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前言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5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一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25〕 104 号)的要求,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共分为 6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 3. 基本规定;4. 无障碍通行设施;5. 无障碍服务设施;6.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本标准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244 号,邮编: 050021,电话:18031460021,邮箱:kcsj5257@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主编单位: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河北省康养产业联合会
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冀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大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北方绿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九易庄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燕山大学康养产业技术研究院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河北工业大学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石家庄铁道大学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华北理工大学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河北工程大学
河北钰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康养-东大研究院
昌黎县城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老年宜居养生专业委员会河北奥意银发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郭建明 武卫东蒋群力杜冬蕊卢 博陈云 晓宋俊岭雷志民李 爽林文洁赵士永张永生肖 辉郝大伟李凌高林大岵倪丽丽高明磊李岱峰杨明明刘瑞杰刘 玲陈建伟杨洪渭窦殿毅任洪国 李文鹃李 宁张晓飞田双喜胡晓涵薛日周苏亚辉梁肖然李 莉刘博佳顾振华李晓连秦东晓张孟灏刘杰 王雅丽杨久为吴 昊宋学阳
周培杰刘 浩吕晓华杨 华李冰洋李海兴于贵红高 飞董云天王战海罗伟 褚少辉张 龙焦 伟李 萌梁汉潼
审查人 员: 剧元峰 魏永 李玉军庄玉良李志强
张秋录张秀玲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无障碍通行设施 5
4.1 一般规定 5
4.2 无障碍通道 5
4.3 轮椅坡道 6
4.4 无障碍出入口 7
4.5 门 7
4.6 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 8
4.7 楼梯和台阶 9
4.8 扶手 9
4.9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和上(落)客区 10
4.10 缘石坡道 10
4.11 盲道 11
5 无障碍服务设施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 公共厕所和无障碍厕所 12
5.3 公共浴室 13
5.4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宿舍 14
5.5 轮椅席位 14
5.6 低位服务设施 15
5.7 母婴室 15
6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16
6.1 无障碍标识 16
6.2 辅助服务信息 16
6.3 无障碍智能服务 16
本标准用词说明 18
引用标准名录 19
附:条文说明 2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Accessible Access and Circulation Facilities 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5
4.2 Accessible Routes 5
4.3 Wheelchair Ramps 6
4.4 Accessible Entrances 7
4.5 Doors 7
4.6 Accessible Elevator, Platform Lift and Stair Lift 8
4.7 Stairs and Steps 9
4.8 Handrails 9
4.9 Accessible Vehicle Parking Lots and Boarding Alighting Areas 10
4.10 Curb Ramp 10
4.11 Tactile Ground Surface Indicator 11
5 Accessible Service Facilities 12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2
5.2 Public Bathroom and Accessible Bathroom 12
5.3 Public Bath 13
5.4 Accessible Guest Room, Accessible Housing and Dormitory 14
5.5 Wheelchair Accessible Seats 14
5.6 Low Height Service Facilities 15
5.7 Mother and Baby Room 15
6 Accessible Communication Facilities 16
6.1 Accessibility Signage 16
6.2 Auxiliary Service Information 16
6.3 Accessible Intelligent Service 1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9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1
1 总则
1.0.1 为推进河北省城镇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既有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障碍设施的改造活动,满足无障碍设施的使用要求,做到安全、便利、经济、绿色和美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既有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不包含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幼儿园、托儿所。
1.0.3 无障碍设施改造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无障碍设施改造 renovation of accessible facilities
对既有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无障碍设施改善和提升的活动。
2.0.2 无障碍楼层 accessible floor
系统设置无障碍通行、服务和信息交流设施的建筑楼层。
2.0.3 无障碍智能服务 accessible intelligent service
通过智能技术实现的无障碍服务。
2.0.4 无障碍宿舍 accessible dormitory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使用的宿舍。
2.0.5 无障碍通行流线 accessible circulation
在建筑场地和建筑内部的不同区域,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主安全地通行,串联各类无障碍设施的交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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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无障碍设施改造应遵循实用、易行和广泛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现状、改造模式和功能需求等因素。
