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45/T 070-2025 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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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指南

DBJT45/T 070—2025

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技术指南

Guidelines for construction drawing design of expressway

2025-04-22发布

2025-06-01实施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技术相关的术语和定义,确立了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的总则,提供了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中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管理区、服务区、停车区、环境保护与景观、其他工程、筑路材料、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图预算等方面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68(所有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20052—2024 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37478—2019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JT/T 489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JTG/T 3610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T 3650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 3830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T 3832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上、下册)

JTG/T 3833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D2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T D21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JTG D30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 D70/2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二册 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

JTG D80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JTG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T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JTG D82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DB45/T 396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程

DB45/T 954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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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 1491 高速公路联网系统技术要求

DB45/T 2931 高速公路交叉工程技术要求

DBJ45/024 岩溶地区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

DBJT45/T 045 高速公路通信系统技术指南

DBJT45/T 057 智慧高速公路建设总体技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4.1 公路设计应从道路使用者角度出发,满足功能、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综合考虑社会条件、交通条件、自然条件、用地和全寿命周期成本等因素,确定建设规模和主要技术指标。

4.2 公路设计在推行标准化的同时,应注意对标准化设计内容的分析研究,处理好标准化与灵活设计的关系。

5 总体要求

5.1 施工图设计文件组成与内容的规定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5.2 施工图设计应严格落实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对初步设计的重大、较大变更应做专章说明并获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5.3 依据《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关于实施绿色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公路数字化转型加快智慧公路建设发展的意见》的规定,应提升高速公路工程设计水平,全面推进高速公路品质工程建设。

5.4 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理念,严格执行国家、行业、部门的标准和规定,积极借鉴、吸收先进的技术,并体现在设计中。

5.5 设计应贯彻建管养一体化理念,坚持“控制投资、提升品质、创建一流”的设计理念,实行标准化设计,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施工过程、通车运营中的质量通病。

5.6 设计应符合高速公路的运营安全、工程安全、结构安全以及施工建设条件安全性、施工方案安全性、养护维修安全性等规定。

5.7 应推广应用清洁能源、节能设备和智能系统。

5.8 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设计理念,综合考虑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养护成本,提高建设质量和工程耐久性,确定符合实际需要和投资效益的工程建设方案。

5.9 设计应符合人本化理念,结合沿线群众生活习惯、生产需要,在满足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前提下,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并适度超前,满足群众安全便捷出行要求。

5.10 施工图设计方案应在用地预审红线范围内优化调整,调整范围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控制用地重合率。

5.11 设计应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取弃土场、施工临时设施、服务设施场址等不准许占用基本农田。

5.12 设计宜考虑在线内解决土石等筑路材料。

5.13 高速公路交叉工程净高的规定见《广西公路建筑限界净高的补充规定》。

5.14 对穿越集中连片基本农田路段,或涉及大量借土路段,应采用桥梁或下挡墙等措施;不宜采用长段路堤切割或包围沿线村庄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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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高速公路设计应包含抗震、防雷、消防设计内容,设计单位应依照相关规范,做好建设工程抗震、防雷、消防设施设计,确保抗震、防雷、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5.16 路线起、终点与其他道路交叉(十字形、T形或Y形)时,应以实交或虚交点作为项目起、终点,并以此计算项目路线里程。分期修建的枢纽互通匝道宜按其连接功能划归到所属的相应项目中,共用匝道划分到先期建设项目,并以匝道分、合流点进行项目工程界面划分,共用桥梁以方便施工为划分原则。

5.17 与公路、管线交叉时,应征求相关项目管理单位的书面意见。

5.18 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特大桥、特长隧道的名称原则上采用附近较大的地名进行命名,对于靠近多条高速公路通行的县城、城区的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的命名,考虑已有或拟建的同一类功能区的区分,应致函当地有关单位、部门征求书面意见。

5.19 高速公路项目由两个及以上设计单位参与时,应明确总体单位及其职责。总体单位牵头负责编制勘察设计大纲,加强各单位对接协调,确保专题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报告格式的统一性,确保各专业的标准化及统一性。

5.20 各设计单位、各专业间应明确划分设计界面,加强相互沟通和配合,各分项负责人应加强设计对接与设计资料互提,并落实专人审核,确保各专业设计准确无遗漏。

6 路线

6.1 一般规定

6.1.1 路线设计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地质、生态环保等特征灵活运用技术指标。主要指标中涉及安全性的指标或计算参数应从严掌握,有条件时采用较高指标,困难路段宜采用大于一般值的指标,不宜采用极限值。

6.1.2 路线设计应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统筹利用线位资源,将占用耕地作为路线方案选择和优化的重要指标,施工图路线与用地预审路线、初步设计路线宜保持一致,减少占用耕地,减少对土地的分割,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a) 地势平坦地区,宜降低路基高度。

b) 在经济较发达、村镇较为密集的路段,宜采用桥梁形式通过方案。

c) 应缩短分离式路基路线长度,减少横向间距,宜充分利用分离式路基间的占地进行生产用房建设,或绿化用地。

d) 路线应尽量绕避滑坡、顺层等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提高公路在极端气候条件下的抗灾能力。

6.1.3 因地制宜,合理采用技术指标,不宜出现长大纵坡和高填深挖,注重线形的连续、均衡,确保行车安全。

6.1.4 不同设计速度相衔接处路段的平、纵、横技术指标不应突变,应根据地形逐渐顺适过渡。

6.1.5 合理均衡运用路线平纵面技术指标,发挥曲线线形顺应地势的特点,合理设计平面线形,注重平纵面协调均衡,从路线平、纵、横及其组合,路、桥、隧线形组合,路线交叉、路侧安全净区、停车视距、路面和沿线设施等方面的设计考虑公路行车的安全,把公路的整体安全和“建、管、养”全寿命安全放在项目设计工作的首位,从设计上消除安全隐患。

6.2 路线平面

6.2.1 应结合设计标准、地形地物和地质条件、社会及自然生态环境,充分考虑纵横断面设计、大型构筑物及互通式立交布设等因素,灵活运用技术指标、节约资源,合理布设平面线形。

6.2.2 路线平面线形布设时,宜采用曲线为主;一般地形条件下,圆曲线半径宜采用大于停车视距要求的半径;地形复杂、隧道、互通等路段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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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地形复杂路段不应追求高指标,但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JTG D20关于圆曲线最小半径一般值的相关规定,并核查平曲线范围内靠近中分带外圆侧行车道停车视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视距加宽措施;

b) 隧道路段宜采用直线或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条件受限制时,圆曲线半径可适当减小,但超高不应大于4%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

c) 隧道平面线形在洞口内外3 s 行程长度内应保持一致,缓和曲线不应视为线形一致。隧道内平面线形不应采用S形曲线,隧道洞口不应设置在缓和曲线上或S形曲线拐点处及其附近;

d) 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和停车区路段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路线规范中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内主线线形指标的一般值,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小于一般值、大于极限值的指标。

