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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第 21.16条的要求制定专用条件,明确补充安全要求以提供与 C919 型飞机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3.适用范围
C919 型飞机。
4.专用条件
对于电子飞行控制系统(EFCS)失效状态的飞行特性评定:为了替代CCAR25.672(c)的规章要求,应使用操纵品质等级评定方法(HQRM)评估由于单个和多个非极不可能发生的故障而导致的 EFCS 失效状态。操纵品质等级如下:
满意的:在飞行员正常的体力和注意力下能够满足全部性能标准;
足够的:足以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满足全部性能或特定降低后的性能,但是伴随有飞行员体力和注意力的增加;
可操纵的:不足以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但是可操纵的,从而可以回到安全的飞行状态、安全的飞行包线和/或改变构型,以使操纵品质至少是足够的。
操纵品质允许随失效状态、大气扰动和飞行包线变化降级。特别是对正常飞行包线内的可能失效状态,在轻度大气扰动下飞行员评定的操纵品质等级必须是满意的,在中度大气扰动下必须是足够的。对于不大可能的失效状态,在轻度大气扰动下飞行员评定的操纵品质等级必须至少是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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