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T 0490-2025 林长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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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54/T 0490—2025

林长制工作规范

2025 - 07 - 28 发布2025 - 08 - 28 实施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组织体系............................................................................ 2

5 责任体系............................................................................ 2

6 制度保障体系........................................................................ 4

7 目标考核体系........................................................................ 7

8 部门协作体系........................................................................ 8

9 日常运行管理....................................................................... 10

附录A (规范性) 林长巡林台账(样表) ................................................12

附录B (规范性) 林长巡林发现问题记录表(样表) ......................................13

附录C (规范性) 林长制工作提示单(样表) ............................................14

附录D (规范性) 林长制问题督办清单(样表) ..........................................1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南调查规划院、西藏自治区林业

规划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董雅雯、王晋昊、李玲知、德庆卓玛、李馥名、洪永忠、刘玲、刘洪强、郑红、

丁玉珂、胡开、徐磊、李冬琴、张超、仁增朗加、格尼曲吉、欧珠旦巴、吴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林长制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目标考核体系、部门协作体系、日常

运行管理等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林长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林长

自治区的总林长、副总林长,地(市)、县(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林长、副林

长的统称。

林长制

在明确的区域内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由其对区域内的林草资源保护发展予以统

筹部署、督导实施的制度。

林草资源

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统称。

林长办公室/林长制责任单位

负责林长制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的办事机构,设立林长办公室的称为林长办公室,未设立林长办公室

的称为林长制责任单位。

成员单位/协作单位

按各自职能参与林长制实施的相关部门,设立林长办公室的称为林长办公室成员单位,未设立林长

办公室的称为林长制协作单位。

包联责任区

根据“自治区副总林长包联到县(区、市)、地(市)级林长包联到乡镇(街道)、县(区、市)

级林长包联到行政村、乡镇(街道)级林长包联到自然村、村(社区)级林长包联到山头地块”的原则,

划定的责任区域。

直接责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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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包联责任区域内,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风险等级、重点生态区位等因素划定的重点责任区域。

网格化管理

将林长责任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为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林草资源管理,落实林长

职责。

4 组织体系

林长

4.1.1 林长分为自治区、地(市)、县(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林长。

4.1.2 自治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自治区总林长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林

长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相关省(军)级领导担任。

4.1.3 地(市)、县(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各地实际设立林长、副林长。

林长办公室/林长制责任单位

4.2.1 自治区设立林长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自治区级林长制工作。

4.2.2 未设立林长办公室的地(市)、县(区、市),由林草主管部门作为本级林长制工作责任单位。

4.2.3 乡镇(街道)由农牧综合服务中心代管本级林长制工作。

成员单位/协作单位

4.3.1 自治区设立林长办公室成员单位,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4.3.2 地(市)、县(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明确林长办公室成员单位或林长制协作单位。

5 责任体系

网格化管理

5.1.1 自治区总林长,地(市)、县(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林长责任区为本行政区

域。

5.1.2 自治区副总林长、各级副林长责任区域包括包联责任区和直接责任区。

5.1.2.1 根据“自治区副总林长包联到县(区、市)、地(市)级林长包联到乡镇(街道)、县(区、

市)级林长包联到行政村、乡镇(街道)级林长包联到自然村、村(社区)级林长包联到山头地块”的

原则,划分包联责任区。

5.1.2.2 在包联责任区域内,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风险等级、重点生态区位等因素,划分直接责任区。

直接责任区管护工作逐级明确监管领导和管护人员。

5.1.3 根据管护区全覆盖的原则,划分护林员管护区,将每个管护区落实到具体的专职护林员(草监

员、保护地管护员),确保管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

林长职责

5.2.1 自治区总林长职责

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a) 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内林草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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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牵头组织对本责任区内破坏林草资源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工作;

c) 组织解决本责任区内林长制工作实施和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

d) 统筹协调本责任区内跨区域、跨部门联防联控工作;

e) 督导下级林长履职,强化激励问责;

f) 开展巡林工作。

5.2.2 自治区副总林长职责

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a) 督促指导责任区内林草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b) 协调解决责任区内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

c) 开展巡林工作。

5.2.3 地(市)、县(区、市)林长、副林长职责

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a) 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内林草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工作,督促落实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

推动林草改革及发展规划实施,组织完成林草资源保护发展任务;

b) 协调解决责任区内林长制实施和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c) 贯彻落实上级林长交办的工作任务,督导下级林长履职;

d) 开展巡林工作。

5.2.4 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职责

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a) 协调做好责任区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相关工作,督促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和林草有害生物防控,

