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前言
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江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标准设计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赣建科设〔2019〕1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参阅了有关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建设选址、建设规模、总图、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暖通空调共10个章节及4个附录。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由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和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66号,邮政编码: 330046)。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许秋华胡 松邓 晓斌 俞志 敏王梦云陈志钢金 岚张助林陈建昌周宏波胡 晋李筱双赖志民张义模
主要审查人:雷斌 吴敏捷廖长庆唐国强
王礼敬许 强李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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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建设选址 5
4 建设规模 6
5 总图 7
6 建筑 8
7 结构 11
8 给水排水 13
9 电气 14
10 暖通空调 16
附录A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统一牌匾标识系统 18
附录B 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站)”基本建设标准 19
附录C 退役军人接访区域接访标准 21
附录D 既有建筑修缮、改造建设要求 22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6
附:条文说明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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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Construction Site Selection 5
4 Construction Scale 6
5 General Layout 7
6 Architecture 8
7 Structure 11
8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13
9 Electrical 14
10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16
Appendix A Unified Plaque Logo of the Service Centers
( Stations)for the Veterans 18
Appendix B Basically Standard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ownship(Street) and Village
(Community)“‘Veteran s’Home ” 19
Appendix C Standards and Specifications for Reception
of Regional Visits by the Veterans 21
Appendix D Requirement for Repairs and Renovations
of Existing Buildings 2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e Standards 2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6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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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加强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设施的规范化建设,提高退役军人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编制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的省、市、县、乡镇(街道)和村 (社区)五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修缮、改扩建工程。
1.0.3 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设施应建设成为基础设施达标、 制度流程完善、服务管理规范的退役军人服务场所及退役军人之家,应遵循规范统一、服务方便、适用美观的原则。
1.0.4 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及使用,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在后续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许可,不得改变建筑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1.0.5 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设施 service support facilities for ex-servicemen in Jiangxi Province
本标准的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设施是针对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主要承担全面做好就业创业扶持、走访慰问、帮扶解困、信访接待、权益保障及各项政策落实等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服务型、保障性、事务性、延伸性的工作。省、市、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及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是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 修缮 repairs
为提高建筑物室内、外墙和屋面系统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治理建筑物室内、外墙和屋面系统的质量缺陷和损伤,对建筑物室内、外墙和屋面系统进行检查、评估和修复的活动。
2.0.3 改造 renovations
以满足或者提升特定的使用功能与使用安全、节约能源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等为目标,对既有建筑进行维护、更新、加固等活动。
2.0.4 加固 reinforce the building
为满足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功能和耐久性的要求,对建筑物采取的加固技术措施的总称。
2.0.5 扩建 expand the building
紧贴在既有建筑旁边扩大建筑物空间,以满足使用要求。
2.0.6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2.0.7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 structural safety grade
2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 按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程度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 重要的建筑物;二级:大量的一般建筑物;三级:次要的建筑物)。
同一建筑物内的各种结构构件宜与整个结构采用相同的安全等级,但允许对部分结构构件根据其重要程度和综合经济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如提高某一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所需额外费用很少,就能减轻整个结构可能的破坏程度,从而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则可将该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比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提高一级;相反,如某一结构构件的破坏并不影响整个结构或其他结构构件,则可将其安全等级降低一级;任何情况下,结构的安全等级均不得低于三级。
2.0.8 结构 抗震 设防 类别 seismic fortification categories of structures
根据建筑物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物所做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
