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ZL 030-2024 景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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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 13.200
CCS A 90
团体标准
T/PPZL 030—2024
景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Emergency rescue plan for public emergencies in scenic areas
2024 - 10 -21 发布2024 - 10 - 21 实施
内蒙古品牌战略促进会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额尔古纳市白桦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提出。
并文件由内蒙古品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额尔古纳市白桦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内蒙古
自治区品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仕东、高峰、云彦平、吕凯旋、张印香、朱伟江、于维新、王占贵、李士林、
王健、王玉杰、梁丽雪、刘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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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防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工作、应急保障、应急预
警管理、奖惩。
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旅游景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突发公共事件
4.1.1 突发公共事件种类
突发公共事件灾难导致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以下几类:
——水旱、冰雪等气象灾害;
——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
——其它各类安全突发事件。
4.1.2 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游客伤亡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
——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
——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1.3 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涉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突发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涉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突发事件包括:
——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
——在大型旅游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4.1.4 特种旅游设施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
特种旅游设施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乘坐观光车等旅游项目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应急原则
4.2.1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4.2.1.1 坚持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各级、各类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工作。
4.2.1.2 制定事故救援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救援指挥得当、措施得力,救援及时有效。
4.2.2 以人为本,救援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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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把保障游客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尽一切可能为游客提供救援。
4.2.3 属地救援,就近处置
景区应成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调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
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4.2.4 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向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主管旅
游局报告,并迅速做好先期处置和有关善后工作。
5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
5.1.1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景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1.2 旅游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为景区公司总经理,副总指挥为公司分管旅游工作的副总经理,
指挥部成员为公司办公室主任、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景点负责人。
指挥部职责
5.2.1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景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5.2.2 召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会议,研究部署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旅游突
发应急事件工作的方针、政策。
5.2.3 制定预防旅游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工作,提高旅游安全意识。
5.2.4 及时掌握旅游安全信息,发布景区内危及游客安全的旅游预警信息。
5.2.5 开展旅游安全检查,建立旅游安全督查组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工作。
5.2.6 执行上级指挥部门调度指令,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上报。
5.2.7 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游客救援工作,
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5.2.8 做好善后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5.3.1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景区旅游公司,
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负责景区旅游突发事件日常应急工作。
5.3.2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5.3.2.1 落实指挥部的工作决策与部署,督查各旅游公司及相关部门关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落
实情况。
5.3.2.2 监督检查各旅游景点及相关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5.3.2.3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过监督检查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完善应对旅游突发
事件制度。
5.3.2.4 负责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5.3.2.5 负责指挥部的其他日常工作。
5.3.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5.3.3.1 旅游景区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旅游景点为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
导下,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3.3.2 旅游景区公司的办公室有以下职责:
——负责协助旅游景区公司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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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旅游部门建设应急预案体系;
——参与旅游行业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和上报;
——协调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5.4.1 各旅游景点应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各自旅游景点旅游突发事
件应急工作。
5.4.2 各旅游景点应设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专职人员,承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日常工作。
6 预防及预警
重大危险源危险性分析
6.1.1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灾难导致的游客伤亡事件
景区常见自然灾害主要是突发冰雪、暴雨、沙尘暴等气象灾害,上述自然灾害发生后,可能导致景
区景点、宾馆饭店浸雨、坍塌、宾客被困、出行跌滑摔倒等,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6.1.2 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游客伤亡事件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可能遭遇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也可能发生群体性食物
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事件而危及生命健康。
6.1.3 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涉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突发事件
在大型旅游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
伤亡,或在旅游行程中游客遇到坏人行凶、诈骗、偷窃等行为,威胁到游客(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
客)身心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
6.1.4 特种旅游设施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
在旅游过程中,因乘坐旅游观光车等特种设备旅游项目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重大危险源的预防措施
6.2.1 各部门和各景点应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6.2.2 旅游景区公司应定期对所辖旅游景区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6.2.3 旅游景区公司应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对重点防护目标进行控制。
6.2.4 旅游景区公司应定期对所辖旅游景区组织安全培训,召开安全会议,强化安全教育,增强安全
意识,切实落实并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6.2.5 各相关部门和景区应及时督促、要求涉及旅游业务的部门和景区加强各自的用电、用火工作管
理,避免火灾的发生。
6.2.6 涉及旅游业务的部门和景区应定期对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检查、检修,确保其有效使用。
6.2.7 旅游景区公司应协同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对所辖旅游景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各景区消防、
