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urban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DBJ04/T 389—2026
批准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施行日期:2026年9月1日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5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科字〔2025〕74号)的要求, 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结合本省工程地质特点和综合管廊工程的建设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DBJ04/T 389—2019 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共分15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系统规划;5勘察;6总体设计;7结构设计;8附属设施设计;9管线设计;10结构施工;11附属设施施工;12管线工程施工;13工程质量验收与资料管理;14安全与绿色施工;15运营维护。
本次修订的主要章节有:调整了第7、8、9、13、14章的顺序, 修改了第2.0.4、3.0.7、4.3.4、6.3.1、6.6.2、6.6.7、8.1.2、8.1.6、8.1.7、
8.1.8、8.1.9、8.2.2、8.2.8、8.2.9条,增加了第6.3.6、8.2.10、10.3.2、 14.1.14~14.1.18、14.2.12~14.2.17、15.0.6、15.0.7条,删除了第2 章中非综合管廊专用的术语,第6.6.9条、第10.7节,将第5.2、5.3、
5.4节融合成一整节。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取消缆线管廊类型, 增加小型综合管廊类型;分别对干线、支线、小型综合管廊的断面尺寸、管线安装尺寸、附属设施设置要求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规定; 取消了舱室内的防火分隔设置要求及防火分区概念;取消了容纳电力电缆的干、支线综合管廊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要求;调整了手提式灭火器的设置要求;取消了天然气、蒸汽管道独立成舱敷设的要求,取消了燃气舱室采用防火花地坪等相关要求;结合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各类更新标准、通用规范,同步更新了本标准中的相关条文。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唐槐产业园新化路8号;邮政编码:030032;邮箱: sxazjszx@sxcig.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王文国吴书源朱红满王涌涛
梁波朱勇张海玲翟海英杨庆锋李劼樊春义谢亮曹军岭王庆滨薛肖芳冯怡李同庆、何仁香雍琦周孝桂白晓宇梁霞杨锦杨攀高艳龙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李玉屏王敏泽张兴惠王旭霞
毛绪昱华靖段鹏飞李跃飞王建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系统规划 6
4.1 一般规定 6
4.2 管廊系统布局 6
4.3 入廊管线 8
4.4 平面位置 9
4.5 竖向条件 9
5 勘察 10
5.1 一般规定 10
5.2 勘察 10
6 总体设计 16
6.1 一般规定 16
6.2 空间设计 17
6.3 横断面设计 17
6.4 纵断面设计 20
6.5 分支预留 20
6.6 节点设计 21
7 结构设计 23
7.1 一般规定 23
7.2 材料 24
7.3 结构上的作用 26
7.4 现浇结构设计 27
7.5 装配式结构设计 28
7.6 构造要求 29
7.7 地基处理 30
7.8 基坑设计 31
8 附属设施设计 35
8.1 消防系统 35
8.2 通风系统 36
8.3 供电系统 38
8.4 照明系统 40
8.5 监控与报警系统 42
8.6 排水系统 47
8.7 标识系统 47
8.8 监控中心 48
9 管线设计 51
9.1 一般规定 51
9.2 给水、再生水管道 52
9.3 排水管渠 53
9.4 天然气管道 54
9.5 热力管道 55
9.6 电力电缆 56
9.7 通信线缆 57
10 结构施工 58
10.1 一般规定 58
10.2 施工测量 59
10.3 地基、沟槽(基坑) 60
10.4 结构施工 62
10.5 预应力工程 65
10.6 顶推施工 66
10.7 防水施工 68
10.8 施工成品保护 71
10.9 季节性施工 72
11 附属设施施工 74
11.1 一般规定 74
11.2 消防系统 74
11.3 通风系统 75
11.4 供电系统 78
11.5 照明系统 79
11.6 监控与报警系统 80
11.7 排水系统 81
11.8 标识系统 82
12 管线工程施工 83
12.1 一般规定 83
12.2 给水及再生水管道 83
12.3 排水管道 84
12.4- 天然气管道 84
12.5 热力管道 85
12.6 电力电缆 87
12.7 通信线缆 88
13 工程质量验收与资料管理 90
13.1 质量验收 90
13.2 工程资料管理 91
14 安全与绿色施工 93
14.1 安全施工 93
14.2 绿色施工 95
15 运营维护 9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2
引用标准名录 103
条文说明 109
1 总则
1.0.1 为加强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统筹综合管廊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 运营及维护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营及维护管理。
1.0.3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数字赋能、智慧引领、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
1.0.4 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营及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山西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内部空间能够满足人员通行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小型综合管廊三类。
2.0.2 干线综合管廊 trunk utility tunnel
主要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一般不直接向沿线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
2.0.3 支线综合管廊 branch utility tunnel
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
2.0.4 小型综合管廊 small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小规模管网或末端配给工程管线,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
2.0.5 城市工程管线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
2.0.6 吊装口 lifting hole
用于将各种管线和设备吊入综合管廊内而在综合管廊上开设的洞口。
2.0.7 管线分支口 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
2.0.8 集水坑 sump pit
用于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供水管道排空水、消防积水的构筑物。
2.0.9 安全标识 safety mark
2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2.0.10 舱室 compartment
