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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5)第21.16条的要求, 需要为AG600型飞机制定专用条件, 明确补充安全要求以提供与AG600型飞机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3. 适用范围
AG600型飞机。
4. 专用条件
为了替代CCAR25.171、CCAR25.173、CCAR25. 175和CCAR25. 177(c)中的要求,制定下列专用条件:
以下(a)替代CCAR25.171,(b)替代CCAR25. 173和CCAR25.175:
(a)必须表明飞机在服役中正常遇到的任何条件下,包括在大气紊流和其他环境影响条件下具备合适的横航向和纵向静稳定性。
(b)当飞机在纵向中立稳定飞行控制律下,在飞机显著低于正常使用速度时必须为飞行员提供足够的低能量(低速、低推力、低高度)状态感知。
(c)以下要求替代 CCAR25. 177(c):
(1) 对1. 13VSR1 直至VFE、VLE或VFC/MFC(视飞机形态而定)的所有速度范围,在任何起落架、襟翼位置和对称动力状态下,航向静稳定性(通过松开航向操纵时从侧滑中恢复的趋势来表明)必须为正。
(2) 对下列空速范围内的任何速度(除了襟翼展态时高于VFE 的速度,和起落架放下时高于VLE 的速度),在任何起落架、襟翼位置和对称动力状态下,横向静稳定性(通过松开横向操纵时从侧滑中抬起下沉机翼的趋势来表明)不能为负:
(i) 从1. 13VSR1 到VMO/MMO。
(ii) 从VMO/MMO 到VFC/MFC,除非发散是—
(A)逐渐的;
(B)驾驶员易于识别的,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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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驾驶员易于控制的。
(3) 下列要求必须在本条款(1)中确定的构型和速度下得到满足。
在直线定常侧滑飞行中,航向操纵行程和操纵力,必须基本上稳定地正比于
侧滑角,并且该比例系数必须在与该飞机使用状态相应的整个侧滑角范围内,不超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限制。在这些直线定常侧滑飞行中,横向操纵行程
和操纵力不能是不稳定的,除非是在本条款(2)(ii)中所规定的大于VMO/MMO 的速度。评估的侧滑角范围必须包含下列条件得到的侧滑角中的较小者:
(i) 1/2的可用航向(脚蹬)操纵行程;和
(ii) 180磅(82公斤)的航向(脚蹬)操纵力。
(4) 对于超出本条款(3)中规定的、直到相应于满航向(脚蹬)操纵行程或航向(脚蹬)操纵力达到180磅所达到的侧滑角,航向操纵力不得反逆,增加航向操纵时必须使侧滑角增加。本条要求的符合性必须通过直线定常侧滑飞行表明。如果在满航向操纵输入或航向操纵力达到180磅之前已达到横向满操纵输入,在达到横向满操纵输入之后无需保持直线定常侧滑。本条要求必须在全发工作条件下,所有批准的起落架、襟翼位置所对应的正常使用速度范围和功率状态下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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