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640-2025 燃气管道智能监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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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前言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5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一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25〕 104 号)的要求,由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共分为 6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基本规定;4. 智能监测;5. 数据采集与管理;6. 运行与维护。

本标准由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 9 号裕园广场 A 座 16 层,邮政编码:050000,电话:0311-85909328,邮箱:zhangt@hebngc.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主编 单位: 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 单位: 河北建投燃气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石家庄铁道大学

河北中科复兴科技有限公司

芯昇科技有限公司

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

河北工业大学

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

石家庄市燃气中心

滦平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河北思禹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唐万斌赵 磊赵永超张国强赵维刚

林浩 张涛 李斌 王峰 闫卓旭

张慧 卫宁 杜胜乾李 宁杨雲肖

尹一飞路 畅庄建军李义强杨 帆

赵盼坤高 林陈 磊邢忠海焦运超

王建冲赵煜辰陈明义杨雨濛马迷娜

郭旭 王庆利焦小龙刘 明武雅乐

李贝 代霖 张磊 刘金鑫郭 振

程帅 赵明 李向言练建沛王伟达

审查 人员: 魏征 连珂 冉祥东李勇慧王书淼

潘润涛徐向妹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智能监测 5

4.1 一般规定 5

4.2 厂站 6

4.3 调压设备 9

4.4 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11

4.5 居民和商业用户 13

4.6 第三方施工监测 14

5 数据采集与管理 16

5.1 一般规定 16

5.2 设备接入安全 16

6 运行与维护 19

6.1 一般规定 19

6.2 智能监测设备运维管理 19

本标准用词说明 20

引用标准名录 21

附:条文说明 2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gulations 4

4 Intelligent Monitoring 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5

4.2 Plants and Stations 6

4.3 Pressure Regulating Equipment 9

4.4 Gas Pipelines and Auxiliary Facilities 11

4.5 Residential and Commercial Users 13

4.6 Third-party Construction Monitoring 14

5 Data Acquisition and Management 16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6

5.2 Data Access and Security 16

6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19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9

6.2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of Intelligent

Monitoring Equipment 19

Explanation of Terms Used in This Standard 20

List of Referenced Standards 21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3

1 总则

1.0.1 为规范河北省燃气管道智能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燃气行业智能化水平,保障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运行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燃气厂站、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燃气用户的智能监测。

1.0.3 燃气管道智能监测系统的建设、验收、运行及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

2 术语

2.0.1 燃气管道智能监测系统 intelligent monitoring system for gas pipelines

采用传感器、物联网、数据分析等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燃气厂站、输配管网、用户用气设备及场所等监测对象的运行状态参数进行实时或周期性自动采集、检测与识别,通过数据建模分析开展风险评估,并对异常工况及潜在安全风险进行分级预警,实现燃气管道全生命周期运行安全监测与管理的系统性技术体系。

2.0.2 智能监测设备 intelligent monitoring equipment

指适配特定监测场景工况,具备数据采集、状态回传、报警触发、数据传输与平台接入等功能的智能化感知设备。

2.0.3 燃气用户 gas consumer

城镇燃气系统的终端用气单元,本标准中包括居民用户和商业用户。

2.0.4 网关设备 gateway device

指智能监测系统中连接感知层与平台层的中间设备,核心功能包括断网缓存与自动续传,具备数据加密、身份认证、数据格式转换等边缘计算能力,可解决异构设备与平台的兼容性问题。

2.0.5 边缘计算 edge computing

指在靠近数据产生端的边缘侧进行数据处理的技术,可减少向平台传输的数据量、降低网络带宽压力、提升数据处理实时性。

2.0.6 激光式泄漏检测技术 laser-based leak detection technology

指利用激光与可燃气体的相互作用,精准检测气体泄漏并计算

2

浓度的技术。

2.0.7 通信安全 telecommunication protection

指为保证通信设备、网络及其承载的信息在运行过程中免受干扰、破坏、泄露或非授权访问而采取的一系列技术措施和管理策略。其核心目标是确保通信过程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以及在必要时实现操作的不可否认性。

