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597-2024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平台建设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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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前言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一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24〕 67号)的要求,由河北工业大学、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共分为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 3.基本规定;4.平台建设; 5.平台安全;6.平台验收;7.运行和维护。

本标准由河北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河北工业大学(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光荣??-29号,邮编:300130,邮箱:biaozhun_hebut@163.com,

电话:022-6020234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 单位: 河北工业大学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编 单位: 天津大学

廊坊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舒平 陈海永谭晓辉苏丽佳汪丽君陈俊杰任登军万玉生马学军张向荣杨艳荣张 磊陈 超樊存伟周志宇李德新尹婧瑶柳红娜王 哲梁思尧胡娟 方丽 王璐 徐军 韩瑞班恒 李杰 魏汝娜侯 薇董瑞曦张博 魏琳琳李鹏龙靳新亚石 磊罗浩 郑晓园王千龄赵 明付文韬郭航伊满 意黄 诺金子骅王 位王佩瑶李芳秋李泽群张涵涵

审查 人员: 刘明生叶兆丽关彤军贾慧军张建甫连珂 张岩冰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平台建设 4

4.1 一般规定 4

4.2 总体架构 5

4.3 数据 7

4.4 存储和备份 9

4.5 业务应用 10

4.6 运行环境 12

5 平台安全 15

5.1 信息安全 15

5.2 网络安全 15

5.3 密码安全 16

5.4 物理安全 16

6 平台验收 18

7 运行和维护 19

本标准用词说明 20

引用标准目录 21

附:条文说明 2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Platform Construction 4

4.1 General Provisions 4

4.2 Overall Structure 5

4.3 Data 7

4.4 Storage and backup 9

4.5 Operational applications 10

4.6 Operating Environment 12

5 Platform Security 15

5.1 Information safety 15

5.2 Network security 15

5.3 Password security 16

5.4 Physical Security 16

6 Platform Acceptance 18

7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19

Explanation of Terms Used in This Standard 2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1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3

1 总则

1.0.1 为指导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平台建设,推动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提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及以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平台的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和维护。

1.0.3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平台的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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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平台 intelligent platform for urban municipal facilities

汇聚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相关数据资源的“一网统管”平台,覆盖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其建设应以需求为导向,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和集约高效的原则(以下简称平台)。

2.0.2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urban municipal facilities

本标准所指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包括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设施。

2.0.3 数据汇聚 data aggregation

汇总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服务数据(或接口服务)的行为。

2.0.4 数据中台 data center

对信息化平台业务与数据进行沉淀,实现数据赋能新业务、新应用的中间、支撑性平台。

2.0.5 业务应用 operational applications

为平台业务目标、流程或需求而设计、开发和部署的软件系统或解决方案。

2.0.6 数据可视化 data visualization

将归类统计好的数据形成图表,在平台中直观展示。

2

3 基本规定

3.0.1 平台宜分为三级,即省级、市级和县级。

3.0.2 平台应建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库,数据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0.3 平台应通过河北省电子政务外网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共同构成“一张网”。

3

4 平台建设

4.1 一般规定

4.1.1 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1 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

2 开放的API接口,支持集成和互操作;

3 采用B/S架构,支持不同操作系统和设备;

4 具备数据监控能力,对关键指标和状态进行跟踪。

4.1.2 平台应具备以下性能:

1 采用负载均衡、热备份切换策略,保证24 h不间断稳定运行,

最大并发用户数应不低于全部使用用户数的20%,系统故障恢复时间≤30min;

2 保障涉及数据库的非复杂计算、非统计性操作功能的响应时

间≤3s;涉及数据库的复杂计算、统计性操作功能的响应时间≤5s (特殊情况除外,如复杂报表)并提供处理进度提示;

3 支持包括数据接口、数据同步等数据对接形式,数据接口时延应小于200ms;

4 可用率≥99.99%,每年的不可用时间≤9 h,采用数据接口、友好页面、使用方便;

5 支持基础设施、软件结构、数据库等方面设计能够满足不断扩展,以及系统用户容量和系统用户不断增长的要求;

6 业务数据量在亿行级简单检索查询平均响应时间不大于3s,复杂类检索查询平均响应时间不大于15s,非业务数据查类平均响应时间不大于2s;

7 应用网页平均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s,峰值不大于10s;

