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 08-2385-2021 城镇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治理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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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TJ 08-2385-2021

J 15943-2021

城镇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治理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odors treatment in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lant

2021-08-17 发布 2022-01-01 实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

主编单位: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标定〔2021〕528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治理技术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主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治理技术标准》,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 08—2385—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前言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标定〔2018〕753号)的要求,本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密闭;收集;处理;排放及监测;验收;运行管理;检修维护。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 请反馈至上海市水务局(地址:上海市江苏路389号;邮编: 200042;E-mail: kjfzc@swj.shanghai.gov.cn), 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龙东大道1851号;邮编:201203; E-mail: ctws@shwwt.com),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 E-mail:shgcbz@163.com),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城投水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周骅陈广叶源新蒋玲燕姚杰

裘湛王丽花李震张赟任毅陶珺林冰洁顾萍潘炜童飞魏海娟肖军胡启源聂静邱月宁杨雪白海梅杜炯王盼刘战广董磊

主要审查人:徐斌傅威贾磊陈其楠康俊生谭学军黄瑾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密闭 6

5 收集 8

6 处理 10

6.1 一般规定 10

6.2 生物处理工艺 10

6.3 化学洗涤处理工艺 11

6.4 其他处理工艺 11

6.5 组合处理工艺 12

6.6 工艺用水 12

6.7 工艺管路 13

6.8 自动化控制 13

6.9 处理装置应符合的其他规定 14

7 排放及监测 15

8 验收 16

8.1 一般规定 16

8.2 工程质量验收 16

8.3 气体排放验收 17

8.4 安全措施验收 18

9 运行管理 19

10 检修维护 22

本标准用词说明 24

引用标准名录 25

条文说明 27

 

1 总则

1.0.1 为规范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维护污水处理厂内外的良好环境,保障人员健康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现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1.0.3 城镇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间歇性臭气源 intermittent sources of odors

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有时间间隔臭气的构筑物和设备,如污泥卸料过程。

2.0.2 单层密闭 single level cover

在产生恶臭气体的设施或设备外部增加一层密闭罩(盖),使臭气与外界环境分隔开来的密闭形式,仅在检修时有工作人员进入该密闭罩(盖)内部。

2.0.3 双层密闭 dual level covers

在单层密闭的外部再增加一层密闭罩(盖)的密闭形式。

2.0.4 生物处理工艺 biotechnological treatment of odors

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作用降解恶臭污染物,去除臭气污染物的处理方法。

2.0.5 化学洗涤处理工艺 chemical odor scrubbing system

采用含酸碱、化学氧化剂等物质作洗涤剂,与恶臭气体充分接触混合,使恶臭气体中的污染物与洗涤剂中的化学药剂发生反应,去除臭气污染物的处理方法。

2.0.6 离子处理工艺 plasma system for odor treatment

当外加电压达到一定程度时,气体被击穿产生高能电子、各种离子、原子和自由基的混合体,在高能电子和自由基的多重作用下,与目标污染物发生一系列氧化还原反应,去除臭气污染物的处理方法。

2.0.7 吸附处理工艺 adsorption system for odor treatment

利用多孔固体材料(活性炭、硅胶、沸石分子筛、活性氧化铝

等)的吸附选择性不同,将恶臭气体中一种或多种污染物组分积

—2—

聚或浓缩于吸附剂表面,使目标污染物组分从臭气中分离,去除臭气污染物的处理方法。

2.0.8 植物液处理工艺 essential oils for odor treatment

以天然植物的根、茎、叶、花等为原料,提取其中能和致臭成分发生反应的有效活性成分,经特殊工艺配制成植物提取液,利用该植物液与目标污染物进行接触反应,去除臭气污染物的处理方法。

2.0.9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气压为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气体污染物浓度、气体流量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

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治理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并应做到运行可靠、经济合理。

3.0.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治理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运行。

3.0.3 城镇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982 和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25的要求。

3.0.4 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员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接触限值的要求。

