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前言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二批制(修)订计划〉 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22〕104 号)的要求,由河北雄安轨道快线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共分 7 章和 7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术语;3 基本规定;4 交付准备;5 交付物;6 交付与归档;7 交付数据环境。
本标准由河北雄安轨道快线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河北雄安轨道快线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雄安新区容城县容信路 6 号,邮编: 071700, 电话:0312-5670901,邮箱:xagdkxgs@163.com),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 单位: 河北雄安轨道快线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杨新文庄建杰刘文超王浩任周明科张波 韩建友宋晓业刘 峰尹成虎张全秀贺 鹏王 鹏魏乾坤李 宁马识途李 刚马 星屈长杰汪 珂董少军吕金峰赵 兴杨 铭马 骉张鑫 司琦 张耀跃倪 飞崔 潇
贾世迎李卫娟侯佳丽芮亚杰杨 峰李明浩安文章霍庆杰连文博张 鲲王辉 刘曹宇李 莹
主要审查人: 赵丽娅吕希奎王成望张佩竹郭剑勇
段宪锋刘 勇李建鹏赖华辉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5
3. 1 一般规定 5
3.2 BIM 软件和数据格式 5
3.3 定位体系和项目单位 6
3.4 模型范围 6
3.5 命名规则 9
4 交付准备 12
4. 1 一般规定 12
4.2 数据准备 12
4.3 模型架构 13
4.4 模型精细度 15
4.5 模型视图 20
4.6 模型颜色 21
4.7 模型要求 22
4.8 模型内容 22
4.9 编码要求 23
5 交付物 24
5. 1 一般规定 24
5.2 信息模型 24
5.3 属性信息表 25
5.4 工程图纸 25
5.5 数字资产信息清册 26
6 交付与归档 27
6. 1 一般规定 27
6.2 交付验收 28
6.3 交付归档 31
6.4 成果移交 33
7 交付数据环境 35
7. 1 一般规定 35
7.2 流程管理 36
7.3 数据管理 36
7.4 组织管理 38
7.5 模型资源库 39
7.6 系统平台 40
7.7 数据存储与交互 41
7.8 数据安全 42
附录 A 项目单位 44
附录 B 专业代码及缩写 49
附录 C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级模型单元组织 52
附录 D 专业模型单元信息交付要求 55
附录 E 构件模型单元属性信息交付要求 105
附录 F 模型配色表 264
附录 G 模型视图表达 283
本标准用词说明 307
引用标准名录 308
附:条文说明 309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5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5
3.2 BIM Software and Data Formats 5
3.3 Positioning System and Project Unit 6
3.4 Model Scope 6
3.5 Naming Rules 9
4 Delivery Preparation 12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12
4.2 Data Preparation 12
4.3 Model Architecture 13
4.4 Level of Model Definition 15
4.5 Model View 20
4.6 Model Color 21
4.7 Model Requirements 22
4.8 Model Content 22
4.9 Coding Requirements 23
5 Deliverables 24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24
5.2 Information Model 24
5.3 Attribute Information Table 25
5.4 Engineering Drawings 25
5.5 Digital Asset Information Inventory 26
6 Delivery and Archiving 27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27
6.2 Delivery Acceptance 28
6.3 Delivery and Archiving 31
6.4 Transfer ofAchievements 33
7 Delivery Data Environment 35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35
7.2 Process Management 36
7.3 Data Management 36
7.4 Organizational Management 38
7.5 Model Resource Library 39
7.6 System Platform 40
7.7 Data Storage and Interaction 41
7.8 Data Security 42
Appendix A Project Unit 44
Appendix B Professional Code and Abbreviation 49
Appendix C Project Level Model Unit Organization of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52
Appendix D Professional Model Unit Information Delivery
Requirements 55
Appendix E Delivery Requirements for Component Model Unit
Attribute Information 105
Appendix F Model Color Table 264
Appendix G Model View Representation 28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307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08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09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业信息化发展政策,推动河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化实施,引导和规范河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数字化交付,提高信息模型技术在竣工交付与运维阶段的应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竣工信息模型的创建、交付及应用。
1.0.3 河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数字资产交付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交付、资产管理、运维管理工作衔接,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融动联通。
1.0.4 河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数字资产交付,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生命期或其中部分阶段所形成的描述建筑(物理实体)本体特征的信息集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以数据对象的形式组织和表现建筑及其组成部分,并具备数据共享、传递和协同的功能。
2.0.2 数字资产 digital assets
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通过对信息模型的采集、加工、应用而实现价值增值的数据资源。
2.0.3 工程对象 engineering object
构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筑物、系统、设施、设备、零件等物理实体的集合。
2.0.4 模型信息 model information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所形成的描述城市轨道交通(物理实体)本体特征的信息集合,包括几何信息及属性信息。
2.0.5 几何信息 geometric information
反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几何形体或图形信息的统称。
