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建筑设计 5
4.1 一般规定 5
4.2 选址布局 6
4.3 平面布置 6
4.4 建筑防火与安全疏散 8
5 结构设计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荷载和作用 12
6 电气设计 14
6.1 供配电系统 14
6.2 照明 14
6.3 充电设施 15
6.4 充电插座 17
6.5 配电线路 17
6.6 防雷与接地 18
6.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8
6.8 视频监控系统 19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设计 20
7.1 消火栓系统 20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0
7.3 灭火器设置 20
8 防烟排烟和通风设施设计 22
1
8.1 防烟排烟系统 23
8.2 通风系统 23
9 施工及验收 25
9.1 一般规定 25
9.2 土建工程施工及验收 26
9.3 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 27
9.4 消防给排水工程施工及验收 30
9.5 通风防烟排烟工程施工及验收 31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引用标准名录 33
附:条文说明 35
2
Contents
1 Contents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Architectural design 5
4.1 General regulations 5
4.2 Site selection and Layout 6
4.3 Plane arrangement 6
4.4 Building fire prevention and safe evacuation 8
5 Structural design 11
5.1 General regulations 11
5.2 Load and action 12
6 Electrical design 14
6.1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14
6.2 Lighting 14
6.3 Charging facilities 15
6.4 Charge socket 17
6.5 Distribution line 17
6.6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grounding 18
6.7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18
6.8 Video monitoring system 19
7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fighting facilities design 20
7.1 Fire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 20
7.2 Automatic sprinkler system 20
7.3 Fire extinguisher setting 20
8 Smoke control and ventilation facilities design 22
3
8.1 Smoke control system 23
8.2 Ventilation system 23
9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25
9.1 General regulations 25
9.2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civil engineering projects 26
9.3 Electric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27
9.4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30
9.5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ventilation smoke control and exhaust
engineering 31
Explanation of vocabulary in this standard 32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3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5
4
1 总则
1.0.1 为指导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保障建设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进,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扩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计、施工、验收。
1.0.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西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电池作为辅助电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
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2.0.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统称,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按所在区域分为室外场所(含露天,有顶棚、无外墙外窗等围护结构)和室内场所(含地上和地下)。
2.0.3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freestanding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单独建造的,具有独立的建筑主体结构与设备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库)。
2.0.4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attached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依附于其他主体建筑而建造或在其他建筑主体内划分独立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库)。
2.0.5 电动 自行 车停 放充 电场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yard
设置在地面(含地下室顶板)的单层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包含露天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有顶棚、无外墙外窗等围护结构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2.0.6 电动 自行 车停 放充 电库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设置在主体建筑室内(含地面及地下、半地下室和架空层)
或独立建设的单、多层有顶棚、有外墙外窗等围护结构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2.0.7 充电设施 centralized charging facility
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本标准中充电设施包括充电配电箱、充电控制器、充电柜、换电柜和充电插座等。
2.0.8 集中充电设施 centralized charging facility
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充电控制器(及其控制的末端充电插座)、换电柜、充电柜。
2.0.9 充电控制器 charge controller
将 220V 交流电源分成多路 220V 输出支路,并对输入、输出回路进行监测、管理和计量的设备。
2.0.10 充电柜 charging cabinet
采用柜体结构,通过充电控制器,提供多路 220V 交流电,为多个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组进行充电的设备。
2.0.11 充电插座 charging sockets
设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专为电动自行车提供交流电源充电接口的电源插座。
2.0.12 换电柜 battery swap cabinet
采用柜体结构,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具有为多个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组进行充电,能实现动力电池组交换的设备。
3 基本规定
3.0.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应符合有序存放、集中充电、规范管理的原则。充电设施的设置应满足电动自行车的充电使用要求,并留有发展余地。
3.0.2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场所配套的电气、消防与安全管理设施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3.0.3 既有建筑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宜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
3.0.4 充电设施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产品。
3.0.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模应按照停放数量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各等级停放场所的停车数应符合表 3.0.5 的规定。
表 3.0.5 各等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模及停车数
等级
小型
中型
大型
停车数(辆)
≤200
201~400
>400
3.0.6 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区域应集中设置,设置充电设施时充电车位数量不应低于停车数量的 30%。
3.0.7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的充电设施应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充电。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关于非机动车库的规定。
4.1.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为独立式;确有困难需按附建式建设的,应在主体建筑一、二层及地下一层设置。