2 人员作业环境应无明显臭味,现场值班室或控制室等现场调度区域的臭气强度不宜超过1级,日常巡视区域的臭气强度不宜超过2级,采用双层隔离措施进行密闭的场所,其外层隔离密闭内的臭气强度不宜超过3级。臭气强度超过3级的作业区域,人员进入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 污水处理厂的办公和生活区域内应无臭味,厂内办公区、 生活区、中央集控室等区域臭气强度不宜超过0级。

4 臭气强度等级宜按照表3.0.4划分执行。

表3.0.4 臭气强度等级与恶臭污染物浓度范围关系

等级

0

1

2

3

硫化氢(mg/m³)

C<0.001

0.001≤C<0.03

0.03≤C<0.06

0.06≤C<0.32

— 4—

续表3.0.4

氨(mg/m³)

C<0.2

0.2≤C<1

1≤C<1.5

1.5≤C<4

甲硫醇(mg/m³)

C<0.0003

0.0003≤C<0.004

0.004≤C<0.007

0.007≤C<0.02

三甲胺(mg/m³)

C<0.0025

0.0025≤C<0.05

0.05≤C<0.08

0.08≤C<0.45

甲硫醚(mg/m³)

C<0.0005

0.0005≤C<0.03

0.03≤C<0.07

0.07≤C<0.55

臭气浓度

(无量纲)

C<10

10≤C<20

20≤C<30

30≤C<60

3.0.5 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前或污水预处理阶段,宜从源头抑制或减少污水处理厂内恶臭气体的产生量,并防止恶臭气体扩散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3.0.6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抑制或减少污水处理厂厂区内污水、污泥处理和输送过程中恶臭气体的产生。

3.0.7 城镇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治理工程中,对产生恶臭气体的设施或设备进行密闭收集时,应缩小密闭空间体积,减少恶臭气体的收集量。

—5—

4 密闭

4.0.1 设施或设备密闭后,不应影响污水、污泥处理设施或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检修。

4.0.2 恶臭气体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时,密闭区域内应保持5 Pa~

10 Pa 的相对负压。

4.0.3 应针对目标区域的恶臭气体进行采样分析,依据恶臭气体的种类和浓度选择合理的密闭区域划分。

4.0.4 单层、双层密闭形式的选择,宜按照表4.0.4执行。

表4.0.4 密闭形式选择

密闭形式

单层密闭

双层密闭

设施、设备

调蓄池、集水井、配水井、沉砂

池、初沉池、生物反应池、污泥浓

缩池、储泥池、污泥调理池等

格栅、污泥干化机、脱水机、 堆肥机等

4.0.5 密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密闭罩(盖)应选用具有抗老化和抗紫外线功能的材料, 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使用寿命内密闭罩(盖)材料的耐载荷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值。

2 密闭材料宜选择有机玻璃钢、不锈钢、氟碳纤膜、卡普隆板、混凝土等材料。

3 巡检或操作中有采光需求时,应在满足强度要求的前提下选用透光性好的材质。

4 构筑物表面安装密闭罩(盖)时,应在构筑物与密闭罩 (盖)连接处填充密封条,密封条应选用耐腐蚀、抗老化的材料。

4.0.6 密闭罩(盖)设置的孔、口、窗、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孔、口、窗、门后的密闭罩(盖),强度应不低于设计值。

—6—

2 密闭区域应设置真空度检测孔和气体采样口,检测孔和采样口的数量应与密闭区域面积匹配,真空度检测孔应设置于远离抽风口且便于检测的位置,气体采样口应设置于便于操作人员使用的位置。

3 污水处理各个工艺环节处应分别设置水质采样孔;无法设置水质采样孔时,宜设置自动水质采样装置。

4 密闭区域应设置观察窗、活动盖板、检修孔、移窗、移门, 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闸门、内外回流闸门等连接处应设置检修孔。

4.0.7 密闭区域的防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密闭后的污水处理构筑物钢筋混凝土池内壁均必须进行防腐处理,防腐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的规定。

2 单层密闭区域内的电气仪表防腐等级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户内户外防腐低压电器环境技术要求》JB/T 9536 中的WF2 等级要求。

4.0.8 密闭区域外应留有足够的巡视检修空间,对于密闭后无法正常巡视的区域,宜配置自动巡视装置。

4.0.9 双层密闭的人员巡视区域,应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与声光报警装置,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密闭区域,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与声光报警装置,并在入口处安装数字显示屏,实时显示有毒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

