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375-2026 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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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Rental Housing

DBJ04/T 375—2026

批准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林中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施行日期:2026年9月1日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科字〔2024〕82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照国家有关现行规范,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地和总平面;5.建筑;6.结构与设备;7.室内环境;8.室内装修;9.配套设施;10.施工与验收;11.使用与维护。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明确不同类型租赁用房的定义及所适用的国家标准;2.完善室内环境、施工与验收等章节内容,以适应山西省租赁住房发展新阶段的更高要求;3. 梳理原标准中的相关条文,与现行标准要求保持一致。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府东街5号;邮编:030013;邮箱: sxy6s@126.com),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林中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阳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西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恩家壹公寓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程超 方文烨付 刚冯高磊田世河王 栋王文杰刘岳栋姚 锐赵海越刘 慧孙 万王 婷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郭文华崔 磊徐 天毕德生吕 平张 浩李晓波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基地和总平面 4

4.1 基地 4

4.2 总平面 4

5 建筑 6

5.1 住宅 6

5.2 宿舍 7

6 结构与设备 10

6.1 结构 10

6.2 给排 水 10

6.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1

6.4 燃气 13

6.5 电气 14

6.6 智能化 15

7 室内环境 16

7.1 一般规定 16

7.2 隔声 16

7.3 光环境 17

7.4 室内空气质量 17

8 室内装修 18

9 配套设施 19

10 施工与验收 20

10.1 一般规定 20

10.2 施工管理 20

10.3 验收 21

11 使用与维护 22

附录A 门窗、配件标准表 24

附录B 室内装修标准表 25

本标准用词说明 27

引用标准名录 28

条文说明 29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Site and General Plan 4

4.1 Site 4

4.2 General Plan 4

5 Architecture 6

5.1 Residential Building 6

5.2 Dormitory 7

6 Structure and Building Equipment 10

6.1 Structure 10

6.2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10

6.3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11

6.4 Gas 13

6.5 Electric 14

6.6 Intelligentize 15

7 Interior Environment 16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16

7.2 Sound Insulation 17

7.3 Lighting environment 17

7.4 Indoor air quality 17

8 Interior Decoration 18

9 Supporting Facilities 19

10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20

10.1 General Provisions 20

10.2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20

10.3 Acceptance 21

11 Use and Maintenance 22

Appendix A Door and Window Accessories Standard Table 24

Appendix B Interior Decoration Standards Table 2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27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8

E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9

1 总则

1.0.1 为规范和指导我省租赁住房的建设,确保租赁住房的建设质量,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依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新建租赁住房的选址布局、 建筑设计、建设管理等。

1.0.3 租赁住房应与我省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安全、 舒适、绿色、智慧的居住环境为目标,与项目所在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租赁住房的可改造性。

1.0.4 租赁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 行业和山西省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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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租赁住房 rental housing

用于出租,供承租人使用的居住用房,一般指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

2.0.2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0.3 装配式建筑 prefabricated building

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2.0.4 宿舍dormitory

有集中管理,满足长期住宿人员所需的居住、盥洗、如厕、 淋浴、晾晒、储藏、管理等基本功能的场所。

2.0.5 居室 bedroom,habitable room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2.0.6 保障性租赁住房 Government-subsidized rental housing

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水平和供应对

象,以建筑面积小、功能全、性价比高为主要特征,为城市新市民、青年人提供长期稳定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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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制定和实施中应优先配备市政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

3.0.2 新建租赁住房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中有关规定。

3.0.3 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及相关标准,新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应执行《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及相关标准。

3.0.4 租赁住房应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及《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有关要求。

3.0.5 租赁住房应满足我省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

3.0.6 鼓励按照高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 近零能耗建筑等标准规划建设高品质租赁住房。

3.0.7 租赁住房的耐火性能、建筑构造、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的要求。

3.0.8 租赁住房应合理选择建筑的朝向、体形,控制窗墙比, 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外门窗应达到规定的气密性要求。同时应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的有关节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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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地和总平面