4.1.3 严禁在建筑走道、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门厅等公共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4.1.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设在下列场所:
1 高温潮湿且无自然通风场所;
2 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3 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教学楼及其学生宿舍楼,医院病房楼等建筑内;
4 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建筑内。
4.1.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宜设在下列场所:
1 多尘或有腐蚀气体的场所及污染源盛行风的下部;
2 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3 贴邻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
4 贴邻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门诊楼,中小学教学楼及学生宿舍楼等建筑外墙;
5 贴邻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建筑外墙;
6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
7 贴邻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危险场所区域。
4.1.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区域应设置充电操作导引、安全警告等标识。
5
4.2 选址布局
4.2.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
4.2.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其他非机动车混合停放的场所,应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要求执行本标准。
4.2.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机动车停车场合用时,应划分单独的区域,该区域与机动车停车场的距离不应小于 6m。
4.2.4 居住小区内所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方便使用及管理,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200m。
4.2.5 在进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时应对周围环境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与山体及挡土墙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因落石、泥石流、塌方等产生次生灾害。
4.3 平面布置
4.3.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分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具体分类应按表 4.3.1 确定。
表 4.3.1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分类
分类方式
停放场所类型
按照室内、外划分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
按照室内地坪高度不同划分
—
地上式
地下式
按照围护结构是否封闭划分
露天式
开敞式
封闭式
按照依附方式
独立式
附建式
注:设置在建筑架空层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属于附建开敞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
4.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开敞式电动自行停放充电场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区域总长度不应小于停车场周长的 50%,开口的面积应大于该停车场四周立面投影面积的 50%;
2 开敞式电动自行停放充电场顶棚四周开口面积不满足第1 款要求时,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的设计要求;
6
3 场内的充电设施宜设置顶棚,并采取防直击雷等安全防护措施。
4.3.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应靠建筑外墙布置,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应大于 7m;
2 地下、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充电库应设置可靠的防水、排水措施;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
3 坡道式出入口的坡度不宜大于 15%,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坡道转折处应设置不小于坡道宽度的水平缓冲区;
4 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进行防火分隔时,面向室外的架空区域不得封闭,以满足通风排烟需要。
4.3.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划线限定停车场范围,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每组电动自行车数量不应大于 20 辆,组与组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2.0m 的疏散通道或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0m、耐火极限不低于 1.0 小时的实体隔墙分隔。
4.3.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净高不应小于 2. 1m。
4.3.6 每辆电动自行车车位外廓尺寸不应小于 2.2m×0.8m,电动自行车停放方式可采取垂直式或斜列式。其停车位的宽度、通道宽度宜符合表 4.3.6 的规定。
表 4.3.6 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宽度、通道宽度
停车方式
停车位宽度(m)
车辆横向间距(m)
通道宽度(m)
单排停车
双排停车
一侧停车
两侧停车
垂直式
2.2
3.8
0.8
1.8
2.4
斜列式
60°
1.9
3.2
0.75
1.5
45°
2.6
1.3
2.0
30°
1.1
注:表中角度为电动自行车车身主体与通车道之间的夹角。
4.3.7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 2%比例设置残疾人电动车充电设施,并宜设置在出入口附近。
7
4.4 建筑防火与安全疏散
4.4.1 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筑分类、耐火等级,以及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安全疏散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关于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
4.4.2 单独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与其它建(构) 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 6m,与建筑贴邻建设时,贴邻部位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墙体与贴邻建筑分隔。
4.4.3 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地上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 1500 m2;
2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 500 m2;
3 开敞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 m2;
4.4.4 当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标准第4.4.3 条的规定增加 1.0倍。
4.4.5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耐火等级应与主体建筑一致,并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小于 2.0h 的楼板与建筑内的其他区域完全分隔;其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宽度不应小于 1.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4.4.6 地下、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独立式地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建
8
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4.4.7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不应少于 2 个,小型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 1000 ㎡,并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1 个。每个防火分区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 m。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0m。
4.4.8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面积不大于 120 ㎡ 时,可设 1 个直通室外的疏散出口,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 1.4 m,场所内任一点至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15.0m。
4.4.9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人员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 1m;人车共用通道兼疏散通道时宽度不应小于 2.0m。
4.4.10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净宽不应小于 0.8m,首层疏散外门净宽不应小于 1. 1m;疏散门不宜设置门禁,确需设置时应保证紧急情况下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4.4.11 通向室外的车辆出入口兼做人员疏散出口时净宽不应小于 1.8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 8%且不宜设置门禁或道闸。
