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TJ 08-2383-2021 J15985-2021
城市灾害损失评估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urban disaster loss assessment
2021-09-03 发布 2022-02-01 实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
主编单位:上海防灾救灾研究所
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2年2月1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标定〔2021〕556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城市灾害损失评估技术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防灾救灾研究所和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主编的《城市灾害损失评估技术标准》,经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 DG/TJ 08—2383—2021,自 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防灾救灾研究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前言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标定〔2018〕753号)要求,上海防灾救灾研究所和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充分总结以往经验,结合本市发展形势和要求,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内外研究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针对上海市面临的地震、台风、暴雨内涝及地质灾害四类灾害的易损性评价与损失评估提供了规范化的评估内容、基本理论和步骤方法。
本标准共分为7章和9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地震灾害、台风灾害、暴雨内涝灾害、地质灾害。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E-mail:shjsbzgl@163.com), 上海防灾救灾研究所
(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邮编:200092;E-mail:pengyongbo @ tongji.edu.cn),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E-mail:shgcbz@163.com),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防灾救灾研究所
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杰彭勇波艾晓秋陈敏袁家余翟永梅郑茂辉周健王水强刘威蔡奕宁超列蒋本卫毛欣荣胡绕刘增辉
主要审查人:张阿根韩新韦晓章震宇王强高大铭赵昕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4
3 基本规定 7
3.1 评估区与评估级别 7
3.2 评估内容 7
3.3 数据要求 8
4 地震灾害 9
4.1 一般规定 9
4.2 城市地震影响场设定 9
4.3 城市地震易损性评价 10
4.4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17
5 台风灾害 25
5.1 一般规定 25
5.2 城市台风风场设定 26
5.3 城市台风易损性评价 26
5.4 台风灾害损失评估 34
6 暴雨内涝灾害 38
6.1 一般规定 38
6.2 城市暴雨强度设定 38
6.3 城市暴雨内涝脆弱性评价 40
6.4 暴雨内涝灾害损失评估 43
7 地质灾害 49
7.1 一般规定 49
7.2 城市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设定 50
7.3 城市地质灾害易损性评价 51
7.4 地质灾害损失评估 54
附录A 城市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级别区划图 59
附录B 城市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流程 60
附录C 城市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编制格式 61
附录D 城市台风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流程 65
附录E 城市台风灾害损失评估报告编制格式 66
附录F 城市暴雨内涝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流程 70
附录G 城市暴雨内涝灾害损失评估报告编制格式 71
附录H 城市地质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流程 75
附录J 城市地质灾害损失评估报告编制格式 76
本标准用词说明 79
引用标准名录 80
条文说明 83
1 总则
1.0.1 为科学指导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提高城市安全管理能力, 增强城市韧性,合理安排城市防灾减灾措施、救援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规范城市灾害易损性分析和损失评估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手本市范围内地震、台风、暴雨内涝、地质灾害等灾害造成的城市物理破坏、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的预评估。
