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对于上述新颖独特的飞行控制系统限制功能,现行的《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没有包含适当的安全要求。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5)第21.16条的要求,需要为AG600型飞机制定专用条件,明确补充安全要求以提供与
AG600型飞机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CCAR25.251、CCAR25.253条以及相关的政策不受此专用条件的影响,因此适用于AG600飞机。
3. 适用范围
AG600型飞机。
4. 专用条件
根据AG600型飞机设计特点,除了25.143条以外,以下要求还适用:
(a)俯仰限制功能必须不能妨碍飞机的机动,包括直到正常操作要求的最大俯仰角加上绕俯仰轴进行满意速度操纵的适当裕度的全发工作起飞。
(b)高速限制功能必须不能妨碍飞机在所有常规和下降程序飞行条件下获得直到超速警告速度。
(c)俯仰和坡度限制功能必须不能限制和阻止飞机获得直到 65 度(襟翼 0度和襟翼 17 度)或60 度(襟翼25 度和襟翼40 度)坡度和应急机动必要的俯仰姿态。超过 33 度坡度引入正螺旋稳定性必须不能要求驾驶员在驾驶杆上施加过度的体力以获得直到 65 度(襟翼 0 度和襟翼 17 度)或 60 度(襟翼25 度和襟翼 40 度)的滚转角。超过 33 度坡度的杆力必须不能过轻从而产生可能导致驾驶员诱发振荡(PIO)的过度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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