案(初始预警值)设置等应根

据桥梁实际情况在编制安全监测方案阶段确定。

5.9.1.4 桥梁安全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新建桥梁监测系统应与桥梁施工同步进行;

b) 安全监测系统实施不应影响结构正常受力和使用;

c) 应有保证安全监测系统稳定、安全运行的措施,有持续供电系统及突发断电时的数据保护,

并配备可胜任的授权用户来管理;

d) 安全监测系统应具备运行异常的自诊断功能并具备可修复性、可更换性;

e) 安全监测系统硬件应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

5.9.1.5 安全监测应依据GB/T 50308 的相关技术要求建立监测基准网并进行定期复测。利用建设

期布设的基准点时,应检查基准点的可靠性。

5.9.1.6 安装安全监测系统的桥梁安全监测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工程概况与环境条件;

b) 结构计算分析与技术风险特征分析;

c) 监测目的、依据、范围、与技术方法;

d) 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采样制度、设备选型与安装方案,测点数量应具有一定

冗余度;

e) 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处理、控制、存储与管理、可视化的方案;

f) 监测数据评价系统、初始预警值设定;

g) 监测系统检查与维护措施;

h) 监测系统供电、防雷、防水、防尘、防风保护措施;

i) 监测人员配备与质量、安全、服务等保障措施。

5.9.1.7 安全监测方案应结合日常巡查、沉降与变形监测、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成果进行必要的

补充、调整。

5.9.1.8 安全监测的成果形式为安全监测报告和相关影像资料,报告应结合日常巡查、沉降与变形

监测、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成果进行编写。

5.9.1.9 安全监测报告应每三个月提交一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提供安全监测报告:

a) 安全监测系统发出预警信息并经分析研判后需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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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遭受了超设计频率洪水、大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或破坏;

c) 桥梁安全状况较差或受控制保护区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影响程度较大;

d) 遭遇意外碰撞、火灾、化学腐蚀等意外情况时。

5.9.1.10 同一线路或同一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应进行结构集群监测。

5.9.1.11 安全监测项目可与桥梁施工监控、成桥后验证性荷载试验相结合,确保数据的连续性。

5.9.1.12 安全监测应贯穿桥梁全寿命周期,设备的维护、更换与升级应确保数据的连续性。

5.9.2 监测项目及要求

5.9.2.1 桥梁安全监测项目包括荷载与环境监测、结构整体响应监测和结构局部响应监测。

5.9.2.2 荷载与环境监测包括移动荷载、地震、撞击、温度、湿度和风监测。

5.9.2.3 结构整体响应监测包括振动、变形和转角监测。

5.9.2.4 结构局部响应监测包括应力、索(吊杆)力、裂缝、支座变化与反力监测。

5.9.2.5 桥梁安全监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具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精度应满足监测项目的要

求。

5.9.2.6 监测数据采样频率根据监测要求和功能要求设定,不应低于JT/T 1037 的相关规定,动态

信号应满足采样定理。

5.9.3 监测结果评价及处理

5.9.3.1 监测结果评价应包含结构安全评价和行车影响性评价,评价等级和过程依据GB/T 39559.2

的相关规定执行。

5.9.3.2 应对安装安全监测系统桥梁的支座变化与反力、振动监测结果进行专项分析评价,周期不

超过六个月。

5.9.3.3 宜依据安全监测系统持续采集的结构安全监测信息对桥梁进行统计分析,提取反映结构安

全的特征信息和劣化信息,进行结构安全状态分析与定性趋势预测,周期不超过六个月。

5.9.3.4 监测系统的维护包括监测相关设备、传输线缆、安装配件以及软件系统的保养、更换、故

障排查和升级。

5.9.3.5 监测设备、传输线缆应进行日常保护和保养。

5.9.3.6 预警事件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指定专人查看、接收监测系统发出的预警通知;

b) 配合监测系统服务方,对预警原因进行分析和现场排查,必要时进行人工复核;

c) 根据预警事件的紧急程度,采用不同的响应机制。对于普通预警,可定期处理;若结构出

现重大安全问题,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预警信息应能及时发送到相关主管部门);

d) 若出现监测系统掉线情况,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查明原因并恢复系统。

5.9.3.7 桥梁全生命期档案资料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桥梁各类管养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一桥一档”电子化档案库,按照索引录入监测系