3

3 基本 规定

3.0.1 燃气管道智能监测系统的建设应根据燃气设施的所在区域、运行状况、安全风险等情况,结合通信网络、供电稳定性、安装位置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3.0.2 新建燃气工程的智能监测设备宜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已建燃气工程的智能监测设备应分级、分类、分阶段实施建设与改造。

3.0.3 智能监测设备选型、安装应遵循安全可靠、适配环境、兼容拓展、经济合理、便于维护的原则。

3.0.4 具备报警功能的智能监测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和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 的规定。

3.0.5 智能监测系统软件平台应兼容国产操作系统,适配国产 CPU,同时满足高效性、稳定性和实时性要求。

3.0.6 智能监测设备的 CPU 宜采用自主可控微架构,应兼容国产指令集,并满足高算力、低功耗、高可靠性、高安全性的广泛要求。

3.0.7 智能监测设备的嵌入式软件宜基于国产开源框架,适配国产平台,并具备灵活使用、广泛兼容、持续演进的生态级能力。

4

4 智能 监测

4.1 一般规定

4.1.1 智能监测设备应适用于监测场景的实际工况,满足抗干扰、长寿命、高精度、低功耗、低成本、易维护等要求,并支持数据传输及平台接入管理。

4.1.2 智能监测系统的建设、应用和运维应遵循本标准规定。各监测场景依次包括:城市门站(液化天然气厂站、压缩天然气厂站)

—高压、次高压、中压管网—低压管网—阀门井—调压设备至燃气用户(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涉气施工,穿跨越管道、桥梁架空管道、河流及铁路并行管道等重点监测区域)。各场景监测的主要内容应符合表4.1.2 的规定。

表 4.1.2 各场景监测的主要内容

序号

场景

监测内容

城市门站 (液化天然气厂站、压缩天然气厂站)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⑩O ®⑩

高压、次高压、中压管网

①⑨O6

低压管网

阀门井

①⑨

5

调压设备

①②③⑨

6

燃气用户(居民和商业用户)

7

第三方涉气施工

①⑤

8

穿跨越管道、桥梁架空管道、河流及铁路并行管道

①⑤⑩

注:①可燃气体浓度;②温度;③压力;④流量;⑤视频;⑥加臭量;⑦物位;⑧沉降;⑨阀门开关;⑩阀位状态;O阴极保护;⑩应力;®振动;⑩联动切断;6漏磁漏电保护。

4.1.3 用于室外场景的智能监测设备,其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4208 的相关规定,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存在被水淹没等情况的设备防护等级应达到IP68。

4.1.4 用于腐蚀环境场景的智能监测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户内户外防腐低压电器环境技术要求》JB/T 9536 的相关规定。

4.1.5 具备报警功能的智能监测设备,应根据监测场景和监测内容设置报警阈值;当监测参数超过预设报警阈值时,设备应能自动产生、上传报警信息;同时,设备可根据监测场景需求调整数据上传频次。

4.1.6 网关设备应支持断网缓存与自动续传,宜具备数据加密、认证、数据格式转换等边缘计算功能。

4.1.7 采用电池供电的智能监测设备应具备电量监测与电量上报功能,当电池电量低于预设阈值时自动报警;应支持更换电池,电池供电能力宜满足连续监测和信号传输 12 个月以上,宜兼容太阳能供电模式。

4.1.8 可燃气体浓度监测宜采用激光式泄漏检测技术。

4.2 厂站

4.2.1 厂站智能监测设备应覆盖门站、储配站、压缩天然气厂站、液化天然气厂站等,对厂站内燃气设备设施的运行工况数据以及设备状态、周边环境等进行监测,并根据工艺要求对需要控制和调节的对象设定参数和控制程序。监测内容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温度、压力、流量、加臭量运行参数以及控制阀门开关状态、视频监控等。 4.2.2 天然气厂站的智能监测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监测进出站阀门、阀门控制及执行机构、紧急切断阀门状态;监测调压阀、主要截断阀、超压切断阀的阀位开关信号;监

