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JT/T 1591—2026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2
5 试验方法 3
6 实施过渡期 5
附录 A(规范性) 再生制动能量回收效能试验方法 6
附录 B(规范性) 再生制动平顺性试验方法 9
Ⅰ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客车分技术委员会( SAC/TC 114/SC 22)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大学、金龙联合汽车工业( 苏州)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欧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南京恒天领锐汽车有限公司、玉柴芯蓝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汽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杨超、张涛、于雅丽、王治文、刘德兴、胡明辉、杜卫彬、林冬鹏、彭金雷、黄柏杨、齐洪磊、杨春、李红、王坤俊、张文超、刘凯、冯浩、宋会、毛正松、叶伟宏。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客车再生制动系统的安全要求、能量回收效能、平顺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 M2 类、M3 类电动客车。
本文件不适用于无轨电车、铰接式电动客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30 . 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第 1 部分 :类型
GB/T 4970 汽车平顺性试验方法
GB/T 5620 道路车辆汽车和挂车制动名词术语及其定义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2676 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3594 商用车辆和挂车防抱制动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8385 纯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386. 2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 2 部分 :重型商用车辆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38146. 2—2019 中国汽车行驶工况第 2 部分 :重型商用车辆
JT/T 1094 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JT/T 1095 营运客车内饰材料阻燃特性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 . 1、GB/T 4970、GB/T 5620、GB 12676、GB/T 13594、GB/T 15089、GB/T 19596 和 JT/T 109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 1
再生制动 regenerative braking
汽车滑行、减速或下坡时 ,将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动能及势能转化或部分转化为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
的能量存储起来的制动过程。
[来源 :GB/T 19596—2017 ,3 . 1 . 3 . 1 . 2]
3 . 2
A 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 electric regenerative braking system of category A
不属于行车制动系统的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
[来源 :GB 12676—2014 ,3 . 1 . 20 . 2]
1
3 . 3
B 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 electric regenerative braking system of category B
