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719-2017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木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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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 江省 地方 标准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木结 构工 程

Wood Structure Engineering

编号: DB23/7l9__20l7

备案号: Jl3787__20l7

批准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 2 0 l 7 年 8 月 l 日

2017 哈尔滨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5

4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7

4.1 验收规定 7

4.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9

4.3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 11

4.4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观感质量检查评价 13

5 木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5

6 方木和原木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7

6.1 一般规定 17

6.2 主控项目 17

6.3 一般项目 18

6.4 验收记录 18

7 方木和原木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21

7.1 一般规定 21

7.2 主控项目 21

7.3 一般项目 23

7.4 验收记录 24

8 胶合木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28

8.1 一般规定 28

8.2 主控项目 28

8.3 一般项目 29

8.4 验收记录 29

9 胶合木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32

9.1 一般规定 32

9.2 主控项目 32

9.3 一般项目 32

9.4 验收记录 32

10 轻型木结构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35

10.1 一般规定 35

10.2 主控项目 35

10.3 一般项目 36

10.4 验收记录 38

11 木结构防护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43

1

11.1 一般规定 43

11.2 主控项目 43

11.3 一般项目 45

11.4 验收记录 46

附录 A 方木、原木及板材材质标准 48

附录 B 木结构制作安装允许误差 50

附录 C 规格材材质等级检验方法 53

附录 D 木基结构板材的力学性能指标 58

附录 E 按构造设计的轻型木结构钉连接要求 60

附录 F 各类木结构构件防护处理载药量及透入度要求 62

本标准用词说明 66

引用标准名录 67

2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 本标准应与《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统一标准》DB23/724_2017 配套使用。

1.0.4 木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方木、原木结构 rough sawn and round timber struc_ture

承重构件由方木(含板材)或原木制作的结构。

2.0.2 胶合木结构 glued_laminated timber structure

承重构件由层板胶合木制作的结构。

2.0.3 轻型木结构 light wood frame construction

主要由规格材和木基结构板, 并通过钉连接制作的剪力墙与横隔(楼盖、屋盖) 所构成的木结构, 多用于 1 层~3层房屋。

2.0.4 规格材 dimension lumber

由原木锯解成截面宽度和高度在一定范围内, 尺寸系列化的锯材, 并经干燥、刨光、定级和标识后的一种木产品。

2.0.5 目测应力分等规格材 visually stress_graded dimension lum_ber

根据肉眼可见的各种缺陷的严重程度, 按规定的标准划分材质和强度等级的规格材, 简称目测分等规格材。

2.0.6 机械应力分等规格材 machine stress_rated dimension lumber

采用机械应力测定设备对规格材进行非破坏性试验, 按测得的弹性模量或其他物理力学指标并按规定的标准划分材质等级和强度等级的规格材,简称机械分等规格材。

2.0.7 原木 log

伐倒并除去树皮、树枝和树梢的树干。

2.0.8 方木 rough sawn timber

直角锯切、截面为矩形或方形的木材。

2.0.9 层板胶合木 glued_laminated timber

以木板层叠胶合而成的木材产品, 简称胶合木, 也称结构用集成材。按层板种类, 分为普通层板胶合木、目测分等和机械分等层板胶合木。

2.0.10 层板 lamination

用于制作层板胶合木的木板。按其层板评级分等方法不同, 分为普通层板、目测分等和机械(弹性模量)分等层板。

2.0.11 组坯 combination of laminations

制作层板胶合木时, 沿构件截面高度各层层板质量等级的配置方怯, 分为同等组坯、您等组坯、对称您等组坯和非对称您等组坯。

2.0.12 木基结构板材 wood_based structural panel

将原木旋切成单板或将木材切削成木片经胶合热压制成的承重板材, 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墙面、楼面和屋面的覆面板。

2.0.13 结构复合木材 structural composite lumber (SCL)

