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ICS 13.100
CCS C 78
SAEMWS
上海市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发 布
上海市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团体标准
T/SAEMWS 004—2026
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Specification of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for Domestic Waste
Incineration Enterprises
20 26-06-22 发布 20 26-06-22 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领导作用 2
5 基础保障 3
6 总体策划 8
7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9
8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1
9 人员管理 13
10 现场管理 15
11 职业健康 19
12 应急管理 21
13 检查评价 22
14 持续改进 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T/SWSA 001-2020《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与T/SWSA 001-202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一般要求和核心要求,形成领导作用、基础保障、总体策划、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人员管理、现场管理、职业健康、应急管理、检查评价和持续改进的要求;
——更新了依据的技术标准;
——更改了评分细则。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上海市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境集团再生能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环境集团再生能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老港分公司、上海天马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东石塘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城投瀛洲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上海维皓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顾士贞、晏振辉、张乐勉、夏嘉鋆、郑铭、史可鉴、张唱唱、魏小麟、朱正荣、储夏、钱超、武运柱、杨韬、王旭华、赵惕、乐俊超、朱静、张春军、宫宇、胡斌。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0年9月22日首次发布为T/SWSA 001-202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T/SAEMWS 0004—2026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基础保障、总体策划、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人员管理、现场管理、职业健康、应急管理、检查评价和持续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501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 2894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GB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6441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与编码
GB 6442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
GB 15499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基本要求
GB 46768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 1 部分:总则
GB/T 33000 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
GB/T 51452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 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YJ/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YJ/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YJ/T 901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
AQ/T 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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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风险 risk
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性的组合。
[来源:GB/T 33000-2025,3.4]
3.2
危险源 hazard
可能导致伤害和健康损害的来源。
[来源:GB/T 45001-2020,3.19]
3.3
危险有害因素 hazardous and harmful factors
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
[来源:GB/T 13861-2022,3.2,有修改]
4 领导作用
4.1 安全领导力
4.1.1 企业各级领导应聚焦企业生产运营全流程安全,在以下方面发挥领导力,提升决断力、执行力和影响力:
a) 践行安全理念;
b) 履行安全承诺;
c) 发挥表率作用;
d) 提供资源保障;
e) 管控安全风险;
f) 排查治理隐患;
g) 开展应急处置;
h)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1.2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1.3 其他负责人应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1.4 企业各级领导应深入现场一线,了解现场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问题。
2
4.2 安全承诺
4.2.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代表企业作出书面、公开的安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b)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c) 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d)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e) 管控安全风险;
f) 排查治理隐患;
g)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h) 开展有效应急处置;
i) 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4.2.2 安全承诺应在企业内醒目位置公示,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可以与属地街镇签订安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4.3 安全决策
4.3.1 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决策的事项、权责和流程。应基于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等要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决策。
4.3.2 企业可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完成安全生产决策。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前,应听取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参与论证。
4.4 安全履职评价
4.4.1 企业应建立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履职评价的管理要求,明确安全履职评价的周期、标准、结果应用等内容。
4.4.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年向上级单位进行安全述职,并将其作为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安全履职评价结果应纳入绩效评价,可作为任免、晋升、评优等重要依据。
5 基础保障
5.1 组织保障
5.1.1 安全生产委员会
5.1.1.1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至少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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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a) 学习贯彻落实各级政府、上级单位的决策部署;
b) 研究审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c) 研究审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d) 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e) 研究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需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f) 研究安全生产绩效评价和奖惩方案;
g) 研究审议安全生产合规评价结果。
5.1.1.3 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5.1.1.4 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5.1.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5.1.2.1 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要求,机构和人员应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5.1.2.2 企业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获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鼓励配备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岗位。
5.1.3 业务部门
5.1.3.1 各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应结合具体业务确定。
5.1.3.2 业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将安全生产工作融入本部门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
