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33/T 1369-2026 既有建筑混凝土结构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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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备案号:J18660-2026

DBJ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J33/T 1369—2026

既有建筑混凝土结构抗震鉴定与加固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appraisal and strengthening of

concrete structures in existing buildings

2026 03 18 发布 2026 09 01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2026年第 12号

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 既有建筑混凝土结构抗震鉴定

与加固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既有建筑混凝土结构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编号为 DBJ33/T 1369—2026, 自 2026年 9 月1 日起施行。

本规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 3 月 18 日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 发 <2023年度 浙江 省建筑节能与绿色 建筑 及相 关工 程建 设标 准制 修订 计划>的通 知》 (浙建设发〔2023〕151号)的要求 ,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 ,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国内外先进经验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 7 章和 1 个附 录 , 主要 内容 包括 总则、术语 和符号、基本规定、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设计、抗震加固性能化设计、抗震加固施工等。

本规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 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请寄送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安吉路 18号 , 邮编 :310006, 邮箱 :ziad-scg@ zi- ad.cn) ,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 单位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 单位 :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大学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

浙江鼎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1

浙江久鑫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安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华咨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杨学林祝文畏高 超王擎忠顾正维

王柏生方 成钟亚军王 伟陈慈评章雪峰沈小明郭光照徐建春邹 铖瞿浩川张林波傅宏宾张军谋王 奇杨佐 卢云军周豪毅姚士元周平槐谢忠良王宇轩霍喆赟

主要审查人 :郁银泉程绍革游劲秋蔡颖天许清风

陈青佳陆 锋潘金龙沈西华

2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3

3 基本规定 5

3.1 后续工作年限和建筑类别 5

3.2 地震作用 6

3.3 结构计算模型 7

3.4 荷载及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 8

4 抗震鉴定 9

4.1 一般规定 9

4.2 A类建筑 11

4.3 B类建筑 12

4.4 C类建筑 13

5 抗震加固设计 15

5.1 一般规定 15

5.2 加固方法 17

5.3 结构整体加固 18

5.4 构件加固 20

6 抗震加固性能化设计 25

6.1 一般规定 25

6.2 性能目标和性能设计指标 26

6.3 抗震性能评价 32

7 抗震加固施工 39

1

7.1 一般规定 39

7.2 结构整体加固施工 40

7.3 构件加固施工 41

附录 A 基于构件弹塑性转角的构件评价准则 45

本规程用词说明 48

引用标准名录 49

附 :条文说明 51

2

Contents

1 Generalprovisions 1

2 Terms and symbols 2

2.1 Terms 2

2.2 Symbols 3

3 Basic requirements 5

3.1 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 and

building categories 5

3.2 Response spectrum 6

3.3 Structuralanalysis model 7

3.4 Load and partialfactors, combination

value coefficients 8

4 Seismic appraisal 9

4.1 Generalrequirements 9

4.2 Category A buildings 11

4.3 CategoryB buildings 12

4.4 CategoryC buildings 13

5 Seismic strengthening design 15

5.1 Generalrequirements 15

5.2 Strengthening methods 17

5.3 Overallstrengthening ofstructures 18

5.4 Structuralmember strengthening 20

6 Performance-based seismic strengthening

design 25

6.1 Generalrequirements 25

3

6.2 Seismic performance objectivesand design index 26

6.3 Performance checking and evaluation 32

7 Seismic strengthening construction 39

7.1 Generalrequirements 39

7.2 Overallstrengthening ofstructures construction 40

7.3 Structuralmember strengthening construction 41

Appendix A Evaluation criteria of members based on

elastoplastic displacementangle 45

Explanation of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48

Listof quoted standards 49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51

4

1 总则

1.0.1 为规范既有建筑混凝土结构的抗震鉴定与抗震加固 ,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质量 ,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既有建筑混凝土结构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设计和施工。

1.0.3 既有建筑混凝土结构的抗震鉴定与抗震加固除应执行本规程外 , 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既有建筑 existing building

已建成可以验收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

2.1.2 后续工作年限 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 con- tinuing seismic working life

对既有建筑经抗震鉴定或抗震加固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 ,在这个时期内 ,建筑在正常使用维护下不需重新抗震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2.1.3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

通过检查和检测既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 ,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工程行为。

2.1.4 抗震加固 seismic strengthening

依据抗震鉴定结果 ,为达到既定抗震设防要求对既有建筑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的工程行为。

2.1.5 结构整体加固 overallstructural strengthening

通过增大结构整体抗侧刚度或设置消能减震装置等方法 , 以减小地震作用下的结构变形、提高结构整体抗震能力的抗震加固。

2.1.6 构件加固 structural member strengthening

以提高构件抗震承载力、延性和耐久性为目标的抗震加固。

2.1.7 抗震加固性能化设计 performance-based seismic str-

engthening design

以结构抗震性能目标为基准的既有建筑结构抗震加固设计。

2.1.8 抗震性能目标 seismicperformanceobjectivesofstructure

针对不同的地震地面运动水准设定的结构抗震性能水准。

2

2.1.9 抗震性能设计指标 seismic performance design index

为实现预期的结构抗震性能目标 , 而设定的结构和构件的承载力及变形等具体设计指标。

2.1.10 结构整体抗震性能评价 seismicperformanceevaluation ofoverallstructure

通过计算评定建筑结构在特定的地震作用下预期破坏的最大程度 ,主要评价指标包括位移角、基底剪力和屈服次序等。

2.1.11 构件损坏程度评价 damage degree evaluation ofcom- ponents

通过计算构件内力和变形、塑性发展评定构件在特定的地震作用下预期屈服或损伤的最大程度。

2.2 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M、V — 分别为构件某截面处的弯矩和剪力 ;

Mn、Vn — 分别为构件某截面处的抗弯承载力和抗剪承载力 ; SGE — 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

