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湖北 省地 方计 量技 术规 范
JJF(鄂)201—2026
钢铁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 ion for Carbon Measur ing Instrument Allocat ion and Management in Iron and Stee l Enterpr ises
2026-06-02 发布 2026-09-10 实施
湖北 省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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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技术规范
Techn ical Specificat ion for Carbon Measur ing Instrument Al locat ion and
JJF( 鄂 ) 201—2026
Management in Iron and Stee l Enterpr ises
归口 单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中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起草单位: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武汉科技大学
四方光电(武汉)仪器有限公司
大冶华鑫实业有限公司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本规范委托中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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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胡小娟(中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陈卉(中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万迎峰(中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韩晶(中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潘书婷(中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赵婷婷(中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王彩云(中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人:
朱小俊(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
王和喜(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
鲁修萌(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梁德风(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易祥(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刘步婷(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郭悦(武汉科技大学)
戴方钦(武汉科技大学)
刘志强(四方光电(武汉)仪器有限公司)
石平静(四方光电(武汉)仪器有限公司)
王旭(大冶华鑫实业有限公司)
金锋(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杨美凤(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目录
目录 I
引言 II
1 范围 1
2 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碳计量边界和排放源 2
4.1 碳计量边界 2
4.2 排放源 4
5 碳计量参数类型 5
5.1 活动数据 5
5.2 产品及含碳产品产量数据 5
5.3 排放因子 5
5.4 烟气和副产煤气参数 5
5.5 其他辅助项 6
6 碳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6
6.1 配备原则 6
6.2 配备要求 6
7 碳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8
7.1 检定/校准要求 8
7.2 检定/校准实施 8
8 碳计量管理要求 9
8.1 管理制度 9
8.2 人员管理 9
8.3 器具管理 10
8.4 数据管理 10
附录 A 钢铁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12
附录 B 钢铁企业碳计量管理用图/表(格式) 2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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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双碳 ”战略目标,规范钢铁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建立可靠有效的碳数据基础,提升碳数据质量与管理效能,支撑碳排放权交易等政策实施,制定《钢铁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 JJF 1001-2011《通用计量名词术语与定义》和 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等基础性系列规范制定。
本规范是首次发布。
II
钢铁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钢铁企业在企业层级和工序层级的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钢铁企业碳计量器具的配备与管理,其他相关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1368 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32151.5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 5 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环办气候函〔2025〕27 号文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钢铁行
