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CIN 053—2024
琼州海峡滚装船载运危险货物车辆
作业规程
Specification of Ro-Ro ship carrying dangerous goods
vehicle in the Qiongzhou Strait
2024-11-28 发布 2025-02-28 实施
中国航海学会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海学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琼州海峡(海南)轮渡运输有限公司、琼州海峡(广东)轮渡运输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剑、李学东、李文达、黄付江、高雷、吴胜胤、崔传昊、肖睿、马明路、王宇、李捷、万梓清、林猷锐、王俊勇、任思帅。
琼州海峡滚装船载运危险货物车辆作业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琼州海峡滚装船载运危险货物车辆时的一般要求、车辆上下船、积载与隔离、车辆系固、车辆舱管理和应急管理等有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琼州海峡滚装船载运危险货物车辆时的作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7566 海洋运输船舶应变部署表
JTS 165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T 786-2010 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车辆积载与隔离技术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货物车辆 dangerous goods vehicle
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包括危险货物残留物和危害性未被清除,仍标有危险货物标志、标记的车辆。
注:上述危险货物指列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或 GB 6944 、GB 12268 中的危险货物。
[来源:JT/T 786-2010 ,3.4,有修改]
3.2
露天甲板 weather deck
上方且四周至少有两侧完全暴露的车辆甲板。
[来源:IMDG CODE 40-2020 ,1.2.1,有修改]
3.3
开敞式滚装处所 open ro-ro area
前后两端或其中任何一端打开,两侧或甲板壁上有令主管当局满意的永久性开口,全长都有充
足自然通风的滚装式货物处所。
[来源:IMDG CODE 40-2020 ,1.2.1,有修改]
3.4
封闭式运输车辆 enclosed transport vehicle
具有能将内装物完全封闭的永久性结构的车辆。
注:常见厢式货车、槽罐车等。侧面或顶部包裹、覆盖编织物(或纺织物)的车辆不属于封闭式运输车辆。 [来源:JT/T 786-2010 ,3.2,有修改]
3.5
开敞式运输车辆 open transport vehicle封闭式运输车辆以外的车辆。
注:常见普通篷布式货车和其他无任何遮盖的车辆。
[来源:JT/T 786-2010 ,3.2,有修改]
3.6
积载 stowage
在船上恰当地放置危险货物,以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和环境保护的作业活动。
[来源:IMDG CODE 40-2020 ,7.1.2,有修改]
3.7
隔离 isolation
在船上将两个或多个不相容的物质或物品分开的过程。
[来源:IMDG CODE 40-2020 ,7.2.2 ,有修改]
4 一般要求
4.1 从事危险货物车辆运输的滚装船应具有露天甲板或开敞式滚装处所,具备相应的适装条件,所运车辆载运危险货物的种类应与船舶所持有的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载明的货物类型相符合。
4.2 滚装船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殊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3 滚装船应建立危险货物车辆作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4 危险货物车辆载运货物应与其核准的载运条件及货种相一致,具备安全运输的条件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4.5 危险货物车辆的托运人应能提供车辆合格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证、押运人员资格证、货物包装和货物运输组件的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4.6 危险货物车辆从上船到下船的整个滚装运输过程中,其发动机的排气管应加装火星熄灭装置。全程禁止使用明火和禁止吸烟。
4.7 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4.8 危险货物车辆应有足够数量与强度的系固点,系固点的布置应便于船舶进行车辆的系固绑扎作业并能有效限制车辆的运动。不具备系固条件或车辆驻车系统故障的,滚装船可拒绝提供滚装运输服务。
