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4421-2026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成效评价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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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4421—2026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成效评价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to the effectiveness of key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projects

2026-05-15 发布 2026-06-1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2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水利部牧区水利科学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水资源中心、内蒙古农业大学、包头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北京林业大学、通辽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准格尔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殿君、赵晶晶、刘静、王宁、李晓莉、苏海涛、蒯通、李宁、周岗、李璇、高寒、李霞、贾艳、娜日娜、崔梅、郭月峰、任美丽、于洋、闫小青、郭彦青、南国新、张永军、王丽芬、高志强。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成效评价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成效评价的基本规定、评价指标体系、调查、成效评价及综合评价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成效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74-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

SL 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SL/T 277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key projects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国家或地方政府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投入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

3. 2

建设成效评价 evaluation of construction achievements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成后,对防治水土流失、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及其发挥的效益进行系统评价。

4 基本规定

4, 1 评价工作应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兼顾全面性与针对性。

4. 2 基准年应选取工程实施前 1 年。

4. 3 评价年应根据工程主导措施类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效益稳定周期内选取,宜在 1~5 年内开展成效评价。

5 评价指标体系

5. 1 根据评价对象的主导功能突出重点评价指标。

5.2 评价年遭遇特大暴雨、严重干旱、病虫害等极端事件,应在评价过程中量化分析事件对指标的影响。

5. 3 应针对水土保持措施状况、水土流失状况、水土保持功能、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应的评价指标开展综合评价。评价指标体系见表 1。

表1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成效评价指标体系

6 调查

6. 1 在成效评价前应开展基本情况和工程情况调查。

6. 2 基本情况调查应包括项目区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 自然条件包括地形地貌、气候特征、土壤植被、水土流失、水文水资源等;社会经济条件包括项目区行政区划、人口及收入、产业类型、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物价等情况。

6. 3 工程情况调查应包括工程批复与建设情况、运行管护情况、措施发挥效能情况。工程批复与建设情况包括工程设计、批复、建设、验收情况;运行管护情况包括管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保存情况;措施发挥效能情况包括各类水土保持措施发挥保水护土、增地增产等水土保持功能情况。

6. 4 宜采用实地核查、遥感监测、查阅资料、问卷统计等方法获取基本情况和工程情况,其中调查方法应符合 SL/T 277 的规定,现场测定和野外验证方法应符合 GB/T 15774、SL/T 277 的规定,资料收集清单参照附录 A。

7 成效评价

7. 1 水土保持措施状况

7.1.1 宜通过措施保存率开展评价,分为工程措施保存率和林草措施保存率。

7.1.2 工程措施保存率应调查各类工程措施类型、数量、完好程度等,以结构完整、运行正常为判定

标准统计保存数量,按式(1)计算:

········································································ (1)

式中:

PGC——工程措施保存率,单位为百分比(%);

PGC1——评价年项目区某种工程措施保存数量;

PGC0——竣工验收时项目区某种工程措施完成合格数量。

7.1.3 林草措施保存率应调查水土保持林草草树种、成活率、保存率、生长情况等,以苗木保存率满足要求为判定标准进行统计,按式(2)计算:

PLC= × 100% ········································································ (2)

式中:

PLC——林草措施保存率,单位为百分比(%);

PLC1——评价年项目区某种林草措施保存数量;

PLC0——竣工验收时项目区某种林草措施保存数量。

7. 2 水土流失状况

7.2.1 水土保持率

项目区水土保持状况良好的面积占项目区总土地面积的比例,按式(3)计算:

A ··········································································· (3)

式中:

A——水土保持率,单位为百分比(%);

A1——评价年项目区水土保持状况良好的面积,单位为平方千米(km2);

A0——项目区总土地面积,单位为平方千米(km2)。

7.2.2 中度及以上水土流失面积占比

中度及以上水土流失面积占比可表示为项目区内中度、强烈、极强烈、剧烈四级水土流失面积之和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侵蚀强度分级应符合SL 190的规定,按式(4)计算:

PM= ×100%······································································(4)

式中:

pM——中度及以上水土流失面积占比,单位为百分比(%);

SZD——项目区中度侵蚀面积,单位为平方千米(km2);

