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477-2026 轻型汽车实际道路行驶排放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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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 13.040.50 CCS Z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477—2026

轻型汽车实际道路行驶排放测试方法

Test method for real driving emissions measurement of light-duty vehicles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件, 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6-05-29发布 2026-09-01实施

生态 环境 部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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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Ⅱ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2

5 测试程序 4

6 测试有效性校验和排放结果计算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PEMS设备技术要求 9

附录B(规范性附录) 行程动力学状态校验方法 48

附录C(规范性附录) 行程累计正海拔高度增加量的计算程序 51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排放量计算 5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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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控制汽车实际道路行驶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确定轻型汽车实际道路行驶排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测试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轿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理工大学、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国家客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年5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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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实际道路行驶排放测试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确定轻型汽车实际道路行驶排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50 km/h 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本标准适用于轻型汽车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检查中的实际道路行驶排放测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 portable emission measurement system(PEMS)

指符合本标准 4.2 规定要求的由便携式排放测试设备组成的测试系统。

3.2

实际道路行驶排放 real driving emissions(RDE)

车辆在实际道路行驶条件下的排气污染物排放。

3.3

基准质量 reference mass(RM)

车辆的整备质量加上 100 kg。

3.4

选装装备质量 mass of the optional equipment

除生产企业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车辆装备之外,其他可选的选装装备组合的质量。

3.5

代表性负荷质量 mass representative of the vehicle load

一定百分比的车辆最大负载:轻型客车为车辆最大负载的 15%,轻型货车为车辆最大负载的 28%。 3.6

测试质量 test mass(TM)

车辆的基准质量、选装装备质量以及代表性负荷质量三者之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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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最大设计总质量 maximum design total mass

汽车生产企业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8

充电式电量储存系统 rechargeable electric energy storage system(REESS)

可重复充电的电量储存系统。

3.9

电量消耗状态 charge-depleting state

在一个 RDE 试验中,出发时 REESS 的能量水平高于结束时的 REESS 能量水平,即在整个 RDE试验过程中,REESS 中存储的能量存在净消耗。

3.10

电量保持状态 charge-sustaining state

在一个 RDE 试验中,出发时和结束时的 REESS 能量水平相等,即在整个 RDE 试验过程中,REESS中存储的能量没有净增加或净消耗。

3.11

电量增加状态 charge-increasing state

在一个 RDE 试验中,结束时 REESS 的能量水平高于出发时的 REESS 能量水平,即在整个 RDE试验过程中,REESS 中存储的能量存在净增加。

3.12

23 纳米及以上固态粒子数量 not less than 23 nm solid particle number(PN23)

按本标准所描述的试验方法,在去除了挥发性物质的排气中,所有粒径不小于 23 nm 的粒子总数。

3.13

10 纳米及以上固态粒子数量 not less than 10 nm solid particle number(PN10)

按本标准所描述的试验方法,在去除了挥发性物质的排气中,所有粒径不小于 10 nm 的粒子总数。

3.14

避险模式 emergency modes

在车辆驱动系统出现故障时保护系统免受进一步损害,或为了避免车辆发生事故才使用的包含特殊策略的驾驶模式。

3.15

停车阶段 stop periods

RDE 试验中实际车速小于 1 km/h 的时段。

3.16

浓度 concentration

本标准中规定的浓度是指单位体积中二氧化碳(CO2)、气态污染物的体积或颗粒物数量。

4 技术要求

4.1 测试项目

轻型汽车 RDE 测试项目包括气态污染物、颗粒物和 CO2。其中,气态污染物包括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 )、氨(NH3),颗粒物为 PN10。总碳氢化合物(THC)、甲烷(CH4)、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MHC)、氧化亚氮(N2O)、甲醛(HCHO)、PN23 等其他污染物可参考本标准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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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PEMS 要求

4.2.1 用于 RDE 试验的 PEMS 设备应能正常安装到车辆上。

4.2.2 PEMS 设备应使用气体分析仪和颗粒物数量(PN)分析仪确定排气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气体分析仪和标准气体应满足本标准附录 A.2 和附录 A.3 规定要求,PN 分析仪应满足附录 A.4 规定要求。

4.2.3 PEMS 设备应使用一个或多个排气流量计测定排气流量,排气流量计应满足本标准附录 A.5 规定要求。因安全因素或合理改造后仍无法安装排气流量计的,可根据车辆电子控制单元(Electronic Control Unit,ECU)数据进行排气流量计算和试验结果计算。

4.2.4 PEMS 设备应采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以下简称导航系统),能测量获取车辆的位置、海拔高度和车辆行驶速度,通过传感器测量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等。相关测试设备应满足本标准附录A.6 要求。

4.2.5 4.2.2 至 4.2.4 规定的设备仪器应具备校准证书。其中,气体分析仪、PN 分析仪应能够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生态环境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4.2.6 PEMS 设备应按照本标准附件 AA 要求进行日常检查。

4.2.7 RDE 测试过程中应使用独立的电源为PEMS 设备供电,该电源至少能够满足 2.5 h 的测试需要,不能直接或间接从试验车辆获取电能。

4.3 测试条件

4.3.1 车辆载荷及驾驶模式

4.3.1.1 车辆基本载荷包含驾驶及试验人员、试验装备,包括安装支架和电源等设备。

4.3.1.2 车辆基本载荷和其他附加的载荷应满足如下要求:

a)基本载荷和其他附加的载荷总和应小于车辆最大载荷的 90%。车辆最大载荷为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与车辆整备质量和选装装备质量之和的差值。

b)对于无法满足a)载荷要求的车辆,可在基本载荷和其他附加载荷的总和不超过 350 kg 条件下测试。

4.3.1.3 车辆的驾驶模式可选择避险模式外的任意可完成试验的驾驶模式。型式检验时,RDE 试验应按照 GB 18352 中定义的主模式或 Ⅰ 型试验相同的驾驶模式进行试验。

4.3.2 环境条件

4.3.2.1 普通海拔条件:不高于 700 m。

4.3.2.2 扩展海拔条件:海拔高度高于 700 m,但不高于 2 400 m。

4.3.2.3 普通温度条件:环境温度高于或等于 0℃且低于或等于35℃。

4.3.2.4 扩展温度条件:环境温度高于或等于-7℃且低于0℃ , 或高于 35℃且不高于40℃。

4.3.3 动力学要求

试验期间速度、加速度等影响车辆行程动力学参数应满足本标准 6.2~6.4 要求。

4.3.4 排放控制系统再生

如 RDE 测试期间排放控制系统发生再生,且生产企业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可重复进行一次试验,并作为最终排放结果(无论期间是否再次发生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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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行驶路线要求

4.3.5.1 以总行程距离的百分比表示市区、市郊和高速行程的行驶比例,市区、市郊和高速行程的行驶比例根据瞬时车速进行划分。

4.3.5.2 试验应按市区—市郊—高速路段的顺序连续进行。市郊路段行驶可以被短暂的市区路段(如经过收费站或道路施工影响通行)行驶中断,高速路段行驶也可以被短暂的市区或市郊路段(如经过收费站或道路施工影响通行)行驶中断。

4.3.5.3 市区路段行驶车速应不大于 60 km/h。

4.3.5.4 市郊路段行驶车速应在 60 km/h 和 90 km/h(含 90 km/h)之间。

4.3.5.5 高速路段行驶车速应大于 90 km/h。

4.3.5.6 按 4.3.5.3、4.3.5.4 和 4.3.5.5 的速度分类,行驶行程应包括 34%的市区行程、33%的市郊行程和33%的高速行程,上述行程行驶比例的绝对误差应控制在±10%以内,但市区行程的行驶比例不能低于总行驶距离的 29%。对于最高车速限制在 90 km/h 以下(含 90km/h)的车辆,行驶行程应包括 50%市区行程和50%市郊行程,行驶比例的绝对误差应控制在±10%以内。