SE(*)hk —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不考虑与抗震等级有关的增大系数 ;

SE(*)vk —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不考虑与抗震等级有

关的增大系数 ;

ε— 混凝土压应变 ;

εc — 混凝土峰值压应变 ;

εca — 混凝土附加应变 ;

εp — 混凝土残余应变。

2.2.2 抗力和材料性能

Rd — 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

Rk — 构件承载力标准值 ;

Ru — 构件承载力极限值 ;

3

fck —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 ;

fspk — 剪力墙墙内钢板的强度标准值 ;

εc,r — 混凝土的峰值压应变 ;

εcu — 混凝土的极限压应变。

2.2.3 几何参数

hb — 梁的截面高度 ; Hn — 柱或墙的净高 ; ln — 梁的净跨 ;

b— 构件的截面宽度 ;

h0 — 构件的有效高度 ;

Aa — 剪力墙端部暗柱中型钢在受剪方向的截面面积 ; Asp — 剪力墙墙内钢板的横截面面积。

2.2.4 计算参数

γRE —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

γG — 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分项系数 ; γEh — 水平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 ;

γEv — 竖向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 ;

βc — 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

4

3 基本 规定

3.1 后续工作年限和建筑类别

3.1.1 既有建筑结构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后续工作年限应根据其建造年代和剩余工作年限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剩余工作年限小于或等于 30年时 ,后续工作年限不应小于 30年 ;

2 当剩余工作年限超过 30年且小于或等于 40年时 ,后续工作年限不应小于 40年 ;

3 当剩余工作年限超过 40年时 ,后续工作年限宜采用 50年 ;当后续工作年限采用 50年确有困难时 ,也可采用剩余工作年限。

3.1.2 对于采用钢 筋混 凝土 结构 的既 有建 筑 , 应根 据其 建造 年代、建造时的设计标准和后续工作年限分为 A、B、C 三类 ,并应按表 3.1.2 确定抗震鉴定时对应的建筑类别。

表 3.1.2 既有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鉴定与加固时对应的建筑类别

后续工作年限

建造年代

T1 (≤10层)

T1 (>10层)

T2

T3

30年

A

B

B

C

40年

B

B

B

C

50年

C

C

C

C

采用剩余工作年限

(超过 40年但小于 50年)

C

注 :建造年代 T1、T2 和 T3 分类是根据既有建筑的建造年代和采用的设计标准按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

1 T1 类 :在 20世纪 90年代以前建造的既有建筑 ;

2 T2 类 :在 20世纪 90年代建造并按建造时施行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的既有建筑 ;

3 T3 类 :在 2001年以后建造并按建造时施行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的既有建筑。

5

3.1.3 对于钢混凝土混合高层结构的既有建筑 ,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时对应的建筑类别宜采用 C类。

3.2 地震 作用

3.2.1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设计时 ,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的地震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 的抗震设防烈度 ;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既有建筑改造后的使用功能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确定。

3.2.2 地震作用计算时 ,场地特征周期和地震影响系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A类和 B类建筑 的场 地特 征周 期应 按现 行国 家标 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的规定采用 ,C类建筑的场地特征周期应按现行国 家标 准《建筑 抗震 设计 标准》GB/T 50011 的规 定采用。

2 地震影 响系 数应 按现 行国 家标 准《建筑 抗震 设计 标准》 GB/T 50011的有关规定采用。

3.2.3 对于 A类建筑 ,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时 ,不应考虑后续工作年限对地震作用的折减 ;结构抗震变形验算时 ,可考虑后续工作年限对地震作用的折减 ,但折减系数不应小于 0.9。

3.2.4 对于后续工作年限 40年的 B类建筑 ,结构抗震变形和构件截面承载力验算时 ,不应考虑后续工作年限对地震作用的折减 ;对于后续工作年限 30年的 B 类建 筑 , 可考 虑后 续工 作年 限对 地震作用的折减 ,但折减系数不应小于 0.9。

3.2.5 对于 C类建筑 ,结构抗震变形和构件承载力验算时 ,可考虑后续工作年限对地震作用的影响 ,地震作用折减系数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后续工作年限为 30年时 ,水平地震作用折减系数不应小于 0.8;

6

2 当后续工作年限为 40年时 ,水平地震作用折减系数不应小于 0.9;

3 当后续工作年限超过 40年时 ,不应考虑水平地震作用的折减 ;

4 当需考虑竖向地震作用时 ,竖向地震作用计算不应考虑后续工作年限对地震作用的折减 ;

5 6度设防时 , 多遇地震作用计算不应 考虑 折减 ,设防 地震和罕遇地震作用的计算可按本条第 1 款、第 2 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折减。

3.2.6 当结构处于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与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时 ,应考虑不利地段对水平地震动参数的放大作用。

3.2.7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或弹性时程分析时 , 当最不利地震方向角大于 15°时 ,应考虑最不利地震方向的影响。

3.3 结构计算模型

3.3.1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时 ,应按加固改造前的结构现状建立结构计算模型 ,但结构抗震分析计算的设防烈度和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本规程第 3.2.1条的规定。

3.3.2 既有建筑结构抗震加固设计时 ,应按加固改造后的结构布置、荷载及作用建立结构计算模型。

3.3.3 当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后 ,各楼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增加值不超过 5%、结构刚度变化不超过 10% ,且抗侧力结构未改动时 ,可采用抗震鉴定的分析结果 ,不再进行整个结构的抗震分析。

3.3.4 结构计算模型应能准确反映荷载的传递途径和结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态 ,计算模型的构件尺寸、节点构造、边界条件、支座刚度、楼层质量等均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对于框架结构 ,结构计算模型尚应能反映楼梯构件的作用和影响。