业(CETS—AG—03.01—V01—202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钢铁行业(CETS—VG—03.01—V01—2024)
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导目录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
注:本部分涉及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CO2)。
[GB/T 32151.5-2015,定义 3.1,有修改]
3.2 钢铁企业 iron and steel enterprise
以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为主营业务,包括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企业、独立炼钢企业、独立轧钢企业。
[GB/T 32151.5-2015,定义 3.3,有修改]
3.3 碳计量器具 carbon measuring instrument
测量对象为温室气体排放相关量值的计量器具(系统)。
[JJF 2309-2025,定义 3.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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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活动数据 activity data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
注:如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购入的电量、购入的热量等。
[GB/T 32151.5-2015,定义 3.9]
3.5 排放因子 emission factor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
[GB/T 32151.5-2015,定义 3. 10]
3.6 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2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浓度和二氧化碳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
[T/CAEPI 47-2022,定义 3. 1]
3.7 输入量 Input quantity
进入企业或工序边界内的实物或能源数量。
3.8 输出量 output quantity
在企业或工序边界内产生后输出到边界外的实物或能源数量。
注:输出量等于产生量减去逸散量、 自耗量。
4 碳计量边界和排放源
4.1 碳计量边界
4.1.1 企业层级
钢铁企业的企业层级碳计量边界与企业层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保持一致,根据《CETS—AG—03.01—V01—2024》的报告范围,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其中,主要生产系统包括焦化工序、烧结工序、球团工序、炼铁工序、转炉炼钢工序、电炉炼钢工序、精炼工序、连铸工序、钢压延加工工序、石灰工序、掺烧自产二次能源的化石燃料发电设施等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管理和调度指挥系统、动力、供水、机修、库房、化验、计量、水处理、运输和环保设施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主要用于办公生活目的的部门、单位和设施(如车间浴室、保健站、办公场所、职工食堂、公务车辆及班车等)。
4.1.2 工序层级
钢铁企业的工序层级碳计量边界与工序层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保持一致,根据《CETS—AG—03.01—V01—2024》的报告范围,主要包括焦化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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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结工序、球团工序、炼铁工序、转炉炼钢工序、电炉炼钢工序、精炼工序、连铸工序、钢压延加工工序、石灰工序、掺烧自产二次能源的化石燃料发电设施等。
a)主要工序:
1)焦化工序:包括备煤、炼焦、熄焦(含干熄焦、湿熄焦及焦处理)、煤气净化及化工产品回收(含冷凝鼓风、焦油氨水分离、脱硫脱氰、氨回收、苯回收、油库)、循环水、焦化污水处理、烟气净化系统(含 VOCs 收集处理)等,不包括洗煤、煤气储配站、焦油深加工、苯精制及焦炉煤气资源化利用等。
2)烧结工序:包括燃料和熔剂破碎、配料、混匀制粒、布料、点火、烧结、冷却、整粒筛分、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系统等。
3)球团工序:包括铁原料预处理、配料混匀、造球、生球筛分、布料、干燥预热、焙烧、冷却、烟气净化系统和余热回收系统等。
4)炼铁工序:包括高炉炼铁工序、非高炉炼铁工序和火法冶炼镍铁(RKEF)工序。其中,高炉炼铁工序包括高炉本体、热风炉、煤粉制备及喷吹、供上料及装料、出铁场及渣处理(不包括炉渣后处理)、软水密闭循环、净循环、煤气净化、鼓风机站、烟气净化系统、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TRT)、高炉余热余压能量回收煤气透平与鼓风机同轴(BPRT)装置等,不包括生铁铸造。
5)转炉炼钢工序:包括铁水预处理(铁水预处理剂的上料、处理过程、铁水扒渣、渣处理、辅助设备、除尘设施等,其中渣处理不包括炉渣后处理)、转炉冶炼(转炉本体、炼钢原料供应系统、煤气净化及回收系统、除尘系统、钢渣处理系统、水处理系统以及钢包、铁包和鱼雷罐烘烤系统、废钢和合金烘烤系统等,其中钢渣处理系统不包括钢渣后处理),不包括精炼、连铸/模铸、精整过程。
6)电炉炼钢工序:指电弧炉冶炼,包括电弧炉本体、废钢预热及烘烤系统、原料供应系统、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系统、钢渣处理系统(不包括钢渣后处理),水处理系统及钢包烘烤系统、合金烘烤系统等,不包括精炼、连铸/模铸、精整过程。
b)掺烧自产二次能源的化石燃料发电设施。
c)其他:
1)精炼工序:包括原料供应系统、炉外精炼装置、除尘系统以及水处理系
3
统等。
2)连铸/模铸工序:指连铸/模铸生产,包括连铸/模铸设备本体、水处理系统、中间包和水口烘烤系统及除尘系统等。
3)钢压延加工工序:包括热轧生产过程、冷轧生产过程等。其中,热轧生产过程包括原料准备、加热、轧制、冷却、精整及热轧酸洗、烟气净化系统等;冷轧生产过程包括酸轧、退火、平整、重卷、除尘系统等。
