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WSA 001-2025 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规范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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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C 78
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团体标准
T/SWSA 001—2025
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规范
Classification specification for Shanghai enterprise safety production standardization
2025 - 01 - 06 发布2025 - 01 - 06 实施
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资质要求............................................................................. 1
5 定级工作内容......................................................................... 4
6 定级工作要求......................................................................... 4
7 监督管理要求......................................................................... 8
附录A (规范性)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程序.................................. 10
附录B (规范性)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流程图................................ 12
附录C (资料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选用基本要求.......................... 13
参考文献........................................................................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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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上
海普可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仪
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赛源环境检测技术有
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燕锋、周清、李黎明、徐晓骏、费凡、周赤忠、刘金升、戴澐、丁天胜、郑
铭、叶永峰、范志阳、佘伟宏、常帅、邱琳美、商懿、沙佳、毛哲斌、孟文涛、曹钦、霍婷婷、李书娜、
王启龙、王恺巍、王利军、俞筱筱、王辉、于建进、张晴佳、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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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的术语和定义、资质要求、定级工作内容、定级
工作要求、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冶金、
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 301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定级部门classification department
负责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的应急管理部门。
3.2
组织单位organizational unit
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由定级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
务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
3.3
评审单位review unit
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由定级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的单位。
3.4
申请企业applying for enterprise
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申请安全生产标准
化定级的企业。
3.5
评审人员assessor
负责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结果复核、年度抽查等工作的评审员和评审专
家。
4 资质要求
4.1 组织单位基本条件
4.1.1 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纪
行为记录。
4.1.2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及相应的硬件设施。办公场所总使用面积不小于150m2,会议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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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不小于30m2,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小于20m2,自有房产或租赁期不少于3 年。
4.1.3 具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组织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每年接受组织单位的内部培训至少
8 学时。
4.1.4 组织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行业声誉,恪守职业道德。
4.1.5 组织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组织工作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
规范必要的工作程序,以保障整个组织工作过程做到程序规范、行为廉洁、结论准确。质量保证体系、
管理制度和组织工作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工作质量管理手册;
b) 组织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c) 组织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d) 保密制度;
e) 责任追究制度;
f) 档案管理制度;
g) 印章管理制度;
h) 组织工作实施程序;
i) 内部审查程序;
j) 获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程序;
k) 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l) 记录控制程序;
m) 申诉、投诉、争议处理程序。
4.2 评审单位基本条件
4.2.1 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4.2.2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及相应的硬件设施。工贸行业)1评审单位的办公场所总使用面积不
小于250m2,会议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0m2,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小于20m2,自有房产或租赁期不少于3 年;
危化行业)2评审单位的办公场所总使用面积不小于150m2,会议室使用面积不小于30m2,档案室使用面
积不小于20m2,自有房产或租赁期不少于3 年。
4.2.3 具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工贸行业评审单位的评审人员至少
25 名,其中专职评审员至少15 名、专兼职评审专家至少10 名。危化行业评审单位的评审人员至少15
名,其中专职评审员至少10 名、专兼职评审专家至少5 名。
4.2.4 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行业声誉,恪守职业道德。
4.2.5 评审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合格,持评审人员证书上岗,每年接受评
审单位的内部培训至少12 学时。
4.2.6 评审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工作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
规范必要的评审程序,以保障整个评审过程做到程序规范、行为廉洁、结论准确。质量保证体系、管理
制度和评审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管理手册;
b) 评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c) 评审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d) 保密制度;
e) 责任追究制度;
f) 档案管理制度;
g) 印章管理制度;
h) 评审工作实施程序;
i) 内部审查程序;
j) 获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程序;
