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前言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二批制(修)订计划》 (冀建节科函〔2022〕104 号) 的要求,河北农业大学、河北省城镇供排水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价标准》(DB13(J)/T 8365-202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标准共分为 14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评价与等级划分;4. 基本要求;5. 污水处理的运行; 6. 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7. 恶臭气体处理的运行;8. 厂界环境噪声的控制;9. 设备管理; 10. 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 11. 信息记录与管理;12. 安全管理;13. 厂容厂貌;14. 提高与创新。
此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 调整了评分机制和污水处理的运行、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恶臭气体处理的运行、设备管理、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厂容厂貌、提高与创新章节的分值;
2. 增加了“设备管理 ”章节,对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主要工艺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应符合的相关规范作出了规定;
3. 增加了“提高与创新 ”章节,从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节能减排、进水水质两个方面规定了加分项的评分规则;
4. 术语部分增加了“污泥处理 ”“污泥处置 ”两项术语解释;
5. 按照现行有关规范,增加了深度处理工艺的有关要求;
6. 完善了基本要求、污水处理的运行、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恶臭气体处理的运行、厂界环境噪声的控制、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信息记录与管理、安全管理、厂容厂貌章节部分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农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河北农业大学(地址:保定市莲池区灵雨寺街 289 号, 邮编: 071000, 电话: 0312-7521830,邮箱:hb-ljl@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 河北农业大学
河北省城镇供排水协会
参编单位: 石家庄市排水管护中心
秦皇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金士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其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马岚 姜艳艳何 萍宋甜甜高建君
赵好战王 涛王 帅边志华张 琳高月华王 丹刘俊良张晓华韦晓东
王世雄董 朴刘 杰王卫田王 刚靳国梁魏 薇赵 欢刘建亮张铁坚
李晓男金 飞李朝阳白 皓王淑鸿曹彬 马飞跃杨胜娜张 蕾陈 萌刘梓威刘雅威胡艳红迟晓辉高全超付杰 刘鹤 于婧卓石恩承
审查人员: 赵明发李思敏司绍林仝恩从杨红遍
郭延勇王 雯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评价与等级划分 3
4 基本要求 5
4.1 控制项 5
4.2 评分项 5
5 污水处理的运行 8
5.1 控制项 8
5.2 评分项 8
6 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 13
6.1 控制项 13
6.2 评分项 13
7 恶臭气体处理的运行 16
7.1 控制项 16
7.2 评分项 16
8 厂界环境噪声的控制 17
8.1 控制项 17
8.2 评分项 17
9 设备管理 18
9.1 控制项 18
9.2 评分项 18
10 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 20
10.1 控制项 20
10.2 评分项 20
11 信息记录与管理 23
11.1 控制项 23
11.2 评分项 23
12 安全管理 26
12.1 控制项 26
12.2 评分项 26
13 厂容厂貌 30
13.1 控制项 30
13.2 评分项 30
14 提高与创新 32
14.1 一般规定 32
14.2 加分项 32
本标准用词说明 33
引用标准名录 34
附:条文说明 3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Assessment and Rating 3
4 General Requirements 5
4.1 Prerequisite Items 5
4.2 Scoring Items 5
5 Operation for Wastewater Treatment 8
5.1 Prerequisite Items 8
5.2 Scoring Items 8
6 Operation for Sludge Treatment and Disposal 13
6.1 Prerequisite Items 13
6.2 Scoring Items 13
7 Operation for Odor Gas Treatment 16
7.1 Prerequisite Items 16
7.2 Scoring Items 16
8 Environmental Noise Control at Plant Boundaries 17
8.1 Prerequisite Items 17
8.2 Scoring Items 17
9 Equipment Management 18
9.1 Prerequisite Items 18
9.2 Scoring Items 18
10 Operation of the Central Control System 20
10.1 Prerequisite Items 20
10.2 Scoring Items 20
11 Information Recording and Management 23
11.1 Prerequisite Items 23
11.2 Scoring Items 23
12 Safety Management 26
12.1 Prerequisite Items 26
12.2 Scoring Items 26
13 Factory Appearance 30
13.1 Prerequisite Items 30
13.2 Scoring Items 30
14 Promotion and Innovation 32
14.1 General Requirements 32
14.2 Bonus Items 3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33
List of Quoted Standrds 34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5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运行质量评价,提高运行管理效能,完善考核管理手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主要运行指标的评价。
1.0.3 河北省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主要运行指标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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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 urban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处理市政排水管网收集的生活污水及符合排入城镇下水道相
关要求的其他废水的污水处理厂。
2.0.2 运行管理 operation management
指从事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其设施操作与维护的生产活动。
2.0.3 污泥处理 sludge treatment
对污泥进行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调理)、脱水、稳定、干化和焚烧等过程。
2.0.4 污泥处置 sludge disposal
污泥处理后的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烧等。
2.0.5 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sludge transfer joint order system
指为防止二次污染,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转移行为及其相关责任者所实行的特别管控制度,要求污泥转移、运输和接收时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条件和要求,填报污泥转移联单并按程序和期限留存。