治安报警装置的配置及有效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6.2.8 各有关部门和景区应密切关注地质、气象灾害预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6.2.9 各有关部门和景区应严格控制餐饮各环节,尽量避免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传染病蔓延。
6.2.10 相关部门和景区应及时督促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涉及旅游业务的部门和景区应定期对娱乐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涉及旅游业务的部门和景区应完善旅游安全保护设施,随时进行检查、维修和完善;
——涉及旅游业务的部门和景区应在景点及道路危险处设置标示牌、警告牌等明显标志;
——涉及旅游业务的部门和景区应加强旅游巡视,及时劝阻、制止、纠正游客的危险行为;在旅
游高峰期内对各主要景区和游道加强巡逻密度和力度, 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6.2.11 相关部门和景区应加强旅游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对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重点部门、景区、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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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分片包干并责任到人。
6.2.12 旅游景区公司负责旅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及时与气象、水利、地质等部门加强沟通, 及时
准确地获取洪水、地震以及大风、暴雨、冰冻、沙尘暴等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 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
游客,必要时应关闭相关景点。
6.2.13 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通过景区导游讲解使游客具备
必要的安全知识,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游客自救能力。
预警
6.3.1 做好旅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涉及旅游业务的职能部门和景区应根据旅游安全隐患排查要求,
做好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布预警,并立即报告指挥部。
6.3.2 各成员单位监测到气象、地质灾害、草原火灾、卫生防疫等危害游客的预报信息时,应及时通
报指挥部办公室。
6.3.3 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根据成员单位提供的旅游突发事件预告信息,
综合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并组织专家组评估,根据实际险情适时通过媒体发布,并及时上报。
6.3.4 旅游景区公司负责协同相关单位及时了解特大气象、地质灾害、地震的旅游预警信息(旅游警
告或者禁止令),并通过电话、广播、LED 显示屏、内部网络等形式发布重大事故,各相关部门和景区
应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6.3.5 各涉及旅游业务的部门和景区负责做好各自的预警信息发布的各项工作,包括:
——规定预警信息发布的责任部门;
——预警的条件;
——预警的方式方法;
——预警信息发布的程序。
6.3.6 当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指挥部应做好以下预警行动:
——救援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到位;
——应急队伍开始准备,随时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通知公众避险,必要时动员公众协助救援。
7 应急响应
分级标准
旅游事故按游客伤亡程度分为重大(I级)、较大(II级)、一般(III级)三级:
——重大(I 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游客10 人以上重伤或5 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事件造成
50 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 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较大(II 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游客5 人~9 人重伤或1 人~4 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 人
~49 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 人~4 人死亡的。
——一般(III 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游客1 人~4 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 人~19 人严重食物中
毒的。
应急响应行动方案
7.2.1 重大(I 级)
重大(I级)突发事件发生时,国家旅游局应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旅
游景区公司指挥部相应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工作,并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
国家、自治区、市旅游突发事件领导组织处置突发事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
急处置措施。
7.2.2 较大(Ⅱ级)
较大(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自治区旅游局应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旅
游景区公司指挥部相应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工作,在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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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旗县旅游突发事件领导组织处置突发事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
置。
7.2.3 一般(Ⅲ级)
一般(Ⅲ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市级旅游突发事件领导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具体措施如下。
7.2.4 突发自然灾害和突发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
7.2.4.1 当自然灾害和突发灾难事件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应及时与市有关
部门取得联系并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7.2.4.2 指挥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客等遭遇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报告后,应了解、核实有关
信息,并立即组织和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积极组织、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
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
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7.2.4.3 现场救助应急处置内容如下:
——报请公安部门指导、协助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封锁事发现场,加强安全防范,协助、组织
紧急疏散转移和解救受伤游客,尽量避免衍生事故,避免现场人员受到事故灾难的二次伤害;
——报请卫生部门组织抢救受伤游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事发地开展心理
救助;
——报请交通部门运送救援人员与物资,组织提供转移游客所需的交通工具;
——报请安监部门牵头调查并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参与协调旅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报请财政部门安排、拨付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监督检查;
——报请民政部门组织和分配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济物资;
——报请旅游局综合协调和配合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参与旅游事故调查。
7.2.5 突发卫生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
7.2.5.1 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食物中毒或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卫生防疫
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的安排,同时向旅游事业管理局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7.2.5.2 报请旅游事业管理局在接到食物中毒或疫情报告后,核实、了解情况后,积极配合当地卫生
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用餐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及游客的安抚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
察的决定后,旅游事业管理局应积极安排好游客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向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
旅游局报告情况,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旅游团队来源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7.2.5.3 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食物中毒或传染病后,报请旅游事业管理局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
门做好游客救治或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报请
旅游事业管理局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部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
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按照团队的行程路线,在辖区内督促该团队所经过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
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
7.2.6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
7.2.6.1 当发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并立即向
指挥部报告情况。
7.2.6.2 指挥部在接到旅游团队报告后,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应立即组织、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
队提供紧急救援,同时将情况报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及时向旅游团
队来源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7.2.6.3 现场救助应急处置内容如下:
——报请公安部门指导、协助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封锁事发现场,加强安全防范,协助、组织
紧急疏散转移和解救受伤游客,并尽量避免社会安全事件引发衍生事故,避免现场人员受到
事故灾难的二次伤害;
——报请卫生部门组织抢救受伤游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事发地开展心理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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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交通部门运送应急救援人员与物资,组织提供转移游客所需的交通工具;
——报请安监部门牵头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参与协调旅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报请财政部门安排、拨付旅游事故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监督检查;
