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前言
本规程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复审结果的通知》(冀建节科〔2021〕2 号)的要求,由河北省照明行业协会、石家庄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技术规程》 (DB13(J)/T 79-2009)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规程共分为 7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 3. 基本规定;4. 道路照明设施维护;5. 巡查;6. 安全作业;7. 档案管理。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增加了道路照明设施、设施完好率、亮灯率、多功能灯杆、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灯具效能、道路照明光质量合格率等术语表述;
2 增加了有关照明设施巡查管理要求;
3 增加了有关维修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4 增加了有关多功能灯杆维护、LED 灯具技术维护、高杆灯维护等维护技术内容;
5 将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技术规程》第 3 章和第4章合并为一章,内容调整为“道路照明设施维护”。
本规程由河北省照明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规程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河北省照明行业协会(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大经街 90 号,邮政编码:050000,电话:
0311-85116312,邮箱:hbzm90@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程主编制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 河北省照明行业协会
石家庄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 张家口市夜景照明管理中心
承德市环宇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市市政维护管理中心
唐山市路灯管理所
廊坊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李智慧侯小虎闫茂亭崔铁军杨尚军王番 张燕 赵彦辉邢占忠杨艳芳王伟 李玉川邢国栋刘爱林秦洪海王国治郑 兴高 昂张素苹牛永贤张坤 张啸天李志明赵霄君马千里周攀 张启明杜 军赵冰玉赵晓雪常亮 辛平野刘 毅
审查 人员: 丛军 李忠法李泽平陈大威郭建军
路其新吴 煜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5
4 道路照明设施维护 7
4.1 一般规定 7
4.2 光源灯具维护 8
4.3 灯杆维护 9
4.4 高杆灯维护 11
4.5 变配电设施维护 12
4.6 配电线缆维护 15
4.7 智能监控系统维护 18
5 巡查 22
6 安全作业 24
7 档案管理 26
本规程用词说明 28
引用标准名录 29
附:条文说明 3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5
4 Maintenance of Road Lighting Facilities 7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7
4.2 Light Source Lamp Maintenance 8
4.3 Lamp Pole Maintenance 9
4.4 Maintenance of High Pole Lamp 11
4.5 Maintenance of Power Transformation And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12
4.6 Distribution Cable Maintenance 15
4.7 Intelligent Control System Maintenance 18
5 Patrol 22
6 Safe Operation 24
7 Archives Management 2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2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9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1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改善城市道路照明环境,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
1.0.3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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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道路照明设施 road lighting infrastructure
用于道路照明的智能控制设备、变配电设备、配电线路、灯杆、灯具、接地系统等。
2.0.2 设施完好率 proportion in good condition of facilities
在约定的统计范围内,某类完好的设施数量与同类设施总数量的百分比。
2.0.3 亮灯率 bright light rate
在约定的统计范围内,正常亮灯的灯具数量与该范围灯具总量的百分比,由于供电线路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但在规定时间内未修复的仍应计入灭灯数量。
2.0.4 照度 illuminace
被照面单位面积上得到的光通量,反映物体被照明程度,单位为勒克斯(lx)。
2.0.5 亮度 luminance
发光面在观察方向上单位投影面积发出的光强,是反映人眼对物体明亮感的参数,单位为cd/m2 (坎德拉每平方米)。
2.0.6 多功能灯杆 multifunctional light pole
杆体除道路照明功能外,设置其他非道路照明多种功能的灯杆。
2.0.7 高杆照明 high mast lighting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等于或大于20m 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
2.0.8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intelligent lighting control system
通过通信技术(有线或无线),实现对道路照明的远程控制和
管理的系统,具有根据光照或时间自动开关灯、调节灯光输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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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控制功能、线路实时监测、故障主动报警和电量采集等功能。
2.0.9 截光型灯具 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 0 °~65 °之间,90 °角和80 °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 10cd/1000lm和 30cd/1000lm 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 °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 1000cd。
2.0.10 半截光型灯具 semi-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 0 °~75 °之间,90 °角和80 °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 50cd/1000lm和 100cd/1000lm 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 °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 1000cd。
2.0.11 非截光型灯具 non-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不受限制,90 °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 1000cd 的灯具。
2.0.12 灯具效能 luminous efficacy of luminaire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输入的功率之比,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2.0.13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14 灯具的上射光通比 upward light ratio
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百分比。
2.0.15 泛光灯 floodlight
光束扩散角(光强为峰值光强的 1/10 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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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 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通常可转动并指向任意方向。
