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519-2026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生态补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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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生态补水标准

The reuse of urban recycling water— Ecological water allocation standard

DBJ04/T 519—2026

批准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城镇排水专委会山西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施行日期:2026年9月1日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科字〔2022〕152号)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水质要求、水量核定、水质水量监测等。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城镇排水专委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城镇排水专委会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114号,邮政编码:030006,邮箱: sxpszw@163.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城镇排水专委会

山西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中心太原理工大学

太原市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范海洋王 伟陈 雨周爱娟武建奎贾 璐薛 亮宁亚平陈诗轩翟海英王福斌郜俊峰任锦荣李 瑞刘芝宏梁 斌周 琴王 肖全伟超郭海刚

郭英霞王 嫣曹小娟付蕾娜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胡洪营刘振江王圣瑞王海燕

管满 马艳霞焦 阳胡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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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水质要求 5

5 水量核定 6

6 水质水量监测 7

附录A 水质水量监测方法 8

本标准用词说明 9

引用标准名录 10

条文说明 11

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Water Quality Requirements 5

5 Water Quantity Verification 6

6 Water Quality and Quantity Monitoring 7

Appendix A Water Quality and Quantity Monitoring Methods 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0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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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指导和促进山西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生态补水,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再生利用于河道、 湖泊、生态湿地等水体补水。

1.0.3 再生水补充生态用水应达到提升水环境容量,促进水生态改善的作用。

1.0.4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生态补水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

1

2 术语

2.0.1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城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要求,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2.0.2 再生水生态补水 ecological water allocation use ofreclaimed

water

指一种有计划地利用再生水向河道、湖泊、生态湿地等水体补水,以部分或全部替代常规水源补水,促进水生态恢复和水生态保持的用水。

2.0.3 河道水体 riverway

指呈带状或线状连续流动的水体及其流经的通道。

2.0.4 湖泊水体 lake

指地表洼地积水形成的水面宽阔、流速缓慢的水体及湖盆,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湖泊,人工湖泊包括景观湖和水库。

2.0.5 生态湿地 ecological wetland

指以恢复生态为主要功能,而不以处理水质为目的的湿地。

2.0.6 生态需水量 ecological water demand

维持特定区域生态系统结构稳定、发挥正常生态功能所需的水量。

2.0.7 断流期 interruption period

一条河流的全部或局部河段水流停止,河床干涸的时期。

2.0.8 主汛期 main flood season

江河由于流域内季节性降水或冰雪融化,引起定时性的水位上涨,极易产生洪水的时期。

2.0.9 水环境敏感区 water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area

2

水环境服务功能价值较高,且遭受损害后较难恢复其功能的水体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资源性缺水地区、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等。

3

3 基本 规定

3.0.1 再生水的水源宜选用生活污水,或不含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

3.0.2 生态补水点的设置应考虑对国考、省考断面,取水口,水环境敏感区等的影响。

3.0.3 用于生态补水的输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补水口应设置显著标识。

3.0.4 用于生态补水的再生水应保障受纳水体水环境功能稳定。

3.0.5 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时应制定水质异常预警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保障再生水水质符合要求。

3.0.6 已进行再生水补水的受纳水体,应加强生态流量监管和生态效果跟踪评估。

4 水质 要求

4.0.1 再生水生态补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山西省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 的规定,并应满足表4.0.1水质标准要求。

表4.0.1再生水生态补水水质要求

序号

项目

河道

湖泊

生态湿地

基本要求

无漂浮物,无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

pH值

6.0~9.0

化学需氧量(COD)/(mg/L)

≤4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₅)/(mg/L)

≤10

≤6

浊度/NTU

≤5

总磷(以P计)7(mg/L)

≤0.4

≤0.5

7

总氮(以N计)/(mg/L)

≤15

8

氨氮(以N计)/(mg/L)

≤2

9

溶解氧/(mg/L)

≥2

10

粪大肠菌群/(个/L)

≤1000

注:“—”表示对此项无要求。

4.0.2 再生水生态补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5 水量 核定

5.0.1 再生水用作生态补水应按需利用,再生水生态补水量计量不得大于生态补水需要量。

5.0.2 受纳水体的生态补水需要量为生态需水量与天然水量(流量、 蓄水量)之差。受纳水体的生态需水量宜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T 712 计算确定。中小河流的生态需水量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T 712, 按近10年平均年径流量的10%~20%计算。

