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前言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一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24〕 67 号)的要求,由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共分 8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 总则;2. 术语; 3. 基本规定;4. 人居环境;5. 基础设施;6. 公共服务设施;7. 城市更新;8. 安全韧性。
本标准由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槐中路 234 号,邮政编码:050000,
电话:0311-85836075,邮箱:sghydqs@126.com),以供今后修订
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 单位: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参编 单位: 河北省城市更新促进中心
河北和腾城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科建研(河北)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中科建研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姬立强王永鹏白丹丹李 炯司绍林商冬凡马广群牛 琦张 丹梁朋飞
王丹 高月华李 毅田 琦赵 超孟航 张新春袁玲妍刘占文杨广国韩丽娟李 洋朱玉佼杨聪聪赵文娜王晓娜王全祥李 菲张红娟
审查人员: 刘秉良张岩冰赵彦辉李君奇马坤茹张景雪郜 鹏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人居环境 5
4.1 园林绿地 5
4.2 水体环境 7
4.3 特色风貌 8
5 基础设施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道路交通设施 11
5.3 市政公用设施 14
6 公共服务设施 19
6.1 一般规定 19
6.2 县级公共服务设施 19
6.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1
7 城市更新 24
7.1 一般规定 24
7.2 居住社区更新 24
7.3 设施更新 26
7.4 完整社区建设 29
8 安全韧性 31
8.1 一般规定 31
8.2 抗震防灾安全工程建设 31
8.3 应急避难工程建设 32
8.4 消防工程建设 32
8.5 防洪排涝工程建设 33
8.6 人防工程建设 34
8.7 海绵城市建设 34
8.8 智慧管理平台建设 35
本标准用词说明 36
引用标准名录 37
附:条文说明 39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Human Settlements 5
4.1 Landscape Green Space 5
4.2 Aquatic Environment 7
4.3 Characteristic and Features 8
5 Infrastructure 11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1
5.2 Road and Traffic Facilities 11
5.3 Municipal Public Facilities 14
6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19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9
6.2 County-leve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19
6.3 Community-level Public Service Facility 21
7 Urban Renewal 24
7.1 General Requirement 24
7.2 Renewal of Living Communities 24
7.3 Facilities Renewal 26
7.4 Construction of Integrated Community 29
8 Safety Resilience 31
8.1 General Requirement 31
8.2 Construction of Anti-seismic and Disaster Prevention Safety
Engineering 31
8.3 Construction of Emergency Shelter Project 32
8.4 Construction of Fire Engineering 32
8.5 Construction of Flood Control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 33
8.6 Construction of Civil Defense Engineering 34
8.7 Construction of Sponge City 34
8.8 Construction of Smart Management Platform 35
Explanation of Wordinn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3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7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9
1 总则
1.0.1 为改善县城人居环境,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安全韧性,规范河北省宜居县城建设工作,促进县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河北省宜居县城建设。
1.0.3 宜居县城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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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宜居县城 livable county seat
宜居县城是指适宜人类居住生活,具备稳定的社会经济、 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谐的社会关系、完善的基础设施、强大的安全韧性,提供高品质人居环境的县城。
2.0.2 建成区 urban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2.0.3 韧性 resilient
本标准所指“韧性 ”为县城的韧性,指能够凭自身的能力抵御灾害,减轻灾害损失,并合理高效调配资源,从灾害中快速恢复过来。
2.0.4 城市更新 urban renewal
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2.0.5 口袋公园 pocket park
口袋公园是城市绿地空间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园绿地的有益补充,具有选址灵活、形式多样、实用便民等特点。
2.0.6 干线道路 arterial road
承担城市中、长距离联系交通,包含快速路及主干路。
2.0.7 公共服务设施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求,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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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完整社区 integrated community
在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有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健全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完备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充足的公共活动空间、全覆盖的物业管理和健全的社区管理机制,且居民归属感、认同感较强的居住社区。
2.0.9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urban operation management and services platform
以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 ”为目标,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 移动通信等前沿技术为支撑,具有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测预警、监督考核和综合评价等功能的信息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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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宜居县城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遵循韧性、舒适、绿色、经
济的原则。以人民为中心,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3.0.2 宜居县城建设应与城市体检、城市更新工作相结合,逐步解决发现的城市问题,全力推进县城建设提档升级。
3.0.3 宜居县城建设应统筹县城生产、生活、生态、安全需要,分类施策,系统有序推进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 四好”建设。
3.0.4 宜居县城建设应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逐步实现人口就近城镇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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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居环境
4.1 园林绿地
4.1.1 公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遵循分级配置、均衡布局、丰富类型、突出特色、网络串联的原则,构建系统完善、形式多元的公园体系。
2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低于 12m2。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应低于85%,其中规划新区应达到 100%,旧城区应达到80%。
