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366-DZ009-2026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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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前言

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 2024 年度江西省住建领域科技项目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 项目计划的通知》(赣建办文〔2024〕142 号)的要求,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十二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与智能化、燃气、通风与空调、室内装修、适老化设计。

本导则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西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寄至江西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 1463号精英汇 B 座;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319231),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 则主 编单 位: 江西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

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本导 则参 编单 位: 江西省环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江咨设计总院有限公司

江西省工程消防技术研究中心

南昌市消防救援局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杨妤 龚伟 刘志强颜继昌李一乔戈旺 肖辉 张远 熊丽 魏鹏杨建兵林 婷彭小荣高 瑞聂武林廖长庆江 芬江 琼夏唐福黄亮亮郭蕾 朱君辉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李云慧许 强李益飞冯 忠唐 文沈锦 陶剑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规划 6

4.1 一般规定 6

4.2 规划选址 6

4.3 空间布局 7

4.4 配套设施 8

4.5 道路交通 9

4.6 居住环境 10

5 建筑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12

5.3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14

6 结构 16

7 给排水 17

8 电气与智能化 20

9 燃气 23

10 通风与空调 25

11 室内装修 27

12 适老化设计 31

12.1 规划适老化 31

12.2 建筑适老化 32

12.3 电气适老化 34

本导则用词说明 36

引用标准名录 37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江西省住房保障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1.0.3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经济合理,安全耐久;

2 以人为本,健康舒适;

3 因地制宜,绿色低碳;

4 科技赋能,智慧便利。

1.0.4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保障性住房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限定租金水平或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对象供应的住房。

本标准中保障性住房根据住房保障对象和管理方式不同分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公共租赁住房 public rental housing

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住宅套型要求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简称公租房。

2.0.3 保障性租赁住房 indemnificatory rental housing

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引导市场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2.0.4 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residential indemnificatory rental housing

按住宅套型进行设计建造,具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按江西省和各地市保障性住房要求进行管理,主要供家庭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

2.0.5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dormitory-type indemnificatory

2

rental housing

按宿舍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具有居室、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按江西省和各地市保障性住房要求进行管理,主要以个人为单位提出居住需求申请的租赁使用居住建筑。

2.0.6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rationed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配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的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2.0.7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integratedly constructed inde mnification housing

按住宅套型设计和建造,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2.0.8 套内建筑面积 comprising construction area

房屋套门(户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和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0.9 宿舍居室人均使用面积 per capita using space of dormitory

宿舍居室内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与居室内居住人数的比值。

2.0.10 居室 habitable room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3

3 基本规定

3.0.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0.2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根据当地住房保障政策和保障需求合理选择保障性住房的类型。

3.0.3 保障性住房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适老性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4 保障性住房有关日照、采光、通风、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和空气质量的要求,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5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居住建筑设计工作年限的规定。

3.0.6 公租房、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成套建设,其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现行住宅建设相关标准的规定。

3.0.7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宿舍建设相关标准的规定。

3.0.8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选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区域定位,促进职住平衡;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采用集中或配建的方式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建设。

3.0.9 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实施全装修交付,达到租赁入住条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共区域应实施全装修交付。

4

3.0.10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综合考虑安全性、耐久性和维护成本,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宜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和绿色装饰装修材料。

3.0.11 保障性住房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相关规定。

3.0.12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节能设计和绿色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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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保障性住房规划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建设用地相关规定,并保障居住者的基本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4.1.2 保障性住房规划应符合其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住房建设等相关规划,全面提升居住品质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4.1.3 保障性住房规划应以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为依据,按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行设计,应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 及江西省相关规划管理规定。

4.1.4 保障性住房规划提倡资源共享,并应与其他类型住房同等配建相关的配套设施、公共绿化、公共空间和社区服务设施。

4.2 规划选址

4.2.1 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设施完善、产业集聚的区域;场地应具有良好的自然地理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

4.2.2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与城市更新有机结合,可在商品房开发中按比例配建。

4.2.3 保障性住房规划选址应考虑地质条件的适宜性,并符合下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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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相关安全规定;

