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前言
本标准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19 年第一批江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标准设计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赣建科设 [ 2019 ] 15 号)的要求,由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了省内外有关标准和工程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及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置,体系架构和基本要求,系统感知设计,系统传输设计,系统数据管理及应用层设计,系统施工、调试与验收,运维管理。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 966 号;邮政编码:330009;电子邮箱: 1042706868@ qq. com;传真:0791 - 86558777)。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 单位: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参编 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主要起草人:朱飞勇万 灏刘 峰李 论张振庭陈淼 张然 党清华郭英男黄 颖曾柳青夏成华万 伟黄建昌孙守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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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娜 王子青朱华敏朱玲红谢 伟马红霞王丹东余 沣万 彬周尔东张重 刘宗卫罗佳佳
主要审查人:宋树欣陈金桥肖纯栋舒 坚詹建明贾璐 龚福根梁 军黄 宁王梦云许强 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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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 1 )
2 术语 ( 2 )
3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置 ( 6 )
3. 1 一般规定 ( 6 )
3. 2 设置范围 ( 6 )
4 体系架构和基本要求 ( 11 )
4. 1 体系架构 ( 11 )
4. 2 基本要求 ( 12 )
5 系统感知设计 ( 19 )
5. 1 一般规定 ( 19 )
5. 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 21 )
5.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22 )
5. 4 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 ( 23 )
5.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23 )
5. 6 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 24 )
5. 7 其他消防设施 ( 25 )
6 系统传输设计 ( 29 )
6. 1 传输网络 ( 29 )
6. 2 传输协议与传输安全 ( 29 )
7 系统数据管理及应用层设计 ( 31 )
7. 1 一般规定 ( 31 )
7. 2 数据处理与系统运行 ( 32 )
7. 3 社会单位管理系统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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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 消防维保管理系统 ( 34 )
7. 5 行业部门管理系统 ( 35 )
7. 6 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 ( 36 )
8 系统施工、调试与验收 ( 38 )
8. 1 系统施工 ( 38 )
8. 2 进场检验 ( 40 )
8. 3 安装 ( 42 )
8. 4 系统调试 ( 43 )
8. 5 系统验收 ( 48 )
9 运维管理 ( 52 )
9. 1 一般规定 ( 52 )
9. 2 运行管理 ( 52 )
9. 3 维护管理 ( 55 )
附录 A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检查记录 ( 58 )
附录 B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
划分 ( 60 )
附录 C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 61 )
附录 D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
记录 ( 68 )
附录 E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 70 )
附录 F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 79 )
附录 G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备运行管理 ( 80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82 )
引用标准名录 ( 83 )
附:条文说明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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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1 General provision ( 1 )
2 Terms ( 2 )
3 Settings of FIoT ( 6 )
3. 1 General requirement ( 6 )
3. 2 Setting range ( 6 )
4 Architecture and Basic requirements ( 11 )
4. 1 System architecture ( 11 )
4. 2 Basic requirements ( 12 )
5 Perception design of system ( 19 )
5. 1 General requirement ( 19 )
5. 2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s ( 21 )
5. 3 Sprinkler systems ( 22 )
5. 4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s ( 23 )
5. 5 Automaticfire alarm systems ( 23 )
5. 6 Intelligent system for independent fire detection alarm ( 24 )
5. 7 Other fire equipmentsand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 25 )
6 Transmission design of system ( 29 )
6. 1 Transmission network ( 29 )
6. 2 Transfer protocol and transport security ( 29 )
7 Data management and system application ( 31 )
7. 1 General requirement ( 31 )
7. 2 Data processing and system operation ( 32 )
7. 3 Application service system for Social unit ( 33 )
7. 4 Application service system for maintenance unit ( 34 )
7. 5 Application service system for industry sector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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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 Government fire management departmen application service
platform ( 36 )
8 System construction、commissioning and acceptance ( 38 )
8. 1 System construction ( 38 )
8. 2 Admission Inspection ( 40 )
8. 3 Installation ( 42 )
8. 4 System commissioning ( 43 )
8. 5 System acceptance ( 48 )
9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 52 )
9. 1 General requiremen ( 52 )
9. 2 Operation management ( 52 )
9. 3 Maintenance management ( 55 )
Appendix A : Construction Site Quality Management Inspection
Records for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IoT Systems ( 58 )
Appendix B : Classifications for Subprojects and Subunits of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IoT Systems ( 60 )
Appendix C : Installation Processes of Quality Inspection Records
for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IoT Systems ( 61 )
Appendix D : Inspection Records for Quality Control Documentation
of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IoT Systems Projects ( 68 )
Appendix E : Records of Acceptance for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IoT Systems ( 70 )
Appendix F : Classifications for Deficiencies in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IoT Systems Acceptance ( 79 )
Appendix G : Inspection Items for Maintenance and Supervision