测安全放散阀超压放散状态;

2 应对进出管道天然气的进出口压力、温度、流量进行实时监控,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进站压力信号应与进站紧急切断装置联动,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3 计量设备在监测流量的同时应连续监测进出口管道上的温度、压力,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

4 过滤器设备应连续监测每台过滤分离器的进口、出口压力差;压缩天然气供气站过滤器还应监测干燥器的参数;

5 调压单元应连续监测每路工艺流程进出口管道的压力、温度,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压力信号应与紧急切断装置联动,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6 加臭单元应连续监测加臭装置的工作压力、介质温度、加臭剂液位、加臭率及出站燃气加臭浓度,并应具有记录、显示功能;加臭设备的控制器应与天然气流量信号联动,实现加臭量的自动调控;

7 压缩机应连续监测各级进气压力、排气压力、进气温度、排气温度、机械振动,冷却水温度、油温、油压,电动机温度、电流及设备运行状态,并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

8 埋地设备和管道的阴极保护系统应实时或定期监测保护电位、极化电位、工作电压及工作电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 21448 的规定;

9 厂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应布设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493和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 的规定。激光云台可燃气体报

警设备应安装于无遮挡位置,监测视角覆盖目标区域,扫描周期不大于 5min/次;

10 厂站出入口、厂站周界、运行单元等重点部位的安防视频

与周界报警装置,宜采用图像像素不低于 400 万的高清监控设备,

防爆区域内应采用防爆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存储周期不少于90d,无监测盲区;厂站重点部位安防视频监控存储周期不少于 90d,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厂站,视频存储周期延长至 180d;周界报警装置应支持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系统记录不应小于 180 d;

11 当无人值守厂站的远传切断、数据采集、视频监控装置、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关键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派人值守。

4.2.3 门站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4.2.2 条规定外,尚应布设色谱分析设备,监测气体组分、水露点、硫化氢含量等参数;其他关键边界节点宜布设介质气质参数检测设备。

4.2.4 压缩天然气厂站的智能监测设备除符合本标准第 4.2.2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单元应连续监测加气柱充装压力、实时上传流量、实时压力、停机压力,压力信号应与紧急切断装置联动,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2 应对储气瓶组(储气井)的运行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压力信号应与紧急切断装置联动,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4.2.5 液化天然气厂站的智能监测设备除符合本标准第 4.2.2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天然气厂站装卸台和储罐区应设环境温度监测设备;

2 应对站内的腐蚀控制进行监测;有内腐蚀的管道和设备应设内腐蚀监测设备;

3 液化天然气存储设备应实时监测监控温度、压力、物位、沉降;

4 储罐区应布设低温检测器,外罐与内罐之间宜设温度监测点;

5 液化天然气储罐应至少设置 2 套独立的压力仪表用于连续监测、高低压报警和连锁;真空夹套设备的环形空间宜布设压力监测点;5000m³ 以上的储罐还应监测密度指标;

6 大于或等于 4m³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应布设液位计及高低液位报警及联动装置;容积大于 114m³的储罐应布设 2 套独立的液位仪表,测量精度不低于±5mm;

7 储罐基础应布设沉降监测点,测量频率不低于 1 次/月,累计沉降量超 10mm 时触发报警;

8 气化器应连续监测进出口管道上的压力、温度,复热器设备还应监测复热器进出口温度;

9 装卸单元应监测进出液总管压力、气相总管压力,压力信号应与紧急切断装置联动,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4.3 调压设备

4.3.1 调压设备的智能监测设备应根据调压站、调压柜(箱)等的

监测需求,选择相应的设备类型;监测内容包括压力、环境燃气浓度、环境温度等运行参数,以及控制阀门开关状态、视频监控等。

4.3.2 调压站智能监测设备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监测进出站阀门、阀门控制及执行机构、紧急切断阀门的状态,监测调压阀、主要截断阀、超压切断阀的阀位开关信号,监测安全放散阀超压放散状态;

