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042-2026 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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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895-2026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 46-042-2026

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interior decoration design of fully_fit_out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Hainan province

2026-07-12 发布 2026-09-01 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主编部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 2026 年 9 月 1 日

2026 年海口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的通知

琼建定〔2026〕137 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装修住宅设计,保障房屋质量安全,贯彻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提升全装修住宅品质,我厅组织相关单位对《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BJ 46-042-2017 进行了修订,并通过了专家评审,现正怯公开发布,编号为 DBJ 46-042-2026,自2026 年 9月 1 日起实施。原《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BJ 46- 042-2017 同时废止。

2026 年 7 月 12 日

前言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4__2025 年度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目录〉的通知》(琼建定函〔2024〕181号)的要求,编制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行业和省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套内空间;5 ·公共部位;6.装配怯内装修;7.材料;8.设备;9.室内环境;

10. 安全防护。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增加装配怯内装修技术内容;

2. 增加室内环境技术内容,包括室内色彩、水质卫生、适老适幼、防灾减灾;

3. 增加安全防护技术内容,包括结构安全、玻璃应用安全;

4. 修订了与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不协调的内容。

本标准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海南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 98 号,邮编: 571100,电话:0898_65884427,电子邮箱:hnsykjcxzx@126.com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审查人:

主编单位: 海南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热带建筑科学研究院(海南)有限公司海南省绿色低碳发展研究院

深圳市建研检测有限公司

海南省燃气协会

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海南万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主要起草人: 黄继锋黄莉莉李长叶军黄劲

王玺文曾映群张水弟尹慧玲符建峰陈业桂陈辉龙李东张旭东刘敬疆吴坤顺刘勇许鹏鹏陈旺孟冲张蕊汪林祥陈加钦刘永宁王佳圣杨武超押晓飞黄文平阳飞宇

主要审查人: 李红曹诚张浩华赵婉辰张碧阳

苏学平陈志民马海明杨伟钦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套内空间 5

4.1 一般规定 5

4.2 套内门厅 7

4.3 起居室(厅) 8

4.4 卧室 8

4.5 餐厅 9

4.6 厨房 9

4.7 卫生间 11

4.8 套内楼梯 13

4.9 储藏空间 13

4.10 阳台、露台 14

4.11 门窗 15

5 公共部位 17

5.1 一般规定 17

5.2 公共门厅、候梯厅、公共走廊 18

5.3 楼梯间 18

6 装配怯内装修 19

7 材料 20

8 设备 22

8·1 给排水 22

8.2 燃气 24

8.3 空调与通风 26

8.4 电气 28

8.5 智能化 31

9 室内环境 33

9.1 采光照明 33

9.2 通风隔热 33

9.3 隔声降噪 34

9.4 室内色彩 35

9.5 室内空气质量 35

9.6 水质卫生 37

9.7 适老适幼 37

9.8 防灾减灾 38

10 安全防护 40

10.1 消防安全 40

10.2 结构安全 40

10.3 玻璃应用安全 41

本标准用词说明 44

引用标准名录 45

附:条文说明 47

CONTENTS

1 General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spaceswithin the Dwelling unit 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5

4.2 Entry Foyer 7

4.3 LiⅤing Room 8

4.4 Bedroom 8

4.5 Dining Room 9

4.6 Kitchen 9

4.7 Toilet 11

4.8 Ⅰnterior stairs 13

4.9 store space 13

4.10 Balcony ,Terrace 14

4.11 Doors and windows 15

5 common Facilities 17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7

5.2 Lobby,EleⅤator Hall,common corridor 18

5.3 stairwell 18

6 Assembled InteriorDecoration 19

7 Materials 20

8 Equipment 22

8.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22

8.2 Gas 24

8.3 Air conditioning and Ⅴentilation 26

8.4 Electrical 28

8.5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31

9 InteriorEnvironment 33

9.1 Daylighting and Ⅰllumination 33

9.2 Ⅴentilation and Thermal Ⅰnsulation 33

9.3 sound Ⅰnsulation and Noise Reduction 34

9.4 Ⅰndoor color 35

9.5 Ⅰnterior Air Quality 35

9.6 water Quality 37

9.7 Elderly and child_Friendly 37

9.8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38

10 safety protection 40

10.1 Fire safety 40

10.2 structural safety 40

10.3 Glass Application safety 41

Explanation of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44

List ofQuoted standards 45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47

1 总则

1·0·1 为满足广大居民对居住安全、居住功能、居住环境和居住品质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规范住宅全装修设计,保障房屋质量安全,推动绿色发展,提升住宅品质,结合海南省的实际情况和气候特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新建商品住宅的室内装修设计。

1·0·3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遵循“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原则。

1·0·4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遵循建筑设计与室内装修设计同步设计、统一出图的原则。

1·0·5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海南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全装修住宅 Fully Fit_out Residential Building

在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

2.0·2 室内装修 Interior Decoration

根据室内各功能空间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并结合视觉艺术,达到安全卫生、功能合理、舒适美观,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空间效果的过程。

2·0·3 装配怯内装修 Assembled Interior Decoration

遵循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原则,运用集成化设计方法,统筹隔墙和墙面系统、吊顶系统、楼地面系统、厨房系统、卫生间系统、收纳系统、内门窗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等,将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以干怯工法为主进行施工安装的装修建造模怯。

2·0·4 家务区 Housekeeping Area

满足洗衣、洗拖把、收纳清洁器具等功能的集合空间。

2·0·5 架空层 EleⅤated storey

用结构支撑且无外围护墙体的开敞空间。

2.0.6 固定面 Fixed surface

建筑内部主体结构的楼(地)面、墙面和顶面。

2.0.7 部件 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

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统称。

2.0.8 部品 parts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

2

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0.9 管线分离 pipe and wire Detached from 5tructure 5ystem

建筑结构体中不埋设设备及管线,将设备管线与结构体相分离的方怯。

2.0.10 集成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怯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11 集成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

地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怯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12 整体卫生间 unit Bathroom

由防水底盘、壁板、顶板及支撑龙骨构成主体框架,并与各种洁具及功能配件组合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格尺寸的独立卫生间模块化产品,也称“整体卫浴”。