3 存在电磁辐射、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满足相关规定;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5 场地应排水通畅,且应有防洪排涝措施。

4.3 空间布局

4.3.1 保障性住房规划应充分结合地形地貌, 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筑应与城市整体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4.3.2 保障性住房规划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可行。

4.3.3 规划布局应考虑场地特征及空间布局合理性的要求,顺应主导风向,符合日照规定,建筑排列方式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气流组织,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避免东西向布置。

4.3.4 规划户外活动场地宜设置绿化遮阴,遮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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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配套设施

4.4.1 保障性住房规划应根据居住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和设施服务半径,考虑居住群体需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符合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 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24 版)》的规定。

4.4.2 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按现行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 及江西省相关标准, 同步规划建设“一老一小 ”配套设施,应在户外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可利用公共活动空间配建老人活动区及健身设施;

2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按照每百户不低于 20 m2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 m2;

3 宜配建青年群体健身活动场地,并配备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的健身设施;

4 应设生活垃圾收集点,并满足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 ;分类垃圾收集(箱)桶距建筑不应小于 3m;

5 应设快递箱(柜)或预留安装条件;

6 应设社区文化和党建等宣传展示。

4.4.3 在居住区外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根据所处地段周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结合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必要的社区服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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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或便民服务设施。

4.4.4 保障性住房公用工程设施应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妥善衔接,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的有关规定。

4.4.5 保障性住房公共安全设施的配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照现行建筑防火规范,合理确定建筑位置、防火间距和消防水源,科学规划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安全疏散通道;

2 合理利用公共绿地系统中的开敞空间、公共活动场地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

3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配建人民防空地下室。

4.5 道路交通

4.5.1 保障性住房居住区应科学规划便捷、安全的通道,确保其与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及公共设施的有效衔接。人行出入口宜设置在公交站点 500m 半径覆盖范围内或轨道交通站点 800m 半径覆盖范围内。

4.5.2 住区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车辆通行需求,按规范设置车行出入口,同时合理规划地下室车库出入口位置及数量,优化车辆进出流线。

4.5.3 城市开敞空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及其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无障碍通行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4.5.4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机动车车位不低于 0.7 个/100m2建筑面积,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机动车车位不低于 0.3 个/100 m2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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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总停车数在 100 辆以下时应至少设置 1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100 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 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保障性住房非机动车车位不低于 2.0 个/100 m2建筑面积配置(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电动自行车车位不低于 1 个/户)。

4.5.5 住区内交通导向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住区出入口应设置清晰的住区平面标识图, 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

2 住区内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

4.6 居住环境

4.6.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通过优化建筑布局及设置声屏障、除尘降噪密林带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居住环境的负面影响。

4.6.2 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共绿地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 控制指标,结合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并满足地方规定;应对古树名木及保留水系实施保护,植物配置应选用适应当地气候、土壤条件的品种。

4.6.3 步行道路路面、室外活动场地、停车场和建筑出入口平台等应保障安全,地面铺装应平整、防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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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

5.1 一般规定

5.1.1 保障性住房应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套型(居室)的建筑面积和各类套型(居室)的数量。

5.1.2 建筑平面和立面宜规整,满足标准化、模数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技术的要求。

5.1.3 保障性住房除满足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面形式应简洁大方,减少纯装饰性构件的使用。外立面色彩应和谐,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 外门窗应选用节能型门窗 ;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不宜采用大面积窗和落地窗。

5.1.4 保障性住房单元楼梯、电梯和设备管井布置应紧凑。

5.1.5 保障性住房单体出入口均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5.1.6 保障性住房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室外楼梯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防护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m,竖向杆间间距不应大于0.11m, 阳台栏杆应采取防止攀登的措施。

5.1.7 保障性住房的门窗向公共空间开启时,不应妨碍公共交通,不应影响相邻房间门窗的开启,不应遮挡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不应碰撞消火栓箱,遮挡电梯按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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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5.2.1 成套建设的保障住房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2.1 的规定。

表 5.2.1 住宅单套建筑面积标准

类型

套型总建筑面积 S(m2/户)

公共租赁住房

S≤60(占比≥85%)