4

8 系统应具备有异构系统和数据平台的信息交换能力。

4.1.3 平台安全机制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具备身份验证和访问控制;

2 提供安全审计和日志管理;

3 建立应用和数据灾备机制以及数据恢复流程,可在60min内实现系统及数据恢复;

4 禁止在程序或进程中固化帐号和口令。

4.1.4 平台应满足以下国产化要求:

1 支持x86、ARM国产主流架构;

2 支持国产主流操作系统;

3 使用国产主流数据库与中间件;

4 支持国产主流浏览器。

4.2 总体架构

4.2.1 平台应包括数据汇聚、数据中台、业务应用及数据可视化四个层次。

4.2.2 平台数据汇聚应满足以下功能与性能要求:

1 确保数据质量;

2 合理利用带宽;

3 支持可增加数据汇聚节点和可扩展系统。

4.2.3 平台数据汇聚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 支持HTTP、HTTPS传输协议;

2 确保数据不发生丢失或损坏。

4.2.4 平台数据汇聚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 进行加密传输;

2 对数据发送方和接收方进行身份认证;

5

3 实施访问控制策略。

4.2.5 平台数据中台应具备以下功能要求:

1 数据集成和交换能力;

2 数据处理能力。

4.2.6 平台数据中台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 可扩展性;

2 实现冗余部署;

3 应可承受高并发访问压力。

4.2.7 平台数据中台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 数据保护机制;

2 监控和报警机制。

4.2.8 平台业务应用应满足以下功能与性能要求:

1 简洁、直观界面设计;

2 界面风格和操作逻辑一致;

3 多样化图表,支持多种图文类型的交互。

4 支持移动端、电脑端等多种终端使用;

5 采用规范的代码管理和版本控制,便于展示层开发和维护;

6 提供导航结构。

4.2.8 平台业务应用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 对业务应用进行使用记录;

2 访问权限检查功能;

3 防止设备恶意访问。

4.2.9 平台数据可视化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具备良好的响应速度;

2 支持数据展示形式、配色自定义;

6

3 具备合理的信息层次结构;

4 具备严格的数据校验和验证机制;

5 支持在显示大屏、移动端和电脑端上查看数据;

6 支持模拟和评估,预测不同方案的效果和影响。

4.2.10 平台数据可视化应具备屏幕水印功能,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

4.3 数据

4.3.1 平台数据应包括市政基础设施的地理空间、运行等门类数据,建设相应的数据库,并制定相应的分级原则和编码规则。

4.3.2 平台数据门类中的地理空间数据类别,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应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4.3.3 平台数据应随信息采集进度调用和同步生成,应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原始数据不得被修改、截留和泄露。

4.3.4 数据应进行全周期管理,包括采集、传输、存储、提取、转换、加载、使用、分析、更新、归档和销毁等阶段。

4.3.5 数据的主要数据项应包括字段名称、字段代码、字段类型、字段长度、约束/条件和说明。

4.3.6 数据与对象之间应建立正确的拓扑关系,包含建立关联、从属、时间等关系。

4.3.7 采用元数据对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成果进行说明,元数据应与其描述的数据同步建立和更新。

4.3.8 数据应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现势性和可交换性要求。

4.3.9 数据应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

4.3.10 数据的存储时间应根据其类别和重要性进行划分,应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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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时及时进行更新。

4.3.11 以数据服务作为数据资源进行汇聚共享,应支持WebService、 RESTfu1、API、TCP、RPC、物联网通信协议等多样共享交换的能力,同时应支持 JSON、SHP、XML、CSV、XLS 等多类数据汇聚处理的能力。以数据服务类进行数据汇聚共享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 提供详细的服务接口说明文档;

2 一个服务接口对接一类数据资源;

3 服务是无状态的,两次请求之间无须状态和会话的保持;

4 服务地址和参数不随意变更。

4.3.12 数据汇聚应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与及时性。数据汇聚共享应确保数据的可用性、 目录字段的完整性、格式与内容的规范性、数据目录与内容的一致性以及数据共享的安全性。

4.3.13 数据汇聚交换应满足开放性、安全性、实用性、可伸缩性、可扩展性、相对独立性和交换共享的原则。

4.3.14 平台数据库应包括城市市政基础主题库,运行、管理、服务和综合评价主题库,外部汇聚主题库等,数据要求应符合《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标准》CJ/T 545 中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部分的相关规定。

