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团体标准
T/SHJX 004-2020
上海市域铁路隧道及地下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试行)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Tunel and Underground Engineering of Shanghai Suburban Railway Trial mplementaion)
2020-09-22 发布 2021-01-01 实施
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发布
主编单位: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沪交协〔2020〕第64号
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
关于发布《上海市域铁路隧道及地下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试行)》等九项团体标准的通知
经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第七届第三十六次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同意即日起发布以下九项团体标准:
1. 《上海市域铁路隧道及地下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试行)》 (编号:T/SHJX 003-2020);
2.《上海市域铁路隧道及地下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试行)》 (编号:T/SHJX 004—2020);
3 . 《上海市域铁路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试行)》 (编号:T/SHJX 005—2020);
4. 《上海市域铁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试行)》 (编号:T/SHJX 006—2020);
5 . 《上海市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试行)》 (编号:T/SHJX 007—2020);
6. 《上海市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试行)》 (编号:T/SHJX 008—2020);
7 . 《上海市域铁路轨道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试行)》 (编号:T/SHJX 009—2020);
8. 《上海市域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试行)》 (编号:T/SHJX 010—2020);
9. 《上海市域铁路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应用标准(试行)》 (编号:T/SHJX 011—2020)。
特此发布。
2020年9月22日
前言
根据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市域铁路分会《关于发布 <2019上海市域铁路建设类技术标准编写计划(一)>的通知》(沪交协域铁〔2019〕第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参考相关国标、地标及铁路系列标准的基础上,汇编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降排水、地基基础与基坑围护、明挖结构、顶管法、盾构法、联络通道、防水、施工监测。
本标准为“上海市域铁路建设类技术标准”系列标准之一。 希望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本标准中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建议和资料反馈至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越江工程项目管理部(地址:上海市大连路118号;E-mail: jiyunwang@126.com)。
授权委托单位: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市域铁路分会
主编单位: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编制人员:朱雁飞吴惠明王吉云张嘉俊
— 1—
参与编制人员:张雯静曹宇红宋秀雷李乔然王逸尘杜伟刘逸敏王春晓栾焕强张杰于占双张海东周萌张中杰刘书叶蓉金叶陈鹏刘四进刘锟杜一鸣
主要审查人员:陈茂华白云杨我清李涛王华伟王事成叶蓉郑宜枫林传年张子新
张勇陆建生侯剑锋孙启迪
—2—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5
3.1 一般规定 5
3.2 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6
3.3 工程质量验收 7
3.4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8
4 降排水 10
4.1 一般规定 10
4.2 基坑明排水 12
4.3 轻型井点 13
4.4 喷射井点 14
4.5 疏干降水管井 16
4.6 减压降水管井 19
4.7 水位观测井 21
4.8 减压降水运行风险控制 22
4.9 回灌管井 22
4.10 管井封井 25
4.11 深井井点降水 26
5 地基基础与基坑围护 28
5.1 一般规定 28
5.2 地下连续墙 29
5.3 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 37
—1—