SQL——项目区强烈侵蚀面积,单位为平方千米(km2);

SJQL——项目区极强烈侵蚀面积,单位为平方千米(km2);

SJL——项目区剧烈侵蚀面积,单位为平方千米(km2);

ALS——项目区水土流失总面积,单位为平方千米(km2)。

7. 3 水土保持功能

7.3.1 土壤保持

7.3.1.1 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后,保持和改善土壤性质,增加土壤抗蚀性、减少表层土壤流失、降低土壤侵蚀强度的功能可用减少泥沙淤积和减少土壤侵蚀量计算。

7.3.1.2 减少泥沙淤积按式(5)计算:

QNS =R×K×L×S×B×E×T×RPM ×RGD ························································(5)

式中:

QNS——减少泥沙淤积量,单位为吨每平方千米每年(t/(km2 ·m));

R——降水侵蚀力因子,单位为兆焦耳 ·毫米每平方千米每小时每年(MJ ·mm/(km2 ·m ·m));

K——土壤可侵蚀性因子,单位为吨 ·小时每兆焦耳每毫米(t ·h/(MJ ·mm));

L——坡长因子;

S——坡度因子;

B——生物措施因子;

E——工程措施因子;

T——耕作措施因子;

RPM——坡面泥沙输移比,根据实际情况率定;

RGD——沟道泥沙输移比,根据实际情况率定。

7.3.1.3 减少土壤侵蚀量可根据实测数据或基于土壤侵蚀分析评价模型计算,水力侵蚀和风力侵蚀分析评价模型可按照 SL/T 277 执行。

7.3.2 水源涵养

采用水量平衡法计算水源涵养量,按式(6)计算:

W=10A0 ×(P-R-ET) ········································································· (6)

式中:

W——水源涵养量,单位为立方米(m3);

A0——项目区总土地面积,单位为公顷(hm2);

P——有效降雨量,单位为毫米(mm);

R——地表径流量,单位为毫米(mm);

ET——蒸散发量,单位为毫米(mm)。

7.3.3 耕地资源保护

基于遥感影像解译,采用现场调查的方法,获取通过梯田改造、淤地坝淤地、侵蚀沟治理等新增、恢复和保护的耕地面积;采取耕作措施保护、改良土壤,生产能力得到提升的耕地面积。

7,4 生态效益

7.4.1 土壤肥力

7.4.1.1 在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后,土壤中有机质和氮、磷、钾含量的变化情况。

7.4.1.2 采用野外采样与实验室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测定土壤有机质、氮、磷、钾的含量,可按式(7)、 (8)、(9)、(10)进行计算:

TN =TM ×ZON···················································································(7)

TP =TM ×ZOP ················································································ (8)

TK =TM ×ZOK ················································································ (9)

TOM =TM ×ZOOM ··········································································· (10)

式中:

TN——项目区土壤中氮的质量,单位为吨(t);

TP ——项目区土壤中磷的质量,单位为吨(t);

TK ——项目区土壤中钾的质量,单位为吨(t);

TOM ——项目区土壤中有机质的质量,单位为吨(t);

TM ——项目区土壤的质量,单位为吨(t);

ZON ——项目区土壤中氮的纯含量,单位为百分比(%);

ZOP ——项目区土壤中磷的纯含量,单位为百分比(%);

ZOK ——项目区土壤中钾的纯含量,单位为百分比(%);

ZOOM ——项目区土壤中有机质的纯含量,单位为百分比(%)。

7.4.2 林草覆盖率

7.4.2.1 项目区内符合一定标准的林地和草地的总面积占项目区总土地面积的比例,按式(11)计算:

P ···············································································(12)

式中:

P——林草覆盖率,单位为百分比(%);

P1——林草覆盖面积,单位为平方千米(km2 );

A0——项目区总土地面积,单位为平方千米(km2 )。

7.4.2.2 采用典型抽样与五点取样法开展植被现状调查,样方设置需结合林草类型(乔木林、灌木林、草本群落)确定规格。具体要求如下:乔木林样方为 30 m×0 mm,灌木林样方为 10 m×10 m,草本群落样方为 1 m×1 m。