6.2.3 路线平面线形布设时,不宜采用长直线,除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外,不宜超过设计速度(以km/h 计)20倍的长度。当直线长于上述值时,其末端宜选取圆曲线超高不大于4%所对应的半径,确保行车安全。

6.2.4 采用连续长直线或大半径曲线的长隧道和特长隧道,不应在行车方向的出口段衔接小半径曲线,相邻平曲线半径比值不宜大于2倍。在连续长下坡路段应严格执行。

6.2.5 路线平曲线设计,不宜在连续挖方段设置超高,不利于超高段路面排水设计。

6.2.6 间隔100 m以内的连续隧道,宜整体考虑其平、纵线形技术指标。

6.3 路线纵面

6.3.1 纵面线形应根据设计标准、地形变化、构筑物净空要求,考虑地质、水文、挖填高度、土石方填挖平衡、构筑物布置等因素,合理采用坡率、坡长,力求指标均衡,不宜设置大坡率、长坡段;凹凸曲线设置合理,视觉顺适,同一平曲线范围内纵坡变化不宜过多。

6.3.2 同向竖曲线间,特别是同向凹形竖曲线之间,直线坡段长度不应小于最小坡长,否则应合并为单曲线或复曲线;反向竖曲线间的直线坡段长度不应小于3 s行程,否则应设置为S型曲线。

6.3.3 在长路堑、低填以及其他横向排水不畅路段,应设置不小于0.5%的纵坡,若条件受限,纵坡应大于0.3%,边沟应做纵向排水设计;在超高渐变段上,设计最小合成纵坡不宜小于0.5%。

6.3.4 慎用最大值纵坡。一般地形条件下,纵坡宜采用0.5%~3%,坡长(除长隧道、特长隧道外)宜采用400 m~2 000 m;地形复杂路段,最大纵坡及坡长不大于JTG D20规定的最大值。

6.3.5 连续上(下)坡路段,纵坡值应均衡,不宜采用JTG D20规定的相应设计速度的最大纵坡值,并不应采用陡坡与最小平曲线半径的组合;当受条件限制陡坡长度达到限制坡长时,宜设置不大于2.5%的缓和坡段,其长度大于JTG D20规定的最小坡长。

6.3.6 隧道内纵坡应采用较小纵坡,但不宜小于0.5%;特长、长隧道最大纵坡宜控制在2.5%以下,中、短隧道纵坡宜控制在3%以下。

6.3.7 隧道纵坡宜采用单向坡,地下水发育的长、特长隧道宜采用双向人字坡。隧道进出口不宜设置反向凹曲线,防止积水倒灌。

6.3.8 隧道洞门内外各3 s设计速度行程范围宜保持纵坡一致,且应采用大于视觉所需的最小竖曲线半径值,以满足视距要求。

6.3.9 竖曲线宜采用大于或等于视觉要求的最小半径。互通区、服务区、停车区内主线分流鼻前应确保一定的识别视距,竖曲线半径尤其是凸形竖曲线半径应满足识别视距要求。

6.3.10 设置桥涵路段,在满足河道泄洪、通航、桥下道路净空等要求的前提下,宜考虑桥面排水要求。反向凹形竖曲线不宜设置在桥梁上;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反向凹形竖曲线的最低点不宜设置在桥梁中段、桥下被交道路范围以及二级水源保护区河流、水库的水面范围。

6.3.11 在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结合安全评价论证,在地形、地质条件允许时设置避险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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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平、纵面线形的组合设计

6.4.1 平、纵线形组合时,应规避平纵的最不利组合,做到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相互对应,一般竖曲线应包含在平曲线之内。对较长的平曲线可包含多个竖曲线,但不应包含多个短的竖曲线;当平曲线半径大于2 000 m、竖曲线半径大于15 000 m时,对通视条件较好的路段,可适当降低平纵组合的要求。

6.4.2 平面直线或大半径平曲线,应采用较大的竖曲线半径,不应与小半径且长度短的凸形竖曲线组合;在直线段上纵面线形不应反复凹凸,也不应连续采用最短坡长。

6.4.3 隧道路段、小半径平曲线路段、长直线路段、通视条件较差的路段,应采用较大的竖曲线半径。

6.4.4 平面缓和曲线内不宜设置反向凹形竖曲线,若条件受限设置时,应检验其合成坡度,不宜小于0.5%。

6.5 横断面设计

6.5.1 公路用地范围可按如下原则确定:

a) 有坡脚排水沟或路堑顶截水沟的,为水沟外侧1.0 m;

b) 无水沟的为坡脚或开挖线外1.0 m;挡土墙路段为墙面与地面线相交处往外1.0 m;

c) 桥梁段为桥宽水平投影外不大于1.0 m。

6.5.2 避险车道宜参照DB45/T 1957确定路基宽度,同时应设置施救、照明等设施。

6.5.3 当公路存在不同的建筑限界时,应设有3 s设计速度行程长度过渡段,以保持建筑限界的顺适过渡。中央分隔带宽度和硬路肩宽度以同样的渐变率过渡。

7 路基、路面及排水

7.1 路基设计

7.1.1 三背回填

7.1.1.1 桥台、涵台和挡土墙台(墙)背回填(简称三背回填)采用过渡设计。

7.1.1.2 桥台回填以桥头、桥尾桩号为界,分为台后回填及台内(或锥溜坡)两部分。过渡段长度为(2H+3)m,H为路基填土高度。

7.1.1.3 桥台填筑施工应按JTG/T 3610的要求进行。桥台填筑与路基填土宜同步进行;当桥台填筑晚于路基填土时,应根据回填范围挖好与路基接合处的坡度台阶。

7.1.1.4 过渡段填料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用砂砾或母岩强度不小于30 MPa的开山石渣、隧道洞渣或碎石等材料,且应满足JTG D30的要求。

7.1.1.5 过渡段自工作面(垂直台身方向3 m宽度)起按路基施工规范要求对填料分层压实回填至路床标高,单层松铺厚度不宜超过30 cm,回填压实度不小于96%。

7.1.1.6 桥台回填宜采用大型压实机具进行压实,大型压实机具不到位的地带或死角,采取小型夯实机具并伴人工补夯的措施进行。

7.1.2 一般边坡

7.1.2.1 软质岩及土质路堑碎落台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并设置向边沟的排水横坡,防止地表水下渗软化坡脚,不应设置通长花槽,以免影响排水。

7.1.2.2 对于软质岩填筑的路堤,路面排水不宜横向漫流至路基边坡。

7.1.2.3 顺层边坡路段,路侧边沟外侧壁宜与边坡碎落台同时采用砼浇筑,且在边沟施工过程中应加强顺层边坡的变形监测,并分段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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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4 路堑边坡平台应作硬化处理,取消种植槽,设置截水沟,其纵坡宜与路线纵坡保持一致。路堑边坡平台截水沟应与坡体急流槽或堑顶截水沟顺接,坡体急流槽宜每隔30 m~50 m设置一道。

7.1.2.5 边坡急流槽应设置消力坎,并与检修步梯分开设置。

7.1.2.6 应根据边坡规模合理设置边坡检修步梯,步梯间距不宜大于100 m;下边坡挡墙、水田矮墙处要求每100 m至少设置一道下至挡墙底的步梯;路堑边坡检修步梯应设置单侧不锈钢扶手,扶手高度宜为80 cm~100 cm。