2.0.16 配光曲线 luminous intensity distribution curve
是描述灯具的发光强度在不同方向上变化的曲线,根据灯具的特点它可以是一条或是一组曲线。
2.0.17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2.0.18 环境比 surround ratio
车行道外边 5m 宽带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相邻的 5m 宽车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
2.0.19 道路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 of road surface
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含镇流器功耗)。
2.0.20 光污染 1ight pollution
以不适当的强度、方向、色调或跳动变化进入视野,引起不适或影响人们正常活动感觉的非受控光能量所造成的环境现象。
2.0.21 色温 colour temperature
是一种度量光色的尺度,它以黑体在不同温度下的光色为基准,用黑体所处的绝对温度 K 来度量,单位开尔文(K)。
2.0.22 显色指数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在被测光源和标准光源照明下(在适当考虑色温状态下),物体呈现颜色的符合程度度量,通常以字母Ra表示。
2.0.23 道路照明光质量合格率 road lighting quality up to standard rate
道路照明光质量合格率是指在一定的照明技术指标下,被检测街道指标所具备符合设计要求的照明效果与检测照明街道总数量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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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根据道路照明设施基本状
况制定年度管理维护计划,建立有效的安全运行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3.0.2 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范围和数量,应配备相应
数量的巡查、维护、检测、防护等专用机械和设备。
3.0.3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采用编码管理,编码设置在灯杆、供配电柜(箱)体明显处,编码宜采用二维码+字母数字制。
3.0.4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的专业资格,遵守持证上岗制度。
3.0.5 道路照明设施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采用新技术新产品。
3.0.6 道路照明工程竣工移交纳入管理维护应在道路照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
3.0.7 道路照明工程交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完成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
2 具备接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的条件;
3 经实地检测照明能效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3.0.8 道路照明工程交接应具备下列完整的技术档案:
1 工程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或协议、开工报告、施工图纸、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预算书、决算书;
2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主要材料设备检验报告、说明书及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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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
3 工程实地安全查验报告、照明能效指标实地检测报告。
3.0.9 道路照明工程交接应提交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保障文件,及其它必须提供的技术资料。
3.0.10 对交接中发现的缺陷问题,接收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移交方,移交方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进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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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道路照明设施维护
4.1 一般规定
4.1.1 道路照明设施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869 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的有关规定。
4.1.2 快速路、主次干路、高架桥(路)、支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商业区步行街等场所可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
4.1.3 白天维护时应采用备用电源检修,不得送电亮灯。
4.1.4 每年应对道路路面亮度(照度)、均匀度、环境比、眩光限
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进行 1 次检测,检测值不合格应进行整改。
4.1.5 快速路、高架桥(路)和主次干路亮灯率应不低于98%,支路应不低于96%;设施综合完好率应不低于98%;照明能效指标合格率应不低于98%。
4.1.6 道路照明配电终端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维护
时不得去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和灯具内补偿电容。
4.1.7 每半年应对照明设施进行 1 次检查维护,雨季汛期前必须进
行 1 次检查维护;对于公交站亭、广场等行人较多区域设置的照明设施,每月应进行 1 次安全漏电保护装置检查维护;金属灯杆超出使用年限继续使用时,应做金属疲劳强度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8 道路照明电源进线与地之间绝缘电阻不得小于 10MΩ。
4.1.9 道路照明保护接地和避雷装置安全可靠,金属灯杆及电气设
备金属外壳应有良好的保护接地,接地线与接地体、接地极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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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牢固,并有防松装置且不得暴露在易损伤之处,接地电阻应满足设计要求。
4.1.10 多功能灯杆设施每半年应进行 1 次防雨水、防尘、防腐和安
全防护检查维护,雨季汛期前必须对避雷装置、漏电保护等装置进行 1 次检测维护。非功能性照明设施单位应做好产权设施的检查维护。
4.1.11 高灯杆设施每半年应进行 1 次全面检查维护和注油润滑、防
腐,对升降系统电动机、减速器、钢丝绳等构件可根据使用情况增加维护次数;雨季汛期前必须对避雷装置、漏电保护装置进行 1 次检测维护。
4.1.12 智能监控系统每半年应进行 1 次全面检查维护,系统升级时不应减少或降低系统控制功能。对于控制终端设备应依照控制柜维护周期进行维护。
4.2 光源灯具维护
4.2.1 道路照明灯具、镇流器、触发器、补偿电容、LED 驱动电源、智能控制等器件应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4.2.2 道路照明灯具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灯具外装电器配件应固定牢靠,严禁用扎线吊装或用其他方
式捆绑;灯具导线与电器配件接线连接牢固不得松动,灯具与灯架必须连接牢固且便于更换;
2 灯具防坠落装置及安装应符合设计图纸和安装规范的要求,固定螺栓无松动,钢丝绳无断股、锈蚀等现象;
3 灯具导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 500V 的铜芯绝缘导线,光
源功率在 400W 及以下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 1.5mm2;光源功率在400W 以上至 1000W 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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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密闭式灯具内导线应有耐热绝缘保护,灯杆内的导线应采用
三芯护套线;敷设在灯臂、灯杆及灯盘内的导线不得有接头,穿线孔或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应采用绝缘套管或包带包扎,包扎长度不得小于 200mm;
5 灯具反光板、灯口、光源、镇流器、触发器、补偿电容、变
功率转换器、LED 发光模组、智能控制、驱动电源等元器件损坏更换时应按原设计参数更换;
6 气体放电灯灯具宜采用中心伸缩式灯口,中心触点的弹性应
适中耐久;相线应接在灯口中心触点端子上,零线接在灯口螺纹口端子上,PE 线接在 PE 线端子上。
4.2.3 LED 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
