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CAEC 011—2026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Standard of Credit Assessment
for Construction Consulting & Supervising
Enterprise
2026—05—15 发布 2026—05—15 实施
中 国建设监理协会 发布
关于发布团体标准《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公告
中监协〔2026〕27 号
各会员单位:
按照行业标准化建设规划,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编制了《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经审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现批准发布该团体标准,编号为 T/CAEC 011-2026,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团体标准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6 年 5 月 15 日
前 言
为推进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信用管理,促进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编制《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申报与推荐,考核评价,信用管理,附表等。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158 号慧科大厦东区 10B ,邮编:100142)。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本标准参编单位:
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徐逢治 杨卫东 龚花强 魏园方 杨抒诣 敖永杰 沈云飞
刘 迪 赵 鑫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李明安 刘伊生 李 伟 孙成双 赵振宇
1 总则
1.0.1 为科学合理评价企业信用,提升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1.0.3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应遵循科学、合理、客观、求实原则。
1.0.4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为建设单位委托业务等提供参考。
1.0.5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 Credit for Construction Consulting & Supervising Enterprise
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活动中履行法定和合同义务的能力及表现。
2.0.2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Credit assessment for Construction Consulting & Supervising Enterprise
对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进行考核评价并确定其等级的活动。
3 申报与推荐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应执行企业自愿申报、地方工程监理行业协会或有关行业专委会、分会审核、推荐程序。
3.1.2 工程监理企业申报信用评价的,应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严禁采用欺骗瞒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信用评价结果。
3.1.3 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信用评价:
1 被政府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 弄虚作假申报企业信用评价的。
3 近两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的。
3.2 企业申报
3.2.1 工程监理企业应在其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申报信用评价。
3.2.2 申报信用评价的工程监理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
2 履行会员基本义务。
3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未标注资质异常。
3.2.3 申报信用评价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填写附表A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2.4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属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监理行业协会或有关行业专委会、分会。
3.3 审核推荐
3.3.1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监理行业协会或有关行业专委会、分会应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确认其申报条件的符合性及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3.2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监理行业协会或有关行业专委会、分会审核通过后,应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报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审核结果及相关申报材料。
4 考核评价
4.1 一般规定
4.1.1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应根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监理行业协会或有关行业专委会、分会推荐名单,对申报企业信用进行考核评价。
4.1.2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评价可依据下列相关信息:
1 企业自行填报的信息。
2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等建筑市场主体评价信息。
3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评价信息。
4.1.3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
4.1.4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通过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官网或文件公布。
4.2 考核评价内容
4.2.1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评价应包括资信条件、人才培养、履约行为、社会责任、信用行为五个维度。
4.2.2 资信条件考核评价应包括党建工作、企业资质、纳税情况、员工权益、管理体系等内容。
4.2.3 人才培养考核评价应包括人才结构、教育培训等内容。
4.2.4 履约行为考核评价应包括业务收入、履约情况等内容。
4.2.5 社会责任考核评价应包括抢险救灾、社会捐助等内容。
4.2.6 信用行为考核评价应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两方面内容。
4.3 考核评价方法和等级
4.3.1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评价总得分由资信条件、人才培养、履约行为、社会责任、信用行为五部分得分构成。
4.3.2 企业资信条件满分 40 分,人才培养满分 30 分,履约行为满分 20 分,社会责任满分 10 分。信用行为应根据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分别进行加分和减分,加分上限 20 分。
4.3.3 企业近 2 年获得荣誉或奖项的,可获得信用行为评价加分。
4.3.4 企业近 2 年有不良行为的,除已修复信用外,每项不良行为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减分。
4.3.5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可按本标准附表 B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表的要求执行。
4.3.6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分为 AAA 、AA 、A 三个等级,并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1 评价总得分在 90 分及以上者,信用评价结果为 AAA 级。
2 评价总得分在 80 分及以上但未及 90 分者,信用评价结果为 AA 级。
3 评价总得分在 70 分及以上但未及 80 分者,信用评价结果为 A 级。
5 信用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工程监理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提升信用水平。
5.1.2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根据申报企业情况变化实施动态调整。
5.2 评价结果动态调整
5.2.1 工程监理企业在其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而达不到原信用等级标准的,应撤销其信用评价结果。
5.2.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失效。
5.2.3 工程监理企业因有失信行为而受到处罚后,已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利影响的,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企业信用评价。
附表 A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
注:企业资质证书、业绩及奖惩情况须附证明材料。
附表 B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条文说明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1 总则
1.0.3 实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方法,能够对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进行客观评价。申报信用评价的工程监理企业和评价主体均应实事求是,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1.0.4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可为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业务提供参考,也可作为工程监理行业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
3 申报与推荐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企业自愿行为,申报企业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监理行业协会或有关行业专委会、分会负责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推荐。
3.1.3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有本条所列情形的,不得申报也不给予评价。
3.3 审核推荐
3.3.1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监理行业协会或有关行业专委会、分会发现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或内容不明确的,可要求申报企业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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