9

2 应对进出管道天然气的进出口压力、温度进行监测,监测设备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进站压力信号应与进站紧急切断装置联动,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3 过滤器设备应连续监测每台过滤分离器的进口、出口压力差;

4 应监测调压器进口压力及出口压力,监测设备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压力信号应与紧急切断装置联动,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5 调压站的爆炸危险区域应布设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 的规定。激光云台可燃气体报警设备应安装于无遮挡位置,监测视角覆盖目标区域,扫描周期不大于 5min/次;

6 调压站埋地管道的阴极保护系统应实时或定期监测保护电位、极化电位、工作电压及工作电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 21448 的规定;

7 调压站出入口周界、运行单元等重点部位的安防视频与周界报警装置,宜采用图像像素不低于 400 万的高清监控设备。防爆区域内应采用防爆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存储周期不少于30d,无监测盲区;周界报警装置应支持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系统记录不应少于 90 d;

8 无人值守的调压站当远传切断、数据采集、视频监控装置、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关键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派人值守。

4.3.3 除调压站以外的调压箱、调压柜等调压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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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置于封闭箱体中的调压设备,应在箱体柜门处布设柜门开闭传感器,用于监测柜门开启状态;

2 每座调压设备应布设至少 1 处燃气泄漏监测设备,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 的规定;

3 对存在重大隐患、近 3 年发生过泄漏、使用年限超过 20 年、大流量和为重点公共建筑供气的调压设备,应实现阀门、流量计、其他仪表的视频全覆盖,监控区域无死角;视频影像存储应不少于90d,重要事件永久保存;

4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设备布设于公共建筑顶层房间内时,房间内应布设可燃气体报警设备及报警切断装置。

4.4 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4.4.1 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智能监测设备宜与地理信息系统结合构建,根据监测需求,选择相应的设备类型。监测对象包括地埋管道、架空管道及其附属设备、阀井等设施;监测内容包括压力、流量、环境燃气浓度、视频监控等。

4.4.2 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应对燃气浓度进行监测,重点区域宜采

用智能型标志桩/牌。高压、次高压管道每 1km 应布设至少 1 处燃气泄漏监测设备,中压管道每 1km 宜布设至少 1 处燃气泄漏监测设备;阀井应布设燃气泄漏监测设备,根据实际需求宜同步监测阀井内水位、设备位移、井盖异动等。

4.4.3 燃气管道及附属的阴极保护装置应实时或定期监测保护电位、极化电位、工作电压及工作电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 2144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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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阴极保护测试装置应沿管道线路走向进行布设,间隔不应大于 1km,在杂散电流干扰影响区域内,可适当加密。

4.4.5 燃气管道在下列位置应安装测试装置:

1 绝缘接头处;

2 金属套管处;

3 与其他管道或设施连接处;

4 辅助试片及接地设施连接处;

5 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系统汇流点;

6 辅助阳极处;

7 管道定向穿越处;

8 需要进行电流测试的位置。

4.4.6 燃气管道在下列位置宜安装测试装置:

1 管道与交、直流电气化铁路交叉处或平行段;

2 管道与交流高压线交叉处或平行段;

3 与外部管道交叉处;

4 管道与主要道路或堤坝交叉处;

5 管道穿越铁路或河流处;