7.1.2.7 填、挖方边坡总体形式采用台阶式。

7.1.2.8 拱形骨架护坡应采用现浇工艺。

7.1.3 陡坡路堤、半填半挖及填挖交界

7.1.3.1 陡坡路堤:

a) 设计阶段优化路线方案,减少陡坡路堤的设置。

b) 在地面坡度陡于1:2.5,填方高度大于8 m的陡坡路堤段,或者坡率虽未陡于1:2.5但路堤有可能沿斜坡产生横向滑移的陡坡路堤段,设计中应结合地形、地质、边坡高度等进行综合考虑,并进行路堤专项安全稳定性分析,因地制宜地设置支挡工程,完善防排水工程。

c) 在临山侧路堤底部、含水量较大的段落宜设置纵横向渗沟,一般纵横向间隔15 m~20 m。地面采用挖台阶,路堤每填筑4 m采用强夯法补强。

d) 陡坡路堤应在路床底部及中部设置2~3层加筋土工材料。

7.1.3.2 半填半挖及纵向填挖交界:

a) 半填半挖路段和纵向填挖交界处地面横坡为1:5~1:2.5时,原地面开挖台阶,台阶宽度不应小于2 m。

b) 半填半挖路段和纵向填挖交界处地面横坡陡于1:2.5,填方高度大于8 m的,原地面开挖宽度不小于2 m的台阶,在路床底部及中部设置2~3层加筋土工材料,路堤每填筑4 m采用强夯法补强。

c) 半填半挖处高填方路基边坡坡脚应设置护脚墙。

7.1.4 高填路基

7.1.4.1 路堤边坡高度大于20 m的路基作为高路堤进行特殊工点设计,高路堤多位于山间洼地、冲沟中,针对工点路段的地质条件、路基填料及地面横坡等情况,对各段高路堤进行稳定安全验算且满足规范要求。根据稳定验算情况采用设置挡土墙等支挡构造物或设置反压护道的方法确保路基稳定性,同时为确保路堤安全稳定和减小不均匀沉降,应采用冲击碾压或强夯法对路基进行增强补压。当高路堤长度≥100 m,面积≥1 000 m2时,每2 m采用冲击辗压进行补强;当高路堤长度<100 m,面积<1 000 m2时,每4 m采用强夯法进行补强。

7.1.4.2 为预防路堤不均匀沉降导致路面开裂,应在路床底部及中部设置2~3层加筋土工材料。

7.1.4.3 为保持路基干燥,宜在路基基底设置纵向间隔20 m、横向间隔15 m的排水渗沟,及时排疏路基内水份。

7.1.4.4 当地面横坡陡于1:2.5时按陡坡路堤进行设计。

7.1.4.5 高填路基横向斜坡地基上侧不宜设置填平区。

7.1.5 特殊路基

7.1.5.1 特殊路基设计符合以下规定:

a) 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段落路基应在完善的地质勘察资料和现场调查基础上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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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于复杂或规模比较大的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应绕避,当无法绕避时,应进行路基与隧道、桥梁等构造物方案的比选,确定合理的处置方案或绕避方案;

c) 需要进行处治的复杂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可通过单独绘制工点图进行设计。图纸上需标明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规模、地质条件、处治方案;

d) 对于公路总体影响比较大的重大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宜进行专题设计,通过专题论证,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可行,确保质量安全。

7.1.5.2 软土路基设计符合以下规定:

a) 软土路基段外业调查时应查清软土厚度、性质及分布范围,并考虑季节性软土、坡地软土和是否有砂砾夹层等情况;

b) 软土厚度不大于3 m时或局部(处治长度小于30 m)厚度不大于5 m者,宜采用换填法处治;当软土厚度及范围较大时,可根据情况选用搅拌桩、粒料桩、预制桩等复合地基(但应加强防止桩顶纵横向位移措施设计)或与桥梁方案进行比较;

c) 换填处治时,宜采用不易崩解软化的材料填至常水位以上50 cm。

7.1.5.3 膨胀土路基设计符合以下规定:

a) 应查明膨胀土的膨胀等级、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等指标,原则上路线应绕避中-强膨胀土地带,通过时路基应尽量采用低填、浅挖的形式;

b) 应加强挡墙、涵洞等构筑物位置的勘察,探明构筑物地基范围内的膨胀土特性、分布范围和深度。膨胀土路基宜采取封闭、保湿等措施控制含水量的变化;

c) 膨胀土边坡有条件时宜放缓坡率,或采用柔性挡墙支挡。

7.1.5.4 红黏土、高液限土路基设计符合以下规定:

a) 红黏土和高液限土不宜直接作为路基填料。经物理、化学改良并经技术论证可行后,方可用于填筑下路堤;

b) 当线内存在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不低于30 MPa的石质挖方和隧道石质弃方时,宜考虑采用石方填筑路基。

7.1.5.5 炭质岩路基设计符合以下规定:

a) 炭质岩路基段填筑前风化层之上的覆盖层均应进行处治。斜坡下侧处治边缘宽度(路堤坡脚算起)不应小于处治深度;

b) 地下水丰富路段,宜在填土底部铺设一层厚度50 cm~80 cm的碎、片石垫层,作为排水通道;

c) 炭质岩边坡开挖后应及时封闭处理,不应爆晒或浸水。

7.1.5.6 易滑路段路基设计符合以下规定:

a) 对于易滑路段的斜坡浅挖,应加强固脚,宜采用坡脚挡墙+深层泄水孔形式,必要时采用抗滑桩防护;

b) 对于易滑路段的斜坡填方段,除常规的地基处治、反向台阶外,还应重视地下水的排泄,宜在填土底部铺设一层厚度50 cm~80 cm的碎、片石垫层,作为排水通道,必要时设置支挡防护。

7.1.5.7 危岩与崩塌路基设计符合以下规定:

a) 路线应避让大规模危岩与崩塌区域;

b) 危岩与崩塌路基段应加宽坡脚碎落台,宜优先对危岩及崩塌路段进行排险;

c) 危岩与崩塌防护宜采用张口式引导系统、主动防护系统、被动防护系统等措施。

7.1.5.8 泥石流段路基设计符合以下规定:

a) 路线通过泥石流沟时,应避开沟谷纵坡由陡变缓和沟谷急弯部位,不应压缩侵占沟谷断面;

b) 无法避开时,不应在泥石流扇上做路堑,并应依据堆积作用的强烈程度确定路线设计高程。

7.1.5.9 岩溶路基设计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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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岩溶路基段应查清路基范围内岩溶的规模、发育规律、与地下水的联通性等,应采用地质调绘+物探为主、钻探验证的勘探方法进行;

b)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清除换填、揭露、板跨、桥跨、注浆等处治措施。

7.1.5.10 采空区设计符合以下规定:

a) 路线应避让新采空区、小窑采空区路段;

b) 对危及公路稳定的采空区,应根据采空区的分布位置、埋深、采空厚度、开采方法、形成时间、顶板岩性及其力学性质等,合理采用开挖回填、片石回填、强夯法、支顶、全充填注浆、桥梁跨越等处理措施。

