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ICS 75.180.10 CCS E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6914—2025
代替SY/T 6914—2012
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煤层气钻机
Petroleum drilling and production equipment— CBM drilling rig
2025-12-18发布 2026—06-18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型式和型号表示方法 2
4.1 型式 2
4.2 型号表示方法 3
5 基本参数 3
6 技术要求 4
6.1 一般要求 4
6.2 车辆要求 5
6.3 专用装置要求 5
6.4 HSE(健康、安全、环境)要求 7
7 试验方法 8
7.1 空载荷连续运转试验 8
7.2 提升下压系统载荷试验 8
7.3 旋转钻进系统载荷试验 8
7.4 循环系统载荷试验 8
7.5 气动系统试验 9
7.6 液压系统试验 9
7.7 车辆行驶试验 9
8 检验规则 9
8.1 型式检验 9
8.2 出厂检验 9
8.3 检验项目 9
8.4 不合格品处理 9
8.5 记录 9
9 标志、文件、包装、运输、贮存 10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Y/T 6914—2012《煤层气钻机》,与SY/T 6914—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修订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2年版的第2章);
b) 更改了术语、定义和缩略语,删除了部分术语及缩略语(见第3章,2012年版的第3章);
c) 更改了一般要求内容(见6.1,2012年版的6.1);
d) 删除了部分车辆重复要求内容(见2012年版的6.2);
e) 增加了专用装置要求,将专用装置要求由按部件提出改为按功能系统提出,增加了一些可量化的技术指标要求(见6.3);
f) 更改了其他要求,增加了HSE (健康、安全、环境)要求(见6.4,2012年版的6.4);
g) 更改了试验内容,对提及的项目和指标给出了具体的检验、试验方法(见第7章,2012年版的第7章);
h) 完善了检验规则中检验项目,增加了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对应章条号的对应关系(见第8章, 2012年版的第8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石油钻采设备和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96) 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南石力天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南阳三方油气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钻井工程技术研究院、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华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加索、张勇、刘俭、杜可普、陈增伟、徐晓磊、熊飞、苗治军、韩飞、刘洋、赵鹏、张超、陈小伟、周成权。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SY/T 6914—201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Ⅱ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煤层气钻机的型式、型号、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文件、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煤层气钻机的设计、制造、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GB/T 3766 液压传动系统及其元件的通用规则和安全要求