监督乱砍滥伐、非法占用林草湿地、非法猎捕或采集野生动植物等情况;

b) 开展林草法律法规宣传;

c) 贯彻落实上级林长交办的工作任务,督促指导下级林长履职和生态护林员履行职责;

d) 开展巡林工作。

5.2.5 村(社区)林长、副林长职责

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a) 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林草有害生物灾害、乱砍滥伐、非法占用林草湿地、非法猎捕或采集野

生动植物等情况,协助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等工作;

b) 开展林草法律法规宣传;

c) 贯彻落实上级林长交办的工作任务,指导生态护林员履行职责;

d) 开展巡林工作。

林长办公室/林长制责任单位职责

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a) 拟定本级林长制相关制度,制定本级林长制工作计划;

b) 承担本级林长制会议筹办、行文部署、调度督查、宣传培训、信息公开等工作;

c) 督促落实上级及本级林长会议、林长令部署的工作;

d) 划定并及时更新本级林长包联责任区和直接责任区;

e) 协助本级林长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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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向上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报告本级林长制工作;

g) 向本级及下级林长提供责任区问题清单、工作提示单以及其他巡护资料,及时将巡护工作中

发现的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处理并督促落实;

h) 完成上级及本级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协作单位职责

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a) 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林长履职,配合开展巡林工作;

b) 向本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提供涉及林草资源的调查监测、案件查处、自然资产

审计、生态环境赔偿、森林草原火灾调查等数据、信息;

c) 加强与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工作对接,及时处理其转办的工作。

6 制度保障体系

会议制度

6.1.1 林长会议

6.1.1.1 自治区、地(市)、县(区、市)三级林长每年主持召开会议不少于1 次,如遇重大事项,

可即时召开。

6.1.1.2 自治区总林长会议由自治区总林长或委托副总林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自治区副总林长

和自治区林长办公室成员等。其他出席人员由总林长、副总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6.1.1.3 林长会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研究讨论推行林长制工作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

b) 研究解决林草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c) 制定本级推行林长制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等。

6.1.2 林长专题会议

6.1.2.1 自治区、地(市)、县(区、市)三级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林长专题会议。

6.1.2.2 自治区林长专题会议由自治区总林长或委托副总林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自治区副总林

长和自治区林长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其他出席人员由总林长、副总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6.1.2.3 林长专题会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研究贯彻落实林长会议有关工作部署;

b) 研究林长制工作有关专题事项;

c) 调度推进林长制工作,研究安排阶段性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

d) 检查督促推进下级林长制工作,研究林长制其他事项。

6.1.3 林长办公室会议/林长制责任单位会议

6.1.3.1 自治区林长办公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

6.1.3.2 自治区林长办公室会议由自治区林长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或授权副主任主持。参加人员为

自治区林长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

6.1.3.3 自治区林长办公室会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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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研究贯彻落实自治区林长会议、林长专题会议有关工作部署;

b) 协调解决自治区林长办公室成员单位推进林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c) 研究确定自治区林长制重点推进的工作事项。

6.1.3.4 地(市)、县(区、市)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林长办公室会议或林长制责任

单位会议。

林长令

6.2.1 林长令由自治区总林长、地(市)、县(区、市)林长签署发布,原则上每年至少发布1 条。

6.2.2 林长令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部署贯彻落实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

b) 部署党委研究决定、林长会议议定的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

c) 部署国土绿化、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控、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其他重大事

项;

d) 部署林长巡护工作。

林长巡林

6.3.1 巡护事项

6.3.1.1 自治区、地(市)、县(区、市)三级林长、副林长重点巡护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林草事业的决策部署情况;

b) 林长制实施运行情况,包括体系建设、落实自治区总林长会议、总林长令精神等;

c) 林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国土绿化、资源保护管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

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控、基层基础建设等;

d)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涉林草资源问题整改情况及其他影响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问题;

e) 各地(市)、县(区、市)根据工作需要,将林草产业发展等其他林草工作纳入林长巡护工

作范围。

6.3.1.2 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林长、副林长重点巡护森林草原防火、林草有害生物灾害、

乱砍滥伐、非法占用林草资源、非法猎捕或采集野生动植物等情况。

6.3.2 巡护方式

林长巡护可采取集中巡护和日常监管两种方式。集中巡护,针对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重点时期、特殊

时期,由各级林长办公室请示林长后在所辖区域内集中统一开展;日常监管,各级林长根据林草资源保

护发展工作需要,在所辖区域内组织管护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

6.3.3 巡护区域

各级林长按照划定的包联责任区和直接责任区采取“四不两直”形式开展巡护。在包联责任区采取

调研、座谈、抽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在直接责任区与联系成员单位、管护人员共同深入责任区实

地巡护。

6.3.4 巡护频次及记录

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每年巡护不少于1 次,地(市)级林长每年巡护不少于2 次,县(区、市)