6 靠近其他阴极保护构筑物的位置。

当管道穿越无人区域或很难接近的地方时,应采用远程监测、遥感技术或其他数据传输技术,同时配合使用长效参比电极、极化探头或检查片。

4.4.7 燃气管道宜结合结构受力风险,在穿跨越管道、桥梁架空管道、河流及铁路并行管道等具有沉降风险区域内的位置布设管道应力监测设备。穿跨越管道应布设在管道出入土点及支撑墩处;桥梁架空管道应布设在桥梁伸缩缝处及管道焊缝处;河流及铁路并行管道应布设在管道焊缝处及关键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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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燃气管道穿跨越南水北调干渠、运河、石津干渠、铁路、河流、高速公路等重要位置时,宜在管道穿越出入土点或跨越两侧布设泄漏监测、振动监测装置;周边设有阀门井的,宜布设智能阀井监测装置。穿跨越段宜布设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画面应覆盖整个穿越区域。

4.4.9 燃气管道与河流、高铁、地铁并行时,智能监测设备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位于红线外 6m 范围内,间隔 500m 宜布设泄漏监测装置,阀井等设施处宜布设智能阀井监测装置;

2 燃气管道位于红线外 6m~24m 范围内,间隔 1km 宜布设泄漏监测、振动监测装置,阀井等设施处宜布设智能阀井监测装置。

4.4.10 沿渡槽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宜每隔 1km 布设视频监控、泄漏监测装置。

4.4.11 燃气管道跨越地铁处,智能监测设备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跨越两侧宜设置泄漏监测、振动监测装置;

2 钢制燃气管道宜在跨越一侧布设杂散电流监测装置。

4.5 居民和商业用户

4.5.1 商业用户应对燃气浓度、用气量、切断信号等进行监测,并布设报警联动切断设备等安全装置;居民用户燃气报警器、切断阀等设备的选型与安装布设应结合用户需求和用气点情况等进行配置。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和切断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 和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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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CJJ/T 146 的规定。

4.5.2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应布设燃气监控设施,燃气监控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第 10.8 条和第 10.5.3 条的规定。

4.5.3 城镇居民用户智能燃气表安装点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查表、检修的地方,且不应设置在密闭空间和卫生间内。

2 住宅内燃气表可安装在厨房内,当有条件时也可设置户门外。住宅内高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 1.4m;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低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得小于 10cm。

4.5.4 农村居民用户智能燃气表安装点应结合农村住宅布局特点,采用管道燃气。户外架空管敷设时,表具可安装于住宅外墙面,距地面应大于 1.8m,且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4;户内安装要求与城镇一

致。

4.5.5 天然气壁挂炉安装于封闭或半封闭的阳台时,可燃气体报警器应装于阳台顶棚下方0.3m 内,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4,与壁挂炉水平距离不小于 1m ;安装于独立密闭的设备间时,设备间需增设 1 台报警器,安装高度按燃气种类确定,且预留面积不小于0.02m²的通风口,通风扇与报警器联动开启。

4.5.6 对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度较高的场所,应在生产场地、入户管道、用气点布设视频监控设备,高风险区域宜布设周界报警设备。

4.6 第三方施工监测

4.6.1 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管理管道设施和周边隐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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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周边第三方施工信息进行管理和定位。

4.6.2 涉气施工前,燃气经营者应会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进行现场交底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施工信息应上传至燃气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实现核查地下管线埋设情况并审批施工许可等功能,并通过第三方施工电子管理台账对施工地点、施工方案、管线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监管。

4.6.3 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内施工时,施工监护作业宜使用视频、智能监控等技术手段提升监护效果。

4.6.4 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内的第三方涉气施工,超过24h 宜布设视频监控,避免出现监护空档期。视频监控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且不应有监测盲区;视频监控设备应具备视觉感知监测能力,及时预警第三方施工作业不规范行为。

4.6.5 在高风险区域或者与燃气管道并行施工超过 100m 的第三方涉气施工,宜每 50m 布设一处 24h 视频监控设备,避免出现监护空档期。视频监控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且不应有监测盲区;视频监控设备应具备视觉感知监测能力,及时预警第三方施工作业不规范行为。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布设燃气泄漏监测设备和管道位移监测设备,燃气泄漏监测设备宜布设在燃气管道的接头、焊缝等易泄漏部位。