统;

b) 对定期出具的桥梁运营状况分析报告进行归档;

c) 对监测系统的历次维护记录进行归档;

d) 对桥梁历次人工检查、维护加固资料进行归档。

5.9.3.8 监测系统应急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立应急指挥小组,制定应急预案;

b) 定期对监测数据库进行备份;

c) 如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及时联系监测系统服务方排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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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于地震、船撞等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发生过程情况和持续时间,配合监测系统服务方,

对事件进行分析,提交事件的分析报告;

e) 对突发事件发生过程的所有记录、分析报告等进行汇总备案保存;

5.9.3.9 桥梁安全监测和评价的技术资料应作为桥梁管养的技术依据,归入桥梁养护技术档案,宜

进行信息化管理。

6 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

6.1 车辆

6.1.1 一般规定

6.1.1.1 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车辆维护规程,维护规程的发布、修订、废止等应经充分技术论证后

方可实施。

6.1.1.2 车辆维护规程应至少包括维护项目、维护周期、维护流程、维护工艺及技术标准、质量与

安全控制要求、维护验收等内容,对关键工序的作业程序、注意事项及检查标准等应作详细规定。

6.1.1.3 车辆系统列检间隔时间应不超过15 天,月检间隔时间不超过3 个月,架修间隔应不超过

5 年或80 万车公里,大修间隔应不超过10 年或160 万车公里。

6.1.1.4 运营单位应建立备品备件及周转件管理制度,明确备品备件采购、存放、验收、领用和维

护保养等要求。

6.1.1.5 运营单位应建立维护使用的工具、装备、仪器仪表管理制度,对工具、装备、仪器仪表进

行定期检查、试验、校准和保养。

6.1.2 维护要求

6.1.2.1 车辆的日常维护、定期维护应符合JT/T 1218.2、JT/T 1219的相关规定。

6.1.2.2 维护人员应严格按照维护规程和工艺文件进行操作。

6.1.2.3 运营单位应建立适应现场维护记录的信息化平台,对设备履历、维修记录、故障情况及其

他维修情况进行记录分析,实现车辆全寿命周期数据管理。

6.1.2.4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维护质量管控体系,明确质量卡控点及相关的监督检定制度。

6.1.2.5 运营单位可根据车辆检修条件、监测和分析技术手段,逐步由计划修过渡到状态修。

6.2 供电系统

6.2.1 接触网

6.2.1.1 一般规定

接触网相关设备应定期维护,实施周期不应超过规定设备检修周期的20%,最长不超过30 天。

6.2.1.2 维护要求

6.2.1.2.1 地铁接触网相关设备维护周期不应大于1 年;跨座式单轨接触网相关设备正线维护周期

不应大于1 年、车辆段维护周期不应大于2 年。

6.2.1.2.2 避雷器、地电位均衡器等防雷接地系统及相关附件维护及预防性试验周期不应大于1

年。

6.2.1.2.3 跨座式单轨接触网车体接地板及其附件维护,正线维护周期不应大于1 年、车辆段维护

周期不应大于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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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4 道岔接触网、分段绝缘器、刚柔过渡装置各项技术参数测量校验周期不应超过半年。

