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备案号:J18659-2026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J33/T 1372—2026
装修垃圾处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isposal of decoration waste
2026-04-13发布 2026-10-01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告
2026年第 2 1 号
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装修垃圾处理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装修垃圾处理技术规程》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2026,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杭州市环境卫生和生活固废处置保障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13日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建设发 〔2023〕151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浙江省装修垃圾处理的应用实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共9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投放点、转运调配场、收集运输、利用处置、数字化运行与管理、环境保护与卫生安全。
本规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杭州市环境卫生和生活固废处置保障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杭州市环境卫生和生活固废处置保障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里亭路17号,邮政编码: 310000,邮箱:289031734@qq.com), 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杭州市环境卫生和生活固废处置保障中心杭州路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指导中心
杭州炬兴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供销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国骅建设有限公司
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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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建投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立新建设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范华 包兴旺王维明柳 青许杞强罗 淋钱立峰王倩倩张永芳楼轶玲梁其雍王慧慧童星冰陈潇玲周群策许 亮杨小青李玉瓶余中明余良军曲宜婷王恩君茅雷波胡跃明李 涛叶 盛方 扬莫松彪华立原朱旻航陈 帅闵亚军吴 蝉吴恬恬王 莉冀 燕
主要审查人:褚金雷曹胜杰李 萍史文杰陈旭伟洪 霞何静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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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投放点 4
4.1 一般规定 4
4.2 固定投放点 4
4.3 临时投放点 6
5 转运调配场 7
6 收集运输 8
7 利用处置 10
7.1 一般规定 10
7.2 选址与布局 10
7.3 工艺流程和设备配置 11
7.4 再生产品及其他处置 14
8 数字化运行与管理 16
9 环境保护与卫生安全 17
9.1 环境保护 17
9.2 生产安全 18
9.3 职业卫生 19
本规程用词说明 20
引用标准名录 21
附:条文说明 2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Delivery point 4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
4.2 Fixed delivery point 4
4.3 Temporary delivery point 6
5 Transfer and distribution site 7
6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8
7 Utilisation and treatment 10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10
7.2 Site selection and layout 10
7.3 Process flow and equipment configuration 11
7.4 Recycled products and other disposal 14
8 Digital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16
9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health and security 17
9.1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17
9.2 Production security 18
9.3 Occupational health 1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2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1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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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装修工程产生的装修垃圾的处理,提高装修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装修垃圾的投放、收集、贮存、运输、 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1.0.3 装修垃圾的处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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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装修垃圾 decoration waste
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 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废弃物。
2.0.2 装修垃圾投放点 decoration waste delivery point
按要求设置的,供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的场所,包括固定投放点和临时投放点。
2.0.3 转运调配场 transfer and distribution site
将装修垃圾集中临时贮存或经分拣后再运输至资源化利用设施的特定场所。
2.0.4 轻物质 lightweight matter
装修垃圾中的木材、塑料、防水卷材、纸质物等密度较小的有机物。
2.0.5 再生产品 recycled product
以装修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和再生制品。
2.0.6 电子转移联单 electronic manifest
