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备案号:J18646-2026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J33/T 1368—2026
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置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verall process disposal of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2026-03-24 发布 2026-09-01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告
2026年第 1 5 号
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置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置技术规程》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 DBJ33/T 1368—2026,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指导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24日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批)〉 的通知》(浙建设发〔2025〕1号)文件的要求,规程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我省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置的应用实践,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为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源头减量、收集与运输、消纳处置、数字化管理、碳排放管理。
本规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指导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指导中心(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658号宁波市行政中心10号楼 B 座7楼;邮政编码: 315000;邮箱:nbljfl@163. com) ,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指导中心
宁波供销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国骅建设有限公司
鸿厦建设有限公司
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建投智慧管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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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产品与工程标准化协会
主要起草人:王慧慧朱旻航谢勇勇庞卡龙胡 超李叶叶沈 露鲍科达施宗凯韩正磊王 涛傅徐超林 榕周杭表冯凌芳杨小青闵亚军贺云彦王 宇孙向红宋君勇赵 芬莫松彪曲宜婷赵 誓钱 罡叶 梦姚 华
主要审查人:柳青 王英达季 挺潘泉涌茹瑞春
曹胜杰黄鉴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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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源头减量 5
4.1 前期要求 5
4.2 设计 5
4.3 施工 7
5 收集与运输 9
5.1 收集 9
5.2 运输 10
6 消纳处置 13
6.1 选址与布局 13
6.2 资源化利用 15
6.3 堆填与填埋 16
7 数字化管理 18
7.1 一般规定 18
7.2 采集 18
7.3 传输 19
7.4 电子转移联单 19
7.5 系统管理 20
8 碳排放管理 21
本规程用词说明 22
引用标准名录 23
附:条文说明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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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Source reduction 5
4.1 Previous requirements 5
4.2 Design 5
4.3 Construct 7
5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9
5.1 Collection 9
5.2 Transportation 10
6 Disposal 13
6.1 Site selection and layout 13
6.2 Resource reuse and recycling 15
6.3 Backfilling and landfill 16
7 Digital management 18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18
7.2 Acquisition 18
7.3 Transport 19
7.4 Electronic manifest 19
7.5 System management 20
8 Carbon emission management 2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22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3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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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置,提高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规范处置水平,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的全过程处置。
1.0.3 建筑垃圾的全过程处置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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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垃圾。
2.0.2 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置 overall process disposal of con-
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对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到最终消纳的全过程进行的系统性管理与处理活动。包括源头减量、收集、运输、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2.0.3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disposal site
转运调配、利用、处理建筑垃圾的场所,包含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厂(场)、堆填场以及填埋处理场。
2.0.4 转运调配场 transfer and distribution site
将建筑垃圾集中临时分类堆放贮存,根据需要定向外运的场所。
2.0.5 资源化利用厂(场) resource reuse and recycling site
采用资源化处理工艺,将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后转化成为有用物质或产品的场所。
2.0.6 堆填场 backfill site 堆填建筑垃圾的场所。
2.0.7 填埋处理场 landfill site
无法利用建筑垃圾的最终处理场所。
2.0.8 资源化利用 resource reuse and recyc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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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经处理转化成为有用物质的方法。
2.0.9 填埋处理 landfill
采取防渗、铺平、压实和覆盖等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和对污水等进行治理的处理方法。
2.0.10 电子转移联单 electronic manifest
建筑垃圾源头产生、收集运输和消纳处置全过程活动的电子信息载体,包含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移出人、建筑垃圾类别及数量、 承运人及车辆(船舶)和接收人等信息,由移出联、运输联和接收联组成。