属于行车制动系统的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
[来源 :GB 12676—2014 ,3 . 1 . 20 . 3]
3 . 4
再生制动能量回收效能 regenerative braking energy recovery assessment
再生制动过程中用于评价制动能量回收效率的指标。
注 :包括再生制动能量回收率、可用再生制动能量续驶里程贡献率。
3 . 5
再生制动能量回收率 regenerative braking energy recovery efficiency
车辆行驶过程中 ,再生制动系统回收的能量和再生制动系统理论最高可回收能量的比值。
3 . 6
可用再生制动能量续驶里程贡献率 useful braking energy recovery range contribution rate
相同试验条件下 ,纯电动车辆开启与关闭再生制动系统时续驶里程的差值 ,与关闭再生制动系统时续驶里程的比值。
4 技术要求
4 . 1 再生制动安全要求
4 . 1 . 1 电动客车( 以下简称车辆)所装备的再生制动系统应符合 GB 7258 的相关规定。若装备制动电阻或电涡流缓速器 ,安装部位的周围应装备金属隔板或阻燃性符合 JT/T 1095 规定的隔热装置 ,并应安装温度报警系统。
注 :制动电阻是一种将电动汽车再生制动过程中产生的多余电能转化为热能的电力元件或装置。电动汽车再生制动过程中 ,当可充电储能系统( 如动力电池或超级电容器)无法完全吸收这些电能( 如电池已充满或温度过高)时 ,制动电阻会将多余电能转化为热能并耗散 ,避免系统电压过载 ,确保电动汽车电气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等。
4 . 1 . 2 防抱系统激活状态下 ,车辆再生制动系统应由防抱系统控制 ,且符合以下要求 :
a) 装备 A 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车辆 ,应按照 5. 2 . 2 . 1 的规定进行试验 ,从触发再生制动到再生制动解除或车速不大于 5 km/h ,车辆不应驶出 3 . 7 m 宽的试验跑道 ,车轮不应抱死( 允许短暂抱死) ,当车速低于 5 km/h 时允许抱死。
b) 装备 B 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车辆 ,应按照 5. 2 . 2 . 2 的规定进行试验 ,从触发行车制动到再生制动解除或车速不大于 5 km/h ,车辆不应驶出 3 . 7 m 宽的试验跑道 ,车轮不应抱死( 允许短暂抱死) ,当车速低于 5 km/h 时允许抱死。
c) 同时装备 A 型及 B 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车辆 ,应分别按照 5. 2 . 2 . 1、5. 2 . 2 . 3 的规定进行试验 ,从触发行车制动到再生制动解除或车速不大于 5 km/h ,车辆不应驶出 3 . 7 m 宽的试验跑道 ,车轮不应抱死( 允许短暂抱死) ,当车速低于 5 km/h 时允许抱死。
d) 对于 A 级、Ⅰ级车辆 ,应按照 5. 2 . 2 . 4 的规定进行试验 ,从触发行车制动到再生制动解除或车速不大于 5 km/h ,车轮不应抱死( 允许短暂抱死) ,当车速低于 5 km/h 时允许抱死。
4 . 1 . 3 M3 类中的 A 级、Ⅰ级车辆的Ⅱ型试验 ,按照 5. 2 . 3 的规定进行 ,应符合 GB 12676 的规定。试验过程中 ,车辆不应出现电池类故障提示 ,也不应出现切断高压等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现象。
4 . 1 . 4 M3 类中的 B 级、Ⅱ级、Ⅲ级车辆的ⅡA 型试验 ,车辆再生制动系统单独制动时 ,按照 5. 2 . 4 的规定进行 ,应符合 GB 12676 的规定。试验过程中 ,车辆不应出现电池类故障提示 ,也不应出现切断高压等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现象。
4 . 1 . 5 营运客车的弯道制动稳定性试验 ,按照 5. 2 . 5 的规定进行 ,试验过程中车辆应保持在车道内。
2
4 . 2 再生制动能量回收效能要求
4 . 2 . 1 车辆再生制动能量回收率 ,按照 A. 4 的规定进行试验 ,A 级、Ⅰ 级车辆应不小于 55. 0 % ,B 级、 Ⅱ级、Ⅲ级车辆应不小于 50. 0%。
4 . 2 . 2 纯电动车辆可用再生制动能量续驶里程贡献率 ,应按照 A. 5. 1 规定的常规工况法或按照A. 5. 2 规定的缩短法进行试验 ,应符合车辆制造商技术文件的规定。
4 . 3 再生制动平顺性要求