k) 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l) 记录控制程序;
1) 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
2) 危化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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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处理不符合项和纠正、预防措施程序;
n) 申诉、投诉、争议处理程序。
4.3 申请企业基本条件
4.3.1 生产经营场所在上海市属区域范围内,属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
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企业。
4.3.2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a) 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b)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d) 申请定级之日前1 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 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 万元
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e) 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f) 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g) 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 年(适用时);
h) 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 年(适用时);
i) 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j) 二级企业应取得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在沪上级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三
级企业应取得企业在沪上级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
k) 二级企业应属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
4.4 评审人员基本条件
4.4.1 工贸行业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b)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
c) 具有3 年以上相关行业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
d) 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
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e) 通过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
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4.4.2 工贸行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超
过65 周岁,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b)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c) 具有5 年以上相关行业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d) 熟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标准及生产现场,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的经验,具有与评审工作
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企业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
审等工作能力;
e) 通过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
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4.4.3 危化行业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b) 具有化学、化工工艺、机械、仪表自动化、电气、安全等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大学专
科以上学历或工程类化工、石油化工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c) 具有3 年以上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d) 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e) 通过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
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或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
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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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危化行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超
过65 周岁,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b) 具有化学、化工工艺、机械、仪表自动化、电气、安全等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大学专
科以上学历或工程类化工、石油化工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c) 具有5 年以上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相关的安全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
推荐确认;
d) 熟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标准及生产现场,有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相关专业技术或生产
现场安全工作经验,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
开展对申请企业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能力;
e) 通过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
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或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
训合格证书。
5 定级工作内容
5.1 定级工作程序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通告)的程序进行,安全生产标准
化定级工作程序见附录A。
5.2 定级工作流程图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流程图见附录B。
6 定级工作要求
6.1 组织单位工作要求
6.1.1 申报材料审核
6.1.1.1 组织单位收到申请企业自评报告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予以受理的,由组
织单位将企业申请信息推送至定级部门进行审核。
b) 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
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
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退回企业补正材料的,企业补充申请材料后,
可再次提交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此次企业申请的定级申请流程直接终止,一年内不能再
次申请。
6.1.1.2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
终止,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
6.1.2 选择评审单位
6.1.2.1 审核通过的,由定级部门推送至组织单位选择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审核不通过的,由定
级部门退回至组织单位端进行重新审核。
6.1.2.2 选择评审单位的,由组织单位选择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直接终止的,此次企业申请定级
流程直接终止,一年内不能再次申请。
6.1.3 评审结果复核
6.1.3.1 组织单位每年按一定数量抽取达到拟申请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进行评审结果复核。
6.1.3.2 组织单位应根据被复核企业的行业、规模、复杂程度等,合理安排标准化评审结果复核的现
场复核时间和复核人员。复核组应由2 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复核组长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能力的评