2.0.9 鉴定 appraisal
实施一组工作活动,其目的在于证明一种材料或者制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可靠性(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2.0.10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
通过检查既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0.11 后续使用年限 follow-up working life or follow-up service life
对既有建筑经安全及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2.0.12 结构构件 structural components
3
建筑物中承重骨架体系中的构件和部件,如楼屋面板、梁、 柱、剪力墙、基础等。
2.0.13 非结构构件 non-structural components
与承重结构相连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即建筑物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柜等。
2.0.14 照明功率密度值 lighting power density (LPD)
建筑物的房间或场所,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安装功率,单位为:瓦特/平方米。照明设计中实际的LPD 值应小于或等于标准规定的LPD 最大限值。
2.0.15 信息插座 information socket
主要是为了方便计算机等设备的移动并且保持整个布线的美观所设置的信息插座。借助于信息插座,不仅使布线系统变得更加规范和灵活,而且也更加美观、方便,不会影响房间原有的布局和风格。 一般是安装在墙面上的,也有安装在桌面上和地上的。
2.0.16 信息点 information point
信息点是指信息中枢机构确定的信息联系单位,信息中枢通过它获得信息。信息点的主要任务是搜集信息,及时向上级传输信息。在省内一定范围内信息点的设置,要力争做到有计划、有重点,布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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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 选址
3.0.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选择交通便利、 公共设施完
善的位置。
3.0.2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远离污染源和危险源。
3.0.3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选址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
有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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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设 规模
4.0.1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筑面积
类别
建筑面积
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不应小于3000m²
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不应小于1500m²
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不宜小于800m²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不宜小于200m²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不宜小于50m²
4.0.2 办公用房应符合现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6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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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图
5.0.1 建筑环境或既有建筑环境改造应统筹各项配套设施建设, 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GB/T 5033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27的规定。在条件允许前提下,可设置室外休憩场地、绿化提升、运动器械场地等建设内容。
5.0.2 场地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相关规定。
5.0.3 既有建筑改扩建时不应降低周边其他建筑的日照要求。
5.0.4 场地内应配套一定规模的停车场。机动车停车场可参照
100m² 建筑面积配置2个车位的办公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并将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予以分开。宜按比例配置一定数量的充电桩,有条件的可建设智慧停车场。
5.0.5 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扩建或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应与周边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建筑主入口应设置无障碍坡道,坡道应与室内无障碍设施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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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
6.0.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站 ) 应优先设置在建筑物的一层,
设置的楼层最高不宜超过三层。
6.0.2 室内净高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主要功能用房不宜小于 3 m。
6.0.3 省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要按照“1厅13室12 窗口”的标准化模式建设,分类办理相关业务,并设置办公用房、工作人员休息室等。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设施配置应符合表6.0.3的规定。
表 6.0.3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设施配置一览表
服务大厅
服务窗口
自助服务
办公用房
来访接待室
就业创业指导室
帮扶救助室
法律服务室
心理咨询室
医疗救护室
视频会议室
信息数据室
党建综合室
机要档案室
阅览室
活动室
培训室
餐厨用房
卫生间用房
茶水间
便民服务
停车
保卫和值班用房
注:1 ●为必选项;〇一般项;◎可选项。
2 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还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 的规定。
6.0.4 公共厕所的配置应满足办公建筑的建设要求。
6.0.5 各级接访区域均应有安全防范设施。有条件的应配置安检门和灭火防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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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应具备排队取号、智能查询、 自助办理、保卫值班等主要功能。
6.0.7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 退役军人服务站接访区域应设人工服务窗口及来访接待室,其数量可根据需要设置。接访区域标准详见本标准附录C。
6.0.8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传真机等必要办公设备,并连通退役军人信息化网络;应配备资料柜、档案柜等办公家具;应提供紧急医疗救助、 饮水供应,可根据需要提供自助上网、手机充电、老花镜、雨具、轮椅等便民服务保障措施。
6.0.9 培训会议区域应配置公用或专用多功能会议室。
6.0.10 机要档案室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要档案室应放在办公区中心位置。
2 机要档案室应避开公共通道, 减少无关人员进出。
3 机要档案室应有良好的疏散路线, 便于安排公文箱柜和人员转移撤离。
4 办公场所是楼房的,机要档案室应设在较高层,便于保护。
5 机要档案室内部结构、隔墙、门窗应坚固,不得使用轻型材料临时隔挡。
6 机要档案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0m², 应将公文存放、 保密员和阅读文件三者的位置分开。
7 机要档案室应光线充足、通风干燥、清洁卫生,达到防虫、防鼠、防火标准。
8 机要档案室应按照“三铁两器”和双人双锁进行建设。 室内应配备粒状碎纸机和相关干扰器;电话不应存在挂机泄密和串音泄密问题;应配备空调机、抽湿机和消防设备。