60

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S≤70(占比≥80%)

70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户型建筑面积≤120 平方米,具体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5.2.2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最高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 9m 时,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1 台电梯,且电梯应满足担架进出要求。

5.2.3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套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且应设置阳台或平台。

5.2.4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筑层高不应低于3m。

5.2.5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操作台、炉灶和排油烟机等设施。

5.2.6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套内仅设一个卫生间时,卫生间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卫生间时,应至少有一个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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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的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间器具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2。

5.2.8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阳台或平台应配置晾晒衣物设施。

5.2.9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宅卧室、起居室与相邻房间之间墙、楼板的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 DnT,w+C)不应小于 50dB;其他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 DnT,w+C)不应小于 48dB;

2 卧室、起居室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 65dB。

5.2.10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外墙、外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外墙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小于 45dB;

2 临街住宅建筑朝交通干线侧卧室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小于 35dB;其他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小于 30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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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5.3.1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40m2,其中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2。居室的居住人数不应超过 4 人,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5.3.1 的规定。

表 5.3.1 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

项目

居室的居住人数

1人

2人

3人

4人

居室人均使用面积(m2/人)

16

8

6

6

注: 1 表中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含居室内设的卫生间和阳台面积;

2 无障碍居室面积宜适当放大,房间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5.3.2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差大于 9m 时,应设置电梯。

5.3.3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置公共活动和管理等功能空间,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公共厨房、公共洗衣间等功能空间,并应综合考虑晾晒衣物设施。

5.3.4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居室采用单层床时,层高不宜低于 3.0m,净高不应低于 2.8m;采用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层高不宜低于3.6m,

净高不应低于3.4m。

5.3.5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居室内应配置卫生间。

5.3.6 非成套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内附设简易餐厨设施时不得使用燃气作为烹饪热源,采用电加热灶具及排油烟机应在相应部位设置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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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卫生间应至少配置洗面器、洗浴器和便器三件卫生器具 ;宜采用干湿分区的设置方式。

5.3.8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内宜设置洗衣机的安装位置及条件。

5.3.9 宿舍居室门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并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5.3.10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室不应与电梯、设备机房紧邻布置;居室与公共楼梯间、公用盥洗室、公用厕所、公共浴室等有噪声的房间紧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其隔声性能评价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居室的分室墙和分室楼板,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Rw+C)应大于 45dB;

2 分隔居室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Rw+Ctr)应大于 51dB;

3 楼内居室门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Rw+Ctr)应大于等于25dB;

4 居室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限时,应小于或等于85dB。

5.3.11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居室的外墙、外门、外窗的隔声性能评价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室外墙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Rw+Ctr)应大于或等于45dB;

2 临交通干线的居室外门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窗、开向敞开外廊居室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Rw+Ctr)应大于等于 30dB;其他外门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窗、开向敞开外廊居室的门、开向公共空间的居室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Rw+Ctr)应大于或等于 2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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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构

6.0.1 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少于50年。

6.0.2 保障性住房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丙类)。

6.0.3 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结构应能承受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期间预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0.4 结构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

6.0.5 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地基变形和基础沉降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0.6 结构方案应选用合理的结构体系、构件形式和布置,传力途径应简捷、明确,建筑体形及结构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宜规则对称,结构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不应采用特别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6.0.7 保障性住房结构体系可采用砌体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等结构体系。

6.0.8 保障性住房中的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节点应采取有效的防腐、防火保护措施。

6.0.9 混凝土构件的配筋及构造应满足受力性能要求,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耐久性、耐火极限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0.10 围护构件及设施(如保温系统、遮阳系统、幕墙系统、外饰面、外窗、阳台栏杆等部件设施)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并应满足抗风、抗震及耐久性要求,防止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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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给排水

7.0.1 保障性住房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需加压供水时,应当选用节能、安全、可靠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和供水方式,并满足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40 的规定。当采用由城镇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叠压、无负压等给水加压设备时,应征求当地城镇供水企业的意见。

7.0.2 保障性住房的给水用水定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中用水定额的中、下限范围取值,且不宜大于200L/人.d。