4.3.5.7 正常情况下,最高车速应不大于 120 km/h,在不超过高速路段行驶时间3%的时间内,最高车速最多可增加 15 km/h。

4.3.5.8 在 RDE 试验中,市区行程行驶的平均车速(包括停车)应在 15 km/h 和 40 km/h 之间。停车阶段应该占市区行程行驶时间的6%~30%。如果单次停车时间超过 300 s,则行程无效。

4.3.5.9 高速行程行驶应覆盖 90 km/h~110 km/h 的车速范围,车速大于 100 km/h 的时间应至少 5 min。如果车辆最高车速限制在 90 km/h(不含 90km/h)~120 km/h(不含 120km/h),高速行程行驶应覆盖90 km/h~100 km/h 的车速范围,车速大于90km/h 的时间应至少5 min。如果车辆最高车速限制在90km/h以下(含 90 km/h),市郊路段中应涵盖至少 5 min 以上最高车速至最高车速减 10km/h 速度范围。

4.3.5.10 整个 RDE 试验持续时间应在 90 min~120 min之间。对于最高车速限制在 90 km/h 以下(包含 90 km/h)的车辆,整个 RDE 试验持续时间应在 60 min~90 min之间。

4.3.5.11 试验车辆在市区、市郊和高速行程的最小行驶距离均为 16 km。

4.3.5.12 试验开始点和结束点之间的海拔高度之差不得超过 100 m,并且试验车辆市区及全行程的累计正海拔高度增加量应不大于 1 200 m/ 100 km,累计正海拔高度增加量的计算方法见附录 C。

4.3.6 燃料、润滑油、反应剂和充电

4

4.3.6.1

4.3.6.2要求。 4.3.6.3

 

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市售燃料或 GB 18352 中规定的基准燃料进行 RDE 试验。

用于 RDE 试验的润滑油和反应剂(如适用),应符合生产企业信息公开技术资料中明确的指标应采用外部充电设备为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Off-Vehicle Charging Hybrid Electric

Vehicle,OVC-HEV)进行充电。

5 测试程序

5.1 基本要求

5.1.1 RDE 试验应在铺装的实际道路上进行,不得在试车场等内部道路进行。选择的行驶路线应保证在满足规定的最少试验时间内连续进行试验。

5.1.2 为安装 PEMS 设备所必须进行的更改外,不得对车辆外观和其他影响车辆空气动力学特征的车辆部件或装置进行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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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安装 PEMS 时,应按 4.3.1 的规定对车辆配置载荷。

5.1.4 PEMS 应在 RDE 试验开始时开始取样、测量和记录,无论发动机是否起动。PEMS 在整个 RDE试验过程中应连续进行取样、测量和记录。如果在试验过程中发动机意外熄火,应重新起动发动机,但不能中断对排放的取样。

5.1.5 应记录和验证 PEMS 的所有警告信号和故障。PEMS 记录的所有数据应达到完整数据的 99%。由于信号意外损失,或进行 PEMS 系统维护,测量和记录数据的中断时间不能超过总行驶时间的 1%,并且连续中断时间不超过 30 s,否则试验无效。中断过程应由PEMS 直接记录,不得对试验数据人为处理。仪器自动调零应使用满足附录 A.3 要求的零气。

5.1.6 RDE 试验期间试验车辆如果车载诊断(On-Board Diagnostics,OBD)系统故障指示器(Malfunction Indicator Light,MIL)激活,应立即停止试验,试验结果无效。

5.1.7 试验期间可按照需求开启或使用空调系统等其他附属设备及功能,并在试验记录表中记录。

5.1.7.1 在相应测试环境下对驾驶舒适性和安全性产生影响的负载和功能可合理开启或使用。如,夏天开启车用空调制冷,座椅通风等附属设备,冬天开启空调、方向盘及座椅加热等附属设备,低光照条件下开启照明大灯等设备。

5.1.7.2 可以合理使用车辆出厂时配备的相关附属设备和功能。

5.1.7.3 非车辆出厂时配备的附属设备和功能不得使用。

5.1.8 试验车辆轮胎型号和压力应满足信息公开技术资料中明确的指标要求。试验前应检查并确保发动机排气系统出口与排气后处理系统中最后一个催化转化器出口之间不存在泄漏。

5.1.9 对排气后处理系统需使用反应剂的车辆,在 RDE 试验前应检查仪表盘上的警告和反应剂余量,确保反应剂罐中的反应剂余量足以完成整个 RDE 试验。

5.1.10 对于 OVC-HEV 车辆,车辆 REESS 的荷电状态(State ofCharge,SOC)值应满足以下条件:

a)针对型式检验,应在车辆浸车开始前,使用OBD 通用扫描工具读取动力电池的 SOC 值,车辆的 SOC 值与 GB 18352 中定义的 Ⅰ 型试验电量消耗试验(CDT)确认循环结束时的 SOC 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 1%。若不满足要求,则在浸车开始前,可对 REESS 的 SOC 值进行调整。浸车开始后,不得再对 REESS 进行调整。

b)针对生产一致性检查及在用符合性检查:

如进行冷起动测试,应在浸车开始前使用 OBD 通用扫描工具读取动力电池的 SOC 值,车辆REESS 的 SOC 值应不低于 GB 18352 中定义的I 型试验电量消耗试验(CDT)确认循环结束时的SOC 值。若不满足要求,则在浸车开始前,可对 REESS 的 SOC 值进行调整。浸车开始后,不得再对 REESS 进行调整;

如进行热起动测试,应在试验开始前使用 OBD 通用扫描工具读取动力电池的 SOC 值,车辆REESS 的 SOC 值应不低于 GB 18352 中定义的I 型试验电量消耗试验(CDT)确认循环结束时的SOC 值。

c)针对上述a)、b)中规定的 SOC 值应按照 GB/T 8170 修约至整数。

5.2 测试流程

5.2.1 RDE 型式检验流程如图 1 所示:

5.2.2 型式检验时,应按照 5.6.6 相关规定完成浸车后进行冷起动测试。

5.2.3 企业生产一致性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和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可按照 5.6.6相关规定完成浸车后进行冷起动测试,也可按照 5.6.7 规定进行热起动测试。

5.2.4 其他类型试验参考 5.2.2 和 5.2.3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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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RDE 型式检验流程图

5.3 车辆信息确认

5.3.1 型式检验及生产一致性检查时样车信息确认

5.3.1.1 试验车辆的累计行驶里程应在 15 000km 以下,并确认车辆机械及电气状况良好。

5.3.1.2 RDE 试验样车信息应与环保信息公开技术参数保持一致。

5.3.1.3 样车信息确认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VIN)、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编号、轮胎型号、催化器型号及生产企业、增压器型号及生产企业(若适用)、氧传感器型号及生产企业、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型号及生产企业、颗粒捕集器型号及生产企业(若适用)、ECU 型号及生产企业、废气再循环系统(Exhaust Gas Recirculation,EGR)型号及生产企业(若适用)、REESS 型号及生产企业(若适用)、驱动电机型号及生产企业(若适用)。

5.3.1.4 试验前应采用OBD 通用扫描工具读取车辆 OBD 信息,确认试验车辆无激活故障指示器的故障码,输出并存储记录试验车辆 VIN 以及与排放控制和 OBD 系统相关的软件标定识别码(Calibration Identification,CAL ID)和标定验证码(Calibration Verification Number,CVN)数据。