GB/T 3836.1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 3847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
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7932 气动对系统及其元件的一般规则和安全要求
GB/T8423.5 石油天然气工业术语第5部分:设备与材料
GB/T 19190 石油天然气工业钻井和采油提升设备
GB 20891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 GB/T 23507.1 石油钻机用电气设备规范第1部分:主电动机
GB/T 23507.2 石油钻机用电气设备规范第2部分:控制系统
GB/T 25428 石油天然气工业钻井和采油设备钻井和修井井架、底座
GB/T 30216—2013 车装钻机
SY/T 5170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钢丝绳
SY/T 5534
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油气田专用车通用技术规范
SY/T 5595
油田链条和链轮
SY/T 5612
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钻井液固相控制设备规范
SY/T 6202
钻井井场油、水、电及供暖系统安装技术要求
SY/T 6671
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场所I 级、0区、1区和2区的分类推荐作法
SY/T 6680
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钻机和修井机出厂验收规范
SY/T 6739
石油钻井参数监测仪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8423.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3.1
煤层气 coal bed methane (CBM)
有机质在煤化作用过程中生成的、主要以吸附状态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的可燃气体。
注:煤层气俗称煤矿瓦斯,属于自生自储式的非常规天然气。
3.2
煤层气钻机 CBM drilling rig
由动力系统、提升下压系统、旋转系统、循环系统、井控系统、钻井液(气)净化系统、专用工具等构成,可满足空气钻进、泡沫钻进及钻井液钻进等钻井方式要求,能够进行直井、斜井、水平井钻探,用于煤层气井钻井施工作业的专用机械设备。
3.3
车装式煤层气钻机 mobile CBM drilling rig
主要作业设备安装在通用载重汽车底盘上或专用载重汽车底盘上的煤层气钻机,车装式煤层气钻机又分为自走式和拖挂式。
注:一般情况下提升下压系统和旋转系统集装于车上,对其他配套部件的运输形式不作要求。
3.4
橇装式煤层气钻机 skid-mounted CBM drilling rig
主要作业设备采用模块化结构,以块装模块为运输单元的煤层气钻机。
3.5
特殊工艺井 special process well
除采用常规钻井工艺所钻直井之外其他井的总称,主要包括定向井、丛式井、水平井、斜井、大位移井、侧钻井、分支井、小井眼井等。
4 型式和型号表示方法
4.1 型式
4.1.1 驱动型式
煤层气钻机按驱动型式可分为:
a) 机械驱动。
b) 电驱动,主要包括:
1) 直流电驱动;
2)交流变频电驱动。
c) 液压驱动。
d) 复合驱动。
注:复合驱动表示煤层气钻机绞车、转盘或动力水龙头、钻井泵、压缩机等的驱动形式不同,在型号标识方法中不出现。
4.1.2 移运型式
煤层气钻机按移运型式可分为:
a) 橇装式 ;
b) 自走式 ;
c) 拖挂式。
2
4.1.3 作业型式
煤层气钻机按作业型式可分为:
a) 垂直钻探式:常规作业,井架直立,钻杆垂直于水平面钻进,配备定向钻井工具和井眼轨迹控制仪器可以进行特殊工艺井的钻探;
b) 倾斜钻探式:倾斜作业,井架相对水平面可倾斜(45°~90°),钻杆倾斜钻进,不需配备定向钻井工具和井眼轨迹控制仪器就能够实现特殊工艺井的钻探,既可钻斜井又可钻直井;
c) 水平钻探式:水平作业,井架相对水平面可倾斜(-45°~45°),钻杆水平钻进,不需配备定向钻井工具和井眼轨迹控制仪器就能够实现水平钻进,用于煤矿巷道内钻孔。
4.2 型号表示方法
型号的表示方法见图1。
改型序号:改型序号用数学序号(1、2、3、…)表示,原型不写
驱动型式:J——机械驱动,Y——液压驱动,D——直流电驱动, DB——交流变频电机驱动
一移运型式:Q—— 橇装钻机,Z——自走钻机,T——拖挂钻机