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用于敷设管线的封闭空间。
2.0.11 重点防护区域 key protection area
指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舱室的电缆接头区、电缆交叉或密集部位。
3 基本规定
3.0.1 给水、再生水、雨水、污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 气动垃圾输送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3.0.2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符合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
3.0.3 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 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
3.0.4 综合管廊宜与所在道路同步建设,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
3.0.5 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环境景观等相协调。
3.0.6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3.0.7 综合管廊的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 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系统;
2 小型综合管廊应根据入廊管线运行维护要求,同步建设通风、排水、消防、标识、防入侵等附属设施。
3.0.8 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
3.0.9 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的规定及国家现行相应管线设计标准的规定。
3.0.10 综合管廊的建设应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绿色建筑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采用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三个手段, 遵照线路最优、断面最优、资源投入最少、废弃物排放最少、对周边环境影响最小的原则,宜采用节材、节水、节能、节地的新技术。
3.0.11 综合管廊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 2894 的有关规定。
3.0.12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建设宜采用“BIM+GIS” 三维数字化技术。
4 系统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规划年限、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并应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4.1.2 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4.1.3 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工程管线专项规划及管线综合规划相衔接;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分析重力流管道纳人综合管廊的条件并提出规划建议。
4.1.4 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布局,协调综合管廊工程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空间关系。
4.1.5 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包含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规划目标和规模、规划布局、管线入廊分析、管廊断面选型、三维控制线划定、重要节点控制、监控中心及附属构筑物、附属设施、安全防灾、绿色智慧、建设时序、投资估算、保障措施等内容。
4.1.6 综合管廊近期建设计划应与城市更新、道路及市政管线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统一。
4.2 管廊系统布局
4.2.1 综合管廊布局应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利用、道路与管网布局等因素。
4.2.2 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
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 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入廊管线种类和平面布局。纳入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布置,应与各管线主管单位批准的专项规划相适应。
4.2.3 综合管廊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协调。
4.2.4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1 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 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 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过河隧道等;
3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 重要的公共空间;
5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6 有架空线入地需求地区。
4.2.5 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选址需充分考虑区域地质条件,避开不宜建设地带。
4.2.6 综合管廊宜按照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小型综合管廊统筹规划布局。
4.2.7 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布置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规模及周边用地功能确定。管廊分舱应考虑纳入管线之间的相互影响。
4.2.8 综合管廊应规划建设监控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的需要;
2 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平面中心位置;
3 应满足城市管理和应急处置的需要;
4 当城市在不同片区(组团)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时,宜分别设立片区(组团)级、城市级监控中心;
5 宜与邻近的公共建筑物合建,建筑面积应满足综合管廊最终规模的使用要求。
4.3 入廊管线
4.3.1 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应纳入综合管廊。当管道公称直径 ≥DN1200时,应考虑其对管廊断面尺寸、造价和安全运行的影响, 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是否纳入综合管廊。
4.3.2 当综合管廊的纵坡和高程满足污水管道的重力排水要求或采用压力排水时,可将污水管道纳入管廊。人廊污水应采用管道形式, 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管廊运行安全。
4.3.3 当综合管廊的纵坡和高程满足雨水管道的重力排水要求或采用压力排水时,可将雨水管道纳入管廊,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入廊雨水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管廊本体或管道敷设的形式。