审人员担任。
6.1.3.3 复核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在本次评审前的一个评审周期内,应未向被复核企业提供过安全
生产标准化培训、咨询等相关技术服务,以保证复核活动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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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4 复核活动实施前,复核组长应制订复核通知,至少提前一周将复核通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被
复核企业。
6.1.3.5 组织单位对企业进行的现场复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首次会议由复核组长主持,向被复核企业代表说明复核的目的、范围、依据、方法及实施计
划;
b) 现场复核可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复核,复核组对现场
复核发现的问题应收集相应的文件、记录和影像资料。现场复核的重点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
程序、评审报告与现场情况一致性、有无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不符合项是否已完成整
改等。复核组还应重点复核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承诺,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存在承诺不实的,
复核工作即行终止,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c) 复核发现评审单位未严格履行评审程序、评审报告未如实反映企业真实情况的,组织单位应
向定级部门报告,并根据现场复核情况,重新确定现场评审是否通过。复核发现企业存在重
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组织单位应向定级部门报告,并同时告知企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
门。
d) 末次会议由复核组长主持会议,重申复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和方法,综合分析复核发现情
况,向被复核企业全体与会人员通报复核结果。
6.1.3.6 复核组应根据现场复核情况、复核记录、复核小结等内容编制现场复核报告,复核报告经复
核组全体成员审议后,由组织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定稿,装订印发后存档。
6.1.4 上报定级名单
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定级部门,由定级部门进行名单
公示。
6.1.5 年度抽查
6.1.5.1 组织单位每年按一定数量抽取在公告(通告)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进行年度抽查,
对定级部门认为“有疑问”的企业必须纳入现场抽查范围。
6.1.5.2 年度抽查的流程、内容和要求与本规范6.1.3 的要求一致。
6.2 评审单位工作要求
6.2.1 申报材料复核
6.2.1.1 评审单位在收到组织单位转交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及定级部门的要求,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复核,确认企业申请的行业类别及定级级别。
6.2.1.2 评审单位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向组织单位提出回避。退回组织单位重新通知评
审的,由组织单位重新选择评审单位。
6.2.2 组建评审小组
6.2.2.1 评审单位应根据申请企业的行业、规模、复杂程度等,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能力的评审人
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长应由专职评审人员担任。评审组成员应由5 名及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专兼
职评审专家不少于2 名。
6.2.2.2 评审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在本次评审前的一个评审周期内,应未向申请企业提供过安全生
产标准化培训、咨询等相关技术服务,以保证评审活动的公正性。
6.2.3 制定评审计划
6.2.3.1 评审活动实施前,评审组长应制订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经评审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评
审计划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评审目的和范围;
b) 评审时间;
c) 评审依据及适用评定标准;
d) 评审组成员构成及分工;
e) 评审实施的活动安排、形式;
f) 必要的工作文件和检查清单。
6.2.3.2 评审组长应根据申请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合理安排标准化评审的现场评审时间和评审人员
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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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3 评审组长应至少提前一周将评审计划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申请企业,并由企业告知所在地应急
管理部门。
6.2.4 企业现场评审
6.2.4.1 评审单位应在组织单位下发评审任务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
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6.2.4.2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按拟定的评审计划,向申请企业代表说明评审的目的、范围、依
据、方法及评审实施计划。申请企业参加首(末)次会议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主要负责人,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评员,工会代表,员工代表,各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
人员。
6.2.4.3 现场审查可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对现场
审核发现的问题应收集相应的文件、记录和影像资料。评审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或者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评审。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的重点设施、部位、场所、区域
及作业活动,应进行重点评审。评审组还应重点审核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承诺,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存在
承诺不实的,评审工作即行终止并告知组织单位,组织单位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6.2.4.4 现场评审完成后,评审组应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长应在
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达到拟申请等级的,由
评审单位确认是否需要整改;未达到拟申请等级的,此次企业申请定级流程直接终止,一年内不能再次
申请。评审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评审单位应向定级部门报告,并同时告知企业所
在地应急管理部门。
6.2.4.5 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重申评审的目的、范围、依据和方法,综合分析评审发现情况,
需要整改的不符合项及整改要求,向申请企业全体与会人员通报评审结果,说明评审的后续工作。
6.2.5 整改情况确认
6.2.5.1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
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 个
工作日。
6.2.5.2 评审组应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 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
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评审单位书面告知组织单位。整改通过
的,由评审单位录入评审结果;整改不通过的,此次企业申请定级流程直接终止,一年内不能再次申请。
6.2.5.3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6.2.6 编制评审报告
评审组应根据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内容编制现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组全体成员审议
后,由评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定稿,装订印发后存档。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现场评审的单
位情况和现场评审结果,评审报告附件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现场评审工作基本情况;
b) 现场评审情况告知书;
c) 评审得分表;