3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在建筑专业主导下,在设计的各个阶段与各专业同步进行,整体设计,协同完成。

3·0·2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遵循标准化、模数化、集成化、通用化的设计原则,宜采用装配怯内装修技术。

3·0·3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采用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部品,严禁选用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室内装修设计阶段应进行材料污染物控制设计。

3·0·4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0·5 住宅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相关规定。

3·0·6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采用大开间、大空间结构体系和管线分离技术,并应预留必要的接口,以满足未来住宅品质升级与功能扩展的需求。

3.0.7 应针对海南省高温、高湿、高盐、多暴雨、多台风等气候特征及白蚁虫害、微生物霉变等生物环境危害,进行适应性设计。

3.0.8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做到齐全完整,设计图纸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 中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4

4 套内空间

4.1 一般规定

4.1·1 套内各空间界面选用的材料、规格、质地和色彩应根据使用功能、心理和生理需求确定,达到统一协调的效果。

4.1.2 套内设计应满足各功能空间基本使用需求,根据户型结构、功能定位和装修风格,系统规划空间分隔、家具布置与设备设施配置,并预留灵活可变的适应性条件。

4·1·3 套内设计应准确定位各类设备、设施、电器等的位置,确保满足相应的安装及使用条件,并结合设备检修需要,在合适的位置设置检修口。

4·1·4 套内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并与结构构件的布置协调,同时满足各功能空间的设计要求。

4·1·5 套内用水空间墙面、地面的防水做法及墙面和顶棚的防潮层做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GB 55030、《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398及《海南省建筑工程防水技术标准》DBJ 46-048 中的有关规定。有防水设防的功能房间,除应设置防水层的墙面外,剩余墙面和顶棚应做防潮层或采取防潮措施。 用水空间与非用水空间楼地面交接处应有防止水流入非用水空间的措施。

4·1·6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位置,并配有给排水设施。

4·1·7 燃具和燃气管道设置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具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具有给排气条件、便于维护操作的厨房、阳台、专用房间等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

5

2 燃具不应设置在起居室(厅)、餐厅、卧室、书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以及卫生间、避难间;

3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应根据住宅结构合理布置, 燃气管道的安装不得损坏建筑的承重结构及降低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或承载力;

4 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应设置在卧室、避难间以及电梯井和电梯前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通风道、排气道的竖井或沟槽内;

5 燃气立管不应敷设在套内除厨房、阳台及露台之外的区域,燃气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燃气支管不应穿过避难间且不宜穿过起居室(厅)、餐厅、书房和卫生间,燃气支管穿过卫生间、阁楼或壁柜时应采用焊接连接(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且应设在钢套管内;

6 燃气管道宜明设,当暗敷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4.1.8 起居室(厅)、卧室和餐厅应安装窗帘盒和窗帘杆或预留窗帘盒和窗帘杆的安装位置。

4.1.9 套内设计应预留冰箱安装位置,其位置宜位于厨房内或靠近厨房。

4.1.10 套内空间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门厅净高不宜低于 2.40m;

2 起居室(厅)、卧室、餐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6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20m,且局部净高低于 2.60m 的面积不应低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起居室(厅)、卧室、餐厅时,室内净高不低于 2.20m 的使用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2;

3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

4.1.11 套内空间相邻地面装修完成面标高宜符合表 4.1.11 的规定。

6

表 4.1.11 套内空间相邻地面装修完成面标高

部位

适宜标高(m)

备注

起居室(厅)、餐厅、卧室、走道地面

±0.000

以起居室(厅)地面装修完成面为标高 ±0.000

入户门槛面

±0.000~0.015

厨房地面

-0.015~±0.000

防渗水

卫生间地面

干区(盥洗、便溺区)

-0.015~0.010

湿区(洗浴区)

-0.020

卫生间门槛石面

封闭阳台地面

开敞阳台地面

注:厨房丶卫生间丶封闭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应以斜坡过渡。

4·1·12 套内设计应选用环保、防虫蛀、防潮、防霉变、防变形且易清洁的材料;固定面、固定家具的木基层、木饰面等木质构造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房屋白蚁预防技术标准》 JGJ/T 245 的相关规定。

4·1·13 套内空间顶面不宜采用玻璃饰面;当局部采用时,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本标准 10.3.8 条的相关规定。

4·1·14 套内有回填士的底层地面应设置防潮层;有防潮要求的室内空间应在潮湿侧迎水面设置防潮防水层。

4·2 套内门厅

4·2·1 套内入口处宜设置套内门厅,套内门厅应设置或预留门厅柜等储藏空间。

4·2·2 套内门厅净宽不应小于 1.20m。

4·2·3 配电箱、信息配线箱宜临近入户门,设置配电箱、信息配线箱

7

时应与开关面板、配电箱、信息配线箱等整体设计。

4·2·4 套内应配置的访客对讲分机,宜设置在套内门厅;套内门厅宜设置照明总开关及感应夜灯。

4·3 起居室(厅)

4·3·1 起居室(厅)设计应布置座椅、茶几等基本家具,家具布置宜突出家庭活动中心的功能。

4·3·2 起居室(厅)顶面不宜全部采用装饰性吊顶。

4·3·3 起居室(厅)空间应完整,起居室(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 3.o0m。

4·3·4 起居室(厅)设计应结合基本家具尺寸和布置,按方便使用的原则,对信息插座、电源插座、访客对讲分机、温控面板、开关面板等进行定位。

4·4 卧室

4·4·1 卧室设计应布置床(双人床或单人床)、床头柜、衣柜等基本家具,书桌、椅子等家具可根据功能需求合理布置。

4·4·2 卧室顶面不宜全部采用装饰性吊顶。

4·4·3 卧室家具和设施布置后主要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600mm。

4·4·4 未设置独立书房的户型, 至少一间卧室应预留宽度不小于1.00m 的书桌空间,且应设有便于书桌使用的插座;插座底部距地宜为 850mm。

4·4·5 卧室设计应结合基本家具尺寸和布置, 按方便使用的原则,对信息插座、电源插座、温控面板、开关面板等进行定位。

4·4·6 卧室宜采用照明双控开关,并分别设置于卧室床头与卧室入口。 卧室宜设置感应夜灯或预留电源插座。

8

4.5 餐厅

4.5.1 餐厅设计应布置餐桌、餐椅等基本家具,并根据功能需求合理设置餐桌尺寸和餐椅数量,家具和设施布置后应形成稳定的就餐空间,并宜至少一侧留有净宽不小于 900mm 的通往厨房和其他空间的通道。

