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IN 052-2024 客滚船码头安检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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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 03.220.40 CCS R 24

团 体 标 准

T/CIN 052—2024

客滚船码头安检作业要求

Requirement for security check of ro-ro passenger ship terminal

2024-11-28 发布 2025-02-28 实施

中国航海学会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海学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海口新海轮渡码头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剑、李召辉、陈诗麟、李学东、符方杨、黄付江、肖睿、吴坤猛、江桂利、傅嘉康、马明路、王俊勇、兰马静、褚冠全。

引 言

我国海上客滚运输发达,对保障岛屿与岛屿、岛屿与大陆之间的人员和物资流通发挥着重要作用。客滚船由于旅客、车辆及货物同船运输,较其他方式输入性风险更大,对通过港口安检避免危险物品被带上船的要求更高。现状由于港口客滚船码头的安检作业的标准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检查堵危险物品的效果,对我国客滚运输安全也构成一定隐患。为健全港口客滚船码头安检作业标准,提高我国港口客滚船码头安检部门安检作业及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标准。

客滚船码头安检作业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港口客滚船码头安检作业的一般要求、安检机构及人员、安检通道、岗位及设备、旅客及行李安检、车辆安检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港口客滚船码头对旅客及滚装车辆的安检作业及管理。

客运码头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41023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JT/T 1293 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

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3 术语和定义

3.1

客滚船码头 ro-ro passenger ship terminal

供客滚船停靠,旅客及滚装车辆上、下船的码头,包括码头平台、待渡停车场、客运站等配套建筑、设施。

[来源:GB 41023-2021 ,3.2,有修改] 3.2

安全检查 security check

对拟登船的车辆、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检查,以防止可能危及客滚运输安全未经允许的危险物品进入客滚船码头控制区并带上客滚船的活动,又称安检。

3.3

码头控制区 terminal control area

客滚船码头根据实际营运安全和安全检查需要划定的,限制无关车辆、人员进入的区域。

[来源:GB 41023-2021 ,3.5,有修改]

3.4

危险物品 dangerous items

禁止或者限制旅客及其行李内携带的,以及禁止乘船车辆载运或者限制载运的,可能危害客滚运输安全,对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又称禁限物品。

[来源:GB 41023-2021 ,3.6,有修改]

3.5

机器检查 mechanical security check

指车辆(包括车载货物)通过专用的车辆安全检查设备,旅客通过金属探测门,行李、物品通过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机器方式完成的安全检查,又称机检。

3.6

人工检查 manual security check

指车辆(包括车载货物)、旅客及其行李物品通过询问、目视、触摸、掏箱、手持金属探测器、采样测试等人工方式完成的安全检查,又称手工检查。

4 一般要求

4.1 拟登船的旅客及车辆应通过机器检查或人工检查的方式完成安检,包括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和车辆及车载货物的检查。

4.2 客滚船码头对拟登船的旅客及车辆的安检率应达到 100% ,对拒绝接受安检的旅客及车辆,应拒绝其进入码头控制区。

4.3 客滚船码头应为安检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提供存放安检主动发现或被动遗弃危险物品的临时场所,临时存放场所应当远离候船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并按要求配置消防及安全设施。

4.4 客滚船码头应对船票记载的信息与拟登船旅客及车辆信息进行查验、核对,信息不一致的,不准许其进入码头控制区。

4.5 客滚船码头原则上应通过机器检查方式对拟登船的旅客及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遇特殊情况或不具备机器检查条件时,可采取人工检查方式替代机器检查方式完成安检。

4.6 严禁使用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检查人体,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工作时人体任何部位不准进入 X射线正常的照射范围内。

4.7 载货车辆应按 GB 41023 等要求先进行车载货物的申报,完成申报后再进行安检,安检时应重点对车载货物申报内容和安检结果进行对比,判定是否存在谎报、瞒报和夹带危险物品的情况。

4.8 客滚船码头应建立安全检查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安检岗位责任制、安检教育培训制度、禁限物品管理制度、安检工作程序等内容。

4.9 客滚船码头应根据安检工作的特点制定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包括但不限于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爆炸品和出现试图逃避安检、闯关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处置措施。

4.10 客滚船码头应建立包括但不限于安检设备的技术档案,安全检查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安全检查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禁限物品的交接和管理,安检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等有关安检台账。