2.0.11 建筑垃圾碳排放 carbon emission of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建筑垃圾在产生、收集、运输和消纳阶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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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 规定
3.0.1 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置应纳入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应符合当地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3.0.2 建筑垃圾应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类进行源头分类,并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利用。
3.0.3 建筑垃圾在全过程处置中不应混入生活垃圾、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和危险废物。混入有毒有害垃圾的建筑垃圾,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分类收集,单独运输和处理。
3.0.4 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置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3.0.5 应建立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机制和末端卸点结算机制, 实行运输过程的流向和总量管控。
3.0.6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遵循节能环保、智能高效、经济合理的原则。
3.0.7 转移建筑垃圾时,应通过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纳入全过程数字化监管体系。
3.0.8 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收集、运输、堆放、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理全过程进行安全管控。
3.0.9 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月综合性安全检查不应小于 1次,在雨季、汛期、极端天气前后应增加专项检查频次。应排查堆体稳定性、边坡安全、排水系统、消防设施、场内交通及设备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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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源头 减量
4.1 前期 要求
4.1.1 建设单位在设计方案管理、招投标管理、施工合同签订和工程施工管理等环节应明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和措施。
4.1.2 工程建造方式宜选择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和信息化管理等新型建造方式。
4.1.3 项目前期工程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 498 进行计算。
4.2 设计
4.2.1 设计单位应结合地形地貌进行优化设计,应在工程场地区域内进行挖填土石方平衡设计,可运用建筑信息模型( BIM) 与地理信息系统(GIS) 技术,构建高精度三维地形模型,精准测算场地挖填方量。
4.2.2 设计应考虑未来功能变化的可能性,建筑空间宜采用大空间、 轻质隔墙体系等灵活可变的布局方式,减少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拆除。
4.2.3 设计单位在不降低设计标准、不影响设计功能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宜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及易于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4.2.4 设计过程中,应简化建筑物形状,减少和优化部件或组合件的种类和尺寸,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4.2.5 建筑构配件尺寸与材料产品规格应相互匹配。建筑与组合件的尺寸关系应符合模数要求。
4.2.6 地下室建筑设计应与结构、机电等专业协同确定地下室层高,减少基坑开挖深度;地下室宜与周边地下空间互连互通,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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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共用出入口、共享汽车坡道等设计策略,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
4.2.7 基坑工程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工程不宜采用放坡支护。当采用围护墙直立支护时, 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且能确保永久结构防水质量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可采用桩墙合一措施,取消或减小肥槽。
2 内支撑结构宜综合考虑基坑规模、周边环境条件等因素, 采用型钢组合支撑、钢管支撑等可循环利用的钢结构,或采用主体结构构件作为临时支撑的逆作法施工。
3 基坑施工栈桥宜采用装配式钢栈桥面板等可重复利用的材料。基坑肥槽回填宜采用工程渣土经固化处理后的材料,配合比与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4 在满足结构安全与耐久性的前提下,宜采用地下工程主体结构与支护体系相结合的一体化设计。
4.2.8 地基与基础工程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坚持就地取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综合考虑施工条件和场地环境,并依据勘察成果和上部结构受力特点合理选取基础方案,基础平面布置应利于减小基坑规模。
2 桩顶设计标高应根据基底标高变化进行精细化设计。
3 地下室外墙下基础平面布置宜结合基坑围护结构方案进行优化;地下室外墙可采用单边支模工艺,采用单边支模工艺时应做好外墙防水。
4 软土地基独立承台比较密集时,宜改用筏板基础。在结构受力合理的前提下,宜优化集水井、电梯井等坑中坑高差过渡。
5 地基处理宜采用原位固化、注浆加固、压(夯)实地基、复合地基等方法,不宜采用换填垫层法。
4.2.9 上部结构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及钢-混凝土组合结构;
2 结构平面形状宜简单、规则,质量、刚度分布宜均匀,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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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宜连续、均匀。
4.2.10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装修应采用简约化、功能化、轻量化的装修设计方案;
2 应采用支持干式作业的材料;
3 在满足装饰性能条件下,应采用规格尺寸小的装饰材料。
4.3 施工
4.3.1 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体系。根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估算量确定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减量化目标及源头减量化措施。专项方案应包括建筑垃圾生成量和排放量估算,作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出场量佐证依据。
4.3.2 施工单位应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宜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装备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
4.3.3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场地地质情况和标高,优化施工工艺和施工顺序, 平衡挖方与填方量,减少场地内土方外运量;
2 基坑支护选型应根据场地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状况、工程规模和开挖深度等因素确定,宜采用可重复利用或兼作主体结构的支护形式;
3 当天然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宜优先选用耗材少、环境影响小的工艺,并应合理组织施工。