5.4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38
5.5 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TRD) 41
5.6 灌注桩排桩围护墙 44
5.7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围护墙 47
5.8 钢板桩围护墙 49
5.9 咬合桩围护墙 50
5.10 换填法 53
5.11 预压法 54
5.12 强夯法 55
5.13 水泥土搅拌桩 57
5.14 注浆法 61
5.15 高压喷射注浆 63
5.16 全方位高压喷射注浆(MJS) 64
5.17 超高压复合旋喷(RJP) 66
5.18 冻结法 66
5.19 树根桩 70
5.20 钻孔灌注桩 71
5.21 P H C 管桩 79
5.22 支撑结构 80
6 明挖结构 83
6.1 一般规定 83
6.2 桩基工程 83
6.3 基坑开挖 86
6.4 支撑体系 88
6.5 模板及支架工程 91
6.6 钢筋工程 98
6.7 混凝土工程 107
6.8 倒滤层结构 115
—2—
6.9 土方回填 116
7 顶管法 118
7.1 一般规定 118
7.2 工作井(坑) 118
7.3 始发与接收洞口施工及防护 120
7.4 管节制作 121
7.5 管节顶进 126
7.6 壁后注浆 129
8 盾构法 130
8.1 一般规定 130
8.2 管片制作 130
8.3 盾构始发与接收 135
8.4 盾构掘进与管片拼装 138
8.5 隧道注浆 141
8.6 圆隧道内现浇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142
8.7 圆隧道内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142
8.8 井接头 148
8.9 管片手孔封堵及嵌缝 149
8.10 成型隧道 150
9 联络通道 152
9.1 一般规定 152
9.2 冻结法 152
9.3 机械法 166
1 0 防水 168
10.1 一般规定 168
10.2 细部结构、特殊构造防水 168
10.3 围护结构防水 169
10.4 地下连续墙防水 170
—3—
10.5 顶管法防水 171
10.6 盾构法隧道防水 172
10.7 混凝土耐久性 175
10.8 渗漏水治理 177
11 施工监测 179
11.1 一般规定 179
11.2 监测精度和方法 181
11.3 基坑开挖监测 185
11.4 顶管监测 188
11.5 盾构推进监测 190
11.6 联络通道施工监测 192
—4—
1 总则
1.0.1 为加强上海市域铁路隧道及地下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市域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上海市域铁路隧道及地下工程(除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外)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 上海市域铁路隧道及地下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市域铁路 suburban railway
市域铁路是城市中心城区联接周边城镇组团及其城镇组团之间的公交化、快速度、大运量的轨道交通系统,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 工程施工质量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验收 acceptance
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人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合格与否作出确认。
2.0.5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 见证 witness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一施工过程完成
— 2—
情况的活动。
2.0.8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9 平行检验 parallel acceptance testing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活动。
2.0.10 旁站 site supervision
在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0.11 观感质量 product appearance quality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的质量。
2.0.12 返修 repair
对不符合的工程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3 返工 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4 缺陷 defect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2.0.15 工序 constructional procedure
施工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特点的作业活动,或由必要的技术间歇及停顿分割的作业活动,是组成工程施工过程的基本单元。
2.0.16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7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8 盾构法 shield method
用盾构修筑隧道的暗挖施工方法。盾构是一种钢制壳体内