of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IoT Systems ( 80 )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82 )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83 )
Addition :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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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 . 0. 1 为了合理设计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强化消防设施的检查和测试,提高消防设施的完好率,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 . 0. 2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管理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和政策,针对消防设施物联网设施的使用特点和消防设施设备的运维、检测要求,结合工程自身的特点,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统筹兼顾,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 . 0. 3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既有建(构)筑物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管理,以及无线移动物联网消防智能终端的设计、安装、验收。
1 . 0. 4 工程中采用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准入制度的要求。
1 . 0. 5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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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 . 0. 1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Internet of things (IoT) system for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FIoT
通过信息感知设备,按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约定的协议,连接物、人、系统和信息资源,将数据动态上传至消防数据运行中心;把消防设施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实现以物理实体和虚拟世界的信息进行交换处理并做出反应的智能服务系统。
2 . 0. 2 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 Urban fire IoT big data ap_ plication platform
由政府统一建设的用于消防监督管理的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按照行政区划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等,服务于各级消防部门、行业部门、联网社会单位、消防维保单位、设备制造商、保险机构和社会公众等消防物联网用户。
2 . 0. 3 消防管理服务平台 Management platform of FIoT
由社会单位建设的,负责信息感知设备的接入、管理、控制并提供相关基础应用服务的平台。
2 . 0. 4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体系架构 System architecture of FIoT
对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概念模型、整体架构、组成部分等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描述。
2 . 0. 5 信息 存储 与处 理平 台 Data storage and processing platformof FIoT
位于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数据管理层,具有基础的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并能存储数据。
2 . 0. 6 消防数据运行中心 Data operation center for fire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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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数据管理层中,接收和调用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各类应用平台或系统运行平台的信息,对消防数据进行集中分析和处理,并向各应用平台输出结果的数据管理中心。
2 . 0. 7 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 User information device of FIoT
用于接收物联网用户及其消防设施的主要信息和感知采集信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发送信息,将数据汇聚到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或消防管理服务平台,并能对物理实体发出物联监测信息的装置。
2 . 0. 8 水系统信息装置 Network device of fire water system
用于采集、交换消防给水、消火栓、水灭火系统中感知水压、水流、水位等信息的物联监测装置的统称,包括消防水箱水池液位监测装置、末端试水监测装置、管网水压监测装置等。
2 . 0. 9 风系统信息装置 Network device of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
用于采集、交换消防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设施)中感知风压、风速、和阀门启闭状态信息的物联监测装置的统称,包括压差监测装置,风速监测装置、阀门启闭状态监测装置等。
2 . 0. 10 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 Information monitoring device of fire fan
能够实时获取消防风机的启/停、手/自动、电源和故障的状态信息,并能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的物联监测装置。
2 . 0. 11 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 Information monitoring device of fire pump
能够实时获取消防水泵的启/停、手/自动、电源和故障的状态信息,并能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的物联监测装置。
2 . 0. 12 手持终端 Handheld terminals of FIoT;FHT
在消防设施物联网中,以智能化检测消防设施、自动采集检测
数据为基础,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消防设施数据的移动采集,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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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信息上传功能的手持的移动终端物联监测装置。
2 . 0. 13 视频采集终端 Video collector
对视频图像进行采集、压缩、传输等的设备。它是多媒体信息数据采集的一种形式。
2 . 0. 14 物联监测 Monitoring and test of FIoT
采用物联网的技术,依据消防标准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性的检测和监视,并将数据上传的行为。
2 . 0. 15 物联巡查 Patrol of FIoT
采用物联网的技术,巡查人员按照预先设定的路线对消防设施的各巡查点进行巡视,进行消防设施直观的检查。
2 . 0. 16 消防设施物联网服务 Service of FIoT
按照消防数据运行中心的管理要求,提供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并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服务的能力和行为。
2 . 0. 17 智能独立式探测报警系统 Intelligent System for independent detection alarm
根据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智能独立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智能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等报警信号利用云计算与用户及相关平台相连接的系统。
2 . 0. 18 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Intelligent independent fire detection alarm
在被保护区域发生火灾且探测达到预定值的情况下,能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并具备报警信息、故障及欠电等异常数据无线远程上报的自动报警装置。
2 . 0. 19 智慧消火栓装置 Intelligent fire hydrant
能够与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利用无线信号进行通讯,具有点位显示、水压、流量监测功能,并能在电池电压、温度、工作环境等异常情况下自动报警的室外消火栓监测装置。
2 . 0. 20 智慧安全用电装置 Intelligent and Safe Electricity De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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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实时获取电气线路或设备电路温度、电流、电压、剩余电流等状态信息,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对非正常的电路状态进行报警或断电操作,并能通过网络独立发送探测数据、反应异常数据的物联监测装置。
2 . 0. 21 无线移动物联网消防智能终端
具有采集和传输火灾(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安全用电监测、消
防设施及系统的故障、启闭和运行等信息能力的智能消防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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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置