6.0.11 省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设置餐厨用房、保卫和值班用房,其他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有条件时可参照执行。
6.0.12 办公用房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人员编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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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 建筑消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规定。
6.0.14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大门入口处均应设置统一牌匾标识。统一牌匾标识补充设置要求详见本标准附录 A。
6.0.15 地面和台阶应进行防滑设计。
6.0.16 退役军人活动区域内应设置室内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的规定。
6.0.17 修缮和改造项目除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外,还应遵循安全、卫生和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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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结构
7.0.1 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为一幢建筑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站),其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和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与其他使用功能的结构相同。单独建为一幢建筑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 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其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
7.0.2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结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7.0.3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楼地面使用活荷载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特殊情况、有专门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中未规定的楼地面使用活荷载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7.0.4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新建(含扩建)建筑的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等的规定。
C
既有建筑需改造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应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实体结构构件进行检测并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对现有结构进行安全性鉴定及抗震鉴定,按鉴定意见的结论依据国家现行标准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367、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等进行改造、加固。既有建筑的给水排水设施改造、 电气工程改造、暖通空调工程改造和燃气工程改造等, 应采取抗震措施。既有建筑建设程序应按本标准附 录D 执行。
隔墙、挂饰、照明灯等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和防坠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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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的规定,建筑机电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
规范》GB 5098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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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给水 排水
8.0.1 给水水源宜采用市政给水, 并设独立水表计费;无市政给水的乡村应设自备水源供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的规定。
8.0.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等的规定。
8.0.3 消防、灭火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等的规定。
8.0.4 既有建筑改造应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改扩建。 既有建筑没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由市政给水直接供水。改扩建后的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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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电气
9.0.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等规范确定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并采取相应的供电措施。
9.0.2 主要功能房间应配置与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其照度、 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眩光值等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相关规定。照明设计宜采用直接照明方式,应采用LED 等高效灯具,省、市、县级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要求。
9.0.3 省、市、县级的服务大厅、活动室、门厅、走廊、楼梯间、停车库等公共区域的照明应采用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
制措施。
9.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等的规定。
9.0.5 防雷接地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等的规定。
9.0.6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11的规定。各功能房根据要求设置信息插座,在服务窗口及窗口内每个办公位设置一组信息点(每组信息点包括一个外网点、 一个内网点、 一个语音点、 一个备用点)。在省、市、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以及有条件的乡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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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服务大厅内应设置信息查询、 信息发布、排队叫号、显示屏等信息点及触摸屏一体机、扫描仪器、摄像器材、影像采集等设备。
9.0.7 省、市、县级的服务大厅、活动室、门厅、走廊等公共区域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广播系统应采用定压传输方式。消防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9.0.8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的规定。省、市、县级的服务大厅、活动室、门厅、走廊等公共区域应设置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等安全防范系统。省、市、县级的接访区域还应设置可提取音像资料等证据的监控和取证设备,乡镇(街道)、村(社区)级接访区域应备有可取证的摄像、录音、照相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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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暖通 空调
曹