和隧道照明用 LED 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8 有关规定。
4.2.4 LED 灯具内发光模组、光学部件、电源适配器等机械部件应
结合紧密、无松动;发光模组之间、与电源适配器之间连接线应采用插接头配套使用。
4.2.5 当照明整灯效率低于 75%、投光灯整灯效率低于 70%或不能
满足道路路面亮度(照度)指标要求时,应更换光源、相关附件或灯具,并应与原设计参数保持一致;更换后灯具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43。
4.2.6 高架桥(路)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检查维护光源灯具
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 有关规定,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灯具器件要及时更换。
4.3 灯杆维护
4.3.1 灯杆维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道路照明灯杆技术条件》C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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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有关规定。
4.3.2 维护更换同一条道路上的灯杆、灯臂和灯具的安装高度、仰
角、灯具照射方向应与原有照明设施保持一致,灯杆编号牌字迹清晰完整。
4.3.3 灯杆垂直度偏差应小于杆梢直径的 1/2,灯臂与灯杆应连接牢固,与道路纵向垂直偏差不应大于± 3 °。
4.3.4 钢筋混凝土灯杆上安装的灯臂、灯具、抱箍等金属构件应无
锈蚀,杆体出现横断裂纹长度大于 1/3周长、纵向裂纹大于 30cm或裂纹宽度大于 0.5mm 时应进行更换,钢筋混凝土灯杆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原设计值。
4.3.5 金属灯杆应无锈蚀、裂缝、凹凸、弯曲、侧扭、下沉和杆基
周围土壤沉陷或挖掘等现象,法兰应无锈蚀、开焊,基部杆门应开闭灵活、防盗结构完好无异常。
4.3.6 基础螺栓应完整无松动,与灯杆下法兰盘混凝土连接面封固
保护应完整无缺损,基础设置在硬铺装下的灯杆法兰和紧固螺母不应裸露在硬铺装层上。
4.3.7 灯杆内电缆、电线及接地保护接头应牢固且无发热燃烧痕迹;接线端子固定牢靠,螺栓紧固无锈蚀。
4.3.8 灯杆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水位控制装置应动作准确灵敏,维护更换是应与原设计参数一致。
4.3.9 灯杆与树木的距离应保持在 1.5m 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剪树枝。
4.3.10 灯杆挂载非照明功能的设施,不得超越灯杆的载荷能力,不得影响照明功能,不得接用功能照明电源。
4.3.11 多功能灯杆应优先满足功能性照明要求,杆体内线缆设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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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功能性照明与其他设备分离、强电与弱电分离的要求,预留的线缆空间应满足维修维护的操作需求,维护时严禁改变原线缆的走向或位置,严禁强电与弱电设施混装错位。
4.3.12 多功能灯杆杆体空腔、设备舱和预留孔应具有空气对流通道
(烟囱效应),维护时应及时清理杂物,保障空气对流通道畅通。
4.3.13 多功能灯杆杆体、挂载设施、线缆接地防护装置应完好无损,
避雷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有关规定。
4.4 高杆灯维护
4.4.1 高杆灯维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CJ/T 457 的有关规定。
4.4.2 升降式高杆灯的手动、电动传动系统应安全可靠、升降平稳,
减速机构应具有自锁功能,变速比选配合理,灯盘电动升降时速度不应越过 2 m/min~6m/min。
4.4.3 传动系统应设置扭矩可调的过载安全离合器或其他过载安全
保护装置,灯盘升降必须装设电气、机械限位装置,限位装置应准确可行,并应有超行程限位保护。
4.4.4 升降系统钢丝绳必须采用不旋转镀锌钢丝绳或不锈钢丝绳,
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钢丝绳使用年限不宜超过 8 年。
4.4.5 升降传动滑轮轴最大应力应小于材料屈服点应力的30%,其
传动滑轮直径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 12 倍,随钢丝绳升降电源电缆用的导向滑轮直径应大于电缆直径的 8 倍。
4.4.6 升降采用单根主钢丝绳时,宜采用防止灯盘发生意外坠落的
制动防护装置,灯盘上设置防碰装置应完好无损;杆内线路应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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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靠,无受压、受夹、受损现象。
4.4.7 灯盘挂置自动挂、脱钩卸载装置应安全可靠,钢丝绳不应长期受力,灯盘不应因外力作用发生扭动现象。
4.4.8 可倾式高杆灯液压系统各油缸应装有锁紧装置,并装有管路
破裂保护阀;油缸密封圈应每 3 年更换1 次,更换时应使液压系统安全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 1.2 倍、系统额定压力不超过油泵的额定压力。
4.4.9 灯盘升降操作按钮从灯杆内引出时引出线长度应大于 10m,引出缆线应选用橡皮绝缘等线缆。
4.4.10 杆体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杆高的3‰,杆体表面应无明显锈
蚀、裂缝、凹凸、弯曲、侧扭和基础外形应无破损露筋、泥土流失、地基沉降、倾倒腐蚀性废渣、废液,基础固定螺栓外露部分无锈蚀、松动、严重撞击等现象。
4.5 变配电设施维护
4.5.1 变压器负载率不宜大于 75%,在额定负载下运行时,变压器的输出电压一般不宜超过额定值的± 5%。
4.5.2 对于三相配电变压器,宜使三相负荷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85%。
4.5.3 变压器应每年进行如下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1 检查储油枕的油面高度和密封处有无渗漏油现象并观察油的颜色是否正常;
2 变压器上层油温不得高于85℃;
3 检查变压器运行响声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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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清扫绝缘套管及有关附属设备;
5 检查母线及接线端子等接触是否良好、干燥剂是否有效;
6 检查套管是否清洁,有无破损裂纹和放电烧灼痕迹;
7 每年春季和秋季应及时修剪变压器周围树木,高压侧树枝最大风偏距离不得小于3m,低压侧树枝最大风偏距离不得小于 1m,变压器附近的2m 内的地面上不得有垃圾、易燃物;
8 在干燥环境条件下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Ω;
9 遇大风、雷雨及冰冻等异常恶劣天气时,必须增加巡查维护次数,保障变压器安全运行。
4.5.4 预装式变电站及变压器绝缘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燥环境条件下,高压对低压及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300MΩ;低压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100MΩ;
2 潮湿环境条件下,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20MΩ;
3 低压开关设备应采用 500V 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阻值不应低于 0.5MΩ。
4.5.5 配电控制柜(箱)的接地应安全可靠,柜(箱)门应以软导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连接可靠。严禁采用裸导体做接地线,接地线严禁兼做他用。
4.5.6 配电控制柜(箱)内更换电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更换器件的规格型号、标识编号、名称、用途等应与原设计一致,器件位置排列整齐,固定牢靠,密封良好;
2 电器元件、接线端子应具备单独拆装更换条件,不得影响其
它电器及导线的排列固定;发热元件宜安装于柜(箱)内上部;
3 更换熔断器的熔体规格应与原设计一致;更换元器件后其带
电体之间或带电体与接地体之间,电器间隙不应小于 10 mm,爬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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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不应小于 12 mm。
4.5.7 配电控制柜(箱)母线两侧、二次回路、接线端子的标识牌应字迹清晰、不易褪色,二次回路的工作信号指示装置应安全可靠,标识正确。
4.5.8 二次回路接线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图操作、接线正确,电气回路的连接(螺栓连接、插接、焊接等)应牢固可靠;
2 配线应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良好,无损伤;
3 柜(箱)内的导线不应有接头,电流回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