3 . 1 一般规定
3 . 1. 1 设有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构)筑物,其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结合建(构)筑物内其他的消防安全设施统一建设与管理。
3 . 1. 2 已经投入使用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应按本标准进行维护整改,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3 . 1. 3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或对既有建(构)筑物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设施、装置的技术性能指标。
2 不得影响原有消防设施、装置的功能。
3 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设施、装置的可靠性。
4 不得对消防设施、装置运行状态进行控制。
3 . 1. 4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安全防护应具有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私密性,并应具有可能涉及的真实性、责任制、不可否认性和可靠性等属性。
3 . 1. 5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通过采集上传的数据,进行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融合。
3 . 2 设置范围
3 . 2. 1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有下列自动消防设施(系统)之一的,应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或物联网技术改造。既有建(构)筑物设有下列自动消防设施(系统)之一的,宜进行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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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系统设计或物联网技术改造。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3 机械防烟或机械排烟系统(设施)。
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3 . 2. 2 设有本标准第 3. 2. 1 条规定的自动消防设施(系统)之一,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模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或物联网技术改造。设有本标准第3. 2. 1 条规定的自动消防设施(系统)之一,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模的既有建(构)筑物,宜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或物联网技术改造。
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或物联网技术改造,以及设置无线移动物联网消防智能终端的场所,应将火灾(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安全用电监测、消防设施及系统的故障、启闭和运行等信息接入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或消防管理服务平台。
3 . 2. 3 除已设置或按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外,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设置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1 建筑面积大于 50m2 的公共娱乐场所,座位数超过 300 座的会堂、礼堂。
2 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餐饮服务(含外卖服务)场所;设有厨房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3 学生宿舍、员工集体宿舍。
4 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教育培训机构,老年人集中居家、照料活动场所。
5 客房数超过 5 间或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旅馆(含设置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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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农家乐、民宿)。
6 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住院病房或留观室的医院门诊楼、社区卫生院。
7 留宿超过 2 人的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总人数超过 6 人的群租房场所。
8 地下、半地下商店,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m2 或总面积大于 300m2 的地上商店。
9 除敞开式汽车库外,设置在建筑室内的汽车库、修车库。
10 物流、装饰、家具、百货等综合性市场的经营网点。
1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家具、印刷等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厂房及其棉、毛、丝、麻、化纤、塑料等原料和制品仓库。
12 具有火灾危险性并列入县级以上文物保护的建(构)筑物、古村落,文化古街等。
3 . 2. 4 除已设置或按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外,下列住宅建筑宜设置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1 建筑高度大于 54m,但不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的户内用房。
2 建筑高度不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的公共部分。
3 智能化住宅建筑。
4 户内设有地下室的住宅建筑。
3 . 2. 5 除已设置或按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外,下列场所或建(构)筑物宜设置智能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1 公共建筑内使用燃气的厨房、熟食加工和餐饮服务等场所。
2 建筑高度超过 54m 的住宅建筑中使用燃气的厨房。
3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使用燃气的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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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室内场所。
3 . 2. 6 除已设置或按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外,下列场所或建(构)筑物,在非消防用电负荷上宜设置智慧安全用电监控装置或系统: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厂房(仓库)。
3 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寄宿制幼儿园、学生宿舍、员工集体宿舍。
5 设有电气线路或设备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6 电动汽车或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的场所。
7 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儿童用房、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疗养院的病房楼、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等。
8 建筑面积在 1000m2 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场所、餐饮服务场所。
9 其他用电负荷较大,电气火灾风险高且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场所
3 . 2. 7 城市新建市政消火栓应设置智慧消火栓装置,已建成使用的市政消火栓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成定位、水压监测等消防设施物联网技术改装。
3 . 2. 8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既有建(构)筑物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装置。
3 . 2. 9 按本标准第 3. 2. 1 条规定设有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以及设置智能独立式探测报警系统、智慧安全用电监测装置等无线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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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消防智能终端的单位或场所应当自行或委托消防维保服务、安全监测等机构,将火灾(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消防设施运行和安全用电监测等数据接入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
各类消防重点行业、消防维保服务、安全监测等机构和消防设备制造商等建立的消防管理服务平台的消防监测数据应按有关要求接入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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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体系架构和基本要求
4. 1 体系架构
4 . 1. 1 消防设施物联网的系统体系架构自下而上应由感知层、传输层、数据管理层、应用层构成(见下图 4. 1)。
消息队列
消防设施数据采集
信息采集集中模式信息采集独立模式
应用层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