—7—

5 收集

5.0.1 城镇污水处理厂厂区内产生的恶臭气体应通过合理布置的收集管路进行有效收集,密闭区域内不应积聚恶臭气体。

5.0.2 收集系统设计时宜进行数学模型模拟,模拟气流轨迹、流态、流速、扩散形式等参数,应选择有效、经济的收集方式。

5.0.3 收集系统设计时应对臭气源进行分类,同类臭气源应统一收集,性质不同、浓度差异较大、排放规律差异较大的臭气源应分别收集。

5.0.4 恶臭气体收集气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恶臭气体的设计收集风量应考虑最恶劣情况下的恶臭气体产生量。

2 恶臭污染物浓度较高的池体构筑物,恶臭气体收集气量宜按单位水面积恶臭气体收集气量10m³/(m²·h) 计算,并增加 2次/h 的空间换气量。

3 恶臭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池体构筑物,恶臭气体收集气量宜按单位水面积恶臭气体收集气量3 m³/(m²·h) 计算,并增加 2次/h 的空间换气量。

4 恶臭污染物浓度较高的设备、设施密闭空间,恶臭气体收集气量宜按10次/h~12次/h 的空间换气量计算。

5 恶臭污染物浓度较低的设备、设施密闭空间,恶臭气体收集气量宜按4次/h~8次/h的空间换气量计算。

6 污泥卸料区等间歇性臭气源恶臭气体收集量,宜按照 15次/h~20 次/h 的空间换气量计算,密闭区域内的臭气浓度应在臭气停止产生5 min 内恢复至周边环境水平。

7 有人员进入操作的密闭区域,应设置新风系统,新风输入

—8—

量应结合空间体积和人员安全健康因素进行设置,换气次数宜为 4次/h~6次/h。

8 对于有曝气(或送风)的污水处理设施,恶臭气体收集风量应在换气次数的基础上增加1.1倍的曝气(或送风)风量。

5.0.5 恶臭气体收集管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恶臭气体收集管路不宜采用直接埋地的敷设方式,埋地敷设时宜敷设于综合管廊。

2 收集管路应有不小于0.005的坡度,在风管最低处应设置冷凝水排放口,冷凝水应收集排放至污水井或污水处理设施。

3 恶臭气体处理装置的进出口管路上应设置在线气体流量监测仪表,收集管路的干管、支管上应设置介质种类和流向标识, 各支管上应设置气体流量指示计和调节风阀。

4 恶臭气体收集管路应选用有机玻璃钢、不锈钢等不易腐蚀的材质,应采用易于拆卸检修的安装方式。

5 收集管路与风机等振动源相连接时,应采用柔性结构连接,并采取隔振降噪措施。

6 收集管路的安装高度应满足巡检人员和特种车辆的通行需要。

—9—

6 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恶臭气体处理工艺设计时,应针对目标区域恶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选择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维护便捷性的处理工艺。恶臭污染物浓度较低时,宜选用生物处理工艺;恶臭污染物浓度较高时,宜选用生物处理工艺辅以化学洗涤工艺的组合处理工艺;恶臭污染物浓度极高时,宜增加预水洗处理工艺及多级化学洗涤工艺。

6.1.2 恶臭气体处理装置设计时,应明确处理装置高峰负荷。

6.1.3 恶臭气体处理装置进风管和排气筒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和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的相关规定设置气体采样点和采样平台。

6.1.4 恶臭气体处理装置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处理装置应密封良好。

6.2 生物处理工艺

6.2.1 生物处理工艺中应设置压差计、液位计、温度计等仪器仪表,生物滴滤工艺中应设置pH 计。

6.2.2 采用生物处理工艺时,填料应选择强度高、孔隙大、不易堵塞的材料,使用寿命不应低于10年。

6.2.3 生物处理工艺的恶臭气体处理装置应采用耐强酸的材质, 并采取可靠的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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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化学洗涤处理工艺

6.3.1 采用化学洗涤工艺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的药剂, 不宜使用高浓度的酸、碱溶液。