配有开挖和拼装衬砌管片等设备,在钢壳体的保护下进行开挖、 推进、衬砌和注浆等作业。盾构又根据开挖的方法和断面形状的不同,分为多种类型。
2.0.19 联络通道 cross passage
设置在两条隧道中间,起连通、排水及防火等作用的通道。
2.0.20 冻结法 ground freezing method
一种在含水土层内先钻孔打入钢管,导人循环的液氮,使周边的地层冻结,形成坚硬的冻土壳的地基加固工艺。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市域铁路隧道及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
3.1.2 市域铁路隧道及地下工程施工前,应掌握工程影响范围内工程与水文地质情况、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状况及保护要求,并根据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施工。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3.1.3 市域铁路隧道及地下工程施工应根据设计提出的工程环境保护要求,制定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并按设计要求对工程进行监测。
3.1.4 施工所需的测量基准点和控制点应有保护措施,并定期复测。
3.1.5 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制定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1.6 施工中,应对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1.7 市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采取限制杂散电流的各项措施,并制定抗裂、防腐蚀、防渗等工程耐久性措施。
3.1.8 市域铁路隧道及地下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检测所用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应经计量检验
— 5—
合格,并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
3.1.9 市域铁路隧道及地下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文件或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并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同时应按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组织进场验收和复试; 进场验收和复试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对于钢筋、水泥、混凝土等工程主要材料,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和平行检验。
2 施工设备进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或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3 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完成后,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共同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交接验收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1.10 市域铁路隧道及地下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2 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 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平行检验。
6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和一般项目验收。
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 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3.2.1 市域铁路隧道及地下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单元应按单位
—6—
(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划分。
3.2.2 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划分: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地下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 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根据其独立使用功能或结构形式,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
3.2.3 分部工程应按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
1 按专业性质、建筑物部位确定。
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 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2.4 分项工程应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