4.4.1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顶棚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 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的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4.4.1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与采光通风井、中庭、管道井相邻,确有困难时,应取用严格的建筑防火分隔措施,防止形成烟囱效应。
4.4.14 建筑架空层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堵塞建筑出入口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与建筑的采光通风井、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其他部分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
9
4.4.15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门厅区域应采取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识。
4.4.1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附近不应有其他明显增加火灾荷载的易燃可燃物品,不应敷设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和燃气管道。
10
5 结构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除有特殊要求的停放充电场所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和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性停放充电场所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 50年,临时性停放场所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 5 年;
2 停放充电场所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停放场所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1.2 结构部件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不一致的,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5.1.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能够承受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期间预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应保障结构和结构构件的预定使用要求,应保障足够的耐久性要求。
5.1.4 当发生可能遭遇的爆炸、撞击等偶然事件及人为失误时,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不应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当发生火灾时,结构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
5.1.5 在满足安装工艺和建筑功能要求的条件下,结构选型和结构布置应便于施工。
5.1.6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依附既有建筑物建设的,应避免改变原有主体结构构件,不应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当荷载超过原有结构设计限值时,应复核计算;当结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对原有结构进行加固处理;
11
2 依附主体建筑外墙且与主体结构有连接的,其与主体结构间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其安全等级可适当低于连接部位对应的主体结构的安全等级,但不应低于三级;
3 依附主体建筑外墙且与主体结构有连接的,其抗震等级不应低于四级;
4 依附主体建筑外墙建设的,宜采用可循环使用、可拆卸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
5.1.7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骨架部分可采用混凝土框架、普通钢结构、轻钢结构或混合结构等;
2 相关配件宜采取预埋预留的方式,不应在现场进行后凿除处理;
3 当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确需靠近墙高大于 1.5m 既有重力式挡墙建设时,应复核该挡墙承载力和安全稳定性;复核未通过的,二者净距不应小于 1.5 倍挡墙墙高;
4 应根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不同结构形式,有所侧重地采取防火、防潮、防水、防腐等防护措施。
5.2 荷载和作用
5.2.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应包括荷载、间接作用以及地震作用。
5.2.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结构设计采用的主要荷载和作用,应包括楼地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施工和检修荷载、地震作用以及其他特殊荷载(作用)等,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
5.2.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荷载取值与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荷载和作用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
范》GB 55001 的有关规定;
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取 2.5kN/㎡,单辆电动自行车可按 1.4kN 计算复核,动力系数可取 1.2;
12
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楼面均布活荷载组合值和频遇值可取 0.7,准永久系数可取 0.6。
5.2.4 电动自行车的偶然撞击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顺行方向的电动自行车撞击力标准值 Pk(kN)可按下式计算:
Pk=mv/t (5.2.4)
式中:m—电动自行车质量(t),包括车自重和载重;
v—车速(m/s);
t—撞击时间(s)。
2 垂直行车方向的撞击力标准值可取顺行方向撞击力标准值的 0.5 倍;
3 可不考虑顺行与垂直方向同时作用。
5.2.5 地震作用计算时,结构的阻尼比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停放场所阻尼比可取 0.05;
2 单层钢结构的停放场所阻尼比根据屋盖和围护墙的类型,可取 0.03~0.045;
3 多层钢结构的停放场所阻尼比可取 0.03。
13
6 电气设计
6.1 供配电系统
6.1.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一般照明、平常通风设施和充电设施可按三级负荷供电。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与其所依附主体建筑内消防用电设备相同。
6.1.2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充电配电箱,并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6.1.3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电设计可采用需要系数法,按拟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总量进行负荷计算。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额定功率可按 300W/个计,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需要系数可根据插座数量取 0.8~1。
6.1.4 充电控制器、充/换电柜应采用独立回路供电,供电容量应满足设备额定容量要求。
6.2 照明
6.2.1 电气照明系统设计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 J100 的有关规定。
6.2.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照明宜采用满足节能要求的LED灯或高光效荧光灯等节能光源。
6.2.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照明设计标准宜符合表 6.2.3的规定。
14
表 6.2.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照明标准值
部位名称
规定照度作业面
照度(1x)
眩光值UGR
显色指数 Ra
功率密度 LPD (W/m2)
现行值
目标值
停放区/充电区
地面
50
60
2.5
行车道(含坡道)
75
3.5
管理室、值班室
距地 0.75m
300
19
80
6.5
6.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正常照明在满足使用、管理所需环境亮度的前提下,宜根据使用情况选择分区、分组、感应点亮/延时熄灭或自动降低照度等节能控制措施。
6.2.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除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 J100 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面积大于 1500m² 的开敞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
2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确保其不被遮挡,并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灯或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3 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时,应配置系统手动应急启动装置。手动启动装置宜设置在疏散出口附近;
4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有关规定。