3.3.5 既有建筑的结构布置、构件尺寸、钢筋配置及材料力学性

7

能指标应根据实测值确定 ; 当材料的实测性能指标符合原设计要求时 ,也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3.3.6 进行既有建筑结构分析时 ,宜考虑前期已发生的结构变形和基础沉降变形 ,评估上述变形对改造后结构的影响。

3.3.7 抗震加固设计时 ,结构计算模型应计入既有构件、新增构件、拆除构件和需要加固构件之间不同施工次序的影响 ;对于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的叠合构件和组合构件 ,宜采用联合截面法等能反映不同施工过程影响的方法进行模拟分析。

3.3.8 既有建筑结构的分析计算应根据分析对象的地震水准、受力特点、分析内容、材料性能、评判标准及预期破坏等因素 ,选用合适的分析计算方法。

3.4 荷载及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

3.4.1 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设计时 ,楼面、屋面的活荷载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后续工作年限为 50年时 ,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取值 ;

2 后续工作年限少于 50年时 ,可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取值 ;

3 当改变既有建筑用途时 ,应根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 ,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取值。

3.4.2 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设计时 ,荷载分项系数、地震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后续工作年限为 50年时 ,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取值 ;

2 当后续工作年限少于 50年时 ,可按原建造时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取值 ;

3 对于新增构件以及因承载力不满足要求需要加固的既有构件 ,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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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抗震 鉴定

4.1 一般 规定

4.1.1 下列情况下的既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

1 达到或超过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时 ;

2 建筑用途或使用功能改变 , 以及建筑改造导致荷载明显增加或抗侧力构件改动时 ;

3 遭受灾害使主体结构构件受损 ,或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主体结构构件存在损伤、变形等较严重的质量缺陷 ;

4 其他按规定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4.1.2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前 ,应先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4.1.3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搜集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和竣工验收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加固改造等相关资料 ; 当资料不全时 ,应根据鉴定需要进行补充勘察和检测。

2 调查建筑现 状与 资料 相符 合的 程度、施工 质量 和维 护状况 ,确定对抗震不利的因素和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 根据 各类 建筑 结构 的特 点、结构 布置、构造 和抗 震承载力 等因 素采 用相 应的 抗震 鉴定 方法 , 进行 综合 抗震 能力分析。

4 对既有建筑的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 ,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工作年限 ,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提出相应的抗震处理措施。

4.1.4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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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既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 ,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 ; 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 ,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进行鉴定。

2 检查结构体系 ,应找出其破坏 会导 致整 个体 系丧 失抗 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 承载 能力 的部 件或 构件 ; 当房 屋有 错层 或不同 类型 结构 体系 相连 时 , 应提 高其 相应 部位 的抗 震鉴 定要求。

3 检查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 , 当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 ,应提出相应的抗震处理措施。

4 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 ,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抗震鉴定要求。

5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

6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 ;位于出入口及人流通道等处时 ,应有可靠的连接。

7 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 , 尚应满足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4.1.6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时 ,多遇地震作用下的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地震作用、结构计算模型、荷载及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应分别符合本规程第 3.2节、第 3.3节和第 3.4节的规定。

2 既有构件 的混 凝土 和钢 筋的 强度 取值 应符 合本 规程 第3.3.5 条的规定。

3 应考虑既有构件的实际几何尺寸、截面配筋、连接构造和已有缺陷对构件承载力的影响。

4.1.7 场地、地基和基础的抗震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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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A 类建 筑

4.2.1 A类建筑应 先按 现行 国家 标准《建筑 抗震 鉴定 标准》GB 50023的规定进行第一级鉴定。 当 A类建筑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 ,可判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

4.2.2 当仅有女儿墙、门脸、楼梯间填充墙等非结构构件不满足下列要求 ,但第一级鉴定的其他各项规定均符合时 ,可判定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仅对局部不满足要求的非结构构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1 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 , 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 M2.5,且墙体厚度为 240mm 时 ,其突出 屋面 的高 度不 应大于 0.5m ;

2 隔墙与两侧墙体或柱应有拉结 ,长度大于 5.1m 或高度大于 3m 时 ,墙顶还应与梁板有连接。

4.2.3 当第一级鉴定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判定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

1 单向框架结构 ;

2 重点设防类和特殊设防类的单跨框架结构 ;

3 受力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 C13;

4 框架结构与砌体结构相连 ,且砌体结构的承载力或构造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要求 ;

5 存在不符合第一级鉴定中的其他多项规定。

4.2.4 A类建筑不满足第一级鉴定要求时 ,除本规程第 4.2.3条所列情形外 ,应由第二级鉴定作出判定。

4.2.5 对于体型和抗侧力构件布置较规则的混凝土结构 ,第二级鉴定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判定 ,也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 的方 法进 行抗 震计 算和 构件 抗震 承载 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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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对于体型和抗侧力构件布置不规则的结构 ,第二级鉴定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 的方法进行抗震计算和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

4.2.7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 的方法进行抗震计算和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时 ,材料性能设计指标、构件内力调整系数、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采用。

4.2.8 计算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和进行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时 ,均应计入第一级鉴定时不满足要求的构造影响 ,且不应考虑地震作用的折减。

4.2.9 计入构造影响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的取值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关于 A 类建筑的规定。

4.2.10 当计入构造影响的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小于 1.0或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满足要求时 ,可判定为结构综合抗震能力满足鉴定要求。

4.3 B 类建 筑

4.3.1 B类建筑抗震鉴定时 ,应同时进行针对抗震措施的第一级鉴定和针对抗震承载力及变形验算的第二级鉴定。

4.3.2 第一级鉴定时 ,应先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高度确定结构的抗震等级 , 再按 抗震 等级 对应 的要 求核 查抗 震构 造措 施。结构抗震等级的确定和抗震构造措施的核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4.3.3 当第一级鉴定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判定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