7.0.3 保障性住房小区应设供水总水表。不同使用性质或不同水费单价的用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并分表计量,接入消防、绿化的给水管应设独立的计量水表。

7.0.4 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防止回流污染可采取空气隔断、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具体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通用规范《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 及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相关规定。

7.0.5 二次供水设施的生活水池(箱)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用水或其它非生活用水共贮;其贮水量不宜超过 24h 的生活用水量,超过50m3时应分成容积大致相等的两格。生活水箱体型、进出管设置应避免产生“死水”区,并应设消毒措施;生活水箱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

7.0.6 生活水箱应采用不锈钢板、搪瓷钢板、碳钢板内衬不锈钢板等材质。所有涉水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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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卫生部门的检测报告及许可证。

7.0.7 给水系统(生活给水、直饮水、生活杂用水等)应各自独立、自成系统,不得串接;设备、管道应用不同的颜色或管材加以区别并做清晰的永久标识。

7.0.8 室外给水系统供水主干管应布置成环状,与二次供水管网连接的加压泵出水管不应少于两条,环状管网应设有阀门,便于分段检修。

7.0.9 分户水表应采用口径不小于 20mm 的干式水表。条件许可时,可采用远传或 IC 卡等智能化水表。

7.0.10 分户水表应设置于公共部位,且设置位置应便于管理、安装、使用和检修。

7.0.11 套内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 0.20MPa, 且不应小于0.10MPa,入户供水压力过大时应采用减压或调压措施。

7.0.12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配件,其节水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规定,且水效等级宜为 2 级及以上。

7.0.13 套内应预留热水器接口并敷设热水管至淋浴器、洗脸盆、厨房。

7.0.14 公用给水排水管道应设置在公共部位(户内排水立管除外)。

7.0.15 入户给水管设置在有冰冻风险的部位时宜做防冻保温。冷水管宜设防结露保温,热水管宜设隔热保温。

7.0.16 套内给排水管道安装宜采用管线分离方式。

7.0.17 室内给水管道、管件应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且安装连接方便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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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8 室内排水管道应采用静音降噪管材。

7.0.19 室外排水体制应为雨污分流制。

7.0.20 卫生间排水支管宜在本层楼板面敷设,管道敷设部位可采用局部降板处理,排水支管不宜进入下一层套内,降板区宜设二次排水措施。

7.0.21 排水管不得穿越卧室、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内,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的墙体,且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措施。

7.0.22 厨房废水和卫生间的污水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单立管排水系统宜采用排水量大的特殊单立管管材及管件。

7.0.23 底层卫生间、厨房宜单独排水。

7.0.24 敞开式阳台应设置排水设施,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规定。

7.0.25 保障性住房消防设计与建设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及江西省地方标准的规定。

7.0.26 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与入户门冲突,且不得遮挡电梯按键。设置室内消火栓的保障性住房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7.0.27 保障性住房室外非机动车停车棚宜设置简易喷淋系统,系统型式根据环境温度选择。设计参数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 局部应用系统考虑。

7.0.28 保障性住房雨水控制及海绵城市建设应满足国家规范及江西省地方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定。

19

8 电气与智能化

8.0.1 保障性住房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 Kp选取:

1 住户配电变压器安装容量不宜小于0.6。

2 配电干线截面按如下原则选择:3 户及以下取1;3 户以上 12户以下不小于 0.8;12 户及以上至 36 户以及下不小于0.7;36 户以上不小于 0.6。

8.0.2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套内或宿舍居室建筑面积确定,且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不宜小于 6KW,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宜小于3KW。

8.0.3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单独计量;公共用电如公用卫生间、公用厨房、公用活动室、公用洗衣房等,由单体公共照明计费电能表统一计量。

8.0.4 电源插座应根据套内(宿舍居室)空间和电器设置,且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卫生间、阳台、洗衣机的电源插座应带防溅面盖。阳台上的插座应置于靠近室内的墙面。

8.0.5 住户内照明、空调插座、厨房插座、卫生间插座、电热水器插座等应分别采用专用回路 ;空调插座每一回路不应超过 2 组。

8.0.6 电源插座的设置应符合表8.0.6 的规定,并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20