3.2.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应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需要按施工段或部位等进行划分。
3.3 工程质量验收
3.3.1 检验批的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 对工程实体和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实物检验。
2 工程实体和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资料检查。
3.3.2 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基本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3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自检记录和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3.3.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有关安全和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 观感质量应验收合格。
—7—
3.3.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3 安全和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应合格。
3.3.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单位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全部销项。
3 抽查主要功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 竣工备案资料应按规定整理齐全。
3.3.6 当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可以进行验收:
1 经返工重新处理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文件要求的, 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予以验收。
3.3.7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要求的,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3.3.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3.4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3.4.1 检验批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施工工长等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
—8—
情况确定。
3.4.2 分项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4.3 分部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第三方测量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4.4 单位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均应参加验收。
3.4.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3.4.6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按施工合同标段进行验收。验收组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亦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组长应由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3.4.7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由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4.8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
4 降排水
4.1 一般规定
4.1.1 应根据地下工程特性、降水要求、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降排水方法。
4.1.2 降排水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涉及减压降水的工程,还应先进行现场专项水文地质勘查抽水试验。
4.1.3 基坑开挖前,疏干降水持续时间应根据基坑开挖面积与深度、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宜少于15 d。
4.1.4 基坑开挖前,开挖土体中的自由水位应降低至基坑开挖面以下0.5 m~1.0m; 基坑开挖面位于承压含水层中或与承压含水层顶板的竖向距离小于2.0 m 时,承压水位应降低至基坑开挖面以下1.0 m; 承压水稳定性不满足时,承压水位应降至设计稳定水位。
4.1.5 降水管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降水管井的平面布置、井结构应与降水设计方案一致。