3.0.2 无障碍设施改造应利用既有的设施;不得改动建筑物主体结构、消防系统和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
3.0.3 无障碍设施改造前应对现状及无障碍设施使用效果进行检查并编制检查结果分析报告。检查宜采用资料查阅、现场勘测和问卷调研等方法,具体方法如下:
1 资料查阅的内容应包括建筑的设计建造时间、功能、供水供电资源和管线条件,以及无障碍设施配置等信息;
2 现场勘测应对建筑现状的无障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3 问卷调研宜包括使用者对既有无障碍设施的意见、建议和改造意愿等内容。
3.0.4 无障碍设施改造应根据检查结果分析报告制定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应包含无障碍通行流线规划和无障碍设施改造部位。无障碍设施改造部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改造或加装设施应满足其承重和稳定的要求,地面应防滑,建筑墙面和转角应满足防撞要求,室内照度应均匀,避免眩光。
2 技术和措施应合理可行,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对消防、日照和楼间距等的要求。
3.0.5 无障碍设施改造宜选用安全耐久、施工便捷、湿作业少、工期短和干扰小的产品和措施。
3.0.6 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施工验收和维护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
3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 50642的有关规定。
3.0.7 无障碍设施改造中采用创新性的技术方法或措施时,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标准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4
4 无障碍通行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开敞空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及其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
4.1.2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标识物、垃圾桶、座椅、灯柱、隔离墩、地灯和地面布线、线槽等设施均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固定在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突出部分大于100mm且底面距地面高度小于2.10m 时,其底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600mm,且应保证有效通行净宽。
4.1.3 无障碍通行流线在临近地形险要地段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必要时应同时设置安全警示线。
4.1.4 无障碍通行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4.1.5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应有充足的照明,光源应稳定,避免频闪影响视障人士。
4.2 无障碍通道
4.2.1 无障碍通道上有地面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缘石坡道。
4.2.2 无障碍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0m。
4.2.3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洞口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
4.2.4 无障碍通道上增设挡车隔离墩时,至少应有一处隔离墩净距不小于900mm,或采用可升降式的隔离设施;当既有挡车隔离墩
5
通行净宽不小于800mm时,可不进行改造。
4.3 轮椅坡道
4.3.1 既有场地空间改造条件允许时,轮椅坡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 ;既有场地空间不足时,不应小于900mm。
4.3.2 既有场地空间改造条件允许时,轮椅坡道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 :12,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750mm ;既有场地空间不足时,且在有人员辅助的情况下,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可按表4.3.2选取。
表4.3.2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6
1:8
1:10
最大高度(m)
0.15
0.30
0.60
水平长度(m)
0.90
2.40
6.00
注:其他坡度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4.3.3 轮椅坡道两侧的扶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大于 300mm 且纵向坡度大于 1 :20 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2 高度不大于 300mm 且纵向坡度大于 1 :12 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3 坡道水平长度小于 500mm 时,两侧可不设置扶手。
4.3.4 轮椅坡道的起点、终点及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坡道的通行净宽,既有场地空间改造条件允许时,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既有场地空间不足时,起点、终点、转弯处的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直行坡道的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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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无障碍出入口
4.4.1 出入口的形式应选用地面坡度不大于1 :20的平坡出入口或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既有场地无坡道设置空间时,可采用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4.4.2 设置台阶的出入口,门前应设置平台,既有现状空间改造条件允许时,除去门扇摆动空间后,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既有现状空间不足,外门为玻璃门或设置观察窗,且门扇开启和关闭不影响轮椅通行时,平台净深度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4.4.3 无障碍出入口上方应有挡雨设施。
4.4.4 无障碍出入口新增闸机时,应至少有一台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小于900mm;既有闸机通行净宽不小于800mm时,可不进行改造。
4.5 门
4.5.1 有无障碍通行要求的门, 门扇开启后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
4.5.2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执手,执手应为 L 形或U 形,操作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
2 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 25N;
3 既有弹簧门应设置延时关闭功能,且从 90º到 15º 的关闭时间不应小于 5s,之后应减速缓行;
4 门扇应与周围墙面有色彩反差;
5 新增双扇门时,至少有一扇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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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mm;既有双扇门的通行净宽不小于 800mm 时,可不进行改造。