3 新城区应均衡布局公园绿地,按服务半径分级配置大、中、小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公园绿地。居住区公园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的规定。
4 每个县城应至少建成 1 个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
范》GB 51192 规定的综合公园,公园面积不应小于 10hm2。
5 公园内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绿地,应加以保护并结合到公园内景观之中。
6 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新建广场、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
应符合现行《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口袋公园绿地率应符合现行《河北省口袋公园建设导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7 既有公园绿地应打开面向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出口通道,发挥好绿道的连接作用。
8 新建综合性公园、 口袋公园应优先选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新建、既有公园绿地应因地制宜配备公厕、家长等候区、直饮水等设施。口袋公园建设宜设置儿童活动设施、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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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应与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相协调,以绿地常态功能为主,兼顾防灾避险功能。各级防灾避险功能绿地的规模、有效避险面积和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 51346 的有关规定。
4.1.2 绿道绿廊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省域绿道,构建省域、城市、社区三级绿道绿廊网络,加强林荫路、滨水廊道等绿色游憩空间建设,深入发掘绿道绿廊的综合功能。
2 城市生态廊道应依托城镇内及周边地带的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建设,为植物生长和动物繁衍、迁徙提供绿色空间。
3 社区绿道绿廊应根据居民出行距离和时间确定合理的布局,结合城市慢行交通系统,以居住社区、中心商业区、公共交通枢纽以及大型文娱体育区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为重点地段,实现城市绿道绿廊主干框架路段的基本贯通。
4 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设置绿道驿站及其他服务设施。
5 城市绿道服务半径覆盖率不应低于60%。
4.1.3 绿化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 四季常绿、三季有花 ”的要求,合理搭配色叶和观花植物。
2 县城主要干道、重要出入口、滨水地段等部位绿化宜按精品标准进行建设。
3 应选择冠大荫浓、吸尘降噪能力强、养护成本低、景观效果好、环境适应性强的乡土乔木树种作为各类绿地的基调树种。
4 草坪、步行可及的树下空间等开放区域不宜设围挡围栏,拆除原有封闭式区域围栏,梳理植被,通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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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草坪宜为疏林草地形式,配套适宜服务设施,开放数量和面积应根据公园性质、规模、人口容量等确定。
6 道路绿化应选择便于养护、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应结合街道景观,确定景观路、主干路的绿化景观特色。
7 同一道路的绿化应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毗邻山、河、湖的道路,其绿化应结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观特色。
8 城市林荫路覆盖率不应低于 70%。
4.2 水体环境
4.2.1 应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构建良性循环的城市水系统。
4.2.2 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开展以控源截污为基础的城市水体生态修复,改善水体水质,提高水环境质量。
4.2.3 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控制溢流污染总量和次数;分流制排水系统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削减城市径流污染。
4.2.4 县城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径流应纳入污水系统。配套管网应同步建设和同步投运,实现厂网一体化建设和运行。
4.2.5 应逐步扩大污水管网覆盖范围,消除雨污混接、错接和污水收集设施空白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4.2.6 新建污水处理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一级 A 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有流域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地区,应执行流域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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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污水处理厂应能有效去除水污染物,保障出水达标排放,并应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
4.2.8 污水再生利用于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环境用水和农、林、牧、渔业等用水时,应满足相应的水质标准。
4.2.9 雨水系统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优先利用源头减排设施降低雨水径流量和污染物。根据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合理设置截流调蓄设施,其规模应与下游污水系统的输送和处理能力相匹配。
4.2.10 不应发生新增黑臭水体和已治理完成黑臭水体返黑返臭情况。
4.3 特色风貌
4.3.1 县城城市设计及风貌管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县城总体城市设计应符合《河北省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确定县城整体形态、开发强度、规划建设参数等指标。
2 应结合各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开展商业中心、文体中心、重要街道、沿山滨水等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打造“城市客厅”。
3 应建立县城建筑风貌管控体系,加强对城市更新重点地区、重点地段、重点类型建筑和新建高层建筑的管控,塑造县城特色风貌。
4.3.2 县城特色风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县城特色风貌设计应符合现行河北省地方标准《县城特色风貌设计标准》DB13(J)/T 8555 的有关规定。
2 县城特色风貌设计架构分为总体特色风貌设计、街区特色风貌设计、建筑特色风貌设计三个层次。
3 总体风貌设计应根据县城特色风貌定位,对整体形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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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界面、开放空间、特色空间、建筑风貌、环境设施等方面内容提出设计要求。
4 街区风貌设计应遵循县城总体风貌设计与风貌分区,分别对重点区域设计、景观结构、建筑风貌、开放空间、环境设施、空间界面和风貌节点等方面内容提出设计要求。
5 建筑风貌设计应通过分类分项的方法,根据县城风貌分区与街区风貌整体设计,对建筑单体与建筑组群风貌设计、公共空间、景观绿地和周边设施提出设计要求。
4.3.3 县城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申报历史文化城区、街区条件和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的建筑,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申报、认定工作,及时纳入历史文化保护名录,实施有效保护。
2 纳入历史文化保护名录的资源应及时进行历史建筑测绘建档,采集历史建筑数字化信息,建立数字档案,历史建筑数据库宜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互联互通。
3 宜结合地域文化特色,统一设计制定保护标志牌。
4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挂牌建档率应达到 100%。
5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应以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
6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GB 55035 的有关规定,丰富文化、旅游、商业业态,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率不应低于90%。
