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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第 21.16条的要求制定专用条件,明确补充安全要求以提供与 C919 型飞机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3.适用范围
C919 型飞机。
4.专用条件
除要满足 CCAR25.143(a)要求以外,在没有其它限制载荷系数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正的限制载荷系数不能小于:
(1) 对于电子飞行控制系统正常状态,巡航构型,2.5g;
(2) 对于电子飞行控制系统正常状态,高升力装置展态,2.0g。
(b) 负的限制载荷系数必须等于或小于:
(1) 对于电子飞行控制系统正常状态,巡航构型,负 1.0g;
(2) 对于电子飞行控制系统正常状态,高升力装置展态,0.0g。
注:本专用条件不是制定法向限制载荷上边界,也不是要求有限制
器。如果限制值设定在超出 CCAR25.333(b)和 25.337(b)、25.337(c)要求的结构设计限制机动载荷系数的一个值,必须在操纵控制器上设定有明显的触感,以防止飞行员无意中超出结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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