5.0.3 对于季节性河流,生态补水量可选择以下核算方法之一:

1 断流期的入河水量可全部计入生态补水量;

2 除主汛期外,其他时段补水均可纳入生态补水量计量。

6 水质水量监测

6.0.1 再生水补水口应设置水量计量设施。

6.0.2 再生水补水口应设置水质监测点,对补水水质进行监测。

6.0.3 水质主要监测项目按本标准表4.0.1所列项目执行,水质监测频率不低于每月一次。

6.0.4 水质监测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的要求。

6.0.5 水质水量监测方法应按本标准附录A 执行。

附录A 水质水量监测方法

表A水质水量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

pH、浊度、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 粪大肠菌群

GB/T 18921

化学需氧量

GB3838

溶解氧

HJ 506

流量

HJ/T 91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

4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

5 《再生水水质标准》SL 368

6 《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T712

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

DBJ04/T 519- 2026

条文 说明

1 总则 15

2 术语 17

3 基本规定 20

4 水质要求 22

5 水量核定 29

6 水质水量监测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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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 科技部等国家相关部委先后颁布了《“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827号)、《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环办水体〔2021〕28号)等一系列政策、规划,要求提升再生水利用率,缓解水资源压力。山西省作为典型的资源型缺水地区,长期以来,城镇污水利用率低和生态环境需水量大矛盾突出。城镇生活污水厂出水排放量大、水质稳定, 是城镇的第二水源,将其用于生态补水,对于提升山西省再生水利用率、缓解水资源压力、改善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 山西省近年来先后颁布《黄河流域(山西)水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晋污防办发〔2022〕1号)、《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晋发改资环发〔2021〕2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3〕 91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强调并鼓励利用再生水对全省重点河流及其支流、湖泊等水体进行生态补给。然而,目前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仅有《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再生水利用指南第4部分:景观环境》DB11/T 1767.4等关于再生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的水质标准,对于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尚无系统性、针对性标准。为指导和促进山西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于生态补水,编制此标准。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3〕91号) 中对于生态环境补水,明确鼓励利用再生水对全省重点河流及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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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湖泊等水体进行生态补给。重点支持汾河、桑干河、滹沱河等河道再生水补给,提升生态流量,基本实现太原市再生水反哺“九河”生态复流;重点支持我省沿河湿地、人工湖的景观回用,提高再生水利用量。

1.0.3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进行生态补水的目标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 〔2023〕91号)中关于生态环境补水,明确利用再生水对河流、湖泊、湿地等水体进行生态补水,提升生态流量,实现太原市再生水反哺“九河”生态复流,这里强调了提升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的目的。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专家解读《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指出,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有利于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1.0.4 本条明确了实施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生态补水时需同时执行国家、行业及山西省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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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的定义,主要参考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2010中对再生水的相关定义。

2.0.2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生态补水的相关定义。作为再生水重要利用途径之一,生态补水的定义直接关系再生水利用量的统计核算,

明确其概念是把握本标准适用范围的关键。此前,尚无标准对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进行明确定义。相对明确的有,水利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常规水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办节约 〔2019〕241号)中指出, “对于污水处理广尾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包括河流、湖泊、湿地等)进行生态补水的情况,补水水质标准应符合或优于《再生水水质标准》SL 368—2006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中再生水利用于景观用水控制项目和指标限值,具备生态补水需求和通过生态补水工程实施的纳入再生水利用统计范围,否则不纳入再生水利用量统计范围。”景观环境用水与生态补水具有相似意义,在团体标准《再生水利用效益评价指南》T/CSES 01—2019中对再生水景观环境利用有明确定义:“满足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要求,用于景观水体和人工水景营造、河湖池塘补水、湿地补水等,而且有政府部门批准的利用规划、用户明确、相关费用支付和管理机制健全的利用情景。” 这一概念中明确了景观环境用水的要求,即必须符合有规划、用户明确、具有明确费用支付关系的用水。另外,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19中明确定义“景观环境用水”为“满足景观环境功能需要的用水,即用于营造和维持景观水体、湿地环境和各种水景构筑物的水的总称”。而生态补水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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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广泛的意义,即通过补水,恢复或保障目标生态环境。因此本标准条文中将“生态补水”定义为“促进水生态恢复和水生态保持的用水”。考虑到水利部文件(办节约〔2019〕241号)中针对再生水进行生态补水的“生态补水工程”要求,将增加生态补水工程界定流程,这严重阻碍到省内部分不具备再生水生态补水工程建设条件,实施再生水补水却能有效实现生态补水功能的地区实施再生水生态补水,因此本标准中删除了这一限制。考虑到当前省内大部分实施再生水生态补水水体的管理部门较难向再生水供应方支付相关费用,因此本标准中删除了《再生水利用效益评价指南》T/CSES 01 —2019中有关景观环境用水须具备明确费用支付关系的规定。根据水利部文件(办节约〔2019〕241号)中“生态补水需求”的规定, 明确再生水生态补水服从按需原则,宗旨是“以部分或全部替代常规水源补水”。将《再生水利用效益评价指南》T/CSES 01—2019 中“有政府部门批准的利用规划”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有计划地”, 旨在便于一些地区目前尚无政府相关规划,但实际具备补水条件的地区进行再生水生态补水。同时“有计划地”进一步强调了再生水生态补水的步骤性,旨在鼓励省内地区因时因地制宜开展再生水生态补水利用,同时随着技术、经济水平提升,逐步拓展再生水生态补水。