7 古树名木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资源普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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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完整的资源档案。加强古树名木认定、登记、建档、公布和挂牌保护。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率应达到 100%。
8 县城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机制,科学划定并重点保护传统文化活动或展现场所。
9 应通过公共建筑、公园绿地、小品等载体宣传凸显本地特色的历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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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础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基础设施布局及规模应符合相关规划,与城市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集约、节约用地。
5.1.2 县城基础设施应与乡村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实现城乡融合、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5.2 道路交通设施
5.2.1 县城道路交通系统建设应坚持绿色交通发展理念,优先发展绿色、集约的交通方式,保障步行、公共交通和自行车交通运行空间,合理配置道路和交通设施用地。
5.2.2 县城路网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县城新建区道路应按照“窄马路、密路网 ”理念布局,中心城区内道路系统的密度不宜小于8km/km2。
2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应占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 15%~ 20%,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面积不应小于 12m2。
3 县城干线道路网络密度,规划人口规模 50 万及以上县城宜为 1.3km/km2~1.8km/km2,20 万~50 万的县城宜为 1.3km/km2~ 1.7km/ km2 ;20 万及以下县城宜为 1.5km/km2~2.2km/km2。
4 集散道路(次干路)里程占县城总道路里程的比例宜为5%~ 15%。
5 道路红线宽度不宜超过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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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公共交通、步行与非机动车、工程管线、景观等无特殊要求的城市道路,主干道机动车车道数不应超过 6 条,次干道不应超过 4 条,支路不应超过 2 条。
7 道路横断面的设计应优先满足慢行交通路权。适宜骑行的新建、改造道路,红线内慢行交通空间所占比例不宜低于30%。
8 国省干线公路应与主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衔接。
9 新建或改建国、省道不应穿越主城区,既有国、省道应逐步向城区边缘迁移。
5.2.3 公共交通站场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乡公交宜一体化建设,各线路的客运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协调,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
2 公路客运站选址应合理,便于百姓出行,宜设置公交车、出租车停靠点、母婴候车室(区)、综合服务处、饮水处、医疗救护室等配套设施。宜实现全省客运联网售票和电子客票功能。
3 宜结合火车站、公路客运站打造综合客运枢纽,综合客运枢纽必须设置公共交通衔接设施。枢纽内主要换乘交通方式出入口之间旅客步行距离不宜超过200m。
4 公共汽车场站应根据服务需求、车种、车辆数、服务半径和用地条件在县城内均衡布局,鼓励立体开发建设。可根据需求与用地条件,整合停车场、保养场用地。
5 公共汽车场站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标台 150m2~200m2 控制。其中停车场、保养场用地指标宜按照每标台 120m2~150m2 控制,单个首末站的用地面积不宜低于2000m2,不应低于 1000m2。
6 公交站点应覆盖县城内主要道路及主要的住宅区、商业区、学校、车站等人流密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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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心区公交站点间距宜为 300m~500m,县城外围宜为500m~800m,公交站点 500m 半径覆盖率宜达到 90%以上。
8 公交站牌(亭)应整洁美观,宜设置在交叉口下游 50m 以外。
5.2.4 停车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人口规模小于 50 万的县城,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 1.1 倍~1.5 倍。规划人口规模大于或等于 50万的县城,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 1 倍~ 1.3 倍。
2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不应低于机动车停车泊位供给规模的85%,公共停车位宜为机动车停车泊位供给规模的 10%~15%,路内停车位不应超过机动车停车泊位供给规模的 5%。
3 新建居住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标准不宜低于 1 泊位/户。
4 规划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占地规模宜控制在 0.5m2/人~1m2/人。
5 公共停车场宜按照小规模、分散化原则设置,单个公共停车场规模不宜大于 500 泊位,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0m。
6 路内停车位宜按照白天短时停车和夜间长时停车相结合的原则设置,提高路内停车周转率和利用率。
7 每 2000 辆电动汽车应配套一座公共充电站。
8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 18%,并应 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商场、办公楼、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换乘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20%,其他类公共建筑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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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商业中心、中小学、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大型绿地周边等人流密集区非机动车停车场服务半径宜小于 100m,不应大于 200m,并应满足使用方便、停放安全的要求。
5.2.5 步行与非机动交通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快速路主路外,快速路辅路及其他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内均应优先布置步行交通空间,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m,且应与车行道之间设置物理隔离。
2 除快速路主路外,快速路辅路及其他各级道路均应设置连续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5m。干线道路上的非机动车道应与机动车道隔离。
3 步行道与非机动车道不宜共平面设置。
4 宜结合河湖水系、绿地系统和自然景观打造慢行绿道。
5 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通过主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交叉口与路段时,应优先选择平面过街形式。
5.3 市政公用设施
5.3.1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坚持增强给水、燃气、热力保障能力,供应清洁高效稳定。
5.3.2 给水工程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工程应具有连续不间断供水的能力,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需求。
2 当一年中 25%天数的日供水量达到建设规模 95%以上时,应进行给水工程新建或扩建的必要性论证。
3 给水厂出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留有必要的安全冗余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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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县城应实行统一供水,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应全部封停(热备井除外),不得新建自备水源井。
5 漏损严重、爆管频繁的管段应实施管网改造与更新,减少长期漏损和事故漏损,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修正值不应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6 应根据可能出现的供水风险设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源水质宜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急供水量应首先满足县城居民基本生活用水要求。
5.3.3 供热工程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县城供热应实现集中供热和清洁供热全覆盖。