表 8.0.6 电源插座基本配置

类型

设置空间、要求

插座类别

设置数量

成套保

障性住

起居室(厅)、兼起居室的

卧室

单相两孔、三孔插座

≥4 组

卧室

单相两孔、三孔插座

≥3 组

厨房

单相两孔、三孔插座(IP54)

≥4 组

卫生间

单相两孔、三孔插座(IP54)

≥2 组

洗衣机、空调、冰箱、抽油

烟机(或排风扇)、电热水

器等

分别设专用插座

各1组

宿舍型

保障性

租赁住

每居室

单相两孔、三孔插座

按床位数

配置,且≥3 组

卫生间

单相两孔、三孔插座(IP54)

≥2 组

洗衣机、空调、冰箱、排风扇、电热水器等

分别设专用插座

各1组

8.0.7 每户用电功率6kW 以下时,瞬动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可设在总断路器,6kW 及以上时,应在分回路上设置,动作值均为30mA。

8.0.8 非机动车停车库(停车棚)可按 1:1 的比例设置电动自行车专用充电设施,各户充电口应接入该户电表,并宜在该区域设置视频监控摄像机。同时,在非机动车停车库的充电区域地面增设疏散指示标志指向疏散门,该指示标志为蓄光型或电源型;非机动车停车棚宜设置智能温感系统。

8.0.9 保障性住房应设置有线电视和信息网络等智能化系统;应在主要出入口、地下车库、设备房等设置视频监控摄像机,主要出入口设门禁系统,设置高空抛物视频监控系统等安全防范系统。

8.0.10 住户水、燃气宜配置智能计费系统 ;社区公共信息发布宜采用智慧管理平台。

21

8.0.11 电梯轿厢内应设置防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轿厢的联动装置, 当探知电动自行车进入轿厢时, 电梯不启动。

8.0.12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配置光纤信息箱,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置光纤信息箱或光纤面板。且均应预留室内无线网络路由器的电源插座及其安装的空间。

8.0.13 住户有线电视、电话和信息网络插座的设置应符合表 8.0.13的规定。

表 8.0.13 套内有线电视、电话和信息插座基本配置

类型

设置空间、要求

插座类别

各功能空间设置数量

成套保

障性住

起居室(厅)、主卧室、兼

起居室的卧室

有线电视插座

≥1 个

次卧室

有线电视插座

宜装设

起居室(厅)、主卧室、兼

起居室的卧室

电话插座

可装设

次卧室

电话插座

可装设

起居室(厅)、主(次)卧室、兼起居室的卧室

信息网络插座

≥1 个

宿舍型

保障性

租赁住房

居室应装设

信息网络插座

≥1 个

居室应装设

有线电视插座

按使用要求确定

8.0.14 有燃气接入的租赁住房,住户厨房内应设置组网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信号接入小区监控中心及相应的燃气公司监控中心。

8.0.15 保障性住房火灾自动报警总线不宜采用环形布线,不应在不同套的住房户内穿越。

22

9 燃气

9.0.1 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采用管道燃气供气,燃气用户的用气负荷应按每户一台双眼灶及一台快速燃气热水器的燃气用量考虑。

9.0.2 燃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的规定。

9.0.3 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 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的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 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

2 建筑内的避难场所、电梯井和电梯前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 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

4 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5 电线(缆)、供暖和污水等沟槽及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地方;

6 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不应设置在卫生间内。

9.0.4 燃气用户应单独设置燃气表,燃气表应根据燃气的工作压力、温度、流量和允许的压力降(阻力损失)等条件选择,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维护和更换操作,且不应设置在密闭空间和卫生间内。

9.0.5 设置燃具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3

1 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具有给排气条件、便于维护操作的厨房、阳台、专用房间等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房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不应与卧室、兼起居室的卧室等直接连通;

2 房间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应满足燃气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 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安装燃气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墙面或地面应能承受其荷载。