4.11 车辆载运《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 GB 12268 中列明但可有条件豁免作为普通货物运输的货物,当不能直观判定是否具备豁免条件时,以及其中未列明但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托运人应提供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客滚船码头联合客滚船根据提供文件载明的信息共同确认货物的安全性,决定是否承运载运上述货物的车辆。

4.12 客滚船码头应在售票、安检等场所的显著位置及线上购票平台的购票环节提示《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等有关目录的内容,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4.13 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港口客滚船码头安全检查有更加严格的具体要求的,从其要求。

5 安检机构及人员要求

5.1 客滚船码头应有专门负责安检的机构和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

5.2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常见危险物品的识别和处置、安全检查设备操作、放射性防护等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安检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5.3 安全检查人员应完成上岗前的教育和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 安全检查人员应定期接受安检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评估,每年参加专业培训的时长不少于 12学时。经考核评估,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全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安全检查工作岗位。

5.5 安全检查人员在安检过程中应使用文明语言,服务规范、礼貌友好、细致耐心,爱护被检查的物品,禁止与乘客发生过激行为。原则上应使用普通话,必要时可选择能与顾客正常交流的其他语言。

5.6 安全检查人员在岗期间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必要的劳保用品,着规定的工作制服并佩戴工作证件,服饰整洁、仪表端庄,依法依规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5.7 安全检查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岗位要求,不应开展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擅自离岗,不准私拿查处收缴的禁限物品。

5.8 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应认真阅读上一班的工作记录,进行交接班确认,在岗期间认真做好发现异常情况的记录、有关物品和人员的处置等有关记录。

6 安检通道、岗位及设备要求

6.1 客滚船码头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安全检查工作场地,划定安检区和通道并配置明显的标志、标识。安检工作现场应设置禁止拍照、摄像的警示标识。

6.2 客滚船码头应将已检区域与未检区域进行有效的隔离,确保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车辆、行李、物品进入码头控制区。

6.3 客滚船码头应分开设置旅客和车辆的安全检查通道,避免人员、车辆交叉进行安检。

6.4 客滚船码头应根据旅客和车辆的流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安检通道的开放情况,确保通道通畅。

6.5 客滚船码头应设置人车分流点,除司机及特殊群体人员外,其他随车人员应通过旅客安检通道进港登船。

6.6 客滚船码头旅客安检通道可根据 JT/T 1293 参照表 1 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客滚船码头的类型依据其重要性和旅客的发送量进行划分。

表 1 旅客安检通道安全检查设备要求

6.7 客滚船码头应合理设置旅客安检通道的数量, 日常旅客安全检查等候时间一般不超过 5 分钟。对于 A 类、B 类客滚船码头应设置不少于 2 条旅客安检通道,并应为老、幼、病、残、孕、军人旅客等特殊群体和急客提供安检优先通道。

6.8 每条旅客安检通道可根据需要配置 1 台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用于对旅客行李包裹检查和 1—2台通过式金属探测门用于对旅客人身检查。

6.9 每条旅客安检通道安检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可参考表 2 的要求,其中值机岗人员不应兼任其他安检岗位,人流量不大时手检岗、安检引导等岗位可由 1 人完成。A 类、B 类客滚船码头每条安检通道的安全检查人员数量不应少于 3 人,其他客滚船码头每条安检通道的安全检查人员数量不应少于 2 人。

表 2 旅客安检通道安检岗位设置

6.10 安检岗位中的值机岗人员连续值机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1h ,再次值机应至少间隔 0.5h ,每日值机时间累计不超过 6h。

6.11 客滚船码头应分开设置货运车辆和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通道。

6.12 客滚船码头应按照 GB 41023 的要求为货运车辆的安检配备货运车辆专用的机检设备。根据需要选择配备客运车辆的机检设备,包括小客车、大客车安检设备和车辆底盘扫描系统等安检仪器。

6.13 设置货车机检通道的客滚船码头尚应设置配套的货车人工查验场地,并与候船厅、售票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6.14 货运车辆的机检通道可根据安检的需要设置车辆外观查验岗、车辆进出通道安检指挥岗、安检主控台操作员岗、安检图像分析岗和人工复检岗等岗位,各岗位的职责可参考表 3 。客滚船码头应合理配备安全检查人员承担上述岗位的职责,其中车辆外观查验岗、车辆引导港和车辆进出通道指挥岗可以由 1 人兼任,安检主控台操作岗和安检图像分析岗可以由 1 人兼任。