4.3.15 城市市政基础主题库应包括地理空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信息模型和统计年鉴等数据。

4.3.16 运行主题库应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运行数据。

4.3.17 管理主题库应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各类对象的部件事件监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行业应用、相关行业和重点工作等数据。

4.3.18 服务主题库应包括公众诉求和便民便企服务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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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9 综合评价主题库应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监测和管理监督等数据。

4.3.20 主题库应包括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数据。

4.3.21 数据接口应包括数据推送和数据查询接口,接口说明和接口调用返回字段。

4.3.22 系统和数据接口应符合《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技术规范第3部分:系统和数据接口》GB/T 33780.3要求,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访问协议,确保接口的兼容性和可互操作性。

4.3.23 数据接口应支持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简单对象访问协议(SOAP)和物联网设备数据传输协议等。

4.3.24 依托电子政务外网,按照数据接口设计标准与纵向和横向平台之间应实现双向数据共享和交换。

4.3.25 数据接口应具有数据交换和传输并发、数据接口状态实时监控和异常报警功能。

4.3.26 数据对接通过接口认证的方式获取。

4.3.27 审核通过后,应提供平台标识、密钥、推送数据约定时段和接口服务地址等配置信息。

4.3.28 调用方每次请求接口应附加时间戳,接口服务应根据时间戳检验接口时效性。

4.4 存储和备份

4.4.1 主机与存储系统应满足系统运行与数据存储备份需要。

4.4.2 在设计上应充分考虑系统的性能、可靠性、可扩展性、开放性、可管理性以及数据的安全等,满足业务未来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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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项目主机存储系统主要建设在数据中心机房局域网内,主机存储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安全性、扩展和兼容性,以及集中管理。

4.4.4 存储系统应具有数据存储形态多样性,支持多平台、多主机的工作环境。

4.4.5 数据备份系统应能对各种平台的应用系统及其它信息数据进行集中、 自动备份,应具备有效化的介质管理,多种介质存储共存的能力,还要考虑网络带宽对其性能的影响以及系统的安全性、可扩展性等因素。

4.5 业务应用

4.5.1 平台业务应用应包括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行业信息展示、综合评价、决策建议和平台维护等应用系统。详细框架见表 4.5.1。

表 4.5.1 基本功能框架

序号

系统名称

内容

业务指导

政策法规

行业动态

经验交流

行政处罚

监督检查

重点任务督办

联网监督

巡查发现

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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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4.5.1

行业信息展示

热力信息展示

燃气信息展示

供水信息展示

排水信息展示

道路信息展示

桥梁信息展示

综合信息展示

轨道交信息展示

综合评价

评价指标管理

评价任务管理

实地考察评价

考核评价生成

决策建议

运行态势汇总

运行安全监测

治理事件统计

设施监督管理

平台维护

机构配置

人员配置

权限配置

流程配置

表单配置

系统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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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应建设市政相关行业的政策法规、行业动态、经验交流、行政处罚等功能模块,汇聚市政运行管理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体制机制建设情况、行业动态、队伍建设、典型经验、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4.5.3 平台应按照“统筹布置、按责转办、重点督办、限时反馈”的工作机制,明确市政管理的任务要求和时限,对工作进度、完成质量以及巡查发现的重点问题进行督办。应结合国家平台发布相关任务,反馈市政设施运维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其中应具备重点工作任务督办、联网监督、巡查发现和数据填报等功能。

4.5.4 平台应集中展示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服务等状态。

4.5.5 平台应具备评价指标管理、评价任务管理、评价结果生成和综合分析及研判等功能。

4.5.6 平台应具备数据收集和整合功能、市政设施运行态势分析、市政设施运行安全分析、市政设施治理事件分析、市政设施监督管理分析、安全隐患预警等功能。

4.5.7 平台应实现智慧运维平台对组织机构、人员权限、业务流程、工作表单、功能参数等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应具备机构配置、人员配置、权限配置、流程配置、表单配置和系统配置等功能。