10.0.1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采用通风或空调方式为室内人员提供健康舒适的环境。省、市、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宜设空气调节装置;乡镇(街道)、村(社区)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可设空气调节装置,未设空气调节设施的房间应配置电扇,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10.0.2 设置空调设施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夏季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6℃~28℃,冬季室内设计温度宜为18℃~20℃。
10.0.3 设置集中空调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办公、接待场所每人新鲜空气供给量不应小于30m³/(h · 人),会议、培训、 餐饮类用房每人新鲜空气供给量宜按(20~25) m³/(h · 人 ) 计算。
10.0.4 卫生间、打印复印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换气量按 (8~10)次/h 计算;餐厅、会议室宜设置机械排风设施。
10.0.5 厨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排风量宜按(30~40)次/h 计算。当自然补风无法满足室内通风要求时, 应设置机械补风, 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90%;产生油烟设备的排风应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的油烟应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
10.0.6 通风机、新风机组和柜式空调器宜安装在专门的机房内。当受条件限制直接吊装在使用房间内时,应采取消声降噪措施。
10.0.7 既有建筑改扩建时,应对原有空调、通风设施进行评估并尽量加以利用。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如既有建筑主体有供冷供热条件,宜首先考虑利用原有冷热源,但应在引入总管上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既有建筑不具备供冷供热条件时,可设置独立的冷热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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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的要求;消防防排烟系统(或设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规定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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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 统一牌匾标识系统
A.0.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均应有统一的明显牌匾标志。 省、市、县三级牌匾内容分别为“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某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某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竖牌白底黑字,字体为“方正宋黑简体”;乡、村两级退役军人服务站牌匾内容分别为“某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某村 (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分两行书写,第一行书写地名,黑体、黑色,第二行在牌匾中间书写“退役军人服务站”,大字、 红色,方正宋黑简体,牌匾为钛金牌,弧面、金色。
A.0.2 主入口大门的右侧应挂设标明来访接待时间、监督电话的“服务公示牌”。
A.0.3 宜结合智慧城市建设接入二维码智慧门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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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
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
B.0.1 乡镇(街道)级退役军人服务站“退役军人之家”应达到“六个一”的基本建设标准:
1 一个“老兵之家”。精心打造一个温馨的“老兵之家”, 主题鲜明突出,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活动室,装修设置应坚决贯彻党的主题、强化“军”的特色、传承红色基因、具有江西元素,可以与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相结合。
2 一个办公场地。具备信访服务功能的办公室或办公窗口, 配备能够满足办公需要的电脑、打印机、电话和存放退役军人档案资料的档案柜等办公设备。
3 一套制度流程。
4 一本服务台账。 用于记载为退役军人服务的相关工作记录。
5 一块荣誉展示墙。将辖区内优秀现役军人或在各行业作出突出成绩或贡献退役军人的先进事迹进行展示,营造尊崇军人职业的浓厚氛围。
6 一定数量专职工作人员。统一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定编3名~6名专干,专职从事退役军人服务工作。
除上述“六个一”标准外,乡镇(街道) 退役军人服务站的其他功能区块,可以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将“军”的相关元素嵌
入已有的活动场所。
B.0.2 村(社区)级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站“退役军人之家”应达到“六个一”的基本建设标准:
1 一个“老兵之家”。精心打造一个温暖舒适的“老兵之家”,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活动区域,装修设置有党和“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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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元素。
2 一个军品展示台。展示村(社区)部分现役或退役军人服役时的照片,以及部队的生活用品。
3 一套制度流程。
4 一本服务台账。 用于记载为退役军人服务的相关工作记录。
5 一块荣誉展示墙。 将辖区内优秀现役军人或在各行业作出突出成绩或贡献退役军人的先进事迹进行展示,营造尊崇军人职业的浓厚氛围。
6 一定数量专职工作人员。通过县(市、区)政府统一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服务,每个村(社区)配备2名退役军人工作服务专干(退役军人少于30人的可安排1名专干),专职从事退役军人服务工作。
B.0.3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之家”建设标准可高于第B.0.1 条和第B.0.2 条的基本建设标准。
B.0.4 省、市、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之家”建设标准应执行本标准第6.0.9条,且应高于乡镇(街道)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六个一”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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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退役军人接访区域接访标准
C.0.1 退役军人接访区域应配置填单台、座椅及书写材料的纸笔;应放置《来访退役军人登记单》等信访专用文书标样,应注明填写方式,并配备空白表格。
C.0.2 接访区域应落实接访服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来访退役军人的监督和评议。工作台上应放置标明接访服务人员姓名、职务、照片的服务牌;应公开本单位电话号码、寄信地址、邮政编码、接待时间;开通互联网投诉渠道的部门应公开本单位网址, 同时应备有来访群众意见薄,供来访退役军人监督、评议;还应备有政府及相关信访部门的地址、投诉电话等信息、资料。
C.0.3 接访区域应设接访休息区,应配备信访群众等候的桌椅,并按本单位办公室标准设置空调或通风设备等以保证空气流通。可配备自助服务、饮水设备。
C.0.4 应加强对来访退役军人的法律宣传,引导依法有序上访。应统一设置宣传栏,将《接访事项办理程序》《退役军人服务部门岗位工作职责》《退役军人信访须知》制版上墙,告知退役军人服务部门(岗位)的业务职能、受理范围、处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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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既有建筑修缮、改造建设要求
D. 1 一般 规定
D.1.1 既有建筑修缮或改造立项前应收集资料, 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1 既有建筑所在行政区、城市等相关规划;
2 既有建筑原始总平面规划图;