1.0.3 城市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应在灾害调查与灾害背景分析、城市灾害易损性或脆弱性分析的基础上,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与社会影响做出符合实际的分析与评估,并提出资料可靠、评估可信、结论正确、建议合理的评估报告。
1.0.4 城市灾害损失评估,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城市灾害 urban disaster
由自然、人为或二者共同引发的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社会发展造成暂时或者长期不良影响的灾害。
2.1.2 地震灾害 earthquake disaster
由地震引起的强烈地面振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使各类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损坏,交通、通信中断和其他生命线工程设施等被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瘟疫、 有毒物质泄漏、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造成人畜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害。
2.1.3 台风灾害 typhoon disaster
由发生在热带海洋面上的、具有暖流中心结构的、风速在 32.6 m/s 以上的强烈的热带气旋给人类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的灾害。
2.1.4 暴雨内涝灾害 rainstorm waterlogging disaster
因大雨、暴雨或长期降雨量过于集中而产生大量的积水和径流,排水不及时,致使土地、房屋等渍水、受淹而造成的灾害。
2.1.5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disaster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2.1.6 承灾体 disaster-affected body
直接受到灾害影响和损害的人类社会主体。
— 2—
2.1.7 易损性 vulnerability
承灾体遭受灾害时发生损毁的难易程度。
2.1.8 脆弱性 fragility
承灾体在灾害事件发生时所产生的不利响应程度。
2.1.9 危险性 hazard
某一灾害性事件发生的概率。
2.1.10 损失比 loss ratio
承灾体在灾害作用下的经济损失占其总价值的比例。
2.1.11 基本风压 basic wind pressure
空旷平坦地面或海面以上规定标准高度处的规定时距和重现期的年平均最大风压。
2.1.12 基本风速 basic wind velocity
空旷平坦地面或海面以上规定标准高度处的规定时距和重现期的年平均最大风速。
2.1.13 风暴潮 storm surge
由于强烈大气扰动(如强风或气压骤变)所引起的海面异常 (骤发性)升高或降低的现象。
2.1.14 设计雨型 design storm pattern
设计暴雨在时程上的分配和在空间上的分布型式。
2.1.15 净雨量 net rainfall
扣除集水区蒸发、植被截流、洼蓄和土壤下渗等损失后的降雨量。
2.1.16 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
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的地质现象。
2.1.17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
地表岩体或者土体受自然作用或人为活动影响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而造成灾害的现象或过程。
2.1.18 崩塌 rock fall
陡峭斜坡上的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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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崩落、滚动现象或过程。
2.1.19 地质灾害现状评估 present assessment of geohazard
探明研究区现已发育的灾害类型、规模大小、分布、发育程度及危害对象等,对其引发因素、形成机制、稳定性和危害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对现已发育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开展评估。
2.2 符号
2.2.1 地震灾害
A——评估区内所有建筑的总建筑面积(m²);
A₆ ——评估区内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m²);
Ca,C₄—— 单体建筑装修重置单价、群体建筑装修平均重置单价(元/m²);
D:,a,D₂,q—— 单体建筑结构、群体建筑结构发生第 i 类破坏等
级的建筑装修直接经济损失(元);
d — 第 i 类破坏等级下的人员受伤率或死亡率;
Fa,F₄—— 单体建筑室内财产单价、群体建筑室内财产平均单价(元/m²);
G;,a, G;,q—— 单体建筑室内财产、群体建筑室内财产在第i 类破坏等级下的损失比;
H,a , H,q—— 单体建筑装修、群体建筑装修在第i 类破坏等级下的损失比;
L;,a,Li,q—— 单体建筑结构、群体建筑结构发生第 i 类破坏等级的直接经济损失(元);
m——评估区内人口总数(人);
P—— 地震灾害造成的受伤或死亡人数(人);