5.1.4 班组
5.1.4.1 企业应加强班组(班值)建设,开展班组安全培训、操作技能训练、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管控、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和未遂事件分析等工作,发挥班组在安全生产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5.1.4.2 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班组长安全培训,提高班组长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5.1.4.3 各班组应建立班组安全活动机制,明确召开班组安全会议的要求和内容,定期开展教育培训、事故回顾、安全检查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5.2 责任保障
5.2.1 企业应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层级、各岗位的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组织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按规定进行培训和公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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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并适时更新。
5.2.2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5.3 制度保障
5.3.1 文件管理
5.3.1.1 企业应建立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归档、保存、废止等管理要求。
5.3.1.2 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规定、办法、制度、细则、指导意见、指引等;
b) 安全生产技术相关的规程、标准、图纸、清单、应急预案等;
c) 安全生产相关记录等。
5.3.1.3 企业应定期评估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执行情况,及时更新,保持有效状态,并确保从业人员及时获取。原则上每 3 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评审与更新,遇适用法律法规更新、工艺设备变更、组织机构调整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组织修订。
5.3.2 规章制度
5.3.2.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应至少建立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相关内容:
(1)基础保障类制度
a)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b) 安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c) 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
d) 领导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e) 岗位达标管理制度;
f)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g) 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管理制度;
h)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i) 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j)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k)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l)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m)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n) 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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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与隐患管理类制度
a) 危险源辨识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b) 安全风险公告管理制度;
c)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d) 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
(3)人员管理类制度
a)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b)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c)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现场管理类制度
a) 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b) 设备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
c)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d)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e)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f) 工作票与操作票管理制度;
g) 设备上锁挂牌安全管理制度;
h)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i) 变更管理制度;
j) 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k) 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制度;
l) 消防值班室管理制度;
m) 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n)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o)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p)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q)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r) 垃圾渗沥液收集处理安全管理制度。
(5)应急管理类制度
a) 应急管理制度;
b)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c) 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6)安全文化与绩效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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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安全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
b) 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c) 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管理制度。
(7)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5.3.2.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符合现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
b) 与企业现行管理制度相匹配;
c) 符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
d) 采纳工会及从业人员的合理化建议。
5.3.3 操作规程
5.3.3.1 企业应编制适用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形成规范的安全操作规程手册,纳入安全教育培训中,及时发放到相关岗位人员,并严格执行。
5.3.3.2 制定操作规程时应考虑:
a)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
b) 工艺技术、作业任务、设备设施的特点与工作质量要求;
c)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结果;
d) 发生过的事故和未遂事件;
e) 从业人员的意见与建议。
5.3.3.3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操作规程。
5.4 资金保障
5.4.1 企业应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纳入预算管理。
5.4.2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相关管理制度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管理台账。
5.4.3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相关商业保险。
5.5 科技保障
5.5.1 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鼓励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5.5.2 企业应积极推进老旧设施升级改造,提高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水平。
5.6 数智赋能
5.6.1 企业应利用现代信息手段,积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信息化功能。
5.6.2 鼓励推广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安全风险隐患的智能识别、快速感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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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监测、超前预警等功能。
5.6.3 鼓励推进危险岗位无人值守或机器人作业。
6 总体策划
6.1 理念
6.1.1 企业应结合垃圾焚烧企业的城市运行功能特点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实践,总结凝练形成本企业安全理念,安全理念应体现以下内容:
a)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b)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c) 企业自身发展战略;
d) 风险管理策略;
e) 从业人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6.1.2 企业应通过多种渠道、层级、载体和方式向从业人员和相关方宣贯安全理念,使其理解、认同、践行,并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同时向相关方延伸,教育引导全体从业人员及相关方人员贯彻执行。