2 降水管井的成孔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100,井管应居中竖直沉设。
3 滤管孔隙率在潜水层、微承压含水层中不宜小于14%,在承压含水层中不宜小于20%。
4 滤料的平均粒径d₅0 应为降水目的层的平均粒径d5o 的 6倍~12倍;滤料不均匀系数不宜大于3。
5 采用泥浆护壁回转钻进成孔工艺施工的减压降水管井, 洗井应采用先活塞洗井、后空压机洗井相结合的联合洗井方式。
4.1.6 基坑疏干降水影响范围存在以粉土、砂土为主的潜水含
—10—
水层时,应在基坑内布设潜水水位观测井,观测井数量不宜小于疏干降水管井数量的1/7。
4.1.7 减压降水管井的应急备用井数量不应少于满足降水所需减压降水管井数量的20%,且不应少于1口。减压降水场区内应设置承压水位观测井,观测井数量宜为减压降水管井数量的 1/7~1/5,且不应少于1口。在环境保护要求高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内,应在降水可能引起水位变化的含水层中增设水位观测井。对于基坑降排水工程,坑外潜水位及承压水位的观测井布设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7 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 DG/TJ 08—2001的规定。
4.1.8 开挖期间需连续降水的坑内降水管井及坑内水位观测井的平面位置应邻近支撑、栈桥、围护结构,并应搭设降水管井运行管理平台。
4.1.9 降水过程中需连续减压降水时,应配置备用电源。
4.1.10 当隔水帷幕未隔断承压含水层或减压降水幅度不小于
10 m 时,应做好减压降水管井的单井验收与群井验证,保障减压降水效果,并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减压降水运行风险。
4.1.11 当地下工程降水措施对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产生不良影响时,可采用回灌地下水等防护措施。回灌水水质不应劣于原含水层水质。
4.1.12 应根据施工工况,以“按需降水”为原则,制定与实施降水或回灌运行方案。
4.1.13 工程周边排水系统最大排水能力应大于工程降排水运行最大流量的125%,且应设置有三级沉淀池。雨季降排水的工程,其周边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还应考虑大气降水量与工程降排水流量的叠加效应。
4.1.14 应编制合理可靠的封井技术方案。降水结束后,应对所有降水管井、水位观测井等实施可靠的防渗漏封井措施。
—11—
4.2 基坑明排水
基本要求
4.2.1 应在坑底周边设置排水明沟和集水井进行坑内明排水。 当基坑面积较大或季节性雨量较集中时,宜在坑内中间部位增设排水沟与集水井。
4.2.2 排水沟、集水井应设置在基础边线外侧。沟、井的外侧边缘与坡脚或基坑内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 m, 且不应小于排水沟的深度。
4.2.3 坑内开挖面的排水沟深度应为0.3 m~0.5m, 底宽不应小于0.3 m, 沟底纵向坡度为0.2%~0.4%。沟底、集水井和沉淀槽应及时清除沉淤,保持排水沟畅通。
4.2.4 集水井截面应为0.6m×0.6m~0.8m×0.8m, 井底位于相邻排水沟底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0.4m。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集水井井壁稳定,井底应铺垫厚度为0.2 m~0.3 m 的砂石反滤层。集水井内的残留水位应低于基坑开挖面0.5 m。
4.2.5 坑内明排水应通过管道直接进入离基坑适当距离的地表排水沟。当抽排水中泥沙含量偏高时,应经由沉淀槽(池)沉淀后排入附近地下排水管网。
一般项目
4.2.6 施工全过程应保持坑内开挖面无积水。排水设备应满足大雨、暴雨时能及时抽排的需求。
检查数量:检查整个明排水系统。
检验方法:现场巡视。
4.2.7 坑内排水沟和集水井的设置应符合本节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排水应畅通,集水井中的汇水应能及时抽排,沟、井不发生溢水。
12-
检查数量:按不小于排水沟总长、集水井总数的50%的要求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观察。
4.3 轻型井点
4.3.1 井点成孔直径不宜小于300 mm; 井点管间距宜为 0.8 m~1.6m; 冲孔深度应低于滤管底端0.5m。设置2排以上井点时,排距应根据土层渗透性能而定,且不宜小于6 m。
4.3.2 单台真空泵配置的集水总管长度不宜大于60m。多台泵组降水时,应依据地下工程特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况,合理确定泵组井点的设置形式。
4.3.3 抽水运行前,应先检查真空负压、管路密封性能、孔口段封填效果和各泵组出水量等。
4.3.4 多级井点的拆除应根据基坑开挖和结构施工工况逐级进行,即先下级后上级,先回填后拆除;拆除下一级过程中,上级未拆井点应继续抽水。
主控项目
4.3.5 各泵组运行管路系统的真空负压不应小于0.065 MPa。
检查数量:每套泵组检查。
检验方法:检读真空压力表。
4.3.6 有效井点数不应小于各套设计井点数的90%,且相邻 3个或以上井点不得同时失效,关键部位的每个井点均应有效。
检查数量:每套泵组井点检查。
检验方法:比较各泵组出水量,对出水量异常的泵组应逐点进行漏气、负压效果等状态检查。
4.3.7 坑内应基本干燥,无明显渗水、析水现象。
- 13
检查数量:全基坑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4.3.8 井点管设置深度不应小于设计深度。井点间距偏差应控制在设定间距的±0.3 m 以内。
检查数量:不应小于每套井点数的20%。
检验方法:尺量。