Pa, P₄—— 单体建筑结构重置单价、群体建筑结构平均重置单价(元/m²);
R ,a,R,q—— 单体建筑结构、群体建筑结构在第i 类破坏等级
—4 —
下的损失比;
S——评估区内发生第i 破坏等级的建筑总面积(m²);
Si,a,Si,q ——单体建筑结构、群体建筑结构发生第i 类破坏等级的建筑面积(m²);
T;,a,T;,q—— 单体建筑结构、群体建筑结构发生第i 类破坏等
级的室内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元);
p— 评估区内的室内人口密度(人/m²)。 2.2.2 台风灾害
A—— 桥梁各构件顺风向投影面积(m²);
Cp——桥梁各构件的阻力系数;
F₂—— 桥梁结构的静阵风荷载(N);
Vg——静阵风风速(m/s);
W ——结构风荷载标准值(kPa);
w₀ —— 基本风压( kPa);
βg₂——高度z 处的阵风系数;
β₂——高度2处的风振系数;
Pa——空气密度(kg/m³);
μs — 风荷载体型系数;
μs₁——风荷载局部体型系数;
μ₂——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σ——主要受力构件或连接件的应力或树木主干内力 (MPa);
0g,0c,oq ——主要受力构件或连接件的材料弹性强度(MPa)、
材料屈服强度(MPa)、材料极限强度(MPa); σs——树木主干抗弯强度(MPa)。
2.2.3 暴雨内涝
A. ——人口聚集区面积(m²);
A——评估区内人口聚集区的受淹面积(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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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i 类暴雨内涝脆弱性等级交通用地淹没面积 (m²);
A₃——评估区总面积(m²);
C;, +——第 i 类暴雨内涝脆弱性等级机动车淹没比;
D。——截流和洼蓄量(mm);
E——蒸发量(mm), 短历时降雨可忽略不计;
f m——土壤入渗率(mm/h);
i ——设计降雨强度(mm/h);
Li,a ———农业用地在第i 类暴雨内涝脆弱性等级下的直接经济损失(元);
Li,b——建筑类用地在第i 类暴雨内涝脆弱性等级下的室内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元);
N;, t——交通用地在第i 类暴雨内涝脆弱性等级下的受淹汽车数量(辆);
Pa——农作物产值(元/公顷);
P₆——建筑物室内财产密度(元/m²);
P—— 评估区内暴雨内涝影响人口总数(人);
R,a——第 i 类暴雨内涝脆弱性等级下农作物的损失比; Ri,b——第i 类暴雨内涝脆弱性等级下室内财产损失比;
R。——暴雨净雨量(mm);
Si,a—— 第i 类暴雨内涝脆弱性等级农作物受淹面积 (m²);
Si,b——第 i 类暴雨内涝脆弱性等级下建筑受淹面积 (m²);
t——降雨历时(h);
Pf— 评估区内人口聚集区的人口密度(人/m²);
P+——交通用地机动车密度(辆/m²)。
2.2.4 地质灾害
a ——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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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评估区与评估级别
3.1.1 城市灾害损失评估应划分评估区,评估区是开展城市灾害损失评估的区域,它是进行评估计算和结果输出划分的空间基本单元的总和。
3.1.2 城市灾害损失评估的评估区宜和城市的行政区划一致,可按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自然村、行政村)三级行政区划划分评估区。
3.1.3 各评估区的城市灾害损失评估根据获取数据粒度、工作详细程度和分析精度可分为甲级、乙级两个评估级别,不同评估级别的评估区划分可按本标准附录A 执行。
3.1.4 不同评估级别的评估区的评估要求应满足表3.1.4的规定。
表3.1.4 不同评估级别的评估区的评估要求
评估要求
评估级别
甲级
乙级
数据粒度
A
B
工作详细程度
分析精度
注:“A” 表示所需数据粒度、工作详细程度和分析精度要求高;“B”表示所需数据粒度、工作详细程度和分析精度要求较高。
3.2 评估内容
3.2.1 城市灾害损失评估应包含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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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灾害背景分析。
2 城市灾害易损性或脆弱性评价。
3 城市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害评级。
3.2.2 城市灾害背景分析应包括致灾因子识别、历史灾害调查分析与灾害影响场设定。
3.2.3 城市灾害易损性或脆弱性评价应包括承灾体易损性或脆弱性评价和次生灾害危险性评估。
3.2.4 城市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害评级应包括城市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人员伤亡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和城市灾害分级。
3.2.5 城市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应基于城市灾害易损性或脆弱性评价结果进行评估,评估时应按灾害发生时的当地价格(元) 计算。
3.2.6 城市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完成后,应编制相应的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任务由来、评估依据、采用的评估方法、获取的基础数据、评估流程和具体的评估过程,提供正确、客观地评估结论, 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城市防灾减灾提出科学合理的措施或建议。