4)石灰工序:包括原料破碎筛分、煤粉制备及喷吹、煅烧、产品破碎筛分、产品入库、烟气净化系统等。
5)其他生产设施:企业层级边界内除上述可明确区分工序边界之外的设施,不包括采矿、选矿、铁合金、耐火材料等配套生产工艺。
4.1.3 计量边界示意
图 1 钢铁企业碳计量边界示意图
4.2 排放源
温室气体排放源包括消耗化石燃料排放、过程排放、含碳产品隐含的排放和净购入的电力、热力产生的间接排放。
a)消耗化石燃料排放:外购燃料在各种类型的生产设备(如焦炉、高炉等)中用作原料或燃料用途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b)过程排放:生产过程中碳酸盐分解、电极、外购含碳原料(如生铁、直接还原铁、铁合金、废钢等)的消耗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c)含碳产品隐含的排放:生产过程中部分碳固化在粗钢产品和外销的生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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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苯和焦油中,这部分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予以扣减。
d)净购入的电力、热力产生的间接排放:生产过程中净购入的电力、热力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
注:根据环办气候函〔2025〕27 号文件要求,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钢铁企业,其企业层级碳核算排放源仅包括消耗化石燃料排放、过程排放、含碳产品隐含的排放;工序层级碳核算排放源仅消耗化石燃料排放;外购电力和热力消耗仅作辅助报告,不纳入碳排放量核算。
5 碳计量参数类型
5.1 活动数据
5.1.1 各类化石燃料的输入量、输出量,具体类别如下:
a)固体燃料,例如洗精煤、无烟煤、烟煤、褐煤、兰炭、焦炭等;
b)液体燃料,例如柴油、煤焦油、重油等;
c)气体燃料,例如天然气、液化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等。
5.1.2 各类工业过程的输入量,例如碳酸盐、电极、含碳原料(生铁、铁合金、废钢等)。
5.1.3 电力的输入量、输出量。
5.1.4 热力的输入量、输出量,例如蒸汽、热水等。
5.2 产品及含碳产品产量数据
a)企业层级产品为粗钢,含碳产品主要包括粗钢、生铁、粗苯、焦油等。
b)工序层级产品及含碳产品:焦化、烧结、球团等工序产品分别为焦炭、烧结铁矿、球团铁矿,炼铁工序产品为生铁、直接还原铁、熔融还原铁、镍铁合金,转炉炼钢工序和电炉炼钢工序产品为粗钢,掺烧自产二次能源的化石燃料发电设施产品为发电量和供热量。含碳产品主要包括焦炭、生铁、直接还原铁、熔融还原铁、镍铁合金、粗钢等。
5.3 排放因子
与碳排放相关的系数,例如低位发热量、含碳量、挥发分等。
5.4 烟气和副产煤气参数
与碳排放相关的烟气和副产煤气参数,例如烟气流量、烟气二氧化碳浓度、烟气温度、烟气湿度等,副产煤气流量、煤气二氧化碳浓度、煤气一氧化碳浓度、煤气温度、煤气压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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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其他辅助项
与碳排放相关的其他参数,例如温度、压力等。
6 碳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6.1 配备原则
6.1.1 应满足国家强制性计量管理要求及现行有效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报告指南规定的数据获取要求,宜满足碳足迹、碳边境调节机制等规定的数据获取要求。
6.1.2 应满足碳排放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6.1.3 应满足企业碳排放源分级、分项考核及统计核算的要求,支撑钢铁行业碳
排放核算相关计量数据的获取,确保数据可追溯、可复核,并根据碳市场相关核算标准的调整而动态调整完善。
6.1.4 碳计量设备应随着生产能力、产品结构、工艺技术的变化和物质运输方式的改变及时补充完善。
6.1.5 碳计量器具应与新建、改造、检修工程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作用。
6.1.6 因施工、搬迁等原因需临时拆除或移动计量器具及相关附属设施时,须经
计量器具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拆除期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碳排放管理工作持续有效。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原计量装置,并经重新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1.7 企业应持续完善碳计量器具配置直至覆盖第 5 章列出的各类碳计量参数
类别,推动钢铁行业由宏观“碳核算 ”向精准“碳计量 ”升级转型。
6.1.8 企业应持续推进直至全面实现碳计量器具数字化、数据远程传输功能,支
撑企业实现碳排放数据实时监测和上传功能。
6.2 配备要求
6.2.1 活动数据计量器具
a)在企业层级的进、出边界,企业应配置所有类别活动数据输入量、输出量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配备特性应满足附录 A 中表 A.1 的要求。
b)在焦化工序、烧结工序、球团工序、炼铁工序、转炉炼钢工序、电炉炼钢工序、精炼工序、连铸工序、钢压延加工工序、石灰工序、掺烧自产二次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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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化石燃料发电设施等主要生产系统的进、出边界及重点耗能设备上均应配备所有类别活动数据输入量、输出量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配备特性应满足附录 A中表 A.1 的要求。
c)对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宜根据碳计量工作需求,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实现全部活动数据的可追溯、可核查。
6.2.2 产品及含碳产品产量计量器具