6.3.2 化学洗涤工艺中应设置压差计、液位计、pH 计、ORP 计等仪器仪表。

6.3.3 选用化学药剂的结晶温度应低于使用地点最低室外气温。 6.3.4 多套化学洗涤装置串联运行时,应根据污染物种类,选择化学药剂使用次序和投加点。

6.3.5 药剂储罐应就近设置加药泵,药剂储罐进药接口应选择耐腐蚀、耐老化材质,并设置防滴漏装置,药剂投加管路连接处应设置防溅套。

6.3.6 药剂储罐应采用抗老化、耐紫外、耐腐蚀的材料,使用寿命不应低于10年。

6.3.7 药剂投加管路应设置耐腐蚀的计量装置。

6.3.8 药剂储罐区域应设置围堰,围堰应可靠防腐,容积应大于药剂储罐最大储存量。

6.3.9 药剂储罐区域应设置药剂泄漏应急处置装置。

6.3.10 药剂储罐区域应设置防雨遮阳棚,高度应满足化学储罐的维护检修要求。

6.4 其他处理工艺

6.4.1 离子法恶臭气体处理装置进口处宜设置除雾装置,反应区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处理装置应密封良好。

6.4.2 离子法恶臭气体处理装置进口可燃成分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10%。

6.4.3 采用离子法用于新风系统时,离子新风装置出口离子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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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低于20000个/cm³。

6.4.4 采用吸附法恶臭气体处理工艺时,吸附时间、再生次数和更换周期等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6.4.5 活性炭吸附装置宜作为应急备用恶臭气体处理装置。

6.4.6 植物型除臭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除臭剂技术要求》CJ/T 516中植物型除臭剂技术指标的要求,植物液喷淋装置宜作为辅助恶臭气体处理装置。

6.5 组合处理工艺

6.5.1 组合处理工艺应以生物处理工艺为主处理工艺,工艺顺序串联宜为生物处理、化学洗涤、离子法和活性炭吸附。

6.5.2 组合处理工艺应对不同工艺之间的衔接性与连续性进行优化,不应将衔接性不佳的工艺强行串联,同时应对组合处理工艺的整体环境效益及综合成本进行评估。

6.5.3 当恶臭气体处理装置进气中含有灰尘等颗粒时,可设置水洗除尘等预处理措施。

6.5.4 工艺风管上应安装密封性良好的风阀,风阀可切换串联处理装置的先后顺序。

6.5.5 组合工艺恶臭气体处理装置各工艺段间,应设置超越风管,在应急情况下超越部分处理装置后,总排口恶臭气体应稳定达标。

6.5.6 组合处理工艺各处理装置之间应设置气体采样点,宜设置主要污染物在线气体检测仪表。

6.6 工艺用水

6.6.1 工艺用水宜取用污水处理厂厂内再生水,水质应符合表6.6.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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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6.1 恶臭气体处理工艺用水水质要求

项目

化学需氧量

悬浮物

总氮

氨氮

总磷

pH

标准(mg/L)

≤50

≤10

≤15

≤5

≤0.5

6~9

6.6.2 工艺用水水量、水压应满足恶臭气体处理装置高峰用水需求。

6.6.3 工艺用水取水系统应多点取水,任一取水点检修时,水量、 水压应能满足全部工艺用水需要。

6.6.4 工艺用水管路应为环状管网,主管网每隔一定距离应设置阀门,用水装置与环网连接的支管上应设置单独阀门和压力表。

6.6.5 工艺用水控制系统应具备实时显示水量、水压数据和故障报警功能。

6.6.6 工艺用水管路上不应装设取水接口。

6.7 工艺管路

6.7.1 给排水管路、加药管路等工艺管路应采取保温措施。

6.7.2 工艺管路应有气体、液体走向标识,阀门应有开关标识。

6.7.3 工艺废水的压力管路和重力管路应分别敷设,不应相互连通。

6.7.4 恶臭气体处理装置的溢流管路应设置存水弯,水封高度应根据实际设计风压进行计算,并增加5 cm 的设计余量。

6.7.5 恶臭气体处理装置的补水、排水控制方式,宜采用液位自动控制。

6.8 自动化控制

6.8.1 恶臭气体处理装置应具备就地、远程和自动控制功能,电气和自控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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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标准》CJJ/T 120的规定。