线,其电压不应低于 500V,其截面不应小于2.5mm ² , 其它回路截面不应小于 1.5mm ²。
4.5.9 配电控制柜(箱)内更换电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引进柜(箱)内的电缆应排列整齐,避免交叉,固定牢靠;
2 铠装电缆的钢带不应进入柜(箱)内,铠装钢带切断处的端部应扎紧,钢带层应接地;
3 柜(箱)内的电线芯线,应按垂直或水平有规律地配置,不得任意交叉连接,备用电线芯线应留有适当余量。
4.5.10 预装式变电站、变压器、配电控制柜(箱)四周应安装安全护栏,高度应不低于 1.7m;进出线管及箱体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5.11 配电控制柜(箱)应按期进行下列维护:
1 每半年应进行 1 次检查清扫,配电控制柜(箱)附近2m 内不得有垃圾、易燃物堆放,特殊场所可增加清扫次数;
2 每月应进行 1 次检查设备及保护装置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响声、腐蚀、损坏等,检查编号是否清晰,门锁、绞链是否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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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壳体、抱箍、电器、接线端子等固定螺栓是否松动;
3 每半年应进行 1 次保护接地电阻的测试,在干燥环境条件下的保护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Ω;
4 土建施工造成接地极附近土壤扰动时,必须进行接地电阻的测试,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其符合要求。
5 遇大风、雷雨及冰冻等恶劣天气,必须增加特殊检查维护次数。
4.6 配电线缆维护
4.6.1 道路照明配电线缆维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 有关规定。
4.6.2 道路照明架空线路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 架空线直线杆、转角杆的位移及倾斜度不应大于 15‰,转
角杆不应向内侧倾斜,终端杆不应向导线侧倾斜,向拉线侧倾斜应小于 200mm;
2 横担与金具应无锈蚀、变形、腐朽,铁横担、金具锈蚀不应
起皮和出现严重麻点,锈蚀表面积不宜超过 1/2,横担上下倾斜、左右偏差不应大于横担长度的2%;
3 导线通过的最大负荷电流不应超过其允许电流;
4 导线接头无变色和严重腐蚀,连接线夹螺栓应紧固无断股,
绞连导线的其任一股导线损伤深度不得超过该股导线直径的 1/2;
5 导线过引线、下引线对电杆构件、拉线、电杆间的净空距离,
1kV~10kV 不应小于 0.2m ;1kV 以下不应小于 0.1m;
6 三相导线的弧垂误差不得超过设计值,档距内各相导线弧垂相差不应超过 50mm;
7 绝缘子应无裂痕,釉面剥落面积不应大于 100mm2,铁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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弯曲,无严重锈蚀;
8 拉线应无断股、松弛和严重锈蚀,水平拉线对通车路面中心
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拉线棒应无严重锈蚀、变形、损伤及上拔等现象,拉线基础应牢固、周围土壤无突起、沉陷、缺土等现象;
9 导线的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绞线的接头应采用压接或绕接,绕接时其搭接长度
不应小于导线直径的 25 倍;
2) 线路在同一档内每根导线不应超过 1 个接头,导线接
头距导线的固定点不应小于 0.5m;
3) 不同材质、不同规格和不同绞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
内连接。
4.6.3 道路照明架空线路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月进行 1 次检查维护,应由两人进行,攀登电(灯)杆
时应佩戴好防护用具,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 夜间检查维护时应注意观察线路是否有火花放电或因线路负荷电流较大时使导线升温烧红等现象;
3 遇有灾害造成照明线路故障大面积灭灯时,应查明线路故障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导线的各相弧垂应一致,对各种交叉跨越距离及对地垂直距离和过引线对邻相及对地距离应符合规定;
5 绝缘导线外皮应无磨损、变形、龟裂等,绝缘护罩扣应紧密,沿线路树枝应无刮蹭绝缘导线;
6 拉线应无锈蚀、松弛、断股,拉线棒应无偏斜、损坏,水平
拉线对地距离应符合要求,拉线警示护套标识醒目、完整有效;
7 接地引下线应无断股、损伤,接地线夹是否完整,接头接触
16
是否良好,接地线应无外露和严重腐蚀;
8 避雷器绝缘裙应无损伤、闪络痕迹,表面应无脏污,固定件
牢固,金具应无锈蚀,引线连接良好,上下压线应无开焊、脱落,触点应无锈蚀。
4.6.4 道路照明电缆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 直埋电缆线路标桩应完整无缺,路径地面上应无挖掘、翻修、
改造、堆放重物和腐蚀性物质现象,电缆的保护设施应无移位、锈蚀、固定可靠,电缆进入箱变或配电柜(箱)处应无漏水现象;
2 敷设沟道的盖板、电缆井盖应完整无缺,电缆井内、沟道墙
壁应无裂缝、渗漏水、积水或杂物,沟内支架应牢固无锈蚀,电缆进入箱变或配电柜(箱)处应无漏水现象,电缆外皮及铠装应无锈蚀、腐蚀及鼠咬现象;
3 电缆终端头的绝缘套管应完整、清洁、无闪络放电痕迹,接
地线完好,相位颜色明显,应与电力系统的相位相符;
4 因道路改造的原因,原电缆路段改为道路、便道及路口等机
动车道通行的地段时,照明电缆应穿管保护,管内不应有接头,保护管埋深度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5 电缆线路,因道路改(扩)建等原因,增设电缆井、中间接
头及照明支路等,应对该路段电缆的保护动作电流等电气参数进行相应调整,使其满足使用要求,并作记录、存档,以便日后维护。
4.6.5 电缆线路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半年应对电缆线路进行 l 次预防性检查维护,宜在春季、秋季进行;
2 新敷设或移交接收的电缆线路应在投入运行3 个月后,进行 l 次预防性的检查维护;
l7
3 敷设在土壤、隧道以及沿桥梁架设的电缆,电缆井、电缆架等设施应每个季度进行 1 次检查维护;
4 进入灯杆、配电柜(箱)、变压器的电缆终端接头,应每月进行 1 次检查维护;
5 雨季前应进行 1 次全面检查维护,遇有灾害天气或突发事
件时应根据需要增加检查维护次数,对可能被雨水冲刷或淹没的地段,应进行特殊(设专人值守)检查维护。
4.7 智能监控系统维护
4.7.1 智能监控系统维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CJJ/T227 有关规定。
4.7.2 智能监控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对移动控制系统、中间控制系统、终端控制系统、编码控制
系统、多功能灯杆和供电系统的实时监控、调度和管理功能的指令应准确无误;
2 自适应控制,分区、分时、分级控制,单控、组控、群控、
区域控制和集中、移动、就地(现场)控制功能应准确无误;自动、手动或按预设程序控制功能应准确有效;
3 照明设施运行的实时参数,包括能耗指标、亮度、照度和色
温等参数,以及电流、电压、开关信号等数据采集应准确无误;
4 节能控制数据采集、储存、分析、查询等功能应准确无误,实时智能调光功能应准确有效;
5 系统开放、兼容、拓展功能和与其他系统适配接口应安全可
靠,稳定有效,系统实时性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10s;
6 设施地理信息定位、数据采集、分析处理、存储查询功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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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可靠,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10s;
7 系统配置的数据存储容量不应小于 1 年的数据,系统主服务器平均负载率应小于65%;
8 系统故障恢复时间应小于2h,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应大于 30000h;
9 机房环境和供电电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有关规定。
4.7.3 移动控制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移动控制设备、专用手机、笔记本电脑、车载控制系统功能应安全、稳定、可靠;
2 采用无人机控制时应遵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
3 控制指令接收下达的数据传输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10s;
4 移动高清视频和图片拍摄传输功能稳定可靠,视频分辨率不宜低于 4K;
5 定位系统应采用北斗等国产定位系统,时钟同步误差应小于1s。
4.7.4 中间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响应接收传输控制系统指令快捷、准确,参数设置和查询命令功能安全可靠;
2 异常数据采集报警快捷、准确,快速上传上报功能安全可靠;控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10s;
3 时钟召测、对时命令和响应本地时钟设置功能快捷、准确,
对时误差应小于30s,时钟24h 内走时误差应小于 1s;
4 控制系统之间的通信、数据传输的方式,应采用专网或加密