2.0.6 非几何信息 non-geometric information
反映除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几何形体或图形信息之外,用以描述工程建设实体或活动特征的统称。
2.0.7 模型精细度 level of model definition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中所容纳的模型单元丰富程度的衡量指标,具体包括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和信息深度。
2
2.0.8 几何表达精度 level ofgeometric detail
模型单元在视觉呈现时,几何表达真实性和精确性的衡量指标。
2.0.9 信息深度 level of information detail
模型单元承载属性信息详细程度的衡量指标。
2.0.10 模型单元 model unit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中各工程组件、构件等的基本组成单元,是信息模型的基本组成单元,是信息模型中承载建筑信息的实体及其相关属性的集合,是工程对象的数字化表达。
2.0.11 最小模型单元 minimal model unit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应用需求而分解和交付的最小拆分等级的模型单元。
2.0.12 协同 collaboration
基于模型进行数据共享及相互操作的过程。
2.0.13 数字化交付 digital delivery
数字化交付是指利用数字化技术,将工程对象包含的产品、服务或内容等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交付的过程。
2.0.14 交付需求 delivery requirements
依据工程对象建设及使用需求确定的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交付需求。
2.0.15 交付物 deliverables
依据工程对象建设及使用需求确定的对应模型与应用交付成果。
2.0.16 交付数据环境 delivery data environment
简称 DDE,在本标准中特指服务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
型数字资产,通过管理流程收集、管理和派发模型单元的约定数据
3
源。
2.0.17 元数据 metadata
描述数据的数据,是关于数据的组织、数据域及其关系的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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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 规定
3.1 一般 规定
3.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数字资产交付应包括竣工交付、运维管理等阶段。可分为面向竣工验收的交付、面向资产运维的交付、面向 CIM 的交付。
3.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数字资产交付应包含交付准备、交付物、交付与归档、交付数据环境等方面内容,且交付的内容应满足竣工交付、运维管理等阶段模型精细度的要求。
3.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数字资产交付过程中,工程各参与方应以竣工交付的工程对象为依据进行协同。
3.2 BIM 软件和数据格式
3.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 BIM 软件和数据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BIM 软件应满足各模型单元创建要求;
2 确需采用多种软件建模时,交付时应转换为统一数据格式,且为可编辑的模型;
3 软件应完整准确反映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体系的需求,遵循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设施详细规划,实现线路、线网周边环境的表达;
4 软件及数据格式应满足数据集成与应用要求。
3.2.2 BIM 软件的专业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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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满足专业或任务要求;
2 符合相关强制性条文及工程建设标准;
3 模型可挂载工程对象所包含的几何信息、属性信息、文档资料,有效建立数字模型与工程对象的关联关系;
4 宜支持专业功能定制开发。
3.2.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应具备数据互用功能。
3.3 定位体系和项目单位
3.3.1 模型创建应根据项目的需求选择合理的坐标系统并确定项目原点位置,应采用基于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统(CGCS2000)基准,应采用高精度的高程系统,宜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3.3.2 定位轴线和标高符号的绘制应符合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 的有关规定。
3.3.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项目基准点的设置应满足数据集成要求,确保模型单元定位准确,数据精度符合应用要求。
3.3.4 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需要整合为一体化模型时,应考虑地心坐标系(如 WGS84)与测绘常用三维坐标体系之间的转换。
3.3.5 项目所有模型应使用统一的单位和度量制,项目单位的名称和精度应进行统一规定,并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3.4 模型 范围
3.4.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交付、运维管理等阶段的模型数据应具有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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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各工程部位的竣工模型范围应符合表3.4.2 的规定。表 3.4.2 模型范围
专业
模型功能要求
车站
区间
车辆
基地
控制
中心
主变
电站
能够表达车辆轮廓结构、受电弓、车
钩、转向架尺寸定位、司机室、客室门尺寸定位、车辆内部设施设备布置定
位、车辆关键部件模型信息、车辆牵引制动、轴重等关键技术参数
○
—
限界
能够表达区间管线综合、疏散平台、轨旁设备的布置及构造做法等
轨旁
能够表达疏散平台、声屏障和防护网的布置及构造做法等
△
线路
正线宜建模表达,且几何表达精度符合空间占位的识别需求,标注包含线路起终点、车站中心和曲线要素等特征点坐标及里程
轨道
能够表达轨道结构选型及结构设计、长轨条布置,宜包含钢轨、接头、轨枕、轨道板、扣件、道岔、道床、车挡、线路及信号标志等
路基
能够表达路基结构、路基过渡段、排水系统、路基附属工程、地基处理、支挡结构、边坡防护的施工方案和要求等
建筑
能够表达车站建筑的主要特征、换乘方式、功能分区和平面布置等,以及区间地面设施分布和车辆段建筑规模、建筑分布、功能分区等
结构
能够表达车站或区间主体的施工方法、结构形式、主要技术措施(含防水)、主要监控量测布置等
桥梁
能够表达高架车站和区间的桥梁形式、施工方法、主要技术措施(含防水)等
工程筹划
能够表达房屋拆迁、征地/占地、施工围挡、临时道路、标线/标志、管线迁改空间位置、几何尺寸、施工做法等
工程
防水
能够表达防水层、各类接缝防水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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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3.4.2
车站
人防
能够表达防护单元设置、主要设备布置等
通风、空
调与供暖
能够表达系统管道布置、设备布置等
给排水及消防
能够表达各子系统室内外管道布置、泵房内设备及管道布置、气体灭火管道及气瓶间设备布置等
动力照明
能够表达箱柜布置、桥架敷设、灯具布置等
供电
能够表达设备与电缆布置、接地装置布置、设备孔洞及预埋件、牵引网布置、环控电柜排列、电箱布置等
通信
能够表达各子系统的通信管线布置、光缆线路、设备布置等
信号
能够表达室内外设备布置、管线预埋、电缆线路等
自动售检票
能够表达各车站、控制中心的设备、管线布置等
安检和安防
能够表达安检设备(安检机、安检柜等)和安防设备(视频采集设备、机柜等)布置等
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
能够表达站厅、站台、车辆段和控制中心的设备布置
综合监控
能够表达车站综合监控布置、控制室设备布置等
