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分类分级 4
4 配建标准 5
4.1 总体原则 5
4.2 配建要求 5
5 规划布局 8
5.1 选址及布局 8
5.2 场地规划 9
6 养老服务设施设计 11
6.1 建筑设计 11
6.2 建筑设备 1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7
引用标准名录 18
附:条文说明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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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Facility Grading and Classification 4
4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5
4.1 General Principles 5
4.2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5
5 Planning Layout 8
5.1 Site Selection and Planning Layout 8
5.2 Site Planning 9
6 Design of Elderly care Service Facilities 11
6.1 Building Design 11
6.2 Building Equipment 1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s 17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8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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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动老龄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推动我区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乡镇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1.0.3 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 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2 应符合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
3 应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
4 应符合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1.0.4 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西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 周岁及以上人员。
2.0.2 养老服务设施 elderly care service facilities
为老年人提供居住托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备等。
2.0.3 居家养老 home-based care for the elderly
指老年人选择居住在家中养老的一种养老模式,强调以家庭为基础,通过整合社区资源和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服务,以满足他们的养老需求。
2.0.4 社区养老 community-based care for the elderly
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等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模式。强调在老年人熟悉的社区环境中,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的养老服务。
2.0.5 机构养老 institutional care for the elderly
指由专门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照顾和服务的一种养老模式。
2.0.6 集中式(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centralized(institution)
是一种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综合性服务的机构。这类设施集居住、生活照料、健康护理、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旨在为老年人创造一个安全、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且具备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专业的管理团队,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照顾和关怀。
2.0.7 分散 式 (社区 居家 ) 养老 服务 设施 dispersed (community) elderly care service facilities
可以不独立占地,一般是指在社区内部或周边,专门为满足老年人提供服务而建设的各类服务性设施。这类设施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管理、精神文化、休闲娱乐等多方面需求。
2.0.8 老年人服务中心 center of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或单项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项目。
2.0.9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day care center (home of the elderly)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
2.0.10 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smart home elderly care service information platform system
依托信息化手段,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通过窗口服务、网络服务、电话服务、智能终端服务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助、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咨询、对接服务、通话服务等居家养老服务的线上线下一体化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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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级分类
3.0.1 养老服务设施的分类按照养老方式划分,宜分为集中式(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分散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3.0.2 养老服务设施分级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城市地区养老设施按设施配置标准可划分为城市级、街道级(l5 分钟生活圈)和社区级(5 分钟生活圈)三级,县级参照城市地区执行。
2 乡镇地区按设施配置标准划分为(集)镇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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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建标准
4.1 总体原则
4.1.1 城市、乡镇地区养老服务的总床位数量,应按城市、乡镇地区老年人口数量不少于 40 张/千名老人的指标计算。
4.1.2 城市、乡镇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 0.12 ㎡。
4.1.3 城市地区分散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结合城市规模、街道级(15 分钟生活圈)及社区级(5 分钟生活圈)管辖范围等因素均衡设置, 其中 15 分钟生活圈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5 分钟生活圈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乡镇地区分散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结合(集)镇区、村庄管辖范围及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分级合理设置。
4.1.4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和每百户不低于套内建筑面积 20 ㎡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少于 300 ㎡。
4.1.5 已建成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套内建筑面积 15 ㎡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宜少于
150 ㎡。
4.2 配建要求
4.2.1 集中式(机构 )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符合表 4.2.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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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1 集中式(机构)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设施分级
项目类型
服务老年人口
配建规定
规模
建筑
用地
城市地区
城市级
大型
>1万人
(1)城市级养老机构每处规模宜大于 300 床;
(2)床位数总量应满足城市总床位预测数量;
35~50 (㎡/床)
25~44 (㎡/床)
街道级(15 分钟生活圈)
中型
0.25 万~ 1 万人
( 1 )每处规模宜为 100 (含)~300 床;
(2)十五分钟生活圈应至少设置 1 处。
(3)每 3 平方公里 1 家养老机构
小型
<0.25 万人
每处规模宜为 100 床以下。
35~50
(㎡/床)
25~44
社区级(5 分钟
生活圈)
微型
每处规模宜为 10~30 床。
≥300 ㎡
/
乡镇地区
(集)镇区级
每处规模一般为 100 床以下。
注:1 城市、乡镇地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总床位数量,应按城乡老年人口不少于 40 张/千名老人的指标计算。