2.0.3 本条规定了适用于本标准的河道水体的定义。

2.0.4 本条规定了适用于本标准的湖泊水体的定义,主要参考湖北省地方标准《城市湖泊水生态修复工程成效评估规程》DB42/T 2044 —2023中对湖泊的相关定义。

2.0.5 本条规定了适用于本标准的生态湿地的定义。

2.0.6 本条规定了生态需水量的定义,主要参考国家标准《湿地术语》GB/T43624—2023中对生态需水量的相关定义。

2.0.7 本条规定了季节性河流断流期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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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本条规定了主汛期的定义。根据中国气象科普网,汛期是指河水水位在一年中有规律显著上涨的时期,分为主汛期和前汛期、 后汛期。其中,主汛期是极易产生洪水的时期。根据中国科普网, 汛期就是河流水盛的时期,指江河由于流域内季节性降水或冰雪融化,引起定时性的水位上涨。南方地区汛期一般为4月至10月,北方地区汛期一般为6月至9月。主汛期即洪水高发季节,南方地区主汛期为6月至8月,北方地区主汛期为7月至8月。

2.0.9 本条规定了水环境敏感区的定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 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 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另外,《海洋生态修复技术指南》规定,海洋生态敏感区是指海洋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较高,且遭受损害后较难恢复其功能的海域。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公园,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和特殊生境(红树林、珊瑚礁等)、重要湿地,及其他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结合上述两者的定义给出了适用于本标准的水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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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的水源要求。生态环境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环办水体〔2021〕28号)中要求“接纳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不纳入试点城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编制组在前期实验中观察到当水体中存在铜、 锌等山西省水环境中常见的重金属时,水体自净能力会受到严重影响,当锌离子浓度达到20 mg/L时,COD 去除能力降低至正常水平的58%,达到40 mg/L时水体总氮去除能力下降70%;铜离子浓度达到20 mg/L 时,总氮去除率仅为正常水平的50%,COD 去除率降低至正常水平的30%。重金属的存在改变了发挥自净能力的底泥细胞的形貌,使得细胞被金属沉淀物包裹,进而影响水体自净能力。 为了避免再生水的水源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对水生态造成影响破坏, 做出本条规定。

3.0.2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进行生态补水补水点的选取设置要求。为避免利用再生水进行生态补水对原水体上的国考、省考断面,取水口,水环境敏感区等造成影响破坏,做出本条规定。

3.0.3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进行生态补水的管网错接、误饮误用预防要求。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专家解读《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系统建设探索水生态环境绿色治理新路径》中指出,“在用户端风险防控方面,要明确允许和禁止使用再生水的领域,实施再生水标识、 暴露控制、工程施工监管与管网错接预防等措施。”

3.0.4 本条规定了用于生态补水的再生水的基本要求。水利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常规水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办节约〔2019〕241号)中明确,对于再生水排入自然水体(包括河流、湖泊、湿地等)进行生态补水的情况,补水水质标准应符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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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于SL368—2006、GB/T 18921—2002中再生水利用于景观用水的控制项目和指标限制,保障受纳水体水环境功能的稳定。