4.1 基地

4.1.1 租赁住房项目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不利影响。

4.1.2 租赁住房基地宜有日照条件,且采光、通风良好。

4.1.3 租赁住房基地宜选择较平坦,且不易积水的地段。

4.2 总平面

4.2.1 租赁住房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以及公建配套应符合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4.2.2 租赁住房项目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4.2.3 租赁住房住区应提供非机动车停车用地和设施,并预留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非机动车总停车位的50%。地面非机动车位应安排自行车、残疾人助力车停车位,并结合租赁住房出入口分散布置,宜设置停车棚,以方便使用。

4.2.4 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地下、半地下和地面等多种形式, 并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空间。机动车停车位,地面停泊点距建筑入口不宜大于200 m。

4.2.5 租赁住房项目应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 设计时可采用板点结合、组团围合等多样化的方式,营造邻里交

4

往氛围,通过户型组合、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等手段加强丰富性和识别性。

4.2.6 租赁住房项目绿化设计应合理控制前期建设成本和后期养护费用。绿化环境宜以植物为主体,植物种类应选择以适应当地生长的乡土树种为主。同时应控制绿地内的广场等硬质铺装面积。

4.2.7 总平面设计中应合理设置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以及户外健身器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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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

5.1 住宅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²;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²。

5.1.2 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² ( 老年人套型不应小于16m²)。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² ( 老年人套型不应小于10m²)。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² ( 老年人套型不应小于 25m²)。

5.1.3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²;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²。

5.1.4 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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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3.00m。

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 且局部净高低于2.60m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1.6 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阳台内宜设置晾衣空间。

5.1.7 住宅户内宜设置吊柜等储藏空间。

5.1.8 租赁住房户内应预留冰箱和洗衣机位置。

5.1.9 租赁住房户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条件。

5.1.10 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m²的户型为主,结合城市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较大的户型,一般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²。

宿舍

5.2.1 宿舍可采用通廊式和单元式平面布置形式,内廊式水平交通流线不宜过长。

5.2.2宿舍项目应具备居住、盥洗、如厕、晾晒、储藏、管理等基本功能空间。

5.2.3 建筑内公共区域可增加公用厨房、文体活动、商务、网络宽带、日用品零售、快递收取等服务空间。房间内应加大储物空间,增加用餐、会客、晾衣空间,应设置信息网络接入点,可设置卫生间、洗浴间和起居室。公共用房的设置应防止对居室产生干扰。

5.2.4 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五类,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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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不宜小于表5.2.4的规定。

表5.2.4居室类型及相关指标

类型

1类

2类

3类

4类

每室居住人数(人)

3~4

5~8

人均使用面积

(m²/人)

单层床、高架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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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双层床

储藏空间

立柜、壁柜、吊柜、书架

注:1.本表中面积不含居室内附设卫生间和阳台面积;

2. 残疾人居室面积宜适当放大,居住人数一般不宜超过4人,房间内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m 的轮椅回转空间。

5.2.5 公共部分

公共盥洗室、公共厕所不应布置在居室的直接上层。当居室内无独立卫生间时,公共盥洗室及公用厕所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

1 居室内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m²。设有淋浴设备或2个坐蹲便器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3.5m²。4人以下设1个坐蹲便器,5人~7人宜设置2个坐蹲便器,8人以上不宜附设卫生间。3人以上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厕位和淋浴宜设隔断。

2 宿舍建筑内设有公用厨房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²。 公用厨房应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的外窗和排油烟设施。

3 宿舍内宜设公用洗衣房,也可在公用盥洗室内设洗衣机位。

5.2.6 层高和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室采用单层床时,层高不宜低于3.00m, 净高不应低

于2.60m; 采用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层高不宜低于3.60m, 净高不应低于3.40m。

2 辅助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2.50m

5.2.7 宿舍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建筑面积20~45 m²的户型为主,利用已建成房屋改建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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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构与设备

6.1 结构

6.1.1 租赁住房所采用的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场地条件、建筑高度、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材料和施工技术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6.1.2 合理控制柱网和纵、横墙间距;竖向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应有利于使用空间的灵活分隔、组合和可持续改造。尽量减小梁的高度,增加空间净高。

6.1.3 隔墙自重和二次装修荷载:对固定隔墙的自重应按永久荷载考虑;当隔墙位置可灵活自由布置时,隔墙自重应按可变荷载考虑,非固定隔墙的自重应取不小于1/3的每延米长墙重 (kN/m) 作为楼面活荷载的附加值( kN/m²) 计入,且附加值不应小于1.OkN/m²。