1 单向框架结构 ;

2 重点设防类和特殊设防类的单跨框架结构 ;

3 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 C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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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框架结构相连的承重砌体结构不符合要求 ;

5 存在多项不满足抗震构造措施或某项抗震构造措施严重不满足。

4.3.4 B类建筑的第二级鉴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的方法进行抗震计算和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 ,且材料性能设计指标、构件内力调整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采用 ,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的规定采用。

4.3.5 对于第一级鉴 定满 足规 定要 求的 B 类建 筑 , 结构 构件 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可不计入构造影响 ; 除本规程第 4.3.3 条所列情形外 , 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时 ,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计入构造影响。

4.3.6 计入构造影响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的取值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关于 B类建筑的规定。

4.3.7 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的 B 类建 筑 , 可判 定结 构的 综合 抗震能力满足鉴定要求 :

1 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均满足要求 ;

2 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时 ,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 95% , 次要 抗侧 力构 件的 抗震 承载 力不 低于 规定的 90% ;

3 除本规程第 4.3.3条所列情形外 ,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 ,但计入构造影响的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满足要求。

4.4 C 类建 筑

4.4.1 C类建筑抗震鉴定时 ,应同时进行针对抗震措施的第一级鉴定和针对抗震承载力及变形验算的第二级鉴定。

4.4.2 C类建筑抗震措施鉴定时 ,结构抗震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

1 对于后续工作年限为 50年的 C类建筑 ,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 的有关规定确定。

2 对于后续工作年限小于 50年的 C类建筑 ,结构的抗震等级可按建造时的国家设计标准确定。

4.4.3 C类建筑抗震措施鉴定时 , 当后续工作年限为 50年时 ,应按国家现行设计标准对应的要求进行核查 ; 当后续工作年限小于50年时 ,宜按国家现行设计标准对应的要求进行核 查 , 但当 限于技术条件难以满足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时 ,可允许按建造时的设计标准进行核查。

4.4.4 C类建筑的结构变形和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多遇地震作用下的结构变形和构件抗震承载力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的方法进行验算 ;

2 材料性能设计指标、构件内力调整系数、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 ;

3 当考虑后续工作年限对地震作用的影响时 ,折减系数应符合本规程第 3.2.5 条的规定。

4.4.5 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 的 C 类建 筑 , 可判 定结 构的 综合 抗震能力满足鉴定要求 :

1 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规定的要求。

2 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 载力 不低 于规 定的 95% , 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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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抗震加固设计

5.1 一般 规定

5.1.1 既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前 ,应按本规程第 4章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抗震加固设计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5.1.2 既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

1 抗震加固设计应以加强结构整体性、改善构件受力状况、提高结构综合抗震能力为目标 ,优先采用结构整体加固方法 ,并应尽可能减小加固对既有结构构件的损伤。

2 抗震加固方案应使加固后的结构质量和刚度分布均匀、对称 ,减轻既有建筑的不规则程度 ;加固构件设计或新增构件布置 ,应能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 , 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承载力的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新增的剪力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的材料应满足既有建筑后续工作年限内结构的耐久性要求 ; 当加固材料类型与原结构构件相同时 ,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1.3 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 ,宜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 ,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1.4 抗震加固设计时 ,既有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于 A类建筑 , 加固后的结构应 按本 规程 第 4.2 节的 规

15

定 ,采用楼层综 合抗 震能 力指 数法 或构 件抗 震承 载力 方法 进行验算。

2 对于 B类建筑 ,加固后的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的方法进行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 ,并应符合本规程第 4.3节的有关规定。

3 A类和 B类建 筑抗 震承 载力 验算 时 , 体系 影响 系数 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实际情况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采用。

4 对于 C类建筑 ,加固后的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的方法进行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 ,并应符合本规程第 4.4节的有关规定。

5 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 ,加固后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大于 1.0;当采用构件 抗震 承载 力方法进行验算时 ,构件抗震承载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

1)当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满足鉴定要求时 , 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应低于规定要求的 95% ,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应低于规定要求的 90% ;

2)当构件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要求时 ,计入构造影响的构件抗震承载力应满足规定要求。

5.1.5 抗震加固设计时 ,新增构件和加固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新增构件和加固构件应分别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2 新增或加固构件的材料设计指标、构件内力调整系数、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

3 加固构件承载力计算时 ,宜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状态、新增部分的应变滞 后和 新旧 部分 协同 工作 的程 度对 承载 力的 影响。对二阶段施工形成的叠合构件 ,宜按叠合构件进行加固设计。

5.1.6 新增构件的抗震等级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16

准的有关规定 ;既有构件的抗震等级应按本规程第 4 章的规定确定 , 当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时 ,可采用本规程第 6章的抗震加固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进一步评价 ,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是否采取加固措施。

5.1.7 既有结构构件的耐久性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耐久性修复。结构抗震加固所采用材料、工艺等应满足后续工作年限内的耐久性和防火要求。

5.1.8 地基和基础的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的有关规定。

5.2 加固 方法

5.2.1 结构整体加固可采用增设剪力墙、支撑等提高结构整体抗侧刚度的方法 ,也可采用消能减震或隔震等方法。

5.2.2 下列情况下应采取结构整体加固措施 :

1 既有结构抗侧刚度不足、水平地震或风荷载作用下结构侧向变形不满足要求 ;

2 存在大量构件的抗震承载力或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要求 ;

3 结构抗侧刚度分布不均匀或存在明显的扭转效应 ;

4 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单跨框架结构。

5.2.3 当存在少量构件的截面承载力或构造措施不满足要求时 ,可采取构件加固措施。混凝土构件和组合构件可采用增大截面、外包型钢、粘贴钢板或碳纤维布等方法进行加固 ,钢构件可采用增大截面或外包钢筋混凝土等方法进行加固。