装修垃圾从源头产生、运输中转到利用处置全过程转移活动的电子信息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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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 规定
3.0.1 装修垃圾处理应遵循规范投放、统一收运、分类利用、无害处置的原则。
3.0.2 装修垃圾应按可回收类、可资源化利用类及有毒有害类进行分类,有毒有害类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3.0.3 装修垃圾在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与处置等过程中不应混入生活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
3.0.4 装修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利用处置单位应按规定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3.0.5 装修垃圾转移过程中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应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装修垃圾。
3.0.6 装修垃圾转运调配场宜与生活垃圾转运站或可回收物分拣中心统筹设置,资源化利用设施宜与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场所统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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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放 点
4.1 一般 规定
4.1.1 装修垃圾应按分类要求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点。
4.1.2 住宅小区应至少配置1处固定投放点,可根据实际需求增设临时投放点。
4.1.3 新建住宅小区固定投放点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4.1.4 集贸市场、商务综合体等经营场所宜配置固定投放点,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需要设置临时投放点。
4.1.5 装修垃圾投放点宜按可回收类、可资源化利用类、有毒有害类设置投放区域,并设置醒目的标识。
4.2 固定投放点
4.2.1 固定投放点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以及现行浙江省标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DB33/T 1166的规定。
4.2.2 固定投放点设置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小区装修垃圾固定投放点与大件垃圾、园林垃圾的投放点统筹设置的,应满足现行浙江省标准《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DB33/T 1222 的有关规定;存放装修垃圾的面积不宜小于总面积的1/2;单独设置固定投放点收集房的,面积不宜小于20m²;
2 集贸市场、商务综合体等经营场所固定投放点面积不宜小于20m²。
4.2.3 固定投放点宜设置照明、视频监控、车辆物联感知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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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固定投放点应设置公示牌,公示装修垃圾分类投放要求、 收运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收运频次、收运时间以及监督电话、识别码等信息。
4.2.5 新建住宅小区装修垃圾固定投放点宜设置收集房,并与大件垃圾、园林垃圾的投放点统筹设置。
4.2.6 固定投放点收集房宜设置在小区非主要出入口或次干道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围宜合理设置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宜小于2m;
2 应设置停车作业区域,并满足收运车辆作业要求;
3 应设置实体围挡和实体门,围挡高度宜为2m~2.5m;
4 建筑净高不应低于3.4m, 宜采用卷帘门,门宽度不应小于3 .6m;
5 地面应硬化处理,宜与周边道路同高,有高差时需设置斜坡;
6 与大件垃圾、园林垃圾统筹设置的,室内应设置高度0.5m 以上的实体分区隔断。
4.2.7 固定投放点收集房消防、抗震、防雷、通风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 的规定。
4.2.8 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固定投放点的,地下入口坡度和净高应满足装修垃圾收运车辆进出要求。
4.2.9 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固定投放点宜配置收集箱,收集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箱体应结实耐用、整洁卫生,无涂层脱落锈蚀、无变形鼓包,与周围环境协调;
2 箱体侧面应有反光标识,反光标识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的规定;
3 宜具有 ID 编码、北斗卫星定位功能,可根据需要设置装载容量和电池监测及报警等功能;
4 收集箱应合理摆放,不应占用绿地、消防通道,不应影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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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正常通行,并满足收运车辆作业要求。
4.3 临时投放点
4.3.1 临时投放点的设置期限不宜超过6个月,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原状。
4.3.2 临时投放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地面积应满足临时投放需求;
2 应满足收运车辆作业空间要求;
3 应设置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m;
4 应具有防尘、防雨措施;
5 应设置醒目告示、引导等标识。
4.3.3 临时投放点的设置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占用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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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转运调配场
5.0.1 转运调配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及出入口道路50m 范围应进行地坪硬化,装修垃圾及分选物料堆放、分拣作业区域应封闭;
2 出入口宜设置称重计量设备和车辆识别系统,作业区安装视频监控等智能管控设备;
3 四周应设置相应的围墙或围挡,围墙或围挡高度不低于 2m,且不宜超过2.5m, 以与周边环境形成明显的隔离边界,有条件的宜设置绿化隔离缓冲带;
4 出入口应配置车辆冲洗设施,分拣作业区、卸料区等区域应采取降尘措施。
5.0.2 堆放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至少0.15m;
2 堆放区应至少有1个卸载点供车辆卸载作业;
3 室外堆放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5.0.3 物料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放应保持堆体稳定,高度不宜超过3m;