7.1.6 高边坡

7.1.6.1 高边坡设计前,宜先收集边坡的地质勘察资料、边坡的长度、高度等设计信息以及区域气象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地形起伏变化大的段落应重视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差异。

7.1.6.2 可根据边坡的地质条件、边坡高度、排水防护、施工工艺、项目用地、附近重要构造物等要求,结合以往项目成功经验,合理确定边坡坡率和防护形式。

7.1.6.3 边坡防护设计宜贯彻使用者优先设计理念,遵循根治、稳定、绿化、美化、经济的原则,按以下顺序选择:生态防护→放缓边坡卸载→圬工防护(如土钉支护)→锚杆、锚索支挡防护→其他综合的防护方式。

7.1.6.4 边坡防护设计应遵循全坡面防护原则,如果采用锚索、锚杆防护应注意边坡两侧锚杆布设区域和锚杆长度,不应打穿坡体。边坡格梁应对每一级边坡顶面、底面、侧面的边梁做压边设计,不应格梁悬空,提高美观性。

7.1.6.5 高边坡设计图纸包含平面图、典型断面图、立面图:

a) 平面图宜标明必要的地层分布、岩层产状、不良地质等信息,同时标明必要的桩号、线位等信息;

b) 典型断面图宜包含必要的地质条件、稳定性分析结果、防护形式、排水系统示意、潜在滑动面位置;

c) 立面图宜包含坡面防护设施、排水系统、相对标高示意、桩号位置。

7.1.6.6 对于条件相近的高边坡,可通过绘制排水系统通用图,对边坡排水系统进一步的明确。

7.1.6.7 以下项目宜设置信息化监测设备,进行运营期长期监测:

a) 路基填土边坡高度大于20 m的路堤;

b) 地面斜坡陡于1:2.5的路堤;

c) 高度大于20 m的土质挖方边坡、顺层边坡、炭质泥岩边坡、膨胀土边坡;

d) 高度大于30 m的岩质挖方边坡。

7.1.7 挡土墙

7.1.7.1 挡土墙材料要求:挡土墙墙身、基础采用标号不小于C20的砼或片石砼浇筑,路肩式挡土墙墙顶采用标号不小于C30的砼浇筑。采用现浇片石砼时,片石砼掺入的片石不应多于其体积的20%,片石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30,且不低于所用混凝土强度等级。现浇砼或片石砼的施工应符合JTG/T 3650的相关规定。

7.1.7.2 挡墙较高应设置多排泄水孔时,间距2 m~3 m,上下排交错布置,最底排泄水孔出口应高出墙前地面或常水位30 cm以上;墙背设置连续排水层(墙背为透水性填料时可不设),连续排水层采用碎石填筑,宽50 cm;泄水孔进水口部分的反滤层用碎石覆盖,并用无纺土工布包裹。

7.1.7.3 路肩挡墙段边部排水联系配合路面边部渗沟使用,路肩挡土墙需设置间距为5 m的横向泄水管排除路面结构层间水,其进水口高度与路面封层顶面平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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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4 高挡墙应加强地基处治措施设计,将挡墙基础置于基岩上或采用桩基。

7.1.7.5 应完善挡墙基坑回填设计及防排水设计。

7.1.8 取、弃土场

7.1.8.1 一般规定:

a) 取、弃土场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同时不应选取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弃方宜弃于山坡凹地中,不应堆放在地下河入口附近。

b) 取土场应做好边坡防护、植被恢复与复垦工作。取土场应作勘察,并取代表性土样进行相关试验。

c) 取、弃土场应征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充分考虑当地水利、矿产等其他工程规划。

7.1.8.2 取土场:

a) 取土、石场宜选取在行车视线外的荒山或野岭,特别是取石场不应随意在路线两旁开采,不应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砂)场;同时宜考虑路基施工进度及开挖成本等因素,借土的运距不宜超过5 km,同时上路床的填料所用的取土场可单独进行土石方调配。

b) 取土场的边坡,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止发生表土塌滑和坡面碎落,产生水土流失等灾害。

c) 取土场取土后应进行地表植被恢复或复垦,复垦宜符合DBJT45/T 005的规定。

7.1.8.3 弃土场:

a) 应对弃土场所在场地进行环境调查和地质勘察。

b) 弃土场选择应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选择在路基两侧的低地和沟谷中,不准许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弃土(石)场。弃土场不宜设置在路线上边坡以及下游有村庄、大型构造物、重要设施等的沟谷,对弃土场地基的稳定性及堆载后是否会引起其它不良灾害要有可靠的评价结论。弃土场位于路基坡脚的,路基坡脚影响范围的弃土应按相应路基压实度要求设计。

c) 弃土后对弃土堆进行整平复耕或绿化,弃土堆按要求分层进行适当碾压,在汇水处设置引水沟,将水排出弃土场外。弃土堆坡面应放缓,在出水口坡脚处设置护脚墙。弃土场封闭后,通过植草、植树进行绿化。

d) 应充分重视腐质土的保护,将腐质土作为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对待,对清除的地表草皮和腐质土应集中堆放加以保护,并与路基弃方区分堆放,在工程后期进行沿线边坡、中央分隔带、互通立交及取弃土场等绿化或复耕时加以利用。弃土堆弃土前应进行清表,表土集中堆放,待弃土堆施工完后将表土用于弃土场的表层植草绿化。

e) 弃土场作为耕地复垦时,其设计参考DBJT45/T 005。

f) 对于弃土量超过50万m³或者最大堆渣高度超过20 m的大型弃土场,应进行专项勘察和设计。

7.2 路面设计

7.2.1 根据气候、水文、路基状况、材料性质等因素对路面的影响,合理确定各结构层的设计参数,结合本地区实践经验、施工水平和养护条件以及路面与环境的影响等对初步设计批复的路面结构进行核验。

7.2.2 对上一阶段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查、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查明筑路材料的分布种类、质量、数量、产量、储量、价格、开采及运输条件,鉴定可采材料品种和成品率。调查落实料场位置、上路桩号、材料种类、支线工程、占地、支线运距、运输方式等。根据详细调查资料和取样试验资料,分析研究决定料场的取舍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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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桥梁、隧道等结构物间的路基长度≤100 m的路段,采用复合式路面,其沥青混凝土面层结构组合和厚度与相邻结构物的沥青混凝土面层结构组合和厚度相同。路基长度小于15 m时,应采用延长搭板的方式过渡。