4.3.9 滤料规格应符合本标准第4.1.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批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并查阅滤料级配报告单。
4.3.10 滤料围填应符合料柱设计标高,围填滤料体积不应小于料柱设计计算容积的95%。
检查数量:不应小于每套井点数的50%。
检验方法:用尺量料面深度,或用小翻斗车体积累加法验证滤料围填量。
4.3.11 井点孔口段应用黏性土填实,不得使用粉土或砂性土, 封填过程应分段捣实。封填环状柱高不应小于1.0m。
检验方法:用搓条法检验土性,用尺量环状柱高,用孔口浸水法检验封填密实性。
4.4 喷射井点
4.4.1 成孔直径不宜小于350 mm, 成孔深度应低于滤管底端 1.0 m; 井孔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100。单根成套的喷射井点, 井点管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0 m; 多根成套的喷射井点,井点管间距宜为2.0 m~3.0m。
— 14—
4.4.2 洗井应至井内出水变清为止。
4.4.3 每套喷射井点数不宜大于30根。排水总管直径不宜小于150 mm, 总长不宜大于60 m。多套井点呈环圈布置时,各套井点之间宜用阀门隔开,每套井点应自成系统。
4.4.4 井点管沉设完毕应及时进行单井试抽水。正式抽水运行前,应检查高压泵工作的水压力、真空度、管路密封性能、封孔效果等。
4.4.5 单井试抽时,地面测定的真空负压不应小于0.09 MPa; 降水运行中、后期的真空负压不宜小于0.065 MPa。
检验方法:检读真空表。
4.4.6 有效井点数不应小于各套施工井点总数的90%,且相邻两个井点不得同时失效,关键部位的井点均应有效。
4.4.7 水位降深应满足设计要求,坑内开挖面应基本干燥,无明显渗水、析水现象。
检验方法:量测观测井水位、观察坑内土的干燥状态。
4.4.8 井点管深度不应小于设计深度。井点间距偏差应控制在设定间距的±10%以内。
检验方法:用测绳测深、用尺量距。
4.4.9 滤料规格应符合本标准第4.1.5条的规定。
— 15—
4.4.10 滤料围填应符合环状料柱设计标高,围填量不应小于环状料柱设计计算容积的9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测绳量测料面深度,或用小翻斗车体积累加法验证滤料围填量。
4.4.11 井点孔口段应用黏性土填实,不得使用粉土或砂土,黏性土应分段捣实。封填环状柱高不宜小于1.5 m。
检查数量:不应少于每套井点数的30%。
检验方法:用搓条法检验土性,用测绳量测环状封填柱高度, 用孔口浸水法检验封填密实性。
4.5 疏干降水管井
4.5.1 对于疏干效果要求高、预抽水时间不足的工程,可采用超强真空降水管井进行降水。
4.5.2 井管外径不宜小于273 mm, 成孔直径不宜小于650mm。
4.5.3 井管、滤水管的连接应保持平直。井管外壁扶中器的设置间隔宜为8m~10m。
4.5.4 滤料宜带水围填。常规疏干降水管井滤料柱顶面以上应用黏性土填实,封填黏土材料直径不应大于井管与孔壁之间间隙宽度的1/3。超强真空降水管井滤料应围填至地面。
4.5.5 洗井时,井内水位应持续大于滤水管顶端标高。当井内水位低于滤水管顶端标高时,应向井内回灌清水。
4.5.6 成井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试抽水,检验出水量。对于真空疏干管井,应检验降水管井负压管路系统的真空负压是否满足要求。
— 16—
4.5.7 泥浆护壁回转钻进成孔的泥浆黏度,在黏性土层中宜为 15 s~16s; 在粉性土、粉细砂土层中宜为17 s~18s。 钻进成孔时的泥浆密度不宜大于1.15 g/cm³; 终孔后清孔时的泥浆密度宜为1.08 g/cm³~1.10 g/cm³;井管设置后、滤料围填前的泥浆密度宜为1.05 g/cm³~1.07 g/cm³。
检查数量:不应小于管井总数的50%。
检验方法:用黏度计、密度计测定。
4.5.8 活塞洗井的全程提拉不应少于20次,持续时间不应少于
2 h, 并至井内泛水变清;空压机洗井应全部清除沉淀管中的沉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测活塞密封性,监听负压爆破声,观察泛水清浊度。
4.5.9 在降水运行期间,常规真空疏干管井的负压管路系统的真空负压不应小于0.065 MPa; 超强真空降水管井的负压管路系统的真空负压不应小于0.08 MPa。
4.5.10 有效管井数不应少于设计井数的90%。
检验方法:用出水量比较方法检验。
4.5.11 降水效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坑底应基本干燥,无明显渗水、析水现象。
检查数量:全基坑开挖面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观测井水位,或观察坑内土的干燥状态。
4.5.12 常规疏干管井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5.12的规定。
— 17—
表4.5.12 常规疏干管井质量检验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数量
检验方法
1
井管沉设深度(m)
±0.2
≥50% 井数
测绳量测人土管长
2
管井间距(m)
±1.0
测绳量测井距
3
滤料规格
符合本标准第4.1.5条的规定
100%
级配单验收与观察
4
滤料围填
高出滤管顶端
2.0m以上
测绳量测料面标高
滤料体积≥95%
计算容积
测算围填滤料体积
5
黏土封填
不得使用粉性土、 砂性土封填
搓条法检验土性
封填环形柱高≥1.5m
测算围填黏土体积
分段捣实,基本
不漏水、气
孔口浸水检验
4.5.13 超强真空降水管井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5.13的规定。
表4.5.13 超强真空降水管井质量检验标准
±0.15
回填至地面
- 18 -
4.6 减压降水管井
4.6.1 钢井管外径、成孔直径应符合本标准第4.5.2条的要求。
