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2428-2025 畜间包虫病免疫无疫区 建设及评估技术规范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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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2428—2025
畜间包虫病免疫无疫区
建设及评估技术规范
2025 - 06 - 30 发布 2025 - 08 - 01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Ⅰ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青海大学。
本文件起草人:李静、林元清、蔡金山、祁国财、都占林、阚威、马占军、陈帆、李双业、刘蓉菁、
游潇倩、赵全邦、胡广卫、李英、陈长江、巴特、张总超、卓玛、赵森、郑思思、张静、李秀英、马元
莲、张晓英、岳红、马艳圆。
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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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畜间包虫病免疫无疫区建设及评估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畜间包虫病免疫无疫区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效果监测和评价标准、评估及恢复
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畜间包虫病免疫无疫区的建立、评估和维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包虫病(Hydatid disease)
包虫病又叫棘球蚴病,是由棘球属绦虫的幼虫—棘球蚴寄生于人和动物的肝、肺等组织器官而引起
的一种人兽共患寄生虫病。
3.2
犬驱虫覆盖率
特定时间内,包虫病驱虫的犬只占本地区登记犬只总数的百分率。
3.3
屠宰检疫率
特定时间内,屠宰场检疫包虫病家畜只数占本地区检疫家畜总数的百分率。
3.4
犬粪抗原阳性率
特定时间内,包虫病犬粪抗原检测阳性数占检测总数的百分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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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免疫密度
特定时间内,包虫病免疫家畜数量占应免家畜数量的百分率。
3.6
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
特定时间内,人群知晓包虫病防治知识的程度,以百分率表示。
3.7
家畜包虫病患病率
特定时间内,患包虫病的家畜数量占被检查家畜总数的百分率。
4 建设要求
4.1 范围
畜间包虫病免疫无疫区建设以县(市、区)为要求范围。
4.2 基本要求
畜间包虫病免疫无疫区建设应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4.3 基础与体系
4.3.1 机构队伍
具有职能明确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省、州、县三级动物防疫体系和实验室,区域内兽医从业人
员,饲养、屠宰加工和运输环节等相关从业人员需了解包虫病的相关知识、防控要求和政策;由包虫病
防治工作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无疫区建
设领导指挥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4.3.2 防疫屏障
畜间包虫病免疫无疫区与相邻地区间具备地理屏障或人工屏障,无疫区周边设置缓冲区。
4.3.3 流通检疫监管体系
规范犬只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实施犬只管理档案制度。规范实施牛、羊及其产品生产、
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进入区域的运输车辆应符合运输车辆备案要求和生物安全标准
要求。实施病变脏器无害化处理规范,检疫记录和防疫记录完整,动物及其产品能够追踪溯源。
4.3.4 疫情报告与监测体系
具有完善有效的疫情报告体系和早期监测预警系统。
4.3.5 防控体系
区域内各项防控包虫病的措施得到实施。
4.4 预防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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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犬只管理
4.4.1.1 家犬规范登记管理
对所有家犬进行登记、建档,有纸质或电子档案,家犬规范登记管理率达100%。
4.4.1.2 犬驱虫
采用吡喹酮对3月龄以上的登记家犬按照体重每月驱虫1次,体重小于5 kg的每次给药50 mg;5 kg~15
kg的每次给药200 mg;大于15 kg的每次给药400 mg,确认犬吞服后,在犬登记卡上记录。犬驱虫覆盖
率达100%。驱虫药按要求进行存储,保存和发放记录完整。
4.4.1.3 驱虫后犬粪无害化处理
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场所,对驱虫后5d内的犬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有记录。
4.4.1.4 犬驱虫效果评价
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实施犬驱虫效果评价,并根据结果开展追溯和补充性驱虫。
4.4.1.5 流浪犬的管理
对流浪犬进行处置,每年每个县(市、区)境内流浪犬登记管理不少于2次,关于流浪犬的举报数
不超过5起。
4.4.2 家畜免疫管理
4.4.2.1 免疫基本要求
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包虫病免疫工作。
4.4.2.2 免疫程序
对8周龄的新生羔羊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疫苗进行免疫,羊颈部皮下注射首免,1个月后进行第二
次免疫,对周岁羊进行加强免疫。
4.4.2.3 免疫剂量
按疫苗说明书剂量使用。
4.4.2.4 家畜免疫密度
对易感家畜实施免疫,免疫记录完整,应免家畜免疫密度达100%。
4.4.2.5 疫苗管理
疫苗的签收发放记录完整,按疫苗规定条件保存和使用。
4.4.2.6 免疫效果评价
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实施免疫效果评价,并开展追溯和补充免疫。
4.4.3 检疫监督及无害化处理
4.4.3.1 定点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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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羊屠宰检疫率100%。有规范的包虫病检疫记录。
4.4.3.2 自宰自食
对发现的病变脏器不准喂犬,进行无害化处理。
4.4.3.3 无害化处理
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发现有包囊的脏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准许出售。
4.4.3.4 其他
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引进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准引审批和隔离检疫。
4.4.4 灭鼠
开展居民定居点及周边1公里半径范围内灭鼠工作,建立灭鼠工作档案。
4.4.5 野生犬科动物的干预
以县(市、区)为单位对狐狸、狼等野生犬科动物进行干预措施,每个县(市、区)境内设野生犬
科动物驱虫药投放不少于20个区域,每个区域每次投放不少于10份。
4.4.6 宣传干预及培训
4.4.6.1 防控知识宣传
在公共场所、村社、学校、寺院等区域开展畜间包虫病宣传工作,并通过当地电视台或报纸等媒体
进行宣传。开展包虫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调查,县、乡、村级干部、小学生、农牧民和宗教教职人员等
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不低于75%。