4.6.6 大型工地周围、开挖事件频发的第三方涉气施工高发区,宜布设具有防爆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设备应具备视觉感知监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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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数据采集与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燃气管道智能监测系统数据的采集与传输应遵循安全性、实时性和可靠性的原则。

5.1.2 燃气管道智能监测终端数据应全量接入管道燃气企业信息系统,实现实时监控、及时处置,并及时将数据同步至相应级别燃气监管信息系统。

5.1.3 燃气管道智能监测系统的服务器或云服务资源、数据库、操作系统等,宜采用国产化产品。

5.2 设备接入安全

5.2.1 各类智能监测设备和接入网关设备接入网络时,应具备唯一标识;具体标识编码方法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乡智慧燃气技术标准》DB13(J)/T 8554 的规定。

5.2.2 智能监测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分类分级规则》GB/T43697 的规定,对采集的压力、流量、泄漏等数据划分敏感级,至少包含一般场景和高敏感场景两个等级,并分场景实施差异化加密策略。

5.2.3 智能监测设备安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场景下智能监测设备宜采用软件加密方式对传感器数据进行加密;

2 高敏感场景下智能监测设备应采用硬件加密的安全元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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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敏感身份信息、关键业务数据和密钥;

3 智能监测设备宜具备安全防护机制,能够防止物理攻击、侧信道攻击、故障注入攻击等静态和动态的攻击;

4 智能监测设备或网关设备对数据进行加密时,应采用国密算法加密传感器数据。

5.2.4 智能监测设备到对应软件信息系统、智能监测信息系统到其他相关业务系统间的通信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能监测设备、智能监测系统、其他业务系统等各主体之间宜具备安全认证鉴别机制,各主体之间可采用不同的身份认证和鉴别机制;

2 采用无线接入的智能监测设备宜具备基于IMEI号的身份认证机制;

3 数据传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管理基本要求》GB/T36323 的规定,采用 TLS 1.3 或以上版本协议,确保传输通道加密。宜支持量子密钥预置。

5.2.5 信息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能监测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安全参考模型及通用要求》GB/T37044 的规定。安全单元应通过国密二级安全认证及 EAL4(增强评估保证级别 4+)安全认证。

2 关键点位的智能监测设备宜具备硬件防拆机制,在非法拆解或物理入侵时触发告警并销毁敏感数据。

3 固件更新宜通过数字签名验证,固件完整性校验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安全参考模型及通用要求》 GB/T 37044 的规定。

4 智能监测设备应可实时监测自身运行状态,并上报系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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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审计日志。

5 终端与平台之间的身份鉴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安全技术实体鉴别第 3 部分:采用数字签名技术的机制》GB/T 15843.3、《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GB 35114的规定,采用双向证书认证或动态令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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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运行与维护

6.1 一般规定

6.1.1 智能监测设备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与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燃气企业智能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建立日常运维机制,实现对系统的实时监测、风险分析、隐患排查,发现数据质量问题及时核查,查找原因并校正,实现闭环处置管理。

6.1.2 根据设备重要性、现场环境等因素,高风险区域和复杂环境应提高智能监测设备的巡检与维护的频次,其他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每日进行线上巡检,核查系统数据完整性,及时处置与分析报警信息;

2 应定期开展现场维护工作,对监测设备的外观、线缆、供电等进行全面检查,对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清洁与测试;

3 应对运维、巡检和报警以及处置等信息详细记录并归档。

6.1.3 应将智能监测系统的预警信息、设备状态等纳入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建立协同机制。

6.2 智能监测设备运维管理

6.2.1 应建立覆盖智能监测设备全生命周期的运维管理制度,对智能监测系统进行周期性检查,并实施评价和持续改进。

6.2.2 智能监测设备应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项测试检查。

6.2.3 应建立设备的全生命周期资产台账,记录设备从采购、安装、投运到报废的全过程信息。并根据设备的设计寿命与运行状况,制定定期检查、维护、校验、更新与报废策略。

1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20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2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