4 同一场所使用的燃具增加数量或由另一种燃料改用燃气时,应满足燃具安装场所的用气环境条件。

9.0.6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9.0.7 家庭用户管道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设置位置应根据安全装置的性能要求确定。宜加装带声光的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置紧急自动切断阀。

9.0.8 燃气管道及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及《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QX/T 109的规定。

9.0.9 保障性住房燃气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 51445 及《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 的规定。

24

10 通风与空调

10.0.1 保障性住房的通风设计应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卧室、起居室、厨房应能自然通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 5%;当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的5%;

2 厨房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 10% ,且不应小于0.6m2 ; 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 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的 10% ,且不应小于0.6m2。

10.0.2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10.0.3 厨房设置排烟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10.0.4 伸出屋面的烟道或排风道,其伸出高度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和距离、屋面积雪深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和防止烟气倒灌。

10.0.5 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 以满足供暖和空调需求。当采用分体式空调时,应预留安装分体式空调的条件,并结合立面设计统一考虑室外机位,室外机位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方便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操作的可上人专用平台板或预留空间,专用平台板与主体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结构设计,且设计工作年限与主体结构相同;

25

2 室外机位置应保持通风畅通,不应设置在建筑天井等通风不良的位置,且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造成不利影响。当室外机位设置围护的隔栅或墙体时,不应妨碍空调有效散热;

3 室外机应采用坐式安装方式,且室外机底座应与专用平台板(架)连接牢固,并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10.0.6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应设冷凝水排放立管及其与主要房间的接口。冷凝水管不应出现倒坡。

26

11 室内装修

11.0.1 保障性住房室内全装修时,应实现各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住宅或宿舍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基本要求。

11.0.2 保障性住房的室内装修设计应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步进行。

11.0.3 保障性住房的室内装修宜推行装配化装修方式,可采用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等进行装修。

11.0.4 室内装修不得擅自变更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和影响消防及公共设备系统。

11.0.5 保障性住房的公共空间应进行室内装修,公共空间的室内装修配置可按表 11.0.5 选用。

表 11.0.5 保障性住房公共区域室内装修配置

项目

功能空间及装修部位

装修配置

固定面装修

单元入口门厅、公共入口门厅、公共走道、电梯厅、楼梯间

顶棚

无机涂料

墙面

无机涂料

地面

防滑地砖

公共厨房、

公共洗衣房

顶棚

集成吊顶等

墙面

瓷砖、人造石(岩板)等

地面

耐磨防滑地砖等

单元入口门、公共入口外门

电控防盗门( 电)

公共走廊及楼梯间门

成品门(有防火要求时应采用防火成品门)

公共厨房、公共洗衣房

成品门(有防火要求时应采用防火成品门)

进户门、居室门

保温防盗门

设施

橱柜

公共厨房

整体橱柜

27

灯具

单元入口门厅、公共入口门厅、公共走道、电梯厅、楼梯间

宜采用 LED 光源

晾晒

公共晾晒区

成品晒衣杆(架)

表 11.0.5(第 2 页/共 2 页)

11.0.6 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内和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居室内的所有功能空间应进行室内装修,并应配置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室内装修配置可按表 11.0.6 选用。

表 11.0.6 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内(居室内)装修配置

项目

功能空间及装修部位

装修配置

固定面装修

起居室(厅)、卧室、居室

顶棚

无机涂料

墙面

无机涂料

地面

防滑地砖

厨房、卫生间

顶棚

集成吊顶等

墙面

瓷砖、集成墙板等

地面

耐磨防滑地砖

阳台(平台)

顶棚

外墙涂料

墙面

外墙涂料、瓷砖

耐磨防滑地砖

地面

户内门

卧室门、居室内门

成品门及门套

厨房门、卫生间门

成品门及门套

设施

厨房(或集成厨房)

洗涤池(水槽)(含双联节水龙头)

操作台

橱柜(地柜、吊柜)

成品置物架

卫生间(或集成卫浴)

淋浴区

淋浴节水龙头

防臭地漏

成品挡水条

滑帘杆(浴帘滑道)或隔断

28

洗面盆(含配件)及双联节水龙头

节水型坐便器

梳妆镜

成品毛巾架

成品置物架

手纸架

窗配件

成品窗台板

窗帘盒、窗帘杆、窗帘滑道

外窗纱窗

门槛石

厨房、卫生间、 阳台(平台)