表 3 车辆机检通道安检岗位设置及职责

6.15 客滚船码头应为货车等需要称重的车辆设置过磅称重设施。过磅称重设施可设置在车辆安检通道上,货车过磅与车辆安检作业可合并同时完成。

6.16 客滚船码头还应设置车辆的人工检查通道,用于对不具备机检(例如,超宽、超长、载运活物等)条件的车辆进行人工检查。

6.17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滚船码头应配备开展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设备,可选择配置身份证识读、计算机信息存储与打印、船票扫描等设备。

6.18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危害的安检设备,应在设备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标识。

6.19 客滚船码头应使用合格的安检设备,并根据要求对安检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经验收合格或定期检测合格的安检设备,不应用于安检。

6.20 车客流量增大、安全风险增加或安全管理要求提高时,客滚船码头应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安全检查通道的开放情况和增加安全检查人员。

6.21 安全检查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覆盖安全检查区域。视频监控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30d;被公安机关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90d。

7 旅客及行李安检工作要求

7.1 旅客人身检查要求

7.1.1 旅客人身安全检查原则上通过金属探测门(又称安检门)进行。对旅客人身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引导旅客逐个有序通过安检门,并提醒旅客将随身携带的行李包裹通过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检查。

7.1.2 对通过安检门时报警的旅客,安检人员应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等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不报警的旅客可以随机手工抽查。

7.1.3 手工人身检查由安检人员通过双手对旅客身体采取触摸、按压等检查方法以发现随身藏匿的武器、爆炸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一般由同性别的安检人员实施,对女性旅客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性安检人员进行。

7.1.4 对手工人身检查后仍有疑点和试图逃避安全检查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或其他指定场所从严检查,且应由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应做出专门记录。

7.2 行李物品检查要求

7.2.1 旅客随身携带或托运的行李物品应通过机器检查或手工开箱(包)检查等方法完成安检,安检工作流程可参考附录 A.1。

7.2.2 遇有下列情况者,可进行人工开箱(包)检查:

——用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检查时,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用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检查时,疑似有利器、块状、圆柱状、粉末状、液体状、枪弹状物

等疑似禁限物品的;

——携带的物品与其职业、事由和季节不相适应的;

——现场表现异常的旅客或群众举报的嫌疑人员所携带的行李物品;

——无法采用安全检查设备检查的。

7.2.3 安检人员在开箱(包)操作实施前应确认箱(包)的归属,应取得旅客本人同意并在场的条件下进行,通常由旅客本人亲自操作取出疑似禁限物品,确认后可对存在问题的行李重新过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再次进行检查或直接予以放行。

7.2.4 安检人员认为不适合公开检查或旅客申明所携行李物品不方便接受公开检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所进行检查。

7.2.5 对国家规定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安检人员可根据港口实际情况告知旅客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

7.2.6 客滚船码头负责安检的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安检中发现的部分禁限物品是否提供暂存服务,提供暂存服务的应明确暂存物品的登记及管理要求。

8 车辆安检工作要求

8.1 车辆机检和复检要求

8.1.1 车辆进入待检停车区后,由外检工作人员对车辆外观、驾驶室、载货区、后备箱(小客车)等进行初步安全检查并询问核实有关情况,符合车辆安检仪检查(机检)条件的过安检仪进行机检,不符合机检(超宽、超长、载运活物等)的应进行手工检查。货运车辆和客运车辆的安检工作流程可分别参考附录 A.2 和附录 A.3。

8.1.2 车辆原则上应通过机检方式完成安检。对于车辆载运行李不多的客车,以及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载运活物的车辆,超高、超宽等超限车辆,没有篷布的货运车辆以及其他可以直观掌握货物载运情况的车辆等可通过手检完成安检。

8.1.3 待检车辆进入机检通道前,应确保通道处于无其他车辆和人员的畅通状态,并由现场安检人员再次确认车辆没有超高、超宽、货物绑扎不牢、油箱渗漏等不满足机检要求的情况。

8.1.4 待检车辆应听从现场安检人员的指挥,在现场安检人员的引导下缓慢匀速驶入机检通道,停放在指定位置并采取驻车措施。司机及随车人员根据指令在安全区域等待。

8.1.5 安检仪器扫描过程中,车辆及通道内可能被扫描到的区域不应有人。主控操作人员应通过视

频监控系统实时查看通道内的情况,若出现影响人员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扫描操作。