7.2.4 对复合式路面中的水泥混凝土基层表面采用抛丸或精铣刨等措施处理,在沥青面层与水泥混凝土面板层间设置改性沥青粘结防水层,并洒布碎石或沥青预拌碎石。

7.2.5 提出路面各结构层的原材料技术指标要求,混合料配合比技术指标要求和路用性能要求。

7.2.6 水泥混凝土面层的用砂,优先采用天然砂,其硅质砂或石英砂的含量大于25%。如果采用机制砂,其母岩的磨光值应大于42。

7.2.7 沥青混合料改性剂的含量应在设计中明确最低剂量的要求。

7.2.8 普通沥青混合料动稳定度≥1 500次/mm;改性沥青混合料动稳定度≥4 000次/mm;添加抗车辙剂的沥青混合料动稳定度≥7 000次/mm。

7.2.9 为确保水泥稳定碎石层间结合良好,在铺筑上层水泥稳定碎石时,在下层表面喷洒水灰比为 2∶1的水泥净浆,洒布量为2.5 kg/㎡。

7.2.10 隧道路面:

a) 隧道采用复合式路面;为提高隧道内路面的安全性,沥青表面层采用辉绿岩等中碱性抗滑耐磨的碎石,粗集料的磨光值不应小于42;为提高长及特长隧道内路面的安全性,其表面层采用改性阻燃沥青。

b) 水泥混凝土基层表面采用抛丸或精铣刨等措施处理,在沥青面层与水泥混凝土面板层间设置改性沥青粘结防水层,并洒布碎石或沥青预拌碎石。Ⅲ级围岩无仰拱段调平层设计厚度宜按30 cm设计。

c) 隧道内车行、人行横洞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

7.2.11 收费站路面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位于主线上的收费站,其水泥混凝土面板厚度为32 cm;位于匝道上的收费站,其水泥混凝土面板厚度为30 cm,路面结构总厚度均宜≥90 cm。

7.2.12 土路肩宜采用C20砼硬化。

7.2.13 级配碎石粒料层全路幅满铺,并在其边缘处采用土工布反包。

7.2.14 改路路面结构应按原路面结构修复,或通过交通量进行结构计算并根据周边项目应用情况,结合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综合确定。

7.2.15 提出路面各结构层材料和路用性能、施工工艺和质量管控要求。

7.3 排水设计

7.3.1 路基排水

7.3.1.1 边沟、排水沟等排水设施应优先选择生态排水措施,宜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混凝土预制块砌筑。

7.3.1.2 小型构件的集中预制及装配化运用:边沟、排水沟、隧道电缆沟等排水设施的盖板、帽石等全部采用工厂化预制生产。

7.3.1.3 挖方路段设置路侧护栏时,边沟可不设盖板,但对于加深边沟宜设计盖板。

7.3.1.4 为防止路堑路侧钢护栏打入时破坏路堑排水盲沟,宜将路堑盲沟设置在边沟底部。

7.3.1.5 当路线穿过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时,应对路面水和坡面水分别收集,并对路面水单独处理。

7.3.1.6 挖方边坡平台上,根据边坡防护型式和边坡地质设置平台截水沟,截水沟外侧平台采用10 cm厚现浇C20砼硬化。

7.3.1.7 路基填挖交界处的路基排水沟,如现场条件允许应优先接入地方水系,否则应对过渡段处做倒角设计并采用配筋加固排水沟,不应因排水沟破损造成路基边坡水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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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8 岩溶地质路段,要加强原有泄水通道、特别是季节性水流通道的调查,后续做好水流保畅设计。

7.3.2 路面排水

7.3.2.1 路面排水一般通过路拱横坡来完成(超高路段外侧路基除外)。挖方路段路面水直接流入边沟;填方路段,结合土路肩加固方式、降雨特征、车道宽度、平纵条件综合确定,一般情况,路面水优先采用横向漫流至路基边坡,通过边坡防护将水引至路基排水沟。特殊情况可采用设置纵向集水沟+急流槽等集中排水措施。

7.3.2.2 对于合成纵坡小于0.5%的路面易积水、存在行车安全隐患的特殊路段,需进行特殊排水设计。

7.3.2.3 填方路肩边部通过路面级配碎石层满铺排除,土路肩采用砼加固硬化时,需预留排水通道排除路面封层处积水;挖方路肩边部通过边沟内侧设纵向管式盲沟排除;路肩式支挡结构物边部,需设置横向泄水管排除路面封层处积水,间距采用5 m。

7.3.2.4 超高路段在超高一侧的中央分隔带缘石外侧设置纵向排水沟,每50 m左右设一道横向排水管接急流槽将超高一侧的路面汇水排到排水沟内。在凹型竖曲线最低点及其纵向前后各25 m处、明涵和桥梁迎水端均应加设横向排水管,当遇有构造物顶标高高于纵向排水沟底标高时,则在该处迎水端加设横向排水管。如横向排水管接挖方路基边沟,则应加深边沟至横向排水管出水口下缘以下20 cm处,以确保横向排水管内水流通畅。

7.3.2.5 超高横向排水管优先排入填方侧,不应因排入挖方侧将边沟加深,加大工程量。大于50 m的全挖方段位于超高段时,排入超高内侧,内侧边沟需加深。横向排水管设置在超高内侧时管底纵坡应与路面横坡一致,设置在超高外侧时管底纵坡不应小于0.5%。

7.3.2.6 中央分隔带积水采用中央分隔带纵向渗沟及横向排水管排出。超高路段的中央分隔带积水通过渗沟及横向排水管排入超高纵向沟集水井内。

8 桥梁、涵洞

8.1 一般规定

8.1.1 桥涵设计应遵循安全、耐久、适用、环保、经济和美观的原则,考虑因地制宜、便于施工和养护等因素,进行全寿命周期设计。

8.1.2 桥梁设计应同时考虑建成后能进行桥梁养护检查的通道设计,在桥梁锥坡边缘处、涵洞通道的进出口端均应设置检查步梯。桥台前溜坡顶设置净高不小于1.5 m的检修平台;箱内净高大于1.5 m的箱形梁均应设置进入箱室内的爬梯;斜拉桥、悬索桥、钢管拱桥等有拉索、吊杆的桥梁应在梁底设置有带导轨的自行式吊篮检修平台。

8.1.3 经过江河湖泊等水域、水源保护区及路线交叉处的桥梁,应根据环保的相关要求设置桥面径流收集及处理系统。

8.1.4 桥涵的地基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调绘、钻探、物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综合手段,查明基础持力层和场地的稳定性,施工期间工程地质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出现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期间的补充勘察。

8.1.5 岩溶区桥涵基础设计应以相关勘察资料为依据,对场地岩溶稳定性进行评价。勘察资料应准确反映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岩溶发育程度、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等情况。

8.1.6 桥孔布设应满足通行、通航、泄洪、排灌的要求。根据公路、铁路、航道、管道及水利等的现状及近、远期规划,合理确定桥跨布置,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同时,还应满足所跨越构筑物的使用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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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的要求,应发函征求相应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的意见。

8.1.7 设计等宽或宽度变化不大的主线桥、半径较大的匝道桥时,宜采用标准跨径的装配式上部结构。

8.1.8 同一联匝道桥桥墩不应连续采用独柱单支座式结构。

8.2 桥梁上部结构

8.2.1 主线桥

8.2.1.1 考虑桥梁标准化施工,减少资源浪费,降低工程造价,同一合同段的桥梁设计宜采用相同跨径和相同结构形式。

8.2.1.2 跨径在13 m~40 m范围的中、小跨径桥梁,应采用标准跨径的装配式上部结构;特殊情况下,经比选论证合理后,可采用支架现浇的上部结构。

8.2.1.3 跨径l3 m~16 m采用后张法预制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或预应力混凝土矮T梁。