3.0.5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进行生态补水的安全使用原则及应急管理要求。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专家解读《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系统建设探索水生态环境绿色治理新路径》中“要严格末端监管, 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来预防再生水水质异常情况下对生态补水水体产生的风险。

3.0.6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生态补水时补水水量的动态管理及要求。 主要依据了生态环境部《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在黄河流域……建设生态流量监管和生态效果跟踪评估系统,开展生态流量监测预警,实施生态流量适应性动态管理”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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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进行生态补水的水质要求。考虑到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均应执行现行山西省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 再生水作为污水厂尾水首先应满足污水厂出水水质标准要求。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常规水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办节约〔2019〕241号) 要求“对于污水处理厂尾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包括河流、湖泊、 湿地等)进行生态补水的情况,补水水质标准应符合或优于《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 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中再生水利用于景观用水控制项目和指标限值”,因此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是以SL368 和GB/T 18921为基础进行调整优化的。

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重点考虑的因素有:人体感观的要求和水生生物的生长要求。因此,水质控制项目主要包括:1)影响人体感观的指标:基本要求、浊度;2)影响水生生物生长的指标:pH 值、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以P 计)、总氮(以 N 计)、氨氮(以N 计);3)影响环境卫生的生物学指标:粪大肠菌群/(个/L), 共10项指标。考虑到景观环境用水和生态补水的差异性,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相比,增加了对化学需氧量、溶解氧的要求,删除了对余氯和色度的要求。对于大部分不直接汇入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景观使用的自然水体而言,余氯和色度并非必须检测的水质指标,例如国家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并未将二者设为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的检测基本项。对化学需氧量进行限定,主要是因为山西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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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 和行业标准《再生水水质标准》SL 368中再生水利用于景观用水对COD 均有明确规定。对溶解氧进行限定,一方面是因为《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 中再生水利用于景观用水对溶解氧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考虑到溶解氧关系水体中动物性生物的生存和繁殖,关系水体的自净能力,是水生态系统的重要表征指标。

具体指标限制方面,基本要求和pH 值基本沿用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中的要求。山西省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 和行业标准《再生水水质标准》SL 368中对于化学需氧量的要求不一致,山西省地标要求限值为40 mg/L,《 再生水水质标准》SL 368中只有观赏性景观河道类限值为40 mg/L, 其他类景观水体限值为30 mg/L。同时,考虑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将V类水的化学需氧量限值设为40 mg/L, 为保证标准对一般水体的适用性,本标准不对化学需氧量做进一步限制,当水体具有具体功能需求时,可再执行相应更严格的 COD标准。溶解氧参考《再生水水质标准》SL 368 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湖泊和生态湿地要求不低于2mg/L, 河道不做要求。粪大肠菌数沿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21中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的水质要求。考虑到河道、湖泊、 生态湿地生态功能及自净能力差异,本标准对五日生化需氧量、浊度、总磷、总氮、氨氮五项指标针对不同水体进行了差异性规定。 其中五日生化需氧量、浊度沿用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中的有关要求。由于生态湿地类水体本身具有较强的自净能力,其总磷、总氮、氨氮要求满足更为宽松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限值。由于河道、 湖泊易于发生富营养化,排入河道、湖泊的再生水总磷和氨氮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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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的V类水标准及山西省地方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 设定为氨氮≤2mg/L、总磷≤ 0.4mg/L。总氮限值沿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21中的有关要求。

表1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指标限值制定依据

控制项目

指标限值主要参考标准

GB/T 18921—2019

DB14/1928—2019、SL368—2006、 GB 3838—2002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₅)(mg/L)

总磷(以P计)/(mg/L)

GB/T 18921—2019、GB 3838—2002

SL368—2006、GB 3838—2002

表 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DB14/1928—2019) 中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

控制指标

排放限值

化学需氧量(COD)

40

氨氮(NH₃-N)

2.0

总磷(TP)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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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 GB/T 18921—2019)中

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

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

景观

湿地

用水

河道类

湖泊类

水景类

p H 值 ( 无量 纲 )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₅)/

(mg/L)

总磷 ( 以 P 计 ) /

≤0.3

总氮 ( 以 N 计 ) /

氨氮 ( 以 N 计 ) /

≤3

粪大肠菌群/

(个/L)

余氯/

0.05~0.1

色度/度

≤20

注:1.未采用加氯消毒方式的再生水,其补水点无余氯要求。

2.“—”表示对此项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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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 3838—2002) 中的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标准值分类项目