环境与监控系统
能够表达系统功能及构成、设备位置等
乘客信息系统
能够表达系统设备布置等
门禁系统
能够表达各车站、车辆基地和控制中心的门禁设备布置
自动扶梯与电梯
能够表达电扶梯位置、工艺布置等
站台门
能够表达标准门单元布置、预埋件布置等
装饰装修
能够表达建筑物墙地面做法、建筑柱材质、吊顶类型、门窗和护栏选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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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向标识
能够表达标识标牌类型和安装位置等
控制自动化系统
能够表达管线敷设方案、机房设备布置等
综合管线
能够表达综合支吊架、抗震支吊架的细部构造、安装形式等
车辆基地工艺
能够表达车辆基地的车辆检修、清洗设备布置等
车辆基地站场
能够表达站场内设施设备分布等
声屏障
能够表达构件材质与实际尺寸安装构件(含预埋件)
地质
能够表达建设安全保护区范围场地的地质构造、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分
布、场地土类别和场地类型、地下水类型等
场地
能够表达城市自然地理现状、地形、地貌、竣工后占地情况等
景观
能够表达工程对象周围植物、草坪、景观照明及景观附属物等情况
注:1.综合考虑建模软件性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应用需要等因素,钢筋和小尺寸的线材、线管等可不创建模型;
2. 由负责竣工图编制单位进行模型创建、信息挂载、文件关联;
3.表中“△ ”表示应具备,“○ ”表示可具备,“— ”表示可不具备。
3.5 命名 规则
3.5.1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模型单元命名应具有一致性、唯一性,命名应简明且易于辨识。
3.5.2 对应工程对象的模型单元及其属性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使用汉字、英文字符、数字、半角下画线“_ ”和半角连字符“- ”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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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字段内部组合宜使用半角连字符“- ”,字段之间宜使用半角下画线“_ ”分隔;
3 各字符之间、符号之间、字符与符号之间均不宜留空格。
3.5.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构件级模型单元的命名应清晰易懂,宜包含设施设备的名称、编号、位置、材质、规格型号等信息。
3.5.4 模型文件命名应由项目代码、阶段代码、工程区域代码、专业代码、版本代码和描述等字段依次组成。各字段以半角下画线“_ ”隔开,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代码、阶段代码、工程区域代码和专业代码等,应与线路设计总体发布的“信息代码规定”保持一致;
2 项目代码应采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统一编码,宜使用数字、汉字、字母等的组合;
3 阶段代码宜采用对应阶段的汉字或英文简写;
4 工程区域代码应采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统一编码,由工点类型和顺序号组成,宜使用数字、汉字、字母等的组合;
5 专业代码应采用对应专业的汉字或英文简称,与该线路的图纸命名保持一致,整合全专业的模型专业代码可采用“ZH ”。专业代码宜参考本标准附录 B。
3.5.5 构件模型文件命名宜由专业代码、设施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版本代码等字段依次组成。各字段以半角下画线“_ ”隔开,便于管理和分发使用。
3.5.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阶段模型交付,应提交各专业子模型和整合模型。模型单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模型单元应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逐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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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模型单元应包含所属专业信息,满足分专业查看模型的需要。
3.5.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相关电子文件可按文件夹形式分类管理,文件夹命名宜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阶段和文件夹类型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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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付 准备
4.1 一般 规定
4.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交付准备过程中,应根据竣工交付阶段的需求选取适宜的模型精细度,确定模型表达方式,并根据竣工交付信息输入模型要素。
4.1.2 模型单元应以几何信息和属性信息表达工程对象的模型信息,可使用二维图形、文字、文档、多媒体等方式补充和增强表达工程对象信息。
4.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应能通过命名规则、分类编码和颜色配置等,快速识别模型单元及其所表达工程对象。
4.1.4 每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各专业宜使用统一的 BIM 软件,并最终交付统一格式、可编辑的模型。
4.1.5 模型单元的几何信息与属性信息不一致时,应优先采信属性信息。
4.2 数据 准备
4.2.1 数据准备应根据信息交换需求对数据资源、项目管理数据进行收集、识别、复核和整理,并确定需补充的数据。
4.2.2 数据资源应以工程对象划分为主,具体包含工程对象所对应的模型及其挂载信息、设计图纸、文档、现状资产数据、标准规范数据、项目管理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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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工程对象所对应的模型及其挂载信息,应根据竣工交付及运维阶段的 BIM 实施标准识别和复核文件夹结构和文件组成、模型架构、数据架构和格式、属性信息及其计量单位。
4.2.4 对于设计图纸和文档,应根据信息交换需求提取必要的数据,所提取的数据宜进行结构化处理。
4.2.5 现状资产数据应包括当前的施工场地现状环境、地质条件、施工资源、产品资源等,应整理现状资产数据的数据表达方式、分类和编码规则、数据架构和格式、属性信息及其计量单位。
4.2.6 标准规范数据应包括项目需遵守的各项标准规范中的相关数据,所提取的数据宜进行结构化处理。
4.2.7 项目管理数据应包括施工阶段项目组织结构和各参与方职责,审定的项目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管理方式和措施等。
4.2.8 应根据信息交换需求对数据资源和项目管理数据进行核对,确定需补充的数据范围,并由建设方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应用之前进行补充。
4.3 模型 架构
4.3.1 模型架构应清晰明确,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成果体系和系统划分保持一致。
4.3.2 模型架构应以模型单元作为基本对象建立关系,应符合资产空间和功能的实际状态。
4.3.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所包含的模型单元应分级建立。模型单元分级应符合表4.3.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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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3.3 模型单元分级
模型单元级别
模型单元信息
项目级模型单元
承载项目、子项目或局部建筑信息
功能级模型单元
承载完整功能的模块或空间信息
构件级模型单元
承载单一的配件或产品信息
零件级模型单元
承载从属于构配件或产品的组成零件或安装零件信息
4.3.4 模型单元分级与竣工交付及运维阶段业务应用的对应关系宜符合表4.3.4 的规定。
表 4.3.4 模型单元分级与业务应用的对应关系
业务应用
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风水电等综合能
源设备设施管理