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493

4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 21448

5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4208

6 《信息安全技术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管理基本要求》GB/T 36323

7 《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安全参考模型及通用要求》GB/T 37044

8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实体鉴别第 3 部分:采用数字签名技术的机制》GB/T 15843.3

9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

10 《城镇燃气自动化系统技术规范》CJJ/T 259

11 《户内户外防腐低压电器环境技术要求》JB/T 9536

12 《城乡智慧燃气技术标准》DB13(J)/T 8554

13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GB 35114

14 《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分类分级规则》GB/T 43697

21

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燃气管道智能监测技术标准DB13 (J)/T 8640-2025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燃气管道智能监测技术标准》DB13(J)/T 8640-2025,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 年12 月31 日以第118 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24

1 总则 26

3 基本规定 27

4 智能监测 28

4.1 一般规定 28

4.2 厂站 28

4.3 调压设备 29

4.4 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29

4.5 居民和商业用户 30

4.6 第三方施工监测 30

5 数据采集与管理 31

5.1 一般规定 31

5.2 设备接入安全 31

6 运行与维护 33

6.1 一般规定 33

6.2 智能监测设备运维管理 33

25

1.0.1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随着河北省燃气行业快速发展,管道安全隐患日益突出,传统人工巡检方式难以满足安全需求。通过智能监测技术的运用可实现对燃气管道泄漏、压力异常、设备故障等风险的实时感知与预警,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1.0.2 明确标准适用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的智能监测系统全生命周期管理。

1.0.3 强调标准与其他规范的衔接。确保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现行其他标准中关于燃气管道智能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确保技术体系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26

3.0.1 要求监测系统设计需结合区域特征、风险等级、通信条件等因素,例如:供电困难区域需加装太阳能供电,腐蚀环境需选用防腐蚀材质设备。

3.0.2 新建、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0.3 提出五项设备选型原则:安全可靠、环境适配、兼容拓展、经济合理、便于维护。

3.0.4~3.0.7 为技术合规性说明。

27

4.1.5 本条款旨在规范智能监测设备的报警功能设计,确保其能够适应不同场景的监测需求,通过动态阈值设定和分级响应机制,提升燃气安全事件的预警准确性和处置效率。同时,依据需求动态调整数据上传频次优化电能消耗,平衡关键时刻需求与供电系统负载。 4.1.6 本条款旨在强化燃气管道智能监测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确保数据在复杂网络环境下的完整性和机密性。通过断网缓存与自动续传功能,避免因网络波动导致数据丢失;通过边缘计算功能(如加密、认证、协议转换)提升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并降低云端负载,满足燃气行业对高实时性、高可靠性的要求。

4.2.1 本条款明确了燃气厂站智能监测设备的核心配置要求,强调监测内容的全面性和技术选择的适配性。通过多参数协同监测,可实时掌握厂站运行状态,预防燃气泄漏、设备故障等风险,保障燃气供应安全。

4.2.2~4.2.5 天然气厂站是燃气供应系统的核心枢纽,承担着气源接收、调压计量、储存、加臭等重要功能。依据《城镇燃气自动化系统技术规范》CJJ/T 259-2016 附录 A 及相关国家标准,提出了厂站内关键设备、工艺区域及安防系统宜增加智能监测的更高要求,通过多参数协同监测实现风险实时感知和主动防控。

28

4.3.1 本条款依据监测对象的重要性,对调压设备进行分类,并明确了调压设备监测的内容。

4.3.2 本条款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自动化系统技术规范》 CJJ/T 259 对调压站的智能监测设备布设提出相应要求。

4.3.3 除调压站以外的其他调压设备(调压箱、调压柜等)也是燃气输配系统的核心控制单元,其运行状态直接影响供气安全和稳定性,因此本条款为防范调压设备处于失控状态,在原有基础上提出柜门状态监测、燃气泄漏监测、视频监控等要求。