—作业型式:垂直钻探省略,X——倾斜钻探;S——水平钻探
钻机级别:分子表示以100m为单位计的名义最大钻井深度(114mm钻杆)
(不足两位数时前面加0补足),分母表示以kN为单位计的钻机最大提升力
钻机代号:MZJ———煤层气钻机(ZJ前加M以区别于石油钻机)
图 1 煤层气钻机型号表示方法
示例1 :
名义钻井深度1500m、最大提升力700 kN、垂直钻探、自走式底盘、液压驱动、第二次改进的车装煤层气钻机, 型号表示为MZJ15/700ZY2。
示例 2 :
名义钻井深度3000m、最大提升力1350 kN、垂直钻探、机械驱动、首次设计的橇装式煤层气钻机,型号表示为 MZJ30/1350QJ。
5 基本参数
煤层气钻机按名义最大钻深和最大提升载荷分为5个级别,各级别的主要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煤层气钻机基本参数
钻机级别
MZJ06/300
MZJ10/450
MZJ15/700
MZJ20/900
MZJ30/1350
名义钻深范围
73mm(27/g in) 钻杆,m
500~1000
1000~1500
1500~2200
2000~3200
2800~4000
114mm(4/2in) 钻杆,m
200~600
800~1500
1200~2000
1600~3000
表1(续)
最大提升载荷
kN
300
450
700
900
1350
最大提升速度
m/s
0.2~1.0
旋转系统
连续工作扭矩
kN· m
5~25
旋转系统最高转速
r/min
50~150
最大下压载荷
≥100
提升下压系统行程‘
m
≥13
最大钻井直径
mm
≥342.9
下夹持器固定座下平面距地面的高度 ·
≥1.2
73mm钻杆组成的钻柱的名义平均质量为14.48kg/m,114 mm钻杆组成的钻柱的名义平均质量为30 kg/m。
以114 mm钻杆标定的名义钻深范围上限作为钻机型号的表示依据,其他直径的钻杆可钻井深根据钻柱的名义平均质量推算。
最大下压载荷,衡量钻机钻井效率和钻特殊工艺井的能力,应大于井壁摩擦阻力和钻柱重量之差,由用户和制造商协商确定。
提升下压系统行程,衡量钻机使用钻杆长度的能力,应大于最长单根管柱和接箍之和,由用户和制造商协商确定。
最大钻井直径,衡量钻机钻孔直径大小的能力,由用户和制造商协商确定。
·下夹持器固定座下平面距地面的高度,衡量钻机安装井控装置的能力,应大于简易防喷器高度和井口四通高度之和,由用户和制造商协商确定。
6 技术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整机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2 生产制造应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图样及技术文件进行。
6.1.3 所有自制件、外购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特殊零部件应提供相关的行业认证证书,应有合格证,并经检验合格。
6.1.4 所用材料应具有合格证明书,其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6.1.5 所有部件应布置合理,连接牢固,在承受振动和冲击的情况下,无变形、脱落。
6.1.6 旋转部件应转动灵活,无卡阻和干涉现象。
6.1.7 气、液管路及电气线路应安装牢固、排列整齐,行驶和作业过程中应无脱落、松动和相互摩擦,在经过有可能机械损伤的地方时,应敷设于槽、管中,并设置防止磨损的保护装置。
6.1.8 焊缝应光滑、平整、牢固、均匀,应无咬边、夹渣、气孔、裂纹、未熔合等焊接缺陷。
6.1.9 机械传动部件温升应不大于45℃,最高温度应不大于85℃。
6.1.10 外形应协调,外表面应整齐、清洁、美观,应无腐蚀、划伤、裂纹、变形和凹凸不平等缺陷。
6.1.11 应配备夜间作业照明装置。
6.1.12 设计工作温度为-18℃~+50℃,亦可特殊设计满足用户要求。
6.1.13 外露黑色金属件应进行防锈处理,油漆应光洁、均匀,应无漏喷、起皮、脱落、气泡、流挂、
4
色差等缺陷。
6.1.14 应设置起吊装置,以适应公路、铁路、水路运输装卸的需要。
6.2 车辆要求
6.2.1 车装煤层气钻机应在定型底盘上改装。
6.2.2 车装煤层气钻机改装后应不降低底盘基本性能(离去角除外)。
6.2.3 车装煤层气钻机改装后整车质心布置、轴荷、质量限值、外廓尺寸应符合SY/T 5534的规定。
6.2.4 车装煤层气钻机专用装置与底盘的连接应可靠,行驶和制动时应不产生相对位移。
6.2.5 车装煤层气钻机车辆应配备牵引装置或自救装置。
6.2.6 车装煤层气钻机组装后应按照7.7描述的方法进行行驶试验,车辆动力性、制动性、通过性、 稳定性等安全运行状况符合GB 7258的规定。