6.3 充电设施
6.3.1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配电回路应具备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等功能。在公共区域设置的充电设施宜优先采用充电控制器、充/换电柜等集中充电设施。
6.3.2 充电控制器、充/换电柜等集中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
15
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电池故障自动断电、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 1 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 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3.3 充电控制器宜配置智能充电管理系统,对各充电回路进行监控和计费管理, 自动实时监测各回路状态,实现错峰充电、预约充电及故障报警等功能。
6.3.4 在非公共区域或有固定产权/使用权的充电停车位,可采用充电配电箱为充电插座直接配电方式。各充电回路应配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等功能,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 A 型或 F 型或 B 型保护装置。
6.3.5 充电设施应设在便于人员操作且不易被孩童触碰的干燥场所,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充电设施不应设置在强烈振动或高温、积水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
2 充电配电箱应设在便于专业人员操作而不易被触碰的场所。设置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内时,宜设在靠近出入口处或管理人员容易到达的位置,挂墙安装时箱体底边距地面不宜小于1.6m;
3 充电配电箱及充电线路、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
4 充电柜、换电柜宜设置在室外或室内独立区域, 不应设置在疏散通道或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室内的充/换电柜应具备自动灭火功能;
5 充电设施应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告标识。交互显示屏高度应便于查询和操作;
6 充电设施落地安装时应设角钢或混凝土基础安装,柜底距地高度室内不应小于 0. 1m,室外不应小于 0.4m,并应采取防撞措施。
16
6.3.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设施外壳防护等级应满足现场安全防护要求。在室内设置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4208 规定的 IP32;当可能遭受雨溅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 的要求。
6.4 充电插座
6.4.1 设置充电插座时,每个单相分支回路所接驳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 10 只,每只充电插座同一时刻应只允许为一辆电动自行车充电。
6.4.2 充电插座应采用单相“两孔+三孔”10A 带有插座保护门的安全型插座,插座宜自带过流保护熔断器。充电插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GB/T 2099 的有关规定。
6.4.3 充电插座宜按停车位横向间距均匀设置,插座至与之相应电动自行车车身充电口的引线长度不宜大于 2.0m。
6.4.4 充电插座应在墙、柱或支架等不燃材料上固定安装,底边距地高度宜为 0.8m~1.0m。在同一布置面上,充电插座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
6.4.5 设置在开敞式充电停车场(库)的充电插座应符合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4208 规定的 IP54 要求。设置在露天场所时插座还应加装防雨罩。
6.5 配电线路
6.5.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体,其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2 导体应满足线路保护的要求;
3 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要求;
4 导体最小截面不应小于 2.5mm2。
6.5.2 当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配电线路为明敷时,应采用
17
燃烧性能不低于 B2 级阻燃型线缆,并应穿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导管或槽盒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其截面积的 40%,且金属槽盒内载流导线不宜超过 30 根。
6.5.3 暗敷于墙内或混凝土内的刚性塑料导管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 B2 级、壁厚 1.8mm 及以上的导管。
6.5.4 线路不应在地面明敷。如需经过地面时应穿金属导管保护并埋地敷设。埋地敷设的线路应采用壁厚不小于 2.0mm 的热镀锌钢导管,并采取防水、防腐蚀措施,引出地(楼)面的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6.5.5 消防配电线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 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的有关规定。
6.6 防雷与接地
6.6.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有关规定。
6.6.2 单独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应在总进线处设置电涌保护器保护。
6.6.3 电气装置的接地系统及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的有关规定。
6.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7.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
6.7.2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根据主体建筑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7.3 依据相关国家规范标准不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
18
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6.7.4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 20517 的有关规定;其布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中关于感烟探测器的有关规定。
6.7.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报警信号,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夜间有专人值守的场所或移动终端。
6.8 视频监控系统
6.8.1 建筑面积大于 200 ㎡或停放车位数超过 100 辆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 24 小时可视监控系统。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可视监控系统。
6.8.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视频监控信号,宜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夜间有专人值守的场所或移动终端,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 30 天。
6.8.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 55029、《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的有关规定。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设计
7.1 消火栓系统
7.1.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
2 消防软管卷盘应配备内径不小于 19mm 的消防软管,长度宜为 30m,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 25mm 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 30m;
3 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 6mm 的消防水枪。
7.1.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有关规定。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1 除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停放场所外,室内及有顶棚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7.2.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系统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按中危险 I 级确定,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7.2.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有关规定。
7.3 灭火器设置
7.3.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置适用于扑灭 A、B、E 类火
20
灾的灭火器,危险等级应按中危险级确定,宜采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7.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
21
8 防烟排烟和通风设施设计
8.1 防烟排烟系统