4.6 运行环境

4.6.1 云计算数据中心应符合《云计算数据中心基本要求》GB/T

34982要求,在数据存储与管理、应用程序运行、网络服务提供、弹性伸缩与资源管理、高可用性与容错性、节能环保与可持续发展以及安全性与合规性等方面具备全面而强大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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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云平台功能和性能应符合《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技术规范第 2 部分:功能和性能》GB/T 33780.2 要求,具备足够的计算存储资源、处理能力,以满足用户的高并发访问和计算需求;支持高吞吐量的数据传输和处理,以满足大规模应用的需求;能在长时间内稳定运行,避免频繁的故障和中断;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能够随着业务的发展进行资源的扩展和升级。

4.6.3 提供云服务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云计

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GB/T 31168要求,充分考虑信息安全需求,采取措施防止恶意代码对云计算平台的攻击。在外部边界和内部关键边界上监视、控制和保护网络通信,采用结构化设计、软件开发技术和软件工程方法有效保护云计算平台的安全性,确保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和完整性,防止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篡改或泄露。

4.6.4 网络环境应具有开放性、可扩充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1 确保网络设备和服务遵循国际通用的标准和协议,以实现不同厂商产品之间的无缝互联;

2 网络规划和设计时,预留足够的扩展空间,包括带宽、端口、设备等,以应对未来的增长需求;

3 在网络的关键部分采用冗余设计,以提高网络的容错能力和可靠性;

4 采用加密技术对传输的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窃取或篡改。

4.6.5 各部门之间应实现网络互联,网络带宽应保证系统响应时间,

且须遵循统一的网络协议和标准,确保不同部门之间的网络设备能够相互兼容和通信。

4.6.6 网络交换应采用多层结构,充分考虑业务需求、技术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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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要求等因素,构建一个稳定、高效、安全的网络环境。

4.6.7 数据库软件应具有开放性、可扩充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4.6.8 数据库软件应具有数据加密、审计和访问控制,统一存储和

管理地理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数据库恢复,历史数据管理,数据备份和安全管理等功能。

4.6.9 应建立运行环境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支持体系,确保运行环境的稳定、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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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平台安全

5.1 信息安全

5.1.1 平台系统的安全保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基于互联网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第1部分:总则》GB/Z 24294.1的有关规定。

5.1.2 平台系统框架模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保障框架第1部分:综述和框架》GB/Z 29830. 1的有关要求建立。

5.1.3 应提供安全互联、接入控制、统一身份鉴别、投权管理、恶意代码防范、入侵检测、安全审计、终端应用程序安全等安全支撑。

5.1.4 应对重要数据和信息系统等进行容灾备份。

5.1.5 应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级别数据,制定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的具体分级防护要求和操作规程。

5.1.6 平台系统中涉及到云计算服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GB/T 31167及《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安全参考架构》GB/T 35279中的相关规定。

5.1.7 平台系统中涉及到大数据服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GB/T 35274 中的相关规定。

5.2 网络安全

5.2.1 平台系统的网络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安全技术 IT网络安全》GB/T 2506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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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平台系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的第三级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GB/T 28448中的有关要求;如涉及国家秘密应符合相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

5.2.3 平台系统的预警分级、监测预警、预警研判及预警响应发布与解除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实施。

5.2.4 平台网络基础建设中的网络设备、结构、布缆、组网等应符合《信息技术系统间远程通信和信息交换局域网和城域网特定要求第11部分:无线局域网媒体访问控制和物理层规范》GB 15629.11和《信息技术系统间远程通信和信息交换局域网和城域网特定要求第3部分:带碰撞检测的载波侦听多址访问(CSMA/CD)的访问方法和物理层规范》GB/T 15629.3中的相关规定。

5.3 密码安全

5.3.1 平台中采用的密码技术及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及《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5.3.2 平台中不同等级密码产品的安全级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GB/T 39786的有关规定。

5.4 物理安全

5.4.1 平台中心机房必须位于中国境内。

5.4.2 平台中心机房场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174、《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和《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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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中心机房布置与建设应严格审核,全程监控。

5.4.4 中心机房应具有防静电、防雷击、防火、防水和防潮的设备和措施,应设置温、湿度自动调节设施,使机房温、湿度的变化在设备运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

5.4.5 中心机房应利用光、电等技术设置机房防盗报警系统,在出入口安排专人值守并配置电子门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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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平台验收

6.0.1 平台验收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6 部分:验收》GB/T 30428.6 和《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 CJJ/T 312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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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运行和维护