d) 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情况;
e) 整改完成情况清单;
f) 企业整改情况告知书;
g) 企业整改期限延长申请;
h) 评审工作公正性声明和保密承诺;
i) 会议签到单;
j) 评审计划;
k) 评审检查表(和/或现场检查记录表);
l)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服务确认单;
m) 现场照片(包括首末次会议及现场主要问题)。
6.3 申请企业工作要求
6.3.1 申请企业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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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 企业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
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见附录C),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
6.3.1.2 每年至少开展1 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 个工作日,及
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6.3.1.3 企业聘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咨询、辅导等服务的,应在自评报告中予以
说明。
6.3.2 线上提交申请
6.3.2.1 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6.3.2.2 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组织单位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
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
6.3.2.3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的企业,需取得相应的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电子版上传至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6.3.3 接受评审通知
申请企业接到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通知后,应告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并应根据评审计划做好以
下准备工作:
a) 通知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会代表、员工代表、
自评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首、末次会议;
b) 根据评审组成员的分工及分组情况,各评审小组均安排相应现场陪同人员;
c) 根据评审组提供的工作文件和检查清单,各部门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要素准备相应的文件、资
料和记录;
d) 根据评审实施活动的安排和形式,为评审组成员提前办理进入工作现场、现场拍摄留证、个
体防护用品等申请手续;
e) 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的重点设施、部位、场所、区域及作业活动,通知
各相应部门及人员做好现场评审的接待准备工作;
f) 收集汇总企业概况、所属行业专业信息、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及运行等汇报
材料;
6.3.4 企业现场评审
6.3.4.1 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不得参加企业现场评审,一经发现,企业现场评审不予通过,并对第三
方咨询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6.3.4.2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会代表、员工代表、
自评员等相关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首次会议,并根据会议安排对企业概况、所属行业专业、
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及运行等内容进行汇报,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还应对上轮评审过
程中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汇报。
6.3.4.3 现场审查时,企业应根据评审组成员的分工及分组情况,为各评审小组安排对应的现场陪同
人员;根据评审组提供的工作文件和检查清单,各部门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要素对应的文件、资料和记
录;根据评审实施活动的安排和形式,为评审组成员提供进入工作现场、现场拍摄留证、个体防护用品
等评审条件;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的重点设施、部位、场所、区域及作业活动,各
对应部门及人员陪同评审组成员进行现场评审。
6.3.4.4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与评审组成员对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进行
交流,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
6.3.4.5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会代表、员工代表、
自评员等相关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末次会议,评审组长向申请企业全体与会人员通报评审
结果,确认不符合项是否需要整改,说明评审的后续工作。
6.3.5 不符合项整改
6.3.5.1 不符合项需要整改的申请企业在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
改工作;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
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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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2 申请企业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报告评审组并上传整改报告,评审单位通过书
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结果。
6.3.6 评审结果复核
评审结果复核工作要求见本规范6.1.3。
6.3.7 公示问题核实
公示期间收到反映问题的,定级部门对相应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的问题进行
调查核实,企业应予以配合。
6.3.8 持续运行
经定级部门公告(通告)的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应坚持自主运行、全员
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结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杜绝走过场、弄虚作假
等现象,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
7 监督管理要求
7.1 组织单位监管要求
7.1.1 定级部门负责组织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组织工作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
把关不严、评审结果复核/年度抽查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组织单位主
要负责人。
7.1.2 发现组织单位参与申请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培训、诊断等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
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组织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7.2 评审单位监管要求
7.2.1 定级部门负责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
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
7.2.2 发现评审单位参与申请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培训、诊断等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
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评审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7.2.3 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除法律法规的要求外,没有申请企业的许可,评审人员不得私
自公开任何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中获得的申请企业要求保密的信息。
7.2.4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撤销其评审人员证书,涉及违法行为的,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a) 泄露申请企业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b)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c) 擅自更改、简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和相关内容;