传感器视频信号采集终端电子标签物联监测物联巡查
消防物联网系统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消防管理
服务平台
后台管理中心
感知与网络数据互通
设备商等其他消防产业企业管理系统
数据 管理层
消防物联网系统标准体系
负载均衡并行计算协议处理运维管理
信息存储与处理平台
消防数据运行中心
传输协
议定义
GB/T 26875.3
HTTP/HTTPS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数据传输协议
传输层
支撑服务技术
感知层
各系统独立信息采集装置
消防水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社会单位管理系统
社区单位管理系统
行业部门管理系统
消防维保管理系统
内存计算
智能独立火灾探测装置
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
传输网络
传输安全
其他信息
采集装置
电气火灾
监控系统
智慧安全
用电装置
智慧消火
栓
Modbus
基础规
则定义
数据字
典定义
认证信
息管理
防排烟系统
有线+无线
传输加密
数据检验
身份认证
云计算
MQTT
有线
无线
图 4. 1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架构
4 . 1. 2 感知层的数据采集来源可采用传感器、电子标签、视频信号采集终端、物联监测、物联巡查等。感知层所采集的数据宜通过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上传至消防数据运行中心,未设置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的建筑或单位应直接将感知层终端设备采集的数据上传至消防数据运行中心。消防设施系统宜按不同的系统分别采集,汇总到相应的用户采集装置并将汇总信息上传至消防数据运行中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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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上传至消防数据运行中心。
4 . 1. 3 感知层终端设备采集的数据应与上传至消防数据运行中心的数据保持完整性和一致性。
4 . 1. 4 传输层包括传输网络、传输协议和传输安全。网络数据的传输应具有传输效率及响应速度的实时性,并应有身份认证、数据安全加密等方法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4 . 1. 5 传输网络可采用有线或者无线传输网络,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有线传输网络宜采用光纤。
2 对于无线传输网络传输应当根据应用场所的条件、传输数据量、数据传输特点等因素选用合适的无线通信技术。针对数据量少、覆盖面广、常态下数据交互不频繁的设备宜选用 NB - IoT 技术。
4 . 1. 6 数据管理层主要实现定义数据规则和数据汇聚分析的功能,包括消防数据运行中心和后台管理中心。消防数据运行中心应采用支撑服务技术,并应通过信息存储与处理平台进行数据汇集分析处理。后台管理中心提供数据字典定义、基础规则定义、传输协议定义、认证信息、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及系统的标准体系。
4 . 1. 7 支撑服务技术宜采用消息队列、云计算、内存计算、负载均衡、并行运算、协议处理和运维管理等技术手段。
4 . 1. 8 应用层主要实现对数据处理结果的应用,包括根据服务对象不同,选用不同的管理应用平台和提供不同的功能、权限,主要有: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和消防管理服务平台(单位业主应用系统、行业部门应用系统、社区物业应用系统、维保应用系统、设备商等其他消防产业企业应用系统等)。
4 . 2 基本要求
4 . 2. 1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具有联网用户信息、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信息及其信息交换的功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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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 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GB26875 的有关规定。
4 . 2. 2 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和消防管理服务平台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时展示所采集消防设施在建筑内的位置信息和运行状态信息。
2 应能支持数据访问的接口。
3 应支持人员自主注册,并可通过角色定义访问权限。
4 应具备信息查询、显示、推送(通知)的功能。
5 应支持通话及视频信号的接入。
6 应具备人员管理功能和信息的可维护性。
7 应对采集的消防设施故障信息报警。
8 应对采集的报警信息进行分析后分级预警。
9 应保持信息开放性,能够兼容所有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终端产品,且能够与其他平台共享全部信息。
4 . 2. 3 水系统信息装置应包含各类水灭火系统末端压力、水池、水箱液位的采集信息,并可包括各类气体灭火系统等其他灭火系统的采集信息。
4 . 2. 4 风系统信息装置应包含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设施系统阀门启闭、风压、风速的采集信息。
4 . 2. 5 建筑物或构筑物中设置的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智能独立火灾探测报警装置、智能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智慧安全用电和智慧消火栓等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能够独立发送探测数据,与信息存储与处理平台实时通讯。
2 能够反应异常数据。
3 无线通信传输宜采用 NB - IoT 传输,或根据情况选择eMTC、LTE、LoRa、蜂窝、5G 等通信方式。
4 设备自身具备声光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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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 6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 APP 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 IOS 和 Android 等手机操作系统。
2 应与消防数据运行中心的数据互通。
3 应具有消防设施监测、隐患数据智能分析、自动评分、现场取证、点位记录、现场拍照、定位、信息的查看和确认、自动生成维保报告、月报等功能。
4 . 2. 7 消防设施物联网中的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消防管理服务平台、消防数据运行中心、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采用中文界面,并预留 API 应用程序接口与其他的智慧城市系统对接。
4 . 2. 8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从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等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信息存储与处理平台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10s。
2 消防数据运行中心向 119 报警服务台或江西省各地应急联动中心转发经确认后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应大于 3s。
3 从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或信息采集装置获取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手动、自动状态信息,压力传感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可燃气体探测等传感器的异常信息到信息存储与处理平台接受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20s。
4 压力传感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可燃气体探测等传感器以及水系统信息装置、风系统信息装置的数据上传周期不应大于 30min。
5 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或感知层的信息采集终端与信息存储与处理平台之间的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 30min。
6 基于 NB - IoT 网络采用电池独立供电的无线探测装置数据上传周期、装置与信息存储与处理平台之间的通信巡检周期均不应大于 12h;火灾报警信息到信息存储与处理平台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10s,故障报警信息上传信息存储与处理平台的时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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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于 1min。
7 采集的信息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应少于 1 年,视频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应少于 6 个月。
8 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必须达到第三级安全保护能力。
4 . 2. 9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宜采用消防电源供电,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
4 . 2. 10 消防数据运行中心的数据库设备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具有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转换功能;备用电源的容量应能保证传输设备连续正常工作时间不少于 24h。信息存储与处理平台的传输能力、处理能力、存储能力应支持在线扩展。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安全和存储可靠性应不小于 99. 99%。
2 所有通讯层的数据传输必须是加密传输,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支持多链路的自动切换。