4 . 3 . 1 装备 A 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车辆 ,按照 B. 3 . 3 . 1 的规定进行试验 ,A 级、Ⅰ 级车辆的等效均值应不大于 106. 0 dB ,B 级、Ⅱ级、Ⅲ级车辆的等效均值应不大于 103 . 0 dB。
4 . 3 . 2 装备 B 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车辆 ,按照 B. 3 . 3 . 2 的规定进行试验 ,A 级、Ⅰ 级车辆的等效均值应不大于 113 . 0 dB ,B 级、Ⅱ级、Ⅲ级车辆的等效均值应不大于 110 . 0 dB。
4 . 3 . 3 同时装备 A 型及 B 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车辆 ,分别按照 B. 3 . 3 . 1、B. 3 . 3 . 3 的规定进行试验 ,A 级、Ⅰ级车辆的等效均值应不大于 113 . 0 dB ,B 级、Ⅱ级、Ⅲ级车辆的等效均值应不大于 110 . 0 dB。
5 试验方法
警示—本文件的使用可能涉及某些有危险的设备和操作 ,本文件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 ,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5 . 1 试验仪器设备测量参数
试验仪器设备测量参数的单位、准确度和分辨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试验仪器设备测量参数要求
测量参数
单位
准确度
分辨率
时间
s
± 0 . 1
0. 1
距离
m
± 0 . 1%
温度
℃
± 1
速度
km/h
± 1%
质量
kg
± 0 . 5%
能量
kW ·h
0. 01
电压
V
± 0 . 3% FSDa 或读数的 ± 1% b
电流
A
± 0 . 3% FSDa 或读数的 ± 1% b ,c
振动加速度
m/s2
振动加速度等效均值
dB
± 0 . 5
风速
m/s
轮胎气压
kPa
± 10
a FSD :最大显示或标尺的长度。
b 取较大者。
c 电流积分频率 20 Hz 或更高。
3
5 . 2 再生制动安全试验
5 . 2 . 1 试验条件
5 . 2 . 1 . 1 试验车辆按照 GB/T 18385 的规定进行准备 ,再生制动防抱死试验采用空载( 除驾驶员、必要的测量人员和测试装备外 ,不应有其他荷载) ,其他试验加载至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
5 . 2 . 1 . 2 车辆可充电储能系统的荷电状态( SOC)宜为 40% ~ 80% ,应确保再生制动系统正常工作。
5 . 2 . 1 . 3 按照 5 . 2 进行再生制动安全试验、按照附录 A 进行再生制动能量回收效能试验、按照附录 B进行再生制动平顺性试验时 ,车辆的再生制动系统控制策略及状态应保持一致。
5 . 2 . 1 . 4 环境条件应符合 GB/T 18385 的规定。
5 . 2 . 1 . 5 再生制动防抱死试验道路条件应符合 GB/T 13594 的规定 ,其他试验的道路条件应符合GB/T 18385中对道路条件的总体要求。
5 . 2 . 2 再生制动防抱死试验
5 . 2 . 2 . 1 装备 A 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车辆 ,在附着系数小于或等于 0. 3 的路面上 ,车辆以 60 km/h的初速度进行再生制动防抱死制动试验( 仅 A 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工作 ,不应进行行车制动、应急制动或驻车制动) ,直至车辆完全通过低附着系数路面( 或再生制动解除 ,或车速不大于 5 km/h) ,检查车辆是否驶出 3 . 7 m 宽的试验跑道 ,检查车辆车轮是否存在抱死情况。对于有单独控制再生制动开关的车辆 ,应在再生制动最大强度下进行。试验过程中 ,允许进行转向修正 ,但转向盘在最初 2 s 内的转角不应超过 90 ° ,且总转角不应超过 120 °。
注 :本试验的目的是验证车轮未抱死且车辆稳定 ,无须制动使车辆在低附着系数路面上停下。
5 . 2 . 2 . 2 装备 B 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车辆 ,在附着系数小于或等于 0. 3 的路面上 ,车辆以 60 km/h的初速度分别以 15%、30%、45% 制动踏板开度进行行车制动 , 直至再生制动解除或车速不大于5 km/h ,检查车辆是否驶出3 . 7 m 宽的试验跑道 ,检查车辆车轮是否存在抱死情况。对于有单独控制再生制动开关的车辆 ,应在再生制动最大强度下进行。
注 1:本试验的目的是验证车轮未抱死且车辆稳定 ,无须制动使车辆在低附着系数路面上停下。