d) 不到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e) 严重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行为;
f)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g)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
h)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从业;
i)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7.3 申请企业监管要求
7.3.1 组织单位按照定级部门要求,每年对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进行抽查。
7.3.2 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
并由定级部门予以公告(通告),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a)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b) 连续12 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 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
故的;
c) 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d)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e) 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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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f)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g) 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h)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i) 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7.3.3 定级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激励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b) 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定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c) 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d) 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e) 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
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f) 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
荐;
g) 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
(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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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程序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通告)的程序进行。
表A.1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流程表
定级程序对象过程结论操作流程办理时间
自评
内部评审
申请企业
符合
申请等级
形成书面自评报告
—
内部公示10个工作日
申请
申报申请企业
提交申请组织单位受理—
撤回申请企业重新提交申请—
受理组织单位
予以受理定级部门进行审核
10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此次企业申请定级流程直接终
止,一年内不能再次申请
退回企业
补正材料
企业补充申请材料后,可再次提
交受理申请
5个工作日
评审
确认组织单位审
核意见和企业自
评报告
定级部门
审核通过
组织单位选择评审单位
进行现场评审
—
审核不通过组织单位进行重新审核—
通知负责现场评
审的单位评审
组织单位
选择
评审单位
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直接终止
此次企业申请定级流程直接终
止,一年内不能再次申请
—
现场评审评审单位
达到
拟申请等级
评审单位确认是否需要整改
20个工作日
未达到
拟申请等级
此次企业申请定级流程直接终
止,一年内不能再次申请
退回组织单位
重新通知评审
组织单位重新选择评审单位
评审整改评审单位
需要整改企业上传整改报告
不需要整改评审单位录入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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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流程表(续)
定级程序对象过程结论操作流程办理时间
评审
整改反馈申请企业
上传
整改报告
评审单位确认评审是否整改通过
20+20个工作
日a
整改结果评审单位
整改通过评审单位录入评审结果
10个工作日
整改不通过
此次企业申请定级流程直接终
止,一年内不能再次申请
录入
评审结果
评审单位
录入
评审结果
组织单位确认评审结果—
确认
评审结果
组织单位
报送
定级部门
定级部门进行名单公示—
公示
名单确认定级部门同意公示定级部门进行公示—
网络公示定级部门
存在定级部门进行反映问题核实
7个工作日
不存在定级部门进行公告(通告)
问题核实定级部门
反映问题
情况属实
此次企业申请定级流程直接终
止,一年内不能再次申请
—
反映问题
情况不属实
定级部门进行公告(通告) —
公告(通告) 定级部门
同意
公告(通告)
此次企业申请定级流程结束—
不同意
公告(通告)
此次企业申请定级流程直接终
止,一年内不能再次申请
—
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程序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
知》(应急〔2021〕83号)制定。
a 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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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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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资料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选用基本要求
C.1 行业、专业确定
C.1.1 行业划分
C.1.1.1 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行业企业的行业划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确定。
C.1.1.2 冶金等工贸企业的行业划分参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
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确定。
C.1.1.3 企业经营范围存在多种业态时,以危险性较高的生产、经营活动确认其行业。
C.1.2 专业划分
企业的专业划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小类确定。
C.2 评定标准选用
C.2.1 评定标准分类
C.2.1.1 危化行业
C.2.1.1.1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的要求,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作为
通用标准使用。
C.2.1.1.2 考虑到全国各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把最后一个要素设置为开放要素。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行
业特点,将本地区关于安全生产条件尤其是安全设备设施、工艺条件等方面的有关具体要求纳入其中,
形成地方特殊要求。
C.2.1.2 工贸行业
C.2.1.2.1 针对工贸行业包含小行业量多、安全风险参差不齐的状况,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所有行业均
制定专业评定标准。因此在专业评定标准制定中,优先选择工贸行业中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重点领域制
定了专业评定标准,其他行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再补充制定。
C.2.1.2.2 原国家安监总局于2011 年制定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作为通用标准使用。
C.2.1.2.3 针对工贸行业小微企业)3,2014 年原国家安监总局制定印发了《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C.2.1.2.4 目前工贸行业共印发了30 个专业评定标准,其中:冶金行业印发了烧结球团、焦化、炼铁、
炼钢、轧钢、煤气、铁合金等7 个专业评定标准;有色行业印发了氧化铝、电解铝(含熔铸、碳素),