8.2.1.4 跨径20 m~40 m采用后张法预制装配式的预应力混凝土T梁或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宜优先选用预应力混凝土T梁。

8.2.1.5 装配式桥梁一联长度不宜大于160 m。

8.2.1.6 上部构造采用斜交时,装配式T梁、小箱梁交角不宜超过30°。

8.2.2 互通区桥梁

8.2.2.1 宽度变化较大的主线桥,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现浇连续箱梁结构形式。

8.2.2.2 小半径平曲线上的桥梁,应采取可靠的结构措施,防止桥梁施工或营运出现上构爬移或失稳:

a) 平曲线半径小于120 m时,桥梁上构宜采用现浇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

b) 平曲线半径120 m≤R≤250 m的桥梁,桥梁上构宜采用25 m以下的中小跨径预制安装结构,每一联的长度宜控制在120 m以下。

8.2.2.3 整体式现浇连续箱梁横桥向宜采用多点支承体系。

8.3 桥梁下部构造

8.3.1 桥墩设计

8.3.1.1 常规桥梁墩柱形式宜采用双圆柱式,圆柱墩的直径宜为1.3 m~2.2 m。

8.3.1.2 桥墩型式与墩高按以下对应关系选取:

a) 墩柱高度小于35 m时,宜采用柱式墩;墩系梁设置应满足抗震规范的要求。

b) 墩柱高度为35 m~45 m时,宜采用矩形实体墩。

c) 墩柱高度大于45 m且小于等于85 m时,宜采用薄壁空心墩。

d) 墩柱高度大于85 m时,宜采用变截面薄壁空心墩。

8.3.1.3 项目设计时同一座桥梁内桥墩型式、尺寸应保持统一。对于个别长桥、桥区地形起伏大的桥梁,结合地形条件、结构受力需要,可同时采用两种结构型式或结构尺寸(不准许超过三种)进行组合,以便于标准化施工,降低实际工程费用。

8.3.1.4 设置于高陡边坡上的桥墩,应满足边坡的稳定性,并加强施工平台的边坡防护设计。

8.3.2 桥台设计

8.3.2.1 桥台填土高(H)宜控制在10 m以下,但在某些地形平缓、通过延长桥梁长度降低桥台高度的效果不明显的,可在综合考虑土方调配、确保桥台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桥台的填土高度以缩短桥长,但不宜大于12 m。

8.3.2.2 对于高地震区桥梁,桥台填土高度应满足抗震规范及抗震计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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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3 桥台型式应结合地形和地质情况进行选择,位置选择应满足桥台岸坡稳定、锥溜坡设置的要求。

8.3.2.4 重力式桥台一般适用于地质条件良好的情况,台后填土高度不宜大于10 m;其余应采用桩柱式桥台、肋板式桥台型式:

a) 桩柱式桥台:台后填土高度≤6 m且台区地形利于锥坡、溜坡设置。

b) 肋板式桥台:台后填土高度≤12 m且台区地形利于锥坡、溜坡设置。

8.3.3 墩台基础设计

8.3.3.1 墩台基础型式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合理选择。

8.3.3.2 基岩裸露或覆盖层厚度小于4 m时,宜采用明挖扩大基础,高墩受稳定控制时,宜采用桩基础;覆盖层较厚或基岩强度较低时,基础宜采用桩基础形式。

8.3.3.3 跨江河桥梁水下基础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结合施工工艺等因素,综合考虑选取经济合理的基础形式。

8.3.3.4 桩基础类型宜根据地形地质、结构受力等因素综合考虑桩基受力类型,选择采用摩擦型桩或端承型桩。

8.3.3.5 摩擦桩设计:

a) 桩身主筋的配筋率应按计算确定,且配筋率不宜小于6‰。

b) 摩擦桩为柔性桩,宜采用通长配筋的形式,但有效长度大于30 m时宜采用非通长的配筋形式:其主筋可分批截断,第一批应在最大弯矩截面以下5~8倍桩径处。

c) 对于受地震作用的摩擦桩,桩身配筋长度及进入稳定土层的深度应根据地震作用、设防等级、土层液化折减系数计算确定。

8.3.3.6 一般嵌岩桩(端承桩)设计:

a) 桩身主筋的配筋率应按计算确定,且配筋率不宜小于6‰。

b) 嵌岩桩(端承桩)桩端应嵌入中、微风化岩层中。嵌岩深度根据计算确定,应同时满足承受轴向力和水平力的要求。

8.3.3.7 斜陡坡路段桥梁嵌岩桩(端承桩)设计:

a) 斜坡地段桥墩桩基础优先选择桩柱式桥墩,当桩柱式桥墩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群桩基础;

b) 当选择群桩基础时,承台不宜完全埋入地面,但也不宜使承台底面悬空或半悬空;桩柱式桥墩以山体侧的桩顶地面高程为地系梁顶面高程;

c) 桩基最外侧距地面稳定坡线的最小水平距离,见图1示意,按如下原则确定:

1) 土质边坡地段,桥梁桩基距斜坡临空面的距离不宜小于5倍桩径,且不小于8 m;

2) 岩质边坡地段,中风化层硬质岩1.5 ~2倍桩径且不小于3.0 m,中风软质岩不小于3倍桩径,且不小于5.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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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桩周土作用起算面示意图

d) 基桩有效嵌岩深度,见图2示意,按如下原则确定:

1) 中风化硬质岩,斜坡面锚固点最外侧距稳定岩面的最小水平距离取1.5~2倍桩径且不小于3.0 m;

2) 中风化软质岩,斜坡面锚固点最外侧距稳定岩面的最小水平距离取3倍桩径且不小于 5.0 m。

图2 有效嵌岩深度示意图

e) 桩端与斜坡的水平距离的确定:

1) 斜坡地段,桩底处桩基边缘距斜坡地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 m;

2) 陡崖地段,桩底处桩基边缘距陡崖稳定边距离不应小于20 m。

8.3.3.8 岩溶区嵌岩桩设计:

a) 岩溶区桩基嵌岩深度确定应遵循“优先确保顶板安全厚度,宜浅不宜深”的原则,嵌岩深度不小于0.5 倍桩径;

桩径

嵌入岩层顶面 嵌入岩层顶面 嵌入岩层顶面

水平距离 水平距离

嵌岩深度起算面 嵌岩深度起算面 嵌岩深度起算面

嵌岩深度

水平距离

桩周土作用起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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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当桩端嵌入倾斜度大于30%的中风化岩时,宜根据倾斜度及岩石完整性加大嵌入深度。

8.4 桥梁附属结构及其他设计

8.4.1 桥面铺装

8.4.1.1 主线装配式桥梁(含互通匝道)可采用调平层与双层式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一般厚度宜取20 cm;现浇箱梁可不设调平层,采用双层式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一般厚度宜取10 cm;公路路面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桥梁铺装宜采用防水混凝土。