注 2:制动踏板开度为当前制动踏板行程与制动踏板最大行程的百分比 ,如全力制动、制动踏板踩到底时制动踏板开度为 100%。
5 . 2 . 2 . 3 同时装备 A 型及 B 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车辆 ,应在 A 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最大强度下 ( 打开其开关并置于最高档 ,若有) ,按照 5. 2 . 2 . 2 的规定进行试验。
5 . 2 . 2 . 4 当车辆某一车轴从高附着系数(kH)路面驶向低附着系数( kL)路面时 ,kH ≥0 . 5 且 kH/kL ≥2 ,车辆以 40 km/h 的初速度分别以 15%、30%、45% 制动踏板开度进行行车制动 ,直至再生制动解除或车速不大于 5 km/h ,检查车辆车轮是否存在抱死情况 ; 当车辆的左右两侧车轮分别位于两种不同附着系数 (kH 和 kL)的路面上 ,kH ≥0 . 5 且 kH/kL ≥2 ,车辆以 40 km/h 的初速度分别以 15%、30%、45% 制动踏板开度进行行车制动 ,直至再生制动解除或车速不大于 5 km/h ,检查车辆车轮是否存在抱死情况。试验过程中 ,允许进行转向修正 ,但转向盘在最初 2 s 内的转角不应超过 90 ° ,且总转角不应超过 120 °。
5 . 2 . 3 Ⅱ型试验
5 . 2 . 3 . 1 Ⅱ型试验按照 GB 12676 的规定进行。
5 . 2 . 3 . 2 试验过程中 ,检查车辆是否出现电池类故障提示 ,是否出现切断高压等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现象。
5 . 2 . 4 ⅡA 型试验
5 . 2 . 4 . 1 试验车辆按照制造商规定的充电规程或 GB/T 18385 的规定进行充电。其中 ,纯电动客车、
4
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客车及燃料电池电动客车 ,可充电储能系统( REESS)应达到满电状态或SOC 达到 100%。对于有单独控制再生制动开关的车辆 ,应在再生制动最大强度下进行。试验车辆从充电位置移动到试验道路的总里程应不超过 3 km。
5 . 2 . 4 . 2 按照 GB 12676 规定的方法进行ⅡA 型试验。
5 . 2 . 4 . 3 试验过程中 ,检查车辆是否出现电池类故障提示 ,是否出现切断高压等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现象。
5 . 2 . 5 弯道制动稳定性试验
满载车辆在附着系数不大于 0 . 5、车道中心线半径 150 m、宽 3 . 7 m 的平坦圆弧车道上 , 以 50 km/h的初始车速分别以 15%、30%、45% 制动踏板开度进行行车制动的过程中 , 检查车辆是否保持在车道内。
5 . 3 再生制动能量回收效能试验
车辆再生制动能量回收效能试验 ,按照附录 A 的规定进行。
5 . 4 再生制动平顺性试验
车辆再生制动平顺性试验 ,按照附录 B 的规定进行。
6 实施过渡期
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 202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5
附录 A
( 规范性)
再生制动能量回收效能试验方法
A. 1 试验条件
A. 1 . 1 试验环境条件应符合 GB/T 18386. 2 的规定。
A. 1 . 2 试验质量、车辆条件、道路负荷的设定 ,应符合 GB/T 18386. 2 的规定。
A. 1 . 3 按照附录 A 进行再生制动能量回收效能试验、按照 5 . 2 进行再生制动安全试验、按照附录 B 进行再生制动平顺性试验时 ,车辆的再生制动系统的控制策略及状态应保持一致。
A. 2 试验循环
试验车辆应按照 GB/T 38146. 2—2019 中附录 A 规定的中国重型商用车辆行驶工况( CHTC)试验 ;其中 ,A 级、Ⅰ级车辆采用 CHTC-B 行驶工况;B 级、Ⅱ级、Ⅲ级车辆采用 CHTC-C 行驶工况。
A. 3 试验程序
A. 3 . 1 总体要求
A. 3 . 1 . 1 试验程序包含以下步骤 :
a) 对 REESS 充电 ;
b) 进行再生制动能量回收效能试验。
A. 3 . 1 . 2 若车辆充电位置与底盘测功机未在一起 ,车辆需使用自身动力在两者之间移动 ,应以不大于30 km/h 的速度在两者之间移动 ,宜尽量保持匀速以减少电能消耗 ,车辆每次在两者之间移动的距离不应超过 3 km。
A. 3 . 2 试验公差
试验公差应符合 GB/T 18386. 2 的规定。
A. 3 . 3 终止试验的条件
终止试验的条件应符合 GB/T 18386. 2 的规定。