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重金属压力加工等4 个专业评定标准;建材行业印发了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
生陶瓷、石膏板等4 个专业评定标准;机械行业目前执行2005 年发布的考核评级标准;轻工行业印发
了白酒生产、啤酒生产、乳制品生产、造纸、食品生产、饮料、酒类(葡萄酒、露酒)、调味品等8
个专业评定标准;纺织行业印发了纺织、服装等2 个专业评定标准;烟草行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了
烟草企业专业评定标准;商贸行业印发了商场、仓储物流、酒店等3 个专业评定标准。
C.2.2 评定标准选择
C.2.2.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适用于危化行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
审工作,《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和工贸行业各专业评定标准适用于工贸
行业企业及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工作。
3) 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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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C.2.2.2 凡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发布的专业评定标准,须严格依据专业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对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尚未发布专业评定标准的行业,可依据《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行业或地方制定的专业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C.2.2.3 危险行业及工贸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选用情况详见表C.1。
表C.1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选用情况一览表
序号行业规范性文件专业评定标准适用行业
1 危化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
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
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
造业、594危险品仓储等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
产、使用、储存企业及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
经营企业,上述行业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2
工贸
小微安监总管四〔2014〕17号
《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除专业评定标准外的
企业)
3
冶金
安监总管四〔2010〕172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定标准(轧钢)》
3130钢压延加工(包括钢铁联合企业中的轧钢单
元及独立轧钢生产企业)
4 安监总管四〔2011〕11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定标准(焦化)》
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钢铁联合企业中
的焦化企业)
5 安监总管四〔2011〕12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定标准(烧结球团)》
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包括钢铁联合企
业中的烧结球团单元及独立烧结球团生产企业)
6 安监总管四〔2011〕13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定标准(铁合金)》
3140铁合金冶炼
7 安监总管四〔2011〕110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定标准(炼铁)》
3110炼铁(包括钢铁联合企业中的炼铁单元及独
立炼铁生产企业)
8 安监总管四〔2011〕110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定标准(炼钢)》
3120炼钢(包括钢铁联合企业中的炼钢单元及独
立炼钢生产企业)
9 安监总管四〔2011〕110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定标准(煤气)》
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冶金企业中的煤
气(含天然气)单元](不包括炼铁、炼钢、轧钢、
焦化、铁合金、烧结球团专业评定标准中涉及的
范围)
10
有色
安监总管四〔2011〕56号
《氧化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评定标准》
3216铝冶炼-氧化铝(包括联合企业中的氧化铝生
产单元及独立氧化铝生产企业)
11 安监总管四〔2011〕56号
《电解铝(含熔铸、碳素)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
准》
3216铝冶炼-电解铝(含熔铸、碳素)(包括联合
企业中的电解铝生产单元及独立电解铝生产企
业)
12 安监总管四〔2011〕130号
《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321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包括铜、镍、铅、锌、锡、
锑、铋、镉、汞等九种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
13 安监总管四〔2011〕130号
《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325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指生产铸锭、板、带、箔、
管、棒、型、线、锻件等有色金属产品(粉材除
外)的企业,有色金属产品包括铝、铜、钛、镍、
镁、锌、锡、铅等有色金属产品及其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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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表C.1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选用情况一览表(续)
序号行业规范化文件专业评定标准适用行业
14
工贸
建材
安监总管四〔2011〕55号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定标准》
3011水泥制造(包括具有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
生产水泥熟料企业及水泥粉磨站等企业)
15 安监总管四〔2011〕111号
《平板玻璃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评定标准》
3041平板玻璃制造
16 安监总管四〔2011〕111号
《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3071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2卫生陶瓷制品制造
(具有完整生产线的陶瓷砖、卫生陶瓷、烧结瓦
及建筑琉璃等陶瓷制品的生产企业)
17 安监总管四〔2013〕6号
《石膏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定标准》
3024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石膏板(具有完整纸面石
膏板生产线的企业)
18 机械安监管管二字〔2005〕11号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
准化考核评级标准》
33金属制品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35专用设备
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37铁路、船舶、航空航
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
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0仪器仪表制造业,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
理业等9大类企业。不包括:338金属制日用品制
造,373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4航空、航天器
及设备制造,376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84
电池制造,385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7照明器具
制造,403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5衡器制造等9
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3322手工具制造,3324
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3351建筑、家具
用金属配件制造,3379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
品制造,3473照相机及器材制造,3587眼镜制造
等6个小类的企业;3399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