2 应结合供热方式、供热分区及热负荷分布,综合考虑能源供给、存储条件及供热系统安全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县城集中供热热源、调峰和应急备用热源的规模、数量、布局及其供热范围。
3 县城内有多个热源供热的,热源间应相互联通;达到多热源联网供热条件的,宜进行联网供热。
4 清洁供暖体系宜以集中供热为主、分布供热和分散采暖为辅。
5 应完善供热监管信息平台功能,扩大覆盖范围。
6 新交付使用小区应加装室温采集装置,并及时更新设备损坏、数据上传不准确的装置。
5.3.4 燃气工程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县城燃气供应应保障居民和单位用户持续、稳定、安全的用气需求,燃气质量、供气压力等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
2 县城燃气普及率宜达到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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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县城气源为单一气源时,连接气源与城镇环网的主干管线宜采用双线布置。
4 县城燃气调峰方式选择应根据当地地质条件和资源状况,经技术经济分析等综合比较确定。
5 县城燃气应急气源应与主供气源具有互换性。应急储备设施布局应结合城镇燃气负荷分布、输配管网结构,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 应根据负荷分布、站内工艺、管网布置、气源条件,合理配置各类厂站数量和规模。
7 燃气厂站与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及《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 的有关规定。
8 燃气管网应互联互通,燃气安全装置应装尽装。
9 应加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现燃气行业全链条信息化、智能化安全监管。
5.3.5 环卫工程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 的有关规定,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应低于95%,并应运转正常,建成区公厕设置密度不宜低于 4 座/km2。
2 生活垃圾有序实行分类管理,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垃圾分类社区的占比应达到 100%,县城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应低于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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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垃圾投放点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和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的有关规定,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m,具备分类收集功能,垃圾桶标识清晰,颜色对应不同垃圾类型。
4 垃圾收集站设置在重点场所附近及公众活动频繁处,宜在封闭居住小区内设置,小区超 5000 人宜设置收集站,设置规模及配套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范》CJJ 179 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 的有关规定。
5 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收集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两网合一 ”,垃圾转运站及回收站尽量选在交通便利、临近主要道路、方便转运车进出的地方,要与人口密集区、水源保护区保持一定距离,设置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 和《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 的规定。
6 宜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及“厂网一体化 ”改革,推动生活垃圾处理从卫生填埋向“绿色焚烧”转型发展,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全量绿色焚烧处理。
7 生活垃圾应按不同的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运输车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 的有关规定,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接入管理方监控平台。
8 建筑垃圾可优先采用堆山造景、制作再生建材等综合利用的处理方式,剩余部分进行规范消纳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应低于 50%,每年提高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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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T 134 的有关规定,处理设施应取得环评手续并由具备资质的企业运营管理。
5.3.6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5013、《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 年版)》GB 5002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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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共服务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公共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县城公共服务品质,营造方便舒适、韧性安全、绿色低碳、特色智慧的社区生活圈为目标。
6.1.2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共建共享的原则,满足多元需求,聚焦老幼全龄友好,统筹规划和建设。
6.1.3 县城新建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和现行河北省地方标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DB13(J)/T282 的有关规定。
6.1.4 公共服务设施除应满足县城居民及新落户人口的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外,尚应满足农民工及随迁子女等非户籍常住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
6.2 县级公共服务设施
6.2.1 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在所辖范围内合理布置,统筹安排,对分期建设项目应预留发展备用地。
6.2.2 县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表6.2.2 的规定。
表 6.2.2 县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分类
小类
设施内容
教育设施
高中
建设 1 所及以上普通高中(含完全高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
在县城或产业园区建有一所独立设置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且达到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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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6.2.2
特殊教育学校
配置和建设可参照市级要求执行,残疾学生规模达不到办学规模条件时,应创造条件方便学生在普通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设施相结合,设置特殊教育班
医疗设施
综合医院
每县应设置设置一处县办综合医院,。床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确定。50 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
中医院
每县应设置一处中医院,中医类资源缺乏,难以设置中医类医院的县可在县办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或民族医科室
公共医疗机构
每县设置一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
文化设施
文化馆
图书馆
每个县城建设一处文化馆和图书馆,有条件的县达到一级馆标准。服务人口不足 5 万人的地区,不设置单独的文化馆和图书馆建设用地,鼓励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青少年宫
每个县设置一处青少年宫
其他
有条件的县城应规划建设科技馆、科普馆、科普广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和科普设施,依靠科技行为或实践活动提升群众的科技素质。有条件的设置美术馆和博物馆
体育设施
体育场
每县设置一处标准体育场
全民健身中心
15 万人口以上的县城,需建设一处全民健身中心
足球场
每个县城除学校体育场外应建设 2 个以上标准足球场
体育公园
鼓励县城建设 1 座达标的体育公园(规模按照县级体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设置)
社会福
利与保
障设施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等
每县设置一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建救助管理站