2
3 评价与等级划分
3.0.1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要求、污水处理的运行、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恶臭气体处理的运行、厂界环境噪声的控制、设备管理、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信息记录与管理、安全管理、厂容厂貌 10 类指标组成,且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提高与创新 ”加分项。
3.0.2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达标或不达标;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
定结果为分值。
3.0.3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价的分值设定应符合表 3.0.3
的规定。
表 3.0.3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价分值
指标 项目
基本 要求
污水 处理 的运 行
污泥 处理 处置 的运 行
恶臭 气体 处理 的运 行
厂界 环境 噪声 的控 制
设备 管理
中央 控制 系统 的运 行
信息 记录 与管 理
安全 管理
厂容 厂貌
提高 与创 新
分值
10
20
13
4
3
11
16
3.0.4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星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 个等级的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均应满足本标准全部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
应小于其评分项满分值的60%;
2 当总得分分别达到 60 分、75 分、90 分,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 总得分由评分项和加分项之和构成,满分为 110 分。其中,评分项满分为 100 分,加分项满分为 10 分。
4 基本要求
4.1 控制项
4.1.1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法人资格;
2 评价年度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3 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应有上岗证书或培训证书。
4.1.2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用化验室,具备污染物检测和全过程监控能力,按相关规定实施全过程检测;应制定化验分析质量控制标准,定期检定和校验化验计量设备。
4.1.3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具有完备的防火、防爆设施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4.1.4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及河北省现行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4.1.5 运行中发生突发性事故、设施运行故障、进水水量或水质异常等直接影响达标排放的重大情况时,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立即上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评分项
4.2.1 运行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需要,人员配置应符合表4.2.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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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1 运行管理人员配置
规模
(万 m³/d)
第 Ⅰ类
第Ⅱ类
第Ⅲ类
第Ⅳ类
第Ⅴ类
项目
(≥50)
(20~50)
(10~20)
(5~10)
(1~5)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
(人/万 m³/d)
3.0~2.5
3.5~3.0
5.5~3.5
8.0~5.5
30.0~8.0
深度处理增加(人)
—
24.0~30.0
18.0~24.0
15.0~18.0
10.0~15.0
注:1 表中定员为生产运行人员及管理人员总和。
2 深度处理增加的定员按常规处理工艺考虑,当深度处理工艺有特殊要求或较简单时,应按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4.2.2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结合实际健全运行管理体系,编制《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手册》,建立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巡检、安全生产、设备维护、人员考核培训、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4.2.3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对其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包括:进水口、出水口(排放口)、水污染物检测取样点、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废气恶臭处理的构筑物、全部运转设备、各类管道和电缆,以及主要工艺节点处等。
4.2.4 在潜在的落空、落水、窒息、中毒、触电、起火、绞伤、传染处应设置警示标识。
4.2.5 基本要求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应符合表4.2.5 的规定。
表 4.2.5 基本要求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
序号
分值
评分规则
3.0 分
运行管理人员数量满足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需要,运行管理人员配置符合表4.2.1 的要求,得 3.0 分
2.0 分
有《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手册》,得 1.0 分
规章制度完整,得 1.0 分
6
续表 4.2.5
2.5 分
设施具有明显标识,得 2.5 分
在危险处设置警示标识,得 2.5 分
合计
1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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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污水处理的运行
5.1 控制项
5.1.1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 的规定,在进水口安装水质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5.1.2 排放口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 的相关规定。
5.1.3 排放口应安装出水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 的相关规定,运行记录应归档和保存。
5.1.4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将在线连续监测装置产生的废液进行规范收集和处理。
5.2 评分项
Ⅰ 进水口的运行要求
5.2.1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按照设计要求或实际进水量运行污水提升泵,收集并处理全部污水。
5.2.2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配备进水水量实时计量装置,统计日、月、年的计量数值,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的规定。
5.2.3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对水量计量装置做好维护与保养,保持其正常、稳定运行,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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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校验。
Ⅱ 生物反应池的运行要求
5.2.4 按照反应池的设置情况及运行方式,调节各池进水水量,均匀配水,并保持均匀的曝气、推流和搅拌。
5.2.5 根据反应池的出水水质要求和不同工艺流程的运行工况变化,调整并控制反应区的进水量、溶解氧(DO)和氧化还原电位(ORP)、污泥回流比、硝化液回流比、剩余污泥排放量等工艺参数。