重要设备管理、资产管理
重要设备管理、运维管理
4.3.5 模型单元系统分类应根据竣工交付信息进行划分并在属性信息中表示。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模型信息分类及编码标准明确要求应按标准执行,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型单元的系统分类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资产交付及运营管理需求;
2 模型单元的系统分类应简洁、无歧义;
3 模型单元的系统分类应采用线分类法,按选定的属性划分为多个层级,同层级类别互不重复、互不交叉,不同层级类别之间具有隶属关系;
4 模型单元的系统分类宜采用专业、系统、子系统、设施设备、组成零件的层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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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模型单元的系统分类应表示在属性信息中,分类应与该项目的设计图纸专业划分保持一致。
4.3.6 具有关联的模型单位应表明关联关系。
1 建筑、结构等土建系统的模型单元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级模型单元宜表明直接的连接关系;
2) 零件级模型单元宜表明直接的从属关系。
2 机电等设备专业系统的模型单元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级和构件级模型单元宜表明直接的控制关系;
2) 无控制关系的构件级模型单元宜表明直接的连接关系;
3) 零件级模型单元宜表明直接的从属关系。
4.4 模型精细度
4.4.1 本标准以模型精细度来衡量数字资产交付深度。
4.4.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模型精细度等级分为四个等级,应符合表4.4.2 的规定。
表 4.4.2 模型精细度等级划分
精细度等级
英文名
代号
包含的
最小模型单元
适用阶段
1.0 级精细度
Level ofModel
Definition 1.0
LOD1.0
此等级模型可用于方案设计阶段
2.0 级精细度
Definition 2.0
LOD2.0
此等级模型可用于初步设计阶段
3.0 级精细度
Definition 3.0
LOD3.0
此等级模型可用于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深化阶段
4.0 级精细度
Definition 4.0
LOD4.0
此等级模型可用于竣工交付及运维阶段
4.4.3 随着模型精细度加深,不同级别模型单元几何形体的表达应逐步完善、细化,工程信息的内容应逐步递增。
4.4.4 模型精细度的具体表达应由模型单元及其几何信息精度和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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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信息深度组成。
4.4.5 模型几何信息精度应由模型单元的几何信息组成。
4.4.6 模型单元的几何信息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模型单元的几何信息应包含空间定位、空间占位和几何表达精度;
2 模型单元的几何信息应能表达工程对象在竣工交付及资产运维阶段中的全部信息内容;
3 模型单元的几何信息应能符合竣工交付及运维阶段应用所需的数据精度和格式要求;
4 模型单元的几何信息等级通过几何表达精度等级来衡量;
5 在满足竣工交付及资产运维需求的基础上,宜选择较低的几何表达精度;
6 同一工程项目内,根据工程项目的应用需求,不同的模型单元可选取不同的几何表达精度;
7 几何表达精度等级具体划分为 G1、G2、G3、G4 四个等级,应符合表4.4.6 的规定。
表 4.4.6 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等级划分
精度等级
几何表达精度要求
1 级几何表达精度
Level 1 of
geometric detail
G1
符合二维化或者符号化识别需求的几何表达精度
2 级几何表达精度
Level 2 of
G2
符合空间占位、主要颜色等粗略识别需求的几何表达精度
3 级几何表达精度
Level 3 of
G3
符合建造安装流程、采购等精细识别需求的几何表达精度
4 级几何表达精度
Level 4 of
G4
符合高精度渲染展示、产品管理、制造加工准备等高精度识别需求的几何表达精度
4.4.7 模型信息应由模型单元的属性信息组成。
4.4.8 模型属性信息深度等级划分为 N1、N2、N3、N4 四个等级,应符合表4.4.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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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4.8 模型单元属性信息深度等级划分
深度等级
等级要求
1 级信息深度
level 1 of information
detail
N1
宜包含模型单元的项目信息、身份信息、定位信息等
2 级信息深度
level 2 of information
N2
宜包含和补充N1 等级信息,增加系统信息
3 级信息深度
level 3 of information
N3
宜包含和补充N2 等级信息,增加技术信息、生产采购安装信息
4 级信息深度
level 4 of information
N4
宜包含和补充N3 等级信息,增加资产信息、维护信息
4.4.9 模型单元的属性信息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取适宜的信息深度体现模型单元属性信息;
2 在符合模型资产运维应用需求的前提下,应选取适宜的信息深度体现模型的工程信息;
3 属性信息应符合唯一性原则,即属性信息和属性应一一对应,在单个应用场景中属性信息应唯一;
4 属性信息应符合一致性原则,即同一类型的属性、格式和精度应一致;
5 信息深度等级应符合信息延续性的要求,即下一级的信息深度宜包含上一级信息深度的全部内容;
6 属性信息应能根据资产运维阶段应用的需求进行动态更新、补充或删除;
7 属性信息宜包括项目信息、身份信息、定位信息、系统信息、技术信息、生产采购安装信息、资产信息、维护信息,并且应分类设置,符合表4.4.9 的规定,表中未列出的属性信息可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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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4.9 模型单元属性信息分类
信息
深度
属性
分类
属性组代号
常见属性组
宜包含的属性信息
项目信息
PJ
PJ-100
项目标识
项目名称、编号、简称等
PJ-200
建设说明
地点、阶段、项目中心经纬度、项目基准点坐标及采用的坐标系、高程基准等
PJ-300
建筑类别或等级
建筑类别、等级、消防等级、防护等级等
PJ-400
技术经济指标
建筑规模、投资规模、城市轨道交通制式、设备系统类型、设计时速等
PJ-500
建设单位信息
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
PJ-600
建设参与方信息
身份信息
ID
ID-100
基本描述
名称、编号、类型、功能说明等
ID-200
编码信息
分部分项编码、设施设备分类编码等
定位信息
LC
LC-100
项目内部定位
车站、区间、车辆段、停车场、线网中心代码;建筑单体名称、楼层编号等
LC-200
坐标定位
采用平面坐标系、高程系,项目基准点的坐标值
LC-300
占位尺寸
长度、宽度、高度等几何尺寸信息
系统信息
ST
ST-100
系统分类
系统分类名称或分类编码
ST-200
关联关系
关联模型单位的名称、编号、编码及关联关系类型
技术信息
TC
TC-100
构造尺寸
长度、宽度、高度、厚度、深度、角度等主要方向上特征
TC-200
组成构件
主要组件名称、材质、尺寸等属性
TC-300
设计参数
系统性能、产品设计性能等
TC-400
技术要求
材料要求、施工要求、安装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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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4.4.9
生产采购安装信息
MF
MF-100
生产信息
品牌名称、生产厂商、型号规格、供货厂商、承包商、出厂编号、出厂年月、使用年限、使用寿命、质保期限
MF-200
采购信息
合同编号、合同甲乙方、合同名称、签订日期、总金额、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分摊方式等
MF-300
安装信息
安装区域、线性起点终点里程、安装单位、开始使用日期、质保开始日期等
MF-400
项目管理信息
分部分项名称、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质量验收信息、工程量信息等
资产信息
AM
AM-100
资产编码
资产分类编码
AM-200
资产属性