5.2.4 梁柱构件的承载力和刚度均不满足要求时 ,宜采用增大截面法进行加固。

5.2.5 当需加固构件防火、防腐蚀要求较高时 ,宜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

5.2.6 钢筋混凝土构件有局部损伤时 ,可采用细石混凝土修复 ;对于出现裂缝的混凝土构件 ,可采取灌注裂缝修补材料、粘贴纤维

17

布等方法修复补强。

5.2.7 填充墙与框 架柱 连接 不符 合鉴 定要 求时 , 可增 设拉 筋连接 ;填充墙与框架梁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 ,可在墙顶增设钢夹套等与梁拉结 ;楼梯间的填充墙不符合鉴定要求时 ,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

5.2.8 女儿墙、门脸等易倒塌部位可采用型钢、钢夹套、钢拉杆或构造柱加盖梁等方式进行加固。

5.3 结构整体加固

Ⅰ 增设剪力墙

5.3.1 增设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加固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剪力墙宜在框架的轴线布置 ; 当增设的剪力墙为翼墙时 ,宜在柱两侧对称布置。剪力墙的平面布置尚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的有关规定。

2 增设剪力墙后应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进行抗震分析 ,新增钢筋、混凝土的强度折减系数不宜大于 0.85;当新 增的 混凝 土强度等级比原框架柱高一个等级时 ,可直接按原强度等级计算而不再计入混凝土强度的折减系数。加固后剪力墙之间楼、屋盖长宽比的局部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3 新增剪力墙与既有框架应采用锚筋或现浇钢筋混凝土套等方式进行可靠连接。

5.3.2 增设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应满足下列构造要求 :

1 新增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2 墙厚不宜小于 160mm , 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均不宜小于 0.20% , 墙厚 和配 筋尚 应符 合其 抗震 等级 的对 应要求 ;

3 墙体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宜双排布置 ,且两排钢筋之间的拉结筋间距不应大于 600mm;

4 新增剪力墙与既有框架采用锚筋或现浇钢筋混凝土套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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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时 ,连接构 造应 满足 现行 行业 标准《建筑 抗震 加固 技术 规程》 JGJ 116的有关规定。

Ⅱ 增设 支撑

5.3.3 增设钢支撑加固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支撑的布置应有利于减少结构沿平面或竖向的不规则性 ,支撑的间距不应超过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墙体最大间距的规定 ;

2 支撑宜采用中心支撑 ,其形式可选择交叉形或人字形等 ,支撑的水平夹角宜为 35°~ 55°;

3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板件的宽厚比 ,应依据设防烈度的不同 ,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 抗震 设计 标准》GB/T 50011 的有 关规定采用 ;

4 支撑节点构造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T 50011 中有关钢框架中心支撑节点的构造要求 ;

5 支撑可采用钢箍套与原有钢筋混凝土构件可靠连接 ,并应采取措施将支撑的地震内力可靠地传递给基础 ;

6 新增钢支撑不宜承担重力荷载。

Ⅲ 消能减震和隔震

5.3.4 增设消能减震装置加固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消能减震加固设计方案应根据既有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 防类 别、场地 条件、建筑 结构 方案 和建 筑使 用要 求综 合确定 ;

2 消能减震加固设计时 ,应根据多遇地震或设计基本地震下的预期、减震要求及罕遇地震下的预期位移控制要求 ,设置适当的消能部件 ;

3 当消能减震结构加固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 ,应根据既有建筑设防目标的实际需求 ,分别确定消能器、连接消能器部件和附加框架的性能目标。

5.3.5 消能部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消能部件宜根据需要沿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散布置 ,形成

19

均匀合理的受力体系 ,宜避免偏心扭转效应 ;

2 消能部件宜设置在结构响应较大的楼层 , 即层间相对变形或相对速度较大的楼层 ;

3 消能部件的竖向布置宜使结构沿高度方向刚度均匀 ,不应导致结构出现明显的薄弱构件或薄弱层 ;

4 消能 部件 的设 置部 位 , 应采 取便 于检 测、维护 和替 换的措施。

5.3.6 消能减震加固的结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 和现 行行 业标 准《建筑 消能 减震 技术 规程》JGJ 297的有关规定。

5.3.7 当需要减少对上部结构的直接加固时 ,可采用隔震加固。隔震加固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和《建筑隔震设计标准》GB/T 51408的规定外 ,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隔震加固建筑的地基应稳定可靠 ,所在的场地宜为 Ⅰ、Ⅱ、 Ⅲ类 ; 当场地为 Ⅳ类时 ,应采取有效措施。

2 隔震层顶板 应有 足够 的刚 度 , 当采 用整 体式 混凝 土结 构时 ,板厚不应小于 160mm。

3 穿过隔震层或隔离缝的设备配管、配线应采用柔性连接。柔性连接应满足隔震层或隔离缝的位移需求。

5.4 构件 加固

Ⅰ 增大截面法

5.4.1 增大截面加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新增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且不应低于原构件实际混凝土强度等级 ;

2 构件加固后宜避免形成短柱、强梁弱柱或强构件弱节点等抗震不利形式 ;

3 加固用钢筋宜采用热轧带肋钢筋 ,混凝土应采用粘结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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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缩性小的混凝土或掺有细石混凝土的灌浆料。

5.4.2 采用增大截面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时 ,构件截面承载力设计值 应按 现行 国家 标准《混凝 土结 构加 固设 计规 范》GB 50367的有关规定计算。抗震承载力验算时 ,对于 A、B类钢筋混凝土结构 ,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的整体构造影响系数可取 1.0。

5.4.3 增大截面加固的构造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外 ,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混凝土墙时 ,新增钢筋与原墙体应有可靠连接 ,双面加固采用对穿筋拉结 , 间距不大于 900mm;单面加固采用 植筋 拉结 , 拉结 筋直 径采 用 6mm ~ 8mm , 间距 不大于 600mm。