5.2.6 应确保潜水搅拌器、潜水推进器、风机及曝气器或曝气机、回流污泥泵、剩余污泥泵、刮吸泥机、膜分离装置及高压泵等污水处理关键设备按工艺设计要求保持正常运转。
5.2.7 池面应保持无浮渣,池壁应无附着物,走台上应无泡沫和浮渣溢出。
5.2.8 不同污水处理工艺反应池的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相应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Ⅲ 深度处理过程的运行要求
5.2.9 混合絮凝沉淀池应按工艺设计要求和运行工况,控制流速、水位和水力停留时间,且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6 的相关规定。
5.2.10 滤池及其他有过滤作用的处理单元应根据水头损失或过滤时间对过滤单元进行反冲洗,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8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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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其他相应的深度处理工艺单元应符合设计要求。
Ⅳ 消毒单元的运行要求
5.2.12 接触池运行时应设定运行水位的上、下限,并安装水位运行自动控制装置,设置杀菌消毒设备和水质化验取水口。
5.2.13 采用次氯酸类消毒,消毒池应保持规定的余氯浓度,每日应进行水质检测化验;采用紫外消毒,当紫外消毒设备应用于城镇污水、城市杂用水时,应分别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中的卫生学指标要求。
Ⅴ 排放口的运行控制要求
5.2.14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所执行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出水的采样和检测,若所执行排放标准中无明确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或相应地方标准的规定进行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出水的采样和水质检测。
Ⅵ 运行记录和数据统计
5.2.15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按照运行管理规定记录实时运行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包括:进水和出水的水量数据、污水提升泵的运行参数、反应池的运行情况、污泥回流泵的运行情况以及进水水量、回流污泥量、供气量、剩余污泥量、水温、溶解氧、混合液沉降比和混合液悬浮固体浓度(MLSS)等数据。
5.2.16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统计全厂耗电量、耗药量(月、年的统计平均数值),并分析耗电量、耗药量与污水处理量(月、年的统计数值)的符合度。
5.2.17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按规定检测并记录进水和出水的水质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pH、氨氮(以 N 计)、总氮(以 N 计)、总磷(以P 计)和粪大肠菌群等。
5.2.18 污水处理的运行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应符合表 5.2.18 的规定。
表 5.2.18 污水处理的运行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
1.0 分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按设计要求或实际进水量运行污水提升泵,收集并处理全部污水,得 1.0 分
1.5 分
配备进水水量实时计量装置,得 1.0 分
按 CJJ 60 的规定统计日、月、年的计量数值,得 0.5 分
对水量计量装置做好维护与保养,并提供相关记录,得 1.0 分
反应池可以保持均匀地曝气、推流和搅拌,得 1.0 分
可以根据反应池的出水水质要求和不同工艺流程的运行工况变化,调整并控制反应区的工艺参数,得 1.5 分
污水处理关键设备按工艺设计要求保持正常运转,得 1.0 分
各池面无浮渣,池壁无附着物,走台上无泡沫和浮渣溢出,得 1.0分
不同污水处理工艺反应池的运行参数控制符合相应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得 1.0 分
续表 5.2.18
混合絮凝沉淀池的运行参数控制符合 HJ 2006 的相关规定,得 1.0分
滤池及其他有过滤作用的处理单元的运行参数控制符合 HJ 2008的相关规定,得 1.5 分
其他相应的深度处理工艺单元符合设计要求,得 1.0 分
12
接触池运行时设定运行水位的上、下限,并安装水位运行自动控制装置,设置杀菌消毒设备和水质化验取水口,得 1.0 分
采用次氯酸类消毒,消毒池保持规定的余氯浓度,每日进行水质
检测化验;采用紫外消毒,当紫外消毒设备应用于城镇污水、城市杂用水时,分别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中的卫生学指标要求,得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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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按照所执行排放标准进行出水的采样和检
测,若所执行排放标准中无明确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
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或相应地方标准的规定进行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出水的采样和水质检测,得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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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按照运行管理规定记录实时运行情况,并提供运行记录,得 2.0 分。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的耗电量、耗药量符合相关规定,得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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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按规定检测并记录进水和出水的水质指标,并提供检测记录,得 1.0 分。
20.0 分
6 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
6.1 控制项
6.1.1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污泥贮存场所,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6.1.2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污泥贮存场所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中 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要求。
6.1.3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确保污泥安全处理处置,并对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跟踪。
6.1.4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保持污泥处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和清运,应记录污泥输出体积或质量,统计污泥出厂总量,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6.1.5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收集污水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实行稳定、减容、减量的有效处理。在考核周期内,应确保污泥产生总量与污泥处理总量基本一致。
6.1.6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定期掌握污泥处置情况,发现存在违规处置污泥等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6.2 评分项
Ⅰ 污泥量的控制
6.2.1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栅渣、沉砂、初沉污泥、二沉
池剩余污泥、深度处理污泥应全部进行减容减量的处理。
Ⅱ 污泥处理设施的运行要求
6.2.2 污泥处理的稳定、浓缩、调理、脱水等设施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工况,确保处理效果和运行稳定。