8.1.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口距离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超过 30.0m,且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不小于室内地面面积 2%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1.2 地下或半地下单个建筑面积大于 5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以及地上建筑面积大于 300m2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8.1.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m2;
2 设置在地上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m2;
3 开敞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m2。
8.1.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利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的有关规定。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 1.3m~1.5m 的手动开启装置。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0m 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
室内净高的 1/2 以上;
2 自然排烟窗(口)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 3.0m,并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
3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
8.1.5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排烟设施的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的有关规定。
8.1.6 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沿疏散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防烟分区内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0m。在穿过具有实体分隔的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1.7 设置排烟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其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并应设置在储烟仓下沿以下。采用自然通风口进行补风时应校核进风口的风速,风速不宜大于 3m/s。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的有关规定。
8.1.8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轴流风机。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管道上应设置 280℃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动作。排烟风机及其补风机同在室内时,应分设在不同机房内。
8.1.9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内排烟管道应采用A 级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的有关规定。
8.2 通风系统
8.2.1 地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窗(百叶)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2%;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系统。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
23
宜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采用机械通风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且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3 次/小时。
8.2.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机械排风系统宜采用全面排风方式,以消除室内余热。其通风量可按下式确定:
L (8.2.2)
式中,L——通风换气量(m2/h);
Q——室内显热发热量(kW);
tp——库内排风设计温度(℃),宜≤40℃;
ts——送风温度(℃),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8.2.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通风设备宜选用低噪音型。
24
9 施工及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集中充电设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设施施工资质。
9.1.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定施工管理规定。
9.1.3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9.1.4 工程所用建材、电缆和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现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测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1.5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粉尘、废气、废弃物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9.1.6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9.1.7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9.1.8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验收工作组应由建设、勘察、运行、设计、施工、监理、安检等参与单位人员组成,并进行必要的分工。
9.1.9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竣工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有关规定。
25
9.2 土建工程施工及验收
9.2.1 工程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9.2.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设备预埋件、预留孔洞模板等应安装牢固、位置准确;设备基础的预埋地脚螺栓宜焊接成钢筋骨架定位。
9.2.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上部结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666 的有关规定。钢结构的制作、安装施工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0755 和《钢结构焊接规范》 GB 50661 的有关规定。
9.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的有关规定。
9.2.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的有关规定,宜采用耐磨地面、自流平地面或细石混凝土原浆压光地面,施工进度宜根据充电设施安装要求进行。
9.2.6 当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涉及与原有主体存在结构连接时,其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 的有关规定。
9.2.7 建筑物和钢结构防火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的有关规定。
9.2.8 除设计另有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26
9.3 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
9.3.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的电气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充电设施的电器元件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与供电电源、工作环境以及工况条件相适应,室外的充电设施应设置防雨雪、风沙、灰尘等杂物侵入的措施。
9.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配电箱安装,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箱体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与 PE 线可靠连接;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织铜线连接,且有标识;
2 箱内保护导体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导体的端子;
3 箱间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馈电线路必须大于 0.5MΩ, 二次回路必须大于 1MΩ;
4 箱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应连接紧密, 不伤芯线、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应不多于 2 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
5 箱内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
6 箱内应分别设置 N 线和 PE 线汇流排;
7 安装位置应正确、部件齐全,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适配;暗装配电箱箱盖紧贴墙面,箱涂层完整;
8 箱内接线应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9 箱应采用非可燃材料制作;
10 充电配电箱安装好后电缆沟(管)应采用防火材料可靠封堵。
9.3.3 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镀锌的钢导管、可挠性导管和金属槽盒不得熔焊跨接接地线;以专用接地跨接的两卡间边线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 4mm2;
27