5.3.2 在用符合性检查时样车信息确认

5.3.2.1 RDE 试验样车信息应与环保信息公开技术参数保持一致。

5.3.2.2 样车信息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车辆型号、VIN、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编号、催化器型号及生产企业、增压器型号及生产企业(若适用)、氧传感器型号及生产企业、颗粒捕集器型号及生产企业(若适用)、ECU 型号及生产企业、EGR 型号及生产企业(若适用)、REESS 型号及生产企业(若适用)、驱动电机型号及生产企业(若适用)。

5.3.2.3 试验前应采用OBD 通用扫描工具读取车辆 OBD 信息,确认试验车辆无激活故障指示器的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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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输出并存储记录试验车辆 VIN 以及与排放控制和OBD 系统相关的CALID 和CVN 数据。

5.3.2.4 试验车辆应正常进行维修和保养。试验前应检查确认进排气管路无堵塞无泄漏,排放相关附件无损坏或干涉。

5.3.2.5 若试验车辆安装有影响车辆的空气动力学特性的附件(如车顶行李箱或行李架等),应在进行RDE 试验前拆卸附件恢复至出厂状态。

5.4 PEMS 设备安装

PEMS 设备安装包含主体设备安装、排气流量计选择安装、导航系统天线安装、ECU 通信线缆安装与调试、电源安装、气象站安装、连接加热采样探头、其他连接件的安装,具体安装要求按照附件AB 执行。

5.5 PEMS 设备检查

PEMS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对 PEMS 设备进行检查,具体按照附件 AA.3.1.1 进行。

5.6 预处理行驶和浸车

5.6.1 在 RDE 试验前,试验车辆应采用以下a)~f)中规定的一种方式进行预处理行驶。其中,对不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Not Off-Vehicle Charging Hybrid Electric Vehicle,NOVC-HEV)和OVC-HEV 车辆,预处理行驶过程中发动机运行时间应不小于 10 min。

a)在与 RDE 试验相同路线上行驶,且市区、市郊、高速路段各行驶不小于 10 min;

b)在底盘测功机或实际道路上以平均车速 30 km/h~70km/h 的车速行驶 30 min~120 min;

c)将 PEMS 验证试验作为预处理行驶试验;

d)运行一个或多个 WLTC 循环;

e)如果同一台车在 36 h 内连续进行多次 RDE 试验,且两次 RDE 试验间未进行其他测试,则前一次的 RDE 试验可作为后面试验的预处理;

f)生产企业在技术资料中明确的其他预处理方式。

5.6.2 预处理行驶期间,车辆载荷、轮胎等试验车辆状态应与RDE 试验一致,车辆附属设备的设置可参考 5.1.7 要求,PEMS 设备应与 RDE 试验相同的运行状态。

5.6.3 预处理行驶期间应记录 PEMS 设备出现的问题,包括出现物理损坏和故障报警信息等,并在 RDE试验前进行正确的维修使 PEMS 的工作性能满足附录 A 的要求。若试验车辆在预处理行驶期间出现与排放系统相关的故障,应记录相关故障代码和冻结帧数据,并重新进行预处理行驶。

5.6.4 预处理行驶完成后,关闭发动机、车辆下电。并在 RDE 试验前,不得使用车辆自身动力移动车辆。

5.6.5 浸车期间,应保持发动机关闭,车辆下电状态。

5.6.5.1 也可以采用 GB 18352 中定义的强制冷却方法将车辆冷却到设定的温度点。如果使用风扇进行加速冷却,应注意风扇的放置位置,以使传动系统、发动机、动力电池和排气后处理系统能够均匀冷却。

5.6.5.2 浸车期间应避免将试验车辆暴露在极端的环境(如,大雪、风暴、冰雹、过量灰尘和烟雾等环境条件)下,浸车环境条件应满足 4.3.2 的要求。

5.6.5.3 浸车结束时,试验车辆不应出现影响排放试验结果和安全相关的报警信息。

5.6.5.4 浸车结束,开始 RDE 试验时,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应在普通或扩展的环境温度范围内,且与测试初始环境温度相差不超过±5℃。发动机冷却液温度为从车辆发动机冷却液膨胀箱内测量得到的温度。

5.6.6 冷起动试验前应按照 5.6.5 进行浸车。浸车时间应大于 6 h 小于 36 h。

5.6.7 热起动试验前可不浸车或按照 5.6.5 进行浸车,但浸车时间可以小于 6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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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设备检查和标定

RDE 试验前需要对 PEMS 主软件系统、分析仪及各相关部件进行检查或标定,具体要求见附件AA.3.1.2.2。进行设备检查和标定的过程中应避免过度消耗车辆电量。

5.8 RDE 试验

5.8.1 在车辆上电后,立即开始 PEMS 数据记录并起动车辆。起动车辆后应在 15 s 内开始移动,且应在起动车辆后 60 s 内最大车速不超过 30 km/h,否则测试结果无效。

5.8.2 按照RDE 行驶路线要求进行试验。RDE 试验期间应记录和检查PEMS 出现的所有故障报警信息,如试验过程中出现了影响 RDE 测试结果的故障,则试验无效。

5.8.3 应在完成整个 RDE 行驶行程后关闭发动机、车辆下电。同时,应通过 PEMS 持续记录数据至达到取样系统的响应时间后结束采样为止。

5.8.4 采样结束后应保持 PEMS 安装状态、工作状态不改变,到设备检查的时间间隔应尽可能短,时间间隔最长不得大于 1 h。

5.8.5 RDE 试验过程中不得主动切换车辆的动力输出模式(如,EV 模式、HEV 模式、经济模式、运动模式、能量回收模式等),停车阶段不得对车辆加速踏板进行异常操作(如,空挡或驻车挡下操作加速踏板等)。

5.8.6 对于可使用两种及以上燃料的车辆,RDE 试验过程中不得主动切换燃料类型或改变混合燃料的比例。

6 测试有效性校验和排放结果计算

6.1 分析仪的零点和量距点检查

应对气体分析仪进行零点和量距点检查,PN 分析仪进行零点检查,具体要求见附件 AA.3.1.2.9。

6.2 行驶路线和行程校验

应对行驶路线和行程条件进行校验,结果应满足 4.3.5 要求。

6.3 行程动力学特性校验

应根据附录 B 计算校验行程动力学,结果应满足附录 B 要求。

6.4 行程累计正海拔高度增加量校验

应根据附录 C 计算校验市区及全行程累计正海拔高度增加量,结果应满足 4.3.5.12 要求。

6.5 排放结果计算

6.5.1 完成前述测试有效性校验后,应根据附录 D 规定方法进行排放计算。

6.5.2 如试验期间,在一个特定时间间隔内环境条件符合 4.3.2 规定的扩展条件时,在该特定时间的排放数据应按照附件 DA 规定进行扩展修正,最终排放结果应使用扩展修正后的排放数据进行计算。

6.5.3 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的车辆,试验结果应用 GB 18352 规定型式检验中获得的 Ki 因子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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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PEMS 设备技术要求

A.1 总体要求

本附录规定了用于轻型汽车 RDE 试验时使用的 PEMS 设备技术要求。

A.2 气体分析仪技术要求

A.2.1 允许使用的分析仪类型

A.2.1.1 标准分析仪

A.2.1.1.1 一般要求

所有分析仪应具有测量排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样气浓度所需要的量程和相应的准确度。

A.2.1.1.2 一氧化碳(CO)和二氧化碳(CO2)分析仪

推荐使用非分散红外光谱(NDIR)型、量子级联激光器(QCL)型或者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FTIR)型。