2 露天堆料应加遮盖物,防止雨水侵入及扬尘污染。
5.0.4 具有分拣功能的转运调配场应设置原料堆放区、分拣作业区、分类物料堆放区,不同分区之间应设置围挡隔离和醒目标识。
5.0.5 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应对装修垃圾进行预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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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收集 运输
6.0.1 装修垃圾宜采用预约方式进行收集运输。
6.0.2 运输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
6.0.3 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置密闭装置且装置完好无破损;
2 车辆外观应整洁、无明显凹陷和变形;
3 车辆标识应正确、齐全、清晰;
4 车辆信息应与电子转移联单一致。
6.0.4 运输车辆应按要求配置车辆信息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信息系统宜由车载终端、子系统、摄像头、显示屏和音视频连接线路等组成,具有北斗卫星定位、移动网络接入、车辆行驶记录等功能;
2 车载终端的功能、性能和安装要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中的 相关规定;
3 车辆信息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行,实时传输车辆定位、车辆运行状态等数据,满足全过程实时监管需求。
6.0.5 装修垃圾收运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后上岗,熟知作业流程与安全要求。
6.0.6 收运作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投放点装载装修垃圾应规范作业,不应散装运输;
2 车辆装载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 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执行,不应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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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车辆运输途中应保持捆扎牢固,无暴露垃圾、无拖挂、无滴漏、无遗撒,保持车厢、车轮整洁。
6.0.7 装修垃圾应运输到指定转运调配场或资源化利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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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利用 处置
7.1 一般 规定
7.1.1 装修垃圾可资源化利用类和可回收类应进行资源化利用, 其中废弃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材料可用于生产掺合料;废弃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
7.1.2 资源化利用设施宜采用固定式生产工艺,其工艺和设备应满足安全、节能、高效的要求。
7.1.3 资源化利用设施应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有关技术要求。
7.2 选址与布局
7.2.1 资源化利用设施的选址与总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的规定。
7.2.2 资源化利用设施总平面布置及绿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的规定。
7.2.3 资源化利用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线进行封闭式生产厂房设计,并采取通风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健康。
7.2.4 资源化利用设施功能分区宜按照物料堆放区、加工区、附属设施区进行划分。加工区与附属设施区之间应采取除尘、降噪措施;物料堆场与加工区等易产生粉尘作业区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对周边的环境影响,根据相关要求设置防护距离。
7.2.5 物料堆放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料堆放区可按种类分为原料堆场、再生产品堆放区、可回收物堆放区、轻物质堆放区以及有毒有害类堆放区(房);
2 堆放区应设置混凝土挡墙,并设有明显标识,需要分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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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物料不得混堆;
3 物料堆放区场地面积应根据贮存能力确定,原料堆场贮存时间不宜小于30d, 再生产品堆放时间不应小于各类再生产品的最低养护期,骨料堆场贮存时间不宜小于15d;
4 物料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0. 15m 以上,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7.2.6 加工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工区宜分为预处理区、再生处理区和生产区;
2 预处理区场地面积应根据产能计算确定,并应满足装修垃圾分拣、大块垃圾分离或破碎、轻物质分离的设备安装及运行要求;
3 再生处理区应根据进场物料特性、利用处置工艺、再生产品形式与出路等,合理配置给料、分选、破碎、筛分、传送等工序;
4 生产区可根据再生产品生产需要,配备相应工艺设备。
7.2.7 附属设施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属设施区宜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与物料堆放区、加工区通过绿化带隔离;
2 管理区各项建(构)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3 工艺流程和设备配置
7.3.1 资源化利用工艺流程宜包括预处理、给料、分选、破碎、筛分、传输、产品加工等系统。
7.3.2 预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混凝土挡墙,并设有明显标识;
2 装修垃圾原料宜采用喷淋法进行预湿处理,喷淋管应使用PE 管(管材承压不应小于1MPa) 或金属钢管(管材承压不应小于7MPa), 喷头应使用高压雾化喷头,应安装在低于顶部300mm 处内侧,喷头朝内向上,与围挡立面呈45°夹角安装,水平间距不应大于3m, 并配备符合喷雾需求的变频高压水泵,水泵功率不应小于7.5kW, 工作压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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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小于4MPa, 宜布置在卸料与上料处;
3 装修垃圾原料粒径大于1m 的大块物料宜预破碎,破碎机可采用齿辊式破碎机,最大允许进料粒径不应小于600mm, 排料 尺寸应可调,且具有过载保护功能;
4 大块物料可选用人工分选或机械分选,易于分拣的轻物质、金属等可采用人工分选;
5 宜配置破袋处理设备。
7.3.3 给料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料设备应保证机械刚度和间隙可调,可采用链板式给料机、棒条振动给料机、惯性振动给料机、带式给料机等,宜优先选用链板式给料机;
2 给料设备进料口的进口宽度与容积应充分考虑粒径、物料等因素,满足给料设备的卸料要求,并具有实时监测和及时疏堵功能;