权属单位、资产原值、受限状态、是否折旧、使用单位编码、移交状态、资产状态等
维护信息
FM
FM-100
运营信息
使用状态、设备类型、运营类别、运营单位、管理专业、设备位置、当前线路、所属区县等
FM-200
维修信息
维修单位、维修部门、检修要求等
FM-300
维护预测
维修类型、维修时间、维修状态等
FM-400
备件备品
物资编码等
4.4.10 竣工模型的模型精细度等级宜采用 LOD 4.0,模型几何表达示例见表4.4.10,具体的模型单元信息交付要求应参考本标准附录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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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4.10 LOD4.0 模型几何表达示例等级划分
阶段
模型精
细度等级
模型要求
几何表达细度示例
土建设施
机电设备
竣工阶段
LOD
4.0
满足高精度渲染展示、产品管理、制造加工准备等高精度识别需求的几何表达精
度;表达主要构件的外形精准尺寸、构件细部外形精准尺寸;精准信息描述,达到运维管理要求
4.5 模型 视图
4.5.1 基于不同软件平台的图纸视图表达可分为三维视图表达与二维视图表达。三维视图表达应与二维视图表达相结合,共同表达设计意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型视图宜区分基本视图和临时视图;
2 基本视图应执行本标准视图表达要求,临时视图宜结合工程实际需求参照执行;
3 模型视图中模型构件的外观显示在项目中必须保持一致;
4 在同一模型视图中无法清晰准确表达工程对象重叠关系时,宜补充局部模型透视图。
4.5.2 在二维视图采用的文字、线型、线宽、填充、标注、符号、
20
颜色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制图标准。
4.5.3 模型宜结合工程制图要求,在设施设备的构件级模型单元中设置二维图例。
4.5.4 模型视图表达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河北省《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DB13(J)/T 8474 的有关规定。
4.5.5 当实际工程要求模型剖切二维图纸时,与之对应的模型视图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在实际工程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技术文件中补充图纸的视图命名的详细规定,可参考本标准附录 G。
4.6 模型 颜色
4.6.1 模型单元颜色应采用RGB 颜色标准,合理规划构件所属颜色归类。
4.6.2 模型颜色的设置方法应一致,避免配色方法交叉使用所导致的模型整合时的颜色错乱。
4.6.3 模型单元应根据工程对象的系统分类设置颜色,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系统(专业级)之间的颜色应差别显著,便于视觉区分,且不宜采用红色系;
2 二级系统(功能级)应分别采用一级系统色系内的不同颜色;
3 三级系统模型单元的颜色缺省值应与所属的二级系统颜色相同;
4 消防相关的功能级模型单元及消防救援场地、救援窗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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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红色系。
4.7 模型 要求
4.7.1 模型创建过程中应考虑模型数据格式、模型创建的软件及版本,在竣工交付及运维阶段保证各参与方之间模型数据转换与传递的完整与准确。
4.7.2 竣工模型所包含各专业模型单元的模型精细度宜满足模型辅助实体工程竣工验收、资产划分、运维管理的要求。
4.7.3 各专业模型单元创建时,应赋予正确的材质信息。
4.7.4 模型单元应按照从整体到局部的原则进行拆分,拆分前应进行工程管理规划,拆分细度应与实际施工细度相一致。
4.8 模型 内容
4.8.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模型单元的系统分类;
2 模型单元的命名;
3 模型单元的关联关系;
4 模型单元的几何信息及几何表达精度;
5 模型单元的属性信息及信息深度;
6 属性信息的数据来源。
4.8.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几何信息应包括尺寸、定位、
空间拓扑关系等;属性信息应包括项目信息、身份信息、定位信息、系统信息、技术信息、生产采购安装信息、资产信息、维护信息等。
4.8.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信息录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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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需要进行统计、分析的属性信息,宜录入模型或提供属性信息表,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数据集成与管理平台关联至模型;
2 只需满足查询需求的属性信息,可采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数据集成与管理平台建立模型和信息来源(图纸、文档、表格等)的关联关系。
4.9 编码 要求
4.9.1 创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时,构件级模型单元应预留分部分项编码、物资分类编码和设施设备编码等字段。
4.9.2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分类编码应满足资产管理的需求,同时兼顾运维管理及物资管理需要。
4.9.3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分类深度应达到设施设备的最小管理单元。
4.9.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专业代码及缩写宜参考本标准附录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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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付 物
5.1 一般 规定
5.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与方应根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运维管理需求,以工程对象为核心提取所需的信息形成交付物。
5.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数字资产主要交付物应包括信息模型、属性信息表、工程图纸、数字资产信息清册,不同表现形式交付物之间的数据、信息应一致。
5.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及交付物提供方应保障所有文件链接、信息链接的有效性,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交付物几何信息与属性信息的准确完整。
5.2 信息 模型
5.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应包含竣工阶段工程对象实体交付所需的全部工程信息。
5.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应基于模型单元进行信息交换和迭代,并应将阶段交付物存档管理。
5.2.3 信息模型可索引其他类型的交付物。交付时应一同交付,并应确保索引路径有效。
5.2.4 交付和应用模型时,应集中管理并设置数据访问权限。
5.2.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交付时,应一并提供基本信息和标准执行情况。
5.2.6 信息模型的各专业模型单元交付要求宜参考本标准附录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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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构件模型的模型单元交付要求宜参考本标准附录 E,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模型应包含设备的技术规格、设计规定等信息;
2 构件模型中所包含的几何信息和非几何信息应满足运维管理与资产管理需求。
5.3 属性信息表
5.3.1 项目级、功能级或构件级模型单元应分别制定属性信息表,宜与其对应的模型单元同步交付。
5.3.2 属性信息表电子文件的名称宜由表格编号、模型单元名称、表格生成时间、数据格式、描述依次组成,由半角下画线“_ ”隔开,字段内部的词组宜由半角连字符“- ”隔开。
5.3.3 属性信息表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版本相关信息;