7.0.1 平台所涉及的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8827. 1要求。

7.0.2 平台的运行保障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和网络设备设置权限,对用户读取和修改数据设置权限;

2 实时监测平台运行、数据存储、 交换和数据备份等状态;

3 通过应用维护系统对平台进行维护;

4 定期对操作系统、 数据库管理系统、 应用系统和网络设备进行升级与维护;

5 对相关数据进行更新,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保证平台数据库的数据现势性、完整性。

7.0.3 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急预案包括网络、服务器、存储及备份设备、安全设备、呼叫中心和应用系统等异常的处置方案和应急操作手册,确保平台安全高效运行;

2 可聘请专业人员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系统异常时对系统日志、数据记录进行跟踪排查,确保第一时间恢复平台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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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次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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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目录

1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

2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

3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

4《信息技术系统间远程通信和信息交换局域网和城域网特定要求第 3 部分:带碰撞检测的载波侦听多址访问(CSMA/CD)的访问方法和物理层规范》GB/T 15629.3

5 《信息技术系统间远程通信和信息交换局域网和城域网特定要求第 11 部分: 无线局域网媒体访问控制和物理层规范》 GB/T 15629.11

6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

7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 IT 网络安全》GB/T 25068

8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GB/T 28448

9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28827.1

10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3 部分:应急响应规范》GB/T 28827.3

11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 6 部分:验收》GB/T 30428.6

12 《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GB/T 31167

13 《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GB/T 31168

14 《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技术规范第 2 部分:功能和性能》GB/T 33780.2

15 《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技术规范第 3 部分:系统和数据接口》GB/T 33780.3

16 《云计算数据中心基本要求》GB/T 34982

17 《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GB/T 35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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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安全参考架构》GB/T 35279

1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GB/T 39786

20 《信息安全技术基于互联网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第 1部分:总则》GB/Z 24294.1

21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保障框架第 1 部分:综述和框架》GB/Z 29830.1

22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T 103

23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CJJ/T 312

24 《城市信息模型数据加工技术标准》 CJJ/T 319

25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标准》CJ/T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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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平台建设

技术标准

DB13 (J)/T 8597-2024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平台建设技术标准》DB13(J)/T 8597-2024,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9 月29 日以第 155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条文的参考。

24

4 平台建设 26

4.3 数据 26

4.5 业务应用 30

5 平台安全 34

5.1 信息安全 34

7 运行和维护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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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属于城市基础数据,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应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地理空间数据;市政基础信息模型和属性等元数据;运行数据宜包括市政设施运行监测点位、监测设备、监测项阈值、设备实时监测、设备报警、报警分析和报警关联处置等数据;管理数据宜包括监管案件类、行业统计类、执法巡查类等数据;服务数据宜包括公众诉求和便民便企服务事项等数据;综合评价数据宜包括综合评价指标、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等数据;城市更新体检数据宜包括基础设施、建筑与住房、土地与空间利用、人口结构、环境质量、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出行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等数据。具体的数据项要求应符合《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标准》CJ/T 545 中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部分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各类数据制定相应的分级原则,分级层次应清晰合理,同一类别使用统一的分级方法,并制定数据要素的分类编码,确保数据的唯一性和可识别性,满足数据库的数据组织、存取、编辑、共享和交换的需求。

4.3.2 平台空间数据、坐标数据项使用的坐标系应统一,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应采用 1985 国家搞成坐标系,始终确保各类市政设施数据汇聚与交换的时空对应关系和

一致性。

4.3.5 数据的主要数据项应包括字段名称、字段代码、字段类型、字段长度、约束/条件和说明,应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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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字段名称:数据项的名称;

2 字段代码:唯一标识该数据项的代码,采用大写中文拼音首字母缩写的形式表示;

3 字段类型:数据项的数据类型,包括布尔型、字符型、整型、浮点型、 日期型和日期时间型等;

4 字段长度:数据项的字节数,对字符型字段子以指定;

5 约束/条件:数据项是否填写的标记,M 表示必选,O 表示可选,C 表示符合条件时必选;

6 说明:数据项附加描述信息。

4.3.7 元数据可由描述数据标识、数据限制、数据质量、数据维护、数据参照系、数据内容及数据分发等信息的一系列元数据元素组成。元数据应内容完整,无多余、重复或遗漏现象,且内容正确。