3 地形、地貌、水文、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特征及地质勘察等资料;
4 市政配套设施的相关图纸;
5 既有建筑的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方面及改、扩建的相关竣工图纸;
6 既有建筑施工验收、历次检查及评定、历次修缮及设备改造记录。
D.1.2 既有建筑修缮或改造施工前,应根据修缮或改造要求和目标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针对性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出具 《检测报告》。然后应委托评定或者鉴定专业机构对涉及场地环境、建筑历史、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安全及建筑抗震安全)、消防安全及围护结构热工、隔声、通风、采光、日照等物理性能, 室内环境舒适度、污染状况、机电设备安全及效能等内容进行针
对性的评定或者鉴定,并由评定或者鉴定专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D.1.3 既有建筑修缮或改造涉及木结构时,应由专业单位对房
屋特别是木构件进行白蚁蚁害评估及防治。
D.1.4 评定或者鉴定专业机构应基于真实、可靠的检测数据和资料出具评定或者鉴定结论,并对其出具的评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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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5 既有建筑修缮或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前应分别进行现场踏勘,针对修缮、改造与加固项目特点,分别出具设计图、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D.1.6 投资额在一定规模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一定规模以上的既有建筑工程,在修缮或改造施工前,应按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D.1.7 建筑修缮或改造过程中,应避免对结构构件产生损伤。 当发现结构构件存在损伤时,应对结构构件进行必要的加固处理。
D.1.8 既有建筑修缮或改造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当出现房屋现状与检测、 检查、评定、鉴定、设计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报产权所有人、受托管理人及检测、检查、评定、鉴定与设计相关单位。
D.2 既有建筑的修缮
D.2.1 既有建筑的修缮应满足以下目标:
1 保障建筑的使用功能、正常使用安全及非结构构件和设施的抗震安全;
2 维持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
D.2.2 既有建筑的修缮工程应先进行检查、评定及设计,后实施修缮。
D.2.3 既有建筑的修缮工程的检查、评定应从建筑、结构以及设施设备三个方面分别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建筑方面进行评定时,应主要评定外围护系统、室内装饰装修的安全性和适用性以及建筑消防安全等项目。
2 对结构方面进行评定时,应主要评定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等项目。
3 对设施设备方面进行评定时,应主要评定下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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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施设备负荷的校核;
2)各系统设备、附属管线、管道及其连接的材料耐久性;
3)各系统设备、附属管线、管道及其连接的保温、防冻、 渗漏和损坏状况、防漏电、防高温、防辐射、防火、 防雷、防污染、消毒等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4)各系统正常运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等项目。
D.3 既有建筑的改造与加固
D.3.1 既有建筑的改造与加固应满足以下目标:
1 满足改造后的建筑功能需求,与其正常使用安全及抗震安全。
2 保障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
D.3.2 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时,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和设计:
1 根据改造实际需要和改造预期,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抗震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和相应的抗震鉴定方法。
2 抗震鉴定确定原结构需进行抗震加固时,应结合抗震加固进行结构改造的设计和施工。
D.3.3 既有建筑改造与加固应编制改造与加固项目设计方案, 方案应明确改造与加固项目的范围、结构改造与加固后的使用功能和后续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改造、结构改造与加固和设备改造的内容以及相关技术指标。
D.3.4 既有建筑改造与加固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应委托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并同时提供鉴定机构基于真实、可靠的检测数据和资料出具的《鉴定报告》,以获得《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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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25
引用标准名录
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3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 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7《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
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
15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
1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1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
18《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 19《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50348
20《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
21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555
2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 2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2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
25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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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27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 B 51309 2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
2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30《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16
31《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 JGJ 161
32《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 JGJ 339
3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3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69
27
江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
设施建设标准
DBJ/T 36-056-2019
条文 说明
目次
1 总则 31
3 建设选址 32
4 建设规模 33
6 建筑 34
7 结构 36
9 电气 37
10 暖通空调 38