6.8.2 恶臭气体处理装置应自动运行,在线仪表数据、设备故障信息、设备运行状态等信息应实时记录并上传中央控制室数据库。

6.8.3 恶臭气体处理装置应自动实时记录风机风压、电流、风量、 硫化氢及主要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操作参数,应自动记录生物、 化学处理装置的循环喷淋液pH 值、喷淋流量和补水量,还应自动记录植物液喷淋装置的植物液投加量、喷雾压力等运行参数。

6.9 处理装置应符合的其他规定

6.9.1 恶臭气体处理装置主要关键设备应设置备用设备,风机、 水泵等设备的备用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 中相关要求。

6.9.2 恶臭气体处理装置应配套设置除雾器,除雾器对粒径大于 25μm 的雾粒去除率应大于99%。

6.9.3 生物处理装置或使用酸性药剂的化学洗涤装置与排气筒之间应设置除雾装置。

6.9.4 恶臭处理装置工艺废液宜设置pH 调节装置,排放厂内污水管网的pH 值应控制在6~9范围内。

6.9.5 生物和化学恶臭气体处理装置应在合理位置设置工艺循环液、工艺废液采样点。

6.9.6 生物和化学恶臭气体处理装置应设置便于查看喷淋状况的观察窗。

6.9.7 生物和化学恶臭气体处理装置的底部宜设置一定坡度,并设置集泥斗,放空管路宜设置在集泥斗内。

6.9.8 恶臭气体处理装置应设置用于清洗喷淋头和投加填料的检修孔,矩形检修孔尺寸不应小于1000 mm×1000 mm,圆形检修孔直径不应小于120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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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排放及监测

7.0.1 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排气筒的气体排放和监测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1/982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25的规定。

7.0.2 当处理后的恶臭气体采用高空排放时,应设置避雷设施, 室外采用金属外壳的排放装置应采取接地措施。

7.0.3 排气筒的高度和间距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恶臭 (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25 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的规定。

7.0.4 排气筒底部应设置排水口,产生的废水应就近排入污水管路。

7.0.5 厂界及排气筒应设置精度符合要求的在线环境气体监测装置,相关信号上传至污水处理厂中央控制室,中央控制室数据库应保留连续2年及以上的运行参数记录。

7.0.6 中央控制室内的恶臭气体处理装置监控系统,应能显示恶臭气体处理装置的运行参数和设备状态,且能计算、统计受控设备的连续和累计运行时间,并自动生成相应报表。

7.0.7 厂界及排气筒恶臭污染物自行监测指标、频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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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恶臭气体治理工程的密闭、收集、处理均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设计的要求。

8.1.2 设备、管线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的单机调试应验收合格,材料、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出厂合格证等技术资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8.2 工程质量验收

8.2.1 密闭区域内应维持5 Pa~10 Pa 的相对负压。

8.2.2 收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的漏风量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2 恶臭气体收集管道外形完好,接缝不应裂开、泄漏。

3 恶臭气体收集管路的干管、支管风速应满足设计要求。

4 恶臭气体处理装置实际进气量不应低于设计总风量的90%。

(8.2.2)

式中:η—气体收集效率(%);

Q₁——恶臭气体处理装置进口实际总风量(Nm³/h); Q——恶臭气体处理装置设计风量(Nm³/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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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气流组织状况的检测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测气流组织状况时,宜采用干冰或有色烟雾实施气流组织示踪。

2 观察干冰、烟雾气流运动状态的位置应为密闭区域的最不利点,最不利点处应无气体聚集现象,气体流动应均匀。

3 密闭示踪验证区域宜对恶臭气体治理工程全面覆盖。

8.3 气体排放验收

8.3.1 厂界和排气筒排放气体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和设计中关于排放限值要求。

8.3.2 恶臭污染物去除效率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1 针对臭气浓度指标,按下式计算:

(8.3.2-1) 式中:P—— 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污染物去除效率(%);

C₁— 恶臭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口臭气浓度(无量纲);