4.3.4 施工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开展施工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宜包括钢筋翻样与下料优化、模板与支撑体系配模及排版、机电预留预埋深化、施工顺序及工序穿插安排等内容,以减少返工、拆改和材料损耗。
4.3.5 施工期间应将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相结合,统筹永久工程与临时设施的功能安排,将部分永久设施提前建造或改造,在施工阶段作为临时设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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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采用模板与支护少的装饰工艺及构件。
4.3.7 建筑工程宜采用菜单式装修方式一次装修到位,减少或避免二次装修产生装修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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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收集与运输
5.1 收集
5.1.1 工程渣土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渣土宜根据土层、类别和土性分类收集。
2 需临时存放的工程渣土应在施工现场安全部位集中堆放, 堆放高度不应超出围挡高度,并与围挡(墙)及基坑周边保持安全距离,与现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3 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其堆高与边坡应进行稳定性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坍塌和滑坡。堆放作业应规范。
5.1.2 工程泥浆应通过工程现场设置的泥浆池收集,未经加工处理的泥浆不应就地或随意排放;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泥浆宜预先固化处理。
5.1.3 工程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基工程的工程桩桩头、基坑工程的临时支撑可统一收集。现场破碎、分离混凝土和钢筋时,混凝土和钢筋应分类堆放。
2 道路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应单独收集。
3 其他工程垃圾不应与工程桩桩头、支撑或道路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混杂堆放。
5.1.4 拆除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设施、设备、家具等物品;
2 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分类堆放;
3 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可统一收集;
4 砖瓦宜分类堆放。
5.1.5 装修垃圾宜按分类要求投放至指定投放点或采用预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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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方式收集,并实行袋装化收集。
5.2 运输
5.2.1 建筑垃圾应由符合条件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运输。
5.2.2 建筑垃圾运输作业应符合规划的时间和路线,避免人流车流高峰期和夜间作业。
5.2.3 建筑垃圾应采用密封式货车、船舶或管道密闭运输等运输方式。工程泥浆道路运输应采用密闭罐车,水路运输应采用密闭分隔仓或管道密闭运输等方式。其他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宜采用自卸货车,水路运输宜采用滚装船。
5.2.4 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车辆厢体顶盖应密闭,开启、关闭动作应灵活平稳,车厢底部应有防渗措施;运输车辆表面应有效遮盖,建筑垃圾不应裸露和散落。
2 运输车辆应采用规定的标志颜色,车辆标识应正确、清晰、 完整。顶灯应沿驾驶室顶部车头平行方向安装,并显示运输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等。
3 运输车辆外观应整洁无明显凹陷和变形,车窗、挡风玻璃、 反光镜等无浮尘、无污迹。
4 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的规定,宜采用新能源车辆。车辆应符合节能减排、低噪音、不产生二次污染等要求。
5 运输车辆应配备数字化管理所需车载智能终端,作业车辆启动时开启车载智能终端,并将数据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车载智能终端的功能、性能和安装要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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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
5.2.5 运输船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法取得船舶证书和文书,符合海事安全监督管理要求;
2 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和国籍证书,并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3 夹板船应配备装载等设备;
4 应安装防雨、防浪设备或采取等效措施,并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等标志;
5 应安装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监管设备,并将数据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6 应保持船体外观清洁,无明显破损、变形和锈蚀,船体、露天甲板应无明显的结构缺陷;
7 甲板各种管系系统的总体状况应保持良好,应无明显的腐蚀、蚀损斑、软斑点或其他临时性修理;
8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止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5.2.6 应定期开展运输工具检查和维保,运输工具应保持状况良好、密闭措施到位、标识规范和定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5.2.7 建筑垃圾在道路运输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开启卫星定位、自动计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2 应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清运;
3 上路行驶时不应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不应超限超载。
5.2.8 建筑垃圾在水路运输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船舶应按照核定航线行驶,并及时向海事部门报告装载、 人员信息和倾倒动态;
2 视频监控、电子信息装置等设施设备应保持正常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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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应沿途泄漏、遗撒、排放、倾倒承运的建筑垃圾;
4 船舶航行、停泊时,应对货舱采取相关防护措施,货舱不应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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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消纳 处置
6.1 选址与布局
6.1.1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厂(场)、堆填场和填埋处理场等,消纳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建筑垃圾现有及预测产生量,结合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和安全可靠性等因素确定工程规模;
2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管理部门要求。
6.1.2 转运调配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当地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等规划的要求;
2 综合考虑服务区域地理位置、水文地质、转运调配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 交通便利,易于收集和转运;