2 当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焊跨接应接地线;当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应以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
3 非镀锌金属槽盒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镀锌槽盒间连接板的两端不应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应设有不少于2 个带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4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不应大于 2.0mm的钢导管不应套管熔焊连接。
9.3.4 电线穿管和槽盒敷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流单根电线不得单独穿于金属导管内;
2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9.3.5 照明灯具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固定应牢固可靠,不应使用木楔;
2 每个灯具固定用螺钉或螺栓不少于 2 个;当绝缘台直径在75.0mm 及以下时,可采用 1 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3 固定灯具带电部件的绝缘材料、提供防电击保护的绝缘材料,均应耐燃烧和防明火;
4 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 PE 线可靠连接,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5 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6 灯头的绝缘外壳应无破损且不漏电。
9.3.6 充电插座安装及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应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 N 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应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 N 线连接;
2 单相三孔插座应面对插座的上孔与 PE 线连接。插座的接地(PE)端子不应与 N 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孔插座接线的
28
相序一致;
3 PE 线在插座间应不中断地连接。
9.3.7 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 2 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
2 等电位联结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的连接应可靠,熔焊、钎焊或机械紧固应导通正常。
9.3.8 接地装置安装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装置应在地面以上的防雷引下线处,按设计要求位置设测试点;
2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 室外防雷人工接地干线埋设在经人行通道处,埋地深度不应小于 1m 或满足设计要求,且应采取均压措施或在其上方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9.3.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的有关规定。
9.3.10 监控系统管槽的预埋、安装、接头、封口、桥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和《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 的有关规定。
9.3.11 监控系统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的有关规定。
9.3.1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照明通电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系统通电,灯具回路控制应与照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翘板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
2 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 24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 2h 记录运行状态 1 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故障。
29
9.3.13 当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建筑电气分部工程实物质量的抽检部位如下,且抽检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1 应不少于 50%的充电配电箱和不少于 10%的充电插座;
2 应不少于 5%的照明灯具;
3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屋顶的防雷工程。
9.4 消防给排水工程施工及验收
9.4.1 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给水排水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的有关规定。
9.4.2 给水排水工程安装的器材、管件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9.4.3 给水排水管道、设备的布设位置、安装方式不应影响停车、充电设备运行及维修等;管道穿越地下室墙、屋面、楼板时,应有防渗漏措施。
9.4.4 排水管安装坡度应保证排水顺畅;暗敷于混凝土基础内的地下室排水管道的强度应满足要求,并应安装定位牢固、端口封闭。
9.4.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水系统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 的有关规定。
9.4.6 在给排水系统、消防水系统施工过程中,应做好交接质量验收并形成记录。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
9.4.7 给水等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施工过程中,应做水压试验。给水管道的试验压力应按选用的不同管材,并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的水压试验,并做好记录。
9.4.8 重力排水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先做灌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30
9.5 通风防烟排烟工程施工及验收
9.5.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通风工程施工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 的有关规定。防烟排烟施工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的有关规定。
9.5.2 通风与防烟排烟设备安装就位前,应对其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设备的搬运和吊装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应做好设备的保护工作,防止因搬运或吊装而造成设备损伤。
9.5.3 通风、防烟排烟设备的安装不应妨碍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的运行和维修;其送风、排烟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9.5.4 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风口与风管宜采用法兰连接,风口不得直接安装在主风管上,风口与主风管应通过短管连接。
9.5.5 风机安装应有减振措施,其进出的风管、阀件应设置独立的支吊架。
9.5.6 风管系统安装后应进行严密性检验,合格后方能交付下道工序。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以主、干管为主。在加工工艺得到保证的前提下,低压系统风管可采用漏光法检测;高压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应全数进行漏风量测试。系统风管严密性检验的被抽检系统应全数合格,则视为通过;如有不合格时,则应再加倍抽检,直至全数合格。
9.5.7 通风防排烟系统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在通风与防排烟设备单机试运转合格后进行。通风、防排烟系统的连续试运转不应少于 2h。
9.5.8 与通风防排烟系统有关的土建工程施工完毕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共同会检。对风管制作质量的验收,应按其材料、系统类别和使用场所的不同分别进行, 主要包括风管的材质、规格、强度、严密性与成品外观质量等项内容。
9.5.9 通风防排烟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有关规定。
31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标准、规范或有关规定执行时, 写法
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要求)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 可参照 ”。
32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16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0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3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8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 55029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 20517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34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DBJ/T45-XXX-202X
条文 说明
35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