3 应支持负载均衡、异地灾备。数据的保存周期不应少于 1年,视频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应少于 6 个月,且应支持至少 1 个的数据备份,可采用异地备份或云备份等方式,备份时长不得大于 24h。
4 感知层设备应具备实时数据上传的能力,并应支持从消防数据运行中心发起的实时数据请求;应支持动态更新、局部快速更新、动态功能扩展,并应确保每日 24h 的服务可用性;应提供基于HTTP、HTTPS 的数据访问接口,其接口协议应符合相关规定。
5 消防数据运行中心的信息存储与处理平台应支持 5000 个以上的建筑物联网实时数据并发接入,并应支持至少 10000TPS 的并发访问量,具体指标视实际需求进行提高修正。
4 . 2. 11 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和消防管理服务平台收到火灾报警、屏蔽、故障、消音信息后,应能分析判断火警、屏蔽、故障、消音信息的等级,并根据报警等级选择相应的短信、微信、语音电话或人工客服方式实时将信息推送给社会单位消控室人员、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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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维保人员。推送的信息可通过APP 进行相应查看、确认等操作。
4 . 2. 12 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和消防管理服务平台收到消防联动信息,应能智能分析、判断、统计、汇总相关的联动信息,并应自动生成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的报告。报告可通过 APP、Web 端等方式将信息推送到社会单位、维保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
4 . 2. 13 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和消防管理服务平台的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具备消防设施基于室内地图的展示功能,并宜支持三维地图展示。
2 应提供 Web、APP、数据接口、短信、微信、语音电话等使用方式。
3 应能够查询建筑物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消防设施基本信息、消防设施统计信息、消防设施报警信息、消防设施联动信息、消防设施故障信息、消防设施屏蔽及物联监测信息、消防设施维修信息、消防巡检信息、消防维保信息、人员活动信息、消防设施物联网设备实时运行状态等信息。
4 应支持视频查看,并可通过 APP 查看实时视频流。
5 应对所有操作进行日志记录。
4 . 2. 14 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 1 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26875 . 1 的相关要求,并宜取得消防产品的认证。
2 应支持有线和无线两种传输方式,并应支持 TCP 和 UDP 传输协议模式。
3 应内置支持市场主流报警主机的通信协议,并应支持远程升级。
4 应具备多个 RS485 接口、支持通过 Modbus 通信协议接收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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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层传感器数据,并应汇总上传至消防数据运行中心。
4 . 2. 15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消防设施状态的实时显示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显示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信息。
2 应显示火灾报警信息、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信息、电气火灾监控报警信息以及各系统中的报警信息、屏蔽信息和故障信息。
3 应显示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启动/停止动作状态、故障状态信息。
4 应显示消防水箱(池)水位和管网压力信息以及其报警信息的正常工作状态信息和动作状态信息。
4 . 2. 16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备(含传感器)的防护等级应适应所在环境的要求。除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 外,其余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0。
4 . 2. 17 消防设施数据采集装置及建筑物或构筑物中设置的各种独立式探测装置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采集应具备准确性和实时性。
2 感知设备应具有稳定性,其应能够不受环境因素的干扰,稳定地工作。
3 感知设备应具有持久性,对于通过电池供电的设备,应保证最短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 3 年,且传感器的整体工作寿命应不低于3 年。
4 感知设备的位置设置和数据采集应以不影响现有的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和不破坏现有消防设备为前提条件,并应符合感知设备的性能要求。
4 . 2. 18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物联监测的点位异常状态进行及时报警,并应立即上报。
4 . 2. 19 爆炸性、腐蚀性等特殊环境应用的消防设施物联网传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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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手持终端等组件和设备应选用满足国家防爆、耐腐蚀检测规定的组件和设备。
4 . 2. 20 物联巡查应对消防设施的属性、位置、状态和人员的活动通过电子化方式进行记录。
4 . 2. 21 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对事件的记录应至少保存 1000 条,可采用循环的存储方式,并宜有声和光的报警功能。
4 . 2. 22 消防泵流量和压力监测装置的性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用的环境温度宜为 0℃ ~ 50℃。
2 机械振动的频率不宜大于 55Hz,振幅不宜大于 0. 55mm。
3 环境电磁场不宜大于 400A/m。
4 测量精度不应大于 0. 5%。
5 功耗在启动时不宜大于 300W, 正常运行时不宜大于5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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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感知设计
5 . 1 一般规定
5 . 1. 1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传感器的物联监测设置应根据使用功能、应用场所、火灾危险性、扑救难度、现场联网条件等因素确定。
5 . 1. 2 感知层的设施数据采集应优先利用原有消防设施已有的感知信息。
5 . 1. 3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物品编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物联网标识体系物品编码 Ecode》GB/T31866 的有关规定。
5 . 1. 4 传感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检查点目标物联监测位置、压力、压差、流量、水位等信息的设计要求。
2 可通过集成传感模块、数模转换模块、数据通信传输模块等信息采集处理功能模块,构成一体化的信息采集传感器,并宜支持远程参数配置。
3 传感器的采样频率应不低于 1 次/min,除采用电池供电的NB 网络探测装置外,数据传输频率应不低于 2 次/h。
4 传感器的工作环境温度、湿度应满足所处环境和系统的设计要求。
5 消防给水的压力传感器量程宜为 0 ~ 2. 4MPa。
6 传感器应具备零基准点校正功能。
5 . 1. 5 电子标签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标签可采用 RFID 标签、NFC 标签、二维码标签、蓝牙标签、Wi - Fi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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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物联巡查的各巡视点应设置电子标签。沿物联巡查路线宜设置在消火栓箱、卷帘门、变配电柜等消防设施设备部位。
3 电子标签的存储信息应包含设备 ID,并应通过数据映射方法确定唯一的消防设施部件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信息。
4 电子标签采用二维码标签时,宜选用防水性能良好的材料。
5 现场设备状态更新信息宜写入 RFID 标签。 RFID 标签可采用被动式类型的标签。
6 NFC 读取时间不宜大于 2ms,读取次数必须大于 100000 次,读取距离应大于 20mm 且应小于 100mm,工作频率为 13 . 56MHz。
5 . 1. 6 视频采集终端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GA/T1127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实时监测目标点位的现场状况。
2 应至少为高清晰度摄像机,图像质量应不低于 CIF 格式且应支持日夜模式。
3 应具备本机循环存储功能,且存储实时视频图像时间不小于 24h。
4 应具备网络接口。
5 应至少支持 IPv4 寻址方式。
6 应具有动态域名解析功能。
5 . 1. 7 传感器的供电宜采用 24V 的直流电源。
5 . 1. 8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或单位宜设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当物联网用户未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2 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的设置应与消防设施的服务范围相一致。
5 . 1. 9 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感知、监测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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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泵、消防风机的信息应满足本标准第 4. 2. 15 条第 1 款和第 3款的要求,并可人工或自动巡检。