6.2.3 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县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统筹安排,集中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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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6.3.1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其配置更加注重保证设施规模与服务品质。鼓励设置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补齐社区服务短板,提升社区功能。
6.3.2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 15 分钟生活圈、5 分钟~10 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三个层级,各层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表
6.3.2-1~表 6.3.2-3 的规定。
表 6.3.2-1 15 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类别
项目名称
配置要求
是否
配建
教育
初中
初中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1000m,中学每班学生数不应超过 50 人。
初中应达到省定标准化建设要求,推进均衡化、多样化发展,保证和提升全县教育质量及水平
▲
社区学校
提供满足居民需要的、共享的教育活动场所。广泛开展实用技术、现代生活教育等培训,重视进城务工人员、社区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教育服务。建筑面积 1000m2,可结合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设置,有满足社区教育管理及服务的场所,包括数字化学习中心、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培训教室不少于 3 个;有档案资料室等其他办公、辅助用房
△
医疗卫生
医疗卫
生服务中心
集预防保健、全科医疗、妇幼保健、康复治疗、健康教育、计划免疫、计划生育指导于一体。可含老人和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所
文化活动中心
含儿童、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一般与社区服务中心合并设置,开展图书阅览、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球类、棋类、科技与艺术等
文化广场
开展表演聚会展示等活动。用地面积 1000m2~3000m2,宜结合公共绿地、商业文化建筑、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等设置,保证硬地面积,设置观演座椅,设计街道、社区专属文化标志物。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在 5 分钟~10 分钟生活圈内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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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6.3.2-1
项目
名称
是否配建
运动场、健身设施
街道级大(中)型球类场地/多功能运动场地(含 7 或 5人制足球场)、基层体育特色公园、健身步道、小型全民健身中心
行政管理
街道办事处
每个街道至少设置一处街道办事处,两者宜结合设置
派出所
建筑面积 1650m2~2250m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800m,应有独立院落
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表 6.3.2-2 5 分钟~10 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小学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500m,每班学生数不应超过45人。小学应达到省定标准化建设要求,推进均衡化、多样化发展,保证和提升全县教育质量及水平。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小学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设,新建小学预留家长等候区,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设置
幼儿园
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应独立设置。
应有一所省级以上示范性幼儿园。发挥对全县幼儿教育的示范辐射和引领作用,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托育
面向学龄儿童的课后托管、教育辅导等。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m2,每个街道设一处,可结合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设置,宜临近住宅区和儿童活动场所
文化活动站
与社区服务站合设,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等
移动智能图书馆
提供自助借还书的设备。在方便居民使用的公共建筑内设置,按照设备占地大小确定
社区级小型球类场地/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健身路径、老年儿童室外活动场地)、社区健身中心
福利设施
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建筑面积 350m2~75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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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6.3.2-2
社区食堂
为社区居民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建筑面积200m2~700m2,选址在交通便利,对周边居民无干扰的位置,每个社区设一处,宜结合社区服务站设置,可在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基础上增加该项目
社区服务中心
每个街道至少设置一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服务中心,两者宜结合设置
社区服务
站/居民委
员会
宜与其他对应层级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发挥社区综合服务效益,增强服务功能。用地紧张的区域,可在同一辖区内分开建设
商业
社区菜市场
满足市民日常就近肉菜副食品消费需求的中小型菜市场。社区菜市场服务人口为 1 万~1.5 万人时,建筑面积宜为600m2~ 3000m2,当菜市场人流、车流量较大,蔬菜及垃圾较多时,应配套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站
表 6.3.2-3 居住街坊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快递送达设施
提供快件收寄、投递及其他相关末端服务
便利店
至少设置一处,居民日常生活用品销售
管理
物业管理与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宜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 2‰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儿童、老年人活动场所
儿童活动及老年人休憩设施,宜结合集中绿地设置,并宜设置休憩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170m2
6.3.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时,不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统筹考虑,同级别的宜相对集中布置,形成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中心。
6.3.4 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实施的住宅项目,应优先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增加既有公共服务设施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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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城市更新
7.1 一般规定
7.1.1 应从县城实际发展特点出发,以“城市体检发现问题、城市
更新治理问题”为原则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开展城市更新。
7.1.2 应科学编制城市更新规划、更新单元策划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分类建立项目库。
7.1.3 城市更新规划应以补足县城基础设施短板、优化县城公共服
务设施水平、提升县城公共空间品质、塑造县城特色风貌为重点任务。
7.1.4 应搭建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平台,统筹部署、同步开发、统一管理。
7.1.5 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内不应破坏县城特色风貌,严禁大拆大建及大规模搬迁。
7.2 居住社区更新
7.2.1 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对于老旧小区破损、陈旧、风化严重的房屋外墙应进行防渗、粉刷处理。
2 对于有漏水的屋面应重新铺设防水层。
3 应加固楼道内公共楼梯踏步和扶手,确保楼梯踏步及扶手安全稳固。
4 因地制宜推进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应符合现行河北省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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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程》DB13(J)/T296 的有关规定。