4.3.4 敷设在综合管廊内的天然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工作压力应小于或等于1.6MPa。
2 设计管道公称直径不应大于DN600。当设计管道公称直径大于DN600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3 天然气管道不宜纳入小型综合管廊。
4.3.5 集中供热管道应纳入综合管廊,当采用蒸汽介质时不应纳入小型综合管廊。
4.3.6 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应纳入综合管廊,在管廊内的敷设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4.3.7 空调水系统管道、气动垃圾输送管道等其他管线应根据类型、 特点和要求经综合分析确定。
4.4 平面位置
4.4.1 综合管廊平面线形宜与道路线形基本保持一致,定线时应避让现状或规划建(构)筑物的桩、柱、基础等的平面位置。
4.4.2 综合管廊在道路横断中的位置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 地下空间利用和建设条件等情况综合确定。
4.4.3 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吊装口、逃生口、人员出入口等宜设置于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绿化分隔带内。不具备条件的道路横断面,宜设置于人行道内,并与道路景观及功能相结合。
4.4.4 综合管廊相交节点的平面控制边界应根据节点的平面布置形式进行确定。
4.5 竖向条件
4.5.1 综合管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载、 绿化种植、冻土深度、交叉管道及结构抗浮等因素综合确定。
4.5.2 综合管廊与其他直埋管道发生交叉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与非重力流管道交叉,非重力流管道应避让管廊;
2 不纳入重力流管道的综合管廊与直埋干线重力流管道发生交叉时,综合管廊应避让干线重力流管道;
3 纳人重力流管道的综合管廊与其他直埋重力流管道发生交叉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5.3 综合管廊相交节点的控制埋深应根据节点的廊体总高度、管廊覆土厚度综合考虑确定。
5 勘察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勘察等级应根据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进行划分,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GB 50021 及现行行业标准《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确定。
5.1.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宜按可行性研究勘察、 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5.1.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不同的勘察阶段、工程类别和重要性、场地及岩土条件的复杂程度、场地与发震断裂的位置关系、设计要求,确定勘察方案和提交勘察成果。
5.1.4 勘察施工前应取得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资料:
1 综合管廊总平面布置图、横断面图及纵断面图等;
2 综合管廊的结构形式、埋置深度、基础类型等;
3 综合管廊材料类别及采取的施工方法;
4 综合管廊沿线地形图、管线图、地下设施分布图以及周边既有建(构)筑物、道路等相关情况。
5.1.5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勘察作业和管理应执行《岩土工程勘察数据采集与信息化处理技术规程》T/XJBX0074-2025 等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5.2 勘察
5.2.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作出评价,并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必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及试验。
5.2.2 在湿陷性黄土、盐渍土、膨胀土、深厚填土、液化土等特殊性岩土分布区域,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分析评价其工程特性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提出线路比选方案的建议。
5.2.3 初步勘察应以钻探、井探、坑探和槽探为主,对岩溶、土洞、 采空区应辅以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物探、原位测试等勘察方法, 初步查明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评价拟建地段的稳定性。
5.2.4 初步勘察的勘探点宜沿管廊外侧交叉布置,勘探点间距可按表5.2.4确定。对于地质条件复杂的大中型河流地段,应进行钻探, 每个穿越、跨越方案宜布置勘探点;对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应布置一定数量的探井。
表5.2.4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表(m)
场地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明挖施工
暗挖施工
一级
50~100
40~60
二级
100~200
60~100
三级
200~400
100~150
注:“场地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GB 50021第3.1节确定。
5.2.5 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宜占勘探孔总数的1/3~1/2。
5.2.6 初步勘察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综合管廊地基基础、支护方案初步设计及施工方案比选和地基稳定性、变形计算的要求, 一般性勘探孔应满足查明地基持力层和软弱下卧土层分布的要求。
5.2.7 在湿陷性黄土、盐渍土、膨胀土、深厚填土等特殊岩土分布区域,初步勘察应初步分析评价其工程特性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2.8 详细勘察应以钻探、井探、坑探、测试等工作为主,查明管廊沿线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岩土治理的建议和相关岩土技术参数。
5.2.9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应沿综合管廊外侧交叉布置,管廊走向转角、节点处宜布置勘探点;当基坑开挖深度较深时,宜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布置一定数量的勘探孔。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可按表5.2.9确定。
2 详细勘察阶段,控制性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当勘探孔总数少于3个时,每个勘探孔均应取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3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取土勘探点中应布置足够数量的探井, 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点总数1/3~1/2,并不宜少于3个。
4 管廊穿越河流时,河床及两岸均应布置勘探点;穿越铁路和公路时,铁路和公路两侧应布置勘探点。