6.2.3 污泥处理过程中应控制适宜的药剂消耗量并保持加药装置运行稳定。
Ⅲ 污泥的处置
6.2.4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外运脱水污泥的各项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等的相关规定。
6.2.5 脱水污泥的含水率符合出厂外运标准。
6.2.6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与污泥处置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保证外运污泥长期稳定处置,并明确运送泥质、运输方式、处置方式和标准等内容。
6.2.7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有污泥处置备用单位。
6.2.8 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应符合表 6.2.8的规定。
表 6.2.8 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各类污泥全部进行减容减量处理,得 2.5 分
污泥处理设施和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工况,确保处理效果和运行稳定,得 2.0 分
续表 6.2.8
污泥处理过程中控制适宜的药剂消耗量并保持加药装置运行稳定,得 1.5 分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检测外运脱水污泥的各项污染控制指标,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得 2.0 分
脱水后的污泥符合出厂外运标准,并有称重设施及记录,得 2.0 分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与污泥处置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运送泥质、运输方式、处置方式和标准等内容,得 2.0 分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有污泥处置备用单位,得 1.0 分
13.0 分
7 恶臭气体处理的运行
7.1 控制项
7.1.1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厂界环境的臭气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规定的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的相关规定。
7.2 评分项
7.2.1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抑制或减少厂区内污水、污泥处理和输送过程中恶臭气体的产生。
7.2.2 恶臭污染治理设施应符合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提出的
厂界环境保护要求,应与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期运行。
7.2.3 恶臭气体处理的运行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应符合表 7.2.3的规定;采取全过程除臭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本项按满分评分。
表 7.2.3 恶臭气体处理的运行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采取合理的措施,抑制或减少厂区内污水、污泥处理和输送过程中恶臭气体的产生,得 2.0 分
恶臭污染治理设施符合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提出的厂界环境
保护要求,与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期运行,得 2.0分
4.0 分
8 厂界环境噪声的控制
8.1 控制项
8.1.1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定期检测并记录厂界环境噪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 的相关规定。
8.2 评分项
8.2.1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措施控制主要设备发出的噪声振动,并控制厂界环境噪声不形成污染。
8.2.2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减振降噪措施、设施和设备的减振降噪效果、环境噪声控制效果应符合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提出的要求。
8.2.3 厂界环境噪声的控制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应符合表 8.2.3的规定。
表 8.2.3 厂界环境噪声的控制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采取措施控制主要设备发出的噪声振动,并控制厂界环境噪声不形成污染,得 1.0 分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减振降噪措施、设施和设备的减振降噪
效果、环境噪声控制效果符合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提出的要求,得 2.0 分
9 设备管理
9.1 控制项
9.1.1 应设置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查等管理维护工作。
9.1.2 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及维护并做好记录。
9.1.3 应建立设备采购、封存、转移、报废制度。
9.2 评分项
9.2.1 工艺设备应运行良好。
9.2.2 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应无明显锈蚀、脱漆等现象。
9.2.3 厂区应设置双电源或者有备用发电机。
9.2.4 应有完善的设备档案、操作规程。
9.2.5 机械电气设备应挂牌并编号。
9.2.6 过程仪表应准确监测并显示污水处理过程中的主要运行参数。
9.2.7 设备管理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应符合表 9.2.7 的规定。
表 9.2.7 设备管理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
工艺设备运行良好,得 2.0 分
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无明显锈蚀、脱漆,得 1.0 分
厂区设置双电源或者有备用发电机,得 2.0 分
有完善的设备档案、操作规程,得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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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9.2.7
机械电气设备挂牌并编号,得 1.0 分
过程仪表准确监测并显示污水处理过程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得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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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
10.1 控制项
10.1.1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的中央控制系统应具有数据显示、数据处理、数据修改防止、数据记录和数据分析及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图等功能。
10.1.2 中央控制系统的数据传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 的相关规定。
10.1.3 中央控制系统的数据记录应齐全,并及时按要求存档备检。
10.1.4 关键工艺部位有视频监控,并能够将监控画面实时回传至中央控制系统。
10.2 评分项
Ⅰ 运行控制与显示
10.2.1 控制室上位机界面应准确、全面、清晰、实时地反映全厂工艺运行和设备运转情况,显示越限报警(或紧急状态)、预报警、变量正常等不同状态。
10.2.2 计算机、模拟盘及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的数据显示应与现场一致,不得有超出工艺控制要求的延时。
10.2.3 控制设备开启时,继电器动作应与设定一致,不得有超出工艺控制要求的延时。
10.2.4 摄像头回传画质清晰,并可在低光度环境下工作。
Ⅱ 水量水质监控的数据记录和显示
10.2.5 中控系统应实时记录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流量(含累计流量)和进、出水水质[COD、氨氮、总氮(以 N 计)、总磷(以P 计)等关键指标]等运行数据,并依据记录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和报表。