4.5.3 既有建筑空间改造条件允许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除去门扇摆动空间后的净间距不应小于1.50m;既有建筑空间不足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除去门扇摆动空间后的净间距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4.5.4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双向开启的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50mm,观察窗的宽度不应小于门扇宽度的1/2。
4.5.5 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所在的墙面上,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宽度不应小于400mm。
4.5.6 门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卡片式或密码式门禁开关时,刷卡或密码按键位置距地面高度应为 0.90m~1.40m;
2 设置其他形式门禁开关时,应满足不同使用者的要求。
4.6 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
4.6.1 公共建筑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住宅建筑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0m;候梯厅应设置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公共建筑候梯厅应设置提示盲道。
4.6.2 电梯呼叫按钮和选层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 1.10m;按钮旁应设置盲文标识,既有电梯可采用粘贴式。轿厢内部其他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4.6.3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深度不应小于 1.20m,宽度不应小于900mm,应设扶手、安全挡板和呼叫控制按钮,呼叫控制按钮的高度应符合本标准第
8
4.6.2 条的有关规定;
2 应采取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3 传送装置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4.7 楼梯和台阶
4.7.1 有无障碍通行要求的楼梯和台阶不应采用无踢面或有直角形突缘的踏步。踏步防滑条突出踏面高度不应大于2mm,警示条等附着物厚度不宜大于0.2mm。
4.7.2 栏杆式楼梯临空侧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4.7.3 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应在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处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梯段的宽度相对应,上行和下行的第一阶踏步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4.7.4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和楼梯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4.8 扶手
4.8.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850mm~900mm;设置双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mm~700mm。
4.8.2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的扶手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
4.8.3 扶手应安装牢固,形状和截面应易于抓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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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圆形扶手直径应为 35mm~50mm,矩形扶手的截面尺寸应为 35mm~50mm;
2 扶手的内侧边缘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40mm;
3 扶手末端应延伸至墙面或向下延伸,向下延伸时延伸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4 扶手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300mm。
4.8.4 扶手的颜色或明度应与背景区别明显。
4.9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和上(落)客区
4.9.1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临近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通道或无障碍电梯,且应通行方便。
4.9.2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设无障碍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且可与其他类别人行通道合用。
4.9.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50,无障碍通道与其所服务的停车位不应有高差,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轮椅坡道。
4.10 缘石坡道
4.10.1 各种路口、出入口和人行横道处,有高差时应设置缘石坡道。
4.10.2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不应有高差;当现状有高差时,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应大于10mm。
4.10.3 缘石坡道距坡道下口路缘石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
10
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缘石坡道的宽度相对应。
4.11 盲道
4.11.1 新铺设的盲道应与周边地面在颜色或材质上区别明显。
4.11.2 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需安
全警示和提示的范围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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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无障碍服务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通往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5.1.2 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5.1.3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应易于识别,开关和调控面板的操作面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
5.1.4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门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外面打开。
5.1.5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应设置易于识别和使用的救助呼叫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救助呼叫装置的按钮应为红色,控制按钮应为大面板式;
2 在坐便器旁的墙面上应设置距地400mm~500mm 的低位救援呼叫装置,或设置距地 0.90m~1.20m 带拉绳的高位救援呼叫装置,拉绳下端距地面高度应为 100mm~400mm;
3 无障碍客房和宿舍的主要活动空间内应设置救助呼叫装置,且不应被遮挡;
4 加设管线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无线报警器;
5 报警声音应具有警示效果,并应通过手动方式解除。
5.2 公共厕所和无障碍厕所
5.2. 1 公共建筑中的男、女公共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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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层应至少分别设置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厕所,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
