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61/T 5157-2025
备案号 J18524-2026
住宅设计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for residential building design
2025- 12- 15发布 2026-02- 10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设计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for residential building design
DB 61/T 5157-2025
主编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6年2月10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
陕建标发〔2025〕2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批准发布《住宅设计技术标准》等3项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的通告
按照《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批准《住宅设 计技术标准》《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居住建筑健康设计标 准》等3项标准为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26年2月10日 起实施。
附件:批准发布的3项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12月15日
附件:
批准发布的3项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前 言
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于下达2023年度工程建设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陕建发〔2023〕 1050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结合陕西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 总体设计;5.建筑空间;6.室内环境;7.结构;8.建筑设备;9.绿 色建造;10.设施部品。
本标准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陕西省建设标 准设计站负责日常管理,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中 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文景路中段98 号,邮编:710018,电话:029-68519059,邮箱:53656579@ qq. 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西安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
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远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屈培青 张超文 闫文秀 任力之
张 玥 王 琦 潘映兵 黄 惠 蔡 红 陈 旭 丁 凯 徐 劲 马小歌 霍保东 黄 飞 杜 昆 郭冰黎 袁任忠 王世斌 赵凤霞 陈晓辉 韦春萍 王 彬 沈伟宇 张雪蕾 王军娜 贲兆强 桂鹤阳 王 晨 徐健生 柳成辉 鱼向荣 郑 犁 张莉娟 师金栋 王中华 孙小平 周鸿霖 高 洁 窦 勇 苏 唯 吉 阳 肖 雄 毋小涛 寇 波 吕 彬 李明远 柳 昊 乔小奇 王 平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李献军 刘晓钟 刘燕辉 杨东明 肖冠湘 陈 旭 薄 蓉 闫增峰 邓 军
1 总 则
1.0.1 为推进陕西省住宅建设高质量发展,满足城镇居民对居 住品质、居住功能、居住环境和居住安全的需求,结合陕西省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城镇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建筑 设计。
1.0.3 住宅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陕西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和 法规,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因地制宜地建设以人为 本、美观适用、品质宜居、可持续发展的住宅项目。
1.0.4 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成套设置居住功能和生活设施,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的统称。
2.0.4 玄关 entryway
指住宅户内入口处的小型过渡空间。
2.0.5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栏板等防护措施,可供人活动 的空间。
2.0.6 生活阳台 living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有生活配套设施的阳台。
2.0.7 露台 terrace
设置在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供人室 外活动,有围护设施且无顶盖的平台。
2.0.8 设备平台板 equipment platform
供本套住户搁置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新风机组等设备的 室外专用平台板。
2.0.9 使用面积 usable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排气道、管井等面积。
2.0.10 凸窗(飘窗)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1 完整居住社区 integrated residential community
在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有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健全的 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完备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充足的公共活动 空间、全覆盖的物业管理和健全的社区管理机制的居住社区,是 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
2.0.12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 房、物业管理用房、社区配套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 的餐饮用房等。
2.0.13 全装修 decorated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 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 安装到位;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 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14 快递箱(柜)electronic express box
设立在公共场合,可供寄递企业投递和用户提取快件的服务 设备。
2.0.15 智能家居系统 smart home system
以家庭自动化技术为基础,利用人工智能、综合布线、物联 网、安全防范等技术将家居生活有关设备集成,构建自主学习的 住宅设施与家庭日程事务的管理系统,提升家居安全性、便利性、 舒适性、健康性,并实现自动调节的居住环境。
3 基 本 规 定
3.0.1 应符合城市完整居住社区要求,为居住者提供安全健康、 生活便捷、设施完善、机制健全、管理有序的社区生活环境。
3.0.2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规定,合理布 局住宅建筑、工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有效地利用土地 和空间。
3.0.3 住宅不应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 害威胁的地段选址建设,且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 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3.0.4 住宅设计除满足基本居住要求外,尚应考虑残疾人、老年 人等特殊使用者的使用要求。
3.0.5 住宅设计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隔声、防水、防潮、保 温、隔热等性能要求。
3.0.6 住宅应满足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遵 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
3.0.7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3.0.7的规定,在规 定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表3.0.7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
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 等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0 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统筹信息技术、绿色低碳技术、新 型建造技术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3.0.11 住宅建筑在全寿命期内,应满足空间可变、功能更新、维 修方便。
3.0.12 实施全装修交付的新建住宅,其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应 同步进行。
3.0.13 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与住宅应同步规划、同步 建设、同期投入使用。
4 总 体 设 计