A.2.1.1.3 氮氧化物(NOx ) 分析仪

推荐使用化学发光(CLD)型(需带有 NOx-NO 转化器)、非分散紫外光谱(NDUV)型、QCL型或者 FTIR 型。

A.2.1.1.3.1 一氧化氮(NO)分析仪

推荐使用 CLD 型、NDUV 型、QCL 型或者 FTIR 型。

A.2.1.1.3.2 二氧化氮(NO2)分析仪

可同时采用两台CLD 检测器分别进行 NO 和 NOx 的连续测量,NO2 浓度通过 NOx浓度减去 NO浓度得到。

使用直接测量 NO2 的分析设备(NDUV 型、QCL 型或者 FTIR 型)在排气中连续进行 NO2 浓度测量。使用 NO2 标准气体,对分析仪在 NO2 模式下进行标定。

A.2.1.1.4 一氧化二氮(N2O)分析仪

推荐使用 NDIR 型、QCL 型、FTIR 型或者激光二极管光谱(LDS)型。

A.2.1.1.5 氨(NH3)分析仪

推荐使用 LDS 型、QCL 型或者 FTIR 型。采样管路温度应加热至 110℃~20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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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1.6 总碳氢化合物(THC)分析仪

对于柴油燃料,总碳氢化合物分析仪推荐采用加热式氢火焰离子化(HFID)型。其检测器、阀、管道等应加热至 190℃±10℃。应使用丙烷气体标定,以碳原子(C1)当量表示。

对于除柴油以外的所有燃料,分析仪推荐采用氢火焰离子化(FID)型或者 HFID 型。用丙烷气体标定,以碳原子(C1)当量表示。

A.2.1.1.7 甲烷(CH4)分析仪

推荐采用 QCL 型、FTIR 型、LDS 型或非甲烷截止器(NMC)+FID 型。用甲烷或丙烷气体标定,以碳原子(C1)当量表示。

A.2.1.1.8 甲醛(HCHO)分析仪

推荐使用 QCL 型、NDIR 型或者 FTIR 型。采样管路温度应加热至 110℃~200℃之间。

A.2.1.2 替代分析仪

对不满足本标准 A.2.1.1 规定的替代分析仪,若对 RDE 试验期间可能出现的气体浓度范围内达到A.2.1.1 规定的标准分析仪相同或更高的测量精度,并满足 A.2.2 的要求时也可以使用。必要时,设备供应商应协助提供替代分析仪的性能可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替代分析仪工作原理和组成的描述;

b)对配置点燃式和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在型式检验试验以及 AA.3.1 描述的确认试验中预计的气体浓度和环境条件范围内,替代分析仪与 A.2.1.1 中规定的标准分析仪等效的证明材料;设备供应商应证明其等效性在表 AA.1 规定的公差范围内。

c)与 A.2.1.1 规定的相应标准分析仪相比,大气压力对分析仪影响的等效性证明。证明试验应确定在分析仪不同量程下,分析仪对不同浓度量程气的响应,以检查分析仪在 4.3.2 规定的普通和扩展海拔条件下对大气压力的影响。试验可以在海拔环境仓中进行。

d)与 A.2.1.1 规定的标准分析仪相比,应至少通过三次道路试验证明替代分析仪能满足本附录规定的要求。

e)关于振动、加速度和环境温度对分析仪读数的影响不超过 A.2.2.4 规定的分析仪噪声要求的证明。

f)必要的分析仪抗交叉干扰的证明。

如果试验结果不能证明替代分析仪与标准分析仪等效,替代分析仪不得使用。

A.2.2 气体分析仪一般技术要求

A.2.2.1 基本要求

除 AA.2.1 定义的分析仪线性度要求以外,分析仪供应商还应说明分析仪的类型,分析仪应当符合A.2.2.2~A.2.2.8 的规定要求。分析仪应该具有一个合适的测量范围和响应时间,可以按相关标准要求在瞬态和稳态工况下进行符合精度要求的污染物浓度测量。

A.2.2.2 准确度

准确度,定义为分析仪读数与基准值之间的偏差,不应超过读数的±2%,或满量程的±0.3%,取其中的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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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3 精度

精度,定义为一个给定校准或量距气的 10 次重复响应标准差的 2.5 倍,如果测量值范围大于或等于 155 ppm(或 ppm C1),精度不应超过满量程浓度的 1%,如果测量值范围低于 155 ppm(或 ppm C1),精度不应超过满量程浓度的 2%。

A.2.2.4 噪声

噪声,定义为 10 个标准差均方根的两倍,每个标准差是以至少 1.0 Hz 的固定记录频率测量的对零信号响应 30 s 平均值,不应超过满量程的 2%。10 个测量周期之间应该至少有 30 s 的间断,间断期间分析仪暴露在适当浓度的量距气中。每次进行采样和量距气校准前,都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对分析仪和采样管线进行充分清洗。

A.2.2.5 零点响应漂移

零点响应,定义为至少 30 s 的时间段内,分析仪对零气体的平均响应,零点响应漂移应满足表 A.1的要求。

A.2.2.6 量距点响应漂移

量距点响应,定义为至少 30 s 时间段内,分析仪对量距气的平均响应,量距点响应漂移应满足表A.1 的要求。

表A.1 实验室条件下气体分析仪的允许零点和量距点响应漂移

组分

零点响应漂移

量距点响应漂移

CO2

≤1 000ppm/4 h

≤读数的 2%或≤1 000ppm/4 h,较大者

CO

≤50ppm/4 h

≤读数的 2%或≤50ppm/4 h,较大者

NOx

≤3ppm/4 h

≤读数的 2%或≤3ppm/4 h,较大者

CH4a

≤10ppm C1/4 h

≤读数的 2%或≤10ppm C1/4 h,较大者

THCa

≤10ppm C1/4 h

≤读数的 2%或≤10ppm C1/4 h,较大者

NH3a

≤2ppm/4 h

≤读数的 2%或≤2ppm/4 h,较大者

N2Oa

≤2ppm/4 h

≤读数的 2%或≤2ppm/4 h,较大者

HCHOa

待定

待定

a 仅当测量该组分时需进行。

A.2.2.7 分析系统的响应时间检查

进行响应时间检查时,分析系统的设置应与进行排放试验时完全相同(即:压力、流量、分析仪过滤器设置,以及其他所有影响响应时间的参数)。将样气直接通入采样探头确定响应时间,样气切换气流应该在 0.1 s 的时间内完成,用来进行试验的气体应至少能引起分析仪 60%满量程的浓度变化。

应记录每种气体组分的浓度变化,系统的延迟时间定义为从气体切换开始(t0)到达到最终读数 10%响应(t10)之间的时间间隔;系统的上升时间定义为最终读数 10%和 90%响应之间的时间(t90-t10)间隔。系统响应时间(t90)由检测器的延迟时间和检测器的上升时间组成。

对分析仪和排气流量信号的时间对齐,传输时间定义为从开始变化(t0)到最终读数 50%的响应之间的时间间隔。

对所有组分和所有使用的量程范围,系统响应时间应≤12 s,上升时间应≤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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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8 气体干燥

NH3 应测量湿基浓度,其他污染物可以测量干基或者湿基浓度。如果使用气体干燥装置,对被测量气体组分影响应该尽可能小,不得使用化学干燥剂。

A.2.2.9 验证周期

气体分析仪应基于 A.2.2.2 至 A.2.2.7 通过符合性验证,验证周期应不超过 1 年。

A.2.3 附加要求

A.2.3.1 基本要求

A.2.3.2~A.2.3.3 定义了对分析仪附加性能要求。

A.2.3.2 NOx 转化器效率试验

采用图 A.1 所示的试验设备和下述程序,转化器将 NO2 转化为 NO 的转化效率,可以用以下臭氧发生器方法进行测试。

图 A.1 NOx 转化器效率试验装置

A.2.3.2.1 在最常用的量程下,按设备供应商的技术要求标定 CLD,标定时使用零气体和量距气体(量距气体的 NO 浓度按设备供应商推荐,混合气体中 NO2 浓度应低于 NO 浓度的 5%),NOx分析仪开关应置于 NO 位置,使量距气体不通过转化器,记录指示浓度。