5 宜推进老旧小区架空线缆整治,解决户外线缆低垂松垮凌乱、胡乱附挂、私拉乱接等现象。
6 应完善小区内部及与小区相关联的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改造消防通道,消防管网完好率应达到 100%。
7 小区内部及与小区相关联的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应重点改造,其中道路、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等管网改造应符合现行河北省地方标准《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及环境综合改造技术标准》 DB13(J)/T 8376 的有关规定。
8 可采用外部新建、周边共享和内部挖潜等措施,增加老旧小区停车设施有效供给。
9 应适当增加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满足居民充电需求。
10 应完善智能快递柜、垃圾投放点、无障碍设施、健身、文化休闲、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
11 应完善养老、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卫生服务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
12 宜完善老旧小区安全保障措施,包含以下主要措施:
1) 在小区主要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
2) 安装车辆道闸管理系统。
3) 在小区内增设监控探头。
4) 维修和安装楼宇单元防盗门。
13 宜通过增设集中绿地、宅旁绿地、立体绿化等方式增加绿化面积和绿量,绿地率不宜低于25%。
7.2.2 棚户区与城中村更新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短时间、大规模拆迁城中村、棚户区等连片旧区。
25
2 应充分利用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完善棚改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物业管理。
3 根据城中村具体情况,分类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改造措施。
4 应通过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整治、文化传承与保护等改善城中村的综合环境。
5 应完善城中村的养老、抚幼、文化室、医疗、助餐、家政、快递、便民、便利店等公共服务功能。
6 应以村庄为单位,集中安置居民。
7 纳入符合棚户区改造支持范围的城中村,应按照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7.3 设施更新
7.3.1 道路建设及提升应结合县城建设及城市更新行动开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及时维修道路路面破损、宽度不足、雨后积水、夜间照明不足、铺装不防滑等问题。
2 打通“断头路”,拓宽“卡脖路”。
3 建设连续安全的自行车道和连续通畅的步行道网络。
4 老旧小区改造、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可采用外部新建、周边共享和内部挖潜等措施,增加停车设施有效供给。
5 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区应结合实际条件,利用公
共用地增建或者利用原有的自行车停放场所改建机动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7.3.2 应全面普查县城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等老旧管网和设施
26
底数,建立基础设施数据库。应优先选择老化严重、影响运行安全的燃气、供暖等老旧管网和雨天污水溢流明显、污水收集效能低下的区域进行更新改造。
7.3.3 县城供水系统更新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更新改造自来水厂内老旧破损、国家明令淘汰的水泵、电气设备、阀门部件、加药设备、检测设备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等。
2 应更新改造居民小区内影响水质水压、群众反映强烈的庭院老旧管网和二次加压调蓄设施。
3 应更新改造运行满 30 年、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损严重的市政供水管道。
4 监测管网漏损情况,检漏周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 的有关规定。
7.3.4 县城排水系统更新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面评估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设备效能情况,对存在不满足标准规定、国家明令淘汰、节能降碳不达标等问题的设施设备,应进行全面排查、更新。
2 应更新改造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素混凝土、存在混错接等问题、运行年限满 50 年的存量老旧排水管道。
7.3.5 县城供热设施更新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更新改造运行年限满 20 年的供热老旧管道以及存在泄漏隐患和热损失大的问题管道。
2 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满足工业锅炉节能水平或 2 级标准、烟气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
3 全面评估年满 15 年以上的换热站设施设备安全效能,更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效能明显降低(用电量明显高出正常值范围)的
27
设备。
4 更新、加装计量装置设备。
7.3.6 县城燃气管网和设施更新改造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存在下列情况的市政管网和庭院管网,包括:
1) 全部灰口铸铁管道;
2) 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
3) 运行年限满 20 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
4) 运行年限不足 20 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
5) 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
2 存在下列情况的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包括:
1) 运行年限满 20 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
2) 运行年限不足 20 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
3 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能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燃气厂站和设施。
4 用户设施,包括居民用户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以及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5 经检验不合格、主要部件严重受损、老化腐蚀严重、存在安
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液化石油充装站内储罐、装卸臂、压缩机、灌装系统、LPG 泵、消防泵及管道阀门、消防及自控设备等设施。
6 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 规定的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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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
7 在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宜将居民住宅和商住混合建筑瓶装液化气改造为管道天然气。
8 宜在更新改造基础上实施智能化提升建设。
7.3.7 县城应逐步实施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基础设施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应与主体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 老旧设施智能化改造和通信基础设施改造,宜与其他市政管道更新改造工程同步推进。
3 宜在供水、排水、燃气、供热、道桥等重点区域加装物联感知设备,建设配套监测物联网。
7.3.8 市政管网和设施智能化改造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应建立燃气监管、供热监管、排水管网数字化等信息平台,并将老旧管网更新改造信息及时纳入,对管网和设施实施动态监管、数据共享。
2 宜将监管系统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融合,并衔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
7.3.9 县城更新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
进行差别配置,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
7.4 完整社区建设
7.4.1 完整社区规模应根据儿童、老年人等社区居民的步行能力、基本服务设施的服务能力以及社区综合管理能力等综合确定。
29
7.4.2 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内容应符合表 7.4.2 的规定。表 7.4.2 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内容
目标
序号
建设内容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完善
一个社区综合服务站
一个幼儿园
一个托儿所
一个老年服务站
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健全
一个综合超市
多个邮件和快件寄递服务设施
其他便民商业网点
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完备