6.2.1.2.5 锚段关节各项技术参数测量校验,柔性锚段关节周期不超过半年,刚性锚段关节的周期

不应超过1 年。

6.2.1.2.6 隔离开关一次、二次回路,交直流转换区段接触网设备维护周期不应大于1 年。

6.2.1.2.7 环网系统及其附件维护周期不应大于1 年。

6.2.1.2.8 限界门及其附件维护周期不应大于2 年。

6.2.2 变电设备

6.2.2.1 一般规定

6.2.2.1.1 变电设备应定期检修,对预防性试验不合格、设备功能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设备或元器件

应进行更换。

6.2.2.1.2 变电设备定期检修中进行的预防性试验,其结果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DL/T 596 的相关

规定。

6.2.2.2 维护要求

6.2.2.2.1 主变电所的110kVGIS、主变压器、中性点接地装置、10kV及以上气体绝缘开关柜、保

护装置维护周期不应大于2 年。

6.2.2.2.2 10kV以下设备的保护装置维护周期不应大于1 年。

6.2.2.2.3 主变电所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维护周期不宜大于半年。

6.2.2.2.4 干式变压器(电抗器)的维护周期不应大于1 年,预防性试验周期不应大于3 年。

6.2.2.2.5 整流器的维护周期不应大于4 个月,整流二极管反向峰值测试周期不应大于1 年。

6.2.2.2.6 直流开关柜、上网隔离开关、再生能馈装置、双向变流设备、交直流电源系统(含蓄电

池)、跨座式单轨供电系统接地漏电保护装置维护周期不应大于6 个月;其中关键部件的电气参数

测试、电气试验、蓄电池容量测试等检查项目周期不应大于1 年。

6.2.2.2.7 钢轨电位限制装置、排流柜、400V开关柜、有源滤波装置、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

变电所电气火灾系统、可视化验电接地系统、车场安全连锁系统、变电所智能运维管理系统的维护

周期不应大于1 年。

6.2.2.2.8 变电所接地电阻、设备构架与接地网连接可靠性的测试周期不应大于1 年。

6.2.2.2.9 光伏发电设备的维护周期不应大于1 年。

6.2.3 杂散电流

6.2.3.1 一般规定

杂散电流相关设备应定期维护,实施周期不应超过规定设备检修周期的20%,最长不超过30

天。

6.2.3.2 维护要求

杂散电流监测装置、排流柜、单向导通装置、传感器、信号转接器、测防端子及其附件进行维

护周期不应大于1 年。

6.3 通信系统

6.3.1 一般规定

6.3.1.1 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通信系统设备维护规程,维护规程的发布、修订、废止等应经充分技

术论证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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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 运营单位制定相应的维修规程和工艺文件的审核、批准及发布管理规定,并定期组织修订

完善。

6.3.1.3 维修规程对设备检查和维修内容及检验标准作出规定;运营单位应根据维修项目和技术要

求编制相应的维修记录表。

6.3.1.4 根据维修规程编制相应的工艺文件。工艺文件内容包括维修项目、安全注意事项、特殊工

具、材料及设备等,对关键工序、作业程序、操作步骤及检查标准、注意事项等进行详细描述。

6.3.2 维护要求

6.3.2.1 通信系统的日常维护、定期维护应符合JT/T 1218.5 的相关规定。

6.3.2.2 维修人员应以工艺文件为指导进行维修作业,作业内容应满足工艺文件要求。

6.3.2.3 维修人员应及时、如实填写维修作业记录,并将作业记录归档保存。

6.3.2.4 维修作业所用的工器具和仪器仪表应定期检定合格,生产设备应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备

品备件等物资应验收合格。

6.3.2.5 设备维修记录应包括设备履历、计划修记录、故障修记录和其他。运营单位应建立设备维

修记录的管理制度,对维修记录的录入、修订、撤销、删除、查询进行管理。维修记录的形式可采

用纸质或电子化的方式,维修记录在检修完成后不能篡改。

6.3.2.6 运营单位应建立返修件的纸质或电子履历,内容应包含使用记录、运用时间或维修记录、

改造与升级记录等信息。返修件履历应及时填写,并跟随返修件流转。

6.4 信号系统

6.4.1 一般规定

6.4.1.1 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信号系统设施设备维护规程。维护规程的发布、修订、废止等应经充