2

将原木旋切成单板或切削成木片施胶加压而成的一类木基结构用材包括旋切板胶合木平行木片

, ,、

胶合木、层叠木片胶合木及定向木片胶合木等。

2.0.14 工字形木搁栅 wood I_joist

用锯材或结构复合木材作翼缘、定向木片板或结构胶合板作腹板制作的工字形截面受弯构件。

2.0.15 齿板 truss plate

用镀锌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件. 能传递构件间的拉力和剪力, 主要用于由规格材制作的木桁架节点的连接。

2.0.16 齿板桁架 truss connected with truss plates

由规格材并用齿板连接而制成的桁架, 主要用作轻型木结构的楼盖、屋盖承重构件。

2.0.17 钉连接 nailed connection

利用圆钉抗弯、抗剪和钉孔孔壁承压传递构件间作用力的一种销连接形怯。

2.0.18 螺栓连接 bolted connection

利用螺栓的抗弯、抗剪能力和螺栓孔孔壁承压传递构件间作用力的一种销连接形怯。

2.0.19 齿连接 step joint

在木构件上开凿齿槽并与另一木构件抵承, 利用其承压和抗剪能力传递构件间作用力的一种连接形怯。

2.0.20 墙骨 stud

轻型木结构墙体中的竖向构件, 是主要的受压构件, 并保证覆面板平面外的稳定和整体性。

2.0.21 覆面板 structural sheathing

轻型木结构中钉合在墙体木构架单侧或双侧及楼盖搁栅或椽条顶面的木基结构板材, 又分别称为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板。

2.0.22 搁栅 joist

一种较小截面尺寸的受弯木构件 (包括工字形木搁栅), 用于楼盖或顶棚, 分别称为楼盖搁栅或顶棚搁栅。

2.0.23 拼合梁 built_up beam

将数根规格材 (3根~5 根) 彼此用钉或螺栓拼合在一起的受弯构件。

2.0.24 檩条 purlin

垂直于桁架上弦支承椽条的受弯构件。

2.0.25 椽条 rafter

屋盖体系中支承屋面板的受弯构件。

2.0.26 指接 finger joint

木材接长的一种连接形怯, 将两块木板端头用铣刀切削成相互啮合的指形序列, 涂胶加压成为长板。

2.0.27 木结构防护 protection of wood structures

为保证木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安全、可靠地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采取防腐、防虫蛀、防火和防潮通风等措施予以保护。

2.0.28 防腐剂 wood preservative

能毒杀木腐菌、昆虫、凿船虫以及其他侵害木材生物的化学药剂。

2.0.29 载药量 retention

木构件经防腐剂加压处理后, 能长期保持在木材内部的防腐剂量, 按每立方米的千克数计算。

3

2.0.30 透入度 penetration

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入木构件按毫米计的深度或占边材的百分率。

2.0.31 标识 stamp

表明材料构配件等的产地、生产企业、质量等级、规格、执行标准和认证机构等内容的标记图案。

2.0.32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怯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33 批次 product lot

在规定的检验批范围内, 因原材料、制作、进场时间不同, 或制作生产的批次不同而划分的检验范围。

2.0.34 进场验收 on_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按相关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以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做出认定。

2.0.35 交接检验 handover inspection

施工下一工序的承担方与上一工序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其已完成工序的施工质量的认定活动。

2.0.36 见证检验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监督下, 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 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验。

4

3 基本规定

3.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标准》的《统一标准》DB23/724_2017 有关规定检查记录。

3.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及木结构的防护等分项工程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子分部工程验收。

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

3.0.3 检验批应按材料、木产品和构、配件的物理力学性能质量控制和结构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分别划分。

3.0.4 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验收其外观质量:

1 A 级,结构构件外露,外观要求很高而需油漆,构件表面洞孔需用木材修补,木材表面应用砂纸打磨;

2 B 级,结构构件外露,外观要求用机具刨光油漆,表面允许有偶尔的漏刨、细小的缺陷和空隙,但不允许有松软节的孔洞;

3 C 级,结构构件不外漏,构件表面无需加工刨光。

3.0.5 检验批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应有 80%及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偏差的 1.2 倍。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均应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验(自我检查、交接检查、专业检验)记录。