C₂——恶臭污染物处理设施出口臭气浓度(无量纲)。

2 其余恶臭污染物去除效率,按下式计算:

(8.3.2-2)

式中:P——处理设施的污染物去除率(%);

C前——进入污染物处理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Nm³);

Q前——进入污染物处理设施前的气体流量(Nm³/h);

C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污染物浓度 (mg/Nm³);

Q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气体流量(Nm³/h)。

—17—

当污染物处理设施有多个来源的臭气时,应以各来源臭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污染物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处理设施有多个排放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进行计算。

8.3.3 恶臭气体污染物去除效率应按照本标准第8.3.2条中的公式进行计算,去除效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物处理工艺恶臭气体污染物去除率应大于90%。

2 化学处理工艺、吸附处理工艺对污染物去除率宜大于90%。

3 离子处理工艺对污染物去除率宜大于50%。

4 组合工艺恶臭气体污染物总去除率应大于95%。

8.3.4 当处理后的污染物浓度、速率已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可不对处理装置的污染物去除率做相应要求。

8.4 安全措施验收

8.4.1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应配备冲淋洗眼器、化学品防流散等装置。

8.4.2 恶臭气体处理系统周边应设置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危险源告知、风险告知等安全标识标牌。

8.4.3 密闭设施设备及其周围应有导流、排水措施,地面应进行防滑、防腐处理。

8.4.4 恶臭气体处理区域的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8.4.5 风机、水泵应具备隔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要求。

8.4.6 离子法恶臭气体处理装置产生的辐射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规定;涉及产生紫外光或微波的处理装置,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4.7 禁止踩踏的密闭罩(盖)周围应设置护栏和标识。

— 18—

9 运行管理

9.0.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结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38、 《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规程》CJJ/T 243和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 等标准对恶臭气体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要求,建立企业恶臭气体处理系统运行管理的制度。

9.0.2 运行单位应建立恶臭气体处理系统检维修、非正常排放、 系统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监测等台账记录。

9.0.3 密闭系统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密闭区域内的真空度和恶臭污染物浓度宜每年进行1次检测,针对气体收集不均的情况,应及时调节收集系统的各阀门开度。

2 定期检查密闭罩(盖)、检查口、采样口的完好情况,破损处应及时检修。

3 定期应对玻璃钢材质的密闭罩(盖)的强度进行检测,当强度低于设计值时,应进行更换。

9.0.4 收集系统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恶臭气体处理系统的收集风量应每年进行1次检测,并使用本标准第8.2.2条第4款的方法,对总风量进行衡量、比对, 对于风量偏离设计值较大的恶臭气体处理系统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调整措施。

2 收集风管中的冷凝水宜每周进行1次排放,冷凝水较多时,应增加排放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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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收集风管中的流量指示计宜每年进行1次清洗,对老化严重的流量指示计应进行更换。

9.0.5 生物法恶臭气体处理装置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炭质填料的生物法恶臭气体处理装置,应定期检查填料的粉化、开裂情况,对粉化的填料和杂质应及时筛除。

2 生物法处理装置的喷淋效果宜每季度检查1次,喷嘴堵塞时应及时清洗。

3 生物法处理装置底部的杂质累积情况宜每半年进行1次检查,杂质积累较多时应及时清理。

4 生物滤床的阻力值宜每季度进行1次检测,阻力值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

5 根据进入处理装置的恶臭气体浓度的变化,及时调整生物处理装置的气液比等工艺参数。

9.0.6 化学洗涤恶臭气体处理装置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洗涤恶臭气体处理装置,应保障药剂供给。

2 化学洗涤恶臭气体处理装置的喷嘴、填料、塔底宜每半年进行1次清洗,根据填料塔的压降上升情况,及时对填料进行清洗或更换。

3 根据进入恶臭气体处理装置的恶臭气体浓度情况,及时调整气液比、喷淋液pH 值、喷淋液ORP 值等工艺运行参数。

9.0.7 离子法恶臭气体处理装置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离子法恶臭气体处理装置的过滤器和离子灯管应定期进行清洁或更换。