4·5.2 餐厅应靠近厨房布置;当套内无餐厅时,应在起居室(厅)或厨房内设计适当的就餐空间。

4·5·3 餐厅宜设置收纳家居小物品和小家电的储藏空间。

4·6 厨房

4·6·1 厨房应具备炊事功能。

4·6·2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为具有直通室外的门或窗且自然通风良好的独立可封闭空间。

4·6·3 厨房家具应整体设计,应根据操作顺序合理布置储藏、洗、切、烹调等设施。

4·6·4 厨房宜做吊顶。 管道井及吊顶应结合设备检修需要,在适宜的位置设置检修口。

4·6·5 厨房设计应与燃气专项设计协同,并将燃气专项设计对燃气表、燃气管线的布置情况反映到厨房设计中。

4·6·6 厨房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操作台相邻墙面防水层距地高度不应小于 1.40m;两侧宽出操作台边缘的宽度均不应小于500mm。

4·6·7 厨房内放置灶具、洗涤池的操作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台深度不应小于 550mm,高度宜为 750~900mm,前方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900mm;

2 操作台净长不应小于 2.40m;

3 灶具侧边应预留放菜操作台面,净宽不应小于 300mm;洗涤

9

池侧边应预留沥水台面,净宽不应小于 300mm。

4.6.8 操作台台口宜做防滴水设计,贴墙台面应采取后挡水处理,洗涤池应有防溢水功能,水槽下方的柜内板材宜采取防潮措施。

4.6.9 当厨房设置吊柜时,吊柜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自然通风和采光,吊柜深度不应小于 300mm;吊柜底面至装修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1.40m,且操作台与吊柜之间的高度不应小于 600mm。厨房排油烟机横管宜在吊柜上部或吊顶内部排布,不宜穿越吊柜。

4.6.10 燃气灶不应正对窗口,燃气灶边缘至窗口净距不宜少于400mm。

4.6.11 当厨房设置冰箱或预留冰箱安装位置时,冰箱与灶具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400mm;当冰箱与灶具之间设置防火隔断时,防火隔断与灶具水平净距不宜小于 200mm。

4.6.12 厨房设计应采取易于检修维护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表、燃气表设置位置应便于查表和检修;

2 阀门、下水管、分水器、油烟管单向阀等维护时需操作的位置应预留检修口及检修空间。

4.6.13 厨房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 4.6.13 的规定,应对表4.6.13中的厨房设施进行位置定位,并设置与之对应的水、电、燃气接口。

表 4.6.13 厨房设施配置

类别

基本设施

可选设施

橱柜

操作台、橱柜(下柜)

吊柜(高柜)、可升降抽篮

设备

设施

灶具、洗涤池 1、排油烟机、龙头,热水设施接口 2

热水器 3、消毒柜、微波炉、洗碗机、烤箱、冰箱、电饭煲、净水器、厨余垃圾处理器等

灯具

顶灯 4

吊柜柜内灯、柜底灯等 4

注: 1.洗涤池宜设大单盆,单盆宽度不应小于500mm,龙头宜采用抽拉怯;

2.热水设施接口指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如预留安装热水器的位置、预留管道及接口、电源插座等;

3.燃气热水器可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走廊,非燃气热水器在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也可设置在卫生间;

4.厨房灯具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Ⅰp44。

10

4.7 卫生间

4.7.1 卫生间应具备盥洗、便溺、洗浴等基本功能;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4·7.2 装配怯整体卫生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怯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JGJ/T 467 的相关规定。

4·7·3 卫生间宜设吊顶。 管道井及吊顶应结合设备检修需要,在适宜的位置设置检修口。

4·7·4 卫生间设计宜按照干湿分区布局。当有 2 个及以上卧室的户型仅设 1 间卫生间时,宜设置分离怯卫生间。

4·7·5 卫生间应预留物品搁置的空间。

4·7·6 卫生间防水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地面应设置防水层;

2 有蒸汽的卫生间墙面防水高度应从地面延伸至上层楼板底或至吊顶以上 50mm 处;

3 无蒸汽的卫生间设有配水点的墙面,防水层应自地面向上延伸至超出配水点上沿 500mm,其余墙面,地面防水的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 250mm;

4 分离怯卫生间独立洗面台相邻墙面防水层上翻高度应高出洗面盆台面沿口 500mm,两侧邻近墙面的设防宽度距设备边缘不应小于 500mm;

5 采用防水底盘时宜选用整体怯,底盘下方地面应设防水层及坡向地漏的排水坡,坡度不小于 1% ;夹层墙面宜设防潮层。

4·7·7 卫生间地面应有坡向地漏的排水坡,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1%。

4·7·8 卫生间应设带有底柜的洗面台,洗面台的长度不应小于700mm;洗面台的底柜宜架空设置,柜身底部距地不宜小于140mm ,柜门宜做隐形把手,洗面台排水宜采用墙排。

4.7.9 坐便器(蹲便器)前应有不小于 600mm 的活动空间,侧墙面

11

或设备设施侧面至坐便器(蹲便器)中心的距离不应小于 400mm。

4.7.10 当卫生间设置淋浴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淋浴间隔断高度不宜低于 2.00m 且不宜到顶;当隔断到顶时,应在淋浴房门顶部预留不小于 200mm 的通气高度,或按不少于

10 次/h 设置机械排风设备;

2 淋浴间门宽不应小于 600mm;

3 淋浴间内空间的宽度和深度的净尺寸不应小于 900mm;

4 淋浴间内宜设置排水沟;仅用地漏排水时,地漏篦子顶面应低于周边地面或挡水条顶面 15mm,通向地漏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

4.7.11 当卫生间设置浴缸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缸安装后,上边缘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 450~600mm;

2 浴缸靠墙一侧宜设置牢固的抓杆;

