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
T/CAEC 008-2025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标准
Standard of Vocational Competency and Credit Assessment for Chief Consulting & Supervising Engineer
2025—07—30 发布 2025—07—30 实施
中 国建设监理协会 发布
关于发布团体标准《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标准》的
公告
中监协〔2025〕52 号
各会员单位:
按照行业标准化建设规划,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委托北京交通大学编制了《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标准》。经审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现批准发布该团体标准,编号为 T/CAEC 008-2025,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团体标准解释权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授权北京交通大学解释。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5 年 7 月 30 日
前 言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监理人才队伍水平,加强工程监理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委托北京交通大学编制《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标准》,为考核评价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提供依据。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申报审核与推荐,考核评价,持续职业发展与信用管理,附录等。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158 号慧科大厦东区 10B ,邮编:100142)
本标准编制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刘伊生 李清立 任 旭 孙 璐 宫潇琳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李明安 李 伟 杨卫东 龚花强 陈 文 汪成庆 徐逢治
目 次
1 总 则
1.0.1 为提升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强化信用管理,提高工程监理队伍水平,加强工程监理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工作。
1.0.3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应遵循科学、全面、客观、求实原则。
1.0.4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结果可为政府部门监管、建设单位评价及工程监理企业考核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参考。
1.0.5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 Vocational competency for Chief Consulting and Supervising Engineer
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的综合表现。
2.0.2 总监理工程师信用 Credit for Chief Consulting & Supervising Engineer
总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的职业行为、履约能力及合规性的综合表现。
2.0.3 持续职业发展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总监理工程师为维持职业资格、提升竞争力并满足行业发展需求,通过系统学习、培训和实践,持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执业技能的终身学习过程。
2.0.4 信用管理 Credit management
遵循既定程序和规则,对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动态调整。
3 申报审核与推荐
3.1 一般规定
3.1.1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应执行个人自愿申报、聘用单位审核、地方工程监理行业协会或有关行业专委会、分会推荐程序。
3.1.2 总监理工程师申报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的,应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严禁采用欺骗瞒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结果。
3.1.3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
1 被政府有关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2 弄虚作假申报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的。
3 近 5 年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的。
4 受刑事或行政处罚且正处在停止执业期的。
3.2 个人申报
3.2.1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申报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
3.2.2 总监理工程师申报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
2 聘用单位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
3 作为总监理工程师近 5 年至少主持完成一个项目的监理工作。
3.2.3 总监理工程师申报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应经其聘用单位审核后报送地方工程监理行业协会或有关行业专委会、分会。
3.2.4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申报表应按本标准附表A 的要求填写,并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3.3 单位审核与推荐
3.3.1 总监理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审核个人申报材料,确认其申报条件的符合性及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3.2 地方工程监理行业协会或有关行业专委会、分会应在复核评审其属地或行业总监理工程师申报材料后,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
4 考核评价
4.1 一般规定
4.1.1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应根据地方工程监理行业协会或有关行业专委会、分会推荐名单,组织专家对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进行考核评价。
4.1.2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考核评价可依据下列相关信息:
1 总监理工程师本人填报信息。
2 总监理工程师聘用单位评价信息。
3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等建筑市场主体评价信息。
4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评价信息。
4.1.3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考核评价宜每年进行,每次评价结果有效期为 3 年。
4.1.4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结果应通过工程监理行业协会官网或文件发布。
4.2 考核评价内容
4.2.1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考核评价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资信条件、执业能力、工作业绩和信用行为四个维度。
4.2.2 总监理工程师资信条件考核评价应包括学历学位、技术职称、执业年限等内容。
4.2.3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考核评价应包括专业技术能力、组织领导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持续学习能力等内容。
4.2.4 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应包括项目规模、岗位工作难度和质量、代表性工作成果等内容。
4.2.5 总监理工程师信用行为考核评价应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两方面内容。
4.3 考核评价方法和等级
4.3.1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评价总得分由资信条
件、执业能力、工作业绩、信用行为四部分得分构成。
4.3.2 总监理工程师资信条件满分 20 分,执业能力满分 60 分,工作业绩满分20 分。信用行为应根据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分别进行加分和减分。
4.3.3 总监理工程师在近 5 年执业中为聘用单位获得荣誉或本人获得奖励的,可获得信用行为评价加分。
4.3.4 总监理工程师在近 5 年执业中有不良行为的,除已修复信用外,每项不良行为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减分。
4.3.5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可按本标准附表 B 的要求执行。
4.3.6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结果可分为 AAA 、AA 、A 三个等级,并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1 评价总得分在 90 分及以上者,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结果为 AAA 级。