3 给料设备的出料口规格尺寸和给料速度应保证后续生产的连续性,并与设计能力相匹配;
4 设置预筛分环节的,应将装修垃圾原料给料至预筛分设备; 未设置预筛分环节的,应将装修垃圾原料给料至一级破碎设备。
7.3.4 分选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选工艺宜以风选、磁选和涡流电分选、智能分选等机械分选为主,人工分选为辅;
2 风选宜用于轻物质的分选,风选设备可选用正压设备、负压设备或正负压一体设备,进料粒径不应小于5mm, 最大颗粒粒径与最小颗粒粒径比宜为4:1;
3 磁选宜用于钢筋、铁屑等铁磁性金属的分选,磁选设备宜安装在物料输送皮带机上方,悬吊高度宜高于物料上表面150mm~ 250mm, 额定吊高处磁场强度不宜低于90mT;
4 涡流电分选可用于铝、铜等有色金属的分选;
5 智能分选应具有智能识别和自主判断能力,宜用于复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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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分选;采用智能分拣机械臂时,分选物料粒径宜小于200mm, 分选能力不宜小于1500次/h; 采用高速喷气式光选机时,分选物料粒径宜为15mm~100mm, 分选能力不宜小于3000次/h; 智能分选的识别精度不应低于90%;
6 人工分选宜用于不易破碎的大块轻物质及少量金属的分选,宜在预筛分或一级破碎后的物料传送阶段设置人工分选平台, 并配备安全与卫生防护措施及人工降噪装置;
7 磁选和轻物质分选可在预处理、给料、破碎等环节多处设置;
8 分选物料应集中收集、分类堆放、及时处理;易燃类物质应单独存放,并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7.3.5 破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破碎工艺宜为多级破碎,各级破碎设备的处理能力应相协调,兼顾柔性物料和硬性物料的破碎;
2 一级破碎重点宜为破袋破碎,可选用双轴液压破碎机、颚式破碎机或反击式破碎机;
3 二级或二级以上破碎重点宜为粉碎破碎,可选用反击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
4 每级破碎设备宜通过闭路流程,使大粒径的物料返回破碎机再次破碎,确保成品粒径达标;
5 破碎设备应采取降尘和降噪措施。
7.3.6 筛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筛分工艺宜为多级筛分,可包含预筛分、粗破筛分、中破筛分和细破筛分;
2 预筛分设备宜选用重型筛,破碎筛分设备可选用弛张筛、 滚筒筛、棒条筛、振动筛等;
3 筛网孔径应根据除土需要和产品规格设计需求选择;
4 筛分设备应采取降尘和降噪措施。
7.3.7 传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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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输送设备应充分考虑短时冲击负荷及钢筋等杂物的影响, 并考虑充分密封,防止漏料及扬尘;
2 主进料及各产品的输送设备宜配备计量装置,称量精度为 ±2%;
3 块状物料应采用皮带输送,粉状物料宜采用螺旋输送机;
4 皮带输送机的皮带宽度不宜超过1400mm,带速宜为0.2m/s~
0.5m/s; 最大倾角应根据输送物料的性质、作业环境条件、胶带类型、带速及控制方式等确定;上运输送机非大倾角皮带输送机的最大倾角不宜大于17°,下运输送机非大倾角皮带输送机的最大倾角宜不大于12°,大倾角输送机等特种输送机最大倾角可提高。
7.3.8 产品加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加工工艺宜根据再生产品种类和质量要求确定,包括再生骨料整形、再生细骨料粉磨、再生骨料制砖等;
2 再生骨料整形宜采用立轴冲击式破碎设备或其他物理整形设备,包含整形、细度模数调整、砂粉分离等;
3 再生骨料粉磨可选用自磨、球磨或立磨等粉磨设备,并适当添加助磨剂;
4 再生骨料制砖包括配料、搅拌、压制成型、养护等。
7.4 再生产品及其他处置
7.4.1 再生产品主要包括再生骨料、再生微粉等再生材料和再生砖、砌块等再生制品,其产品质量和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现行浙江省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DBJ 33/T 1326的相关规定。
7.4.2 装修垃圾中的轻骨料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等不应用于生产再生粗骨料。
7.4.3 装修垃圾中的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等轻质材料分选、破碎、粉磨后,可作为非烧结再生砖、砌块的掺合料。
7.4.4 装修垃圾用于生产再生混凝土、再生砂浆时,宜采用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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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其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4.5 再生产品应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性能检测。 资源化利用设施经营单位宜建立再生产品性能检测试验室,无检测条件的,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性能检测。
7.4.6 再生制品应有清晰的产品标识。
7.4.7 再生产品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类别、规格再生产品应分开存放;
2 宜室内存放,露天堆放应及时苫盖;
3 再生产品质量监测和出售信息应规范记录。
7.4.8 轻物质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置轻物质打包设备,年处理装修垃圾30万t 以上的, 宜配置全自动打包机设备;
2 轻物质应及时清运处置,不应超高堆放,并按要求配置喷淋设施和消防器材;
3 轻物质应送往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或一般工业固废处置设施协同实施无害化处置;
4 利用高热值轻物质制备垃圾衍生燃料( RDF) 的,制备工艺应包括分拣、破碎、干燥、成型等工序。
7.4.9 废金属、废木材、废塑料、废玻璃、废橡胶等其他可回收类再生利用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 的相关规定执行。
7.4.10 装修垃圾中的涂料、油漆等有毒有害类应委托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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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数字化运行与管理
8.0.1 装修垃圾处理应实施全过程数字化智能管理。
8.0.2 装修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应包含联单编号、二维码以及装修垃圾移出、运输、接收等环节信息;二维码应存储电子转移联单信息。
8.0.3 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应按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出人扫描装修垃圾承运人车辆二维码创建电子转移联单,完成移出联信息登记;
2 承运人应核实装修垃圾产生信息,生成运输联;
3 转运调配场或资源化利用设施经营单位应扫描入场车辆二维码,确认装修垃圾数量信息,生成接收联,完成电子转移联单。