6.1.4 宜采用自重轻,隔声性能好和整体性好的填充墙材料, 减小地震作用影响。

6.2 给排水

6.2.1 租赁住房给水系统的水质、水量、水压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山西省用水定额》DB14/T 1049等的有关规定。

6.2.2 租赁住房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需二次加压供水时,应当选用国家认证的环保、节能、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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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

6.2.3 租赁住房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6.2.4 租赁住房应采用符合国家推广或通过的节水设备和器具。

6.2.5 租赁住房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新建租赁住房逆12层应设置太阳能光热系统。

6.2.6 租赁住房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6.2.7 租赁住房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卧室。

6.2.8 设置淋浴器或洗衣机的部位应设地漏或排水设施,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6.2.9 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生利用系统,且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符合现行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海绵城市技术规程》 DBJ04/T 344 的有关规定

6.2.10 租赁住房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6.2.11 租赁住房采用给排水材料应具有适用性和耐久性,在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下,积极采用新型节能环保产品。

6.2.12 装配式集成厨房、卫生间的给水排水管线系统应遵循模数协调的原则,并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

6.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6.3.1 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租赁住房,应设置供暖设施。

6.3.2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空调运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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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比较后确定。

6.3.3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租赁住房,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最需求的建筑。

3 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6.3.4 租赁住房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连续供暖进行设计,供暖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 GB/T

29044)的规定。

6.3.5 集中供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且应有分户热计量和自动室温调控的装置或设施。

6.3.6 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室内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散热器宜明装,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6.3.7 对室内具有足够的无家具覆盖的地面可供布置加热管的租赁住房,宜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进行供暖,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供暖环路。

6.3.8 室内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散热器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80℃,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10℃;

2 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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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6.3.9 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用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要计算水冷却产生的附加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 2/3。

6.3.10 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6.3.11 租赁住房在有条件时,宜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新风机组,也可分户(或分室)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6.3.12 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宜通过竖向排气道排向室外。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建筑外墙的构件。

6.3.13 室内通风换气设备选型及管道设置应系统设计,相同通风换气量应统一设备规格型号。维护阶段,设备、设施更新应基于通风换气系统整体复核。

6.4 燃气

6.4.1燃气管道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供气能力应满足所设燃具在正常工况下同时工作的要求;

2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应根据住宅结构合理布置;

3 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应设置在卧室,以及电梯井、通风道、 排气道、暖气沟的竖井或沟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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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应按每套住户分别计量。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使用、检修和保养,并应满足安全要求。

6.4.3 设置燃具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且不应与卧室、兼起居室的卧室等直接连通;

2 房间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应满足燃气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 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安装燃气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墙面或地面应能承受其荷载。

6.4.4 使用燃气的厨房宜设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使用燃气的厨房兼餐厅应设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

6.4.5 使用燃气的租赁住房应设燃具的排烟及排气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将燃气燃烧产生的烟气全部排至室外;

2 排烟及排气装置应有防倒灌措施,多台燃具的共用烟道应有防串烟措施;

3 排烟及排气管不应穿过卧室;

4 排烟口应设在烟气容易扩散的室外开放空间,且烟气不应回流至租赁住房内或窜入相邻建筑物内;

5 不应有因破损、连接不紧密等导致的漏烟现象;

6 燃气灶不应与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共用排烟及排气装置。

6.5 电气

6.5.1 租赁住房的供配电、防雷接地、电气防火、节能等应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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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6.5.2 租赁住房的建设应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低耗损、 高能效、绿色环保的电气装置。

6.5.3 租赁住房应按套设置计费电能表,并在公共区域或配电间(井)分层集中设置。

6.5.4 租赁住房内设置的公共设施应设电能计量装置。

6.5.5 照明设计中应采用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高效节能灯具、 镇流器等,走道、楼梯间等场所照明应采取节能控制措施。

6.6 智能化

6.6.1 租赁住房应设置门禁管理系统,公共区域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6.6.2 租赁住房应设置网络、通信、有线电视等系统,并安装到位。

6.6.3 水、电、暖、燃气等计量宜具备远传功能。

6.6.4 租赁住房宜根据需要设置适宜的智能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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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室内环境