2 模型单元基本信息;
3 模型单元属性信息。
5.3.4 属性信息表应按照属性组进行分类,根据模型应用需要包含全部或部分属性字段。属性组的分类应符合本标准表4.4.9 的规定。
5.4 工程 图纸
5.4.1 工程图纸宜基于模型的视图和表格生成,符合下列规定:
1 图纸目录宜基于模型中图纸明细表直接生成;
2 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详图等宜基于模型视图导出,并根据工程制图标准优化图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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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理图和系统图可基于模型视图导出,也可基于专业 BIM软件绘制。
5.4.2 电子工程图纸文件可索引其他交付物。交付时应一同交付,并应确保索引路径有效。
5.4.3 工程图纸中利用二维图元难以清晰表达空间关系或局部构造的复杂节点,宜在图纸中增加三维视图进行辅助表达。
5.5 数字资产信息清册
5.5.1 数字资产信息清册应以工程对象为主体进行数据组织,满足资产管理及运维管理需求。
5.5.2 数字资产信息清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对象对应信息模型的属性信息;
2 工程对象对应构件模型的属性信息;
3 工程对象对应的工程图纸;
4 工程对象关联的文件。
5.5.3 应根据数字资产信息清册内容编制数字资产信息交付说明书同步交付,以说明数字资产交付的整体情况,便于接收方的审核确认。
5.5.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级模型单元的组织可参考本标准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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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付与归档
6.1 一般 规定
6.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交付与归档具体应分为交付验收、交付归档与成果移交。
6.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交付与归档的主要参与方可划分为交付物提供方与交付物接收方。
6.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交付与归档根据交付物提供方与交付物接收方的不同,应包括面向竣工验收的交付、面向资产运维的交付、面向 CIM 的交付。
6.1.4 面向竣工验收的交付应规范各参与方将合同约定的数字工程对象向建设方交付行为,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成果交付时宜储存于光盘/移动硬盘等数据储存载体中,并应具有电子/纸质说明文档。图纸、文本等相关纸质成果交付形式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2 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系统平台交付,以及基于权限进行查询。
3 面向竣工验收的交付过程应由验收申请方和建设方共同完成。
6.1.5 面向资产运维的交付应规范建设方组织各参与方将合同约定的数字工程对象向投资方、运营方交付,宜符合以下要求:
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宜将各阶段验收形成的专项验收情况等验收信息和资料附加或关联到信息模型中,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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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资方、运营方移交;
2 宜根据资产管理需要在信息模型中提取模型单元,并根据资产管理信息进行维护;
3 宜根据运营维护需要在信息模型中提取模型单元,并根据运营维护信息进行维护。
6.1.6 面向 CIM 的交付应满足数字城市基础数据需求及数字城市治理应用需求,将数字工程对象向城市管理方的交付行为,应根据城市管理方的数字城市数据需要,信息模型中提取模型单元,形成BIM/CIM 应用模型,并根据资产管理及运营维护信息进行维护。
6.1.7 交付前应进行准确性、协调性和一致性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已经通过审核、确认;
2 数据是最新版本;
3 数据内容和格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2 交付 验收
6.2.1 应由建设方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数字资产交付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汇总、整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资料。
6.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数字资产验收应以单项工程为基本验收单元,在单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逐级验收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6.2.3 所有单项工程信息模型成果验收合格,则该项目信息模型成果验收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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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交付验收宜包含下列内容:
1 模型和成果的时效性:指按照合同文件或者业主方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信息模型和应用成果;
2 模型和成果的合规性:指信息模型和应用成果符合相关数据格式、版本要求,符合信息模型标准与合同文件要求;
3 模型和成果的完整性:指提交的信息模型和应用成果需完整、齐全,信息模型含城市轨道交通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要求的所有专业的单专业模型及整合模型;各单专业的模型应是不缺项、不漏项的完整模型;
4 模型和成果的准确性:指提交的信息模型坐标定位、标高、轴网、尺寸等准确,模型按照正确的方法创建,选用正确的构件类别创建等;信息模型应用成果准确表达应用需求,满足成果验收规范要求等;
5 模型和成果的合理性:指提交的信息模型和应用成果满足专业和使用要求,同时满足合理性、可行性;
6 模型和成果的一致性:包括图模一致性、实模一致性、数模一致性。
6.2.5 模型或模型元素的增加、细化、拆分、合并、集成等操作后应进行模型的完整性、一致性、合规性检查。
6.2.6 交付验收应通过查验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实现,包括下列内容: 1 成果是否按要求完成自审工作且审核单附件齐全,审核问
题均已整改;
2 成果是否按要求完成监理审核工作且审核单附件齐全,审核问题均已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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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成果是否按要求完成建设方审核工作且审核单附件齐全,审核问题均已整改;
4 成果是否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6.2.7 信息模型成果及其他验收文件的类别及内容应符合表6.2.7的规定。
表 6.2.7 信息模型成果及其他验收文件的类别及内容
文件类别代号
文件类别
文件内容代号
文件内容
竣工图
依据专业工程从001开始依次进行编号
各专业工程竣工图
竣工验收文件
001
竣工验收与备案文件
002
行业验收文件
003
竣工决算文件
工程声像文件
照片
光盘
录音带录像带
004
其他载体声像文件
信息模型成果
信息模型
属性信息表
数字资产信息清册
6.2.8 交付验收的信息模型应与工程实际建设成果保持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功能系统之间划分明确,各系统内部组成完整、层次清晰;
2 土建工程的构件级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不宜低于 G2、信息深度不应低于 N3;