2 既有现状空间不足或水电条件改造困难时,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标准的要求进行设置。
5.2.2 无障碍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部应设直径不小于 1.30m 的轮椅回转空间;
2 内部应设置多功能台、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低位挂衣钩和救助呼叫装置;
3 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5.2.3 无障碍厕位的门应采用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厕位的尺寸不应小于1.80m ×1.50m ;正对坐便器开门时,不应小于1.80m ×1.00m。
5.3 公共浴室
5.3.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浴室内应设直径不小于1.30m 的轮椅回转空间。
5.3.2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浴室应在临近出入口的位置设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和一个无障碍洗手盆,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且应设置活动门帘。
5.3.3 无障碍淋浴间应设置坐台,高度应为400mm~450mm,深度应为400mm~500mm,宽度应为550mm~600mm;淋浴器控制开关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0m。
5.3.4 无障碍更衣室内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储物柜前应设直径不小于1.30m 的轮椅回转空间,使用的座椅高度应为400mm~4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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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宿舍
5.4.1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宿舍应设于首层或无障碍楼层中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的位置,并应与无障碍通道连接。
5.4.2 客房、宿舍内部应设直径不小于1.30m 的轮椅回转空间。
5.4.3 无障碍客房、宿舍设置卫生间时应为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卫生间不具备设置条件时,应就近设置无障碍厕所或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厕所和公共浴室;无障碍住房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
5.4.4 乘轮椅者上下床侧的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5.4.5 窗户可开启扇的执手或启闭开关距地面高度应为0.80m~ 1.10m,手动开关窗户操作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且应能完全开启。
5.4.6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设置厨房时应为无障碍厨房。无障碍厨房的设施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的规定。
5.5 轮椅席位
5.5.1 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疏散的位置,并不应设置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5.5.2 观众厅内通往轮椅席位的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5.5.3 轮椅席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轮椅席位的净尺寸深度不应小于1.30m,宽度不应小于800mm;既有轮椅席位净尺寸深度不小于1.10m时,可不进行改造;
2 在轮椅席位旁或邻近的座席处应设置1 :1的陪护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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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轮椅席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50。
5.6 低位服务设施
5.6.1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类人工服务台和自助服务设施均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5.6.2 低位服务设施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
5.6.3 低位服务设施的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850mm,
台面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750mm、高650mm、进深450mm的容膝容
脚空间,距地面高度250mm 以上的容膝进深可不小于250mm。
5.7 母婴室
5.7.1 母婴室宜单独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
2 应设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桌椅和饮用水加热设备等必要设施,婴儿尿布台可采用折叠式或固定式;
3 母婴室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5.7.2 母婴室可与其他功能房间合用,哺乳部位应采取视线遮挡和隔声措施,室内应空气清洁、光线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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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6.1 无障碍标识
6.1. 1 无障碍设施处均应设置无障碍标识。
6.1.2 无障碍标识应纳入室内外环境的标识系统,应连续并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和方向。
6.1.3 无障碍标识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保证从站位和座位的视角均可见,且不应被其他任何物品遮挡。有夜间服务需求的场所,无障碍标识应具有夜间可视性。
6.1.4 对需要安全警示处,应同时提供包含视觉信息和听觉信息的警示标识。
6.2 辅助服务信息
6.2.1 场地和建筑主要出入口或门厅的导引图应提供无障碍设施分布信息,并宜同时具备视觉、听觉和触觉的交互方式。
6.2.2 语音信息密集的公共场所和以声音为主要传播手段的公共服务应提供文字信息辅助服务。
6.2.3 在以视觉信息为主的公共服务中,应同时提供听觉信息的辅助服务,且应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6.3 无障碍智能服务
6.3. 1 无障碍车位宜设置预约登记系统。
6.3.2 市政工程和公共建筑宜配置无障碍定位导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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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居住社区、重要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置辅助打车设施。