附录D 既有建筑修缮、改造建设要求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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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1.0.2 本标准中的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设施目前主要为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建设。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站)工程建设分为新建工程和既有建筑的修缮、改造与加固, 或者几种状况兼而有之。既有建筑的修缮、改造与加固以及新建工程都应以安全、适用和经济为目标。根据建设状况的不同,依据《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与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应分别满足本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
1.0.3 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建设按照“五有”(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保障)、“五化”(法治化、 规范化、信息化、精准化、人文化)要求,建设成为基础设施达标、制度流程完善、服务管理规范的退役军人服务场所,并应满足城乡规划及办公建筑的采光、通风、保温、隔热、隔声和室内空气质量等要求。
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应营造为退役军人之家,强化“军”的特色,体现党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弘扬参军光荣、崇尚英雄的价值观,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归属感、 获得感,激发广大退役军人始终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本色,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同时应结合江西特别是当地的革命传统文化设计形象墙、宣传画,突出江西及地方元素,结合江西特别是当地的革命传统文化,传承江西红色基因,
弘扬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和长征精神等革命精神。突出环境整洁、方便安全等实用功能,兼顾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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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 选址
3.0.3 选址尚同时满足规划条件的要求。既有建筑改扩建尚应进行消防安全及实施的可行性论证。
32
4 建设 规模
4.0.1 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退役军人超过30人(含)应建立退役军人服务站,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m² ( 含公共会议室、公共活动室、公共阅览室等),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宜小于60m² ( 含公共会议室、公共活动室、公共阅览室等);乡镇(街道)或村(社区) 退役军人少于30人的可不单独建立退役军人服务站,但要设立退役军人服务室,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室建筑面积不宜小于每人6.5m² 且不宜小于50m² ( 含公共会议室、公共活动室、 公共阅览室等),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室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50m ² (含公共会议室、公共活动室、公共阅览室等),可分别设置候谈室、来访接待室。两室合一的,应划定不同区域。
4.0.2 根据《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与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确定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编制人员规模或服务专干名额,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确定建设办公用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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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
6.0.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退役军人活动区域应尽量设置
在建筑物的一层,办公用房、工作人员休息室可以放置在二层或以上。
6.0.3 根据《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与工作规范》 (暂行)的要求,省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要按照“1厅 13室12窗口”的标准化模式,即1厅:服务大厅;13室:来访接待室、就业创业指导室、帮扶救助室、法律服务室、心理咨询室、医疗救护室、视频会议室、信息数据室、党建综合室、机要档案室、阅览室、活动室、培训室; 12窗口: 受理登记、预约服务、信访接待、政策咨询、信息采集、社保接续、权益保障、 帮扶救助、优待抚恤、移交安置、就业创业服务、法律援助窗口。其他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可参照执行。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之家”基本建设标准详见本标准附录 B。
6.0.4 公共卫生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T 17217 和地方标准 《江西省公共厕所设计导则》 DBJ/T 36-045的要求。
6.0.6 人工服务窗口实行柜台式登记、接待,工作柜台高度以保证接访人员与来访人员平视为准,宽度以方便交接材料以及方便登记、谈话、记录为准;并合理设置前台和后台, 前台工作台高度宜为750mm~800mm, 宽度宜为550mm~650mm; 有条件的宜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前后台高度应匹配,设计风格保持一致。人工服务窗口显示屏应显示业务类别、窗口序号、叫号信息
等,同时应提供座式服务。在接访区域应配备电话、传真机等通
信设备。
34
6.0.9 多功能会议室应根据需求配置视频、投影、功放、录音、 网络等功能。
6.0.10 “三铁两器”即要配备金属保险柜,要安装铁门、铁窗和报警器、监视器。
6.0.11 本条规定是为满足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救助和便民服务, 以及应急、信访维稳和地市县派驻工作组轮班备勤的需要。
6.0.17 除应满足建筑的消防和功能要求外,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 等相关要求。
35
7 结构
7.0.4 既有建筑需改造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应先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实体结构构件结合既有建筑结合改造后的使用要求及耐久性要求进行检测,并针对既有建筑结合改造后的使用要求及耐久性要求进行安全鉴定及抗震鉴定;再根据安全鉴定及抗震鉴定结果进行改造与加固设计,然后实施改造与加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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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电气
9.0.6 省、市、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有条件时,智能化水平尽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50314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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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暖通 空调
10.0.2 本条规定的室内设计温度系指人员长期逗留区域。 对于
人员短期逗留区域,空调供冷工况室内设计温度宜比长期逗留区域提高1℃~2℃,供热工况宜降低1℃~2℃。
10.0.4 一般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 内的卫生间均为小型卫生间,通风换气量按(8~10)次/h 计算即可。当公共卫生间内蹲位(或坐便器)数量大于或等于3时,可适当加大换气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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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既有建筑修缮、改造建设要求
D.1.6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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