8.0.4 投放点可根据本地区数字化智能管理要求设置识别码,识别码应包含装修垃圾投放点地址、名称、编号、联系方式及运输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8.0.5 安装车辆物联感知设备的投放点,应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8.0.6 运输单位应确保车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8.0.7 转运调配场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经营单位应将出入口车辆物联感知设备、计量称重、视频监控等智能管控设备数据接入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8.0.8 装修垃圾移出人宜通过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开展装修垃圾预约清运服务。
8.0.9 资源化利用设施经营单位应建立再生产品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宜使用信息化全流程管理和大数据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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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环境保护与卫生安全
9.1 环境 保护
9.1.1 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应进行雨污分流,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求,设置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实现生产废水循环利用。
9.1.2 装修垃圾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利用设施应设置防尘、降噪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9.1.3 防尘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条件的单位宜采用湿法工艺降尘;
2 易产生扬尘的重点工序应采用高效抑尘收尘设施,物料落地处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3 应加强排风,风量、吸尘罩及空气管路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低阻、大流量的原则;
4 车间内应设计集中除尘设施,可采用布袋式除尘加静电除尘组合方式,除尘能力应与粉尘产生量相适应;
5 厂区应配置扬尘在线检测系统。
9.1.4 扬尘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的相关规定。
9.1.5 内部道路应硬化处理,并按要求配备场地洒水、冲洗设备和车辆冲洗设施。
9.1.6 降噪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选用低噪声值的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同时应在设备处设置隔声设施,设施内宜采用多孔吸声材料;
2 固定式生产工艺主要破碎设备可采用下沉式设计;
3 封闭车间宜采用少窗结构,所用门窗宜选用双层或多层隔声门窗,内壁表面宜装饰吸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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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合理设置绿化和围墙;
5 可利用建筑物合理布局,阻隔声波传播,高噪声源应在厂区中央,尽量远离敏感点。
9.1.7 作业场所噪声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以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第4. 1. 1条中Ⅲ类的规定。
9.1.8 资源化利用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 各种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按要求进行环保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9.2 生产 安全
9.2.1 转运调配场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生产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强化日常运营生产安全管理。
9.2.2 存在安全隐患和危险因素的作业区域或设备,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 2894 的规定。
9.2.3 装修垃圾转运调配场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消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的相关规定。
9.2.4 消防设备、重要防火部位应设有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 的规定。
9.2.5 厂区内部应按规定设置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标志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标志清晰可见。
9.2.6 应配置必要的作业机械和劳动工具,作业机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应熟知操作规程,作业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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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破碎设备在安装、调试、运行以及维修过程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 18452、《矿物粉磨和超微粉碎设备安全要求》GB 25520的规定。
9.2.8 应按规定开展堆体和地基稳定性安全评估,相关评估文件应存档备查,保存期应与运营期一致。
9.3 职业 卫生
9.3.1 劳动卫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结合作业特点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措施。
9.3.2 物料堆放区与加工区等有职业病危害的区域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救治措施等内容。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的有关规定。
9.3.3 转运调配场和资源化利用设施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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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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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 289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18452
《矿物粉磨和超微粉碎设备安全要求》GB 25520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 1166
《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DB33/T 1222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DBJ33/T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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