a)在企业层级的进、出边界,企业应配置获取产品产量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配备特性应满足附录 A 中表 A. 1 的要求。对于粗钢产量宜以连铸坯、模铸锭、铸造用液体钢的重量进行计量,无直接计量数据时,可根据钢坯及钢锭的规格尺寸和密度或其他合理的理论计算方式获取产量数据,并记录从规格尺寸到产量的计算过程。
b)在工序层级的进、出边界,企业应配置获取工序产品产量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配备特性应满足附录 A 中表 A.1 的要求。
6.2.3 排放因子检测仪器
a)企业层级:长流程钢铁企业宜配置能完成低位发热量计算的相关检测仪器,有条件的可配置含碳原料、含碳产品、固体废物等含碳量的检测仪器,固体燃料应配备水分、挥发分的检测仪器,其配备特性应满足附录 A 中表 A.2 的要求。
b)工序层级:若企业层级已开展相关实测,低位发热量和含碳量数据可直接引用企业层级实测数据,有条件的可配置工序产品、含碳产品、固体废物等含碳量的检测仪器,其配备特性应满足附录 A 中表 A.2 的要求。
c)检化验环节应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采样、制样、化验及样品存储的全过程符合要求,宜配备自动化采样、制样、化验等相关设备。
6.2.4 烟气和副产煤气检测仪器
燃烧固体燃料的炉窑设备(如烧结、球团等)宜配置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副产煤气(焦炉、高炉、转炉等)宜配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含碳成分检测仪器,流量计量宜采用多声道超声波、三维皮托管等高精度流量计,其配备特性应满足附录 A 中表 A.3 的要求。
6.2.5 其他辅助项检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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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层级及工序层级的气体燃料、热力计量器具应配备温度、压力等检测仪器,其配备特性应满足附录 A 中表 A.4 的要求。
7 碳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7.1 检定/校准要求
7.1.1 企业应制定碳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格式可参照附录 B 图 B. 1、图
B.2),其中作为内部计量标准器具使用的,应确定其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可溯源的上级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
7.1.2 企业自行检定/校准碳计量器具,应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并满足计量溯源性和法制计量有关要求。
7.1.3 企业应制定碳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其检定
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相关计量技术法规的规定。其中:
a)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技术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b)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具备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资格的计量技
术机构或用能单位内部建立计量标准的部门实施检定/校准。
c)无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采取可行、有效的措
施(如自校、比对、定期更换等),相关自校或比对规程应形成文件,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
d)凡属自行确定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检定/校准应有现行有效的控制
文件(如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间隔的管理程序或校准规范等)作为依据。
7.1.4 碳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凡经检定/校准后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
检定周期(或建议校准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7.1.5 在用计量器具被怀疑或出现损坏、过载、可能使其与预期用途相悖、产生
不正确的测量结果、超过检定周期/校准间隔、误操作、铅封/封印或保护装置损坏破裂等情况时,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做出明显的标签或标志,排除不符合原因,经再次检定/校准符合要求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并在器具使用记录中做好记录。
7.2 检定/校准实施
7.2.1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实施,应按照检定规程、校准或检测规范或程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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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控的条件下进行。受控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a)使用经确认合格的设备;
b)使用经确认有效的检定/校准规范或程序;
c)具备所要求的环境条件;
d)使用具有资格能力的人员;
e)合适的结果报告方式。
7.2.2 计量人员应实时记录检定/校准结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a)实施的计量检定/校准过程的完整表述,包括所用的全部资源(测量人员、测量设备、测量环境)和相关的信息;
b)有关计量检定/校准数据;
c)根据计量检定/校准数据而采取的计算方法和结果;
d)具有数据采集、复核人员签字,必要时应有审核人员签字;
e)进行数据采集的日期。
7.2.3 计量检定/校准记录应采用规范的表格式样,记录表格应便于数据的汇总
与分析,应说明被测量与记录数据之间的转换方法或关系。
8 碳计量管理要求
8.1 管理制度
8.1.1 企业应建立碳计量管理规章制度并执行,明确碳计量的边界及范围,形成