5 在每个地貌单元及不同地貌单元的交界部位、微地貌及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宜加密勘探点。
6当综合管廊拟采用桩基础或进行地基处理,且持力层起伏较大、地层分布复杂时应加密勘探孔。
7 综合管廊穿越暗埋的河、湖、沟、坑地段和可能产生流砂(土) 管涌及地震液化的松软土层地段,宜加密勘探点。
8 综合管廊通过人工填土及软土等特殊性岩土分布地段,或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时,宜加密勘探点,对高灵敏度软土地区,宜进行现场十字板剪切试验等原位测试。
9 场地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应布置横断面。
表5.2.9勘探点间距(m)
30~50
20~30
50~75
75~150
5.2.10 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满足综合管廊基础设计、地下水控制、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要求,以及满足沉降计算及抗浮设计要求;
2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且达到结构底板以下不小于(0.5~1.5)倍基础宽度,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且达到结构底板以下不小于(1.5~2.5)倍基础宽度,并进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当基底下存在松软土层、高灵敏度软土、湿陷性黄土及深厚填土等特殊性土层或遇溶洞、土洞、暗河时,勘探孔深度应加深并穿透;当基底以下存在可液化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工程分析评价要求;在微风化~中等风化岩石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中, 勘探孔深度可适当减小。
5.2.11 详细勘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沿线地质、构造、地貌、地层、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地下有害气体情况;提出各岩土层物理力学参数、岩土工程分级、 围岩分级;
2 分析评价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对综合管廊施工的影响,并提出处理措施;
3 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设计、施工的影响,提供地下水控制所需地层参数,评价地下水控制方案对工程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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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析评价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对地基承载力、地基处理、围岩加固等提出建议;尤其对高灵敏度软土场地,应根据其分布范围,结构性、灵敏度等力学特性,结合管廊结构特点、荷载分布、对不均匀沉降的敏感性等,提出地基处理的建议;
6 对明挖施工方案,应进行基坑周边环境状况调查,查明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现状、结构特点以及对开挖变形的承受能力; 勘察深度应提出基坑工程的坑底抗隆起和支护结构稳定性计算参数;
7 对采用暗挖法施工方案,应提供相应工法设计、施工所需参数;对于稳定性差的地层及可能产生管涌、流砂的地层,应提出加固处理的建议;
8 分析评价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
9 管廊穿越堤岸时,应分析评价破堤对堤岸稳定性的影响和堤岸变形对管廊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5.2.12 对于遇有的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分析评价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发震断裂区域的综合管廊工程,应明确建设工程场地与发震断裂的位置关系,调查其活动性和地震效应,评价发震断裂对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影响,有明显地表破裂的应测绘地表断裂迹线;
2 湿陷性土地区,应根据土层的湿陷程度、地下水条件, 分析评价湿陷性土对管廊工程的危害程度并提出地基处理等措施的建议;
3 当存在采空区时,应根据采空区的埋深、范围和上覆岩层的性质等评价管廊工程地基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4 对厚层填土,应根据填土的堆积年代、物质组成、均匀性、 密实度等,评价其对拟建管廊地基基础的影响,提出加固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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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议;
5 软土地区,应根据软土的分布范围、分布规律和物理力学性质,评价管廊地基的稳定性和变形特征,并提出地基处理措施的建议;
6 盐渍土地区,应查明盐渍岩土的成因、分布和特点,确定含盐类型、含盐量及其在岩土中的分布以及对岩土工程特性的影响; 评价岩土的溶陷性、盐胀性、腐蚀性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及提出地基处理和防治措施的建议;
7 岩溶发育地区,应根据岩溶发育的地质背景、溶洞、土洞、 塌陷的形态、平面位置和顶底标高,分析岩溶的稳定性及其对拟建管廊工程的影响,提出治理和监测的建议;
8 膨胀岩土地区,应评价膨胀岩土的工程特性,并应根据场地的环境条件和岩土体增水后体积膨胀、强度衰减和失水后体积收缩、强度增大的变化特点,综合评价管廊工程的地基强度和变形特征。
5.2.13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1 施工过程中遇到详细勘察工作中未能准确反映出的复杂岩土条件,并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2 施工中地下水位发生较大变化,地基、边坡及洞室变形或失稳需进行处理且原勘察文件不能满足设计、施工需要;
3 施工可能导致地质环境严重破坏;
4 需进行施工勘察的其他情况。
5.2.14 施工勘察应针对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和施工中出现的工程地质问题等开展工作,提供地质资料,满足施工方案调整和风险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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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总体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平行。
6.1.2 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 60°。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最小覆土厚度应满足河道整治、通航及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不得小于1.0m。
6.1.3 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拟定的施工方法及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分支等综合确定。
6.1.4 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预留数量、管线进出、安装敷设作业的要求。相应的分支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
6.1.5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6.1.6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版)》GB 50028的相关规定。