路、水、电、气、热、信等设施
停车及充电设施
慢行系统
无障碍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
公共活动空间充足
公共活动场地
公共绿地
7.4.3 宜推动物业管理全覆盖。
7.4.4 宜健全社区管理机制,包括管理机制建立、综合管理服务和社区文化建设等。
30
8 安全韧性
8.1 一般规定
8.1.1 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因地制宜、平灾结合,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全面提升城市整体韧性。
8.1.2 应编制避难场所、消防、防洪排涝、人防等相关专项规划和综合防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避难场所、应急救援通道和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消防站、救灾物资储备等设施,明确供水、排水、人防等基础设施防灾建设要求。
8.1.3 应加强“平急两用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场所的多功能使用或兼容。
8.1.4 应加快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安全、智能化水平,市政设施建设应适度冗余、多源多向、集中分布布局相结合。
8.2 抗震防灾安全工程建设
8.2.1 建构筑物应提高抗震能力,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的有关规定,宜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8.2.2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一般建设工程按照不低于当地基本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以及应急避难等工程,按照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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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按照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8.2.3 全面排查老旧小区房屋设施、重要文物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抗震性能,现有不达标建筑设施应进行抗震加固改造,同步做好建筑外立面及其附着物加固、拆除或降低高度等工作。
8.3 应急避难工程建设
8.3.1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及分类》GB/T 44013 和相关专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或拟建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和人民防空工程等场所,分级建设或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8.3.2 紧急避难场所应满足步行 5 分钟可达,固定避难场所应满足步行 10 分钟~15 分钟可达,紧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 1m2,固定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2m2。
8.3.3 新建和改造应急避难场所应结合县城发展需要,统筹防灾防疫防空等多功能兼用进行设计,或为其预留必要功能接口。
8.3.4 应急避难场所宜采用室内型、综合型,提高应急避难场所安全性和舒适水平,应能适应多灾种、跨区域、长时间应急避难需求。
8.3.5 新建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优先选择社区广场、公共绿地、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并应符合避难场地和避难建筑的要求。
8.4 消防工程建设
8.4.1 消防站的规划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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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080 的有关规定。消防站布局应满足接到出动指令后 5 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消防辖区范围不宜超过 7km2。
8.4.2 县城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京津冀一体化重点县(市)、全国百强县(市)、千亿元级开发区(工业聚集区)及其他经济发达的县城应全部建成特勤消防站。
8.4.3 停放充电场所、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8.4.4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应配置专用消防设施、设备,建立警情、盗情、火情联动警报系统,搭建智慧消防管理平台,保障消防安全。
8.5 防洪排涝工程建设
8.5.1 20 万人口以下的县城应达到 50 年一遇、20 万~50 万人口的县城应达到 50 年~100 年一遇、50 万人口以上的县城应达到 100年一遇以上防洪标准。
8.5.2 应按照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低于两年一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20 年~30 年的标准规划建设雨水排涝设施,有条件的县城或重要区域可适当提高标准。
8.5.3 县城应制定城市防洪与内涝防范相关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预警机制、应急响应流程、抢险救援措施、排水设施维护、后期评估与改进,物资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和通信保障等内容。
8.5.4 应开展城市防洪、排水防涝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城区水系、排水管网与周边江河湖海、水库等“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模式,提升城市防洪预报、预警、预演、预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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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人防工程建设
8.6.1 县城留城人口人防工程人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2m2,其中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人均不应低于 1.5m2。
8.6.2 一般县级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 5%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8.6.3 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地下交通干线、城市综合管廊、地下商业空间等)应兼顾人防需求,严格落实《河北省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规定。
8.7 海绵城市建设
8.7.1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提高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比重,80%以上的建成区宜实现 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8.7.2 建成区内具有渗透能力的地表(含水域)面积不宜小于建成区面积的45%。
8.7.3 宜使用透水铺装,增加下沉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等软性透水地面,提高硬化地面中可渗透面积比例,源头削减雨水径流。
8.7.4 应完成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污干管。宜做好雨水管网系统与周边海绵体的有机衔接,对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进行岸线净化,控制初期雨水污染。
8.7.5 城市绿地与广场宜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提升内涝防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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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智慧管理平台建设
8.8.1 平台应采用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数字化应用技术,实现县城建设和管理的智能化、数字化。
8.8.2 县级平台建设应包括应用体系、数据体系、基础环境和管理
体系四部分内容,并实现与省级平台、市级平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并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应用体系应包括业务指导、综合评价、指挥协调、行业应用、公众服务、数据交换和应用维护等系统,宜包括决策建议和数据汇聚等系统,可结合县城实际需要, 自行增加应用系统并拓展功能。
2 数据体系应包括县城基础数据,以及运行、管理、服务和综合评价等数据,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拓展数据库建设内容。
3 基础环境建设应包括网络环境、运行环境和安全环境等方面。
4 管理体系应包括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等方面。
8.8.3 宜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整合现有城市运行管理服