3 设施设备的构件级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不宜低于 G3、信息深度不应低于 N3,且应与最终安装的产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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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交付验收的信息模型宜编制属性信息表,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的设施设备应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设备属性信息表》并应与信息模型一同交付。
6.2.10 属性信息表内属性信息宜标记数据来源,数据来源应符合本标准第 5.3 节的规定。
6.3 交付 归档
6.3.1 成果收集与整理可基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系统平台完成。
6.3.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交付方和接收方均应对模型进行维护和管理,模型应由专人管理并归档入库。
6.3.3 工程各阶段应齐全、完整地收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成果和其他验收文件,并满足下列规定:
1 信息模型所包含的电子文件应保持链接有效,文件夹类型应为“存档 ”;
2 信息模型的应用成果应注明所使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
6.3.4 各工程文件应采集元数据并编制识别标签,识别标签的内容应符合表6.3.4 的规定。
表 6.3.4 识别标签的内容
序号
标签类
常见标签内容举例
文档编号
档案编号、管理编号
文档说明
文档全称、文档类型、保密级别
责任人
提交责任人、审定责任人、接收责任人、存档责任人
主题词或关键词
项目地点、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工程对象、工程阶段、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内容摘要、信息分类和编码
31
续表 6.3.4
版本号
V1.0
成果移交时间
年月日
成果存放地点
地区名称或城建档案馆
6.3.5 纸质文件宜增加识别标签页,置于文档首页,并可以二维码方式记录识别标签所有内容。
6.3.6 交付归档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成果应以各级目录、电子文件层级、关联关系、版本管理等方式进行组织和管理。
6.3.7 信息模型应与对应的建设成果或建设资源或建设行为建立关联关系,属性信息表和模型说明应与对应的模型单元建立关联关系。
6.3.8 补充描述模型单元的电子文件应根据内容与对应的信息模型建立有效关联。
6.3.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成果和其他验收文件可依托信息化系统进行在线归档,系统宜能自动生成电子档案的档号。
6.3.10 电子档案的档号编制规则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使用英文字符、数字、半角下画线“_”和半角连字符“-”的组合;
2 档号中左边为上位代码,右边为下位代码,连写时上、下位代码之间宜使用半角下画线“_ ”分隔,同一位代码中不同级位的类别之间宜用半角连字符“- ”;
6.3.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交付双方应采用可靠的版本控制及管理方法,记录和追溯各方对信息模型的更改历史。
32
6.4 成果 移交
6.4.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过程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成果应与其他验收文件同时进行移交,并应为工程资产运营和维护、工程文件归档和保管提供支持。
6.4.2 竣工移交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成果形式宜包括数据库、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
6.4.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成果之间应根据相关性建立关联关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成果应提供关联访问的入口;
2 电子文件超链接应保持有效,且访问目标为单一对象;
3 能够双向关联访问。
6.4.4 用于归档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成果电子文件等格式宜符合表6.4.4 的规定。
表 6.4.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成果归档格式
指定文件格式
模型文件
原生文件和 IFC 或其他开放格式
文字文本文件
.wps / .docx
表格文本文件
.et / .xls
图像文件
.jpeg / .png
图形文件
.dwf / .pdf
视频文件
.avi / .mp4 / .exe(封装)
音频文件
.wav / .mp3
数据库文件
.sql / .ddl / .dbf / .mdb / .ora
续地理信息数据文件
.dxf / .shp / .sdb
激光扫描文件
.asc / .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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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提交原生文件格式时,应记录足够的技术环境元数据,详细说明电子文件的使用环境和条件。
6.4.6 信息模型应以电子文件或数据库的方式移交,并应具有完整且可靠的访问权限。
6.4.7 除模型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成果,应同时保存文件的电子版本及其输出的纸质版本,并在内容、格式、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且二者之间应建立关联。
6.4.8 竣工移交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成果文件进行电子档案管理时,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 T 117 的有关规定。
34
7 交付数据环境
7.1 一般 规定
7.1.1 交付数据环境应根据信息模型数字资产交付整体策划及要求,由运维方和建设方共同建立或指定。
7.1.2 交付数据环境应依托系统平台实现,平台应至少具备流程管理、数据管理、组织管理功能模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流程管理模块应支持各参与方依据各自的职能进行数据生产、共享、出版和使用;
2 数据管理模块应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数据能够被准确地组织、识别、获取和使用;
3 组织管理模块应支持对交付数据环境的使用空间、数据传播和数据保护进行配置。
7.1.3 交付数据环境的各项规则、数据资源和系统平台应在竣工交付及运维阶段数字化交付实施细则中进行制定和规划。
7.1.4 流程管理、数据管理、组织管理应与竣工交付及运维阶段数字化交付实施细则的调整同步进行。
7.1.5 交付数据环境应与工程设计、施工阶段的数据环境相协调,以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数据从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向竣工交付阶段与运维阶段流通。
7.1.6 交付数据环境宜具备远程访问和使用的功能。
7.1.7 交付数据环境应具备保障数据物理安全和访问安全的功能。
7.1.8 交付数据环境应具备对元数据进行赋予、修改、管理和检测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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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各参与方应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数字资产交付实施前对交付数据环境进行部署和测试。
7.1.10 交付数据环境应满足信息模型、文档、数据和资源库存储和管理的要求,作为唯一可信数据源使用。
7.2 流程 管理
7.2.1 交付数据环境的流程管理应与竣工交付及运维阶段流程对应,并应根据各参与方的职责对数字化交付实施的输入条件、操作行为、输出成果进行约束和记录。
7.2.2 流程管理相关元数据的规则宜符合表 7.2.2 的规定。
表 7.2.2 流程管理相关元数据的规则
元数据类别
规则
内容举例
组织职能
应与参与方名称保持一致
运维方、建设方、设备设施供应方、咨询方、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
流程节点职责
应与节点执行人职责一致
负责、执行、配合、监督、知晓
流程进度
应表明当前节点处理进度状态
进行中、完成、过期、延期、取消
流程执行管理
应表明当前节点处置结果
通过、有条件通过、拒绝、退回
注:单个元数据及元数据组合内均不应含有空格。
7.2.3 流程管理模块应具备对流程执行情况的监控和统计的功能。
7.3 数据 管理