4 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6.1.3 转运调配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分类堆放区为主体进行布置,合理设置开挖空间及进出口。
2 总调配量在50000m³ 以上的宜设置维修车间等设施。
3 堆放区地坪标高高于周围场地不应小于0.15m。
4 场区四周应设置围墙或围挡,高度不小于2m, 应与周边环境形成明显的隔离边界。有条件的场区,外立面宜美化,必要时设置隔声屏障。
6.1.4 转运调配场堆放区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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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资源化利用厂(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场地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建设与安全运行的要求;
3 应有良好的电力条件、给水条件和排水条件;
4 应综合平衡装修垃圾收集服务辐射区域、合理经济运距、 发展空间预留,交通便利及减少对附近居民的影响等因素。
6.1.6 资源化利用厂(场)宜结合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处理场集中设置,降低运输成本。
6.1.7 资源化利用厂(场)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和《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 51322等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场)应配备充足的建筑垃圾原料和再生产品的堆场,其厂区布置应以预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设施应按建筑垃圾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
2 分区布置的顺序应有利于场内运输和资源化利用作业流程,畅通各分区进出通道的衔接;
3 应根据建筑垃圾日处理量、再生制品产量配置相应的处理及再生利用设备;
4 应配置污水处理设施,厂(场)内生产废水应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未经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不应直接外排。
6.1.8 堆填及填埋处理场布置与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标准》GB/T 50869 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55012 的相关规定,且应按分区进行布置,布置分区的顺序应有利于垃圾场内运输和作业,应考虑与各库区进场道路的衔接。
6.1.9 辅助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和行政办公管理设施宜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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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与资源化利用区、堆填区、填埋处理区、污水处理区之间宜通过绿化带隔离,并应满足功能使用和安全防护的要求;
2 生产区与管理区之间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
3 管理区各项建(构)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10 场地布局应有利于减少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粉尘、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1.11 厂(场)区道路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分别设置人流和物流出入口,两出入口不应相互影响,且应做到进出车辆畅通。
6.1.12 厂(场)区出入口处宜设置智能称重设施,智能称重设施应具备称重、记录、数据处理、数据传输、数据显示、联网的功能,并应配备备用电源。
6.1.13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转运的垃圾堆体,应加盖遮盖物, 防止扬尘污染。
6.2 资源化利用
6.2.1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根据建筑垃圾种类,因地制宜,分类利用,降低处理成本。
6.2.2 工程渣土应根据土层、类别、特性确定用途,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工程渣土的表层耕植土可用于绿地覆土、农田改造、土地复垦。
6.2.3 工程泥浆在源头或泥浆固化场所进行脱水干化后,泥饼可用作回填、场地覆盖或制备再生产品,工程泥浆分选后形成的砂、 石骨料,其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可用作再生粗(细)骨料、蒸压加气混凝土原料。
6.2.4 工程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可用于生产骨料,废弃沥青混合料宜用于生产再生混合料,废弃模板应根据材质分类回收,竹木材质宜用作再生板材、纸张或生物质燃料等的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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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拆除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废弃沥青混合料可用于生产再生沥青混合料;废弃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
6.2.6 装修垃圾与拆除垃圾中废弃混凝土、石材、砖瓦、陶瓷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材料可用于生产掺合料;废弃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应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
6.3 堆填与填埋
6.3.1 堆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
6.3.2 堆填地块应按规划用途选用适宜的堆填原料,并采用相应的压实措施。
6.3.3 堆填场应设置防洪排水措施,堆体应进行覆盖,防止雨水及地表水入侵,确保堆体稳定。
6.3.4 堆填作业过程中,分层厚度、压实遍数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 堆填作业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压实机具
分层厚度(mm)
每层压实遍数
平碾
250~350
6~8
振动压实机
250~350
3~4
柴油打夯机
200~250
3~4
人工夯实
≤200
3~4
6.3.5 填埋作业与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标准》GB/T 50869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作业规程应完备,并应制定应急预案;
2 作业场所应采取抑尘、降噪措施;
3 填埋处理场场内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异常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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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填埋处理场堆体应采取防渗、排水及雨污分流措施;
5 填埋处理场作业过程的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的有关规定。
6.3.6 不同类别建筑垃圾应分区填埋,各区根据填料的抗剪切强度特性设置不同的填埋高度和坡度。
6.3.7 工程泥浆和高含水率的工程渣土堆填或填埋处理前应进行预处理,处理后抗剪强度指标应满足堆填体边坡稳定安全控制要求。
6.3.8 堆填与填埋作业应控制填埋速率,应对堆体和地基稳定性进行动态监测,稳定性监测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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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数字化管理
7.1 一般 规定
7.1.1 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理应依托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控,包括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消纳处置全过程的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分析、应用等。产生单位、 运输单位、消纳场所等应纳入该系统统一管理。