3.3 数据要求
3.3.1 城市灾害损失评估所需的基础数据应根据不同评估级别的评估要求获取。
3.3.2 城市灾害损失评估基础数据获取宜以搜集利用现有资料为主;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评估要求时,应补充现场调查、遥感调查、室内实验和原位探测等。
3.3.3 当采用现场调查、实验、测试等获取评估数据时,各类调查方法和实验、测试方案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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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震灾害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甲级和乙级评估的评估内容和评估要求应满足表4.1.1的规定。
表4.1.1 城市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不同评估级别的评估内容及评估要求
序号
评估内容
1
城市地震影响场设定
2
建(构)筑物地震易损性评价
3
生命线工程系统地震易损性评价
4
地震次生灾害危险性评估
5
地震灾害直接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评估
6
城市地震灾害评级
注:“A” 表示数据粒度、详细程度和分析精度要求高;“B”表示数据粒度、详细程度
和分析精度要求较高。
4.1.2 城市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应按照本标准附录B 规定的流程开展工作。
4.1.3 城市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完成后,应编写《城市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城市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可按照本标准附录C 的格式编写。
4.2 城市地震影响场设定
4.2.1 城市地震影响场设定应按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城市不同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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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概率水平地震动和设定地震影响场的基本参数。
4.2.2 城市地震影响场设定所需的基础数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城市及周边地区的地震活动性调查数据。
2 城市场地条件和地震动参数衰减关系。
3 城市历史震害调查。
4 城市地震危险性小区划。
4.2.3 对于不同超越概率水平地震动的划分,应基于城市的抗震设防标准和城市地震危险性评估结果设置三水准地震作用。
4.2.4 设定地震可采用构造地震法或历史地震法设置。
4.2.5 设定地震的地震影响场,可利用适合于评估区的设定地震动参数和地震动参数衰减关系获得,场地条件对地震动参数的影响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036 给出的经验系数进行调整。
4.3 城市地震易损性评价
I 建(构)筑物地震易损性评价
4.3.1 建(构)筑物地震易损性评价应分析城市建(构)筑物在设定地震及地震影响场作用下的易损性,对其在地震灾害下的破坏等级及破坏分布做出快速可靠的评价。
4.3.2 建(构)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破坏等级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GB/T 24335的规定划分为基本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和毁坏五个级别。
4.3.3 建(构)筑物可分为重要建筑物和一般建筑物。
4.3.4 重要建筑物应包括:
1 不可移动文物建筑(如古建筑等)。
2 党政机关、救灾与应急指挥机构、公安、消防、医疗救护、 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城运中心、地铁站等单位的主要建筑。
3 大型公共场所、大型地下建筑及其他重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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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命线工程系统的建(构)筑物,如火车站、机场、水厂、发电厂、电力/供水调度中心、通信中心、大数据中心、金融交易数据中心、易燃、易爆场所、化工园区等的主体建(构)筑物。
4.3.5 一般建筑物指除重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
4.3.6 甲级和乙级评估区的建(构)筑物地震易损性分析所需的数据应包括:
1 评估区内所有重要建筑物的详细信息,包括建筑位置、面积、建筑高度、层数、用途、结构类型、设防标准、建造年代、场地条件等。
2 评估区内一般建筑物的群体信息,以社区为单元,包括结构类型、各类型建筑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设防标准、 建设年代等。
4.3.7 甲级评估区的建(构)筑物地震易损性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建筑物应结合弹塑性时程分析法或静力弹塑分析法进行单体建筑地震易损性分析。