2 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混凝土柱时 ,新增纵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 ,纵筋遇楼板 应穿 过并 上下 连接 , 根部 应伸 入基 础可 靠锚固 ,顶部应锚入屋面梁板。新增箍筋可采用独立封闭箍 ,也可采用U 型、L 型箍 筋与 原箍 筋焊 接连 接 , 箍筋 间距 应满 足抗 震构 造要求。

3 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混凝土梁时 ,新增纵向钢筋应与柱可靠连接 ,并应在纵筋外围设置箍筋。

4 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混凝土板时 , 当既有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 C40时 ,新增混凝土强度等级宜较既有结构混凝土提高至少一个等级 ; 当既 有结 构的 混凝 土强 度等 级高 于 C40时 ,新增混凝土强度等级宜与既有结构混凝土相同。

5 应根据新增现浇层的厚度尺寸选用不同粒径骨料的混凝土或水泥基灌浆料 ,灌浆料的性能指标要求应符合《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448的相关规定。

Ⅱ 外包型钢法

5.4.4 采用外包型钢加固时 ,钢材可采用 Q235或 Q355,型钢与混凝土构件间粘结用结构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21

5.4.5 外包型钢加固后结构抗震验算时 ,梁柱箍筋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可取 1.0。其加固后的承载力和截面刚度可按组合截面进行抗震验算 , 并应 符合 现行 行业 标准《建筑 抗震 加固 技术 规程》 JGJ 116的规定。

5.4.6 外包型钢加固的构造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外 ,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采用外包型钢法加固时 ,应采取措施使加固构件与原构件有可靠连接 ,确保力的有效传递 ;

2 加固前应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原结构上的活荷载 ;

3 外包型钢加固梁、柱时 ,应对原构件进行缺陷修补、表面清洗干净 ;原截面的棱角打磨成半径大于等于 7mm 的圆角 ;

4 外粘型钢的注胶应在型钢构架焊接完成后进行 ,且应采取措施保证结构胶不受高温影响。

Ⅲ 粘贴钢板法

5.4.7 粘贴钢板加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粘贴钢板应采用粘结强度高且耐久性好的胶粘剂 ;钢板可采用 Q235或 Q355钢 ,厚度宜为 2mm~ 5mm;

2 钢板的受力方式应设计成仅承受轴向力作用 ;

3 粘贴钢板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胶粘剂材料性能、加固构造和承载力验算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367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 ,对构件承载力的新增部分 ,其抗震加固的 承载 力调 整系 数采 用 1.0, 且对 A、B 类钢 筋混 凝土 结构 ,原构件的材料强 度设 计值 和抗 震承 载力 , 应按 现行 国家 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采用 ;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加固后 ,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的提高幅度 ,不应超过 40% ,并应验算其受剪承载力 ,避免受弯承载力提高后而导致构件受剪破坏先于受弯破坏。

5.4.8 粘贴钢板加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钢板在需要加固的范围以外的锚固长度受拉时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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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厚度的 200倍 ,且不应小于 600mm;受压时不应小于钢板厚度的 150倍 ,且不应小于 500mm。

2 粘贴用钢板的焊接连接必须在粘贴前进行 ,粘贴以后不得对构件进行任何焊接连接。

3 被加固构件长期使用的环境和防火要求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Ⅳ 粘贴碳纤维布法

5.4.9 碳纤维的受力方式应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 ,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当提高梁的受弯承载力时 ,碳纤维布应设在梁顶面或底面受拉区 ; 当提高梁的受剪承载力时 ,碳纤维布应采用 U 形箍加纵向压条或封闭箍的方式。

2 当提高柱受剪承载力时 ,碳纤维布宜沿环向螺旋粘贴并封闭 , 当矩形截面采用封闭环箍时 ,应至少缠绕 3 圈且搭接长度应超过 200mm。

3 粘贴纤维布在需要加固的范围以外的锚固长度 ,受拉时不应小于 600mm。

5.4.10 纤维布和胶粘剂的材料性能、加固构造和构件承载力验算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 ,对构件承载力的新增部分 ,其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采用 1.0, 且对 A、B 类钢 筋混 凝土 结构 , 原构 件的 材料强度设计值和抗震承载力 ,应按本规程第 4章的有关规定采用。

5.4.11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加固后 ,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的提高幅度 ,不应超过 40% ,并应验算其受剪承载力 ,避免因受弯承载力提高而导致构件受剪破坏先于受弯破坏。

Ⅴ 钢构件加固

5.4.12 钢构件可采用增大截面、粘贴钢板、外包钢筋混凝土等方法进行加固 ,对于圆形或矩形截面的钢管构件 ,可采用内灌混凝土进行加固。钢构件加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加固设计标

23

准》GB 51367的有关规定。

Ⅵ 耐久性修复

5.4.13 对于既有结构中已存在混凝土严重碳化、混凝土开裂受损、钢筋锈蚀、混凝土保护层不足等耐久性损伤的构件 ,应进行耐久性修复 ,使其达到与后续工作年限及环境类别相对应的耐久性要求。

5.4.14 在既有结构的加固设计中采用碳纤维布、粘贴钢板、外包型钢等加固方法时 ,加固材料不得直接暴露于阳光或有害介质中 ,并应根据后续使用年限、构件所处环境类别和加固材料所受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采取必要的防腐和防火措施。

5.4.15 既有混凝土构件表面防护设计可采用设置防护层和计入截面削减两种方式。混凝土表面设置防护层时 , 防护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混凝土表面防护应在完成结构缺陷与损伤的修复后进行 ;