6.3 专用装置要求
6.3.1 提升下压系统
6.3.1.1 提升和下压系统应符合GB/T 19190的规定。
6.3.1.2 井架和底座应符合GB/T 25428的规定。
6.3.1.3 钢丝绳应符合SY/T 5170的规定。
6.3.1.4 制动系统应安全可靠,制动时间应不大于1.5s。
6.3.1.5 提升下压采用液压方式时,应设置行程限位装置。
6.3.1.6 提升下压过程中应无异常声响。
6.3.1.7 绞车运转应平稳。
6.3.1.8 链条、钢丝绳应运转平稳。
6.3.1.9 各连接处应无松动现象。
6.3.1.10 提升下压系统应按照7.2描述的方法进行载荷试验,提升下压载荷、速度满足表1的规定。
6.3.2 旋转钻进系统
6.3.2.1 动力水龙头与钻具之间的连接应密封可靠,无渗漏现象。
6.3.2.2 动力水龙头、转盘运转过程中应无异常声响。
6.3.2.3 动力水龙头、转盘各连接处应无松动现象。
6.3.2.4 动力水龙头滑行轨道应平直、圆滑,无运动障碍。
6.3.2.5 旋转钻进系统应按照7.3描述的方法进行载荷试验,试验扭矩和速度满足表1的规定。
6.3.3 循环系统
6.3.3.1 循环系统应符合SY/T 5612的规定。
6.3.3.2 系统应设置压力、流量调节装置。
6.3.3.3 钻井泵或压缩机应运转平稳,无异常声响。
6.3.3.4 循环系统应按照7.4描述的方法进行载荷试验,试验运行平稳、密封可靠,无泄漏。
6.3.4 气动系统
6.3.4.1 气动系统和气动元件应符合GB/T 7932的规定。
6.3.4.2 气动系统应设防冻、干燥及排水装置。
5
6.3.4.3 管路设计应预留拆卸、安装、维修空间。
6.3.4.4 气动系统应设置过滤装置,过滤粒度不小于40 μm。
6.3.4.5 气动系统应按照7.5描述的方法进行试验,在额定压力下,保压30 min, 压力下降不超过
100 kPa。
6.3.5 液压系统
6.3.5.1 液压系统及其元件应符合GB/T 3766的规定。
6.3.5.2 液压回路应动作平稳,无抖动现象,每个回路应配有一个显示压力的装置或检测接口。
6.3.5.3 应配备过滤装置,滤油器过滤粒度应不小于10 μm, 滤油器应有阻塞检测或报警装置,安装位置应易于接近并留有更换清洗滤芯的空间。
6.3.5.4 液压系统在连续工作的情况下,系统油温应不大于85℃,必要时系统可设置散热装置。
6.3.5.5 液压油箱应有液位显示器,并应做出系统允许的“最高”和“最低”标记。
6.3.5.6 井架起升伸缩液缸应设置安全锁或配置节流阀。
6.3.5.7 长时间外露的柱塞(活塞)杆应装防护套或涂防护脂。
6.3.5.8 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定压力应不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 1.1倍。
6.3.5.9 液压系统的额定压力根据执行元件的受力大小设定,宜为7MPa、14 MPa、21 MPa、28 MPa、 35 MPa。
6.3.5.10 液压系统应按照7.6描述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压力能够达到设计额定值,管线及元器件密封可靠,无渗漏现象。
6.3.6 仪器和仪表
6.3.6.1 钻井参数仪技术条件应符合SY/T 6739的规定。
6.3.6.2 钻井监测仪技术条件应符合SY/T6739 的规定。
6.3.6.3 钻井仪器和仪表的固定应有减震和避震措施,安装位置应有利于司钻观察。
6.3.6.4 仪器、仪表的连接线路和管线应安装牢固、排列整齐、标志清楚、走向合理,相互之间不产生干扰。
6.3.6.5 指示仪表的外表面应无划伤、气泡和水纹。
6.3.6.6 气压表、液压表精度等级应不低于1.6级。
6.3.7 电气系统
6.3.7.1 电气设备应符合GB/T 3836.1、GB/T 23507.1、GB/T 23507.2的规定。
6.3.7.2 宜采用不同颜色的电线区别不同的电气线路,电气连接应接触良好,导线、线束应可靠固定。
6.3.7.3 井场电器安装应符合SY/T 6202的规定。
6.3.7.4 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类别、性能等应能满足依据SY/T 6671进行分类的不同危险区域的防爆要求。
6.3.7.5 应装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态及必要的操作状态指示灯。
6.3.7.6 车辆部分工作电压宜为直流24 V, 照明系统工作电压宜为220 V/50 Hz,电力系统工作电压宜为380 V/50 Hz, 如需其他电制,应与用户协商。