5 . 1. 10 设有消防水系统的建筑或单位应设水系统信息装置,设有机械防排烟系统的建筑或单位应设风系统信息装置;水系统信息装置、风系统信息装置采用无线通信传输方式时在确保信息传输稳定的条件下可在信息采集点处就近设置,采用有线通讯传输方式时宜分别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风机房或消防控制室。
5 . 1. 11 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宜就近在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的位置设置。不同的消防水泵或不同的消防风机可以合用信息监测装置。
5 . 1. 12 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可与水系统信息装置结合设置。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可与风系统信息装置结合设置。
水系统信息装置、风系统信息装置可与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结合设置。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可与对应设备的配电柜相结合设置。
当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或水系统信息装置与消防水泵控制柜结合设置时,其消防水泵控制柜应符合消防产品的认证规定。
5 . 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5 . 2. 1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水系统信息装置、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
2 屋顶试验消火栓处应设置压力传感器和流量传感器,其他消防给水各分区最不利处的消火栓或试验消火栓宜设压力传感器或预留手持终端的接口。
3 高位消防水箱、转输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内应设置水位传感器。
4 消防水泵的进水总管、出水总管上应设置压力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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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引入总管的消防水表防止倒流器后宜设置压力传感器。
5 . 2. 2 消防给水管道上设置的压力传感器应在系统管道上接出支管或利用原有压力表的连接支管,支管的长度不宜大于 500mm,并应在压力传感器前设置检修的阀门。
消防给水管道的开口或支管的管道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连接,其支管的管径宜尽可能与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接近。
5 . 2. 3 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监测消防水泵应处于自动状态。当消防水泵处于手动状态时,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监测或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发出预警信息,并且应将信息上传至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和消防管理服务平台。
5 .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 3. 1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的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 5. 2. 1 条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和第 5 款的规定。
2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置压力传感器,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宜设压力传感器或预留手持终端的接口。
5 . 3. 2 安装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末端试水处的水系统信息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21 部分:末端试水装置》GB5135 . 21 的规定。
2 当试验排水时,末端试水处水系统信息装置采集的压力数据应实时上传。
5 . 3.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物联感知设计还应满足本标准第5. 2. 2 和第 5. 2. 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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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 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
5 . 4. 1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风系统信息装置和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
2 消防风机的前后风管上应设置压差传感器。
5 . 4. 2 当启动风机时,风系统信息装置和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应将采集的信号实时发送至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并上传至消防数据运行中心。
5 . 4. 3 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可采用手持终端对加压送风口和防火分区内排烟口的风量进行检测。
5 .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 . 5. 1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进行物联监测,数据采集的内容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中附录 A 的要求。
5 . 5. 2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物联监测。数据采集的信息应包括已有的电气火灾监控器中的数据信息,并应采集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故障信息。
5 . 5. 3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进行物联监测。数据采集的信息应包括已有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中的数据信息,并应采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故障信息。
5 . 5. 4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采集消防设备供电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交流或直流电源的工作状态信息以及过压、欠压、过流、缺相、短路等故障信息和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本身的程序故障、通信故障等信息,并应上传至消防数据运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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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 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5 . 6. 1 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装置、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智能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感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集装置的报警、欠压、故障等信息。
2 装置的设计、报警标准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终端的设计和报警标准保持一致。
3 宜采用 NB - IoT 传输方式,具备报警信息无线远程上报及电池电量、故障报警、信号强度、防拆卸等超限报警无线远程上报功能。
4 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智能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宜具备探测器清洁度实时传输功能。
5 . 6. 2 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 器》GB20517 和《独立 式感 温火 灾探 测报 警器》GB30122。
2 宜采用 NB - IoT 传输方式,采用低功耗设计,电池供电终端待机时长应不低于 3 年。
3 网络耦合时间应低于 10 秒。
5 . 6. 3 智能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能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 2。
2 宜采用 NB - IoT 传输方式;
3 应具备上电预热、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上报及故障报警、信号强度等超限报警无线远程上报、自检功能。
5 . 6. 4 建(构)筑物中设置的无线手动火灾报警装置应设置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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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便于操作的部位,从无线手动火灾报警装置所保护区域的任何位置到最近的无线手动火灾报警装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 米,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处。
5 . 6. 5 建筑物或构筑物中设置的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器。
2 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器应依据其探测原理分别对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中的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要求设置。