2 一般建筑物可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法或历史震害矩阵法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
4.3.8 乙级评估区的建(构)筑物地震易损性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建筑物应满足第4.3.7条中第1款的规定。
2 一般建筑物可采用历史震害矩阵法或专家经验法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
4.3.9 评估区内特殊结构形式的重要建筑物,如古建筑、重要大型工业设备等,以及成群连片的区域,宜进行专门的地震易损性分析。
4.3.10 建(构)筑物地震易损性评价成果应包括:
1 评估基础数据,包括设定地震及地震影响场结果和分布。
2 评估区内重要建筑物及一般建筑物的地震破坏等级及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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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分布。
3 城市区域建(构)筑物抗震能力评价结果、地震灾害高危区域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4 针对建(构)筑物抗震薄弱环节提出抗震减震措施或建议。
Ⅱ 生命线工程系统地震易损性评价
4.3.11 生命线工程系统是指维持城市生存功能系统和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需进行地震易损性评价的生命线工程系统应包括交通系统、供水系统、供气系统、电力系统、通信系统和化工园区。
4.3.12 生命线工程系统地震易损性评价应包括:
1 生命线工程系统中各组成部分的地震易损性评价。
2 生命线工程系统网络连通或功能可靠性评价。
4.3.13 生命线工程系统中的建(构)筑物除特殊说明外,应按照建(构)筑物地震易损性评价的规定进行。
4.3.14 生命线工程系统地震破坏等级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命线工程地震破坏等级划分》GB/T 24336 的规定划分为基本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和毁坏五个级别。
4.3.15 甲级和乙级评估区的生命线工程系统地震易损性评价所需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系统:交通网络平面图,应注明桥梁、隧道及交通枢纽等的位置,评估区内道路、桥梁、隧道、交通枢纽、机场、铁路、地铁轻轨、磁浮线、港口等的详细信息,包括场地条件、抗震设防情况、结构竣工图等。
2 供水系统:供水网络平面图,应注明原水取水口建筑、泵站、水厂的位置,评估区内供水管网各管段的长度、管径、材料、建造年代、埋深、接口形式、场地条件以及抗震设防情况等。
3 供气系统:供气网络平面图,应注明气源厂、门站、调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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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位置,评估区内供气管网各管段的长度、管径、材料、建造年代、 埋深、接口形式、场地条件以及抗震设防情况等。
4 电力系统:电网接线平面图、电网地下埋线平面图,应注明电厂、变电站、输电塔等的位置,评估区内电厂、变电站、输电塔等重要结构和设备的详细信息,包括场地条件、抗震设防情况、结构竣工图、主要高压电气设备的设备名称、型号、安装方式等。
5 通信系统:通信网络平面图,应注明新闻媒体、广播电视中心、通信塔站的位置,评估区内重要通信塔站结构和通信设备的详细信息,包括场地条件、抗震设防情况、结构竣工图、设备名称、型号、安装方式及固定情况等。
6 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平面图,应注明存放剧毒、易燃、易爆大型仓库和存放放射性物品库的位置,评估区主控室、变配电室、 厂房、泵房、仓库、危化品装置等重要化工建(构)筑物和设备的详细信息,包括场地条件、抗震设防情况、结构竣工图、设备名称、型号、安装方式等。
4.3.16 甲级评估区的生命线工程系统地震易损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系统中的桥梁、隧道及城市立交等应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法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法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城市道路可采用层次分析法或震害率法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交通系统网络应开展连通可靠性分析。
2 供水系统中的原水取水口建筑、泵站、水厂等主体结构可采用规范校核法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供水管道可采用震害率法或结构理论分析法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供水系统网络应开展功能可靠性分析。
3 供气系统中的气源厂、门站、调压站等主体结构可采用规范校核法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储气罐可采用抗力校核法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供气管道可采用震害率法或结构理论分析法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供气系统网络应开展连通可靠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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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力系统中的电力调度中心、电厂发电站主厂房、枢纽变电站的主要电气设备可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法或静力弹塑性分析法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电力系统网络应开展功能可靠性分析。