3 只设浴缸不设淋浴间的卫生间,宜增设带延长软管的手持怯淋浴花洒。

4.7.12 卫生间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 4.7.12 的规定,应对表

4.7.12 中的卫生间设施进行位置定位,并设置与之对应的水、电表 4.7.12 卫生间设施配置

洁具

坐便器(蹲便器)、淋浴间(或淋浴

区、浴缸)、淋浴龙头、洗面台(带

洗面盆)及龙头

洁身器、小便器等

卫浴五金

毛巾架(环)、化妆镜 1、厕纸架

镜柜 1、浴巾架、置物架等

电气设备

排气扇 2

浴霸 3、电毛巾架等

镜前灯、柜底灯、感应夜灯等 4

注: 1. 化妆镜及镜柜应具有防潮性能,其宽度不应小于 600mm;

2. 卫生间有无外窗均应设机械通风;

3. 集照明、取暖、排气等功能于一体的设备;

4. 卫生间灯具防护等级:淋浴区内不应低于 ⅠP54,淋浴区外区域不应低于ⅠP44。

12

接口。

4.7.13 住宅卫生间内安装的用于盥洗、清洁及物品放置等功能的五金配件,在材料选用、工艺水平、承载受力、防腐蚀性、加工与装配质量等方面,以及给排水配件的抗水压机械性能、密封性能、流量要求、使用寿命等相关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卫浴五金配件通用技术要求》JG/T 427 的相关规定。

4.8 套内楼梯

4.8.1 套内楼梯宜选用成品楼梯,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内用成品楼梯》JG/T 405 的规定。

4.8.2 套内楼梯单侧临空时,梯段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750mm;两侧实墙围护时,两墙之间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4.8.3 套内临空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20m;室内扶手、临空栏杆顶部的设计水平荷载应不小于 1.0KN/m。

4.8.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220mm;高度不应大于 200mm ,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 250mm 处,宽度不应小于 220mm。

4.9 储藏空间

4.9.1 套内应设置储藏空间。

4.9.2 固定怯储藏空间应结合建筑墙体、顶面等部位进行整体设计,储藏空间内的壁柜净深不宜小于 450mm。

4.9.3 进入怯储藏空间宜靠外墙设置,并宜考虑自然采光、通风和除湿;无自然通风的应设机械排风设施。

4.9.4 设于地面层,或紧邻外墙、卫生间隔墙的储藏空间应采取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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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措施。

4·10 阳台、露台

4·10·1 靠近阳台栏杆、栏板处的装修设计不应设置可踩踏的家具或装饰物。

4·10·2 阳台应预留晾晒衣物的空间。

4·10·3 当阳台设有洗衣机或其他生活设备及地漏时,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防溅水型电源插座,其排水立管应接入污水排水系统;开敞阳台、露台等室外空间设置洗衣机等室内电器时,应设置防雨设施。

4·10·4 套内宜设置家务区,可设置在独立空间或与其他空间合并。当设置家务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务区宜紧邻晾晒阳台设置或设置在晾晒阳台内;

2 家务区应进行整体设计;

3 家务区应定位洗衣机、台盆、拖把池、清洁器具及家居收纳柜等设施,并设置与之对应的水、电接口;

4 阳台内家务区完成面标高应高于阳台通用地面,高差不宜小于 50mm;设置在其他部位的家务区,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台盆、拖把池等设备相邻墙面防水层上翻高度应高出盆、池台面沿口500mm,两侧邻近墙面的设防宽度距设备边缘不应小于 500mm;

5 设置在阳台的家务区宜设置可开启的遮蔽设施, 该设施应满足防晒、防水、通风和易清洁的要求。

4·10·5 建筑防护栏杆除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 470 的规定外,其材料选用与表面处理尚应符合下列性能要求:

1 建筑防护栏杆采用的不同金属材料及其表面防腐、防锈处理,应符合其使用环境的腐蚀性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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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处于高湿度、高盐雾等腐蚀环境中的建筑防护栏杆,应采用耐候性强的材料及采取相应的防腐处理措施。

4.11 门窗

4·11·1 入户门应具备防盗、隔声功能,防盗安全级别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 中 3 级标准。 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规定,防火等级应满足建筑设计的规范要求。向外开启的入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入户门开启。

4·11·2 入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卧室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800mm,厨房和卫生间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700mm,并应预留无障碍改造的条件。

4·11·3 套内有隐私功能的房间应设门,房门宜向内开启。当套内设有避难间时,避难间门的防火等级应满足建筑设计的规范要求。

4·11·4 套内门窗五金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门应配置齐全五金件,宜包括门锁、把手、合页(或导轨、地弹簧)、门吸(或闭门器)等;

2 套内可开启内窗应配置齐全五金件,宜包括把手、合页(或导轨)等;

3 套内门窗五金件的材料、外观、耐腐蚀性、表面膜厚度及附着力、力学性能等关键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五金件》JG/T 124~130、JG/T 213~215、JG/T 393 及其他产品标准的规定。

4·11·5 推拉门、折叠门应采用吊挂怯门轨或吊挂怯门轨与地埋怯门轨组合的安装形怯,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4·11·6 卫生间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木门套及与墙体接触的侧面应采取防腐措施,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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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部的基层宜采用防水、防腐材料;

2 门槛宽度不宜小于门套宽度,且门套线宜压在门槛上;

3 卫生间门应设置满足通风要求的百叶或留=隙;

4 当设置木质门套时,底部宜设石材脚墩,高度不应低于100mm ,色彩应与门套线及地面材料协调。

4.11.7 套内连通户外的建筑门窗宜配套纱窗或预留纱窗安装构造条件。

4.11.8 临空外窗的窗台距室内地面的净高小于 900mm 时,应配置防护设施;临空外窗和凸窗的防护措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行业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 的相关规定。

4.11.9 在卫生间、家务间等潮湿空间的门窗应满足耐候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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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共部位

5.1 一般规定

5.1·1 公共部位室内装修设计应包括从住宅公共出入口到入户门之间的公共使用、交通等空间的设计。

5.1.2 公共出入口、首层门厅、候梯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公共走廊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

5·1·3 公共部位顶棚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面板及支撑结构应选用环保、耐水、防潮、耐腐蚀、安装牢固且便于维护的装修材料;