A.2.3.2.2 通过一个 T 型接头,将氧气或合成空气连续地加入气流中,直到指示的浓度约比 A.2.3.2.1 给出的标定浓度低 10%,记录此指示浓度(c)。在这个过程中,臭氧发生器不起作用。

A.2.3.2.3 使臭氧发生器工作产生足够的臭氧,将 NO 浓度降低到 A.2.3.2.1 给出的标定浓度的 20%(最低为 10%),记录此指示浓度(d)。

A.2.3.2.4 将 NOx分析仪开关置于NOx位置,使混合气体(包括 NO、NO2、O2 和 N2)通过转化器,记录此指示浓度(a)。

A.2.3.2.5 使臭氧发生器不起作用,A.2.3.2.2 所述的混合气通过转化器进入检测器,记录此指示浓度(b)。

A.2.3.2.6 关闭臭氧发生器,切断氧气或合成空气,此时分析仪的 NOx读数应不超过 A.2.3.2.1 中给出数值的 5%。

A.2.3.2.7 NOx转化器效率按照公式(A.1)计算,NOx转化器的效率应不低于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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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式中:η ——NOx转化器效率,%;

a —— A.2.3.2.4 记录的NOx 浓度,ppm;

b —— A.2.3.2.5 记录的NOx 浓度,ppm;

c —— A.2.3.2.2 记录的 NOx 浓度,ppm;

d —— A.2.3.2.3 记录的NOx 浓度,ppm。

对于 CLD 原理的 NOx分析仪,NOx转化效率检查应在 RDE 试验前的一个月内进行检查并通过。

A.2.3.3 FID 的调整

A.2.3.3.1 检测器响应最佳化

FID 应按照设备供应商的规定进行调整。应在最常用的工作量程,用空气或氮气作平衡气的丙烷量距气优化其响应。

A.2.3.3.2 总碳氢化合物(THC)响应系数

分析仪应该用空气或氮气作平衡气的丙烷量距气和零气(纯合成空气或纯氮气)进行线性检查。在分析仪投入使用时及以后主要的保养周期中,都应测定响应系数。对于某种特定的碳氢化合物,响应系数(rh)等于分析仪的读数与用 ppm C1 表示的气瓶浓度之比。试验气的浓度应满足设备供应商推荐的浓度,应精确至±2%。另外,气瓶应在 298 K±5 K(25℃±5℃) 温度下预置 24 h。

所用的试验气及相对响应系数范围如下:

a)甲烷量距气和零气(纯合成空气或纯氮气)1.00≤rh ≤1.15;

b)丙烯量距气和零气(纯合成空气或纯氮气)0.90≤rh ≤1.10;

c)甲苯量距气和零气(纯合成空气或纯氮气)0.90≤rh ≤1.10;

对丙烷量距气和零气(纯合成空气或纯氮气),相应的响应系数 rh 为 1.00。

A.2.3.3.3 氧干扰的检查

对直采分析仪,在分析仪投入使用时及以后主要的保养周期中,都应进行氧干扰检查。试验应在保温箱温度按规定设置条件下进行。氧干扰检查气技术条件见 A.3.5。氧干扰检查程序如下:

a)对分析仪调零;

b)对点燃式发动机,分析仪应用含氧量 0%的混合气标定满量程。对压燃式发动机,应用含氧量21%的混合气标定满量程;

c)应重新进行零气响应检查。如果变化幅度超过满量程的 0.5%,则应重复a)、b)两步的操作;

d)通入 5%和 10%的氧干扰检查气;

e)重新进行零气响应检查。如果变化幅度超过满量程的±1%,则重复试验。

按照公式(A.2)计算每种混合气的氧干扰:

EO (A.2)

式中:EO2 ——每种混合气的氧干扰,%;

cref,d ——d)步操作中的基准 HC 浓度,ppm C1;

c 分析仪响应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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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式(A.3)计算分析仪响应系数:

c (A.3)

式中:c ——分析仪响应系数;

cref,b ——b)步操作中的基准 HC 浓度,ppm C1;

cFS,b ——b)步操作中的满量程 HC 浓度,ppm C1;

cFS,d ——d)步操作中的满量程 HC 浓度,ppm C1;

cm,b ——b)步操作中的实测 HC 浓度,ppm C1;

cm,d ——d)步操作中的实测 HC 浓度,ppm C1。

试验前,所有规定的氧干扰检查气的氧干扰系数EO2 绝对值应小于等于1.5%。

如果氧干扰系数EO2 绝对值大于1.5%,可采取修正措施,即在设备供应商规定条件上下调整空气以及燃料气和样气流量。每次重新设置都应重复氧干扰检查。

A.2.3.3.4 非甲烷截止器(NMC)的效率

NMC 用于从样气中去除非甲烷碳氢化合物,即氧化除甲烷以外的所有碳氢化合物。理想状态下,甲烷转换量(截止量)为 0%,以乙烷为代表的其他碳氢化合物,转换量(截止量)为 100%。为准确测定 NMHC,应测试甲烷效率和乙烷效率,并用于 NMHC 排放质量计算。

a)甲烷效率

甲烷标定气在流过和旁通流过 NMC 两种情况下流经 FID,记录这两种情况下的浓度值。按照公式(A.4)确定甲烷效率:

EM (A.4)

式中:EM ——甲烷效率;

cHC(w/ NMC) ——甲烷流过 NMC 时的 HC 浓度,ppm C1;

cHC(w/o NMC) ——甲烷旁通流过 NMC 时的 HC 浓度,ppm C1。

b)乙烷效率

乙烷标定气在流过和旁通流过 NMC 两种情况下流经 FID,记录这两种情况下的浓度值。按照公式(A.5)确定乙烷效率:

EE (A.5)

式中:EE ——乙烷效率;

cHC(w/ NMC) ——乙烷流过 NMC 时的 HC 浓度,ppm C1;

cHC(w/o NMC)——乙烷旁通流过 NMC 时的 HC 浓度,ppm C1。

A.2.3.3.5 干扰效应

A.2.3.3.5.1 CO 分析仪干扰检查

排气中的 H2O 和 CO2 对 CO 分析仪测量结果会产生干扰,所以需要进行 CO 分析仪的干扰检查。将浓度为试验最大量程 80%~100%的 CO2 量距气在设备供应商推荐的温度下通入水中之后产生气泡,然后进入分析仪中,记录分析仪的响应。这时 CO 分析仪的响应不应超过 50 ppm。H2O 和 CO2 对分析仪的干扰检查可以分别进行,如果干扰检查所使用的 H2O 和 CO2 浓度水平超过试验中可能遇到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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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对每个观测到的干扰值应乘以预期最高试验浓度和实际干扰检查浓度的比值,按比例进行缩小。单独干扰试验的H2O 浓度可以小于试验中可能遇到的最高浓度,但观测到H2O 干扰值应乘以试验中H2O的最高预期浓度和干扰试验实际使用 H2O 浓度的比值,按比例进行扩大,调整后干扰值之和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A.2.3.3.5.2 NOx 分析仪熄光检查