3 住宅、公寓、宿舍内设置时,每间卧室、起居室内应至少设置一只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5 . 6. 6 建筑物或构筑物中设置的智能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 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应选择甲烷探测器,使用液化气的用户应选择丙烷探测器,使用煤制气的用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测器。
2 连接燃气灶具的软管及接头在橱柜内部时,探测器宜设置在橱柜内部。
3 甲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顶部,丙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下部,一氧化碳探测器可设置在厨房下部,也可设置在其他部位。
4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宜设置在灶具正上方。
5 . 7 其他消防设施
5 . 7. 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 5. 3. 1 条、第 5. 3. 2 条第 2 款的规定。
5 . 7. 2 气体灭火系统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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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采集显示气体控制盘手/自动状态信息和系统报警、喷放、故障的信息。
2 应设置系统压力泄漏传感器、灭火剂质量传感器。
3 宜设置气体保防护区域的气密性传感器。
5 . 7. 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宜采用电子标签、物联巡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 的有关规定。
2 应采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故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的信息。
5 . 7. 4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采集消防应急广播的启动、停止的运行状态和故障报警的信息。
5 . 7. 5 消防专用电话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采集消防专用电话故障状态的信息。
5 . 7. 6 防火分隔设施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采集宜采用电子标签、物联巡查。
2 应采集防火卷帘控制器、防火门控制器工作状态、电源状态和故障状态的信息。
5 . 7. 7 消防电梯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集消防电梯迫降信息。
2 应采集消防电梯的停用和故障状态信息。
5 . 7. 8 建筑灭火器的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灭火器传感器宜采用电子标签、物联巡查。
2 电子标签应采用可靠的物理手段固定在灭火器适宜、明显的位置上,并不得破坏灭火器结构的本体性能。
5 . 7. 9 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和其他联动设备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显示联动设备的启动、停止或动作状态的信息,并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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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 的规定。
5 . 7. 10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应设置视频采集终端,并应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监视。
视频采集终端可接入原有的安防系统,并应满足消防设施物联网的远程查看的功能。
5 . 7. 11 智慧消火栓装置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现实时显示消火栓定位、供水压力、移动终端远程现场管理等功能。
2 应能够在被盗、偷水、损坏、被撞、电池电压及工作环境温度等异常情况下自动报警。
3 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接口第 1 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术条件》GB12514. 1 和《室外消火栓》GB4452 的规定。
4 应支持 NB - IoT 传输方式,采用低功耗设计,终端待机时长不应低于 3 年。
5 具备信息无线远程上报及电池电量低、故障情况下无线远程报警功能。
6 具备 IP68 防水等级、防盐雾、防雷。
5 . 7. 12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进行物联监测。数据采集的信息应包括已有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中的数据信息和独立设置的无线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数据信息。
5 . 7. 13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物联监测。数据采集的信息应包括已有的电气火灾监控器中的数据信息和独立设置的智慧安全用电装置的数据信息。独立设置的智慧安全用电装置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慧安全用电装置应符合《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 . 2 和《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 . 3 等现行国家标准。
2 宜采用 NB - IoT 传输方式,能够独立发送探测数据,并应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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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线或无线传输方式。
3 具有实时监测剩余电流、电压、电流、线缆温度等电气安全参数,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温度异常、电弧故障等超限报警远程上报功能。
4 应采集装置的报警、故障等信息,并区分漏电、短路、过电流、电压不稳等报警类型及数值。
5 独立设置的智慧安全用电装置的设计、报警标准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报警标准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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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系统传输设计
6 . 1 传输网络
6 . 1. 1 通信传输的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26875 的有关规定。
6 . 1. 2 传输网络应确保其传输的可靠性。
6 . 1. 3 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到消防数据运行中心的传输网络可采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数据传输宜采用以太网、光纤、窄带物联网或其他物联网技术。
6 . 1. 4 传感器至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或消防数据运行中心的传输网络可采用有线通信、无线通信或有线无线结合通信等多种数据通信传输方式。
有线通信传输宜采用以太网、RS485,不应采用电力线载波通信方式;无线通信传输宜采用蜂窝、NB - IoT、LoRa、eLTE、5G、WiFi 等通信方式,不宜采用 Zigbee 通信方式。
6 . 2 传输协议与传输安全
6 . 2. 1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传输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 3 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GB/ T26875 . 3 的有关规定。
6 . 2. 2 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至消防数据运行中心的传输协议可采用 TCP 或 UDP 协议。
6 . 2. 3 传感器至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或消防数据运行中心的传输协议宜采用 TCP、UDP 或 Modbus 协议,其物联网协议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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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QTT、CoAP 协议。
6 . 2. 4 传感器的信号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传感器网络第 701 部分:传感器接口:信号接口》GB/T30269. 701 的有关规定。
6 . 2. 5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通过身份认证、传输加密、数据校验等方式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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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系统数据管理及应用层设计
7 . 1 一般规定
7 . 1. 1 消防数据运行中心、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和消防管理服务平台的设计应具有开放性、标准性和容灾性。
7 . 1. 2 消防管理服务平台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需求建立社会单位管理系统、消防维保管理系统、行业部门管理系统等系统。
在没有建立统一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的区域,提供消防设施物联网服务的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系统运行平台。
7 . 1. 3 消防设施物联网服务宜设有 24h 人工客服和消防管理服务平台管理的值班室,能通过人工方式对监测的异常信息及时报警和通知。
7 . 1. 4 消防管理服务平台应具备通过系统自动将监测的异常信息即时通知服务对象的功能。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应具备对社会单位、行业部门、消防维保企业、社区物业、设备商等消防产业企业的消防管理服务平台履行监测异常信息通知服务的监督功能。