级林长每年巡护不少于4 次,乡镇(街道)级林长每年巡护不少于6 次,村(社区)级林长每年巡护不

少于12 次。林长巡护应规范填写林长巡林台账,参考附录A 林长巡林台账(样表)。若巡护过程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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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问题,应规范填写林长巡林发现问题记录表,参考附录B 林长巡林发现问题记录表(样表)。

信息公开

6.4.1 公开内容

公开内容按需确定,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主要包括总林长和副总林长名单、职责、责任区域、监督电话等;

b) 林长制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

c) 各级党委、政府及行业部门发布的与林长制工作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

d) 林长制工作动态及成效;

e) 与林长制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f) 林长制目标完成情况、国土绿化情况、林草资源保护发展情况等;

g) 森林、草原、湿地基本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等;

h) 林长制推进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6.4.2 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

b)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c) 新闻发布会;

d) 政府、行业部门有关的工作简报、通报等;

e) 公告、通告、公示牌、宣传牌等。

6.4.3 公开程序

6.4.3.1 林长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

6.4.3.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谁公开、

谁把关”的原则,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后方可公开。

信息报送

6.5.1 紧急信息

各级成员单位或协作单位向本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报送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重大突发性

事件、重大舆情等紧急信息,并由本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逐级上报上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

责任单位。紧急信息上报时,应明确已采取、将采取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6.5.2 常规信息

各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向上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报送常规信息每月不少于

1 篇,报送内容包括林草综合信息、林长制工作进展、林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等。

6.5.3 专项信息

各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成员单位或协作单位适时报送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

部署及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批办事项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系统性工作重

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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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季度信息

各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每季度末报送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季度调度表、典型案例分析

等。

工作通报

工作通报按需确定,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指示、批示情况;

b) 总林长令执行情况;

c) 总林长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d) 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

e) 林草资源保护发展情况。

“两单一函”

6.7.1 “两单一函”内容

6.7.1.1 问题清单

各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统筹考虑国家下发整改问题清单、林长巡护发现问题、群众举报

问题,制定问题清单,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

6.7.1.2 工作提示单

各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根据林草工作规律和工作重点,向本级林长、成员单位、下级林

长发送工作提示单,参考附录C 林长制工作提示单(样表)。

6.7.1.3 重大问题督办函

各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对重大涉林草案件、重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等情

形,向下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印发重大问题督办函,参考附录D 林长制问题督办清单(样

表)。

6.7.2 督促整改

6.7.2.1 各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要及时建立问题清单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违法主

体)、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加快完成整改销号。

6.7.2.2 各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重大督办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

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督促破坏林草资源违法主体进行整改。

林长述职

林长审阅或适时听取下一级林长履职情况报告。

7 目标考核体系

考核方式

考核以定量考评为主,定性考核为辅;以非实地考核为主,实地核实为辅;以平时考核与阶段考核

相结合,正向激励与负向约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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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主体及对象

考核主体为本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考核对象为下一级林长。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应包括林长制及林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考核形式

7.4.1 将林长制考核纳入综合考核,不单独进行实地考核,依据日常工作及季度调度予以评分。

7.4.2 考核每年开展一次。

考核结果运用

林长制考核结果不予单独公布。考核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一市一单”“一县一单”等

形式予以反馈,整改情况及时报上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

8 部门协作体系

“林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

8.1.1 设立林草检察长、林草警长

8.1.1.1 自治区设立林草总检察长和林草总警长,由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担任林草总检察长,由自治

区公安厅厅长担任林草总警长。各地(市)、县(区、市)结合实际,参照设立本级林草检察长、林草

警长。

8.1.1.2 各级林草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明确工作部门及联络员负责协作机制的具体日常工作

及联络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8.1.2 联席会议机制

8.1.2.1 联席会议由本级林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

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林长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或协作单位参加。

8.1.2.2 审议和研究本年度工作安排及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跨部门执法中的各类问题,共同研究解决

林草生态执法和案件侦办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督促检查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8.1.3 线索移送机制

8.1.3.1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毁林毁草、野外违规用火,非法狩猎、出售、收购、

运输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采集、运输、加工和经营利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等涉嫌违法犯

罪案件或线索,依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

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林草领域行政违法线索,及时移交林草主管部门,实现案件双向移送。

8.1.3.2 发现破坏林草资源等造成生态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损害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

移送同级检察机关。

8.1.3.3 检察机关对移送的线索应认真审查,符合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在

立案后七日内反馈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

移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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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定期相互通报林草保护管理司法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涉及案件的办理情

况,及时互通林草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部署、出台的重大政策和发生的重大案件、事件和舆情等信息,