公网为通信传输信道,系统通信接口采用 RS485 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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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控制系统电源额定电压应为 AC220V 且应能在电压波动范围±20%条件下维持正常工作;
6 控制系统应能在环境温度:-25℃~+45℃ , 平均相对湿度:
95%RH 以下(+25℃),大气压力:80kPa~106kPa (海拔 1000m 以下)环境下维持正常工作。
4.7.5 终端控制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终端模块数据采集存储功能安全、稳定、可靠,命令执行快捷、准确;
2 终端模块运行故障检测主动报警功能安全、稳定、可靠,自动保护功能有效;
3 终端控制系统与上一级控制系统的通信响应时间应小于10s,终端模块之间的通信响应时间应小于 5s;
4 终端控制系统的集中器应安装在照明配电箱内,终端模块应
设置在灯杆位置或灯具内,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应小于 20000h;
5 电源额定电压应为 AC220V,应能在电压波动范围±20%以及断电48h 内维持正常工作;
6 能在环境温度-25℃~+45℃ , 平均相对湿度95%RH 以下
(+25℃),大气压力 80kPa~106kPa (海拔 1000m 以下)环境下维持正常工作;
7 终端控制系统的外壳防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 4208 有关规定。
4.7.6 灾备控制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 20988 有关规定,遇有灾难时应能快速、安全、准确接替主系统执行控制管理、数据处理等功能。
4.7.7 系统服务器日常维护工作应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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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安全可靠、运行稳定,具有数据信息全备份功能;在紧急
断电时,应能满足系统全功率运行不小于4h,并应配备双回路供电系统;
2 采用专用系统服务器数据存储容量不应小于 2 年的数据,采
用云服务器配置的数据存储容量不应小于 5 年的数据,服务器平均负载率应小于65%;
3 系统服务器响应时间应小于 10s。
4.7.8 道路照明开灯时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宜设置为30lx,关灯时的天然光的照度水平宜设置为 20lx。可根据地理位置、季节变化、特殊场景和应急需要实时调整开闭灯时间。
4.7.9 每半年应对定时控制器、光控制器进行 1 次检查维护校验,确保控制器的灵敏度、精确度 (±1s/d)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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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巡查
5.0.1 道路照明设施巡查分为常规巡查和特殊巡查,巡查方式分为人工巡查、视频巡查、无人机巡查和数据分析,采用无人机巡查时应遵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
5.0.2 常规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照明设施运行是否存在异常、设施缺陷、安全隐患等情况;
2 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有擅自植树、挖坑取土、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等情况;
3 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挂载与照明无关设施和刻划、涂污等情况;
4 擅自接用照明电源,迁移、拆除照明设施或利用照明设施做其他用途的行为;
5 夜间巡查发现灭灯应及时修复,不能修复时应做好报修记录;
6 其他可能影响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5.0.3 特殊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特殊场所、重大活动保障;
2 异常恶劣天气(如暴雨、大风、冰雹等);
3 突发事件、交通事故造成照明设施故障时;
4 发生可能危及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作业;
5 市民举报、报修等。
5.0.4 可根据道路等级、重点部位和周边场所重要性划分巡查等级频次范围,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异常恶劣天气时可根据保障工作需要临时调整巡查等级频次范围。道路照明设施巡查等级频次范围划分如下:
1 一级巡查范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高架桥(路)及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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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的照明设施,巡查频次不应超过24h;
2 二级巡查范围,城市次干路的照明设施,巡查频次不应超过72h;
3 三级巡查范围,城市支路及其他市政道路的照明设施,巡查频次不应超过120h。
5.0.5 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或现场设施与原信息不一致情况时,应做详细记录并提出修正意见及时上报。
5.0.6 根据巡查信息分析评估照明设施完好水平和运行状况,应及时提出大修、更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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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全作业
6.0.1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备的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
6.0.2 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岗位的电工证、操作证、上岗证或特种作业上岗证持证上岗,上岗时佩戴明显的所属单位及岗位标志,着装整洁、文明作业。
6.0.3 高空升降作业车驾驶员应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并应持证上岗,高空作业车现场作业时平台上严禁超载,车辆移动行驶时高空作业平台上严禁载人,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0.4 在高空升降作业车上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带与作业车挂载必须安全牢固。
6.0.5 带电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和全棉长袖工作服,佩戴绝缘手套、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工具,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作业,监护人严禁参与操作。
6.0.6 作业现场应按规定设安全监护人负责安全监督,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示标志,必要时可采用围档围护措施。
6.0.7 高空作业时必须用工具袋传递材料,严禁抛投。利用横担或构件吊挂物件时,应检查是否牢固,以防物件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工作点下面严禁人员通过或逗留,防止落物伤人。
6.0.8 遇 5 级以上(含 5 级)的大风、雷电、暴雨、冰雹、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6.0.9 夜间维护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反光背心,在作业场所布设警示灯、警示牌,并有专人负责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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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 登杆作业不得少于二人,在检查工作环境满足安全要求的情况下,一人登杆一人现场监护。
6.0.11 占用城市道路作业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 900 有关规定,办理占道施工许可,确定交通安全指挥员,设置警示标志(灯)或作业区标志(灯),制定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6.0.12 高杆灯维修作业,灯盘或吊篮升降运行时,地面操作人员必须距离灯杆 5m 以上,并设置安全警示带。
25
7 档案管理
7.0.1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照明设施基础台账应完整准确,建立健全照明设施全系统配置图,应做好新建、移交、改造、检修、抢修、预防性试验的资料收集工作,并及时存档和做好台账记录。
7.0.2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及时收集应归档的资料,并对档案资料进行科学分类。
7.0.3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妥善保管各类技术资料并及时更新,技术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道路照明设施占用、拆除、迁移等造成的设施量变更的资料;