10.2.6 有明确再生水用途的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安装再生水流量计并记录和传送流量数据。
10.2.7 所有数据应至少保存 2 年。
Ⅲ 关键设备监控
10.2.8 中央控制系统应记录污水处理关键设备的运行数据。
10.2.9 采用鼓风曝气方式所对应的中央控制系统应记录风机风量、(总) 电流、运行时间等运行数据;采用机械曝气方式所对应的中央控制系统应记录设备运行(总) 电流、运行时间等;并可以根据 DO 值等参数自动调节曝气量。
10.2.10 中央控制系统应能控制药剂的投加量。
10.2.11 中央控制系统应记录污泥脱水设备的运行时间、运行电流和加药量等运行数据。
10.2.12 中央控制系统应记录污泥计量设施的污泥产生量、转运量等数据。
Ⅳ 关键运行参数的数据记录和显示
10.2.13 中央控制系统应实时记录和显示各生化池的溶解氧(DO)数据,并依据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
10.2.14 活性污泥法相关工艺应实时记录和显示各生化池的氧化还原电位(ORP)、活性污泥浓度等数据,并依据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
21
10.2.15 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应符合表
10.2.15 的规定。
表 10.2.15 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
控制室可以反映全厂工艺运行和设备运转情况,显示越限报警
(或紧急状态)、预报警、变量正常等不同状态,得 1.0 分
数据无失真且响应及时,得 1.0 分
主要设备可以根据工艺需要自动运行,可以远程启停并有关键指标实时反馈,得 1.0 分
0.5 分
摄像头回传画质清晰,并可在低光度环境下工作,得 0.5 分
中控系统可以实时记录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流量和进、出水水质等运行数据,依据记录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
线和报表,得 1.5 分
有明确再生水用途的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安装再生水流量计并记录和传送流量数据,得 0.5 分
运行数据应至少保存 2 年,得 0.5 分
中央控制系统记录有污水处理关键设备的运行数据,关键设备依据工艺需求自动运行,得 1.5 分
中央控制系统记录有曝气设备的运行数据,可以根据 DO 值等参数自动调节曝气量,得 0.5 分
中央控制系统能控制药剂的投加量,得 0.5 分
中央控制系统能记录污泥脱水设备的运行时间、运行电流和加药量等运行数据,得 0.5 分
中央控制系统记录污泥计量设施的污泥产生量、转运量等数据,得 0.5 分
中央控制系统实时记录和显示各生化池的溶解氧(DO)数据,并依据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得 0.5 分
活性污泥法相关工艺实时记录和显示各生化池的氧化还原电极
电位(ORP)、活性污泥浓度等数据,并依据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得 1.0 分
1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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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信息记录与管理
11.1 控制项
11.1.1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根据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的各项规定,建立分类信息台账。
11.1.2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收集、整理、保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其运行的相关信息。
11.1.3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信息应及时、定期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
11.2 评分项
11.2.1 设施运行台账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按日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及其去向情况,进、出水水量,进、出水水质。
2 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和维护保养情况等。
3 按月记录设备的用电量、用药量、污泥处置量等。
11.2.2 污染减排台账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和污染物削减总量等情况。
2 设施运行产生的电耗、药耗、污泥减量化处理和无害化处置等情况。
3 新增污染减排能力及运行减排效果的动态变化情况等。
11.2.3 设施运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单体设备的运行情况,累计运行时间,现场各类仪表的运
23
行数据的统计表。
2 运行情况记录表:按月统计的出厂污泥量,主要设备耗电量,月处理水量及进出水水质等信息。
3 中控系统主要数据统计表,设备故障时间统计表,各处理单元工艺的运行状态报表。
4 中控系统主要情况变化趋势曲线图:月流量(进、出水水量、鼓风量和污泥量)、COD、氨氮(以 N 计),以及关键工艺参数 DO、MLSS 等。
5 再生水回用量、回用设施运行情况和回用记录等资料。
6 污泥检测记录和污泥转运联单等资料。
7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现场核查报告和限期整改及处罚通知等。
8 电费缴纳凭证、药剂采购凭证、污泥处置凭证。
11.2.4 设施运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运行单位应定期总结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减排情况,根据设施运行台账和污染减排台账编制年度设施运行报告,并利用信息系统通过数据互联、无线上传等手段及时发送设施运行报告。
2 设施运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进水水量、水质情况,污水处理量及排水达标情况,污泥产生量及处理处置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设施及其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方案等。
11.2.5 信息记录与管理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应符合表 11.2.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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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2.5 信息记录与管理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
有按日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及其去向情况,进、出水水量,进、出水水质等信息,得 1.0 分
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和维护保养情况等,得 0.5 分
有按月记录设备的用电量、用药量、干污泥处置量等,得 0.5 分
有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和污染物削减总量等情况,得 1.0 分
有设施运行产生的电耗、药耗、污泥减量化处理和无害化处置等情况,得 0.5 分
有新增污染减排能力及运行减排效果的动态变化情况等,得 0.5 分
有单体设备的运行情况,累计运行时间,及现场各类仪表的运行数据的统计表,得 0.5 分
有运行情况记录表、按月统计的出厂污泥量、主要设备耗电量、月处理水量及进出水水质等信息,得 0.5 分
有中控系统主要数据统计表,设备故障时间统计表,各处理单元工艺的运行状态报表,得 0.5 分
有中控系统主要情况变化趋势曲线图:月流量(进、出水水量、鼓
风量和污泥量)、约束性指标 COD、氨氮(以 N 计),以及关键工艺参数 DO、MLSS 等,得 0.5 分
有再生水回用量、回用设施运行情况和回用水出售业绩等资料,得1.0 分
有污泥检测记录和污泥转运联单等资料,得 1.0 分
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现场核查报告和限期整改及处罚通知等,得 0.5 分
有电费缴纳凭证、药剂采购凭证、污泥处置转运凭证,得 0.5 分
运行单位定期总结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减排情况,编制年度设施运行报告,并及时发送设施运行报告,得 0.5 分
设施运行报告的内容包括进水水量、水质情况,污水处理量及排水