应通过试验确定在排放试验中可能遇到的最高 CO2 和 H2O 浓度对 CLD 分析仪造成的熄光效应。如果 CLD 分析仪具备熄光补偿计算功能,应使用补偿计算后的分析仪测量结果进行熄光效应评估。

a)CO2 熄光检查

将浓度为最大工作范围的 80%~100%的 CO2 量距气通过 NDIR 分析仪,将这时的 CO2 响应值记录为 A,接着使用 NO 量距气将 CO2 量距气稀释到原来的50%左右,然后将上述气体通入 NDIR 和 CLD;将 CO2 和 NO 的响应值分别记录为 B 和 C。然后关闭 CO2 气流,这时只有 NO 量距气进入 CLD;将 NO值记录为D,按照公式(A.6)计算熄光百分比:

式中:ECO2 ——熄光百分比,%;

A ——NDIR 测量的未经稀释 CO2 浓度,%;

B ——NDIR 测量的稀释后的 CO2 浓度,%;

C ——CLD 测量的稀释后 NO 浓度,ppm;

D ——CLD 测量的未经稀释的 NO 浓度,ppm。

如果使用稀释和量化 CO2 和 NO 量距气的替代方法,需证明其等效性。

b)H2O 熄光检查

该检查仅适用于湿基气体浓度测量,对 H2O 的熄光检查应考虑用水蒸气稀释 NO 量距气,将水蒸气的浓度调节在排放试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排气水蒸气浓度水平。将浓度为最大工作范围 80%~100%的 NO 标准气体通过 CLD 分析仪,记录 NO 的响应值为 D。将 NO 量程气通入设备供应商推荐温度下的水蒸气气泡后进入 CLD;记录这时的 NO 响应值为 C。确定分析仪的绝对工作压力和水温,并分别记录为 E 和 F。确定对应气泡温度 F 的混合气饱和蒸汽压力,并记录为 G。

按照公式(A.7)计算气体混合物的水蒸气浓度 H(%):

H (A.7)

式中:H——气体混合物的水蒸气浓度,%;

G ——对应气泡温度 F 的混合气饱和蒸汽压力,kPa;

E ——分析仪的绝对工作压力,kPa。

按照公式(A.8)计算稀释后的 NO-水蒸气量距气的预期浓度De:

De = D (A.8)

式中:De ——稀释后的 NO-水蒸气量距气的预期浓度,ppm;

D ——NO 的响应值,ppm;

H ——实际水蒸气浓度,%。

试验过程中,柴油车排气中水蒸气的最大期望浓度(以百分比表示)Hm,假设燃油 H/C 比为 1.86/1,可以根据排气中最大 CO2 浓度按照公式(A.9)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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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 = 0.9× A (A.9)

式中:Hm——水蒸气的最大期望浓度,%;

A ——排气中最大 CO2 浓度,%。

按照公式(A.10)计算水熄光百分比:

EH2O (A.10)

式中:EH2O ——水熄光百分比;

De ——期望的稀释后 NO 浓度,ppm;

C ——实测的稀释后 NO 浓度,ppm;

Hm ——最大水蒸气浓度,%;

H ——实际水蒸气浓度,%。

c)最大允许熄光

CO2 和 H2O 熄光百分比之和不得超过满量程的±2%。

A.2.3.3.5.3 NDUV 分析仪熄光检查

NDUV 对碳氢化合物和 H2O 的响应与 NOx类似,因此可能干扰 NDUV 的测量结果,NDUV 分析仪供应商应按下列步骤验证熄光效应:

a)应按照设备供应商的使用说明要求设置分析仪和冷却器使其性能最优;

b)根据实际排放测试的预期浓度进行分析仪的量距点和零点标定;

c)选择在排放试验中可能遇到的最大 NO2 浓度匹配的 NO2 校准气;

d)在分析仪的采样探头位置,充满 NO2 校准气,直到分析仪 NOx 响应达到稳定;

e)计算和记录 30 s 时间内稳定的 NOx平均浓度,并将其记录为 NOx, ref;

f)停止 NO2 校准气体的流动,使用一个将露点设置在 50℃的露点发生器充满采样系统,并使其饱和。通过采样系统和冷却器对露点发生器的输出进行至少 10 min 的采样,直到冷却器除掉恒定速率的水。

g)在完成 d)步骤后,将用于建立 NOx, ref的 NO2 校准气再次充满采样系统,直到 NOx 响应稳定为止。

h)计算 30 s 时间内稳定的 NOx平均浓度,并记录为 NOx, m。

i)根据冷却器出口温度和压力条件下通过冷却器的残余水蒸气将 NOx校准为 NOx, dry。计算得到的NOx, dry 应至少达到 NOx, ref的 95%。

A.2.3.3.5.4 采样干燥器

采样干燥器如果除去水分,可能会影响 NOx测量结果。对干基 CLD 分析仪,应当证明在最高预期水蒸气浓度为 Hm 时,样品干燥器能保持 CLD 湿度在≤5 g 水/1 kg 干燥空气或 0.8%H2O,即 3.9℃、101.3 kPa 的 100%相对湿度;或者25℃、101.3 kPa 的 25%相对湿度。应通过测量热除湿器出气口温度,或者测量 CLD 上游某点的湿度证明其符合性。如果进入 CLD 的气流都是来自除湿器,也可以测量 CLD 的排气湿度。

A.2.3.3.5.5 干燥 NO2 样气的渗透

样气干燥剂应使分析仪能够测量到饱和水蒸气中 95%的 NO2,该水蒸气由预计在排放测试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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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大浓度 NO2 组成。

A.2.3.3.5.6 NH3 分析仪干扰

针对 FTIR 型 NH3 分析仪,激光或目标波长的光谱分辨率应在 0.5cm-1 以内,以尽量减少废气中存在的其他气体的交叉干扰。

A.3 标准气体

A.3.1 总体要求

用于 PEMS 标定和检查的标准气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物质参考证书。标准气体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A.3.2 纯气体

A.3.2.1 纯氮气

纯度:THC≤1 ppm C1,CO≤1 ppm,CO2 ≤400 ppm,NO≤0.1 ppm,NO2< 0.1 ppm,N2O <0.1 ppm,

NH3<0.1 ppm。

A.3.2.2 合成空气

纯度:THC≤1 ppm C1,CO≤1 ppm,CO2 ≤400 ppm,NO≤0.1 ppm,氧气体积比例 18%~21%。

A.3.2.3 氧气

纯度:>99.5%,体积分数。

A.3.3 标定气体

标定气体(除 NO2)的真实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NO2 标定气体的真实浓度应在标称值的3%内,NO2 标定气体中 NO 的量不能超过 NO2 的 5%。如果混合标定气体同时含有 NO 和 NO2,那么以上对 NO2 纯度的要求可以不予考虑。

A.3.4 气体分配器

气体分配器,是用纯 N2 或合成空气对标定气体进行稀释的精密混合装置,可以用来获得不同浓度的标定气体。气体分配器的精度应保证获得的标定气体浓度精度达到±2%,对气体分配器的校验,应在满量程的 15%和 50%之间进行。如果校验失败,可以用另外一瓶标准气重新进行校验。

A.3.5 氧干扰检查气

氧干扰检查气是包含丙烷、氧气和氮气的混合气,丙烷的浓度应该为 350 ppm C1± 75 ppm C1。可以通过重量法、动态混合或通过对总碳氢化合物加杂质的色谱分析法确定浓度。氧干扰检查气中的氧浓度应满足表 A.2 的要求,氧干扰检查气的其余部分应该是纯氮气。

表 A.2 氧干扰检查气

发动机类型

压燃式

点燃式

O2 浓度

(21 ± 1)%

(10 ± 1)%

(10 ± 1)%

(5 ± 1)%

(5 ± 1)%

(0.5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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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颗粒物(PN)分析仪