4.0.1 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及建筑与自然的和 谐,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方便居民生活,利 于安全防护、卫生防疫、应急救援和运维管理。
4.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 风、消防、防灾、管线敷设、卫生间距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和陕西省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4.0.3 居住区内道路应满足消防、救护、搬运等车辆的通达要 求。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0.4 总平面交通组织设计应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适宜、步行友 好、绿色出行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组织宜人车分流;
2 机动车停车配置数量应综合考虑当地发展水平、住区所处 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等因素,并符合所在城镇的相关规定;
3 地下机动车库坡道贴邻住宅时,应采取隔声、降噪、减振 措施;
4 路网系统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
4.0.5 住宅周边应利用绿化景观带形成可降低高空坠物风险的 缓冲和隔离区,防坠物缓冲和隔离景观带宽度不宜小于3m。
4.0.6 居住区的绿地率和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陕 西省地方有关标准和政策的规定。
4.0.7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 和有线电视等管线,并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5 建 筑 空 间
5.1 套 内 空 间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和 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宜设置玄关、阳台、储藏间、餐厅等。
5.1.2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全寿命期的空间适应性要求。 平面宜简单规整,宜采用大空间布置方式。
5.1.3 住宅套型的各功能空间宜洁污分离、动静分区、活动流线 顺畅、交通空间集约,并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及噪声干扰。
5.1.4 卧室、起居室、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 时,应合理布置,采取必要的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等措施。
5.1.5 每套住宅应设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应配置洗衣机的给 水排水设施及其他使用条件。
5.1.6 厨房、卫生间、开敞阳台等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 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6。
5.1.7 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其周边墙体除 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翻边高度高出相邻地面建筑完成面不应 小于200mm,宽度同墙体厚度,翻边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
5.1.8 卧室、起居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应至少设置1个双人卧室或兼起居的卧室;
2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的门的数量,起居室 内布置家居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00 m;
3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²。
5.1.9 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水龙头、案台、灶具、排油烟机等设施 或预留安装位置;
3 厨房内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 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 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2.10m,厨房操作面的净长不宜小于2.10m;
5 厨房宜设置地面事故排水措施。
5.1.10 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卫生间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 三件卫生器具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
2 当套型内仅有一个卫生间时,宜干湿分离式布置;
3 卫生间宜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有多个卫生间时,至少 应有一个可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或 预留设置条件;
4 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起居室、餐厅、厨 房;
5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其他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或 餐厅的上层;
6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及餐厅的上 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7 多层套型中,布置有起居室或卧室的楼层至少应设1间 配有便器和洗面器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的卫生间;
8 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设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当卫 生间门向内开启时,应预留向外开启或推拉开启的空间条件。
5.1.11 阳台、露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露台;
2 栏杆有放置物品或花盆的设施时,应采取防止物品或花 盆坠落的措施;
3 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临空面底部0.10 m 高度内不 应留空,栏杆、栏板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10.5节的相关要求;
4 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 隔板;
5 雨罩、开敞式阳台、露台应采取有组织排水;
6 阳台宜配置给水排水设施,放置洗衣机的阳台地面应采 取有组织排水并设置防水层。
5.1.12 过道、贮藏空间及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0 m, 通往卧室、起居室的 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 不应小于0.90m。套内过道宜为无障碍通道;
2 套内楼梯当一面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 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 设置扶手;
3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5m,高度不应大于0.20m; 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5m;
4 住宅宜设置贮藏空间,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贴邻卫生 间的贮藏间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1.13 层高与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3.00m;
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局部净高不应 低于2.20m,且局部净高低于2.60m 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 积的1/3;
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不低于
2.20m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
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2 公 共 空 间
5.2.1 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及其他非住宅部分的 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2 住宅设计宜在公共出入口设门厅,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 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
3 住宅的出入口上方应设置雨篷。雨篷的宽度不应小于门 洞的宽度,雨篷的挑出长度应超过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且不应 小于1.00m;
4 住宅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除平坡出入口 外,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 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