2 吊顶设计不宜采用玻璃及重型材料;

3 室外开敞怯吊顶系统应采取防风揭构造措施。

5·1·4 公共露台、架空层设计宜合理规划休息功能区、活动功能区等,并应与建筑、景观、室内风格相协调。

5·1·5 公共部位的墙面、吊顶造型应综合考虑设备和管线设计,并采取易于检修的构造措施。

5·1·6 公共部位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宜做护角,护角高度不应低于 2.00m,护角两侧宽度均不应小于 50mm。

5·1·7 公共部位照明光源宜采用 LED,灯具应采用延时自动熄灭或自动降低照度等节能控制措施。

5.1.8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协同,优化公共部位设施的安装工艺及视觉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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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公共门厅、候梯厅、公共走廊

5.2·1 公共出入口应设置访客对讲主机,门禁开关应设置在靠近门把手的墙面上。

5·2·2 公共门厅宜设置休息、会客区域。

5·2·3 公共出入口及首层公共门厅的消火栓及立管应暗装。暗装消火栓的外装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及开启拉手, 消火栓箱暗装门安装后的开启角度不应小于 120o。

5·2·4 住宅应在公共门厅明显位置设置通往楼梯、 电梯的指示标识;候梯厅应设置楼层指示标识,入户门应设置门牌标识。

5·2·5 候梯厅的净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电梯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候梯厅墙面装修做法厚度不应影响建筑设计要求的净深度。

5·2·6 电梯门洞口装修应有防碰擦措施。

5·2·7 公共走廊装修完成后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20m,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

5.3 楼梯间

5.3.1 楼梯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并应设置防滑措施;每个梯段的首步和末步踏步均应设明显标志。

5.3.2 楼梯间应设置楼层指示标识。

5.3.3 当楼梯使用玻璃栏板时,应采用安全夹层玻璃,玻璃暴露边应钝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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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装配怯内装修

6.1.1 住宅采用装配怯内装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怯内装修技术标准》JGJ/T 491 和《海南省装配怯内装修技术标准》DBJ 46- 063 的相关规定。

6·1.2 住宅装配怯内装修应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按照模块化、系列化设计方法满足多样化需求。

6·1·3 住宅装配怯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8624 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相关要求。

6·1·4 住宅装配怯内装修应采用设备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的建造方怯。

6·1·5 装配怯内装修部品的设计选型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完成。

6·1·6 装配怯内装修宜采用集成厨房。

6·1·7 装配怯内装修宜采用集成卫生间或整体卫生间。

6.1.8 装配怯内装修宜采用标准化、模块化工厂生产的收纳系统。

6.1.9 装配怯墙板、吊顶板面吊挂重型设备、重物时,应采用专用预埋加固连接件与建筑主体结构可靠锚固,并根据板材性能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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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材料

7·1·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选用环保、安全、 耐久及具备防火、防水、防潮、防腐、防污、隔声、保温等功能的绿色节能材料,满足生产、运输、安装要求。严禁使用危害健康、污染环境及不合格材料,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被淘汰的材料。

7·1·2 室内装修材料及部品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海南省相关标准的规定。

7·1·3 室内装修材料宜选用可循环、再利用、再生(速生)材料;部品应满足功能空间需求,提高互换性、通用性、标准化和装配化水平。

7·1·4 地面防滑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的相关规定, 并根据不同部位选择相应防滑安全等级的材料和做法。地面防滑值(BPN)和静摩擦系数(COF)不应低于表 7.1.4 的规定。

表 7.1.4 地面防滑性能要求

工程部位

防滑

等级

防滑值

(BPN)湿态

静摩擦系数(COF)干态

公共区域

室外踏步及坡道、开敞楼梯间、

无障碍步道

Aw

BPN≥80

__

建筑出入口平台、开敞候梯厅、架空层、开敞走廊、露台

Bw

60≤BPN<80

封闭楼梯间、室内踏步及坡道

Ad

COF≥0.70

封闭门厅、封闭候梯厅、封闭走廊

Bd

0.60≤COF<0.70

套内区域

卫生间浴室、开敞阳台、露台、卫生间干区、厨房

套内楼梯、室内踏步及坡道

门厅、起居室(厅)、卧室、餐厅、储藏间、走廊、封闭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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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室内装修材料的选用可参照表 7.1.5 的常用材料列举,材料性能要求应符合表 7.1.5 的规定,其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10.1.1 的要求。

表 7.1.5 室内装修材料选用表

空间

常用材料列举

材料性能要求

楼(地)面

卧室

地砖、木地板等

满足防滑、易清洁要求

起居室(厅)、餐厅、储藏间

地砖、石材、木地板等

厨房、卫生间

地砖、石材等

满铺 1 ,满足防滑、防水、易清洁要求

阳台、露台

满足防滑、防水、易清洁要求

公共部位

防滑地砖、石材等

满足防滑、耐磨、防水、易清洁要求

顶面

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储藏间

涂料等

满足易清洁要求

涂料、扣板等

满足防水、易清洁要求

阳台

室外涂料等

公共部分

涂料、铝方通、金属扣板等

墙面

满足防潮、易清洁要求

厨房

墙砖、石材等

满铺 1 ,满足防水、防火、耐热、易清洁要求

卫生间

墙砖、石材、马赛克、涂料等

满铺 1 ,满足防水、易清洁要求

涂料、墙砖等

满足防晒、防水、易清洁要求

涂料、墙砖、石材等

踢脚

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储藏间、阳台

瓷砖、木质、PⅤC、石材等

瓷砖、石材等

窗台 2

卧室、起居室(厅)、餐厅

石材、人造石、瓷砖等

满足坚固、易清洁要求

同墙面材质的墙砖、石材等

操作台面

人造石、石材等

满足防水、防腐、耐磨、易清洁要求

注: 1.厨房、卫生间地面及墙面应满铺,覆盖橱柜或洗面台遮挡区域,墙面铺贴高度至上层楼板底或吊顶。

2.石材或人造石窗台板厚度不宜小于 15mm,饰面材料宜整块无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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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设备

8·1 给排水

8·1·1 套内空间应设置热水系统或预留安装户怯热水器的位置和管道。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 8m。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等水加热器应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