7.4.3 植物物种多样性

7.4.3.1 通过样方法获取植被群落结构特征,综合反映群落内植物物种的丰富程度与分布均匀性。

7.4.3.2 采用物种多样性综合指数 Shannon-Wiener 指数、物种均匀度 Species Evenness、物种丰富度三项子指标综合分析。

7.4.3.3 物种多样性综合指数按式(12)计算:

Hs =-∑ Pi ln(Pi) ············································································ (32)

式中:

HS——香农-维纳指数;

Pi——第i个物种的重要值,Pi=(相对密度+相对盖度+相对高度)/3;

S——物种数量,单位为棵;

i——第个物种序号。

7.4.3.4 物种均匀度是衡量群落中各物种个体数量的分布均匀程度,可用 Pielou 均匀度指数按式(13)计算:

J······················································································· (43)

式中:

J——均匀度指数,取值范围0~1,值越接近1表示物种分布越均匀;

Hs——香农-维纳指数;

S——物种丰富度(物种数量),单位为棵。

7.4.3.5 物种丰富度可用样地中的物种数量 S 直接计数。

7.5 经济效益

7.5.1 经济效益以生态产品价值为主,包括农产品、林草产品、经济果品的产量和产值,按照 GB/T 15774-2008 中附录 B 的规定,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计算:

a) 计算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耕作措施实施后耕地面积增加、生产能力提升所增加的农产品产量和产值;

b) 计算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封育措施实施后增加的林草产品产量和产值。在种草措施中应计算草产品(如干草、草籽)的价值量,造林措施应计算林产品(如木材、枝条、树叶)的价值量;

c) 计算由于种植经济林、果园增加的油料、香辛料、果品等的产量和产值。

7.5.2 以单项措施增产量与增产值计算为基础,将各单项措施的经济效益相加,即为综合措施的经济效益,按式(14)计算:

V=∑(Vi1 -Vi0) ×Yi ×Ai ···································································· (54)

式中:

V——综合措施经济效益,单位为元;

n——措施总类别数;

i——措施类别序号;

Vi1——评价年第i类措施单位面积产量,单位为千克每公顷(kg/hm2);

Vi0——基准年第i类措施单位面积产量,单位为千克每公顷(kg/hm2);

Yi ——第i类措施产品销售价格,单位为元每千克(元/kg);

Ai ——第i类措施的面积,单位为公顷(hm2)。

7.6 社会效益

7.6.1 宜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价,主要包括减少面源污染、人均收入增加、提供就业岗位和公众满意度。

7.6.2 减少面源污染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后,在项目区内减少水土流失量的同时,拦截土壤中氮、磷等物质形成面源污染的物质的量,按式(15)计算:

QM =∑ Qsr ×Qi ··········································································· (65)

式中:

QM ——减少面源污染量,单位为吨每公顷(t/ hm2);

Qsr——土壤保持量(减少水力侵蚀造成的土壤侵蚀量),单位为吨每公顷(t/ hm2);

Qi——土壤中第i种物质的纯含量,单位为百分比(%);

i——土壤中氮、磷等物质种类的数量,i=1,2,… , n;

n——土壤污染物质总类数。

7.6.3 人均收入增加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后,项目区受益人口因工程直接带动的生产生活收入和实际改善程度为评价依据,开展人均收入增加评价,按式(16)计算:

R ··············································································· (76)

式中:

R——项目区受益人口相关收入增长率,单位为百分比(%);

I1——评价年项目区受益人口相关人均年收入,单位为元每人(元/人);

I0——基准年项目区受益人口相关人均年收入,单位为元每人(元/人)。

7.6.4 提供就业岗位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及运行管护阶段,通过以奖代补、以工代赈、参与管护等方式吸纳当地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统计增加就业岗位、带动就业人数等。

7.6.5 公众满意度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后,以项目区群众及周边居民对工程成效的主观认可程度为评价依据,开展定量与定性评价。通过满意度打分、星级评分等方式开展定量评价;对群众意见、建议、诉求等采取文字形式定性分析、评价。

8 综合评价

对项目建设目标进行总体或综合评价,并从完善治理措施、工程管护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成效评价资料收集清单

资料收集清单见表A.1。

表A.1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成效评价资料收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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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25日 08: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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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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