2 根据防护设计的不同 ,表面防护可采用憎水浸渍、防护涂层或表面覆盖等方法进行 ,并应满足渗透性、抗侵蚀性、钢筋防锈性、裂缝桥接能力及外观性能要求 ;

3 防护面层应与混凝土表面粘结牢固 ,在其使用寿命内 ,不应出现开裂、空鼓、剥落现象。

5.4.16 采用植筋胶植筋、采用胶粘剂粘贴钢板或碳纤维布加固既有结构时 ,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 高于 60℃;采用 植筋 胶植筋且处于高温环境时 ,应使用能够耐受相应高温的植筋胶 ;采用胶粘剂粘贴钢板或碳纤维布加固既有结构且处于特殊环境时 ,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胶粘剂、按专门的工艺要求进行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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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抗震加固性能化设计

6.1 一般 规定

6.1.1 既有建筑在满足结构变形和构件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 , 当部分既有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要求时 ,可采用抗震性能化方法对其抗震安全性进行评价和验证。

6.1.2 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应根据设防标准、后续工作年限和建筑类别 , 制定 明确 的结 构抗 震性 能目 标和 构件 性能 设计指标。

6.1.3 既有 建筑 抗震 加固 性能 化设 计流 程应 符合 下列 步骤( 图 6.1.3) :

1 确定既有建筑结构的性能目标和性能设计指标 ;

确定性能目标和设计指标

进行结构变形验算

变形是否满足结构整体加固

构件抗震承载力复核基于损伤程度的构造措施复核

构件复核是否满足构件加固

结束

不满足抗震构造措施复核

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

满足

图 6.1.3 既有建筑加固改造抗震性能化设计流程

25

2 进行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结构变形验算 ;

3 进行结构整体性能验证 ,当结构变形不满足本规程第 6.3.4条的规定时 ,应采取提高侧向刚度或增设消能减震装置的结构整体加固措施 ;

4 进行多遇地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构件抗震承载力复核 ;

5 当存在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的构件时 ,应对不满足承载力要求的构件采取加固措施 ;

6 计算罕遇地震作用下结构构件的弹塑性变形、材料应变或损伤变量 ;

7 对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要求 的构 件 , 进行 罕遇 地震 作用下的损坏程度评价 ; 损坏 等级 评价 满足 要求 时可 允许 不采 取加固措施 ,损坏等级评 价不 满足 要求 时应 采取 相应 的抗 震构 造加固措施。

6.1.4 既有结构抗震性能化分析时 ,结构弹塑性分析、地震波选波等应符合 现行 浙江 省标 准《建筑 结构 抗震 性能 化设 计标 准》 DBJ33/T 1318的有关规定。

6.1.5 抗震性能化设计过程中 , 当需进行承载力加固或构造加固的构件数量较多时 ,宜采取结构整体加固措施 ,并重新验算结构、构件变形及承载力 ,直至满足预设的抗震性能目标。

6.2 性能目标和性能设计指标

Ⅰ 性能 目标

6.2.1 抗震性能化设计应根据既有建筑的重要性和结构的复杂程度等因素 ,确定结构的抗震性能目标和构件的性能设计指标 ,通过定量分析 ,评价在不同地震水准作用下构件的屈服次序、损坏程度和结构的破坏机制。

6.2.2 既有建筑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时 ,应根据竖向荷载传递和抗侧能力的重要性 ,将结构中的构件划分为关键构件、普通竖向构

26

件和耗能构件。对于其失效可能引起结构连续破坏或危及生命安全的构件 ,应划为关键构件 ;对于剪力墙连梁、耗能支撑、框架梁等构件 ,宜划为耗能构件 ;对于关键构件以外的竖向构件 , 可划为普通竖向构件。

6.2.3 既有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水准可根据地震作用下结构和构件的损坏程度及继续使用的可能性分为 1、2、3、4、5 五个等级。结构和构件在不同抗震性能水准下的预期震后性能状况和损坏等级可按表 6.2.3 确定。

表 6.2.3 结构的抗震性能水准

结构抗震性能水准

结构宏观损坏程度

构件损坏程度

继续使用的可能性

关键构件

普通竖向构件

耗能构件

1

完好、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

2

基本完好、轻微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轻微损坏

稍加修理即可继续使用

3

轻度损坏

轻微损坏

轻微损坏

轻度损坏、

部分中度损坏

一般修理后可继续使用

4

中度损坏

轻度损坏

部分构件中度损坏

中度损坏、部分比较严重损坏

修复或加固后可继续使用

5

比较严重损坏

中度损坏

中度损坏、部分比较严重损坏

比较严重损坏

需排险大修

注 :“部分 ”指同类构件中占比 30%及以下。

6.2.4 既有建筑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可分为 A、B、C+、C、D+、D六个等级 ,每个性能目标应与一组在指定地震水准下的结构抗震性能水准相对应。不同抗震性能目标对应的最低抗震性能水准应符合表 6.2.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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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2.4 结构的抗震性能目标

地震水准

性能目标

A

B

C+

C

D+

D

多遇地震(小震)

1

1

1

1

1

1

设防地震(中震)

1

2

2

3

3

4

罕遇地震(大震)

2

3

4

4

5

5

6.2.5 既有建筑结构抗震加固设计的性能目标应根据下列因素 ,并经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比较后确定 :

1 建筑功能、建造年代、后续工作年限和建筑类别 ;

2 设防烈度和场地条件 ;

3 结构在高度、不规则指标、结构类型等方面的超限程度 ;

4 结构的现有抗震性能、抗震加固的造价、遭受地震后的经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 ;

5 业主对设防标准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6.2.6 A类建筑的抗震性能目标不宜 低于 D 级 , B 类和 C 类建筑的抗震性能目标不应低于 D级 ,且均不应低于建造时的抗震设计性能目标。