2 城市、乡镇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 0. 12m2 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3 老年人口较为集中或者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方,要适当加大养老设施建设规模。
4.2.2 分散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符合表
4.2.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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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2 分散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老年人服务中心
每处规模一般为 100床以下。
≥750㎡(老城区≥350㎡)
社区级(5 分钟生活圈)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每处规模
一般为 10~
30 床。
≥350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新建住宅项目地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不少于 20 ㎡建筑面积标准配建,且单处不少于 300 ㎡。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不少于 15 ㎡建筑面积标准配建。
长者食堂
服务半径
不宜大于
500m
≥200 ㎡
每处规模宜为 100床以下。
≥750 ㎡
宜为 10—30
床。
≥300 ㎡
注:1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属于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其建设应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 (GB/T 33169-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 2016)等要求。
2 乡镇地区村庄级分散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宜根据各村实际和村民意愿选择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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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规划布局
5.1 选址要求及布局
5.1.1 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寒、防灾及管理等要求,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 应选择在具有良好基础设施和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宜靠近医疗设施、公共绿地等;
3 应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布置,但应避开对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等地段,避开繁华商业区;
4 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等用地。
5.1.2 集中式(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定, 按照城市地区、乡镇地区分级布局,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集中式(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应根据老年人在新旧城区的分布数量、分布特征等合理搭配布局规模;
2 集中式养老机构用地宜独立设置;
3 集中式(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生活用房宜与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单独成区;并应根据便于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养护单元,每个养护单元的床位数宜为 50 张;
4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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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 30%,场地内建筑宜以多层为主;
6 养老服务设施不应布置在零散、琐碎、形状不规则、长期闲置的小地块。
5.1.3 分散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老年人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长者食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等宜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设置,统一安排;
2 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3 镇(街)级养老服务设施在无法满足独立设置要求的情况下,可与镇(街)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设置,统一安排,并宜靠近医疗设施与绿地广场。
5.2 场地规划
5.2.1 场地与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养老服务设施室外活动场地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坡度不应大于 2.5%;
2 养老服务设施室外活动场地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的同时,应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
3 场地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并满足相关无障碍要求;
4 养老服务设施场地内应人车分行,并应设置公共停车位,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并与无障碍人行道相连;
5 养老服务设施场地内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类设施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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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2012 的有关规定。
5.2.2 场地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养老服务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 新建不应低于40%,扩建和改建不应低于 35%;
2 集中绿地内可统筹设置少量老年人活动场地;
3 场地应进行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植物选择应适应当地气候、土壤条件及植物多样性要求,不应对老年人生活和健康造成危害。
5.2.3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应为老年人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宜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应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场地条件。
5.2.4 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设施应满足老年人安全需要,临水和临空的活动场所、踏步及坡道等设施,应设置安全提示、安全护栏、扶手及照明设施;
2 室外休憩设施宜设置在向阳避风处,并应设置遮阳、防雨设施;
3 老年人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结合老年人活动人数设置公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宜与临近建筑统筹建设。公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应采取适老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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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养老服务设施设计
6.1 建筑设计Ⅰ 一般规定
6.1.1 养老服务设施应与当地气候、地理环境、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及传统相适应,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和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6.1.2 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风格应体现地方建筑特色。
6.1.3 供老年人使用的服务设施均应进行适老化设计,适老化设计的具体部位应符合表 6.1.3 的规定。
表 6.1.3 适老化设计的具体部位
交通空间
主要出入口、门厅、走廊、楼梯、坡道、电梯
生活空间
供老年人生活使用的入户空间、卧室、休息室、起居室 (厅)、餐厅、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厨房、阳台、露台
公共活动或服务空间
开展各类文娱、健身、康复、医疗卫生、商业、接待等活动或
服务的公共区域
6.1.4 养老服务设施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5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设施的不同类型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
6.1.6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基地及建筑物的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
2 不应少于两个,且宜布置在不同方向;
3 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废弃物、遗体出入口,且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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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养老服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并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确需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2 应有独立的交通、疏散系统和对外出入口。