达标情况,污泥产生量及处理处置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设施及其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方案等,得 0.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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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安全管理
12.1 控制项
12.1.1 应有健全的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2.1.2 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检修、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护措施齐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12.1.3 应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气体检测设施。
12.1.4 应有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更新。
12.1.5 构筑物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12.1.6 危险化学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 的规定。
12.1.7 应有针对防汛、防震、有限空间作业、来水异常等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
12.2 评分项
Ⅰ 安全生产制度
12.2.1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划分安全生产职责范围。
12.2.2 应对员工进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对电器、起重机、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程的员工,应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
12.2.3 员工应定期对所操作的机器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生产班
26
组应定期对所管机具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厂部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查出的问题应逐条整改并记录。
12.2.4 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接触良好,且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2.2.5 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12.2.6 水深 1.5m 以上污水池区域应配备救生圈,并应定期检查
和更换。
12.2.7 登高作业应遵循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的相关规定。
Ⅱ 化验室安全
12.2.8 化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12.2.9 化验室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和剧毒物的申购、储存、领取、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
12.2.10 检测项目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当日的样品应在当日内完成检测(粪大肠菌群数和 BOD5 除外) ;对检测的原始数据和化验结果报告,应进行复审并保存。
12.2.11 化验室应备有消防设备,如黄沙桶和四氯化碳灭火器等,黄沙桶内的黄沙应保持干燥,不可浸水。
12.2.12 化验室内应保持空气流通,环境整洁;应定期对化验室的水、 电、药品等进行安全检查。
Ⅲ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12.2.13 应对厂内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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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12.2.14 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进入 ”原则,期间严格落实作业监护制度。
12.2.15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空气中含氧量应介于 19.5%~23.5%之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市政排水设施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DB13(J)/T 8410 的有关规定。
12.2.16 应在有限空间出入口、关键部位设置醒目、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标识。
12.2.17 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与用品,如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呼吸防护用品、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照明灯和通信设备等。
12.2.18 安全管理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应符合表 12.2.18 的规定。
表 12.2.18 安全管理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划分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得 1.0 分
对员工进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得 0.5 分
对电器、起重机、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程的员工,
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得 0.5 分
员工定期对所操作的机器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并记录,得 0.5 分
生产班组定期对所管机具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得 0.5 分
厂部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记录,得 0.5 分
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接触良好,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得 0.5 分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得 0.5 分
水深 1.5m 以上污水池区域配备救生圈,并定期检查和更换,得 0.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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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12.2.18
登高作业遵循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相关规定,得 0.5 分
化验室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得 1.0 分
化验室建立有危险化学品、剧毒物的申购、储存、领取、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得 0.5 分
检测项目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得 0.5 分
当日的样品在当日内完成检测(粪大肠菌群数和 BOD5 除外),得 0.5 分
对检测的原始数据和化验结果报告进行复审并保存,得 0.5 分
化验室备有消防设备,如黄沙桶和四氯化碳灭火器等,黄沙桶内的黄沙应保持干燥,不可浸水,得 1.0 分
化验室内保持空气流通,环境整洁;应定期对化验室的水、 电、药品等进行安全检查,得 0.5 分
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得 2.0 分
有限空间作业时,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进入 ”原则,期间严格落实作业监护制度,得 1.0 分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空气中含氧量应介于 19.5%~23.5%之间,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气体浓度符合《市政排水设施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 的有关规定,得 1.0 分