分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

6.4.1.2 运营单位应根据信号系统维护规程编制设施设备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信号系统维护间隔

时间不应超过7 天。

6.4.1.3 运营单位应结合信号系统设施设备故障统计分析情况,计划性提交物资采购申请,合理配

备备品备件,避免因存放过久导致功能失效。

6.4.1.4 运营单位应做好信号系统设施设备维护施工管理,结合设备特点合理安排检修施工计划,

加强安全防护和质量监控。

6.4.2 维护要求

6.4.2.1 信号系统的日常维护、定期维护应符合JT/T 1218.3 的相关规定。

6.4.2.2 运营单位应严格按照维护规程和工艺文件的要求开展设施设备检查和维护工作。

6.4.2.3 运营单位应建立信号系统设施设备维修记录管理制度,对维修记录的录入、修订、撤销、

删除、查询进行管理。维修记录的形式采用纸质或电子文件。设备维修记录包括设备履历、计划修

记录、故障记录等。

6.4.2.4 运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信号系统设施设备维修质量管控体系,设置质量管理

组织机构,按照过程控制和最终验收并重的原则,开展设备维修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6.5 自动售检票系统

6.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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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 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自动售检票系统维护规程,维护规程的发布、修订、废止等应经充分

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

6.5.1.2 自动售检票系统维护规程应至少包括维护项目、维护周期、维护流程、维护工艺、技术标

准、维护验收等内容。

6.5.2 维护要求

6.5.2.1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日常维护、定期维护应符合GB/T 20907 的相关规定。

6.5.2.2 维护人员应严格按照维护规程进行操作。

6.5.2.3 运营单位可建立相应的维护记录信息化平台,对维护数据进行及时录入、统计、汇总、分

析,形成设备维护履历,实现设备全寿命周期数字化管理。

6.5.2.4 运营单位可依托数字化管理手段,评估设备状态,逐步由计划修过渡到状态修。

6.6 综合监控系统

6.6.1 一般规定

6.6.1.1 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综合监控系统设备维护规程,维护规程的发布、修订、废止等应经充

分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

6.6.1.2 综合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周期不应超过1 年。

6.6.1.3 有关设备维护检修致使综合监控系统设备部分停运时,应保证冗余配置的系统的主或备用

设备正常运行,并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6.6.2 维护要求

6.6.2.1 综合监控系统日常巡检属于常规维护,中心级综合监控系统常规维护间隔时间不应超过1

天,车站级综合监控系统常规维护间隔时间不应超过15 天。

6.6.2.2 常规维护工作应对机房内保、环境温度、湿度、消防设施、硬件运行情况、软件运行情况

进行检查。

6.6.2.3 常规维护时,应掌握调度员和车站值班员对系统的使用情况,若有不正常现象应详细记录

并及时处理。

6.6.2.4 服务器定期维护时,应对设备网络连接状态、设备运行日志、设备运行参数及指标、操作

系统及各应用程序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设备冗余功能测试。

6.6.2.5 磁盘阵列定期维护时,应对设备各部件连接状态、事件日志、设备运行参数及指标、前后

面板状态指示灯进行检查。

6.6.2.6 工作站定期维护时,应对设备网线连接情况及网口状态、设备运行参数及指标、操作系统

及各应用程序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对操作系统进行备份。

6.6.2.7 前端处理器检修定期维护时,应对设备各部件连接状态、事件日志、设备运行参数及指标、

各子系统链路状态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设备冗余功能测试和系统备份。

6.6.2.8 网络交换机检修检修定期维护时,应对设备网线连接情况及网口状态、设备运行参数及指

标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设备冗余功能测试和配置文件备份。

6.6.2.9 配电柜/箱定期维护时,应对设备封堵情况、设备空开运行情况、各连接电缆紧固情况进

行检查。

6.6.2.10 IBP盘定期维护时,应对设备封堵情况、各连接电缆紧固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设备

功能验证。

6.7 通风与空调设备

6.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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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1 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通风与空调设备维护规程,维护规程的发布、修订、废止等应经充分