文件,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8.1.2 企业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碳计量人员行为、计量器具
配备管理和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汇总。
8.1.3 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持续
或定期监测活动数据对应排放因子,以及重点生产设备(如焦炉、烧结机、高炉等)的排放量。
8.2 人员管理
8.2.1 企业应设专人负责碳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护、报废等
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碳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的正确可靠。
8.2.2 企业应设专人负责碳计量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报告、应用和保
存,保证碳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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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碳计量管理人员应掌握从事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具备碳计量
技术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培训。
8.2.4 企业应建立碳计量工作人员技术档案(附录 B 表 B. 1),保存其能力、教
育、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等记录。
8.3 器具管理
8.3.1 企业应建立有完整的碳计量器具一览表(附录 B 表 B.2),表中应列出计
量器具的计量范围、计量种类、器具名称、型号规格、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测量不确定度、生产厂家、启用时间、出厂编号、管理编号、安装使用或存放地点、用途、检定/校准周期、状态(如合格、准用、停用)、最近检定/校准时间、检定机构等信息,并绘制碳源流向图、计量点网络图(格式可参照附录 B 图 B.3、图 B.4),相关资料应保存完整。
8.3.2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碳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a)碳计量器具采购合同;
b)碳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c)碳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d)碳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相关检定/校准证书;
e)碳计量器具维修保养记录;
f)碳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8.3.3 在用碳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碳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识,
并有检定/校准状态标识,以备查验和管理。
8.4 数据管理
8.4.1 碳计量数据采集与碳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应相符,或如实引用委托外部
机构提供的实测数据,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碳排放计量数据。
8.4.2 企业应加强在监测数据存储和传输上的管理,宜采用 5G、物联网、区块
链等创新技术手段强化原始数据防篡改管理,以确保数据在存储、传输过程中不被截取、篡改。
8.4.3 碳计量数据应可复观、可追溯,碳排放报告中的数据应与原始记录数据保
持一致,应说明被测量与记录数据之间的转换方法或关系。
8.4.4 当碳计量器具所获取的计量数据不准或无法获取时,应按照“指南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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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数据缺失处理方式。
8.4.5 企业应将碳计量数据作为开展碳盘查、碳核查、碳交易、碳减排等活动的
依据,碳排放量应能追溯至自行监测的数据或委托外部检测的数据(附录 B 表
B.3),且定期对碳排放量进行分析。
8.4.6 所有碳计量数据应建立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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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钢铁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表 A.1 活动数据和产品产量计量器具的配备和检定要求
种类
计量器具类型
技术要求
(准确度等级)
检定/校准
测量频次
周期
参考依据
要求
固体化石燃料、
碳酸盐、
电极、含碳原料
和产品
皮带秤
0.5 级
1 次/12 个月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
算与报告指南钢铁行
业
(CETS-AG-03.01-V0
1-2024)
JJG 195 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
每批次测
量/累计测
量
动态轨道衡
1.0 级
JJG 234 自动轨道衡
电子汽车衡
D级
JJG 1118 电子汽车衡(衡器载荷测量仪法)
JJG 539 数字指示秤
轨道衡
级
JJG 781 数字指示轨道衡
电子吊秤、天车秤
级
JJF 1336 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秤)型式评价大纲JJG 539 数字指示秤
液体化石燃料
液体容积式流量计
0.5 级
JJG 667 液体容积式流量计
累计测量/
每批次测
量
涡轮流量计
0.5 级
JJG 1037 涡轮流量计
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
0.5 级
JJG 1038 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