6.1.3 应根据发展变化,适时更新安全理念。
6.2 目标
6.2.1 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等管理要求。
6.2.2 目标制定时应遵循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至少考虑:
a)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和其他要求;
b) 行业发展特点及趋势;
c) 企业安全理念;
d) 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e) 以往安全生产绩效。
6.2.3 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公司总体安全目标。每年初制定并发布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次年根据上年安全生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修订。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应纳入企业生产经营总体和年度目标。
6.2.4 企业应根据各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分解, 明确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工作任务、责任分工、资源保障和时限要求,定期对目标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考核。
6.3 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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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合规的管理要求, 明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获取、识别、转化、评价等内容。及时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法定要求并加以落实。
6.3.2 企业应确保内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符合现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合规管理培训,同时将相关要求传达给相关方。
6.3.3 企业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合规评价。当法定要求或企业内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控合规风险。
6.4 全员参与
6.4.1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及时收集、答复、落实从业人员提出的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
6.4.2 企业应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纳入安全生产费用。
6.4.3 工会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保障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6.5 信息沟通
6.5.1 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信息沟通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6.5.2 信息沟通可采用文件、会议、交流、培训、协商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政府、行业的安全生产信息;
a ) 政府、行业的安全生产信息;
b) 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
c ) 本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信息;
d) 相关方的安全生产信息。
7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7.1 危险源辨识
7.1.1 企业应建立危险源辨识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危险源辨识的范围、人员、流程与频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组织业务部门采用适宜的危险源辨识方法和程序, 全面辨识生产系统、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作业任务和人员行为等存在的危险源。
7.1.2 危险源辨识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可按地理区域或工艺流程等划分作业单元。
7.1.3 危险源辨识宜采用安全检查表(SCL)、工作危害分析(JHA)、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方法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且辨识结果与现场实际相符。
7.1.4 企业应对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分级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并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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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定期进行检查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加强日常管控; 围绕“人、机、料、法、环”现场管理五要素,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将辨识出的较大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纳入岗位操作规程,做到“一岗位一清单”或“一企一册”。
b) 企业应依据 GB 6441 确定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依据 GB/T13861 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过程中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
7.1.5 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应及时重新开展危险源辨识:
a) 生产系统、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及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b) 装置开停机、设备检修、极端恶劣天气等特殊工况及动态作业前;
c)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
d)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e) 其他可能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
7.2 风险评估
7.2.1 企业应采用适宜的风险评估方法,适时对辨识出的危险源及现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分级标准,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固有风险评估和控制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原则上从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A 级)、较大风险(B 级)、一般风险(C 级)、低风险(D 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7.2.2 安全风险评估中固有风险宜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方法(LEC 法),控制风险评估宜采用风险矩阵法(L·S)。
7.2.3 涉及危险物品储存、使用的企业宜委托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7.2.4 企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工作。
7.2.5 当危险源辨识结果发生变化时,企业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7.3 安全风险等级确认
7.3.1 企业应当将全部作业单元网格化,将各网格风险等级在厂区平面布置图中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形成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当遇多层建筑或操作平台风险标注位置重叠时,可以分别绘制各层面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如技术可行,企业可以运用空间立体布置图进行标示。
7.3.2 企业的整体安全风险等级按各网格的最高等级确定。
7.4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7.4.1 业务部门应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控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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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等。并跟踪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其有效性。
7.4.2 企业应合理确定各级风险的管控层级,也可结合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对风险管控层级进行增加或合并,涉及到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的变更后,还应对相关的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记录。
7.4.3 企业要重点关注变更和检维修环节,人员、机器、环境、管理等方面动态风险的辨识、评估、分级和管控工作。
7.5 风险告知
7.5.1 企业应对辨识出的风险进行告知,可采用设置风险分布图、风险告知卡等方式进行告知。
7.5.2 企业应在固有风险为 A 级和 B 级风险的工作场所或岗位,设置明显的安全风险告知卡和危险警示标志,并强化安全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7.5.3 安全风险告知卡应当注明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别和后果、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7.5.4 企业应通过适宜的方式对进入生产作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风险告知。
7.5.5 企业应在入厂位置、办公区醒目位置设置本企业风险分布图,应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将全厂存在的固有风险标示在总平面布置图或地理坐标图中形成风险四色图。
7.5.6 鼓励企业建立风险信息化系统,在“一张图”上显示企业整体风险等级、风险数量以及固有风险区域的控制措施等,支持动态更新、互联互通的综合应用。
7.6 效果评价
7.6.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效果评价。