3.0.6 木结构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员、施工员等进行验收。

3.0.7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按《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统一标准》 DB23/724_2017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0.8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1 施工时设计文件应齐全有效。竣工时应编制竣工图,质量控制资料应及时、准确、完整、有效;

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采用的木材、木产品、钢构件和连接件、胶粘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应按本标准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3 各工序应按本标准有关规定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4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9 当木结构施工需要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尚未列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时,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组,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同时应确定施工质量验收方法和检验标准,并应以此作为相关木结构工程施工的主控项目。

5

3.0.10 进口木材、木产品、构配件,以及金属连接件等,应有产地国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并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6

4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4.1 验收规定

4.1.1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1.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4.1.3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3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项目的资料应完整,抽检的项目均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设计要求;

4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1.4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不符合要求时, 按《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统一标准》DB23/724_2017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1.5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子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4.1.6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表 4.1.6 记录, 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填写。

7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4.1.6 H0207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数量

检验批数量

施工单位

单位技术部门负责人

单位质量部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负责人

分包内容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量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监理单位

验收结论

1

2

3

4

5

6

7

8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和功能检验结果

观感质量检验结果

综合验收结论

分包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 日

施工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 日

设计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 日

监理单位(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 日

8

4.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4.2.1 木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图纸会审资料、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应保存完整。

4.2.2 木结构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及附图应及时、准确、清晰、完整、签字齐全。

4.2.3 木结构工程施工采用的木材、木产品、钢构件和连接件、胶粘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齐全,材料复检结果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4.2.4 施工技术方案应确定检验批的划分及抽检数量、抽检方法,抽检部位应在验收时随机抽取。并确定安全及功能检验的方法、数量等。

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应有针对性。

4.2.5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按表 4.2.5 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填写。

9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表 4.2.5 H0207A

工程

名称

施工

单位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核查意见

核查人

核查意见

核查人

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施工方案

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及进场复验报告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6

木结构的防腐、防虫、防火构造措施及药剂处理记录

7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8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9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记录

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 日

10

4.3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

4.3.1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安全及功能检验应在分项或检验批验收时进行,子分部验收时检查其检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4.3.2 受力构件木材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本标准的规定。

4.3.3 结构用木材、层板胶合木、木基结构板材、结构复合木材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见证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4.3.4 木结构子分部防腐、防火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3.5 木结构子分部防腐药剂处理,防火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3.6 对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室内环境的污染控制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 及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

4.3.7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安全及功能检验应数据准确、签章规范,应按表 4.3.7 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填写。

11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

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表 4.3.7 H0207B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安全和功能检查项目

份数

核查意见

抽查结果

核查(抽查)人

1

方木和原木结构

结构形怯、结构布置和构件的结构尺寸

构件材料的材质标准和强度等级

木结构节点连接

2

胶合木结构

结构形怯、结构布置和构件的结构尺寸

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怯

胶=完整性和层板指接强度

有害物质含量及释放量的质量证明

3

轻型木结构

承重墙、柱、楼盖、屋盖布置、抗倾覆措施及屋盖抗掀起措施

进场规格材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

4

木结构防护

防腐、防虫、防火(防水) 和阻燃药剂使用环境类别和耐火等级及质量证明文件

有害物质含量及释放量的质量证明

5

室内

环境

检测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 日

注: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12

4.4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观感质量检查评价

4.4.1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观感质量检查评价原则应在施工技术方案中确定。

4.4.2 抽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木和方木结构检验批全数检查;

2 胶合木结构每检验批当要求为 A 级时应全数检查,当要求为 B 级或 C 级时随机抽查 10 个。对于外观为 C 级的构件截面,可允许层板有错位,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和层板错位应符合表 8.3.1 的要求;

3 轻型木结构全数检查;

4 木结构的防护每检验批随机抽查 10 个。

4.4.3 观感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主要人员和监理人员不少于 5 人参加,进行检查评价。