JJF 1708 标准表法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在线校准规范
超声流量计
2.0 级
JJG 1030 超声流量计
电子汽车衡
D级
JJG 1118 电子汽车衡(衡器载荷测量仪法)
JJG 539 数字指示秤
气体化石燃料
超声流量计
煤气:2.0 级
天然气:1.5 级
JJG 1030 超声流量计
涡轮流量计
JJG 1037 涡轮流量计
差压式流量计、孔板流量
计、喷嘴流量计、文丘里
流量计
JJG 640 差压式流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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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续)
种类
计量器具类型
技术要求
(准确度等级)
检定/校准
测量频次
周期
参考依据
要求
旋进旋涡流量计
JJG 1121 旋进旋涡流量计
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
JJG 1038 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
JJF 1708 标准表法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在线校准规范
气体容积式流量计
JJG 633 气体容积式流量计
热式气体质量流量计
JJG 1132 热式气体质量流量计
电力
有功交流电能装置
Ⅰ类电能计量装置0.2S 级(D 级)
C 级、D 级有功电能表和 0.5S 级无功电能表,其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 8 年,A 级、B 级有功电能表和 2 级无功电能表,其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 10 年,同时具备有功和无功功能的电能表,其检定周期应选取较短检定周期。
JJG 596 安装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
累计测量
Ⅱ类电能计量装置0.5S 级(C 级)
Ⅲ类电能计量装置0.5S 级(C 级)
Ⅳ类电能计量装置
1 级(B 级)
Ⅴ类电能计量装置2 级(A 级)
直流电能计量
1.0 级
1 次/24 个月
JJG 842 电子式直流电能表
热力
蒸汽
标准孔板流量计、喷嘴流
量计、长径喷嘴流量计、V
锥流量计
2.5 级
1 次/24 个月
JJG 640 差压式流量计
累计测量
涡街流量计
1 次/24 个月
JJG 1029 涡街流量计
热水
超声流量计
2.0 级
1 次/24 个月
JJG 1030 超声流量计
电磁流量计
1 次/12 个月
JJG 1033 电磁流量计
涡街流量计
1 次/24 个月
JJG 1029 涡街流量计
13
表 A.1 (续)
种类
计量器具类型
技术要求
(准确度等级)
检定/校准
测量频次
周期
参考依据
要求
热量表
口径≤50mm:1 次/60
个月;
口径>50mm:1 次/24
个月
JJG 225 热量表检定规程
孔板流量计
1 次/24 个月
JJG 640 差压式流量计
注:
1:企业可按照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计量器具,器具类别不限于表中所示。
2: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4
JJF(鄂)201—2026
表 A.2 排放因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检定要求
种类
计量器具类型
技术要求
检定/校准
检测标准/方法参考
周期
参考依据
发热 量
煤
氧弹热量计
计量性能要求:A 级
1 次/12 个月
企业温室
气体排放
核算与报
告指南钢
铁行业
(CETS-A
G-03.01-V
01-2024)
JJG 1036电子天平检定规程
JJG 672 氧弹热量计检定规
程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分析天平
分辨力 0. 1 mg
JJG 1036 电子天平检定规程
天然气
气相色谱仪
检测限:PID:≤5×10- 12 g/mL (苯,S/N=2)
检测限:FID≤0.5 ng/s (正十六烷)
检测限:ECD≤5 pg/mL (丙体六六六)
灵敏度:TCD≥800 mV·mL/mg (苯)
JJG 700 气相色谱仪检定规
程
GB/T 13610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
GB/T 11062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
煤气
JJG 1055 在线气相色谱仪检
定规程
GB/T 28901 焦炉煤气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方法
GB/T 10410 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常量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
GB/T 12208 人工煤气组分与杂质含量测定方法
石油
氧弹热量计
计量性能要求:A 级
JJG 672 氧弹热量计检定规
程
GB/T 384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含碳 量
煤
碳氢测定仪
碳:示值误差±2%
MT/T 1195 煤中碳氢测定仪
检定规程
GB/T 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
JJF 1321 元素分析仪校准规
范
ISO 29541
Solidmineralfuels-Determinationoftotalcarbon,h ydrogenandnitrogencontent-Instrumentalmethod
碳氢氮元素测定仪
JJF 1321 元素分析仪校准规
范
GB/T 30733 煤中碳氢氮的测定仪器法
GB/T 31391 煤的元素分析
碳氢氮元素分析
DL/T 568 燃料元素的快速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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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2 (续)
种类
计量器具类型
技术要求
检定/校准
检测标准/方法参考
周期
参考依据
仪
分析天平
分辨力 0. 1 mg
JJG 1036 电子天平检定规程
/
天然气
气相色谱仪
检测限:PID:≤5×10-12 g/mL (苯,S/N=2)
检测限:FID≤0.5ng/s(正十六烷)
检测限:ECD≤5 pg/mL(丙体六六六)
灵敏度:TCD≥800mV·mL/mg (苯)
JJG 700 气相色谱仪检定规