2 评价总得分在 80 分及以上但未及 90 分者,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结果为AA 级。
3 评价总得分在 70 分及以上但未及 80 分者,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结果为A 级。
5 持续职业发展与信用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总监理工程师每年应参加持续职业发展活动,保持专业知识更新和执业能力的持续提升。
5.1.2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结果应根据申报者个人情况变化实施动态调整。
5.2 持续职业发展
5.2.1 总监理工程师应完成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活动,并应积极参加工程监理行业课题研究、标准编制、研讨交流、人才培育等活动。
5.2.2 工程监理相关行业协会及聘用单位应创造条件支持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监理行业相关活动。
5.3 信用管理
5.3.1 总监理工程师在其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因工作业绩突出、信用行为优异申请重新评价的,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进行考核评价。新的评价结果有效期重新起算。
5.3.2 总监理工程师在其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而达不到执业能力与信用等级标准的,应撤销其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结果。
5.3.3 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失效。
5.3.4 工程监理行业应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因有失信行为而受到处罚的总监理工程师,已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利影响的,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
附表 A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申报表
注:学位(学历)、技术职称、工作业绩及奖惩情况须附证明材料。
附表 B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实行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不仅有利于提高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进而提升工程监理队伍整体水平,而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可以为政府部门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动态监管提供可靠依据。
1.0.2 本标准具有较强的通用性,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
1.0.3 实施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应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和方法,能够对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进行全面、客观评价。无论是申报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的总监理工程师个人还是评价主体,均应实事求是,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1.0.4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具有多方面作用,既可作为工程监理行业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和基础,又能为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考评和选拔高水平监理人才提供参考,还有利于促进总监理工程师个人发展。
2 术 语
2.0.1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是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所必需的技术、管理、经济、法律等方面知识、经验和技能的综合表现,同时也是有效履行工程监理职责的根本保证。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会直接影响工程监理服务质量。
2.0.2 总监理工程师信用
总监理工程师信用主要表现在履行职责、遵守规则及承诺等方面,具体可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的履职行为和不良记录来评价。
2.0.3 持续职业发展
国际上所称持续职业发展(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CPD)在国内称为继续教育。总监理工程师持续职业发展,是保障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推动工程监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3 申报审核与推荐
3.1 一般规定
3.1.1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是自愿行为,申报者及其聘用单位需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监理行业协会或有关行业专委会、分会负责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推荐。
3.1.3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有本条所列情形的,不得申报也不给予评价。
3.2 个人申报
3.2.1 总监理工程师能力与信用评价申报人应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且应在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申报。
3.2.4 申报人在填写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申报表时,要重点描述近5 年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突出业绩、工程获奖及个人奖惩情况,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3.3 单位审核与推荐
3.3.1 总监理工程师聘用单位经审核认为个人申报者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应在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申报表中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监理行业协会或有关行业专委会、分会应按属地或行业归属原则复核申报材料,并进行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的初步评审。复核评审中发现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或内容不明确的,可要求申报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4 考核评价
4.1 一般规定
4.1.1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应组织工程监理行业专家,在审阅个人申报材料的基础上,通过面试和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执业能力与信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4.1.3 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 3 年是指自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的 3 年期限。
4.2 考核评价内容
4.2.2 个人学历学位、技术职称、执业年限等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的基础条件,具体考核评价可执行本标准实施指南。
4.2.3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考核评价可执行本标准实施指南。通过专家面试和答辩,并结合个人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4.2.4 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业绩可执行本标准实施指南。通过专家面试和答辩,并结合个人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4.2.5 总监理工程师的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减分,可执行本标准实施指南。
5 持续职业发展与信用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参加持续职业发展即继续教育活动,保持专业知识更新和执业能力的持续提升,是国际上专业人士通行做法,也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要求。
5.1.2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结果应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与信用情况变化实施动态调整,且执业能力与信用评价需要有配套的信用修复机制。
5.2 持续职业发展
5.2.1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活动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监理行业相关活动。
5.2.2 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监理行业相关活动,需要工程监理相关行业协会及总监理工程师聘用单位提供机会和创造条件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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