6.2.7 对于需满足震后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结构 ,应根据建筑物重要性以及使用功能在设防或罕遇地震下的特殊要求 ,确定结构的抗震性能目标。对于设防地震下需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既有建筑 ,后续工作年限 50年时性能目标不宜低于 C+ 级 ,后续工作年限小于 50年时性能目标不宜低于 C级。

6.2.8 当 C类建筑属 于超 限高 层建 筑且 符合 下列 条件 之一 时 ,其抗震性能目标不宜低于 D+ 级 :

1 结构高度超过最大适用高度 50%及以上 ;

2 存在 5项及以上不规则类型或某一项不规则类型的指标远超规定限值 ;

3 6度抗震设防。

6.2.9 当 C类建筑属 于超 限高 层建 筑且 符合 下列 条件 之一 时 ,

28

其抗震性能目标不宜低于 C级 :

1 结构高度超过最大适用高度 100%及以上 ;

2 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多塔等复杂类型中的 3种及以上。

6.2.10 当既有建筑采用钢筋混凝土单跨框架结构时 ,其抗震性能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A类和 B类多 层建 筑的 抗震 性能 目标 不宜 低于 C 级 , C类多层建筑的抗震性能目标不应低于 C级 ;

2 高层钢筋混凝土单跨框架结构的抗震性能目标不应低于C+ 级 ;

3 框架梁和框架柱应满足强柱弱梁要求 ,强柱弱梁验算时应采用截面实际配筋 ,并应计入楼板钢筋的影响。

6.2.11 既有建筑结构的关键构件、普通竖向构件和耗能构件的抗震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关键构件的抗震性能不应低于普通竖向构件 ;

2 普通竖向构件的抗震性能不应低于耗能构件 ;

3 构件斜截面抗震性能不宜低于正截面性能目标。

Ⅱ 性能设计指标

6.2.12 既有建筑结构各抗震性能水准对应的构件抗震承载力性能设计指标应满足表 6.2.12的要求。

表 6.2.12 各性能水准的结构需满足的构件承载力性能设计指标

结构性能水准

构件截面类型

构件类型

关键构件

普通竖向构件

耗能构件

1

正截面

应满足弹性设计

应满足弹性设计

应满足弹性设计

斜截面

应满足弹性设计

应满足弹性设计

应满足弹性设计

2

正截面

应满足弹性设计

宜满足弹性设计

宜满足不屈服设计 ,允许个别屈服

斜截面

应满足弹性设计

应满足弹性设计

宜满足弹性设计

29

续表6.2.12

结构性能水准

构件截面类型

构件类型

关键构件

普通竖向构件

耗能构件

3

正截面

应满足不屈服设计

宜满足不屈服设计 ,允许个别屈服

允许部分屈服

斜截面

应满足弹性设计

宜满足弹性设计

应满足不屈服设计

4

正截面

应满足不屈服设计

允许部分屈服 ,

但应满足极限承

载力设计

允许大部分屈服

斜截面

应满足不屈服设计

应满足极限承载力

设计 ,并满足最小

截面条件

应满足最小截面条件

5

正截面

宜满足不屈服设计 ,允许个别屈服

允许部分屈服

允许大部分屈服

斜截面

宜满足不屈服设计

应满足最小截面条件

宜满足最小截面条件

注 :1 “弹性”“不屈服”“极限承载力”“受剪最小截面 ”的构件承载力设计指标 ,应按本规程第 6.3节的规定进行验算。

2 “个别 ”指同类构件中占比 5%及以下 ; “部分 ”指同类构件中占比 30%及以下 ;“大部分 ”指同类构件中占比 50%及以上。

6.2.13 对于本规程第 6.2.12条允许进入屈服的构件 ,应控制其进入屈服后的损坏等级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构件损坏等级应根据其宏观损坏程度、塑性变形和承载力退化等特征划分为 6个等级 ,并应按表 6.2.13-1进行定义。

表 6.2.13-1 构件损坏等级与塑性变形和损坏程度的对应关系

损坏等级

损坏程度

力变形特征描述

L1

无损坏

构件未屈服或无明显塑性变形

L2

轻微损坏

构件出现较轻微的塑性变形

30

续表6.2.13-1

损坏等级

损坏程度

力变形特征描述

L3

轻度损坏

构件出现一定的塑性变形 ,并接近极限承载力

L4

中度损坏

构件超过极限承载力 ,但承载力无明显退化

L5

比较严重损坏

构件达到极限变形条件 ,有一定的承载力退化

L6

严重损坏

构件出现显著的承载力退化 ,并可能引起坍塌

2 构件的允许损坏等级应根据构件类型和预期的结构性能水准按表 6.2.13-2确定。

表 6.2.13-2 构件的允许损坏等级

结构性能水准

构件类型

关键构件

普通竖向构件

耗能构件

1

L1

L1

L1

2

L1

L1

个别 L2

3

个别 L2

部分 L2

部分 L3,个别 L4

4

部分 L2,个别 L3

部分 L3,个别 L4

部分 L4,个别 L5

5

部分 L3,个别 L4

部分 L4,个别 L5

部分 L5,个别 L6

注 :“个别 ”指同 类构 件中 占比 5%及以 下 , “部分 ”指同 类构 件中 占比 30%及以下。

3 构件进入屈服后的损坏等级可根据结构弹塑性分析结果的构件变形进行评价。 当采用构件变形进行评价时 ,应符合本规程第 6.3节的规定。

6.2.14 罕遇地震作用下 ,B类和 C类建筑的下列关键构件的正截面应满足极限承载力要求、斜截面应满足不屈服的性能要求 ,构件损坏等级不宜超过 L2级 ,不应超过 L3级。

1 框支柱或转换柱 ;

2 框支梁、转换梁或转换桁架 ;

3 高位连体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以及支承连体结构的竖向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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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6月20日 16: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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