5 通信系统中主要通信设备可采用抗滑移或抗倾覆能力校核法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
6 化工园区中主要易燃、易爆大型仓库、主控室、变配电室、 厂房、泵房等主体结构可采用规范校核法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 危化品装置可采用抗力校核法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
4.3.17 乙级评估区的生命线工程系统地震易损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系统中的桥梁、隧道及城市立交可采用统计分析法、 抗震性能评估简化方法等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城市道路可采用震害率法或经验分析法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交通系统网络可采用经验分析法开展连通可靠性分析。
2 供水系统中的原水取水口建筑、泵站、水厂等主体结构可采用变形或强度校核法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供水系统网络可采用经验分析法开展功能可靠性分析。
3 供气系统中的气源厂、门站、调压站等的主体结构可采用抗震性能评估简化方法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储气罐可采用抗力校核法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供气系统网络可采用经验分析法开展连通可靠性分析。
4 电力系统中的电力调度中心、电厂发电站主厂房、枢纽变电站中主要的电气设备可采用抗滑移或抗倾覆能力校核法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电力系统网络可采用经验分析法开展功能可靠性分析。
5 通信系统中主要通信设备可采用经验统计法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
6 化工园区中主要易燃、易爆大型仓库、主控室、变配电室、 厂房、泵房等主体结构可采用抗震性能评估简化方法进行地震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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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性分析,危化品装置可采用抗力校核法进行地震易损性分析。
4.3.18 重要生命线工程结构或设施应开展专门的地震易损性评价。重要生命线工程结构或设施包括:
1 总跨径超过100 m、单孔跨径超过40m 的公路与城市道路桥梁。
2 总跨径大于500 m 的铁路桥梁。
3 城市轨道交通。
4 长度大于1000 m 的隧道。
5 重要航空港。
6 铁路枢纽中心。
7 航运中心。
8 负荷330 kV 及以上的超高压输电塔线。
9 装机容量不低于1000 MW 的火力发电厂。
10 高度不低于100 m 的通信塔架。
11 大型和高度危化品装置。
12 市级广播电视发射塔和演播中心。
4.3.19 生命线工程系统地震易损性评价成果应包括:
1 生命线工程系统基础数据分析结果。
2 交通系统中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工程及城市道路的易损性分析结果,交通系统网络连通可靠性分析结果及抗震薄弱环节。
3 供水系统中重要主体结构与供水管网的易损性分析结果,供水系统网络功能可靠性分析结果及抗震薄弱环节。
4 供气系统中主体结构、重要设备与供气管网的易损性分析结果,供气系统网络连通可靠性分析结果及抗震薄弱环节。
5 电力系统中主体建(构)筑物及高压电气设备的易损性分析结果,供电系统功能可靠性分析结果及抗震薄弱环节。
6 通信系统中主体建筑及主要通信设备的易损性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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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化工园区中主要化工建(构)筑物和设备的易损性分析结果。
8 重要生命线工程结构或设施专项地震易损性分析结果。
9 针对各类生命线工程系统的抗震薄弱环节提出抗震防震措施或建议。
Ⅲ 地震次生灾害危险性评估
4.3.20 地震次生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考虑地震火灾、水灾、爆炸、 毒气泄漏与扩散、放射性污染、海啸等的危险性分析。
4.3.21 地震次生灾害的危险性等级可根据各次生灾害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
1 I 级,影响区域大或可引起大量人员伤亡。
2 Ⅱ级,影响区域小但可引起少量人员伤亡。
3 Ⅲ级,影响区域小且不会造成人员伤亡。
4.3.22 甲级和乙级评估区地震次生灾害危险性评估所需的资料应包括:
1 火灾:易产生火灾的老旧民房集中区域位置,采用有机外保温材料建筑的位置,加油站(库)、燃气站(库)的位置及油气储量,生产、销售、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及企业的位置、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规模,重点防火单位及其易燃危险品的储量。