7.6.2 当发现风险管控失效或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完善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构成事故隐患的,应纳入隐患治理。
8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8.1 事故隐患排查
8.1.1 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并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业务部门的隐患排查责任,鼓励各岗位自主排查事故隐患。
8.1.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8.1.3 事故隐患排查范围应覆盖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相关方的服务范围。
8.1.4 企业应明确事故隐患内部报告的内容、途径、奖励标准与方式,及时核查、处理、反馈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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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企业应结合风险分级评估的结果进行隐患排查,固有风险等级为 A 级的风险点,管控责任部门对其风险管控措施每天检查不得少于 2 次; 固有风险等级为 B 级的风险点,管控责任部门对其风险管控措施每天检查不得少于 1 次;固有风险等级为 C 级的风险点,管控责任部门对其风险管控措施每周检查不得少于 1 次。
8.1.6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分析确定事故隐患级别。
8.1.7 企业应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纳入本企业隐患管理。
8.2 事故隐患治理
8.2.1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8.2.2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属地监管要求,对事故隐患进行定级。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规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组织人员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时间节点、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落实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
8.2.3 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监控保障措施。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派员值守。
8.2.4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掌握本企业所涉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定期组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培训,定期开展排查,研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8.2.5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8.3 验收与评估
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重大隐患应按规定报告,跟踪治理情况,评估治理效果,及时验收、销号。
8.4 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8.4.1 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査治理情況,定期统计分析,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査治理情况。应及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8.4.2 企业应运用信息化技术,对隐患排査、报告、治理、销账等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并按照属地应急管理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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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预测预警
8.5.1 企业应及时获取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分析研判对安全生产的影响,采取防范对策措施。
8.5.2 鼓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安全风险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等情况,运用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进行安全风险监测,发生异常时及时预警并处置。
9 人员管理
9.1 人员准入
9.1.1 企业应根据岗位需求从教育、培训或经历、技能、职业禁忌、生理、心理等方面, 明确从业人员安全准入要求,确保从业人员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
9.1.2 企业应核实进入厂区施工、作业的相关方人员,确保其持有与作业相适配的上岗证书或培训证明。
9.2 安全资格
企业应明确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要求,确保从业人员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包括:
a)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应按规定持证上岗;
b) 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厂)、车间(部门)、班组(工段)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c) 工作票、操作票的签发人、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须经相关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任职资格由企业每年核准认定。
9.3 安全培训
9.3.1 资源配置
9.3.1.1 企业应提供安全培训所需的师资、场地、设备、教材和资金等资源。
9.3.1.2 鼓励建立内部安全培训讲师队伍,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9.3.2 组织实施
9.3.2.1 企业应在制度中明确安全培训的责任部门、对象、内容、方式和时间等管理要求。
9.3.2.2 应定期识别安全培训需求,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9.3.2.3 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内容、初训、复训、再培训、考核等要求应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
9.3.2.4 安全培训宜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形式,以提升培训效果。实践培训可采用实际操作、沉浸式体验等手段。
9.3.2.5 企业应及时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9.3.3 培训要求
9.3.3.1 企业应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内容包含: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公司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隐患的辨识
13
和处置、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9.3.3.2 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
9.3.3.3 岗位从业人员在本企业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六个月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车间(部门)、班组(工段)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涉及危险作业岗位的,需额外进行专项危险作业安全培训及实操考核。
9.3.3.4 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应急救援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应急救援,并定期参加复训。
9.3.3.5 企业应对进入厂区施工、作业的相关方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和宣贯教育。
9.3.4 档案管理
9.3.4.1 企业应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9.3.4.2 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保存安全培训档案。
9.4 行为管控
9.4.1 行为规范
9.4.1.1 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制定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步骤、作业内容、作业标准、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等内容,指导从业人员规范作业。
9.4.1.2 鼓励利用数字化和智能化工具指导从业人员规范作业。
9.4.1.3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检查、维护和保养。
9.4.2 行为观察
9.4.2.1 企业应明确行为观察的对象、内容、流程等管理要求,依据操作规程、作业标准等开展作业人员行为观察,重点对从事新岗位、使用新工艺和新设备设施、不安全行为次数较多等人员进行行为观察。
9.4.2.2 行为观察内容包括:
a) 作业人员反应;
b) 作业人员站位;
c) 个体防护;
d) 工具和设备;
e) 作业或操作步骤;
f) 人机工效;
g) 作业环境。
9.4.2.3 行为观察后,应与被观察人员进行沟通,表扬安全行为,告知不规范行为及其潜在的安全风险。
9.4.2.4 企业应定期对行为观察情况进行评估分析,通过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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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从根源上预防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9.4.3 安全行为激励
9.4.3.1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行为进行表彰奖励,引导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9.4.3.2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积极行为清单及表彰奖励标准。
9.4.4 不安全行为管控
9.4.4.1 企业应明确不安全行为的分级分类、认定标准等内容。
9.4.4.2 企业应开展不安全行为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并进行教育、矫正。