2 离子法新风处理装置出口的离子量宜每季度进行1次检测,根据离子量衰减情况及时调节离子发生器的功率。

9.0.8 吸附法恶臭气体处理装置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密切注意吸附设施的压降值,吸附剂出现粉化堆积时,应及时更换。

2 结合装置出口恶臭气体浓度情况,及时对吸附剂进行再

20-

生或更换。

9.0.9 其他运行管理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机、循环水泵等关键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 控制柜的电气元器件应每月进行1次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3 硫化氢、氨气等在线监测仪表宜每季度进行1次校准、比对,pH、ORP、流量计等在线监测仪表应每月进行校准、比对。

4 恶臭气体处理装置的在线硫化氢、氨气等监测数据应每天进行分析,针对异常情况应进行记录。

5 操作人员巡视期间,应随身携带便携式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报警仪每年应进行1次校验。

6 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应及时清理,对于危险固废、 废酸和废碱应委托具有危废处理处置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或丢弃。

— 21—

10 检修维护

10.0.1 运行单位应建立恶臭气体泄漏或恶臭气体处理系统停运的应急处置预案,恶臭气体处理系统涉及非正常工况运行时,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恶臭气体应达标排放。

10.0.2 密闭和收集系统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密闭罩(盖)、拆除收集风管、检修单层隔离密闭内设备或设施时,应针对外逸的恶臭气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恶臭气体外逸对环境的影响。

2 检修双层隔离密闭内设备或设施时,不宜拆除外层密闭罩(盖),应加强外层密闭罩(盖)内的通风,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具进行检修作业。

3 拆除和安装密闭罩(盖)时,应轻取轻放,避免碰撞。

4 恢复密闭罩(盖)、收集管路时,应根据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10.0.3 恶臭气体处理装置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组合工艺组成的处理装置,应超越需要检修的工艺段, 恶臭气体应达标排放。

2 仅设置有单一处理装置的情况下,宜将应急(备用)恶臭气体处理装置接入收集系统后端进行使用,恶臭气体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3 使用氢氧化钠、次氯酸钠药剂的化学洗涤恶臭气体处理装置,应根据填料表面结垢状况,定期对填料进行清洗。

4 生物法、化学洗涤恶臭气体处理装置的支撑结构应定期进行检查,出现腐蚀等情况时,应进行加固和防腐。

10.0.4 对恶臭气体处理装置的风机、水泵和相关附属设备进行

—22—

检修时,应开启备用设备,不应影响整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0.5 定期应对密闭罩(盖)下的池体结构防腐层进行检查,发现防腐层松动、脱落时,应及时进行重新防腐处理。

10.0.6 人员进入生物箱体、化学箱体、密闭区域等存在恶臭气体的封闭区域,必须穿戴好专业的密闭空间防护用具。

—2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24—

引用标准名录

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4《建筑结构载荷规范》GB 50009

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8《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

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

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2.2

11《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

12《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13《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CJJ/T 120 14《城镇污水处理厂莫气处理技术规程》CJJ/T 243

15《生活垃圾除臭剂技术要求》CJ/T 516

1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

17《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38 18《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 19《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20《户内户外防腐低压电器环境技术要求》JB/T 9536 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

22《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982 23《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25

—25—

条文说明

2022 上海

目次

1 总则 31

3 基本规定 32

4 密闭 34

5 收集 37

6 处理 40

6.1 一般规定 40

6.2 生物处理工艺 45

6.3 化学洗涤处理工艺 45

6.4 其他处理工艺 47

6.5 组合处理工艺 47

6.6 工艺用水 48

6.7 工艺管路 49

6.9 处理装置应符合的其他规定 50

8 验收 52

8.2 工程质量验收 52

8.3 气体排放验收 52

8.4 安全措施验收 53

9 运行管理 54

10 检修维护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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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eneral provisions 31

3 Basic requirements 32

4 Containment 34

5 Collection 37

6 Treatment 40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40

6.2 Biotechnological treatment of odors 45

6.3 Chemical odor scrubbing system 45

6.4 Other treatment of odors 47

6.5 Combined treatment of odors 47

6.6 Process water 48

6.7 Process pipeline 49

6.9 Other requirements 50

8 Acceptance 52

8.2 Acceptance of project quality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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