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对于上述新颖独特的飞行控制系统限制功能,现行有效的《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没有包括合适的安全要求。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第 21.16条的要求制定专用条件,明确补充安全要求以提供与 C919 型飞机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CCAR25.251、25.253不受此专用条件的影响,因此仍然适用于C919型飞机。
3.适用范围
C919 型飞机。
4.专用条件
除了 CCAR25.143 条以外, 以下要求适用:
(a)俯仰限制功能不得妨碍飞机的机动,包括全发工作起飞时,在直到正常操作要求的最大俯仰角加上其适当裕度下能够进行满意的速度操纵;
(b)高速限制功能不得妨碍飞机在所有常规和下降程序飞行条件下获得直到超速警告速度;
(c)滚转限制功能不得限制和阻止飞机获得直到 66 度(巡航构型)或 60 度(其它构型)坡度,俯仰限制功能不得限制和阻止飞机获得应急机动所需的俯仰姿态。超过 33 度坡度引入正螺旋稳定性不得要求驾驶员在侧杆控制器上施加过度的体力以获得直到 66 度(巡航构型)或
60 度(其它构型)的滚转角。超过 33 度坡度的杆力不得过轻从而产生可能导致驾驶员诱发振荡(PIO)的过度操纵。
第2页 / 共2页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