2 高压设施(预装式变电站、配电房、户外环网柜及连带 10kV电缆)变更的资料;
3 维护过程中额外添加的防盗、加固设施等图纸资料;
4 维护周期内,各单一类别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总量、维修率数据资料;
5 用电(电费)数据分析报表。
7.0.4 道路照明设施基础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线路类型、长度、灯杆灯具种类,规格数量、布灯形式;
2 变配电设备规格数量、形式;
3 其他相关设备资料和各类设施变更记录等。
7.0.5 道路照明设施维护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照明设施总台账;
2 检查维护、故障处置修复台账;
3 事件处理、市民投诉处理情况记录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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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 管理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人员台账(含社会保险和意外保险);
2 机械设备、检测仪器、检测记录台账;
3 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月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7.0.7 综合评价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亮灯率检查、设施完好率检查、施运行状况检查等台账;
2 照明能效指标检测、质量合格率台账;
3 照明用电量、节能数据统计分析台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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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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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 4208
2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 7000
3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 LED 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37478
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7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
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 20988
9 《LED 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
10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11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
12 《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CJJ/T 227
13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J/T 457
14 《道路照明灯杆技术条件》CJ/T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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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技术规程
DB13 (J)/T 8596-2024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技术规程》DB13(J)/T 8596-2024,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9 月29 日以 156 号公告批准发布。
该规程由河北省照明行业协会会同相关单位在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技术规程》(DB13(J)/T 79-2009)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际经验,参考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程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条文规定的参考。
32
1 总则 34
2 术语 35
3 基本规定 36
4 道路照明设施维护 37
4.1 一般规定 37
4.2 光源灯具维护 38
4.3 灯杆维护 39
4.4 高杆灯维护 40
4.5 变配电设施维护 4 1
4.6 配电线缆维护 44
4.7 智能监控系统维护 47
5 巡查 5 1
6 安全作业 53
7 档案管理 55
33
1.0.1 本条为制定本规程的目的。
1.0.2 本条为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城市公园、广场、城郊等场所的功能性照明设施运行维护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本条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工作应遵守的原则。同时承接道路照明改造后维护服务合约单位(第三方),也应遵守本规程并接受城市照明管理部门监督。
34
本章列出了本规程所采用的专业术语,分别参考了《LED 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45、《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CJJ/T 227、国际照明委员会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35
3.0.1 本条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的职责作出明确规
定,应根据道路照明设施基本状况制定年度管理维护计划,建立有效的安全运行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3.0.2 本条规定了应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范围和数
量,配备相应数量的巡查、维护、检测、防护等专用机械和设备。 3.0.3 本条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采用编码管理符合智能化管理需要,编码应设置在灯杆、供配电柜(箱)体明显处,实行一杆一码、一柜(箱)一码,编码宜采用二维码+字母数字制。
3.0.4 本条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人员作出规定,应取得相应岗位的专业资格,遵守持证上岗制度。
3.0.5 本条规定道路照明设施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和
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在保证照明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鼓励采用新技术新产品。
3.0.6~3.0.10 本条对道路照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作出的规定。
36
4.1.1 本条规定道路照明设施维护工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有关规定。
4.1.2 本条规定对城市道路采用的照明灯具类型作出规定。
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机械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 7000. 1的有关规定。
4.1.3 本条规定白天进行维护工作时应采用备用电源,避免大面积亮灯。
4.1.4 本条规定每年应对道路路面亮度(照度)、均匀度、环境比、
眩光限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进行 1 次检测,检测值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有关规定应进行整改。
4.1.5 本条对道路照明亮灯率、设施综合完好率、能效指标合格率作出的规定。
4.1.6 本条规定配电终端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
加保护,维护时不得去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和灯具内补偿电容。
4.1.7 本条对照明设施检查维护,雨季汛期前检查维护,对于公交
站亭、广场等行人较多区域设置的照明设施安全漏电保护装置检查维护,及金属灯杆超出使用年限继续使用时作出明确规定。
4.1.8 本条对道路照明电源进线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作出规定。
4.1.9 本条对道路照明保护接地和避雷装置安全可靠性作出规定。
4.1.10 本条对多功能灯杆设施的检查维护作出规定。
37
4.1.11 本条对高灯杆设施的检查维护作出规定。
4.1.12 本条对智能监控系统的检查维护作出规定。
4.2.1 本条规定道路照明采用的灯具、镇流器、触发器、补偿电容、
LED 驱动电源、智能控制等器件,必须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的产品。