6.3.7.7 电气设备应进行保护性接地,各电气回路对地及回路间的冷态绝缘电阻应不低于2MQ。
6.3.7.8 电力驱动机构应设置能切断总电源的紧急开关,其安装部位应便于司机操作,当遇到紧急情况时,紧急开关在关闭状态能使作业停止,直至紧急情况解除。
6
6.3.7.9 电气设备应设置防雨装置。
6.3.7.10 电器和线束的安装部位应便于接线和检修,并具有良好的通风和散热条件。
6.3.7.11 设备总高超过20m 时,应在最高点处设置避雷装置。
6.3.8 传动系统
6.3.8.1 万向联轴器的轴线夹角宜不大于8°。
6.3.8.2 气胎离合器摩擦毂与摩擦片的同轴度公差应不大于0.5 mm, 分离状态下离合器摩擦毂与摩擦片之间的间隙宜为2mm~4 mm;气胎离合器进气时间应小于5s, 放气时间应小于4s。
6.3.8.3 推盘离合器在分离状态下摩擦片的总间隙宜为1mm~3mm。
6.3.8.4 齿轮箱应运转平稳,应无冲击性噪声。
6.3.8.5 齿轮箱各密封面及轴头密封处,应无渗漏现象。
6.3.8.6 采用气液换挡的齿轮箱,应配备控制仪表和管线,在司钻操作台处应装有挡位显示(指示) 装置。
6.3.8.7 链条及链轮应符合SY/T 5595的规定。
6.3.8.8 在同一链传动副中,两链轮的平面度误差应不大于中心距的0.2%。
6.3.8.9 链条应采用密闭油浴润滑、甩油盘润滑或强制润滑,各密封处应无渗漏现象。
6.3.9 操控系统
6.3.9.1 操控系统应安装操作限位和防止误操作的机构。
6.3.9.2 操控手柄及踏板在不采用刚性保持装置时应能自动复位。
6.3.9.3 操控位置应设计合理、操纵方便,操作动作应不相互干扰。
6.3.9.4 应根据需要配备过载保护和报警装置。
6.3.9.5 操控手柄、手轮、按钮等应配置永久性标志,标明其用途和操作方法。
6.3.9.6 操控手柄及刹车系统应操纵轻便灵活,定位准确可靠,不因震动等原因自动离位。
6.3.9.7 应设有紧急停车开关,紧急停车开关应安装护罩。
6.4 HSE ( 健康、安全、环境)要求
6.4.1 吊装用卸扣应选用带有安全销的卸扣。
6.4.2 设备的台面、走道等人行走的区域宜铺设扁豆花纹板或格栅板以防人员滑倒。
6.4.3 高于1.2m 的台面、过道应设置防护栏,防护栏应有踢脚板。
6.4.4 所有裸露在外的旋转、运动部件应有防护装置。
6.4.5 安装在井架、天车、二层台(适宜时)等高处的零部件、附件应采取装开口销、装安全链等防坠落措施。
6.4.6 车辆按照GB7258 的规定安装前、后、侧面下部防护装置和防飞溅装置。
6.4.7 外露高温部位设有防护装置。
6.4.8 滑轮应有防钢丝绳跳槽装置。
6.4.9 发动机应配备具有灭火花功能的消音器。
6.4.10 应配备符合GB 4351规定的灭火器,灭火器应能扑灭A、B、C类火灾,安放在易取得之处。
6.4.11 应配备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限警示装置,提醒操作人员紧急撤离。
6.4.12 应在醒目处安装“防高空坠落”“防机械伤人”“有电危险”“严禁烟火”等安全标志,并符合 GB 2894的规定。
6.4.13 机组高温、高压、旋转部位应粘贴警示标志。
7
6.4.14 道路车辆发动机排放应符合GB 3847的规定,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放应符合GB 20891的规定。
6.4.15 按照GB 7258—2017中4.13.2规定的测量方法,测量行驶时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应不大于 85 dB(A)。
6.4.16 各专用设备正常工况下运行噪声,在距离设备1m 处测量,应不大于80 dB(A)。
7 试验方法
7.1 空载荷连续运转试验
7.1.1 检查各部件,确保连接无误、装配关系正确并达到运转条件。
7.1.2 启动动力系统空运转5 min, 运转正常后分别挂合提升下压系统、旋转钻进系统、循环系统进行空运转试验,每个系统连续空运转试验时间应不小于30 min。
7.1.3 试验过程中检查传动系统运转是否平稳,各连接部位固定是否可靠,各种密封元件有无渗漏现象,各执行元件有无冲击、异常响声、爬行、干涉等异常现象。
7.2 提升下压系统载荷试验
7.2.1 提升下压系统载荷试验在空载荷试验后进行。
7.2.2 提升下压载荷试验采用地锚或模拟配重方法进行。
7.2.3 采用绞车提升加压的钻机,用不同的挡位提升不同的载荷,每挡试验不少于3次,检验提升下压能力、速度是否符合表1的规定。
7.2.4 采用液压缸提升下压的钻机,用不同的压力级别提升不同的载荷,每个级别试验不少于3次, 检验提升下压能力、速度是否符合表1的规定。
7.2.5 试验过程中检查、记录操作灵活性、制动灵敏性、运转平稳性、密封可靠性。