4.4.2~4.4.7 燃气管道是燃气输配系统的主干网络,承担着长距离输送和区域供气任务,其安全性和稳定性直接影响下游用户用气安全。因此,对高压、次高压、中压燃气管道的智能监测设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实现对管道压力、流量、泄漏、环境参数等关键指标的实时感知,防范管道腐蚀、第三方破坏、泄漏积聚等风险,保障燃气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4.4.8~4.4.11 为实时掌握燃气管道穿跨越(并行)铁路、河流(含南水北调干渠、运河、石津干渠等人工河流)、高速公路等重要位置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管道潜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管道安全平稳运行,明确重要位置应布设的智能监测设备;并依据国务院《“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对重点监测区域及区域内燃气管道智能检测设备进一步提高了监测要求。

29

4.5.1 本条款提出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智能监测设备的最基本要求。

4.5.2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空间事故频发,因此本条款依据国家标准对此类环境的使用提出最基本的智能监测设备布设要求。

4.5.3~4.5.5 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使用的智能燃气表和壁挂炉的智能监测设备提出标准要求。

4.5.6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度较高的场所,一旦发生事故便可能是群死群伤,因此对此类场所作为重点监测对象的用户提出更严格的智能监测要求。

4.6.4、4.6.5 施工时间超过24h、位于高风险区域或与燃气管道并行区域的第三方涉气施工,容易出现监护空档期和监护困难,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一旦发生事故波及范围较广,因此本条款对此类特殊情景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4.6.6 针对第三方涉气施工的高发区域这类特殊情景,本条款提出智能监测要求。

30

5.1.1 为保障燃气管道智能监测系统的高效运行,本条款明确燃气管道智能监测终端需接入管道燃气企业信息系统进行监控并及时处置。

5.2.2 本条款旨在构建燃气管道智能监测数据“精准分级、按需防护”的安全管理体系,解决因数据“无差别防护 ”导致的安全过度冗余或关键数据防护不足问题,平衡数据安全与使用效率。通过遵循“标准合规+场景分级+差异防护”的逻辑,为河北省燃气管道智能监测数据搭建了科学的安全管控框架,既保障高敏感数据不泄露、不滥用,又避免一般数据因过度防护影响使用,支撑全省燃气智能监测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5.2.3 为保障燃气管道智能监测系统的数据安全与设备可靠性,本条款针对不同场景下的设备安全防护提出差异化要求。通过分层加密、抗攻击设计和国密算法应用,构建了覆盖“端—边—云”的安全防护体系,为燃气监测系统的可靠运行和数据主权提供技术保障。

5.2.4 本条款围绕智能监测系统各主体通信安全,从身份认证、无线设备防护、传输加密三方面提出要求,核心目的是构建智能监测“端、网、平台”全链路通信安全屏障,解决因通信环节漏洞导致的“设备伪造接入、数据传输窃取、系统恶意攻击”问题,保障智

31

能监测系统通信过程的保密性、完整性与可用性。

5.2.5 本条围绕智能监测设备与系统的信息安全,从认证合规、物理防护、固件校验、状态审计、接入管控及身份鉴别六方面提出要求,构建“设备、固件、网络、平台 ”全链条信息安全防护体系,解决因设备安全等级不足、防护机制缺失导致的“设备被篡改、数据被窃取、系统被入侵”问题,保障智能监测系统从终端到系统的信息安全。

32

6.1.1 本条款对智能监测设备日常运维、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环处置管理提出安全运行要求。

6.1.2 为提高运维人员对智能监测设备的巡检与维护能力,对巡检和维护的内容、频次、处置和记录台账等提出了更加具体的巡检和维护要求。

本节围绕智能监测设备的运维管理,从全生命周期制度建立、资产台账与全流程策略制定两方面提出要求,核心目的是全环节可控、全周期可管的运维管理体系,解决设备运维中管理碎片化、台账不清晰、更新报废无依据等问题,确保设备从采购到报废的全流程均能支撑燃气监测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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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7月6日 15: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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