4.4.4 木结构工程施工观感质量检查评价应按表 4.4.4 记录, 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 负责人填写。

13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表 4.4.4 H0207C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抽查 质量 状况

质量评价

1

木材材质缺陷

共检查点,好点, 一般点, 差点

2

阴阳角顺直、方正

共检查点,好点, 一般点, 差点

3

表面平整度

共检查点,好点, 一般点, 差点

4

木结构外观质量

A 级: 需油漆, 构件表面洞孔需用木材修补, 应用砂纸打磨

共检查点,好点, 一般点, 差点

B 级:要求用机具刨光油漆,表面允许有偶尔的漏刨、细小的缺陷和空隙, 但不允许有松软节的孔洞

共检查点,好点, 一般点, 差点

C 级: 构件表面无需加工刨光

共检查点,好点, 一般点, 差点

5

防腐(防火) 的构造措施

共检查点,好点, 一般点, 差点

6

防护剂的浸渍、喷洒或涂刷

共检查点,好点, 一般点, 差点

观感质量综合评价

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 日

注: 1 对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2 观感质量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作为本表附件。

14

5 木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5.0.1 木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5.0.2 木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施工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及时、准确、齐全、完整。

5.0.3 木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统一标准》DB23/724_2017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0.4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表 5.0.4 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

1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 5.0.4 H0207□□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数量

检验批数量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分包内容

序号

检验批名称

检验批容量

部位/区段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监理单位

验收结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说明: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 日

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月 日

16

6 方木和原木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6.1 一般 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由方木、原木及板材制作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6.1.2 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齿连接的方木或原木屋架、屋面木骨架及支撑组成的木屋盖。

6.1.3 方木和原木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按照一幢方木、原木结构房屋为一个检验批。

6.2 主控 项目

6.2.1 方木、原木结构的形怯、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尺量检查。

6.2.2 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质量合格证书、标识。

6.2.3 进场木材均应作弦向静曲强度见证检验,其强度最低值应符合表 6.2.3 的要求。

表 6.2.3 木材静曲强度检验标准

木材种类

针叶材

阔叶材

强度等级

TC11

TC13

TC15

TC17

TB11

TB13

TB15

TB17

TB20

最低强度 (N/mm2)

44

51

58

72

58

68

78

88

98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的木材随机抽取 3 株(根)。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6.2.4 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不应低于表 6.2.4 的规定, 不得采用普通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 A 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表 6.2.4 方木、原木结构构件木材的材质等级

项次

构件名称

材质等级

1

受拉或拉弯构件

Ⅰa

2

受弯或压弯构件

聂a

3

受压构件及次要受弯构件(如吊顶小龙骨)

Ⅲa

6.2.5 木桁架支座节点的齿连接,端部木材不应有腐朽、开裂和斜纹等缺陷,剪切面不应位于木材髓心侧,螺栓连接的受拉接头,连接区段木材及连接板均应采用 Ⅰa 等材,其他螺栓连接接头也应避开木材腐朽、裂=、斜纹和松节等缺陷部位。

17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6 各类构件制作及构件进场时木材的平均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木或方木不应大于 25%;

2 板材及规格材不应大于 20%;

3 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 18%;

4 处于通风条件不畅环境下的木构件的木材,不应大于 20%。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木材随机抽取 5 根。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6.3 一般 项目

6.3.1 方木和原木结构制作工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按本标准附录 B 表 B.0.1 检验。

6.4 验收 记录

6.4.1 方木、板材和原木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表 6.4.1 记录, 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员填写。

18

方木、原木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 6.4.1 H02070101□□□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检验批容量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检验批部位

施工依据

验收依据

主控项目

验收项目

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

最小/实际抽样数量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结构形怯、结构布置、构件尺寸

第 6.2.1 条

2

结构用木材质量

第 6.2.2 条

3

进场木材的弦向静曲强度

第 6.2.3 条

4

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

第 6.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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