A. 3 . 4 车辆充电
试验车辆应按照车辆制造商规定的充电规程或按照 GB/T 18386. 2 的规定进行充电。其中 ,纯电动客车、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及燃料电池电动客车 ,REESS 应达到满电状态或 SOC 达到 100% ,再生制动能量回收率试验时 SOC 可不要求达到满电状态但至少应达到 90% 以上。
A. 4 再生制动能量回收率
A. 4 . 1 开启再生制动能量回收功能 ,按照 A. 2 规定的试验循环进行 3 次试验。记录每个循环 n 中的再生制动系统回收的能量Er - n 和车辆在ti 时的速度vi ,其中记录速度时每个取样时间点应视为一个时间周期 ,取样时间周期 Δt 为 1 s。
A. 4 . 2 车辆再生制动能量回收率按公式( A. 1)进行计算 ,且 3 次试验ηn 的标准偏差应小于 5% ,否则应按 A. 4 . 1 的规定增加试验循环次数。
6
(A. 1)
式中 :
η —再生制动能量回收率 ;
ηn —单次循环试验中再生制动能量回收率 ,按公式(A. 2)计算。
… … … … … … … … … … (A. 2)
Er - n —单次循环试验中再生制动系统回收的能量 ,单位为千瓦时(kW ·h)。
En —单次循环试验中再生制动系统理论最高可回收能量 ,单位为千瓦时(kW ·h) ,按公式(A. 3)
计算。
En = k Ei … … … … … … … … … … (A. 3)
tstart —单次循环试验开始时刻 ,单位为秒(s) ;
tend —单次循环试验结束时刻 ,单位为秒(s) ;
k —单位换算系数(3 . 6 × 106) - 1 ,单位为千瓦时每焦耳(kW ·h/J) ;
Ei —试验车辆从 i - 1 时刻到 i 时刻的理论回收的能量 ,单位为瓦秒(Ws) ,按公式(A. 4)计算。
Ei … … … … … … … … … … (A. 4)
Fi —试验车辆从 i - 1 时刻到 i 时刻的牵引力 ,单位为牛(N) ,按公式(A. 5)计算 ;
di —试验车辆从 i - 1 时刻到 i 时刻的行驶距离 ,单位为米(m) ,按公式(A. 7)计算。
Fi =f0 +f × ai … … … … … … … … … …
vi —试验车辆在ti 时的速度 ,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
f0 —按 GB/T 18386. 2 确定的试验车辆的道路荷载系数的常数项 ,单位为牛(N) ;
f1 —按 GB/T 18386. 2 确定的试验车辆的道路荷载系数的一次项系数 ,单位为牛每千米每小时[N/(km/h)] ;
f2 —按 GB/T 18386. 2 确定的试验车辆的道路荷载系数的二次项系数 ,单位为牛每千米每小时平
方 [N/(km/h)2] ;
M —车辆试验质量 ,单位为千克(kg) ;
ai —试验车辆从 i - 1 时刻到 i 时刻的加速度 ,单位为米每秒平方(m/s2) ,按公式(A. 6)计算。
ai … … … … … … … … … … (A. 6)
ti — 时间 ,单位为秒(s)。
di … … … … … … … … … … (A. 7)
7
A. 5 可用再生制动能量续驶里程贡献率( 仅针对纯电动车辆)
A. 5 . 1 常规工况法
A. 5 . 1 . 1 关闭车辆再生制动系统能量回收功能 ,按照 GB/T 18386. 2 中的常规工况法进行试验。记录从开始移动车辆至达到 A. 3 . 3 规定的要求时停止试验 ,车辆驶过的距离d1。
A. 5 . 1 . 2 按照 A. 3 . 4 的规定进行充电 ,当达到 A. 3 . 4 的要求时 REESS 充电结束。
A. 5 . 1 . 3 开启车辆再生制动系统能量回收功能 ,按照 GB/T 18386. 2 中的常规工况法进行试验。记录从开始移动车辆至达到 A. 3 . 3 规定的要求时停止试验 ,车辆驶过的距离d2。
A. 5 . 1 . 4 车辆可用再生制动能量续驶里程贡献率按公式( A. 8)进行计算。
ηctr … … … … … … … … … … ( A. 8)
ηctr —可用再生制动能量续驶里程贡献率 ;
d1 —再生制动系统关闭 ,车辆驶过的距离 ,单位为千米( km) ;
d2 —再生制动系统开启 , 车辆驶过的距离或采用 GB/T 18386. 2 中的常规工况法续驶里程( BER)数据 ,单位为千米( km)。
A. 5 . 2 缩短法
A. 5 . 2 . 1 关闭车辆再生制动系统能量回收功能 ,按照 A. 2 规定的试验循环连续进行 2 个循环的试验。记录从试验开始到停止试验 ,REESS 的电能变化量E out - o 和车辆驶过的距离d out - o。
A. 5 . 2 . 2 按照 A. 3 . 4 的规定进行充电 ,当达到 A. 3 . 4 的要求时 REESS 充电结束。