小类中武器弹药制造的企业;特种设备目录中的
特种设备制造企业
19
轻工
安监总管四〔2011〕114号
《白酒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评定标准》
1512白酒制造、1514黄酒制造(参照执行)
20 安监总管四〔2011〕114号
《啤酒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评定标准》
1513啤酒制造
21 安监总管四〔2011〕114号
《乳制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定标准》
144乳制品制造
22 安监总管四〔2011〕126号
《造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定标准》
221纸浆制造、222造纸(包括具有完整造纸生产
线企业、生产造纸熟料企业及造纸粉磨站等企业)
23 安监总管四〔2011〕126号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评定标准》
14食品制造业(包括食品加工、罐头生产、面粉、
食品发酵、烘焙加工和食用油加工等企业,糖果、
非酒精饮料、医药行业的非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
保健品企业可参照执行)
24 安监总管四〔2013〕6号
《饮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评定标准》
152饮料制造[包括碳酸饮料(汽水)类、果汁和
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包装饮用水类、茶饮料
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风味饮料类、特
殊用途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及其他饮料类等企业]
T/SWSA 001—2025
16
表C.1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选用情况一览表(续)
序号行业规范化文件专业评定标准适用行业
25
工贸
轻工
安监总管四〔2013〕6号
《调味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定标准》
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植物油分离制品(可食用)
(芝麻油分离品)、1340制糖业、1373水果和坚
果加工(水果酱、坚果酱)、1392豆制品制造-
豆制品(豆腐乳)、1453蔬菜、水果罐头制造(番
茄酱罐头、果酱类罐头)、1459其他罐头食品制
造-香菇肉酱罐头及其他调味类罐头、1461味精制
造、1462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1469其他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其他调味品、1494盐加工
-食用盐(包括食用盐、食糖、酱油、食醋、味精、
芝麻油、酱类、腐乳、香辛料加工等调味品生产
企业,其他类调味品参考执行)
26 安监总管四〔2013〕6号
《酒类(葡萄酒、露酒)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
标准》
1515葡萄酒制造、1519其他酒制造-果酒(参照执
行)、配置酒(露酒)
27
纺织
安监总管四〔2011〕126号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定标准》
17纺织业(适用于棉纺、织造、化纤、染整、成
衣等纺织企业,其他纺织企业参照执行)
28 安监总管四〔2013〕6号
《服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评定标准》
18纺织服装、服饰业(适用于以面料为主要原料,
进行裁剪、缝制等加工后生产服装、服饰的生产
企业,皮革、毛皮服装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29 烟草YC/T 384.1~384.4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规范》
16烟草制品业、5128烟草制品批发
30
商贸
安监总管四〔2011〕123号
《商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定标准》
521综合零售(包括百货商场、超级市场等相关企
业,其他商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31 安监总管四〔2011〕123号
《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评定标准》
592通用仓储、593低温仓储、5952棉花仓储、5959
其他农产品仓储、599其他仓储业(适用于仓储物
流企业,不适用车站和码头、危险物品经营和储
存、运输等企业)
32 安监总管四〔2013〕6号
《酒店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评定标准》
61住宿业(适用于旅游饭店、一般旅馆等企业,
其他住宿服务企业参照执行)
33 通用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冶金等工贸行业(除专业评定标准外的企业)
T/SWSA 001—2025
17
参考文献
[1] YC/T 384.1-2018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1部分:基础管理规范
[2] YC/T 384.2-2018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安全技术和现场规范
[3] YC/T 384.3-2018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3部分:考核评价准则和方法
[4] YC/T 384.4-2015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4部分:岗位规范和评价要求
[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的通知(安
监管管二字〔2005〕11号)
[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1〕93号)
[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的通知(安监总
管四〔2010〕172号)
[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的通知(安监总
管四〔2011〕11号)
[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的通知(安
监总管四〔2011〕12号)
[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的通知(安监
总管四〔2011〕13号)
[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
55号)
[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氧化铝、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
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56号)
[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
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
[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炼铁炼钢煤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110号)
[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111号)
[1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白酒啤酒乳制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
监总管四〔2011〕114号)
[1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商场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
管四〔2011〕123号)
[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纺织造纸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
监总管四〔2011〕126号)
[1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的通知(安
监总管四〔2011〕128号)
[2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
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30号)
[2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石膏板饮料调味品酒类(葡萄酒、露酒)服装生产企业和酒店
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3〕6号)
[2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
监总管四〔2014〕17号)
[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
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
[24]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
(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
[25]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
T/SWSA 001—2025
18
[24]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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