8·1·2 给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给水管道可敷设在吊顶、楼(地)面垫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垫层内敷设的冷热水管交叉处应采用专用管件或避免交叉敷设;装修要求较高吊顶内的给水管道以及必须穿越卧室、储藏室和壁橱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结露保温措施;

2 塑料给水管不得与热水器直接连接,应有长度不小于400mm的金属管过渡;

3 当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具边缘小于 400mm、距燃气热水器小于 200mm 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8·1·3 套内用水点的给水压力大于 0.2Mpa 时配水支管上应采取减压措施,并应满足用水点水压不小于 0.1Mpa。

8·1·4 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生活排水系统不得向室内散发浊气或臭气等有害气体;

2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宜靠近厨房洗涤池、卫生间便器设置;

3 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内,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的墙体,且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措施;与卧室相邻卫生间内的排水立管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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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水管、通气管不得穿越起居室(厅)、餐厅、卧室、烟道、风道、壁柜和储藏间,不应在厨房操作台上部敷设;

5 塑料排水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当无法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 60OC 时,应采取隔热措施;明设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净距不得小于 400mm;

6 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应设置通气管,通气管的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相关规定要求;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和雨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连接;一层套内排水管宜单独排出。

8.1.5 套内卫生间排水管道应采用同层排水。

8.1.6 地漏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漏不宜设置在门口附近,且不应被家具、设备等遮挡;

2 卫生间的干区设置地漏时,应采用密闭地漏或防干涸地漏;

3 厨房设置地漏时,应采用密闭地漏或防干涸地漏;

4 洗衣机排水应采用防返溢和防干涸专用地漏;

5 地漏的水封装置深度不得小于 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严禁采用钟怯结构地漏;构造内自带水封时不得重复设置存水弯;

6 地漏的设置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地漏》CJ/T 186 的规定。

8.1.7 套内厨房洗涤池、卫生间洗面盆、阳台洗手盆、拖把池等排水应设置存水弯,存水弯宜设在楼面上,并带有清扫口,接口应严密且不宜采用软管与卫生器具排水口连接;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8.1.8 套内应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用水器具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 的要求; 用水器具的效率等级应满足不同星级绿色建筑的用水效率等级要求。

8.1.9 生活给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均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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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设置中水系统的坐便器,应为智能坐便器预留洁身器的自来水给水接口,严禁智能坐便器与中水管连接。

8.2 燃气

8.2.1 室内燃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住宅项目规范》 GB 55038 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的相关规定。

8.2.2 管道燃气接口应与燃具靠近布置并便于灶前阀的开关操作,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燃具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0.5m。燃具连接软管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超过 2.00m,且不应有接头。

8.2.3 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8.2.3的规定。

表 8.2.3 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最小净距

管道和设备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mm)

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250

100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50(从所做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电源插座、电源开关

150(从边缘算起)

不允许

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300

相邻管道

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和维修

注: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且套管的两端各伸出燃气管道 100mm 时,套管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净距可降至 10mm。

8.2.4 高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 1.40m;燃气表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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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灶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300mm;低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或橱柜底面距离不应小于 100mm,橱柜内燃气表四周应预留不小于 100mm 的安装和检修空间。

8·2·5 嵌入怯燃气灶具下方的橱柜、内部设有燃气表或燃气管的橱柜,均应具有自然通风功能0

8.2·6 燃气设施之间的水平管不应穿越燃气灶上方0

8·2·7 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 100mm;在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和地板上安装燃气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燃气热水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300mm;燃气热水器排气管应采用不锈钢材质0

8·2·8 燃气灶、燃气热水器与电气设备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

8.2.8 的规定。

表 8.2.8 燃气灶、燃气热水器与电气设备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名称

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

(mm)

与燃气热水器的水平净距

200

电插座、电源开关

150

1000

8.2.9 高层住宅用户应采用管道燃气供气方怯0 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 时,户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应与燃气引入管处的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连锁0

8·2·10 在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内设置燃气管道和燃气计量表时,应采用敞开楼梯间,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漏的防护措施0

8·2·11 燃具给排气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 的相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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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燃气热水器应设置在厨房或阳台等具有通风条件的部位,当设置在厨房或封闭阳台内时应预留燃气热水器排烟管引至室外的排气孔;

2 应能将燃气燃烧产生的烟气全部排至室外;

3 排烟及排气装置应设置防倒烟措施,多台燃具的共用烟道应设置防串烟措施;

4 排烟及排气管不应穿过卧室;

5 排烟口应设在烟气容易扩散的室外开放空间,且烟气不应回流至住宅建筑内或窜入相邻建筑物内;

6 不应有因破损、连接不紧密等导致的漏烟现象;

7 燃气灶不应与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共用排烟及排气装置。

8.3 空调与通风

8.3.1 套内居住空间应安装空调设施或预留空调设施安装条件,厨房宜预留空调设施安装条件,并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设施。

8.3.2 室外机的位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方便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操作的可上人专用平台板或预留空间,专用平台板与主体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结构设计,且设计工作年限与主体相同;

2 室外机位置应保证通风通畅,不应设置在建筑天井等通风不良的位置,且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造成不利影响。当室外机位设置围护的格栅或墙体时,不应妨碍空调有效散热;

3 室外机应采用坐怯安装方怯,且室外机底座应与专用平台板(架)连接牢固,并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8.3.3 套内空调室内机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宜正对人员长时间停留区域;

2 起居室(厅)不宜正对沙发、餐桌等主要活动区;

3 卧室不应正对床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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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空调室内外机进出风口的位置及遮挡性装饰应设置合理,不应出现由于阻力过大导致风量不足的情况。

8·3·5 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地间接排放。应设冷凝水排放立管及其套内房间的冷凝水接口,不应出现倒坡。

8·3·6 冷媒管穿墙孔洞应预埋套管,穿墙孔洞与室内机连接管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300mm,垂直距离不宜大于 150mm。

8·3·7 厨房、卫生间应设计机械通风,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排烟(气)系统的每户通风量应为 300~500m3/h,卫生间排气系统的每户排风量应为 80~100m3/h。上述数值与厨房及卫生间机械通风系统的换气次数(不小于 3 次/h)要求比较后,取较大值;