4.2.2 本条规定道路照明灯具维护应符合的要求。
4.2.3 本条规定道路照明采用的 LED 灯具光源应符合《LED 城市
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 有关规定。
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应符合《道路和隧道照明用 LED 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8 有关规定。
4.2.4 本条规定采用的 LED 灯具内构件、连线等技术要求。
4.2.5 本条规定当道路照明整灯效率低于 75%、投光灯整灯效率低
于 70%或不能满足道路路面亮度(照度)指标要求时,应及时更换光源、相关附件或灯具,并应与原设计参数保持一致;更换后灯具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并保证照明安全。
4.2.6 本条规定在高架桥(路)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使用的灯
具、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 7000.1有关规定,并应定期检查维护,避免因刮风、振动等原因改变灯具照射方向,灯罩是否松动脱落,灯罩的内外面是否有灰尘、积水、虫尸等严重影响照明效果,污染较重区域的灯具应缩短清洁周期,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器件要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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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本条规定灯杆维护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规定。
4.3.2 本条规定维护更换同一条道路上的照明设施应与原有照明设施保持一致,灯杆编号牌字迹清晰完整。
4.3.3 本条对灯杆的垂直度和纵向垂直偏差度作出规定。
4.3.4 当钢筋混凝土灯杆、灯臂、灯具、抱箍等金属构件出现锈蚀、
杆体横断裂纹长度大于 1/3 周长、纵向裂纹大于 30cm 或裂纹宽度大于 0.5mm 现象时,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钢筋混凝土灯杆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应超过原设计年限。
4.3.5 当金属灯杆出现锈蚀、裂缝、凹凸、弯曲、侧扭、下沉、杆
基周围土壤沉陷或被挖掘、法兰锈蚀、开焊、基部杆门开闭不灵活、防盗结构异常现象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4.3.6 本条对灯杆基础设置、螺栓、螺母、法兰盘与混凝土连接等作出规定。
4.3.7 当灯杆内电缆、电线及接地保护接头、接线端子、螺栓等器
件出现松动、发热燃烧痕迹、锈蚀现象现象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4.3.8 本条规定灯杆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水位控制装置应动作准
确灵敏、安全可靠,维护更换是应与原设计参数保持一致。
4.3.9 本条规定灯杆与树木的安全距离应保持在 1.5m 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修剪树枝。
4.3.10 本条规定灯杆挂载非照明功能的设施,不得超越灯杆的载荷
能力,不得影响照明功能,不得接用功能照明用电。
4.3.11 本条规定多功能灯杆应优先满足功能性照明要求,杆体内线
缆设置应满足功能性照明与其他设备分离、强电与弱电分离的要求,预留的线缆空间应满足维修维护的操作需求,维护时严禁改变原线
39
缆的走向或位置,严禁强电与弱电设施混装混位。
4.3.12 本条规定多功能灯杆杆体空腔、设备舱和预留孔应具有空气
对流通道(烟囱效应),维护时应及时清理杂物,保障空气对流通道畅通。
4.3.13 本条规定多功能灯杆的杆体、挂载设施、线缆接地防护装置
应完好无损,维护避雷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有关规定。
4.4.1 本条规定高杆灯的日常维护工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
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J/T 457 有关规定。
4.4.2 本条规定升降式高杆灯的手动、电动传动系统应安全可靠、
升降平稳,减速机构应具有自锁功能,变速比选配合理,灯盘电动升降时速度不应越过 2 m/min~6m/min。
4.4.3 本条规定传动系统应设置扭矩可调的过载安全离合器或其他
过载安全保护装置,灯盘升降必须装设电气、机械限位装置,限位装置应准确可行,并应有超行程限位保护。
4.4.4 本条对高杆灯升降系统、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和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在维护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4.4.5 本条规定高杆灯的升降传动滑轮轴最大应力应小于材料屈服
点应力的30%,其传动滑轮直径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 12 倍,随钢丝绳升降电源电缆用的导向滑轮直径应大于电缆直径的 8 倍。
4.4.6 本条规定当升降采用单根主钢丝绳时,宜采用防止灯盘发生
意外坠落的制动防护装置,灯盘上设置防碰装置应完好无损;杆内线路应固定牢靠,无受压、受夹、受损现象。
40
4.4.7 当在灯盘上升到位后,应安全可靠地挂置在自动挂、脱钩卸
载装置上,避免钢丝绳长期受力,灯盘不应因外力作用发生扭动现象。
4.4.8 本条规定可倾式高杆灯液压系统各油缸应装有锁紧装置,并
装有管路破裂保护阀;油缸密封圈应每 3 年更换1 次,更换时应使液压系统安全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 1.2 倍、系统额定压力不超过油泵的额定压力。
4.4.9 本条规定灯盘升降操作按钮从灯杆内引出时引出线长度应大于 10m,引出缆线应选用橡皮绝缘等线缆。
4.4.10 本条规定高杆灯杆体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杆高的3‰,当杆
体表面出现明显锈蚀、裂缝、凹凸、弯曲、侧扭和基础外形破损露筋、泥土流失、地基沉降、倾倒腐蚀性废渣、废液,基础固定螺栓外露部分无锈蚀、松动、严重撞击等现象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4.5.1 本条道路照明用电变压器的负载作出明确规定,在维护工作时应严格遵守。
4.5.2 对于三相配电变压器应使三相负荷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85%。
4.5.3 本条规定变压器应每年进行 1 次检查维护,并对维护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每年春季和秋季应及时修剪变压器周围树木,高压侧树枝最大风偏距离不得小于3m,低压侧树枝最大风偏距离不得小于 1m,变压器附近的2m 内的地面上不得有垃圾、易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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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干燥环境条件下的接地电阻测试值不得大于 4Ω;
在遇到大风、雷雨及冰冻等异常恶劣天气时,必须增加特殊巡查次数,保障变压器安全运行。
4.5.4 本条规定预装式变电站及变压器绝缘电阻,在干燥环境条件
下,高压对低压及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300MΩ , 低压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100MΩ;在潮湿环境条件下,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20MΩ;低压开关设备应采用 500V 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阻值不应低于0.5MΩ。
4.5.5 本条规定配电控制柜(箱)的接地应安全可靠,柜(箱)门应以软导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连接可靠。严禁采用裸导体做接地线,接地线严禁兼做他用。
4.5.6 本条规定配电控制柜(箱)内更换电器件应符合的要求:
电体之间或带电体与接地体之间,电器间隙不应小于 10 mm,爬电距离不应小于 12 mm。
4.5.7 本条规定配电控制柜(箱)母线两侧、二次回路、接线端子的标识牌应字迹清晰、不易褪色,二次回路的工作信号指示装置应安全可靠,标识正确。
4.5.8 本条规定二次回路接线的维护应符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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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本条规定配电控制柜(箱)内更换电缆应符合的要求:
4.5.10 本条规定预装式变电站、变压器、配电控制柜(箱)四周应安装安全护栏,高度应不低于 1.7m;进出线管及箱体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5.11 本条规定配电控制柜(箱)应按规定进行维护:
2 每月应进行 1 次检查设备及保护装置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响声、腐蚀、损坏等,检查编号是否清晰,门锁、绞链是否灵活,壳体、抱箍、电器、接线端子等固定螺栓是否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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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本条规定道路照明配电线缆维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 有关规定。