8.4.1.2 钢结构或其它特殊结构形式的桥梁,桥面铺装宜进行专项设计。

8.4.2 桥面排水

8.4.2.1 桥面排水一般以竖向直排为主,当桥梁上部梁板悬臂较短无法预留泄水孔或泄水孔与连续梁负弯矩区预应力筋干扰时,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加宽悬臂;若条件特殊,可考虑该区间汇水由护栏水平排出。

8.4.2.2 桥梁应结合桥面纵坡及排水流向,设置泄水孔,引排流向桥梁伸缩缝的桥面排水、层间水。应结合路基的总体排水设计,确定地面排水流向。按水流量及线形条件,经泄水口水力计算确定泄水口布设间距。

8.4.3 桥梁护栏

8.4.3.1 主线桥梁、互通匝道桥应采用SS级钢筋混凝土墙式护栏,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与SS级等效的钢护栏;对于与铁路交叉的桥梁,护栏等级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8.4.3.2 连接线上的桥梁、天桥宜采用SA级钢筋混凝土墙式护栏。

8.4.3.3 耳墙或侧墙上护栏形式宜与桥跨的一致。

8.4.3.4 通道桥(明涵)采用与路基相同的波形梁护栏。

8.4.4 伸缩装置

8.4.4.1 桥梁伸缩装置宜采用梳齿型伸缩装置,伸缩缝槽口采用C50的钢纤维混凝土填筑。

8.4.4.2 桥台处当联长L≤160 m时,宜采用80型伸缩装置;当联长L>160 m时,宜根据计算进行选型。

8.4.4.3 桥墩处当左右两联平均长L≤80 m时,采用80型伸缩装置;当左右两联平均长 80 m160 m时,宜根据计算进行选型。

8.4.4.4 当采用多跨简支梁结构时,宜设置成桥面连续结构,一联长度不宜超过150 m;当桥梁只设置为一跨且长度不大时,宜考虑采用一端设伸缩缝、另一端设桥面连续。

8.4.5 台后搭板

8.4.5.1 桥梁、明涵及明涵通道均应设置台后搭板。

8.4.5.2 台后搭板长度应根据台后填土高度及地质条件确定,一般地质条件下,宜采用以下规定:

a)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桥梁台后搭板长度采用8 m;

b) 天桥、连接线上的桥梁搭板长度按照:桥头填土高度≥5.0 m时采用8.0 m;桥头填土高度 <5.0 m时采用6.0 m;

c) 明涵及明涵通道搭板长度均采用6.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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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 桥梁支座

8.4.6.1 装配式桥梁采用板式橡胶支座,连续刚构、现浇箱梁采用盆式支座。

8.4.6.2 非标准跨径的桥梁通过计算确定具体的支座型号。

8.4.6.3 滑动支座外面应设置防尘罩,斜桥中的滑动支座应采用定向滑动支座,曲线桥宜考虑防侧爬设施。

8.4.7 其他

8.4.7.1 桥跨下有通车和通航要求的桥梁,桥墩应增加防撞设施设计。

8.4.7.2 跨越通航河流、铁路、等级公路的桥梁,其外侧均应设置桥梁防抛网,并注意做好防雷接地处理。

8.4.7.3 设置集中排水系统的桥梁,应将桥台、桥面集中排水引排至路基边沟,不应直接散排冲刷桥台锥坡及地方道路。有水源保护要求的,按规定做好桥面排水设计。

8.5 涵洞、通道

8.5.1 涵洞、通道设计宜考虑预制装配式结构,适用于标准化、机械化、工厂化施工。

8.5.2 涵洞、通道可视地形条件、填土高度、材料分布,合理采用涵洞(通道)型式:

a) 主线不应采用圆管涵,连接线及互通匝道可采用圆管涵,线外改路宜采用圆管涵,圆管涵孔径不宜小于1.5 m;

b) 地基承载力较低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箱涵或钢波纹管涵,高填土路段宜采用钢波纹管涵; c) 主线(含互通匝道)盖板涵尺寸不应小于2 m×2 m;对于流量较大的涵洞,也可采用双孔形式特殊设计。

8.5.3 涵洞、通道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治。

8.5.4 涵洞设计以排水为主,可考虑适当兼顾居民通行的功能。

8.5.5 通道孔径应根据当地群众需求、使用功能以及交通量大小进行选择,L0取值宜为4 m、6 m、8m。

8.5.6 盖板涵(通道)不宜采用明涵。

8.5.7 涵洞、通道的两侧洞口均应设置检查步梯。

9 隧道

9.1 一般规定

9.1.1 遵守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借鉴、参考国内外类似工程的成功经验,根据隧道所处的总体线形、地形、地质条件,结合施工、运营、管理等情况,遵循“安全实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原则进行设计。

9.1.2 隧道设计应重视地质选线工作。隧道位置应选择在稳定的地层中,沿河傍山地段隧道位置宜向山侧内移,不宜穿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极为复杂以及严重不良地质地段。若条件受限需要穿越时,应有相应的工程措施。穿越岩溶地区时,应通过水文地质勘察,确保隧道洞底高程位于地下河之上。

9.1.3 穿越山岭的长、特长隧道,应在较大范围的地质测绘和综合地质勘察的基础上,拟定不同的越岭高程和展线方案,结合两端路线接线条件及施工、运营条件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路线走向和隧道平面位置。

9.1.4 双洞单向行驶隧道按分离式、小净距和连拱三种形式进行布设,通常宜设置成上、下行分离式的独立双洞结构;为减少洞外占地或受外部条件限制时,短隧道可采用小净距隧道布设形式,不应采用连拱隧道布设形式,中、长、特长隧道可采用洞口小净距+洞身分离式的布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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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隧道建筑限界及净空断面

9.2.1 在遵循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区公路隧道运营经验,隧道主洞建筑限界取值见 表1,隧道主洞建筑限界图见JTG 3370.1-2018中附录B的规定,并符合表1的规定:

a) 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上的短隧道,独立设置的明洞或棚洞宜与路基同宽;

b) 单洞三车道隧道主洞建筑限界除增加车道宽度外,其它参数与相应标准的两车道参数相同;

c) 采用与路基同宽形式的隧道,其右侧侧向宽度用硬路肩宽度代替,其它参数与相应标准的两车道参数相同。

表1 高速公路隧道建筑限界一览表

设计标准

设计速度(km/h)

隧道主洞建筑限界组成(m)

双向四车道高速

120

1.0+0.75+2×3.75+1.25+1.0=11.50

100

0.75+0.75+2×3.75+1.0+0.75=10.75

80

0.75+0.5+2×3.75+0.75+0.75=10.25

9.2.2 车行横通道建筑限界组成为:0.25 m+6.25 m+0.25 m=6.75 m;人行横通道建筑限界组成为2.0 m。车行横通道、人行横通道宜与隧道主洞垂直。