6.3.4 无障碍智能服务宜具有医疗救援呼叫、跌倒报警、健康风险预警、防走失预警、停车引导等功能,并宜接入城市智慧服务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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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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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2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 5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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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无障碍设施改造技术标准DB13 (J)/T 8639-2025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无障碍设施改造技术标准》DB13(J)/T 8639-2025,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 年 12 月30 日以第 116 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
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条文规定的参考。
22
1 总则. 24
2 术语 25
3 基本规定 26
4 无障碍通行设施 27
4.2 无障碍通道 27
4.3 轮椅坡道 27
4.4 无障碍出入口 27
4.5 门 28
4.7 楼梯和台阶 28
4.11 盲道 28
5 无障碍服务设施 29
5.1 一般规定 29
5.2 公共厕所和无障碍厕所 29
5.3 公共浴室 29
5.4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宿舍 29
5.5 轮椅席位 30
6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31
6.3 无障碍智能服务 31
23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的“改造 ”是指对既有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现状无障碍设施的改善和提升,结合现状,提出相应的改造措施,通过改造提升,满足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人的出行安全和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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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本条所指改善和提升主要是指当既有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未设置无障碍设施时或既有的无障碍设施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在既有现状的基础上,按不低于本标准的要求设置或改造无障碍设施,且尽可能满足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5
3.0.4 无障碍通行流线规划是指根据不同的城市空间、场地条件、建筑类型和使用功能确定的无障碍通行闭环流线,该流线应串联全部无障碍设施,且应包含标识指示系统。
3.0.7 既有建筑和既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现状情况各异,甚至“一案一例”,改造过程中采取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时,可通过召开专家咨询会或论证会的方式提出解决方案,满足无障碍使用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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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通道净宽度不小于1.20m时,能保证一辆轮椅和一个人侧身错位通行;通道净宽度不小于1.80m时,能保证两辆轮椅正面相对通行。
4.2.3 乘轮椅者手臂推动轮椅时所需的最小宽度为800mm。
4.3.1 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可容纳一辆轮椅和一个人侧身错位通行,其中轮椅通行净宽900mm,侧身通行净宽300mm,考虑到既有场地空间不足时,轮椅坡道净宽应至少满足一辆轮椅的通行。
4.3.2 既有场地尺寸可能较为紧张,为增大改造的可行性,对于
提升高度小于750mm的且有人员辅助的情况下,进行坡度细化。条件允许时,仍应按照纵向坡度不大于1 :12设置。
4.3.4 根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无障 碍设 计》 12J926所示,普通标准型轮椅净深度为1.05m~1.10m,轮椅在到达直行坡道的休息平台处时,无须调整轮椅方向仅做休息停留,预留100mm~ 150mm的调整尺寸,所以直行坡道的休息平台长度1.20m可满足使用。
4.4.3 入口上方设置挡雨设施既能够有效防止上空坠物,也能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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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雪天气为出入的人群提供过渡空间,避免出入口地面湿滑带来的危险。
4.5.6 门禁系统高度应考虑不同使用者使用时的高度,采用其他形式门禁系统时,如生物识别门禁系统、对讲门禁系统、联网门禁系统等,均应考虑乘轮椅者和站立者使用的要求。
4.7.2 在栏杆下方设置安全阻挡措施是为了防止拐杖向侧面滑出造成摔伤。遮挡措施可以是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挡台,也可以做与地面空隙不大于100mm的斜向栏杆等。
4.11.2 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包括需要提示的门、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的起止处、站台边缘及其他可能发生人身伤害或者需要提示定位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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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第2款根据人机工学数据,考虑站姿、坐姿、卧姿均能够使用,当在0.90m~1.20m设置救助呼叫装置时,应设置拉绳,可满足不同高度使用者的需求。
5.2. 1 公共建筑应尽量满足每层设置无障碍厕所(厕位),当现
状条件改造困难时,本着改善提升和尽可能改造的原则,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5.2.2 第1款中轮椅回转空间根据常规轮椅尺寸进行计算,并参考
浙江省《既有建筑无障碍改造设计标准》DBJ33/T 1281的条款。
5.3.3 考虑到使用者依靠坐台支撑站立的情况,坐台宽度应为550mm~600mm。
5.4.3 考虑到既有客房、宿舍改造为无障碍客房、宿舍时,既有建筑空间不足或水电条件不适宜改造的情况,可在其附近设置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的公共厕所或无障碍厕所和公共浴室;无障碍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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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设置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中的规定。
5.5.3 轮椅席位的深度为1.10m,与标准轮椅的长度基本一致;宽度为800mm,是乘轮椅者的手臂推动轮椅时所需的最小宽度;考虑到轮椅从前方或后部进出轮椅席位时前后的移动空间,轮椅席位的尺寸应做到1.30m ×0.80m。当既有轮椅席位净尺寸深度不小于
1.10m时,可视同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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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增加了要求,主要为解决视障人士出行需求。
6.3.3 辅助打车设施是指在小区出入口、公交站台附近等位置设置供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使用的打车空间,打车空间应带有明显标识和打车二维码,司机可根据二维码所绑定的位置前来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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