I类

Ⅱ 类

Ⅲ类

IV类

V类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pH值(无量纲)

6~9

溶解氧≥

饱和率

90%(或

7.5)

高锰酸盐指数≤

化学需氧量(COD)≤

30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₅)≤

氨氮(NH₃-N)≤

0.15

0.5

1.5

总磷(以P计)≤

0.02(湖、 库0.01)

0.1(湖、 库0.025)

0.2(湖、

库0.05)

0.3(湖、 库0.1)

0.4(湖、 库0.2)

总氮(湖、库, 以 N 计 ) ≤

0.2

铜≤

0.01

11

锌≤

0.05

12

氟化物(以F计)≤

硒≤

0.02

14

砷≤

0.1

汞≤

0.00005

0.0001

0.001

镉≤

0.005

26

续表4

铬(六价)≤

铅≤

氰化物≤

挥发酚≤

0.002

石油类≤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3

硫化物≤

粪大肠菌群(个/L)≤

200

2000

10000

20000

40000

表 5 《再生水水质标准》( SL368—2006) 中再生水利用于景观用水

控制项目和指标限值

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控制指标

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控制指标

湿地环境

用水控制

指标

色度(度)

浊度 ( N T U )

5.0

无漂浮物无令人不快感

pH

溶解氧(mg/L)

≥1.5

≥2.0

悬浮物(SS)(mg/L)

(BOD₅)(mg/L)

27

续表5

(CODc)(mg/L)

≤3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LAS)(mg/L)

氨氮(mg/L)

≤5.0

总磷(mg/L)

≤1.0

石油类(mg/L)

粪大肠菌群(个/L)

≤10000

≤2000

≤500

4.0.2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进行生态补水水质的附加要求。

28

5.0.1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进行生态补水的基本原则,及生态补水量的核定方法,明确了再生水生态补水量计量不得大于生态补水需要量的基本原则,即若入河(湖、湿地)的再生水量小于或等于生态补水需要,则入河(湖、湿地)水量即为再生水生态补水量;若入河(湖、湿地)再生水量大于生态补水需要,超过部分的水量不计入再生水生态补水量。水利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常规水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办节约〔2019〕241号)中明确, 再生水水质符合一系列标准前提下,“加以利用”并“具备生态补水需求”的水量纳入再生水利用统计范围。因此本条款强调“按需利用”,对于受纳水体已有水量满足其功能需求的水体,排入的再生水将不计入生态补水量统计范围。

5.0.2 本条规定了用于界定生态补水量的重要参数——生态补水需要量的计算方法,及其计算公式中生态需水量的获取方法。为便于实施,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T 712, 给出了中小河流生态需水量的简便估算方法。

5.0.3 本条在第5.0.1条生态补水量计算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为便于统计实施,给出了当受纳水体为季节性河流时,生态补水量的简便核算方法。根据前期调研结果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晋环发〔2022〕3号)中“‘七河’流域水资源匮乏,80%的河流存在季节性断流”的说明,目前山西省存在部分季节性断流水体,这部分水体由于缺少勘测或水量长期监测数据,核定生态补水量时,较难按照第5.0.2条规定计算确定补水量。另外,《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

29

发〔2023〕91号)中关于此类水体的生态环境补水也进行了强调, 要求2025年年底,全省城镇再生水生态环境补水不低于1.39亿立方米/年,基本实现太原市再生水反哺“九河”生态复流的目标。因此,为推动利用再生水对此类水体进行生态补水,方便生态补水量核定,制定了本条规定。

中国气象局公布的全国七大江河主汛期,黄河为7月至9月, 海河为7月至8月,故本标准的主汛期对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指每年的7月至9月,海河流域指每年的7月至8月。

6.0.1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进行生态补水过程中水量监测设备的配置要求。为简化再生水补水口认定流程,将出水满足生态补水水质要求、能达到提升水环境容量、促进水生态改善作用的排水口均认定为再生水补水口。

6.0.2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进行生态补水过程中的水质监测要求,及水质监测点设置要求。

6.0.3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生态补水水质监测项目及监测频率。

6.0.4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生态补水水质监测过程中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方法。主要依照现行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6.0.5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生态补水水质、水量监测方法。主要依照现行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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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7月16日 09: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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