A. 5 . 2 . 3 开启车辆再生制动系统能量回收功能 ,按 GB/T 18386. 2 规定的缩短法进行试验并记录数据。
A. 5 . 2 . 4 车辆可用再生制动能量续驶里程贡献率按公式( A. 9)进行计算。
ηctr … … … … … … … … … … ( A. 9)
ηctr —可用再生制动能量续驶里程贡献率 ;
EC out - o —再生制动系统关闭 , 基于 REESS 电能变化量的能量消耗量 , 单位为千瓦时每千米( kW ·h/km) ;
ECDC —再生制动系统开启 , 基于 REESS 电能变化量的能量消耗量 , 单位为千瓦时每千米( kW ·h/km)。
其中 ,EC out - o 按公式( A. 10)进行计算 ,ECDC按 GB/T 18386. 2 进行计算。
EC out - o … … … … … … … … … … ( A. 10)
E out - o —再生制动系统关闭时 ,缩短法 REESS 的电能变化量 ,单位为千瓦时( kW ·h) ;
d out - o —再生制动系统关闭时 ,缩短法车辆驶过的距离 ,单位为千米( km)。
8
附录 B
再生制动平顺性试验方法
B. 1 试验条件
B. 1 . 1 道路条件、风速、汽车技术状况、汽车的荷载、人-椅系统的荷载、试验仪器等试验条件 ,应符合GB/T 4970 的规定。
B. 1 . 2 按照附录 B 进行再生制动平顺性试验、按照 5 . 2 进行再生制动安全试验、按照附录 A 进行再生制动能量回收效能试验时 ,车辆的再生制动系统的控制策略及状态应保持一致。
B. 2 试验初速度
A 级、Ⅰ级车辆的试验初速度为 40 km/h;B 级、Ⅱ级、Ⅲ级车辆的试验初速度为 60 km/h。
B. 3 试验方法
B. 3 . 1 加速度传感器安装
B. 3 . 1 . 1 在驾驶员座椅、驾驶员同侧最接近后桥上方的座椅及同侧最后排座椅椅垫上方安装加速度传感器作为测量点。若最接近后桥上方的座椅与同侧最后排座椅重合 ,应在报告中予以注明。
B. 3 . 1 . 2 加速度传感器只需测量纵向(X 轴向)的振动。
B. 3 . 1 . 3 座椅椅垫上方传感器的布置应符合 GB/T 4970 的规定 ,安装在座椅椅垫上方的传感器应与人体紧密接触 ,座椅椅垫上方传感器结构见 GB/T 4970。
B. 3 . 2 可充电储能系统的荷电状态
车辆可充电储能系统的 SOC 宜为 40% ~ 80% ,应确保再生制动系统正常工作。
B. 3 . 3 试验过程
B. 3 . 3 . 1 装备 A 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车辆 ,加速到至少超过 B. 2 规定的试验初速度 5 km/h ,进行再生制动( 仅 A 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工作 ,不应进行行车制动、应急制动或驻车制动) ,直至车速小于 5 km/h。对于有单独控制再生制动开关的车辆 ,应在再生制动最大强度下进行。
B. 3 . 3 . 2 装备 B 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车辆 ,加速到至少超过 B. 2 规定的试验初速度 5 km/h ,分别以 15%、30%、45% 的制动踏板开度进行行车制动 ,直至车速小于 5 km/h。对于有单独控制再生制动开关的车辆 ,应在再生制动最大强度下进行。
B. 3 . 3 . 3 同时装备 A 型及 B 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车辆 ,应在 A 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最大强度下 ( 打开其开关并置于最高档 ,若有) ,按照 B. 3 . 3 . 2 的规定进行试验。
B. 3 . 3 . 4 记录 B. 3 . 1 中车辆各测试部位按照 B. 2 规定的试验初速度至 5 km/h 区间的振动加权加速度时间历程。
B. 3 . 3 . 5 往返各进行 3 次测量 ,计算各测量点6 次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中间结果 ,取各中间结果的最大值作为平顺性试验的最终结果 ,并按 B. 4 进行数据处理 ,其等效均值Leq 按 GB/T 8170 的规定修约至小数点后一位。
B. 4 数据处理
数据采集以及处理按 GB/T 4970 的规定进行。用测点位置纵向(X 轴向)振动的等效均值Leq 来评
9
价电动客车再生制动平顺性 ,按公式( B. 1)进行计算。
Leq = 20lg … … … … … … … … … … ( B. 1)
Leq —等效均值 ,单位为分贝( dB) ;
aw —测量区间( 速度、时间)内的振动加权加速度均方根 ,单位为米每平方秒( m/s2)。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