9.2.3 隧道主洞、紧急停车带、车行横洞建筑限界高度为5.0 m,人行横洞建筑限界高度为2.5 m。

9.2.4 隧道建筑限界内不应有任何部件(包括土建工程部件及通风、照明、安全、监控和内装饰等附属设施)侵入。

9.2.5 隧道净空断面除应符合隧道建筑限界的规定外,还应满足洞内排水设施与电缆槽布设、装饰的需要,并为通风、照明、消防、监控、营运管理等设施提供安装空间,同时考虑结构受力、施工误差、地震等的影响,预留不小于50 mm的富余量。

9.3 隧道洞口、洞门设计

9.3.1 隧道洞口设计应遵循“早进洞、晚出洞”的原则,宜“零开挖”进洞,不应大挖大刷。

9.3.2 洞口位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洞外相关工程和施工条件,结合环境保护、运营要求,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洞口设计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明洞长度不宜过长。

9.3.3 洞口应设置于山体稳定、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跨沟进洞时,应根据冲沟水文条件,宜在跨沟后进洞,防止洞门及洞口段受到冲沟水流直接冲刷;不宜沿沟进洞,无法避免时,应将洞门置于冲沟的后缘高位,并采取措施截排冲沟水流,防止直接冲刷洞门。洞口不宜从滑坡体或不稳定斜坡体中进洞,无法绕避时,应先治理滑坡体或不稳定斜坡体,确保山体稳定后方可进行洞口段施工。隧道洞口轴线宜与等高线正交,保护环境。

9.3.4 隧道洞口设计时,宜与路基、桥梁、机电、交安等专业进行叠图设计,明确各专业间位置的相对位置关系,各专业宜出具相关示意图,最终由机电专业汇总出图。

9.4 隧道衬砌结构设计

9.4.1 隧道按“新奥法”施工进行设计,采用复合式衬砌。设计时应根据地形地貌、地质条件,断面形状、支护结构、施工条件等,并充分利用围岩的自承能力。衬砌应符合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要求,确保隧道长期使用。

9.4.2 衬砌结构类型和尺寸,应根据使用要求、围岩级别、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隧道埋置深度、结构受力特点,并结合工程施工条件、环境条件,通过工程类比和结构计算综合分析确定,在施工阶段,还应根据现场监控量测动态调整支护参数,必要时可通过试验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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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主洞衬砌断面宜采用曲边墙拱形断面;车行横通道、人行横通道、辅助坑道宜采用直墙式拱形断面。

9.4.4 隧道洞口段宜加强衬砌。

9.4.5 围岩较差段衬砌支护宜向围岩较好段延伸5 m~10 m。

9.4.6 复合式衬砌可采用工程类比法进行设计,并通过理论分析进行验算。

9.5 隧道辅助施工措施设计

9.5.1 隧道进洞以及通过浅埋、偏压、软弱围岩、断层破碎带、岩溶、大面积淋水或涌水等不良地质或特殊岩土地段时,围岩自稳时间较短,采用以下的辅助施工措施:

a) Ⅳ级围岩,宜采用超前锚杆;Ⅴ级围岩,宜采用超前注浆小导管,防止局部稳定块体的坍塌;

b) 地下水较丰富的IV、Ⅴ级围岩地段,宜采用超前预注浆等辅助施工措施;

c) 在洞口段及坍塌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洞身地段,宜采用超前长管棚等辅助设计措施。当基本正交进洞且为基岩时可采用超前小导管预加固措施;

d) 超前支护尾端应与钢架相接。

9.5.2 辅助施工措施应与隧道主体支护结构的设计、施工开挖方法的选择密切配合,总体施工顺序为:先超前支护后开挖,开挖后及时支护,衬砌仰拱超前、拱墙整体浇筑。

9.5.3 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控量测与信息反馈,以便及时调整辅助施工方法或设计参数,控制好安全步距,确保施工安全。

9.5.4 在地层极其松散、软弱的地段,为防止洞室坍塌,减少围岩变形,宜采用地层加固措施,如超前周边加固注浆、周壁加固注浆、地表加固等。

9.6 特殊地段设计

9.6.1 岩溶

9.6.1.1 岩溶隧道应根据现场地形地质条件,结合隧道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方案比选,确定勘察的范围、内容和重点,为设计文件提供地质资料。岩溶隧道除按一般隧道查明隧址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地震动参数外,还应查明以下内容:

a) 岩溶的类型及其特征;

b) 微地貌(岩溶漏斗、竖井和洼地)和岩溶泉与地下水分布的关系;

c) 水文地质条件;

d) 构造、岩性、地下水径流和地表水文网等因素与岩溶发育的关系;

e) 暗河(地下湖)的位置、规模、水位、水量;

f) 大型洞穴的形状、规模和充填物;

g) 被隔水层圈闭的阻水型蓄水构造;

h) 垂直渗流带、季节交替带、水平径流带、深部缓流带的分布位置及其特征;

i) 分段预测施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

j) 隧道影响范围内有地下水露头(泉、井)时,应评价施工导致泉、井干涸的可能性,并提出工程措施意见。

9.6.1.2 岩溶区隧道衬砌结构的类型和尺寸应根据使用要求、围岩级别、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隧道埋置深度、结构受力、施工条件、环境条件等综合确定。

9.6.1.3 岩溶发育段宜设置仰拱,拱顶荷载较小、地下水不发育、边墙底板围岩整体性及稳定性好时可采取无仰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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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4 岩溶加强段衬砌宜向非加强段落延伸,设置抗水压衬砌时,抗水压衬砌与非抗水压衬砌接头部,宜加厚端部形成堵头。

9.6.1.5 围岩侧向抗力不均匀、溶洞发育形态不利、洞壁稳定性较差,基础存在不均匀变形风险时,宜采用加强支护。

9.6.1.6 隧道顶部存在无法填满的空腔时,宜加强二次衬砌结构,并在拱部设置一定厚度的缓冲层。

9.6.1.7 岩溶区隧道应适当加大中心水沟及边沟断面尺寸。

9.6.2 采空区

9.6.2.1 采空区隧道设计应根据采空区的类型、规模、稳定性及其与隧道的相互关系,选择适宜的采空区处治方法。

9.6.2.2 隧道应避开含有毒、有害气体的矿层,难以避开时,应以最短距离通过。

9.6.2.3 采空区隧道设计应将采空区处治与隧道支护设计相结合,进行综合设计。当隧道洞身及顶、底板穿越采空区时,可采用回填法、浆砌支撑法处治。当隧道处于采空区上方时,宜采用注浆法处治。

9.6.2.4 采空区隧道宜采用分离式隧道方案,不宜采用小间距和连拱隧道方案。

9.6.3 瓦斯及有害气体

9.6.3.1 瓦斯地层段衬砌应采用复合式衬砌,并加强防护等级。衬砌结构防护等级较高地段应向等级较低地段延伸进行设防,延伸长度不宜小于50 m。

9.6.3.2 瓦斯地层段喷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厚度不应小于15 cm。

9.6.3.3 瓦斯地层段模筑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厚度不应小于40 cm。

9.6.3.4 隧道通过含瓦斯及有害气体地层的地段,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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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5年8月15日 15: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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