防滑地砖、石材(人造石)等

灯具

起居室(厅)、 卧室、居室

宜采用 LED 光源

厨房、卫生间

宜采用 LED 光源

阳台(平台)

宜采用 LED 光源

洗衣机配件

卫生间或阳台(平台)

洗衣机龙头、洗衣机地漏

晾晒

阳台(平台)

成品晒衣杆(架)

厨房

灶具

卫生间

排油烟机

厨房、卫生间、设备平台、 阳台

排气扇

表 11.0.6(第 2 页/共 2 页)

11.0.7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活动家具和家电的配置,可由出租方配置或提供租赁条件,也可由租赁方购置或租赁,并应满足直接入住的基本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家具和家电配置可按表 11.0.7 选用。

表 11.0.7 保障性租赁住房家具和电器配置

类型

功能空间

家具和电器

应配置

宜配置

公共租赁住房、

住宅型保障性

租赁住房

起居室(厅)

桌子、凳子、储物柜

沙发、茶几、鞋柜

空调

电视

卧室

床、衣柜

床头柜、桌子、凳子

空调

厨房

冰箱

微波炉

卫生间

热水器

洗衣机、暖风机

阳台(平台)

洗衣机

29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居室

床、储物柜

床头柜、桌子、凳子、吊柜、衣柜

空调

电视

卫生间

热水器或热水系统

洗衣机、暖风机

过厅

冰箱、电磁炉、洗涤池、操作台、排油烟机

公共厨房

灶具、排油烟机、冰箱、微波炉

消毒柜、烤箱

公共洗衣房

洗衣机

烘干机

表 11.0.7(第 2 页/共 2 页)

30

12 适老化设计

12.1 规划适老化

12.1.1 保障性住房规划应满足适老化设计的要求,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行为习惯,遵循安全性、便利性、舒适性和适宜性原则,对住区的公共环境、服务设施、住宅以及住区周边城市开敞空间进行整体规划,住区的绿地、广场、活动场地等公共空间应进行无障碍设计,方便老年人到达和使用。

12.1.2 保障性住房宜配置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包含但不限于安全预警、一键求助、远程看护、在线订餐、健康指导等内容。

12.1.3 社区道路适老化设计应满足急救车辆通达住宅单元出入口的要求,车行道路应设置降速设施和提示标识;步行道路适老化设计中井盖、箅子和树池等与步行道路路面之间不应存在高差,步行道路高差及可能发生危险处应有照明。

12.1.4 社区室外活动场地适老化设计应满足老年人健身、休憩、娱乐等活动需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场所台阶高差处应结合景观环境设置轮椅坡道、缘石坡道或进行坡地化处理;

2 活动场所应地势平坦、朝阳避风、排水顺畅,坡度不应大于2.5%;

3 老年人经常通行的流线和活动场地宜有遮阴避雨措施;

31

4 活动场所应避免对附近住宅造成干扰,并设置预防噪声超标的警示标识。

12.1.5 社区健身活动场地适老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 0.3m2/人;

2 在服务半径 300m 范围内,应设有 1 处 150m2-750m2可供老年人和儿童共同活动的场地;

3 活动场地应配置适老化健身器材和儿童游戏器材,健身器材配置台数不宜少于社区总人数的0.5%;

4 设有连续、安全、标注距离的健身步道,步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步道应采用弹性适宜、摩擦力适中、色彩鲜明的地面材料,并配备照明等设施;

5 结合景观环境宜设置供老年人停靠、休息和挂衣、置物的设施。

12.1.6 社区休息座椅适老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出入口、活动场地和儿童游戏场地周边宜设置适合老年人休息的座椅;

2 老年人经常通行的场所应设置座椅,间距不宜大于50m,并具有遮阴措施;