7.3.1 交付数据环境的数据管理应服务于数据存储、检索、识别、组织和传输过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够根据竣工交付与运维阶段应用需求对所有级别的模型单元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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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结构化数据应能够按条目进行数据提取,对非结构化数据应能够按文件进行数据提取。
7.3.2 数据管理应满足竣工交付与运维阶段不同数字化平台的信息交换需求和数据兼容性。
7.3.3 数据管理相关元数据的规则应符合表 7.3.3 的规定。
表 7.3.3 数据管理相关元数据的规则
模型数据架构和格式
应与模型数据架构和格式保持一致
IFC、rvt、dgn 等
电子文件格式
应与文件后缀名保持一致
Zip、doc、docx、pdf 等
版本管理规则
应以大写字母“V ”开头,后紧接
数字版本号,若为当前最新版本,
应在数字版本号后紧接大写字母
“N”
V1.0、V3.1、V2.2
数据来源
业主、规划、设计、勘察、审批、
生产、总承包、分包、项目管理、资产管理、软件
OW、PL、DS、IV、CM、
MF、GC、SC、PM、AM、SW
模型单元状态
应划分为在制品、共享、出版、存
档、外部参考和资源六种有效性状
态
WIP、SHARED、
PUBLISHED、ARCHIVED 等
数据追溯
应包含模型单元的标识、创建和管
理信息
ID、分类、编码、创建者、创
建日期、批准者、批准日期、
修改者、修改日期等
7.3.4 数据管理应支持竣工交付与运维阶段通用模型数据架构和格式,宜支持各参与方模型生产时使用的原生数据架构和格式。
7.3.5 数据管理应支持竣工交付与运维阶段应用实施细则中约定的所有电子文件格式的规定。
7.3.6 数据管理应支持模型单元及关联文件的索引关系和表达方式,并应保障索引链接在运维管理阶段持续有效。
7.3.7 数据管理应支持对文件和数据的版本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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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版本管理应符合竣工交付与运维阶段应用实施细则中约定的相关规则;
2 应持续保持当前共享的数据为最新版本,宜支持历史版本恢复功能。
7.3.8 应使用模型单元状态元数据标记模型单元的有效性,使用模型单元的信息前应复核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制品(WIP)数据不应作为有效数据使用;
2 共享(SHARED)数据应作为临时信息交换,可被指定的参与方用于指定的用途;
3 出版(PUBLISHED)数据应作为正式交付物,可被指定的参与方使用;
4 存档(ARCHIVED)数据应作为正式交付物,可被指定的参与方读取。
7.3.9 交付数据环境中的数据应可追溯创建和修改的痕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型单元应具备唯一的身份标识(ID);
2 模型单元应记录创建、管理、更新和被访问的元数据。
7.4 组织 管理
7.4.1 交付数据环境的组织管理应支持各参与方根据职责和权限,对通用数据环境资源分级使用。
7.4.2 交付数据环境宜提供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与各参与方内部工作的数据环境进行对接。
7.4.3 交付数据环境的组织管理宜保障各参与方在交付数据环境具
38
有不同层次的使用空间,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参与方宜拥有相互独立的使用空间和可共享的空间;
2 在特定各参与方之间宜具备建立指定数据共享通道的功能。
7.4.4 交付数据环境的组织管理应能够规范运维管理信息类型、管理规章、管理人员组织架构及各项文档管理、文档搜寻、分类及分级方式,当规则进行调整时,能够对流程管理、数据管理进行相应调整,应能够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数字资产信息进行快速检索,生成相应的数据集,以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资产管理、运维管理应用。
7.4.5 交付数据环境的组织管理应制定管理规范,包括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标准操作流程和应急操作流程;各操作流程应打印归档,宜每年一次或多次对各流程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其可行性和先进性。
7.5 模型资源库
7.5.1 模型资源库宜包括数据字典、模板库、规则库、知识库,可根据竣工交付与运维阶段系统平台集成要求进行部署和配置。
7.5.2 数据字典应涵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数字资产的内容,包括数据类型、属性、格式、允许值范围、单位、中英文对照等。
7.5.3 模板库宜与竣工模型的模板库一致,并宜定期将运维过程中发生的模型更新部分集成入模板库统一制作、管理,按权限管理分发。
7.5.4 规则库和知识库应根据项目质量要求建立,可采用非结构化数据形式公布,当采用结构化规则库或知识库时,可结合流程管理使用。
39
7.6 系统 平台
7.6.1 交付数据环境的流程管理、数据管理、组织管理应依托系统平台实施。
7.6.2 系统平台的硬件配置及网络架构应满足竣工交付及运维阶段信息模型数字资产交付的各项工作要求,并应保障各参与方能够远程访问,尽量优化减少各项操作响应延迟。
7.6.3 系统平台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支持多设备多终端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上传、浏览、分享、下载;
2 应兼容不同格式的建筑信息模型;
3 应具备完善的权限管理功能;
4 应满足模型版本、质量管理需求;
5 应实现与其他系统数据接口集成;
6 应建立安全通道访问机制;
7 宜支持模型数据查询、复核和提取;
8 宜支持模型合规性检查。
7.6.4 系统平台应规定数据采集和调用的接口规则,提供数据计算、存储、网络、安全等虚拟和物理资源统一展现、管理及调度的功能。
7.6.5 系统平台应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设备、特定传感设备等进行监控并获取实时数据终端设备数据采集,提供人/机交互接口、监测系统(各类传感器)的数据接口,支持获取各类动态数据,并自动录入模型进行存储。应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其他各类运行管理业务系统提供模型数据和数据接口。
7.6.6 系统平台应具备自动化工具对数据有效性进行核查并生成质
40
量管理报告。
7.6.7 系统平台应为运维阶段的生产运行、资产维护管理提供工程信息数据基础,并为城市轨道交通后期改扩建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
7.6.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运维阶段应用的数据基础应源于数字化模型竣工移交成果,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运维阶段应用要求获取各类数字化应用信息,并根据运维需求及时更新与修正。
7.6.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运维阶段应用宜建立数字化运维平台。
7.6.10 系统平台应满足数字化应用的数据生成、更新、存储、传递和使用要求,可提供建筑维护信息的查询与提醒,并保证数据安全。
7.6.11 系统平台与城市轨道交通其他信息系统数据接口应具备规范性和开放性,宜通过信息共享、更新推送或定制化服务方式为运维阶段的应用提供支持。
7.7 数据存储与交互
7.7.1 进行数据交互时,交互双方应确保交互过程中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实时性。
7.7.2 数据交互过程应包含静态数据交互与动态数据交互。
7.7.3 静态数据传递可分为双向直接、单向直接、中间翻译和间接互用四种方式。进行静态数据传递时,交互双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行双向直接数据传递时,交付双方应商定所使用的建模软件、仿真分析软件和数据传递格式;
2 进行单向直接数据传递时,信息接收方应根据信息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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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合适的接收方式;
3 采用中间翻译方式进行数据传递时,交互双方应商定中间文件格式,避免信息失真或丢失,为提高不同 BIM 软件之间的数据交互效率,交互双方应选择合适的中间文件格式;
4 采用间接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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