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

6.7.1.2 应对通风空调系统的通风系统、冷水系统、空调系统、电控系统等设备及附件进行日常维

护。

6.7.1.3 应对通风空调系统的各类风机、冷水机组、冷却/冷冻水泵、冷却塔风机等设备进行定期

维护。

6.7.2 维护要求

6.7.2.1 对过滤网进行清扫、外观检查,周期不应大于30 天,应达到清洁,外观良好。

6.7.2.2 对组合式空调机组、风机、风阀及风阀控制箱进行外观检查、安装状态检查、工作状态检

查,周期不应大于3 个月。

6.7.2.3 对消音器进行外观检查、安装状态检查,周期不应大于12 个月。

6.7.2.4 对冷水机组及控制系统进行外观检查、安装状态检查、工作状态检查,周期不应大于12

个月。

6.7.2.5 对冷水系统及附件进行外观检查、安装状态检查、工作状态检查,周期不应大于12 个月。

6.7.2.6 对多联机、精密空调、分体空调及风冷热泵的室内机、室外机进行清扫、外观检查、安装

状态检查、控制系统检查、性能测试,周期不应大于一个制冷周期。

6.7.2.7 对通风空调系统的其他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周期不应大于12 个月。

6.7.2.8 对风机(5 号以上)及电动机进行解体检查绕组、更换轴承等,必要时更换部件,周期不

宜大于40000h。

6.7.2.9 对冷水机组压缩机、润滑系统、制冷剂系统、换热器等进行全面检查,清洁换热器,更换

润滑油、过滤器等,周期不宜大于10000h。

6.7.2.10 对冷冻/冷却水泵及电动机解体检查绕组,更换轴承、密封等,必要时更换部件,周期不

宜大于30000h。

6.7.2.11 对冷却塔风机及电动机解体检查绕组、更换轴承等,必要时更换部件,周期不宜大于

30000h。

6.7.2.12 对通风空调系统的其他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可结合设备运行状态合理制定维护周期。

6.8 低压动照、给水与排水

6.8.1 一般规定

6.8.1.1 运营单位应制定低压动照、给水与排水维护管理制度、维护检修规程、施工工艺文件。检

修规程、工艺文件的发布、修订、废止等应经充分技术论证后实施。

6.8.1.2 维护检修规程应至少包含检修项目、维护周期、技术标准;施工工艺文件应至少应包含作

业流程、维护工艺、质量与安全控制,以及对关键工序的作业程序、注意事项及检查标准作详细规

定。

6.8.1.3 运营单位应根据检修规程制定年度检修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开展设备设施维护。

6.8.1.4 运营单位应在雷雨季节前完成车站、外挂变电所、车辆基地等场所防雷接地系统的年度检

测。

6.8.2 维护要求

6.8.2.1 运营单位应对重要设备建立设备履历,对检修记录、故障情况及其他维修情况进行记录分

析,宜采用信息化平台实施。

6.8.2.2 维护人员应严格按照检修规程和工艺文件对设备设施开展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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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3 对低压动照配电箱/柜(含双电源切换箱)的外观、状态、可靠性、及功能验证检查周期

不应大于6 个月。

6.8.2.4 对环控电控柜的外观、状态及可靠性检查周期不应大于6 个月,对环控电控柜母排的外观、

状态及可靠性检查周期不应大于12 个月。

6.8.2.5 对应急照明电源设备的外观、状态、可靠性、及功能验证检查周期不应大于6 个月。

6.8.2.6 对给水与排水设备设施的外观、状态、可靠性、及功能验证检查周期不应大于6 个月。

6.9 站台门系统

6.9.1 一般规定

6.9.1.1 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站台门系统设备维护规程,维护规程的发布、修订、废止等应经充分