4.6.2 本条规定道路照明架空线路应符合的下列技术要求:
考虑导线的初伸长对弧垂的影响,在紧线时,铝绞线应减少设计垂弧的20%。在同一档距内同层的导线截面不同,导线的弧垂
应以其中最小截面的弧垂确定。可参照行业现行标准《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1。
7 绝缘子应无裂痕,釉面剥落面积不应大于 100mm2,铁脚无弯曲,无严重锈蚀;
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拉线棒应无严重锈蚀、变形、损伤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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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等现象,拉线基础应牢固、周围土壤无突起、沉陷、缺土等现象;
1) 铝绞线的接头应采用压接或绕接,绕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导线直径的 25 倍;
2) 线路在同一档内每根导线不应超过 1 个接头,导线接头距导线的固定点不应小于0.5m;
3) 不同材质、不同规格和不同绞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4.6.3 本条规定道路照明架空线路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月进行 1 次检查维护,应由两人进行,攀登电(灯)杆时应佩戴好防护用具,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 拉线应无锈蚀、松弛、断股,拉线棒应无偏斜、损坏,水平拉线对地距离应符合要求,拉线警示护套标识醒目、完整有效;
7 接地引下线应无断股、损伤,接地线夹是否完整,接头接触是否良好,接地线应无外露和严重腐蚀;
8 避雷器绝缘裙应无损伤、闪络痕迹,表面应无脏污,固定件牢固,金具应无锈蚀,引线连接良好,上下压线应无开焊、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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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点应无锈蚀。
4.6.4 本条规定道路照明电缆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4.6.5 本条规定电缆线路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半年应对电缆线路进行 1 次预防性检查维护,宜在春季、秋季进行;
2 新敷设或移交接收的电缆线路应在投入运行3 个月后,进行 1 次预防性的检查维护;
4 进入灯杆、配电柜(箱)、变压器的电缆终端接头,应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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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1 次检查维护;
4.7.1 本条规定智能监控系统维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CJJ/T 227 有关规定。
4.7.2 本条规定智能监控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应包含以下内容:
6 设施地理信息定位、数据采集、分析处理、存储查询功能应稳定可靠,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1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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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本条规定移动控制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应包含以下内容:
4.7.4 本条规定中间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应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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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RH 以下(﹢25℃),大气压力:80kPa~106kPa (海拔 1000m 以下)环境下维持正常工作。
4.7.5 本条规定终端控制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应包含以下内容:
5 电源额定电压应为 AC220V,应能在电压波动范围± 20%以及断电48h 内维持正常工作;
(﹢25℃),大气压力 80kPa~106kPa (海拔 1000m 以下)环境下维持正常工作;
4.7.6 本条规定灾备控制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 20988 有关规定,遇有灾难时应能快速、安全、准确接替主系统执行控制管理、数据处理等功能。
4.7.7 本条规定系统服务器日常维护工作应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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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本条规定道路照明开灯时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宜设置为30lx,关灯时的天然光的照度水平宜设置为20lx。可根据地理位置、季节变化、特殊场景和应急需要实时调整开闭灯时间。
4.7.9 本条规定每半年应对定时控制器、光控制器进行 1 次检查维护校验,确保控制器的灵敏度、精确度 (±1s/d)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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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本条规定道路照明设施巡查分为常规巡查和特殊巡查,巡查方式分为人工巡查、视频巡查、无人机巡查和数据分析,采用无人机巡查时应遵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5.0.2 本条规定常规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5.0.3 本条规定特殊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5.0.4 本条规定可根据道路等级、重点部位和周边场所重要性划分巡查等级频次范围,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异常恶劣天气时可根据保障工作需要临时调整巡查等级频次范围。道路照明设施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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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频次范围划分如下:
1 一级巡查范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高架桥(路)及重点部位的照明设施,巡查频次不应超过24h;
5.0.5 本条规定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或现场设施与原信息不一致情况时,应做详细记录并提出修正意见及时上报。
5.0.6 本条规定根据巡查信息分析评估照明设施完好水平和运行状况,应及时提出大修、更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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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本条规定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备的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
6.0.2 本条规定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岗位的电工证、操作证、上岗证或特种作业上岗证持证上岗,上岗时佩戴明显的所属单位及岗位标志,着装整洁、文明作业。
6.0.3 本条规定高空升降作业车驾驶员应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并应持证上岗,高空作业车现场作业时平台上严禁超载,车辆移动行驶时高空作业平台上严禁载人,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0.4 本条规定在高空升降作业车上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带与作业车挂载必须安全牢固。
6.0.8 本条规定遇 5 级以上(含 5 级)的大风、雷电、暴雨、冰雹、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6.0.9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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