4.9 危险货物车辆应通过安全检查方可上船,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司机、押运员和车辆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车辆外观正常及技术状况良好、排气管加装了火星熄灭装置、实际载运货物与提供的货物清单相符等。
4.10 危险货物车辆上船前应如实说明车辆装载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规定提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有关信息,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11 车辆载运的货物危险性质不明时,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的危险特性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鉴定材料。
5 车辆上下船
5.1 滚装船和作业码头应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制度,在车辆上下船前确认船舶跳板安放到位、船舶系泊牢固、通道坡度和宽度满足车辆通行要求等情况后方可允许车辆上下船舶。
5.2 滚装船在车辆上船前应检查并确保船舶的消防应急设备、设施完好,选用的灭火剂与保护对象相适应。
5.3 滚装船应在危险货物车辆上船前直观检查并再次确认车辆具备载运危险货物的包装完好、车辆的状况良好等车辆上船的必要条件。
5.4 危险货物车辆应在船长指定或其认可的船上工作人员监督指挥下进行车辆的上下船作业。
5.5 危险货物车辆上下船时速度不应大于 5km/h,并根据天气、舱内环境和前方车辆等情况及时调整行驶速度,行驶中的前后车辆间应保持至少 15m 的安全距离。
5.6 危险货物车辆上下船过程中禁止擅自倒车,特殊情况下需要倒车的,应在工作人员指挥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5.7 危险货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严禁急转弯、急加速、急刹车、乱按喇叭等危险驾驶行为。
5.8 危险货物车辆上下船过程中应落实人车分流的要求,除司机外,车辆押运员等其他随车人员应下车步行上下船舶,不准许人员和车辆同时通过船舶车辆跳板上下船舶。
5.9 危险货物车辆上下船时,现场工作人员应提前引导车辆首尾方向与船舶跳板纵向保持接近直线状态,以安全速度逐辆有序通过船舶跳板与码头接岸设施。
5.10 同一时间只允许一辆危险货物车辆单向通过船舶跳板与码头接岸设施,应在确认前方车辆安全驶过后才能放行后方车辆,禁止车辆在船舶跳板或开启的接岸设施上无故停留。
5.11 危险货物车辆上下船期间,应安排工作人员看守旅客舱室通向滚装处所的通道,除司机外,禁止无关人员未经许可进入车辆舱。
5.12 危险货物车辆上下船时应避开夏季高温时段和雷暴、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当天气温度超过 40℃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作业安全的因素时应及时停止装卸作业。
5.13 危险货物车辆上下船作业宜安排在白天进行。确需夜间作业时,作业现场应照明充足,码头区域照明的照度应符合 JTS165 的相关规定。
5.14 危险货物车辆上下船期间,司机不应接打和使用电话。
5.15 危险货物车辆上船后应按照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到指定的位置停放,关闭发动机,确保车辆处于可靠的驻车状态。
5.16 危险货物车辆按要求停稳以后,司机应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及时前往旅客舱室休息,严禁人员在车辆驾驶室和船舶车辆舱内无故停留及随意走动。
6 积载与隔离
6.1 积载
6.1.1 滚装船仅能在露天甲板或开敞式滚装处所装载危险货物车辆。
6.1.2 滚装船应根据拟承运的危险货物车辆类型、重量、大小和货物种类等制定配载方案,配载方案及实际积载情况应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有关积载的规定。
6.1.3 滚装船积载车辆应充分考虑车辆货物重量分布的平衡性,重量大和重心高车辆应优先装载于船舶纵向中心线附近。
6.1.4 滚装船应确保危险货物车辆在船舶上的积载位置有利于车辆自身安全和船舶消防、应急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有关安全通道的畅通,消防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0.6m。
6.1.5 滚装船的平衡压载水舱应在装车前预留足够的压载平衡能力,装车完毕后,通过调节压载水避免船舶出现横倾,严禁出现艏倾和严重艉倾情况。
6.1.6 车辆装载的危险货物遇水易发生危险反应时,应远离可能上浪的甲板区域和露天的甲板区域并使用具有良好防水性能的材料对车上危险货物进行遮盖。
6.1.7 车辆装载的危险货物在高温暴晒情况下易发生分解或聚合反应时,应在遮蔽和使其不受辐射热的处所积载。
6.1.8 采用机械制冷或加热的车辆,其制冷或加热设备应能独立于该车辆的主发动机而进行操作。