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

6.9.1.2 站台门系统采用“四新技术”时,运营单位在应用前应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等

进行试验、技术论证,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逐步推广应用。

6.9.1.4 运营单位应建立站台门专业故障应急处置方案,对运营期间发生的影响行车、滑动门开闭

故障、安全探测功能失效等应急处置做出规定,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6.9.1.5 运营时段不得对运行中的站台门系统软件升级、参数修改、上下载;系统中严禁使用与系

统运行无关的存储介质及软件。

6.9.2 维护要求

6.9.2.1 运营单位应对站台门设备做每日运行状态检查。

6.9.2.2 滑动门门机驱动部件、安全检测功能、限位装置及位置传感器检查,检查周期不应大于1

个月。

6.9.2.3 高站台门顶箱、低站台门控制箱密封毛刷、橡胶件、箱内整洁检查,检查周期不应大于3

个月。

6.9.2.4 门体绝缘的绝缘性能检查,检查周期不应大于12 个月。

6.9.2.5 站台门上下部紧固连接、门体绝缘、等电位连接检查,检查周期不应大于12 个月。

6.9.2.6 司机操作盘、综合后备盘(站台门盘面)外观与功能检查,检查周期不应大于1 个月。

6.9.2.7 滑动门门机控制模块、接线端子排、线束接插件检查,检查周期不应大于3 个月。

6.9.2.8 控制系统冗余功能性检查,检查周期不应大于3 个月。

6.9.2.9 电缆绝缘及桥架稳固性检查,检查周期不应大于12 个月。

6.9.2.10 对控制电源、驱动电源外观与功能模块参数检查,检查周期不应大于1 个月。

6.9.2.11 对备用电源及冗余部件切换功能检查,检查周期不应大于3 个月。

6.9.2.12 对蓄电池组的电压、内阻、容量等重要指标和性能进行检查、测试,检查周期不应大于

12 个月,维护要求按DLT 724-2021 的相关规定执行。

6.9.2.13 对电源柜体、基座、接地情况、接线排等检查,检查周期不应大于12 个月。

6.9.2.14 司机瞭望缝隙灯、地槛灯带、列车进站指示灯、门体状态指示灯,检查周期不应大于1

个月。

6.9.2.15 对监控单元、工控机硬件及软件,检查周期不应大于3 个月。

6.9.2.16 对低站台门直线导轨、高站台门导轨与悬挂装置磨损检查,周期不应大于5 年。

6.9.2.17 对电磁锁部件性能检查,周期不应大于5 年。

6.9.2.18 对系统各开关、按钮、继电器性能检查,周期不应大于5 年。

6.9.2.19 对传动皮带(螺旋副)及惰轮老化磨损检查,周期不应大于5 年。

6.10 单轨道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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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 一般规定

6.10.1.1 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单轨道岔维护规程,维护规程的发布、修订、废止等应经充分技术

论证后方可实施。

6.10.1.2 单轨道岔维护规程应至少包括维护项目、维护周期、维护工艺及技术标准、质量以及维

护验收等内容,对关键工序的作业程序、注意事项及检查标准等应作详细规定。

6.10.1.3 单轨道岔维修(维护)一般分为日常维护、大修、专项检修和临时巡检。日常维修分为

半月检、月检、四月检、年检。

6.10.1.4 根据单轨道岔设备运行状态,对故障率较高,磨损异常等主要部件进行专项检修。

6.10.1.5 根据运营需要或设备的工作状态,对关键和重要位置单轨道岔进行临时巡检。

6.10.2 维护要求

6.10.2.1 单轨道岔的日常维护内容应符合JT/T 1220-2018 的相关规定。

6.10.2.2 维护人员应严格按照维护规程和工艺文件进行操作。

6.10.2.3 运营单位可建立适应现场维护记录的信息化平台,对设备履历、维修记录、故障情况及

其他维修情况进行记录分析,实现运营全寿命周期数据管理。

6.10.2.4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单轨道岔维护质量管控体系,明确质量卡控点及相关的监督检定制