6.1.8 养老服务设施应进行适老化标识设计,标识应具有清晰简洁、易于辨识等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类别的标识宜具备视力障碍者、听力障碍者等使用的多种感知方式;
2 引导标识宜用于通往特定场所及设施等的路线方向说明;
3 识别标识宜用于增强地点识别性和引导行动路线;
4 说明标识宜用于明确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或布告通知;
5 限制标识宜用于提示周围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6 标识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保证从站立和座位的视角都能够看见,且不应影响通行。
6.1.9 养老服务设施内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门宜向外开启,或使用推拉门;
2 卫生间内应有不小于 1.20m×1.60m 的轮椅转向空间。
6.1.10 养老服务设施室内外不应采用玻璃栏板。
Ⅱ 集中式(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6.1.11 集中式(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用房包括日常生活服务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2 用房的设置应满足照料服务和运营模式的要求。
6.1.12 照料单元或生活单元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动线不宜穿越其他照料单元或生活单元,不应穿越失智照料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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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分散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6.1.13 养老服务用房宜设置在建筑低层,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夹层、架空层、顶楼、阁楼、车库。
6.1.14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具备日常生活、餐饮娱乐、健康保健、文化交流等功能,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养老服务用房空间组织应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并宜满足类似功能间灵活转换的需求;
2 养老服务用房功能配置应根据套内建筑面积分级设置,合理分配各类功能用房面积。
6.1.15 住宅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小区内与各楼栋步行联系便捷的位置,出入口应避开机动车流线。
6.2 建筑设备
Ⅰ 给排水
6.2.1 养老设施建筑应具备安全可靠的生活用水水源。
6.2.2 养老设施建筑应具有生活热水系统。
6.2.3 室内配套用水产品应具备适老化使用功能。
6.2.4 养老设施建筑中的洁具和给水排水配件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产品。排水管应选用低噪声管材或采用降噪声措施。
Ⅱ 供暖通风与空调
6.2.5 养老设施建筑室内主要功能房间应配置具有现场独立控制的室温调节装置。
6.2.6 养老设施建筑应配备应对潮湿气候的设施设备。
Ⅲ 建筑电气
6.2.7 居室、单元起居厅、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宜设置备用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 10%。
6.2.8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生活用房、活动用房及辅助空间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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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值应符合表 6.2.8 的规定,光源宜选用暖色节能光源,显色指数宜大于 80,眩光指数宜小于 19。
表 6.2.8 适老化服务设施建筑生活用房、活动用房及辅助空间照度值
房间名称
居室
卫生间、浴室、盥洗室
文娱与健身用房
公共厨房
单元起居厅、餐厅
门厅
走廊
楼梯间
照度值(lx)
150
200
300
100
6.2.9 入口玄关处宜安装入户感应灯,居室至居室卫生间的走道墙面距地 0.40m 处应设嵌装脚灯,居室的顶灯、长过道的照明宜采用双控开关两地控制。
6.2.10 照明开关应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大面板翘板开关,安装位置应醒目,且颜色与墙壁分区,开关底边离地高度宜为1.1m。
6.2.11 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居室、单元起居厅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 0.60m~0.80m;餐厅、供老年人使用的电炊操作台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 0.90m~1.10m。
6.2.12 建筑出入口、室外主要供老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应设置夜间照明设施。
6.2.13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有燃气设备的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Ⅳ 智能化系统
6.2.14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设有线电视、电话及信息网络、安全技术防范、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等智能化系统。
6.2.15 有线电视插座、电话插座、信息网络插座应结合装修设计及家具布置确定设置位置及数量,并宜符合表 6.2.15 的规定;卧室、起居室(厅)的弱电插座安装高度距地宜为 0.60m~ 0.80m,其余场所的弱电插座安装高度距地宜为 0.30m,并宜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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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插座安装高度保持一致或根据装修设计确定;卧室、休息室、起居室(厅)、集中式餐厅、多功能活动室、保健室、网络室、办公室等宜设置无线 AP。
表 6.2.15 弱电插座配置场所
插座类型
卧室、休息室、起居室(厅)、集中式餐厅、多功能活动室
有线电视插座
卧室、起居室(厅)、保健室、阅览室、网络室、理发室、办公室
电话插座
卧室、休息室、起居室(厅)、集中式餐厅、多功能活动室、保健室、康复训练室、阅览室、网络室、理发室、办公室
信息网络插座
6.2.16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应能对建筑室内及室外活动区域全覆盖,且满足至少 3 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需要。
6.2.17 建筑室内及室外公共活动区域应设置视频等安防监控系统,监控摄像机监视范围应对公共活动区域全覆盖,系统宜能对人员跌倒、翻越、求助等情况进行告警。
6.2.18 生活单元或照料单元的单元门、入户门或卧室宜安装生物特征识别的出入口控制系统,装置应能对人员生物特征有效识别。
6.2.19 室外公共活动区域及室内多功能活动室、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卫生间、浴室、集中式餐厅、卧室、休息室、起居室(厅)应设置求助呼叫信号装置;无障碍卫生间当采用求助按钮方式时,求助按钮应设于厕位或洗手位伸手可及处,其余场所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求助按钮宜按高、低位分别设置,高位按钮底边距地 0.8m~1.0m,低位按钮底边距地 0.4m~0.5m;呼叫信号装置应使用 50V 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求助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相应的护理站或值班室。
6.2.20 建筑室内及室外活动场所宜设置人员定位及状态监护系统,系统应能监测人员状态并对异常情况发出告警信息,对失智老年人或有其他精神障碍等特殊人群应设置防走失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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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 集中式养老服务设施宜设置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通过网络、智能终端、电话、窗口等服务形式,为老年人、家属提供紧急救助、健康管理、精神慰藉、信息咨询、家政服务等居家养老服务的线上线下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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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 定条件下可 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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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2.《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
3.《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2
4.《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5.《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
6.《建筑适老化设计标准》DB J/T 45-153
7.《社区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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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DBJ/TXX- XXX-202xx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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