A.4.1 一般要求

A.4.1.1 PN 分析仪推荐使用凝结核粒子计数器(CPC)型或者扩散电荷(DC)类型。

A.4.1.2 PN 分析仪包括预处理单元和颗粒物检测仪,允许颗粒物检测仪对气溶胶进行预处理。

A.4.1.3 PN 分析仪应通过采样探头与采样点连接,采样探头应当在排气管中线处抽取样气,如果在排气管处没有稀释,在 PN 分析仪的第一级稀释器或者颗粒物检测仪之前的采样管应当加热到至少 373.15 K(100℃), 样气在采样管内的停留时间应当小于等于 3 s。

A.4.1.4 一切与样气接触的部件的温度,都应该一直保持在足以避免设备中任何构件出现冷凝现象的温度以上,为此,可使用如高温加热稀释或者氧化(半)挥发性物质的方法。

A.4.1.5 PN 分析仪应具有一个内壁面温度 573.15 K(300℃) 以上的包含催化反应的加热部分,预处理单元应当能够将加热级控制在标称温度(允许有±10 K 的误差)且能够指示加热级的温度是否是正常工作温度。如果能够满足 A.4.4 中规定的挥发性颗粒物去除效率时,也可使用更低的温度。

A.4.1.6 压力、温度或者其他传感器应当能够监测设备的使用是否正常,且当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够及时报警或者给予信息提示。

A.4.1.7 PN 分析仪的延迟时间(t10-t0)应当≤5 s。

A.4.1.8 PN 分析仪的上升时间(t90-t10)应当≤3.5 s。

A.4.1.9 测试的颗粒物浓度应修正至标准状态(273.15 K,101.325 kPa),测量并记录颗粒物检测仪的压力和/或者温度。

A.4.1.10 PN 分析仪构造原理如图 A.2 所示。

注:虚线为非必需的部分,d=内径,PND=颗粒物数量测量稀释器。

图 A.2 PN 分析仪构造原理的例图

A.4.2 效率要求

整个 PN 分析系统(包括采样管)应当满足表 A.3 规定的效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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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3 PN 分析系统(包括采样管)的效率要求

dp/nm

PN10 E(dp)

PN23 E(dp)

10

0.1≤E(dp)<0.5

15

0.3≤E(dp)<0.7

23

0.2≤E(dp)<0.6

30

0.75≤E(dp)<1.05

0.3≤E(dp)<1.2

50

0.85≤E(dp)<1. 15

0.6≤E(dp)<1.3

70

0.85≤E(dp)<1. 15

0.7≤E(dp)<1.3

100

0.8≤E(dp)<1.2

0.7≤E(dp)<1.3

200

0.8≤E(dp)<2.0

0.5≤E(dp)<2.0

效率E(dp)为同时测量电迁移率直径为 dp 的单分散性气溶胶且将测量结果均修正至相同温度和压力时,PN 分析系统的测量值与标准粒子计数器或者静电计指示的颗粒物数量浓度之比。测试材料应当是热稳定的碳烟形态颗粒物(如火花放电的石墨或者经预处理的扩散火焰碳烟)。用其他类型的气溶胶(如NaCl)测试的,其效率应等效修正至碳烟形态颗粒物效率,修正系数应大于等于 0.9 且小于等于 1.1。

A.4.3 线性度要求

在使用单分散性或多分散性碳烟形态颗粒物的条件下,包含采样管的 PN 分析系统应当满足 AA.2.1中规定的线性度要求。颗粒物的大小应当在分析仪曲线的平坦区或者能使分析仪效率达到 100%。标准参考设备应当是对小于 10 nm 等效电迁移粒径颗粒的计数效率应大于等于 90%且小于等于 110%、线性度合格且经静电计标定的粒子计数器(CPC),或者是静电计。也可以使用几何平均直径为 50 nm~60 nm (几何标准差 1.6±0.2)的多分散性气溶胶。

此外,PN 分析仪的准确度在所有检验点(除零点外)均不得超过±10%。应当至少检验 5 个均布点(包括零点)。最大检验浓度应当是 PN 分析仪允许的最大浓度。

PN 分析仪按照部件标定的,可以仅检验颗粒物检测仪的线性度,但进行斜率计算时,应当考虑其余部件和采样管的效率。

A.4.4 挥发性物质的去除效率

在入口浓度≥10 000 个/cm3 且使用最小稀释的条件下,系统去除 30 nm 以上的四十烷颗粒物[CH3(CH2)38CH3]的效率应当>99.9%。

在几何平均直径>50 nm 和质量浓度>1 mg/m³ 的条件下,系统去除多分散性烃链(癸烷或者更高链)或者金刚砂油的效率应当>99.9%。

A.4.5 PN 分析系统零点响应漂移

零点响应,定义为至少 30 s 的时间段内,分析仪对通过高效滤清器(HEPA)气体的平均响应,零点响应漂移应满足表 A.4 的要求。

表 A.4 实验室条件下 PN 分析系统的允许零点响应漂移

污染物

零点响应漂移

PN10a

≤5 000 个/cm3/4 h

PN23a

≤5 000 个/cm3/4 h

a 仅当测量该污染物时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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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排气流量的测量仪器

A.5.1 总体要求

测量排气流量的仪器、传感器或信号的测量范围和响应时间应该满足瞬态和稳态工况下排气流量测量的精度要求。仪器、传感器信号对冲击、振动、老化、温度变化、环境空气压力、电磁干扰以及其他与车辆和仪器工作相关冲击的灵敏度应尽可能小。

A.5.2 仪器规范

A.5.2.1 总体要求

可以使用下列任何一种仪器直接测量排气流量:

a)基于皮托管的流量测量设备;

b)压差设备如流量喷嘴;

c)超声波流量计;

d)涡流式流量计。

每种排气流量计都应该满足表 AA.1 中的线性度要求。仪器生产企业应能证明每种流量计均符合A.5.2.4~A.5.2.10 的规定要求。

根据可溯源的传感器测量得到的空气流量和燃油流量计算排气质量流量,相关流量计应符合表AA.1 中规定的线性度和 A.6 中规定的准确度要求。

A.5.2.2 校准和验证标准

应使用空气或排气对照可追溯标准对排气流量计的性能进行验证,例如使用一个经过验证的排气流量计或全流稀释通道进行验证。

A.5.2.3 验证周期

排气流量应保证在 RDE 测试的一年内已进行准确度和精度符合性验证。

A.5.2.4 准确度

准确度,定义为排气流量计读数和基准流量值之间的偏差,偏差不能超过读数的±2%,满量程的0.5%或已被校准排气流量计的最大流量的±1.0%,取其中的较大者。

A.5.2.5 精度

精度,定义为对一个给定名义流量(该名义流量应该位于校准范围的中间点附近)的 10 个重复响应标准差的 2.5 倍,不应超过校准排气流量计的最大流量的 1%。

A.5.2.6 噪声

噪声,定义为 10 个标准差的均方根的两倍,每个标准差是在 30 s 的时间内,以至少 1.0 Hz 的固定频率测得的零响应的计算值,不能超过最大校准流量值的 2%。10 个测量周期之间有 30 s 的间断时间,间断期间,排气流量计暴露在最大校准流量的气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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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2.7 零点响应漂移

零点响应定义为在至少 30 s 的时间段内,排气流量计对零流量的平均响应。可以根据报告的原始信号对零响应漂移进行验证,例如根据压力信号。原始信号在 4 h 时间内的漂移应小于校准排气流量计所用流量记录的原始信号最大值的±2%。

A.5.2.8 量距点响应漂移

量距点响应的漂移,定义为在至少 30 s 的时间段内,排气流量计对名义流量的平均响应。可以使用报告的原始信号量距点响应漂移进行验证。例如可以使用压力信号。原始信号在 4 h 时间内的漂移应小于校准排气流量计所用流量记录的原始信号最大值的±2%。