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

8.1.5 沟通协调机制

8.1.5.1 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案中调

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8.1.5.2 共同开展调研、业务交流、举办业务培训,培训时邀请对方单位领导、办案骨干授课。公安

机关、检察机关与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可以互派重点岗位骨干挂职或跟班,进行短期学习交流。

8.1.6 联合行动机制

8.1.6.1 针对林草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林草生态保护专项行动。

8.1.6.2 联合督查督办上级交办的任务、社会影响面广的重大案件,形成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林长

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司法执法工作合力,形成共同管理治理打击危害林草资源违法犯罪的工作格局。

8.1.7 生态修复评估机制

各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秉持打击和修复并重理念,督促林草

资源生态损害司法修复,全面推进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在林草资源保护管理案件中的运用,结合公益诉讼

等方式督促违法行为人对林草资源损害进行赔偿和恢复,进一步强化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林长+森林草原防灭火”协作机制

8.2.1 联席会议机制

8.2.1.1 联席会议由本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召开。

8.2.1.2 会议结合工作部署会议同步召开,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安排部署工作,共同研究解决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困难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

8.2.2 信息共享机制

8.2.2.1 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交流与共享,组织各有关部门互相交流信息,组织工作监督检查。

8.2.2.2 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严格规范信息内容,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实时共享相关信息,确保

共享内容的权威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8.2.3 会商调度机制

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牵头,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市)、县

(区、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通过现场会议、视频或电话连线等形式,对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事项、

重点工作、重要问题以及其他情况进行沟通会商,形成一致工作意见。

8.2.4 联合行动机制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火情)后,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当地政府设立火情火场前线指挥

部。

“林长制+河湖长制”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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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联席会议机制

8.3.1.1 按照“谁提出、谁组织”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8.3.1.2 研究林长制、河湖长制关联任务涉及的有关规划、制度政策、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

点问题;调度推进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保护修复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相关工作落地落实,推

动共商、共建、共治。

8.3.2 信息共享机制

拓宽信息共享渠道,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及时共享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

保护面积、水资源、水域岸线、水环境、水生态等基础数据,以及巡林巡河、执法检查、涉林草河湖湿

地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等工作信息。

8.3.3 联防联建机制

8.3.3.1 统一网格化管理体系,同步开展巡林巡河,协同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8.3.3.2 按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水域岸线、非法河道采砂、破坏森林草原湿地、

违法排污、违规种植养殖等行为。

8.3.3.3 加强林草部门、水利部门涉河湖、林草、湿地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等方面沟通。

8.3.3.4 对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事项、媒体高度关注的事项,采取联合督导的方式实施,确

保及时处置到位,推动落实林草资源保护发展、河湖治理保护、水资源保护、水质改善等重点任务。

9 日常运行管理

工作指导

9.1.1 本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按需对下级林长办公室或林长制责任单位开

展工作指导。

9.1.2 工作指导方式包括实地调研、线上交流、会议部署等。

档案管理

9.2.1 按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履职情况和部门协作等分类。

9.2.2 及时归档文件材料及电子资料。

9.2.3 根据查阅等级,严格执行借(查)阅制度。

培训

9.3.1 强化林长培训,全面提升林长履职能力;林长培训可单独开展,或结合专题培训开展。

9.3.2 强化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人员培训,提升林草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9.3.3 强化护林员培训,全面提升网格化管护能力。

工作宣传

9.4.1 综合利用各类媒体、载体开展宣传引导。

9.4.2 推动林长制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

9.4.3 总结创新经验、创新做法和典型案例,大力宣传推广。

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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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拓展参与渠道,提高林长制公众知晓度,鼓励公众监督。

9.5.2 形成全民参与、部门联治、全社会共治的林草资源保护治理的社会氛围。

DB54/T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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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

林长巡林台账(样表)

表A.1 规定了林长巡林台账记录要求。

表A.1 林长巡林台账(样表)

序号姓名时间地点内容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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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附录B

(规范性)

林长巡林发现问题记录表(样表)

表B.1 规定了林长巡林发现问题记录要求。

表B.1 林长巡林发现问题记录表(样表)

巡林时间

巡林人员

巡林范围

记录人

巡林发现问题情况

处理方式及建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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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

林长制工作提示单(样表)

表C.1 规定了林长制工作提示单记录要求。

表C.1 林长制工作提示单(样表)

提示事项

提示时间提示发出人

提示任务来源

主要内容

提示任务

处理结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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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规范性)

林长制问题督办清单(样表)

表D.1 规定了林长制问题督办清单记录要求。

表D.1 林长制问题督办清单(样表)

督办事项

问题来源

受理时间受理人

反映问题

主要内容

年月日

林长制工作机构

协调意见

年月日

问题处理及结果

年月日

地方销号

年月日

立卷归档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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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5年8月1日 11: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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