9.4.4.3 企业可结合网格化管理开展不安全行为监督和纠正。鼓励采用视频监控、自动识别等数智化手段监督不安全行为。
9.4.4.4 应定期对不安全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查找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规律和深层次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10 现场管理
10.1 作业环境与安全条件
10.1.1 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的厂址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符合 GB 12801、 GB 55012 标准要求。总平面布置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做到整体协调。
10.1.2 企业应加强人员、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物料、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生产过程的管控,确保生产、服务作业全过程符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
10.1.3 企业应明确建(构)筑物、生产区域道路、安全标志标识、照明、通风等生产现场环境的管理要求,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并符合 GB 55037 标准要求。厂区各种管线应合理布置、统筹安排。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
10.1.4 企业应建立消防安全的管理要求,明确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等内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设置应急照明、安全通道,并确保安全通道畅通,并符合 GB 55036 标准要求。
10.1.5 企业应综合运用人工巡检及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对生产作业进行监视、监测和控制。
10.1.6 对影响生产安全的关键设备应留有安全冗余。
10.2 设备设施
10.2.1 一般要求
10.2.1.1 企业应明确设备设施设计、采购、建设与验收、运行、检维修管理及作业、停用、拆除与报废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要求。
15
10.2.1.2 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10.2.1.3 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的接收、储存与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灰渣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消防、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物流输送系统,以及启停炉辅助燃烧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和化验、维修等其他辅助系统的相关要求应符合 GB 55012、GB/T 51452 等标准规定。
10.2.2 设备设施建设与验收
10.2.2.1 企业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要求。
10.2.2.2 新、改、扩建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建筑防火设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置等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10.2.2.3 企业应购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施。宜在设备设施采购选型时进行预先风险分析,优先选择本质安全度高的设备设施。
10.2.2.4 应对设备设施验收、调试的过程及结果进行如实记录。
10.2.3 设备设施运行
10.2.3.1 企业应对设备设施运行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其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的运行状态。
10.2.3.2 针对高温、高压和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应按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对运行状态参数进行监测、监控、预警、跟踪分析和处理。
10.2.3.3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巡检和维护应形成记录并按照要求归档。
10.2.3.4 企业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安全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建立台账,定期检查维护。属于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及安全附件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并保存完整的检测检验记录。
10.2.3.5 安全设施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报废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10.2.4 设备设施检维修
10.2.4.1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编制检维修和临时抢修规程。
10.2.4.2 企业应根据设备状况进行预防性维护,编制日常、定期、年度检查、保养、调整或更换计划,预防设备突发故障。
10.2.4.3 设备检维修应落实“五定”原则,即定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质量、定进度。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
10.2.4.4 检修前应有审批程序,检维修过程中凡涉及许可作业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检修前的准备工作应按计划提前落实;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检修后应有安全确认。
10.2.4.5 检维修设备投入使用前应保证安全设施及功能完好。因检维修拆除的安全设施,检维修完毕后
16
应立即复原。
10.2.5 设备设施停用、拆除与报废
10.2.5.1 设备设施的停用、拆除与报废应履行审批程序,在报废设备拆除前应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报废标志。
10.2.5.2 设备设施被拆除、报废前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制定作业方案,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报废或停用设备设施标志,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方案和许可内容组织落实。
10.2.5.3 应在停用设备设施醒目位置张贴停用标志,重新启用停用设备前应检查、调试确认完好后方可恢复使用。
10.2.5.4 特种设备的停用、重新启用、报废应按规定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0.3 危险作业
10.3.1 企业应建立危险作业的管理要求,明确危险作业的情形、分级、计划、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等内容,对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进行闭环管理,并符合 GB 3608、GB 46768 标准要求。
10.3.2 危险作业前,应开展安全风险分析,明确安全防护措施与应急措施,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程序,检查作业人员准备情况,应对作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0.3.3 企业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交叉作业,涉及交叉作业时应开展联合风险分析,制定时间、空间隔离措施,作业许可由各方签字确认,组织联合安全技术交底。
10.3.4 企业在固体废物投料前,应对垃圾进行前置的检查,包括垃圾中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筛查等,并保存有检查记录。
10.3.5 危险作业过程中,应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开展作业,指定专人现场监护,鼓励进行全程视频监控。
10.3.6 危险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完工确认,确认人在作业许可审批记录中签字。
10.4 异常处置
10.4.1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中异常处置的管理要求,明确异常情形、处置流程等内容。
10.4.2 发现异常情况时,从业人员应立即报告、研判风险,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涉及危险作业的,应及时汇报本单位负责人。出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应根据异常情形实际情况,科学组织现场处置。
10.4.3 企业应对异常情况和处置结果进行回顾,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异常处置流程,提升异常处置能力。
10.5 变更管理
10.5.1 企业应建立变更的管理要求,明确变更的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等内容。
10.5.2 应对变更可能导致的安全风险及其影响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履行审批程序,并告知
17
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10.5.3 应对机构、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变更的风险进行过程管控,并组织开展变更验收。
10.5.4 变更后,应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
10.6 相关方管理
10.6.1 承包商
10.6.1.1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承包商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承包商安全准入条件、过程安全管控、安全生产绩效评价等内容。
10.6.1.2 应对外部委托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外部委托项目清单以及禁止外委、限制外委项目清单。
10.6.1.3 企业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将安全管理、诚信履约等情况作为承包商选择的重要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要求,不应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商。
10.6.1.4 在承包商入场前,应对人员资格、设备设施安全性能等进行核验,并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安全风险。
10.6.1.5 应对承包商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并纳入履约评价。