2 公共排烟(气)系统应具有防火、防烟气倒灌、防串气和串味的措施,位置和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排风道》 JG/T 3044 的要求,其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公共排烟(气)道顶部应设置防室外风倒灌、防雨和防污染墙面的装置;

2)水平支管接入竖向公共排烟(气)道处应安装排油烟防火止回阀,其密闭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通风风量调节阀》 JG/T 436 的规定;其他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XF/T 798 的规定。排油烟防火止回阀与公共排烟(气)道的接口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的规定;

3)应采取措施,保证住户水平排烟(气)道支管内的入口压力不低于竖向公共排烟(气)道内的静压;

4)设置集中排风机时,公共排烟(气)道的断面最大设计风速不宜超过 15m/s。

8.3·8 厨房排油烟机的排烟管道应接入建筑设计的竖向排烟道,排油烟机应靠近竖向排烟道布置,水平排烟管应设置不小于 5%的坡度,坡向排油烟机。室内装修设计应设有方便防火止回阀检修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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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的措施。

8.4 电气

8.4·1 配电箱、信息配线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箱、信息配线箱应安装在户内,宜临近入户门设置;

2 配电箱、信息配线箱不应设置在电梯井壁、建筑外墙及卫生间墙上,不宜设置在分户隔墙上;

3 保护电器单排布置的配电箱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 1.80m ,保护电器双排布置的配电箱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 1.60m;信息配线箱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 300mm;

4 配电箱不宜与信息配线箱上下垂直安装在一个墙面上;

5 配电箱、信息配线箱嵌墙安装时,对应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00mm。

8·4·2 选用的电气设备应与配电箱进线电源电压匹配。当采用三相电源入户时,户内配电箱各相负荷应均衡分配。

8·4·3 套内的空调电源插座、厨房电源插座、电热水器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照明应分回路设计。电源插座回路均应加设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8·4·4 套内配电线路中 N 线应与相线芯线等截面。 相线截面在16mm2 及以下时,接地保护 PE 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一致;相线截面大于 35mm2 时,PE 线截面应不小于相线截面的 1/2;相线截面小于 35mm2 但大于 16mm2 时,PE 线截面积应不小于 16mm2。

8·4·5 套内电源插座数量应符合表 8.4.5 的规定。卫生间内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表 8.4.5 中规定高度,其他房间插座安装位置及高度可参照表 8.4.5 中的规定,也可根据用电设备及家具调整安装高度。坐便器附近宜预留一个低位电源插座,厨房洗涤池下方宜预留两个低位电源插座,每个可分居住空间门口宜设置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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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4.5 套内电源插座基本配置标准

房间

安装高度(mm)

用途及适宜安装位置、数量

起居室(厅)

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 1

300%/2200

空调插座 1 个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电视机:300 或 900沙发两侧:300

5 个:电视机背景墙 2 个,

沙发两侧各 1 个,光纤设

备电源插座 1 个

单相三极插座

距顶 400

如有电动窗帘,1~2 个

主卧室、双人卧室

2200

电视机:300 或 900床头柜:600

书桌:850

4-5 个:电视机背景墙 1个,

床头柜 1-2 个,书桌 1 个,

光纤设备电源插座 1 个

单人卧室

3 个:电视机背景墙 1 个,

床头柜(书桌)1个,光纤设

餐厅

餐桌 1 个

单相带开关二极加三极插座

1300

3 个:厨房台面,供微波炉、电饭煲、电磁灶等小家电用

排油烟机 1 个

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

冰箱侧墙或背墙 1 个

1500

如有燃气热水器,1 个

如有太阳能热水器或电加热热水器,1 个

吊顶内

可燃气体探测器

化妆镜侧墙 1 个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2

2200(或吊顶内)

排气扇,1 个

如有洗衣机,1 个

单相三极插座 3

智能马桶 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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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注:1.当采用中央空调时,可不设空调插座。起居室(厅)分体空调壁挂室内

机插座安装高度为 2200mm,柜怯室内机插座安装高度为 300mm;

2.卫生间排气扇直接接入照明回路或采用带排气功能的浴霸时,可不设排气扇专用插座;

3.智能马桶电源插座与给水接口应分开布置在马桶两侧。

8.4.6 套内电源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0 洗衣机、分体怯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台面上使用的小家电电源插座应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0 厨房净水器、小厨宝等下柜体内用电设备,卫生间、未封闭阳台及洗衣机应选用带防溅水盖板电源插座0 电源插座距水槽边缘的水平距离宜大于 600mm 0

8·4·7 露天或无避雨措施的室外场所,不宜设置灯具、灯开关、门铃按钮、电源插座;必须设置时,灯具、灯开关、门铃按钮、电源插座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ⅠP54 ,材质为塑料时应为防紫外线型0

8·4·8 照明设计不应采用普通白炽灯0 照明光源选择、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节能与控制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相关要求0

8·4·9 各种场所严禁采用触电防护类别为 0 类的灯具0 当采用 Ⅰ 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0 除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外,配电箱至灯具的照明配电线路应敷设 PE 线0

8·4·10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电气设计的安全防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有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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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且装修不得覆盖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

2 在 0丶1 及 2 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3 在 0丶1 及 2 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不得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4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灯、排气扇丶浴霸开关宜设置在卫生间外,如必须设于卫生间内时,应设在 0、1、2 区外,开关、插座距淋浴间门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00mm;

5 卫生间的洗浴区上方灯具应选用防潮防水型灯具。

8.5 智能化

8.5.1 每户应设置信息配线箱,箱体内部空间应满足各种信息通信设备摆放、配线模块的安装、线缆的终接与盘留、跳线的连接及电源设备、接地端子板的安装。

8.5.2 信息配线箱内应预留 AC220Ⅴ 的单相交流电源插座,并应考虑隔离变压器的安装位置。

8.5.3 信息配线箱至各个房间信息插座应采用户内光缆,且每个房间光缆应配置至少 2 根 2 芯,光纤信息插座数量应符合表 8.5.3 的规定。安装位置及高度可参照表 8.5.3 的规定,也可根据用电设备及家具布置调整。光纤信息插座应采用标准 86 系列,双芯光缆成端选用双口面板,配置 sC 型适配器,信息插座旁应设置电源插座。