7.1.2 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应包含电子转移联单、实时监控与数据采集、流向监控与轨迹追溯、数据分析与智能预警、综合查询与统计分析等管理功能,应包含预约收运、交易查询等在线服务场景,相关信息应按照行业管理要求纳入系统监管。
7.1.3 应利用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结合运输车辆的车载智能终端、工地出入口与消纳场出入口的物联传感设备,实时监控所有类别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实现源头管控精准、运输过程透明、末端处置可验证可追溯的闭环管理目标。
7.1.4 宜在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中建立碳排放管理功能, 通过数字化手段监测、追踪建筑垃圾全生命周期碳足迹。
7.2 采集
7.2.1 应在源头工地出入口设置智能称重设施和监控设备,自动采集产地、重量、车牌和影像等信息。
7.2.2 应通过运输车辆/船舶的智能终端自动采集实时位置、轨迹和状态影像等信息。
7.2.3 应在消纳场所出入口设置智能称重设施,在出入口、作业区、管理区、周界围墙等重点区域设置监控摄像装置,自动采集接收种类、重量、车牌、影像及处理场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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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智能称重设施应与号牌识别设备联动。
7.2.5 数据采集其他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自动校验功能,发现异常数据后自动报警或重新采集;
2 应对重量、位置等关键数据采集采用冗余采集策略,通过多个独立数据源进行交叉验证;
3 应对所有采集设备定期校准并建立档案,记录校准时间和结果。
7.3 传输
7.3.1 物联传感设备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7.3.2 数据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联传感设备数据传输应符合建筑垃圾管理服务系统统一数据通信协议要求;
2 应对传输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3 应采用冗余网络链路设计,网络故障时可自动切换至备用链路;
4 应建立数据传输异常报警机制,数据传输延迟或中断时, 系统应自动向技术人员进行报警。
7.4 电子转移联单
7.4.1 电子转移联单功能应包含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联单编号、二维码以及建筑垃圾移出、运输和接收等环节信息。
7.4.2 建筑垃圾移出信息应包含移出地名称、移出地地址、是否跨省转移、责任主体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及其联系方式、交付时间、垃圾种类和移出量。
7.4.3 建筑垃圾运输信息应包含运输方式、责任主体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驾驶员及其联系电话、运输工具及其号牌、运输起点、 运输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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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建筑垃圾接收信息应包含接收地名称、接收地地址、责任主体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及其联系方式、接收时间、垃圾种类、接收量、拟消纳处置方式、接收意见等。
7.4.5 源头工地和消纳场所安装了智能称重设施和号牌识别设备的,电子转移联单的移出联和接收联应自动生成。
7.4.6 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二维码应存储电子转移联单信息, 可通过扫描读取。
7.4.7 电子转移联单应作为末端卸点结算的唯一依据。
7.5 系统 管理
7.5.1 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期间应及时汇聚整理和入库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置数据;
2 运行期间应实时监测采集设备运行状态,并制定其功能性能优化以及问题处理机制;
3 应定期进行运行质量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系统稳定性、可靠性、功能适用性、安全保密性能和运行效率,以及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的系统升级与维护及完善标准规范与安全保密制度措施建议。
7.5.2 系统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运行期间网络应定期按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GB/T 28449 的规定进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与备案;
2 数据管理、数据共享交换与应用服务时应进行权限管理, 并应及时进行数据备份。
7.5.3 系统数据备份内容应包括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置数据库数据以及系统软件及其升级版本、系统运行管理信息与网络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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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碳排放管理
8.0.1 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置宜建立相应的建筑垃圾碳足迹管理体系,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消纳处置等阶段进行碳排放核算,从而得出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碳足迹数值。
8.0.2 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置碳排放可基于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GB/T 24040 及《环境管理生 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GB/T 24044 中的生命周期评价方法, 由有资质的单位结合各厂的技术工艺和能耗参数等对建筑垃圾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进行核算。
8.0.3 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置碳排放核算流程可分为对象确定、系统边界设置、项目情景确定、项目情景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等步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 的规定。
8.0.4 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置中能源消耗造成的碳排放核算,应采用由国家相关机构公布的区域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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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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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
《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GB/T 24040
《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GB/T 24044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GB/T 28449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 5074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标准》GB/T 50869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5132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55012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 498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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