4.4.6.2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各级兽医技术人员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每年开展培训。包虫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5%。
4.4.6.3 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
有针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包虫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
4.4.7 人群患病调查
开展该地区人群患病情况调查。
4.4.8 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对犬的登记管理、标识佩戴、驱虫管理、犬粪的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督、病患脏器无害化
处理、宣传培训、各项制度制定、防治效果监测等工作的档案统一化,专门建档,保存期不少于5年。
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资料永久保存。
5 效果监测和评价标准
5.1 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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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监测体系,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中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和相关要求制定监测方
案,科学开展监测。
5.2 犬只
5.2.1 监测方法
犬粪棘球绦虫抗原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犬只剖检法。
5.2.2 监测次数
每年不少于2次。
5.2.3 采样要求
区域内登记管理家犬、管理流浪犬的粪便。
5.2.4 评价标准
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犬粪便检测100份以上、剖检犬5条以上;经监测,在过去24个月区域
内家犬犬粪抗原阳性率小于1%,棘球绦虫感染率不高于0%。
5.3 家畜
5.3.1 监测方法
免疫抗体酶联免疫吸附实验、家畜剖检法。
5.3.2 监测次数
每年不少于1次。
5.3.3 采样要求
羔羊二免7 d~30 d内或成年羊免疫7 d~30 d内采集血清,家畜的肝脏、肺脏。
5.3.4 免疫效果评价标准
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免疫情况,每年开展家畜免疫效果评价100份以上(样本应来自不同
牧群),经监测,在过去24个月区域内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
5.3.5 中间宿主患病评价标准
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在当地屠宰场现场抽查当地来自不同牧群的育成羊100只以上、牛50
头以上;没有屠宰场的县(市、区)于屠宰季节在现场抽查当地不同牧群的育成羊30只以上、牛20头以
上,经监测,在过去24个月内区域内家畜包虫病患病率不高于0%。
5.4 野生犬科动物
5.4.1 监测方法
粪棘球绦虫抗原酶联免疫吸附实验。
5.4.2 监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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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不少于1次。
5.4.3 采样要求
狐狸、狼等野生犬科动物粪便。
5.4.4 评价标准
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野生犬科动物粪便检测100份以上,经监测,在过去24个月区域内粪
便抗原阳性率逐年下降。
5.5 啮齿动物
5.5.1 监测方法
剖检法。
5.5.2 监测次数
每年不少于1次。
5.5.3 采样要求
高原鼠兔、青海田鼠的肝脏、肺脏。
5.5.4 评价标准
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啮齿类动物脏器检测50份以上,经监测,在过去24个月区域内啮齿类
动物包虫病患病率低于1%。
5.6 人群
5.6.1 监测方法
查阅资料。
5.6.2 监测次数
每年不少于1次。
5.6.3 要求
查阅近3年该地区人群患病情况。
5.6.4 评价标准
以县(市、区)为单位,3年内儿童患病率不高于0.5%且逐年递减。
6 评估
对符合本文件第4 章和第5章规定的无疫区建设地区可提出畜间包虫病免疫无疫区评估申请并上报
《畜间包虫病免疫无疫区评估认定申请书》(见附录A),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免疫无疫规定的畜间包
虫病免疫无疫区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建议经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经评估满足本文件第
5 章评价标准的地区可以被评估为畜间包虫病免疫无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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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恢复
发生包虫病疫情后,对检测阳性家犬驱虫并对驱虫后5d 内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进行消毒,
流浪犬进行处置;以县为单位,对辖区内屠宰场动物患病脏器进行无害化处理。6 个月后,按本文件第
5 章要求开展监测,经监测证明无包虫病感染、传播,可申请恢复无疫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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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 录 A
(资料性)
畜间包虫病免疫无疫区评估申请书主要内容
A.1 畜间包虫病免疫无疫区概况
以县(市、区)为单位,包括自然环境、人口、家畜养殖方式,畜间包虫病免疫无疫区建设情况、
运行情况等内容。
A.2 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以县(市、区)为单位,包括兽医体系建设情况、能力建设情况等内容。
A.3 包虫病疫情报告体系
以县(市、区)为单位,疫情报告体系建设情况、运行情况等内容。
A.4 包虫病流行情况
以县(市、区)为单位,近5年内犬的流行情况、中间宿主流行情况、人间流行情况、啮齿类动物
流行情况等内容。
A.5 控制、消灭策略和措施情况
以县(市、区)为单位,主要控制、消灭的措施和策略等内容。
A.6 免疫措施情况
以县(市、区)为单位,家畜免疫情况、免疫时间、疫苗等内容。
A.7 包虫病监测情况
以县(市、区)为单位,24个月内犬的感染率、中间宿主感染率、人群患病率、啮齿类动物感染率、
羊棘球蚴免疫阳性率等内容。
A.8 实验室建设情况
以县(市、区)为单位,实验室建设情况、实验室考核、仪器设备、人员构成、维护运行情况等内
容。
A.9 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反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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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县(市、区)为单位,应急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响应、疫情上报流程和规范等
内容。
A.10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以县(市、区)为单位,流浪犬、驱虫药、档案管理、宣传干预、培训和其他需要单独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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