4.3.9 数据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理空间数据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T 103 的规定;

2 市政基础设施数据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加工相关标准的规定。

4.3.10 数据应按一定周期进行更新,满足现势性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理空间数据更新周期宜为 1 次/年,并应符合《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T 103 的规定;

2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信息模型数据库更新周期宜为 1 次/年,并应符合《城市信息模型数据加工技术标准》CJJ/T 319 的规定;

3 统计年鉴数据和综合评价数据更新周期宜为 1 次/年;

4 市级平台上报国家和省级平台的数据更新周期宜为 1 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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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市级平台运行、管理和服务等数据宜实时更新。

4.3.11 数据汇聚应针对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运行管理服务平台需要,按照系统功能的需求,汇聚相关数据,或者提供数据访问接口服务,以实现具有关联关系的市政基础设施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4.3.12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应基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在各类设施管理中布设的多样化传感器感知监测的实时数据,确保其属性信息和监测信息有效性、真实性和实时性。

数据目录由数据资源和数据项组成,具体包含数据资源名称、数据资源摘要、数据起始日期、数据更新周期、数据格式、字段名称、数据类型、是否主键、是否非空、数据量等。数据目录是数据汇聚共享工作的基础,用于快速检索、定位、发现相应的数据资源。

4.3.13 数据汇聚交换应满足开放性、安全性、实用性、可伸缩性、可扩展性、相对独立性和交换共享的原则,要求如下:

1 开放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数据汇聚应遵循开放性的原则,以便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之间的数据可以自由流动和共享,减少重复建设,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和价值;

2 安全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数据汇聚应遵循安全性的原则,通过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手段提高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确保数据不会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取或滥用;

3 实用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数据汇聚应遵循实用性的原则,通过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和管理等,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可用性,满足市政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需要,适应不同应用场景的需求;

4 可伸缩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数据汇聚应遵循可伸缩性的原则,在继承已有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元素分类和表示基础上,扩展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运行管理服务平台需要的数据元素,能够适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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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规模、不同范围的数据汇聚和应用需求,以应对数据规模的变化;

5 可扩展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数据汇聚应遵循可扩展性的原则,通过预留扩展接口、支持多种数据格式和协议等方式,适应未来的业务变化和扩展需求,以便自适应扩展功能和应用场景;

6 相对独立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数据汇聚应遵循相对独立性的原则,通过独立的数据管理平台、标准化的数据接口等方式,确保数据的独立性和自治性,避免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冲突和依赖;

7 交换共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数据汇聚应遵循交换共享的原则,通过建立共享平台、制定交换规则等,满足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对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过程中的数据汇聚、数据共享与数据交换的需求,促进数据协同高效利用,发挥数据价值的最大化,为城市建设与管理提供支持。

4.3.14 地理空间数据库应实现对城市空间实体的位置、形状、大小及其分布特征等方面信息的存储、添加、删除、修改和查询功能。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信息模型数据库应包括市政设施主题库、城市地下管网数据库等。

市政设施主题库宜包括市政设施规划建设、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道路设施管理、桥梁设施管理、地铁设施管理、供水设施管理、排水设施管理、供热设施管理、燃气设施管理以及综合管廊设施管理等数据。

城市地下管网数据库宜实现对城市地下管网的属性信息(种类性质、规格、建成年代、材质、归属单位、用途等)、编码信息、地理空间信息(位置、埋深、覆土深度、标高等)等的存储、添加、删除、修改和查询功能。

4.3.16 运行主题库应实现对预警统计、预警明细、巡检巡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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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危险源、预案案例、事件等方面信息的数据展示功能。

4.3.17 管理主题库应实现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相关的案件管理、执法队伍管理、执法绩效衡量案件质量管理、执法档案管理等方面信息的数据展示功能。

4.5.1 本条规定了平台业务应用应包含的内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CJJ/T 312,明确各级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应包括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行业信息展示、综合评价、决策建议和应用维护等系统。平台可结合地区实际,拓展建设其他应用系统,开发智能化应用场景。 4.5.2 本条规定了业务指导系统的功能要求。根据行业标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CJJ/T 312,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应与各级平台垂直联通。建立业务指导数据库、监督检查数据库、监测分析数据库、市级平台上报数据库、综合评价数据库、外部汇聚数据库等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数据库,以此形成业务指导(可共用国家平台)、监督检查、信息展示、综合评价、决策建议等系统。