有限空间出入口、关键部位有醒目、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标识,得 1.0分。
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有相应的防护设备与用品,如安全帽、全身式
安全带、安全绳、呼吸防护用品、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照明灯和通信设备等,得 1.0 分
16.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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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厂容厂貌
13.1 控制项
13.1.1 各种管线、闸阀及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 158 等规定。
13.1.2 各类宣传栏、标志牌、警示牌等标志完好整洁;指示牌定位合理,无残、损、破现象。
13.2 评分项
13.2.1 道路应完好整洁,路面应无坑洞、深陷、拥包现象。路网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地面应无土头、垃圾、杂草、杂物和积水。
13.2.2 垃圾应及时清运,垃圾池(箱)内垃圾不应外露出池(箱)外,外壳应无明显灰尘、污迹,周边无垃圾散落、无积水现象。
13.2.3 办公室、操作室、机房内等区域应无烟头污渍、无垃圾堆放等,照明齐全有效。
13.2.4 应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调度排放整齐,无明显垃圾、杂物,其他区域不宜乱停放各种车辆。
13.2.5 厂容厂貌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应符合表 13.2.5 的规定。
表 13.2.5 厂容厂貌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
道路完好整洁,路面应无坑洞、深陷情况,得 0.5 分
路网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得 0.2 分
地面无土头、垃圾、杂草、杂物和积水,得 0.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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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13.2.5
垃圾及时清运,垃圾池(箱) 内垃圾不应外露出池(箱)外,外壳无明显
灰尘、污迹,周边无垃圾散落、积水现象,得 0.5 分
办公室、操作室、机房内无烟头污渍、垃圾堆放等,照明齐全有效,得 1.0分
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排放整齐,无垃圾、杂物堆积,其他区域无乱停放现象,得 0.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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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提高与创新
14.1 一般规定
14.1.1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评价时,应按本章规定对提高与创新项进行评价。
14.1.2 提高与创新项得分为加分项得分之和。
14.2 加分项
14.2.1 有太阳能回收利用、精准曝气、 自动药剂投加装置。
14.2.2 有节能改造计划或降碳排放计划,并在考核期内启动该计划。
14.2.3 考核期年度内,每月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高于 100mg/L。
14.2.4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使用空气悬浮、磁悬浮等节能降碳设备。
14.2.5 提高与创新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应符合表 14.2.5 的规定。
表 14.2.5 提高与创新指标分值及评分规则
有太阳能回收利用、精准曝气、 自动药剂投加装置,加 3.0 分(有其中一项加 1.0 分)
节能改造计划或降碳排放计划,并在考核期内启动该计划,加 2.0分
考核期年度内,每月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平均浓度高于 100mg/L,加 2.0 分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使用空气悬浮、磁悬浮等节能降碳设备,加 3.0分
32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 ”或“应符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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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
3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6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6
7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7
8 《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8
9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10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
11 《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 158
12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5
13 《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795
14 《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796
15 《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797
16 《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80
17 《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81
18 《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6
19 《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8
2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3485
21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
22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2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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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价标准
DB13 (J)/T 8365-2025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价标准》DB13(J)/T 8365-2025,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 年 1 月 13 日以第 8 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条文规定的参考。
36
1 总则 39
3 评价与等级划分 40
4 基本要求 4 1
4.1 控制项 4 1
4.2 评分项 4 1
5 污水处理的运行 42
5.2 评分项 42
6 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 43
6.1 控制项 43
6.2 评分项 43
7 恶臭气体处理的运行 44
7.1 控制项 44
8 厂界环境噪声的控制 45
8.2 评分项 45
9 设备管理 46
9.1 控制项 46
9.2 评分项 46
10 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 47
10.1 控制项 47
10.2 评分项 47
11 信息记录与管理 48
11.1 控制项 48
11.2 评分项 48
37
12 安全管理 49
12.1 控制项 49
12.2 评分项 49
13 厂容厂貌 50
13.1 控制项 50
14 提高与创新 5 1
14.2 加分项 5 1
38