2 水灾、海啸:各级水库位置、坝体类型、建造年代、设防烈度,评估区内江河长度、流域面积、堤防长度、建造年代、设防烈度等,湖海堤围长度、所属水系、建造年代、设防等级等, 重要水闸的位置、所属堤防或堤围、建造年代、闸门结构、设计流量等。
3 爆炸、毒气泄漏、放射性污染:生产、加工、存储有毒有害、 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单位或企业所在地、危险品种类及储存当量。
4.3.23 地震火灾危险性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6—
1 甲级评估区可采用概率模型法估计评估区内地震火灾的发生次数或过火面积。
2 乙级评估区可采用回归分析法估计评估区内地震火灾的发生次数或过火面积。
3 地震火灾影响范围,可根据火灾发生次数和火灾发生位置,采用简化方法或经验方法进行估算。
4.3.24 其他地震次生灾害宜根据调查信息和灾害种类,采用相应的经验方法或简化方法进行地震次生灾害危险性分析,确定次生灾害影响范围。
4.3.25 地震次生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包含:
1 次生灾害基础数据与次生灾害源分布情况。
2 次生灾害影响范围图。
3 次生灾害危险性区划图。
4 地震次生灾害薄弱环节及防灾减灾措施或建议。
4.4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4.1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应包括地震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分建(构)筑物直接经济损失和生命线工程系统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评估和城市地震灾害评级。
I 建(构)筑物地震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4.4.2 建(构)筑物震害直接经济损失应包括:
1 建筑结构直接经济损失。
2 建筑装修直接经济损失。
3 室内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4.4.3 甲级和乙级评估区建(构)筑物地震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所需的数据宜包括:
1 发生破坏的重要建筑物的破坏等级和建筑面积。
—17—
2 发生破坏的群体建筑的破坏等级和总面积。
3 重要建筑物单体结构重置单价、室内装修重置单价及室内财产单价。
4 各类一般建筑物平均重置单价、室内装修平均重置单价及室内财产平均单价。
4.4.4 甲级和乙级评估区的建筑结构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建筑物单体结构的地震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Li,a=S;,a×R,a×Pd (4.4.4-1)
式中:L,a—— 单体建筑结构发生第 i 类破坏等级的直接经济损失(元);
Si,a ——单体建筑结构发生第 i 类破坏等级的建筑面积 (m²);
R,d ——单体建筑结构在第i 类破坏等级下的损失比; Pa ——单体建筑结构的重置单价(元/m²)。
2 各类一般建筑物结构的地震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L;,q=S,q×R,q×P₄ (4.4.4-2)
式中:L;,q—— 群体建筑结构发生第i 类破坏等级的直接经济损失 (元);
S;,—— 群体建筑结构发生第 i 类破坏等级的建筑面积 (m²);
R:,q — 群体建筑结构在第i 类破坏等级下的损失比;
P₄—— 群体建筑结构的平均重置单价(元/m²)。
3 建筑结构地震破坏损失比可按表4.4.4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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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4.4 建筑结构地震破坏损失比(%)
结构类型
损失比
基本完好
轻微破坏
中等破坏
严重破坏
毁坏
砌体
结构
区间
0~5
6~15
16~45
46~100
81~100
中值
11
31
73
91
钢筋混凝土结构
12
钢结构
0~4
5~16
17~45
地下结构
0~6
7~16
75
95
4.4.5 甲级和乙级评估区的建筑装修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建筑物单体装修的地震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4.4.5-1)
式中:D;,a——单体建筑结构发生第i 类破坏等级的建筑装修直接经济损失(元);
H,d ——单体建筑装修在第i 类破坏等级下的损失比; Ca——单体建筑装修的重置单价(元/m²)。
2 各类一般建筑物装修的地震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4.4.5-2)
式中:D, q—— 群体建筑结构发生第i 类破坏等级的建筑装修直接经济损失(元);
H₂,q——群体建筑装修在第i 类破坏等级下的损失比; C₄——群体建筑装修的平均重置单价(元/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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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装修地震破坏损失比可按表4.4.5的规定取值。
表4.4.5 建筑装修地震破坏损失比(%)
建筑类型
居住类建筑一
商业建筑
工业仓储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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