8.1.6 安检仪器扫描形成的图像由图像分析员分析并做出判断。对于载货车辆,图像分析员应根据安检图像与货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存在可疑物品的应记录下可疑物品名称或位置信息,交由人工复检岗进行检查确认。

8.1.7 机检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对车辆的可疑部位、车上物品进行人工复检,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发现车内载有危险物品或疑似危险物品的;

——安全检查设备显示的图像或数据可疑、无法判断安全性的;

——安全检查设备识别不清晰、图像无法判读的。

8.1.8 对需要人工复检的货车,可通过打开车辆外部覆盖物或包装,采取询问司机、目视、触摸、掏箱、采样测试等方式进行进一步查验,判断其是否属于禁限危险物品。

8.1.9 对于集装箱、邮政(快递)等无法开箱检查的箱式车辆,人工复检时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集装箱箱封、邮政(快递)车辆专用标志是否损坏、缺失;

——箱体外部结构是否损坏;

——箱体是否出现撒漏、渗漏现象。

8.1.10 人工复检应在人工查验场地内完成。对于人工复检发现的谎报、瞒报和夹带的危险物品,按相关流程进行处置。

8.1.11 对通过安检或整改后复检符合上船条件的车辆,安检部门应予以放行并通知售票部门予以售票,已购票车辆可直接予以放行通过,车辆凭票驶入指定停车区域等候登船。

8.1.12 客滚船码头应将车辆及车载货物申报和安检结果等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客滚船,并留存不少于 90d。

8.1.13 客滚船码头可根据其配备的车辆安检仪的运行技术参数和操作条件及要求对上述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车辆机检的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应在其安检操作规程中进行明确。

8.1.14 对消防车、救护车、押运车、抢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港口安检部门可结合车辆特点简化安检工作流程及要求,依法保障上述车辆快速通行的权利。

8.2 车辆手工检查要求

8.2.1 对货运车辆的手工检查要求参照本文件 8.1 节中人工复检的要求执行,对客运车辆的手工检查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引导待检车辆到指定位置停车, 目视直观判定是否具备上船条件,提示司机驻车停好并打开后备厢(行李舱);

——应在司机或随车人员目视或知情下对待检车辆的驾驶舱、行李舱、车辆底盘等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无异常情况时引导车辆快速通过,如发现夹带危险物品,按相关处置流程进行处置。

9 其他要求

9.1 安检发现危险物品的处置工作流程可参考附录 A.4。

9.2 对于安检中发现存在问题但可以整改放行的车辆和旅客,安检人员应告知整改措施并耐心做好解释,由司机或旅客自行取出并放弃所携带的禁限物品,确认整改完成后予以放行。

9.3 安检中发现谎报、瞒报、故意夹带危险物品、伪造证件、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情况的,应在现场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9.4 对破坏安检设施、试图逃避安检、闯关、严重扰乱正常安检秩序等涉嫌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情况,现场安检人员应立即报公安机关等部门支援处置。

9.5 对超限车辆、货物绑扎不牢靠的车辆、存在“ 冒、滴、漏 ”等现象的车辆,以及车辆损坏明显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客滚船码头可要求其进行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可拒绝其进港登船。

9.6 安检部门应将查处及自弃的禁限物品统一分类暂存,并定期向专业处置机构移交,同时做好进出库和移交记录。

附录 A (资料性)

安检工作流程图A.1 旅客行李的安检工作流程可参考图 A.1 开展。

图 A.1 旅客行李安检工作流程图

A.2 货运车辆的安检工作流程可参考图 A.2 开展。

图 A.2 载货车辆安检工作流程图

A.3 客运等车辆的安检工作流程可参考图 A.3 开展。

图 A.3 载客车辆安检工作流程图

A.4 安检发现禁限物品后的处置工作流程可参考图 A.4 开展。

图 A.4 发现禁限物品处置工作流程图

参 考 文 献

[ 1] GB/T 16890 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

[2] 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76 号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3] 交运规〔2024〕7 号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4] 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第 17 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5] 交通运输部令 2023 年第 21 号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6] 京公公交字〔2010〕1003)号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试行)

[7] 武公规〔2017〕2 号 武汉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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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26日 15: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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