6.2 隔离
6.2.1 不相容的危险货物应相互隔离。
6.2.2 不同类别物质但有科学证明它们相互接触不致发生危险反应的物质,以及同一种物质构成仅含水量不同而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可不进行隔离。
6.2.3 对于不同隔离要求的危险货物车辆,应按较严格的隔离要求执行。
6.2.4 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性质的运输车辆,如副危险性要求的隔离相比主危险性的要求更高,则应选择适合副危险性的隔离要求。
6.2.5 危险货物车辆的隔离应符合附录 A 对危险货物隔离的一般要求及附录 B 对危险货物车辆的隔离要求。
6.2.6 危险货物有特殊隔离要求时应查阅《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特殊隔离规定,结合特殊隔离规定落实隔离要求。
6.2.7 危险货物车辆隔离要求的确定流程可参考附录 C。
7 车辆系固
7.1 滚装船开航前应按《货物系固手册》的要求对危险货物车辆进行有效的系固,根据车辆重量、长度、高度、系固点及系固索具强度合理确定使用系固索具的数量。
7.2 滚装船的系固设备应当经过检验和主管部门的认可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7.3 系固车辆时应先使用轮挡塞等固定车轮,再使用系固绑扎索具进行绑扎加固,不应将车辆的保险杠或车轴作为系固点。
7.4 车辆可采取进车就位或倒车就位的方式安放轮挡塞。车辆到位前可在预定位置提前安放一至二个轮挡塞,当前轮或后轮压上轮挡塞后,其位置正确时应及时放入其他轮的轮挡塞并塞紧,原则上每辆车应使用至少四个轮挡塞,确保前后对称垫紧轮胎。
7.5 车辆轮挡塞安放后宜尽量都处在车辆甲板上的防滑条区域,无法满足这一条件时,应确保前后方向的轮挡塞受力端能被甲板上的防滑条牢靠卡住。
7.6 滚装船甲板上的每个系固点布置系固绑扎索具的数量不应超过三个且方向不应相同,车辆上的系固点应尽量选择在车厢的左右两侧以及前后拉车钩上。
7.7 根据车辆在船舶上的位置和车辆重心高度确定绑扎的重点是防翻倒或防滑动,当车辆的高度超过其宽度时应考虑防翻倒措施。防翻倒的绑扎角度一般为 45°至 60°,防滑动的最佳绑扎角度为25°, 一般要求绑扎索具同垂直面和水平面角度界于 30°至60°之间。
7.8 为了防止车辆移位或倾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车辆的前后方采用正八字系固绑扎,在车辆两侧采用正八字或倒八字系固绑扎,并保持其对称性。
7.9 系固绑扎完成后系固绑扎索具应处于适当绷直状态,受力均衡,避免过松或过紧。
7.10 滚装船开航前应对车辆系固情况进行检查,符合系固绑扎要求时应在相关单据上进行记录并签字确认,发现不合格的情况必须及时纠正,确保每一辆车都得到有效系固绑扎。
7.11 滚装船在航行途中风浪增大时,应对重点车辆采取系固加强措施,加强车辆系固情况的检查,如发现绑扎索具松落或轮挡塞移动等情况,应立即调整至正常状态。
8 车辆舱管理
8.1 滚装船应建立并落实船舶开航前的清舱和航行途中的巡舱制度。
8.2 船舶开航前应安排人员对车辆舱内的司机等人员进行全面彻底的清舱,并向负责巡舱的工作人员交接清舱情况和巡舱要求。
8.3 滚装船宜实行驻舱制度,驻舱期间巡舱员不应离开车辆舱,由巡舱员执行驻舱和巡舱工作。巡舱员自船舶开航准备铃声起完成交接,进入车辆舱开始驻舱巡查,每间隔半小时对车辆舱进行巡舱检查一次。
8.4 滚装船大风浪中航行或遭遇恶劣天气应增加车辆舱的巡舱频次和巡舱人数,进入车辆舱时应两人以上并互相照应保持联系。
8.5 滚装船应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装载车辆位置的视频监控系统并落实视频监控值守措施。
8.6 巡舱员应配置防爆对讲机、手电筒、巡舱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报警器等必要的设备,与驾驶台建立可靠通信手段并保持紧密联系。
8.7 巡舱员应正确穿戴工业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露天甲板巡舱时还应穿戴救生衣。
8.8 巡舱员巡舱时应观察注意前方线路并谨慎通过,当心碰到车辆或船舶的凸起物,避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8.9 巡舱员巡舱时应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巡舱路径图所标路线巡舱,每次巡舱必须覆盖所有要求的巡舱点。
8.10 巡舱员应重点检查车辆系固绑扎是否正常、危险货物包装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跑、冒、滴、漏 ”现象、车辆舱内是否有异常气味和烟气等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驾驶室报告并及时进行现场处置。
8.11 巡舱员应注意观察各水密门窗的水密情况,尤其是船舶艏门保险插销的工作情况,认真检查各排水道口的通畅情况并对有堵塞的道口及时疏通。
8.12 巡舱员发现车辆系固绑扎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将受力不均匀的系固索具及时收紧,将破断或有损坏的索具及时更换或增加系固,将移位或位置不当的轮挡塞及时重新安放到位。