度。

6.10.2.5 运营单位可根据单轨道岔检修条件、监测和分析技术手段,逐步调整维护周期。

6.10.2.6 根据运营需要,在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前,对关键、重要位置单轨道岔进行临时巡检。

6.10.2.7 因下雨或其他特殊情况维修作业较计划延迟的应及时安排临时巡检。

6.11 桥梁

6.11.1 跨座式单轨轨道梁桥

6.11.1.1 一般规定

6.11.1.1.1 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跨座式单轨轨道梁桥维护规程,维护规程的发布、修订、废止等

应经充分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

6.11.1.1.2 跨座式单轨轨道梁桥维护规程应至少包括维护项目、维护周期、维护流程、维护工艺

及技术标准、质量与安全要求、维护验收等内容,对关键工序的作业流程、注意事项及检查标准等

应作详细规定。

6.11.1.1.3 跨座式单轨轨道梁桥维护工作应严格按照其维护规程进行,不应出现超期、漏检及维

护质量不满足验收等情况。

6.11.1.1.4 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跨座式单轨轨道梁桥设施开展检测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无损检

测、荷载试验等,以指导设施维护工作的开展。

6.11.1.1.5 运营单位应在特殊情况和特定条件下对跨座式单轨轨道梁桥设施开展专项检测评估工

作,以指导设施维护工作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a)发现严重病害或病害发展较快可能影响运营安全;

b)发现的病害难以判明原因及危害程度;

c)遭受超设计标准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或破坏。

6.11.1.1.6 运营单位应建立备品备件及周转件的管理制度,明确其采购、验收、存放、领用和维

护保养等要求。

6.11.1.1.7 运营单位应建立维护使用的工具、装备、仪器仪表的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

校准、试验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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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2 维护要求

6.11.1.2.1 跨座式单轨轨道梁桥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维护及大修的检修内容应符合GB

50614、JT/T 1221 的相关规定。

6.11.1.2.2 维护人员应严格按照维护规程和工艺文件进行作业。

6.11.1.2.3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跨座式单轨轨道梁桥维护质量管控体系明确质量卡控点及相关的

监督检定制度。

6.11.1.2.4 运营单位可根据跨座式单轨轨道梁桥检修条件、监测和技术分析手段,逐步由计划修

过渡到状态修。

6.11.2 高架桥及特大桥检查维护管理要求

6.11.2.1 一般规定

6.11.2.1.1 轨道交通高架桥及特大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应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整治相结合”

的原则进行,采取日常维护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整治既有病害,及时消除隐患,保持桥梁设

施状态均衡。

6.11.2.1.2 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轨道交通高架桥及特大桥的维护规程,维护规程的发布、修订、

废止等应经充分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

6.11.2.1.3 桥梁的日常维护工作必须认真执行检查、计划、作业、验收等基本工作制度,并按桥

梁的类别、级别、技术等级分别制定养护周期。

6.11.2.1.4 大桥、特大桥的桥梁养护维修工作应以整座桥梁为单位进行,高架桥梁养护维修工可

分区段进行。

6.11.2.1.5 桥梁专项检查应根据桥梁病害成因和危害性分析及状态评价的结果制定具体的检查频

率和要求。

6.11.2.1.6 承担桥梁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的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

6.11.2.1.7 运营单位应根据桥梁运营状态进行定期评价,包括技术状况评价、结构安全评价和运

营性能评价。

6.11.2.1.8 开展结构安全评价和运营性能评价后提出需加固的桥梁,应进行专项设计。

6.11.2.1.9 运营单位应建立备品备件及周转件的管理制度,明确其采购、验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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