程
GB/T 13610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
GB/T 8984 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JJG 1055 在线气相色谱仪检
定规程
GB/T 17281 天然气中丁烷至十六烷烃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煤气
GB/T 12208 人工煤气组分与杂质含量测定方法
GB/T 10410 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常量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
石油
有机元素分析仪
碳:示值误差±2%
JJF 1321 元素分析仪校准规
范
NB/SH/T 0656 石油产品及润滑剂中碳、氢、氮的测定元素分析仪法
含铁物质含碳量
直读光谱仪
检测限:C≤0.005%
JJG 768 发射光谱仪检定规
程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
GB/T 24234《铸铁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
红外碳测定仪
当含量在 0.005%~0.01%时,最大允许误差±0.002%;
当含量为>0.01%~0. 100%时,最大允许误差±0.005%;
当含量为>0. 100%~ 1.000% 时,最大允许误差±0.010%;
JJG 395 定碳定硫分析仪检
定规程
GB/T 20213/ISO 15350《钢铁总碳硫含量的测定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
法)》
红外碳硫测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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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2 (续)
种类
计量器具类型
技术要求
检定/校准
检测标准/方法参考
周期
参考依据
当含量为>1.00%~4.00%时,最大允许误差±0.030%;
重复性:≤0.8
分析天平
分辨力 0. 1 mg
JJG 1036 电子天平检定规程
全水分
干燥箱
干燥箱:温度偏差±2℃ , 温
度均匀度:2℃ , 温度波动度:
±0.5℃
JJF 1101 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参数校准规范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001 焦炭工业分析测定方法
全自动热重仪器
质量:±(0.001 m0+0.020
mg),其中 m0 为砝码经检定的实际值,计量单位为毫克(mg)
JJG 1140 工业分析仪检定规
程
DL/T 2029 煤种全水分测定自动仪器法
升温速率:±3.0%
分析天平
分辨力 0. 1 mg
JJG 1036 电子天平检定规程
/
水分
干燥箱
干燥箱:温度偏差±2℃ , 温
度均匀度:2℃ , 温度波动度: ±0.5℃
JJF 1101 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参数校准规范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001 焦炭工业分析测定方法
工业分析仪
重复性 0. 10%
JJG 1140 工业分析仪检定规
程
GB/T 3073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仪器法
DL/T 1030 煤的工业分析自动仪器法
分析天平
分辨力 0. 1 mg
JJG 1036 电子天平检定规程
/
灰分、挥发分
马弗炉
温度控制要求:C 级
JJF 1376 箱式电阻炉校准规
范
GB/T 2001 焦炭工业分析测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工业分析仪
灰分
<15.00
%
最大允许误差:±0.30%
JJG 1140 工业分析仪检定规
程
GB/T 3073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仪器法
17
表 A.2 (续)
种类
计量器具类型
技术要求
检定/校准
检测标准/方法参考
周期
参考依据
〔以干燥基(d)表示〕
15.00
%~30.
00%
最大允许误差:±0.50% 〔以干燥基(d)表示〕
>30.00
%
最大允许误差:±0.70% 〔以干燥基(d)表示〕
挥发 分
<20.00
%
最大允许误差:±0.50% 〔以干燥基(d)表示〕
DL/T 1030 煤的工业分析自动仪器法
20.00
%~40.
00%
最大允许误差:±1.00% 〔以干燥基(d)表示〕
分析天平
分辨力 0. 1 mg
JJG 1036 电子天平检定规程
/
全硫
全硫测定仪
当含量<1.00%时,最大允许误差±0. 15%;
当含量为 1.00%~4.00%时,最大允许误差±0.25%;
当含量>4.00%~6.00%时,最
JJG 1006 煤中全硫测定仪检
定规程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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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计量器具类型
技术要求
检定/校准
检测标准/方法参考
周期
参考依据
大允许误差±0.35%
紫外荧光测硫仪
x<10.0mg
/L
示值误差: ± 0.5mg/L
JJF 1685 紫外荧光测硫仪校
准规范
GB/T 34100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中总硫含量的测定紫外荧光法
10.0mg/L
≤x<100m
g/L
示值误差:±8%
x≥100mg/
L
示值误差:±6%
波长-X 射线荧光光谱仪
技术性能:A 级
JJF 2251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仪校准规范
GB/T 11140 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X 射线荧光测硫仪
<500mg/k
g
最大允许误差:± (8%测量点+2) mg/kg
JJF 1952 X 射线荧光测硫仪
校准规范
0.05%~5 %(质量分数)
最大允许误差: ±8%
红外光谱仪
当含量<1.00%时,最大允许误差±0. 15%;
当含量为 1.00%~4.00%时,最大允许误差±0.25%;
当含量>4.00%~6.00%时,最大允许误差±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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