业务指导系统是一种帮助企业和组织在运和决策过程中提供指和建议的系统。其中政策法规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或行业机构制定、颁布、执行的关于市政的建设、施工以及管养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决定、令等,对于市政设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起着重要的指导规范作用。行业动态指的是市政行业发生的各种变化、趋势和事件。涉及市场需求、技术创新、竞争格局、经济形势等方面。典型经验指的是在市政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的经验案例或范例。可以为市政设施的运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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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借鉴和参考。行政处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河北省城市挂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所做出的关于市政公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4.5.3 本条规定了监管监察系统的功能要求。监督检查系统为强化责任落实,建立政策执行长效机制,对政府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检查系统宜按照分级监管的要求,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定期制定专项整治活动,并协调各级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系统宜建立市政设施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覆盖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责任制。 4.5.4 本条规定了市政行业信息展示系统的功能要求。行业信息展示系统应围绕提高信息收集效率、以及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等方面展开。通过量化指标,对全省市政设施的运行状况数据进行全局掌控、风险洞察。市政监管系统应集智能化大数据管理、可视化精细化监督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展示系统。通过构建市政监督指挥中心和大数据中心,实现对燃气、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等市政领域业务的全面展示。

4.5.5 本条规定了综合评价系统的功能要求。综合评价内容主要围绕综合评价标准和管理标准来确定。综合评价标准主要围绕市政设施构建城市运行监测指标体系;管理标准主要围绕“干净、整洁、有序、群众满意度 ”等维度构建城市管理监督指标体系。评价功能,聚焦如何获取评价数据,包括评价指标管理、评价任务管理、评价结果生成等功能模块。评价指标功能:允许政府部门根据实际需求设定评价指标,这些指标可涵盖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效率性等多个方面。通过灵活的配置,可以适应不同市政设施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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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和监管要求。综合评价计算功能:基于设定的评价指标和数据,模块应自动进行计算和分析,生成综合评价结果,并以分数、等级或排名等形式展示,便于直观地了解市政设施的整体状况。报告生成与输出功能:模块应自动生成综合评价报告,包括详细的评价数据、分析结果和建议措施等,以PDF、Excel等格式输出,方便存档、分享。

4.5.6 本条规定了决策建议系统的功能要求。决策建议系统应基于市政业务、运行督查、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数据、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地理空间等数据,将多源信息通过一张图的展示方式,实现市政设施属性、实时监测数据、视频监控信息、市政车辆管理、等治理业务内容集成,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以及常用软件工具,对市政基础设施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综合研判,实现数据分析、统一协调、顶层部署、决策指挥。数据收集与整合功能:系统应具备实时收集、整合各类市政设施运行数据和地理空间数据的能力。市政设施运行数据指环境质量、公共市政设施安全状况等。地理空间数据包括:

1 类型数据:涉及居民点、土地类型分布等;

2 面域数据:涉及多边形中心点、行政区域界限和行政单元等;

3 网络数据:涵盖道路交叉点、街道和街区等;

4 样本数据:如气象站和野外样方的分布区等;

5 曲面数据:包括高程点、等高线和等值区域;

6 文本数据:如地名、河流名和区域名称等;

7 符号数据:如点状符号、线状符号和面状符号等。

这些数据来源于各行业信息展示系统,并作为决策建议的基础。 4.5.7 本条规定了平台管理系统的功能要求。平台管理系统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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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人员、权限配置和系统配置等功能模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构、人员和权限配置模块应具备维护与平台运行相关部门、人员和岗位及其权限信息功能;

2 系统配置模块应具备配置工作流、表单等相关参数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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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容灾备份机制可以帮助平台应对人为误操作、软件错误、病毒入侵等“软”性灾害以及硬件故障、 自然灾害等“硬”性灾害,应按照《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建立容灾备份机制。

5.1.5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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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本条规定了平台运行维护的应急预案。根据《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 3 部分:应急响应规范》GB/T 28827.3,应急预案内容至少包括:

1)应急预案对象;

2)职责分工、资源准备;

3)预警和响应机制;

4)保障措施;

5)预案评审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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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7月7日 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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