7.1 一般规定

7.1.1 租赁住房应利用自然条件获得良好的日照、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并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 及《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 GB 55025 的规定。

7.1.2 租赁住房防水、防潮、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1.3 租赁住房在室内空气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等方面应满足健康、安全和舒适的要求。

7.2 隔声

7.2.1 租赁住房分户墙、分户楼板、电梯井道、户门、外墙、 外门窗等部位的隔声标准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2分户墙两侧同一位置的开关、插座、配电箱等的位置应错开150mm 以上,安装时不得穿透墙体。

7.2.3 分户墙内不宜设置嵌墙式强、弱电配电箱。如配电箱需嵌墙安装时,设置部位的墙体厚度、构造不应低于分户墙的隔声要求。

7.2.4 租赁住房的厨房、卫生间应采用带有降噪功能的排水管或采取相应的降噪技术措施。

7.3 光环境

7.3.1 住宅型租赁住房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能满足日照标准。

7.3.2 住宅型租赁住房每套住宅卧室、起居室、厨房均应有直接采光。

7.3.3 宿舍型租赁住房内的居室、公用盥洗室、公用厕所、公共浴室、晾衣空间和公共活动室、公用厨房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走廊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7.4 室内空气质量

7.4.1 租赁住房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7.4.2 租赁住房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适用的主要规范与标准见表7.4.2。

表7.4.2 各类租赁住房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适用的主要规范与标准

租赁住房类型

适用规范与标准

住宅型租赁住房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 436 《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

宿舍型租赁住房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

GB 55025

1. 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325中 I 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有关规定。

2. 室内装修有害物活度和浓度的限量应符合以上相关规范中的规定且从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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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室内装修

8.0.1 租赁住房应采用土建和室内装修的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8.0.2 租赁住房室内装修应充分考虑全生命周期和可持续发展, 宜采用装配式装修,推广应用管线与结构分离技术。

8.0.3 租赁住房室内装修应精细设计部品与结构、部品与部品、 部品与材料间的接口,充分结合家具、设备、设施、电器等的位置。

8.0.4 租赁住房宜采用集成卫浴或符合内装工业化要求的卫浴部品,应设置洗衣机专用给排水接口和防水插座,并应做好防水措施。

8.0.5 强、弱电点位的设置应充分结合必要的家用电器摆放位置和数量,合理布局。

8.0.6 租赁住房的门窗、配件标准应不低于附录A的基本要求。

8.0.7 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标准应不低于附录B 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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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配套设施

9.0.1 配套设施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

9.0.2 租赁住房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租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9.0.3 租赁住房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有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9.0.4 新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及《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当项目规模未达到标准规定应配建配套设施的最小规模时,宜与相邻居住区共享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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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施工与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 应优先选用高性能、低能耗、环保型建筑材料,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0.1.2 应强化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等全专业协同设计与施工。

10.1.3 施工中应结合现场情况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选用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施工工艺和措施。

10.1.4 应实施样板先行制度。应保证大面积装饰装修施工与交付样板房采用相同的材料、工艺、工法及构配件,质量和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

10.1.5 应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对施工过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10.1.6 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相关规定。

10.2 施工管理

10.2.1 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措施等,确保施工过程安全、高效。

10.2.2 积极推广应用施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应明确其性能参数、构造措施和验收标准。

20

10.2.3 宜采用施工机具及临时设施节能技术、施工现场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利用技术。

10.2.4 宜采用建筑配件整体化或建筑构件装配化安装技术、钢筋集中加工配送技术、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标准化技术及采用节材型施工方法。

10.2.5 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留存过程影像资料。

10.3 验收

10.3.1 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卫生间、房间、外墙面、储藏室、 车库的防渗漏质量保修期限应不低于现行最低质量保修期限要求。

10.3.2 应对整体质量(建筑质量、功能性能、环境景观等)进行综合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0.3.3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公众知悉的位置设置工程竣工验收标识牌,标明工程基本信息以及项目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21

11 使用与维护

11.0.1 租赁住房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1 由开发企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 小区道路畅通,应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11.0.2 租赁住房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开发企业应在租赁住房交付使用时,将完整的物业档案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内容包括: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以及相关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

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工程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将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