10.6.1.6 企业应按照从业人员的要求对进入本企业作业的承包商人员进行作业行为管理。
10.6.2 供应商
10.6.2.1 企业应对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材料等产品安全性能进行检查或验证,确保采购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10.6.2.2 企业在采购设备、材料等产品前应对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许可进行核验,确保其具备生产、经营相关产品的许可。
10.6.2.3 供应商人员提供入厂服务的,应纳入承包商管理。
10.6.3 其他外来人员
10.6.3.1 企业应明确进入企业检查、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的管理要求,并通过适宜方式对进入厂区的人员进行安全风险告知。
10.6.3.2 检查、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时须有专人带领。
10.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0.7.1 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及部门,应依据 GB18218 辨识重大危险源,若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及备案。
10.7.2 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满足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每三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18
10.7.3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危险特性及相互禁忌分类分开储存,储存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其他如防雷、防爆、消防等设施应定期检测检验。
10.7.4 企业应做到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废弃均有账可查、有据可依,做到危险化学品有效管控。
10.7.5 企业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使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风险告知牌。
10.7.6 企业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并应符合 GB39800.1 标准要求。从业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10.7.7 蝇、灭鼠消杀药物等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危险品规定管理。
10.7.8 运输使用的柴油、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场所或化学品柜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10.7.9 维修维护使用的油漆、相关方施工临时使用的气瓶等,应暂存在指定的场地,工程完工后及时撤除。
11 职业健康
11.1 职业健康管理
11.1.1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病危害防护。
11.1.2 工会应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企业制定或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11.1.3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11.1.4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11.1.5 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a)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b)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c)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d)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e)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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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1.6 企业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11.1.7 企业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合同中写明或签订告知书,不得隐瞒或欺骗。
11.1.8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11.1.9 企业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1.2 职业病预防措施
11.2.1 企业应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a)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b)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c)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d)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e)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f)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11.2.2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应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11.2.3 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1.2.4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1.2.5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2.6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2.7 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1.3 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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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企业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应由企业承担。
11.3.2 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1.3.3 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1.3.4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1.3.5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
11.3.6 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2 应急管理
12.1 应急准备
12.1.1 应急救援组织
12.1.1.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12.1.1.2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与本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邻近企业建立联动机制。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12.1.1.3 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发生人事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12.1.2 应急预案
12.1.2.1 企业应按法规要求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应急工作负责人任组长的预案编制小组,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根据 GB/T 29639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必要时,企业应结合工作场所、岗位风险特点,编制应急处置卡,明确报告、救援和避险等事故初期应急处置要求。
12.1.2.2 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论证或评审,并向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备案;预案体系应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的预案相衔接,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12.1.2.3 应急预案应按照 YJ/T 9011 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12.1.2.4 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并按属地要求备案。
12.1.3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12.1.3.1 企业应按管理制度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明确应急物资配备要求,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12.1.3.2 企业应建立应急物资管理台账,设置专人负责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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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好、可靠。
12.1.4 应急培训和演练
12.1.4.1 企业应定期组织覆盖一线从业人员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等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处置流程,掌握自救技能,提升安全避险及现场应急能力。
12.1.4.2 应按照 YJ/T 9007 的要求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应结合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典型事故场景针对性组织实施。
12.1.4.3 企业应按照 YJ/T 9009 的要求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12.1.4.4 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12.1.4.5 宜采取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开展应急演练。