务相关信息系统,推进系统集约改造和数据资源共享共用,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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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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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2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
3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 51080
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5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6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
7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8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
9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
1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
11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
12 《新型城镇化品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GB/T 39497
13 《生态社区评价指南》GB/T 40240
14 《城市发展质量评价指标》GB/T 40482
1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 50357
16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17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
18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GB/T 51255
19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
20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
21 《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 51346
2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
2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06
37
24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DB13(J)/T 282
25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程》DB13(J)/T 296
26 《市政老旧管网改造技术标准》DB13(J)/T 8329
27 《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及环境综合改造技术标准》 DB13 (J)/T 8376
28 《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设计标准》DB13(J)/T 8454
29 《城市体检评估标准》DB13(J)/T 8525
30 《县城特色风貌设计标准》DB13(J)/T 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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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宜居县城建设标准
DB13 (J)/T 8614-2024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宜居县城建设标准》DB13(J)/T 8614-2024,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12 月 12 日以第 193 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条文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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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41
4 人居环境 43
4.1 园林绿地 43
4.2 水体环境 45
4.3 特色风貌 46
5 基础设施 48
5.1 一般规定 48
5.2 道路交通设施 48
5.3 市政公用设施 49
6 公共服务设施 52
6.1 一般规定 52
6.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52
7 城市更新 54
7.1 一般规定 54
7.2 居住社区更新 55
7.4 完整社区建设 56
8 安全韧性 60
8.1 一般规定 60
8.2 抗震防灾安全工程建设 61
8.3 应急避难工程建设 61
8.4 消防工程建设 62
8.6 人防工程建设 63
8.8 智慧管理平台建设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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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面积一般在 400m2~10000m2 之间,按照规模大小可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级。
2.0.6 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 第 12.2.1 条的规定,按照城市道路所承担的城市活动特征,城市道路应分为干线道路、支线道路以及联系两者的集散道路三个大类;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中类和 I 级快速路、II 级快速路、I 级主干路、II 级主干路、III 级主干路、次干路、I 级支路、II 级支路八个小类。干线道路含快速路及城市主干路。应承担城市中、长距离联系交通,集散道路和支线道路共同承担城市中、长距离联系交通的集散和中、短距离交通的组织。
2.0.8 居民适宜步行范围指的是步行时间 15 分钟以内,一般为800m~1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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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条明确了公园建设应符合的规定。
2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采用《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 中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即建成区内城区人口人均拥有的公园绿地面积(m2/人)。城区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毗邻建成区能够满足百姓日常休闲游憩的公园绿地可纳入统计。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采用《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 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km2) 占居住用地总面积(km2)的百分比。5000m2 及以上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按 500m 服务半径测算;400m2~5000m2 的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按 300m 服务半径测算。
6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符合《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三)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百分之六十;(四)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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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六)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七)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河北省口袋公园建设导则(试行)》的规定口袋公园按照根据用地性质分为城市绿地型口袋公园和附属绿地型口袋公园两大类,按照规模大小可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级。
表 1 口袋公园规划分类及绿化指标
类型
面积(m2)
绿化指标
小型
400≤S≤2000
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50%
中型
2000≤S≤5000
绿地率不低于 35%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50%
大型
5000≤S≤10000
注:当口袋公园的绿地类型为公园绿地时,绿化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 的有关规定。
7 本条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绿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要求以“ 四件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配套建设公园游园、公厕、家长等候区、直饮水)为抓手,进一步深化城市绿地开放共享成果。各地新建综合性公园、 口袋公园优先选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新建、既有公园绿地要因地制宜配备公厕、家长等候区、直饮水等设施。既有公园绿地要打开面向中小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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