11.0.3 用户应正确使用租赁住房内电气、燃气、给水排水等设施,不得在楼面上堆放影响楼盖安全的重物,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 不得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11.0.4 对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外墙面、屋面等租赁住房的共用部位,用户不得自行拆改或占用。

22

11.0.5 租赁住房和居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11.0.6 物业管理企业应对租赁住房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保养、 维修和管理;对各种共用设备和设施,应进行日常维护、按计划检修,并及时更新,保证正常运行。

11.0.7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23

附录A 门窗、配件标准表

项目

装修部位

装修标准

门窗

单元门

钢制电控防盗门

户门

钢制保温防盗门

公共走廊及楼梯间门

钢制防火门

户内门

卧室

实木复合门

卫生间

木质半玻百叶镶板门

厨房

木质半玻无百叶镶板门

阳台门

塑钢门

外窗、阳台窗

中空玻璃塑钢节能窗

配件

窗台

预制水泥板

窗帘盒

窗帘杆

晒衣杆

成品晒衣杆

吊柜

成品吊柜

厨房橱柜

整体橱柜

抽烟机

国家能效标识二级

厨房灶具

厨卫洁具

节水型坐便器,节水型手

热水器

水暖五金

节水龙头、节水花洒

散热器

高效散热器

灯具

节能灯

信报箱

成品不锈钢材质

24

附录B 室内装修标准表

房间名称

做法材料

户内 装修

餐厅

顶棚

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

墙面

踢脚

地砖踢脚

楼地面

防滑地砖

集成吊顶

带饰面装配式墙板

阳台

外墙耐擦洗环保涂料并配置晾衣杆

外墙耐擦洗环保涂料(或建筑外墙饰面延伸)

公共 部位

楼梯

普通耐擦洗涂料

水泥踢脚

水泥楼面

电梯厅

贴面砖到顶

25

续表

走廊

门厅

其他

达到现行住宅及宿舍设计标准

26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27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

《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JGJ/T 30

28

条文 说明

目次

1 总则 33

2 术语 35

3 基本规定 36

4 基地和总平面 37

4.1 基地 37

4.2 总平面 37

5 建筑 38

5.1 住宅 38

5.2 宿舍 39

6 结构与设备 42

6.1 结构 42

6.2 给排水 42

6.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4

6.4 燃气 50

6.5 电气 52

6.6 智能化 52

7 室内环境 53

7.1 一般规定 53

7.2 隔声 53

8 室内装修 55

9 配套设施 57

11 使用与维护 59

31

1.0.1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 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紧紧围绕“示范区”“排头兵” “新高地”三大目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目标,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培育多元化租赁住房供应主体。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支持和鼓励长期租赁,完善住房租赁管理相关政策,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体系,提高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和服务水平,促进我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在遵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对规划、设计、建设、管理、 维护等方面内容反复研讨后制定出本标准。本次标准编制,可以进一步保证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需求,促进我省租赁住房建设健康发展。

1.0.2 目前,我省租赁住房采取多渠道筹集建设,租赁住房建设模式包含集中、配套新建等多种方式,其基本功能、安全和卫生等规范要求基本一致。在遵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范的前提下,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范围内新建租赁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1.0.3 我省租赁住房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应循序渐进,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所以在租赁住房的规划、设计与管理过程中,需注重预留可改造空间的设计,实现可持续发展。

1.0.4 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涉及规划、建筑设计、装修施工等

33

多环节、多专业,这些专业均有规范规定的内容。本标准依据国家规范,针对租赁住房建设的要求制定,未作规定部分,则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住宅、宿舍的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及竣工验收标准进行租赁住房建设。

34

2.0.1 租赁住房

本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将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租赁住房(包括实践中的公寓型租赁住房)、住宅型租赁住房两类。

2.0.2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装配式建筑是一个系统工程,由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四大系统组成,是将预制部品部件通过模数协调、模块组合、接口连接、节点构造和施工工法等集成装配而成的,在工地高效、可靠装配并做到主体结构、建筑围护、 机电装修一体化的建筑。它有几个方面的特点:

1 以完整的建筑产品为对象,以系统集成为方法,体现加工和装配需要的标准化设计;

2 以工厂精益化生产为主的部品部件;

3 以装配和干式工法为主的工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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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7月16日 09: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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