——报请民政部门组织和分配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济物资;
——报请旅游局综合协调和配合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参与旅游事故调查。
7.2.7 特种旅游设施造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
7.2.7.1 由特种旅游设施造成的突发事件,包括乘坐旅游观光车等旅游项目,当发生游客受伤的事件
时,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景区应急预案,并联系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上报旅游景区指挥部。
随团导游人员应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7.2.7.2 指挥部在接到旅游团队报告后,应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并立即组织、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
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同时将情况报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及时向组团
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7.2.7.3 现场救助应急处置内容如下:
——报请公安部门指导、协助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封锁事发现场,加强安全防范,协助、组织
紧急疏散转移和解救受伤游客,并尽量避免特种旅游设施造成突发事件引发衍生事故,避免
现场人员受到事故灾难的二次伤害;
——报请卫生部门组织抢救受伤游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事发地开展心理
救助;
——报请交通部门运送应急救援人员与物资,组织提供转移游客所需的交通工具;
——报请安监部门牵头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参与协调旅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报请财政部门安排、拨付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监督检查;
——报请民政部门组织和分配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济物资;
——报请旅游事业管理局综合协调和配合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参与旅游事故调查。
7.2.8 涉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处置
在处置以上突发事件时,如有港澳台和外国游客受伤时,除积极采取救援外,应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
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报请安监部门牵头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参与协调旅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旅游局应通过盟市、自治区旅游局或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
的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同时报请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处置旅
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涉台工作。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与新闻发布
7.3.1 信息报送和处理
7.3.1.1 任何旅游经营单位、随团导游、旅游个体发现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情况后都应在第一时间报
告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相关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部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汇报情况,
指挥部了解、核实情况后,将核实的情况报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
7.3.1.2 各单位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其他互联网终
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并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的需要。各级旅游突发公共事
件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实行24 小时值班制,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7.3.2 信息发布
7.3.2.1 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7.3.2.2 旅游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宣传部做好新闻媒体接待工作,由指挥部指定新闻发言人。
7.3.2.3 旅游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
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应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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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旅游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时,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报请旅游突
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由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状态。
8 善后工作
善后处置
旅游事业管理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八条规
定,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游客指定的合理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游客接受相关组织或机构的救援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分析评估
8.2.1 应急结束后,应开展分析评估如下:
——报请旅游事业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统计分析工作。
——报请安监部门牵头调查处理旅游安全突发事件,按规定开展旅游突发事件调查分析。
——报请旅游事业管理局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处
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
9 应急保障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商应确保突发事件救援现场通讯顺畅。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参与旅游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应急物资保障
9.2.1 旅游景区公司应建立应急突发安全事件保障制度,维护、保存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类物资、装备,
并定期对紧急救援物资进行检查。
9.2.2 旅游景区公司应编制重要应急救援物资清单,标明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保存地点、管理责
任人及联系方式。
其他保障
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指挥部
及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10 应急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的培训
10.1.1 旅游景区公司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旅游应急预案培训计划,规定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对象、
培训频次、考评办法等,并按培训计划要求实施应急培训。
10.1.2 旅游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旅游企业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与应急管理有关的
培训实施有效。
应急预案的演练
10.2.1 旅游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演练计划,原则上每3 年进行一次,演练计划应包括演练的规
模、方式、频次、范围、内容等。涉及到的部门、人员应积极参与,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专家进行现场
指导。
10.2.2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价,对应急演练工作进行总
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评价总结报告,报指挥部。
10.2.3 旅游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依据应急演练情况,验证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及可操作性,必要
时对相关预案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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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和更新
10.3.1 旅游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及旅游景区公司和各景区原则上对应急预案两年修订一次,见《内
蒙古自治区突发旅游公告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但当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或者因安全管理工作和
应急救援的需要,以及在应急演练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适时修订。
10.3.2 旅游景区公司预案体系应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人员调整等情况适时修订,并将修订后的
预案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1 奖惩
奖励
对在应急救援中有以下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出色完成应急救援任务,成绩显著的;
——预防或抢救事故有功,降低事故损失的;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处罚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以下行为者,依据法律法规及旅游行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部门、人员给予处
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拒绝履行应急义务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事实真相的。
——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逃离事故现场的。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物资的。
——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从中破坏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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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内蒙古自治区突发旅游公告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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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5年3月2日 10: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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