12.1.5 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
鼓励涉及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12.2 应急处置
12.2.1 企业应在发生事故后,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12.2.2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预案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内部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并请求外部协议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
12.2.3 企业无法自行处置时,应准备事故救援技术资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移交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
12.2.4 企业应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和公众舆论。
12.3 应急评估
12.3.1 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后,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
12.3.2 企业应在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消除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并对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修复损毁的设备设施、生产环境等;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秩序。
13 检查评价
13.1 检查
企业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合规性、安全风险管控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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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绩效评价
13.2.1 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绩效评价的内容、周期、方式和结果应用等要求。
13.2.2 安全生产绩效评价内容至少包含目标完成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准备与处置情况。
13.2.3 企业应采用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绩效评价,公布评价结果。
13.2.4 企业宜设置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对安全生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14 持续改进
14.1 事故管理
14.1.1 报告
14.1.1.1 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及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报告程序》(流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以及事故的分级分类、信息报告、调查处理等要求。并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14.1.1.2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 30 分钟内报告。
14.1.1.3 企业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14.1.1.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14.1.2 调查和处理
14.1.2.1 企业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将造成人员伤亡(轻伤、重伤、死亡等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纳入事故调查和处理范畴,并符合 GB 6442 标准要求。
14.1.2.2 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00 万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调查。发生一般事故且情况复杂的,可以邀请市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14.1.2.3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成立内部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14.1.2.4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应吸取的教训、整改措施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14.1.2.5 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应包括对社会面、系统内外涉及企业安全管理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做到“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4.1.2.6 企业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地方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针对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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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等级,积极配合有关人民政府、上级公司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调查处理所需文件资料。
14.1.3 管理
14.1.3.1 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本单位内部发生的事故及未遂事件纳入事故管理。
14.1.3.2 定期按照 GB6441、GB 15499 以及国家、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14.2 体系评审
14.2.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评审内容至少包括检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事故情况、上一次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事项的落实情况等。评审报告应至少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事项。在评审中应体现“ 岗位有职责、作业有程序、操作有标准、过程有记录、绩效有考核、改进有保障” 的总体绩效情况。
14.2.2 企业应将自评结果向内部员工通报;评审结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14.2.3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应重新进行安全绩效评定,全面查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中存在的缺陷。
14.2.4 企业可采用年度安全工作会议或专项安全工作会议的方式实施评审。
14.2.5 当企业外部环境、内部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开展附加评审。
14.3 持续改进
14.3.1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评结果及体系管理文件运行情况,客观分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和过程管控,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14.3.2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与相关管理体系互相衔接、取长补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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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细则
1.本评分细则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2.本评分细则以本文件为主要依据,结合企业特点,将 10 个生产安全评定要素及 1 个职业健康评定要素(共 11 个评定要素)逐级分解为达标标准。
3.对应要素的“基本规范要求”分解成“达标标准”,并赋“标准分值”,确定“扣分方式”。
4.凡“基本规范要求”的鼓励实施内容,不进行扣分(扣分栏中打*),另设附加分项,附加分不计入总分,作为参考指标。
5.采用累计扣分法,要素内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
6.评分细则共计 1000 分。最终评审评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为: [实得分÷(1000-空项分)] ×100%
注:换算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评定对应的等级如下:
评定等级
评审评分
安全绩效
说明
一级
≥90.0
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轻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需同时满足评审评分和安全绩效,方可达到评定等级,否则按低等级评定
2)本表中“以上”为包含此级别
二级
≥75.0
考核年度内未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级
≥60.0
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8.鼓励类达标标准根据评分方式额外加分,加分作为参考,不计入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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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规范要求
达标标准
标准分值
评分方式
扣分
自评/
评审描述
空项分
实际得分
1.领导作用
1.1 安
全领导
力
企业各级领导应聚焦企业生产运营全流程安全。
1 企业各级领导应聚焦企业生产运营全流程安全,在以下方面发挥领导力,提升决断力、执行力和影响力:
a) 践行安全理念:将安全理念融入日常管理及决策环节;
b) 履行安全承诺: 以文件或其他公开形式向从业人员传达安全承诺, 以实际行动履行承诺;
c) 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主动参与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
d) 提供资源保障:优先保障安全培训、设备设施升级、应急物资储备等方面的资金、人员及物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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