A.5.2.9 上升时间

排气流量计的上升时间和确定方法应该尽可能与气体分析仪的上升时间匹配,但不能超过 1 s。

A.5.2.10 响应时间检查

应该使用与排放试验中相似的参数(即:压力、流量和其他所有影响响应时间因素)确定排气流量计的响应时间。确定响应时间时,气体开关应该设置在流量计的入口处,气体流量开关的动作应尽可能快,该时间应小于 0.1 s。试验用气体流量应至少能够导致排气流量计满量程(Full Scale,FS)60%的流量率变化。应记录气体流量。延迟时间定义为从气流打开(t0)到流量计达到最终读数的 10%响应(t10)之间的时间。上升时间定义为流量计达到最终读数 10%和 90%响应(t90-t10)之间的时间。响应时间(t90)定义为延迟时间和上升时间之和。排气流量计的响应时间(t90)应不大于 3 s,根据 A.5.2.9 的要求,上升时间(t90-t10)应不大于 1 s。

A.6 传感器和辅助仪器

传感器和辅助仪器的准确度应满足表 A.5 的要求。

表 A.5 测试参数准确度要求

测试参数

准确度

燃油流量 a

读数±1%c

空气流量 a

读数±2%

车辆地面速度b

±1.0 km/h 绝对值

温度≤600 Kd

±2 K 绝对值

温度>600 K

读数±0.4%(K)

环境压力

±0.2 kPa 绝对值

相对湿度

±5%绝对值

绝对湿度

±10%读数或 1 g H2O/kg 干空气, 取其中较大者

a 选用,确定排气质量流量。

b 该要求仅适用于速度传感器。

c 仅适用于采用燃油流量计算空气流量和排气流量时,准确度应为读数的 0.02%。

d 对应用于测量环境温度的气象站设备,应针对夏季阳光辐射状态,设置对应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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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A

(规范性附件)

PEMS 设备检查标定和校准要求

AA.1 总体要求

本附件规定了PEMS 设备日常检查标定和校准、RDE 试验前检查和标定的要求。

AA.2 日常检查标定和校准要求

AA.2.1 线性度要求

所有分析仪、排气流量计、传感器和信号应符合表 AA.1 的线性度要求。如果空气流量、燃料流量或排气质量流量信号是从 ECU 获得的,计算得到的排气质量流量应满足表 AA.1 中规定的线性度要求。

表 AA.1 测量参数和系统的线性度要求

测量参数/仪器

|χmin × (a1 _ 1) + a0|

斜率 a1

标准差(SEE)

判定系数 r2

燃料流量 a

≤1% max

0.98 - 1.02

≤2% max

≥0.990

空气流量 a

≤1% max

0.98 - 1.02

≤2% max

≥0.990

排气质量流量

≤2% max

0.97 - 1.03

≤3% max

≥0.990

气体分析仪

≤0.5% max

0.99 - 1.01

≤1% max

≥0.998

转矩b

≤1% max

0.98 - 1.02

≤2% max

≥0.990

PN 分析仪 c

≤5% max

0.85 - 1. 15d

≤10% max

≥0.950

a 确定排气流量的可选方法。

b 可选参数。

c 应使用碳烟形态的颗粒物进行线性度检验。

d 将基于误差传导和可追溯性图表进行更新。

AA.2.1.1 线性度校验的周期

AA.2.1.1.1 按 AA.2.1 的规定,应进行分析仪线性度的校验:

a)对气体分析仪,校验周期不超过 3 个月;对 PN 分析仪,校验周期不超过 1 年。分析仪系统进行维修后,或对分析仪所做的更改可能影响到校准时也应进行校验;

b)对其他相关仪器,例如排气流量计和可追溯校准的传感器,如果设备发生损坏,或者根据内部审核程序要求的时间间隔需要进行校准时应进行校验。用于 RDE 试验的相关仪器应保证在过去的一年内至少进行过一次线性校验。

AA.2.1.1.2 对不能直接溯源的传感器或ECU 信号的线性度要求,在进行每一次PEMS 试验前,应将PEMS安装在测试车辆上与底盘测功机上使用可溯源的经过校准的装置上校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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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2.1.2 线性度校验程序

AA.2.1.2.1 通用要求

应按照制造厂的要求,将相关分析仪、排气流量计、传感器等调整到正常工作状态,并在指定的温度、压力和流量下工作。

AA.2.1.2.2 通用程序

应通过实施下列步骤,在每个正常工作范围内进行线性度校验:

a)对分析仪、排气流量计或传感器,应通过引入零点信号调整零点。对气体分析仪,纯合成空气或者氮气应直接或者通过尽可能短的气体通道引入分析仪端口中。

b)对分析仪、排气流量计或传感器,应通过引入量距点信号调整量距点。对气体分析仪,合适的量距气体应直接或通过尽可能短的气体通道引入分析仪端口中。

c)应重复 a)中的调整零点程序。

d)应通过引入至少 10 个大约等间隔且有效的基准值(包括零点)进行校验。关于标准气浓度、排气流量或其他任何相关参数基准值应高于排放试验中的预计范围。对排气流量的测量,比最大校准值低 5%的标定点不应该包括在线性度验证校验中。

e)对气体分析仪,应将已知气体浓度的标准气体引入到分析仪端口,并应给予足够的时间使信号稳定。

f)如果需要的话,应该在 30 s 的时间内以至少 1 Hz 的固定频率记录测量值和基准值。

g)应使用 30 s 内的算术平均值按照公式(AA.1)计算线性回归参数:

y =a1x +a0 (AA.1)

式中:y ——测试系统的实际值;

a1——回归直线斜率;

x ——基准值;

a0——回归直线的 y 截距。

应该对每个测量参数和系统,计算y 在x 上的标准差(SEE)和判定系数(r2)。

h)结果判定:线性回归参数应满足表 AA.1 的规定要求。

AA.2.2 计量校准要求

AA.2.2.1 对于气体分析仪应按 A.2.2 规定技术要求进行计量校准,有效期应不超过 1 年。

AA.2.2.2 对于 PN 分析仪应按 A.4.2~A.4.4 规定技术要求进行计量校准,有效期应不超过 1 年。

AA.2.2.3 对排气流量的测量仪器应按 A.5.2 规定技术要求进行计量校准,有效期应不超过 1 年。

AA.2.2.4 传感器和辅助仪器应按 A.6 规定技术要求进行计量校准,有效期应不超过 1 年。

AA.3 PEMS 设备比对验证及性能评估

AA.3.1 PEMS 设备检查和验证

AA.3.1.1 安装 PEMS 和常规检查

应按照 5.4 的要求安装和准备 PEMS。PEMS 验证试验前应对试验车辆基本状态进行检查,应记录并解决车辆故障,并对车辆安全性进行检查,包括安装在车辆外的 PEMS 设备和排气流量计应有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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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警告标识,管路、电线、加热采样管的路线布置合理等。

PEMS 设备上电前,应通过目视和触摸的方法检查所有接头,确认其没有松动。检查 PEMS 设备整体是否牢固地固定在被测车辆上。检查 PEMS 设备供电电源的电量是否充足。

AA.3.1.2 PEMS 与 CVS 比对验证试验

AA.3.1.2.1 PEMS 验证试验通过 PEMS 结果和 GB 18352 规定的 CVS 结果对比,可保证仪器处于正常的安装和工作状态。验证试验无需为标准的 GB 18352 中定义的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但应使车辆足够冷却(如通过强冷等方式冷却至水温 20℃~30℃), 再按照 WLTC 测试循环进行试验。实验室温度应控制在23℃±5℃。

AA.3.1.2.2 在验证试验开始前进行 PEMS 的预试验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a)给主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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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6月15日 10: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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