7 . 1. 5 消防数据运行中心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中且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或其他影响数据正常工作的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消防控制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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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 数据处理与系统运行
7 . 2. 1 消防数据运行中心应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有组织的数据处理和分析,并向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消防管理服务平台输出数据处理的结果。
7 . 2. 2 消防设施物联网服务应支持数据的及时维护和更新,并应建立确保数据有效性的数据维护更新机制。
7 . 2. 3 消防数据运行中心数据处理应支持 10000TPS 以上的并发接入量的需求。
7 . 2. 4 消防数据运行中心的数据处理输出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完整的报警、故障事件处理记录分析。
2 建筑物或构筑物消防设施完好率的历史记录及实时分析。
3 接入平台的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人员值班在岗在位情况的历史记录及实时情况。
4 物业处理及时率、巡检达标率、维修及时率等统计信息。
5 日常维保的及时性及标准性分析、维保联动记录、维保报告。
6 月度建筑物消防安全报告及年度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风险的评估报告。
7 . 2. 5 消防数据运行中心收到火警信息应推送到联网单位,确认的火警信息应推送到消防监管应用平台。
7 . 2. 6 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及消防管理服务平台应提供信息可识别和可视化的展示。
7 . 2. 7 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及消防管理服务平台中联动数据信息的展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信息的状态应包含点位描述、设备类型、消防系统、设备状态、设备点位。
2 联动信息的可视化展示应从火警点位到每个联动点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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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消防设施实现联动关系的完整展示。
7 . 3 社会单位管理系统
7 . 3. 1 社会单位在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或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技术改造后,宜建立社会单位管理系统或接入具有单位服务管理功能的消防管理应用平台,用于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7 . 3. 2 社会单位管理系统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7. 1 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报警、故障的通知和在线处理流程,并应对流程的全过程进行跟踪。
2 应支持联动信息的分析和展示。
3 应对物联监测和物联巡查的信息进行实时通知,并应支持自定义物联监测级别和通知方式。
4 可在线查看维保单位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报告。
5 可在线监督维保单位对消防设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6 可在线查看月度和年度的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风险的评估报告。
7 应支持消防电子档案查询。
8 应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查询功能。
9 应支持通过数据分析处理结果给出消防安全评分。
10 应能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及时的提示。
7 . 3. 3 社会单位管理系统应结合消防设施安全评分、月度消防设施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年度消防设施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给出社会单位对自身消防设施运行、维护的改善和提升措施。
7 . 3. 4 社会单位应根据维护保养报告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予以监督和评价。
7 . 3. 5 社会单位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应接受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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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的监督、执法、检查,并应配合及时完成。
7 . 4 消防维保管理系统
7 . 4. 1 社会单位在进行消防物联网改造或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后,数据宜接入或共享至相应与之签订维保服务合同的消防维保管理系统。消防维保企业应利用消防维保管理系统对所服务单位和项目的消防设施运行、故障报警等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解决消防设施故障。
7 . 4. 2 消防维保管理服务系统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7. 1 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维保管理系统应根据消防维保企业与社会单位的维保服务协议完成匹配,根据匹配结果提供相应单位的消防物联信息供消防维保企业提供在线维保服务。
2 应支持在线故障处理流程,并应在线处理、指派、分工指定人员处理故障和记录维修结果。
3 应有维保流程,宜支持在线进行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并应记录相应消防设施报警、联动信息,生成维保报告。
4 可在线查看社会单位对于维保工作的评价。
5 可在线查看月度和年度的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风险的评估报告。
7 . 4. 3 消防维保管理系统应提醒相对应的消防维保企业及时对故障进行修复。由于业主因素未能及时修复,维保单位应通过消防维保管理系统的在线故障处理功能上传相应的凭证。
7 . 4. 4 建立消防维保管理系统的消防维保企业应利用在线维保功能按规定及时进行维保工作。
7 . 4. 5 建立消防维保管理系统的消防维保企业应根据社会单位维保评价反馈进行自身的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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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4. 6 建立消防维保管理系统的消防维保企业应根据月度建筑物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年度建(构)筑物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中提示的问题,对消防设施潜在隐患进行及时的处理。
7 . 5 行业部门管理系统
7 . 5. 1 消防重点行业部门根据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业务需求及特点建设的行业部门管理系统,除满足本标准第 7. 1 节的规定外,还应支持下列功能:
1 行业部门管理系统应接入所管理的行业单位的消防设施物联网信息,对所管理的行业单位和项目的消防设施运行、故障报警等进行实时监控。
2 应支持对单位处理报警、故障情况的通报,并应对流程的全过程进行跟踪。
3 应支持联动信息的分析和展示。
4 应支持对所管理行业单位的物联监测和物联巡查的信息进行实时通知,并应支持自定义物联监测级别和通知方式。
5 可在线查看所管理行业单位的维保单位及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纪录。
6 可在线查看所管理行业单位的月度和年度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7 应支持查询所管理行业单位的消防电子档案。
8 应支持通过数据分析处理结果给出所管理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评分。
9 应能对所管理行业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及时的提示。
10 应支持在线对所管理行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巡查,风险督导及反馈。
7 . 5. 2 行业部门管理系统应能收集、展示、分析、研判和推送消防安全信息,并可通过设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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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7 . 5. 3 行业部门管理系统应支持与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
7 . 6 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
7 . 6. 1 政府统筹建设的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可委托本级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对城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的数据传输、监测和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
7 . 6. 2 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7. 1 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社会单位管理系统、消防维保企业管理系统及行业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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