8.13 巡舱员发现有汽车及货物发生移位或翻倒的情况时应通知驾驶台并及时报告船长,现场加强系固绑扎或采取其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发生进一步的灾害。
8.14 滚装船航行中司机及押运员所在的客舱应安排工作人员值班,对司机及押运员按照旅客的服务标准提供相关服务。
8.15 滚装船应加强船舶驾驶台、车辆舱等“ 限制区域” 的管理,对于船舶“ 限制区域” ,要求上锁的必须上锁,无要求上锁的应加强管控。
8.16 清舱、巡舱情况应如实地记录在清舱、巡舱档案中。
9 应急管理
9.1 滚装船应根据车辆载运危险货物的类型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应急预案,也可在船舶现有应急预案文件中进行补充完善,但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不同类型危险货物火灾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及要求;
——不同类型危险货物泄漏的应急处置措施及要求;
——危险货物车辆移位和相互碰撞的应急处置措施及要求;
——车辆舱内其他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及要求。
9.2 滚装船应按 GB 17566 的要求编制船舶应变部署表和应变部署卡,建立有效的车辆舱消防等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应变部署,明确紧急情况时船上人员的分工部署、职责和应急响应动作。
9.3 滚装船发生海上险情或海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或车辆落水等突发事件或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现场应对措施,防止损害、危害的扩大。
9.4 滚装船应根据载运危险货物车辆事故的特点配备必要的探火、灭火、通信等应急设备设施和防泄漏、防中毒、防热辐射等安全装备,并定期开展检查和维护并建立管理台账。
9.5 滚装船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海事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和弃船演习,演习时应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车辆发生碰撞、侧翻、危险货物泄漏、火灾和爆炸等险情或事故时的应急处置作为重点内容。
9.6 滚装船应联合经常停靠的滚装码头定期组织开展载运危险货物车辆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联合应急演练,船岸联合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并如实记录存档,并根据演练效果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附录 A
(规范性)
危险货物隔离表
A.1 “表 A.1 ”表示的是不同类别危险货物间一般的隔离规定,摘自《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7.2.4。 A.2 由于每一类中的物质、材料或物品的特性差异很大,必须随时查阅危险货物一览表 16b 中对隔离的特殊规定,因为当规定不一致时,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
表 A.1
附录 B
(规范性)
滚装船上货物运输组件的隔离表
B.1 滚装船上危险货物车辆的隔离表见“表 B.1 ”,摘自《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7.5.3.2。
B.2 “表 B.1 ”省略了舱内积载的隔离要求,仅适用于滚装船露天甲板与开敞式滚装处所载运危险货物车辆。
表 B.1
附录 C
(资料性)
隔离要求确定流程图
图 C.1 给出了隔离要求确定流程。
图 C.1 隔离要求确定流程图
参 考 文 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交通部令 1996 年第 10 号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
[3] 国际海事组织(IMO)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公约)
[4] 联合国(UN)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5] 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23 号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 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11 号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 GB/ T 39037 用于海上滚装船运输的道路车辆的系固点与系固设施布置 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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