6.1.7管道进入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关断阀门。
6.1.8 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的空间。
6.1.9 管廊内应设置工程管线敷设所需的支撑及预埋件。
6.1.10 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相邻间距应满足不同管线、设备的吊装要求,且不宜大于10m。
6.1.11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应尽量减少备品备件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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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空间设计
6.2.1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6.2.1的规定。
表6.2.1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单位:m)
施工方法
相邻情况
顶管、盾构施工
综合管廊与地下构筑物水平净距
1.0
综合管廊外径
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水平净距
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交叉垂直净距
0.5
6.2.2 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
6.2.3 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弯曲半径和分层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的有关规定。
6.2.4 综合管廊内通信线缆弯曲半径应不小于线缆直径的15倍,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 51171的有关规定。
6.2.5 综合管廊与其他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采取密封和防止差异沉降的措施。
6.2.6 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通道, 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检修通行的要求。
6.3 横断面设计
6.3.1 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尺寸应根据容纳管线的种类、规格、 数量、安装要求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线综合管廊净高不应小于2.4m;
2 支线综合管廊净高不应小于2.1m;
3 小型综合管廊净高不应小于1.5m 且不应大于2.1m, 净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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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于2.4m。
6.3.2 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1.0m; 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9m;
2 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m。
6.3.3 电力电缆支架的层间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 的有关规定。
6.3.4 通信线缆的桥架层间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 5151的有关规定。
6.3.5 采用支墩支撑的入廊管道安装净距(图6.3.5)不宜小于表
6.3.5-1、表6.3.5-2的规定。
图 6.3.5 支墩支撑管道安装净距
表6.3.5-1干线、支线综合管廊的支墩支撑管道安装净距
DN
法兰连接、承插连接和卡箍连接
焊接
a
b₁
b₂
DN<400
400
8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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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6.3.5-1
400≤DN<1000
1000≤DN<1500
600
DN≥1500
700
表6.3.5-2小型综合管廊的支墩支撑管道安装净距
沟槽连接钢管
铸铁管、螺栓连接钢管
焊接钢管、塑料管
bi
b2
DN≤400
200
300
400
250
6.3.6 采用支、吊架支撑的人廊管道安装净距(图6.3.6)不应小于表6.3.6的规定。
图 6.3.6 支、吊架支撑管道安装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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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3.6综合管廊的支、吊架支撑管道安装净距
管道安装距离(mm)
非保温管
保温管
a1
a2
ai
100
170
80
125
180
220
120
150
110
240
140
210
280
320
270
360
230
350
330
440
6.4 纵断面设计
6.4.1 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不宜小于0.2%。
6.4.2 综合管廊需要下穿通过其他地下设施时,下穿部分坡度不宜大于50%。
6.5 分支预留
6.5.1 综合管廊应根据各管线专项规划、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及现状需求设置管廊分支预留,并预留管线接口。
6.5.2 综合管廊各专业管线分支预留口宜集中设置,并满足预留数量、管线进出和安装敷设作业的要求,相应的分支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
6.5.3 综合管廊分支预留过路宜采用过街支沟或套管敷设。
6.5.4 预留管线分支口在满足覆土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小敷设深度, 并采用柔性防水套管以及防止差异沉降等措施。
6.5.5 重力流分支管线宜将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设置于管廊外部,当设置在管廊内部时,不应影响管廊内其他管线的安装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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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 预留管线分支口应保证出舱分支管线净距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要求。
6.5.7 压力流分支预留管线需在管廊内设置阀门时,宜采用远程控制阀门,并将控制信号传至中控室。
6.6 节点设计
6.6.1 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 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明挖方式建造的综合管廊,直接通向地面的人员出入口的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00m;
2 采用非开挖方式建造的综合管廊,应根据工作井的布置统筹设置。
6.6.2 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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