7.3 旋转钻进系统载荷试验
7.3.1 旋转钻进系统载荷试验在空载荷试验后进行。
7.3.2 载荷试验根据驱动方式采用不同的试验方法:机械驱动旋转的钻机采用扭矩仪测量进行,液压驱动旋转的钻机采用测压方式进行,电力驱动旋转的钻机采用调频方式进行。
7.3.3 采用机械转盘驱动旋转的钻机载荷试验方法:在动力传动路线上安装扭矩仪,用不同的挡位驱动旋转,每挡试验不少于3次,检验扭矩、速度是否符合表1的规定。
7.3.4 采用液压转盘驱动旋转的钻机载荷试验方法:锁止转盘,操纵手柄,使压力缓慢升高,压力值达到额定值,保持5min, 根据设计曲线,检验扭矩、速度是否符合表1的规定。
7.3.5 采用液压动力水龙头驱动旋转的钻机载荷试验方法:将动力水龙头下接头卡住,使之不能转动,操纵手柄,使压力缓慢升高,压力值达到额定值,保持5min, 根据设计曲线,检验扭矩、速度是否符合表1的规定。
7.3.6 采用电动动力水龙头驱动旋转的钻机载荷试验方法:用不同的频率级别驱动旋转,根据设计曲线,检验扭矩、速度是否符合表1的规定。
7.3.7 试验过程中检查、记录操作灵活性、制动灵敏性、运转平稳性、密封可靠性。
7.4 循环系统载荷试验
7.4.1 循环系统载荷试验在空负荷试验后进行。
7.4.2 以钻井液为循环介质的钻机,以水为介质进行循环系统静水压密封试验。压力在额定值下保持
8
5min, 检查、记录操作灵活性、制动灵敏性、运转平稳性、密封可靠性。
7.4.3 以气体为循环介质的钻机,以空气为介质进行循环系统静气压密封试验。压力在额定值下保持 5min, 检查、记录操作灵活性、制动灵敏性、运转平稳性、密封可靠性。
7.5 气动系统试验
启动气动系统,持续运转,观察压力表,在额定压力下,保压30 min, 观察管线及元器件密封状况,有无渗漏现象,记录压降值。
7.6 液压系统试验
启动液压系统,持续运转,观察压力表,在额定压力下,保压30 min, 观察各液压元件、管路及接头等有无渗漏。
7.7 车辆行驶试验
7.7.1 车装煤层气钻机进行行驶试验时,固定好专用装置及附件。
7.7.2 按照SY/T 5534规定的最小行驶试验里程及里程分配进行试验。
7.7.3 试验过程中检查车辆动力性、制动性、通过性、操纵稳定性等安全运行状况。
8 检验规则
8.1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或制造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每三年或累计生产150台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2 出厂检验
产品应逐台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方能出厂。
8.3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检验方式按表2的规定进行。
8.4 不合格品处理
型式检验及出厂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应在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后重新进行相关检验。
8.5 记录
检验过程应予以记录,记录的管理应按SY/T 6680的规定执行。
9
表2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及内容
型式
检验
出厂
检验方式
要求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基本参数
√
一
试验
表1
7.2
3
旋转系统连续工作扭矩
7.3
提升下压系统行程
测量
下夹持器固定座下平面距地面的高度
一般要求
目视检查+测量+试验
6.1
7.1
10
车辆要求
6.2
7.7
11
专用装置要求
提升下压系统
6.3.1
12
旋转钻进系统
6.3.2
13
循环系统
6.3.3
7.4
14
气动系统
6.3.4
7.5
15
液压系统
6.3.5
7.6
16
仪器和仪表
目视检查+测量
6.3.6
17
电气系统
6.3.7
18
传动系统
6.3.8
19
操控系统
6.3.9
20
HSE要求
6.4
注1:“ √ ”表示检验,“一”表示不检验。
注2:车辆行驶试验仅适用车装式煤层气钻机。
9 标志、文件、包装、运输、贮存
9.1 煤层气钻机的标志、文件、包装、运输、贮存应按SY/T 6680的规定执行。
9.2 车装式煤层气钻机的标志应符合GB/T 30216—2013中8.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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