4.6.2 井管平直度、滤料围填与黏土封填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4.5.3和第4.5.4条的相应规定。
4.6.3 滤管段的扶中器宜设置在滤管顶端上方、滤管底端下方的部位。若钢滤管长度大于10 m, 宜在滤管中部增设1组扶中器;当滤管顶端上方的扶中器至井口高差大于15 m 时,则可按每
12 m~15 m 间隔设置1组扶中器。
4.6.4 减压管井滤料柱顶面以上黏性土或黏土球的封填,应隔断承压含水层与上部潜水层的水力联系。
4.6.5 减压管井成井后,试抽水初始出水量应与预估出水量或邻近已完成井的初始出水量基本相当。
4.6.6 降水运行中抽排水中的含砂量体积比应小于1/20000。
4.6.7 泥浆护壁回转钻进成孔的泥浆黏度与密度控制应符合本标准第4.5.7条的规定。
4.6.8 活塞洗井的全程提拉不应少于40次,持续时间一般不应少于4 h, 并至井内泛水变清。空压机洗井应全部清除沉淀管中的沉渣。
4.6.9 滤料围填的料面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标高,且不小于滤管
—19—
顶端以上2.0 m, 围填量不应小于料柱计算容积的95%。
4.6.10 滤料顶面以上应使用黏性土或黏土球封填,封填应连续、密实,封填耗用泥料的体积应与实测黏土柱高的计算体积一致。
检验方法:用搓条法检验封填土土性,用测绳量测封填土柱顶底标高。
4.6.11 有效井数应达到100%。
检验方法:用出水量比较方法检验,出水量不应小于设计值。
4.6.12 承压水水位降深应满足各开挖工况对承压水位控制的要求。
检查数量:检查所有的承压水位观测井。
检验方法:定时采集观测井内的承压水位。
4.6.13 减压管井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6.13的规定。
表 4 .6.13 减压管井质量检验标准
测绳量测入土管长
20 一
续表4.6.13
封填柱高允许
偏差±1.0
4.7 水位观测井
4.7.1 井管外径不应小于168 mm, 成孔直径应比井管外径大 300 mm 及以上。
4.7.2 应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止水封闭层,防止潜水与地表水、承压水贯通。
4.7.3 钻进成孔的泥浆黏度与密度控制应符合本标准第4.5.7条的规定。
4.7.4 洗井工艺控制应符合本标准第4.6.8条的规定。
4.7.5 水位观测井一般项目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
— 21 —
表4.6.13的规定。
4.8 减压降水运行风险控制
4,8.1 减压降水运行风险控制系统应包括地下水位自动采集、 水位异常自动报警、用电异常自动报警、备用电源自动切换智能控制,以及减压降水管井运行自动控制等功能。
4.8.2 地下水位自动采集频率不应小于12次/h, 宜采用远程实时监测。
检查数量:按设定的水位观测井数量检查。
检验方法:用量测、观察的方法检验。
4.8.3 水位异常报警、用电异常或断电报警反应时间不应大于
10s。
检查数量:按智能控制设备系统配置套数检查。
检验方法:采用智能控制设备系统试运行方法检验。
4.8.4 在主电源断电后,备用电源智能控制系统应能实现备用电源的自动启动与切换、抽水泵自动延时启动等功能。备用电源额定功率应大于减压降水运行最大用电功率的125%。
检查数量:全功能检查。
检验方法:采用备用电源智能控制系统试运行方法检验。
4.9 回灌管井
4.9.1 钢井管外径、成孔直径应符合本标准第4.5.2条的规定。
—22—
4.9.2 井管扶正器数量与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6.3条的规定。
4.9.3 回灌管井滤料柱顶面以上黏土球的封填高度,应确保隔断回灌含水层与相邻含水层的水力联系。
4.9.4 成井结束后,应进行抽灌试验,且单位时间回灌量不宜小于单位时间抽水量的1/5倍。
4.9.5 回灌井休止期不应少于20 d。井管外侧止水封闭层顶至地面之间,宜用素混凝土充填密实。
4.9.6 宜采用工程降水中抽汲的地下水,经水质处理后作为回灌水源。回灌水源应确保不污染地下水。
4.9.7 在回灌影响范围内,应设置水位观测井或孔隙水压力计。
4.9.8 回灌运行前,必须进行现场抽灌试验。
4.9.9 回灌运行过程中应不定期进行井内抽水回扬。
4.9.10 钻进成孔的泥浆黏度与密度控制应符合本标准第4.5.7条的规定。
4.9.11 活塞洗井的全程提拉次数不应少于60次,持续时间不应少于6 h, 并至井内泛水变清;空压机洗井应全部清除沉淀管中的沉渣。
检验方法:观察活塞密封性,监听负压爆破声,观察泛水清浊度。
4.9.12 滤料围填的料柱面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标高,且滤管顶端以上料柱高度不小于2.0 m; 围填量不应小于料柱计算容积的100%。
—23—
4.9.13 滤料顶面以上应使用黏性土或泥球封填,封填应连续、 密实,封填耗用泥料的体积应与设计值一致。井管外侧止水封闭层顶至地面之间,宜用素混凝土充填密实。
检验方法:用搓条法检验封填土土性,用测绳量测封填土柱顶底深度。
4.9.14 有效井数不应小于设计井数的90%,且单位回灌量不宜小于单位抽水量的1/5倍。
检验方法:用回灌量及出水量比较的方法检验。
4.9.15 回灌水应有回灌含水层及回灌水源的水质分析报告。
检查数量:检查回灌含水层水样和回灌水源水样各1件。
检验方法:采用水质分析试验进行检验。
4.9.16 采取地下水回灌措施后,基坑内地下水位控制应满足开挖工况的需求。环境保护区内地下水位控制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检查数量:检查坑内外所有观测井,包括孔隙水压力监测点。
检验方法:定时测定回灌含水层的承压水水位及孔隙水压力变化。
4.9.17 回灌管井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9.17的规定。
表4 .9.17 回灌管井质量检验标准
士0.15
-24--
续表4.9.17
混凝土或注浆封孔
满足设计要求
测算混凝土或注浆量
4.10 管井封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