1.0.1 本条概括了制定本规程的宗旨和目的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污水排放总量逐年迅速增长。污水处理消耗大量资源和能源,而且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安全风险。规范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是一项意义重大而十分迫切的任务。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建立一套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价体系,制订并实施统一、规范的评价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3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是参与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价的前提条件。本标准并未涵盖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所应有的功能和性能要求,如结构安全、防火安全等,故参与评价的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然,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的评价工作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9
3.0.1 运行评价的总得分应由基本要求、污水处理的运行、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恶臭气体处理的运行、厂界环境噪声的控制、设备管理、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信息记录与管理、安全管理、厂容厂貌 10 类指标评分项和提高与创新加分项经加权计算后的得分。
3.0.3 本条对各项得分做出规定。
3.0.4 控制项是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必要条件。本标准在确定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等级时,对各等级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各类指标的最低达标程度均进行了限制。本标准规定了每类指标的最低得分要求,避免仅按总得分确定等级引起参评的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可能存在某一方面性能过低的情况。在满足全部控制项和每类指标最低得分的前提下,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40
4.1.2 化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规定化验项目的检测及记录工作,具备污染物检测和全过程监控的能力,可以正确及时地反映水质情况。如不符,取消参评资格。
4.2.3、4.2.4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除应对其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外,还应在潜在的落空、落水、窒息、中毒、触电、起火、绞伤、传染处应设置警示标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41
5.2.1~5.2.17 对污水处理过程中包括的进水口、反应池、深度处理过程、消毒单元、排放口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评价,并评价运行管理过程中是否按规定记录实时运行情况。
42
6.1.1、6.1.2 污泥贮存场所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相关规定。如不符,取消参评资格。
6.1.3~6.1.6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泥实行稳定、减容、减量处理,并对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如不符,取消参评资格。
6.2.1~6.2.7 污泥的处理处置是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的重要环节,评价包含污泥量的控制、污泥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以及外运污泥的检测,外运脱水污泥的各项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的相关规定,并按其处置方式达到相应的泥质标准。
43
7.1.1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确保排放的气体稳定、达标排放,且厂区内环境的臭气浓度符合相关规定。如不符,取消参评资格。
44
8.2.1、8.2.2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措施控制主要设备发出的噪声振动,并控制厂界环境噪声不形成污染,减振降噪措施、设施和设备的减振降噪效果、环境噪声控制效果应符合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提出的要求。
45
9.1 控制项
9.1.1~9.1.3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当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设备维护等管理工作,并且应当有完善的设备维护规程,有完整的设备采购、封存、转移、报废制度。如不符,取消参评资格。
9.2 评分项
9.2.1~9.2.6 对主要工艺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应符合的相关规定和满足的要求进行了介绍。
46
10.1.1~10.1.4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功能完善的中央控制平台和大屏幕显示器,且中央控制系统应具有数据显示、数据处理、数据记录和数据分析及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图等功能,数据传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 的相关规定。如不符,取消参评资格。
10.2.1~10.2.14 对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控制与显示、水量水质监控的数据记录和显示、关键设备运行监控的数据记录和显示、关键运行参数的数据记录和显示四个方面应符合的相关规定和满足的要求进行了介绍。
47
11.1.1~11.1.3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应根据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的各项规定,建立分类信息台账,且应收集、整理、保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其运行的相关信息,定期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如不符,取消参评资格。
11.2.1~11.2.4 信息记录与管理包括设施运行台账信息、污染减排台账信息、设施运行记录、设施运行报告四项内容,信息应如实记录保存,定期总结设施运行和污染物减排情况,根据内容进行评价。
48
12.1.1~12.1.7 在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些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势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产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确保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是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如不符,取消参评资格。
12.2.1~12.2.17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管理应有安全生产制度、化验室安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三项内容,各级领导人员、各职能科室、安全管理部门及单位职工应严格执行遵守。
49
13.1.1、13.1.2 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在完成处理污水任务的前提下,应保持良好的卫生,道路完好整洁且垃圾清运及时。如不符,取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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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14.2.4 从节能减排、进水水质两个方面规定了城镇市政污水处理厂提高与创新项的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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