3 座椅高度应为0.40m-0.45m,宜设有扶手和靠背,符合老年人人体工学和对材料触感的要求。

12.2 建筑适老化

12.2.1 室内外地面均应采用防滑材料, 防滑等级应在现行行业标准

32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相邻空间衔接处的地面材料摩擦系数差别不宜过大。

12.2.2 单元出入口台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台阶为 3 级及 3 级以上时, 台阶两侧应设置扶手,扶手距地高度 0.85m-0.90m;台阶侧边临空时应设置挡台,挡台高度不低于 0.10m;

2 台阶和每个梯段的起止处应设置提示标识,踏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3 单元台阶踏步的踢面高度不宜大于130mm,踏面宽度不宜小于320mm,且踏步高度和宽度应一致。

12.2.3 单元出入口平坡与单元门交接的位置应留有缓冲平台;出入口平台的纵向坡度不宜大于2.5%,宽度不宜小于2m。

12.2.4 单元出入口设置门禁系统时,应采用缓慢回弹且宜设有感应设施的门禁系统。

12.2.5 全玻璃门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12.2.6 单元门门体拉手应采用利于老年人施力的杆式拉手;门禁操作面板的按键和说明字体应满足老年人清晰可辨的视觉要求。

12.2.7 老年人活动场所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使用和活动场地内易出现磕碰的位置应避免出现尖锐凸出物,应有避免磕碰的圆角或切角保护措施;

2 老年人居住空间及活动空间的扶手、栏杆等应固定且安装坚固,应能承受水平或者垂直方向1500N 的外力;

3 老年人居住空间的门体把手应采用把手末端向内侧回弯的横执

33

杆式把手。

12.2.8 电梯门前应设直径不小于 1.5m 的轮椅回转空间,电梯轿厢尺寸应满足轮椅回转要求(至少 1.10mx1.40m),轿厢的三面壁上应设高0.85mm--900mm 扶手。

12.2.9 当确定了老年人居住、活动用房时,需满足本节下列条款:

1 门禁应同时满足听觉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和言语障碍者适用。

2 主要人员活动空间应设置救助呼叫装置;

3 建筑户门及各室内房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0.9m;

4 窗户可开启的执手或启闭开关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00m,手动开关窗户操作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 25N;

5 住宅户内、宿舍居室内卫生间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应保证轮椅进出,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和救助呼叫装置。

12.3 电气适老化

当确定了老年人居住、活动用房时,需满足本节下列条款:

12.3.1 各楼门厅应设置应急救护电源插座。

12.3.2 照明灯具的光源色温宜 3000K 至 5000K,显色指数(Ra)应不低于80。主要功能房间照度的标准值不应低压于表 12.3.2 的规定。

表 12.3.2 住宅照明适老化照度标准值(lx)

功能空间

高度及参考平面

照度标准值

起居厅、餐厅

0.75m 水平面

200

34

卧室

0.75m 水平面

150

厨房

一般活动

0.75m 水平面

150

操作台

台面

300

卫生间

0.75m 水平面

200

公共走道、楼梯间

地面

150

单元门厅、电梯厅

地面

200

12.3.3 供老年人居住、公共活动的空间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

12.3.4 卧室至卫生间的通行空间应设置脚灯或脚灯插座,高度宜距楼面 0.4m。

12.3.5 房间照明应采用带夜光指示的宽板墙壁开关;起居厅、卧室靠近床头处及长过道的照明应设置多点控制开关。

12.3.6 坐便器旁应预留智能便座电源插座。

12.3.7 灶台、操作台和水池上方宜设置局部照明。

12.3.8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探测系统,信号均传至相关监控室或值班室。

12.3.9 户门处宜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门铃和可视门禁对讲。

12.3.10 每户应安装一键呼救系统,按钮安装在坐便器旁及卧室床头,信号引至物业中心。

35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36

引用标准名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

《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 50011

37

《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0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20 版)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 《城镇燃气雷电防护技术规范》QX/T 109

《江西省绿色建筑建筑设计标准》DBJ/T36-037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 36/T 1085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技术标准》DB 36/J001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2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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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J002-2010/T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规程

资源简介 前言 根据江西省建设厅赣建设[2003 ]44 号文下达的科研科技项目计划的要求 ,本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国内相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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