表 8.5.3 住宅套内信息插座基本配置标准

房间名称

参考安装高度(mm)

参考安装位置、数量

光纤信息插座

300 或 900

电视机背墙 2 个

书房(或卧室书桌处)

850

书桌处 2 个

31

8·5·4 套内应配置访客对讲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等基本智能产品。

8·5·5 每套住宅至少一间卧室、一处卫生间应设置紧急求助呼救装置。卧室呼救装置宜设置在卧室床头;卫生间呼救装置宜设置在卫生间便位旁或淋浴区旁。

8·5·6 套内宜设置智能家居系统。 当设置智能家居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能家居系统宜采用系统化整体设计;

2 室内智能化设备数据通信宜采用有线网络;

3 智能家居系统宜设置智能主机及集成面板,支持全屋智能设备的连接管理、统一控制;

4 智能家居系统应设置多种交互方怯的智能设备;

5 智能家居系统应具备可扩展性及兼容性。

8.5·7 智能家居系统包括智能照明控制、智能遮阳控制、智能空气调节、智能影音娱乐系统、智能安防等控制系统,可根据功能需求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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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室内环境

9.1 采光照明

9.1·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不应影响建筑室内的自然采光。

9.1.2 住宅室内照明应根据各功能空间要求,合理选择光源,确定灯具形怯及安装位置。

9·1·3 住宅室内各功能空间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80。

9·1·4 住宅室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相关要求,卧室色温宜小于 3300K,其他区域色温不宜大于 4000K ,且灯具应防眩光。

9·1·5 住宅室内照明应选择安全组别为无危险类的产品。

9·1·6 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pstLM )不应大于 1,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频闪效应可视度(2ⅤM)不应大于 1.0。

9.2 通风隔热

9.2.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不应减少窗洞开口的有效面积或改变窗洞开口的位置。

9.2.2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合理设计室内门窗位置,有效组织自然通风。

9.2.3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合理布置室内家具及隔断,不应影响室内自然通风。

9.2.4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不应减弱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装修完成后,受影响部位的热工性能指标不得低于原建筑设计值,且

33

应符合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9.2.5 起居室(厅)、餐厅、卧室和书房宜布置在较少阳光直射方向,宜使用耐晒、浅色装饰材料,避免阳光直射导致褪色或变形。

9·3 隔声降噪

9·3·1 室内装修设计不应减弱房间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

9.3.2 室内声环境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宜采用减震垫板、软垫层或架空层的地板等,减少固体传声;

2 优先采用带有吸声构造的吊顶;

3 卧室不应紧邻电梯井,当套内其他居住空间紧邻电梯布置时,电梯井道墙体应采取隔声、减震措施;

4 水、暖、燃气等管道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等隔声措施;

5 厨房、卫生间及封闭阳台处给排水管应采取隔声措施或减隔震支吊架;

6 各机电设备、器具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7 宜采用具备隔声防尘措施的入户门, 入户门周边宜设置密封条等设施;

8 卧室的窗、门、隔墙应采用隔声性能好的材料;

9 临近卧室布置的洗衣机应有隔声减振措施;

10 设备间应采取隔声措施。

9.3·3 住宅卧室、起居室与相邻房间之间墙、楼板的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应小于 50dB;其他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应小于 48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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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卧室、起居室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65dB。

9.3·4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9.3.4 的规定。

表 9.3.4 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

构件名称

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 Ln ,w(实验室测量)

<75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L ’nT ,w(现场测量)

≤75

9·4 室内色彩

9·4·1 室内装修材料的选择应满足室内采光要求,墙面与顶面宜采用浅色调饰面材料。

9·4·2 套内功能空间的风格宜一致,用材、用色宜与相邻空间相协调。

1 木门及门套线、墙面木饰面、木地板、木质踢脚线等木作颜色宜保持一致;

2 门厅柜、衣柜、橱柜、浴室柜等颜色整体不宜超过 3 种;

3 开关面板、插座、空调面板等颜色宜保持一致。

9·4·3 室内色彩应有利于营造温馨、宜居的环境氛围,室内空间不宜采用大面积高饱和度的色彩。

9·5 室内空气质量

9·5·1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要求应分为 Ⅰ 级、聂级、Ⅲ级 3 个等级,各等级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要求应符合表 9.5.1 的规定,并应按所有项目中最低的等级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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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5.1 污染物浓度限量及分级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量

Ⅰ 级

聂级

Ⅲ级

甲醛(mg/m3)

C≤0.03

0.03

0.05

苯(mg/m3)

C≤0.02

0.02

0.05

甲苯(mg/m3)

C≤0.05

0.05

0.10

二甲苯(mg/m3)

C≤0.10

0.15

TⅤoC (mg/m3)

C≤0.20

0.20

0.35

氨(mg/m3)

C≤0.15

氡(Bq/m3)

C≤ 150

9·5·2 全装修工程可对细颗粒物、臭氧、细菌总数的浓度进行检测评级,各等级污染物浓度限量要求应符合表 9.5.2 的规定。

表 9.5.2 污染物浓度限量及分级

细颗粒物(mg/m3)

≤ 0.015

≤ 0.035

≤ 0.05

臭氧(mg/m3)

≤ 0.06

≤ 0.10

≤ 0.16

细菌总数(CFU/m3)

≤ 600

≤ 1000

≤ 1500

9·5·3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按照《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DBJ 46-044 的相关要求进行污染物控制设计,使室内空气质量达到控制要求。

9·5·4 工程所使用的装修材料/部品部件各等级污染物释放率应符合污染物控制设计的要求。

36

9.6 水质卫生

9.6·1 生活给水管道、阀门和配件的材质与构造等不应影响给水系统水质。室内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连接可靠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管材,可选用不锈钢管、铜管、塑料给水管、金属塑料复合管等。

9·6·2 入户给水管道宜敷设在吊顶内;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采用可拆卸的连接方怯;柔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9·6·3 生活饮用水管道配水至卫生器具、用水设备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

2 配水件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 2.5 倍;

3 严禁采用非专用冲洗阀与大便器、小便器直接连接。

9·6·4 住宅集中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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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7月25日 1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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