5 住宅公共出入口踏步宽度不应小于300mm,踏步高度不 应大于150mm,且不宜小于100m,踏步宽度、高度应均匀一致;台 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阶,3级及3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 手。台阶的首步和末步踏步应设明显标志;
6 当公共出入口台阶总高度超过0.70m 且侧面临空时,台 阶和平台的临空侧面应设防护设施,且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1.20m;
7 入口、门厅等人员通达部位采用落地玻璃时,应使用安全 玻璃,并应设置防撞提示标志。
5.2.2 走廊、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
2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 开启的窗扇;
3 开敞外廊应设防雨、防滑和排水措施;
4 设置无障碍出入口及无障碍电梯的住宅,无障碍出入口 至电梯、电梯至户门之间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5 建筑单元公共区域宜设置卫生清洁给排水设施。
5.2.3 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楼梯的设置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以 及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并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2 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5m 时,公共楼梯一边设有栏杆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公共 楼梯两侧均为墙体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当最高入户 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5m 时,公共楼梯的梯段净宽 不应小于1.10m;
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 且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高度均应一致;每个梯段 的首步和末步踏步均应设明显标志;
4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 大于0.50m 时,其水平段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20m; 楼梯栏杆竖 向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人员坠落和儿 童攀登的措施;
6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
1.20m;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楼梯 平台下人行通道处的净高度不应低于2.10m;
7 住宅楼梯应至少单侧设置扶手,圆形扶手的直径宜为 40mm,并不宜大于60mm。靠墙扶手边缘距墙面完成面净距不应
小于40mm;
8 楼梯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用于安全疏 散的门锁闭功能在紧急情况下应能自动释放。
5.2.4 电梯及电梯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 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9m 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1 台电梯;
2 最高入户层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 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33m 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 设置2台电梯;
3 设有电梯的住宅单元,应至少有1台电梯满足下列尺寸 要求: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寸 不应小于1.60m,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50m;采用深轿厢时,轿厢 宽度不应小于1.10m,深度不应小于2.10m;
4 电梯紧急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
1.10m。电梯轿厢内部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5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 应小1.50m;
6 电梯应在设有户门的每层停靠,当设置有地下汽车库时, 每台电梯均应通至地下汽车库;
7 侯梯厅宜有自然通风和采光;
8 电梯机房应有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应预留设置空调 的条件,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 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5.2.5 公共出入口内外、公共走廊、公共楼梯、电梯厅等处的地 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6。
5.2.6 附建公共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 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 卫生的商店和娱乐设施;
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 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时,应做排 气、消声处理。
6 室 内 环 境
6.1 声 环 境
6.1.1 住宅应有良好的声环境,声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 宅项目规范》GB 55038、《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等的有关 规定。
6.1.2 卧室、起居室内噪声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声级不应大于40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声级不应大于30dB;
3 起居室的等效声级不应大于40dB。
6.1.3 住宅建筑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空调室 外机或新风机组传播至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不 应大于表6.1.3规定的限值。
表6.1.3 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限值
6.1.4 住宅外墙、外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外墙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 R +C ) 不应小于45dB;
2 临街住宅建筑朝交通干线侧卧室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与 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 R+C) 不应小于35dB;其他外门窗 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 R+Cπ) 不应小于 30dB。
6.1.5 住宅卧室、起居室与相邻房间之间墙、楼板的隔声性能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 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T,w+C) 不应小于50dB;其他 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 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T,w+C) 不应小于48dB;
2 卧室、起居室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 65dB。
6.1.6 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备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内,不宜 设置在5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 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处理措施。
6.1.7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机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房 间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1.8 起居室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紧邻电梯 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6.1.9 管道穿过住宅分户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 隔声措施。
6.1.10 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内,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 的墙体,且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措施。上层卫生间排水时,在卧 室内测得的排水噪声等效声级不应大于33dB。
6.2 光 环 境
6.2.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6.2.2 每套住宅有4个及以上居住空间时,应至少有2个居住 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6.2.3 需要满足日照标准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
0.90m。
6.2.4 卧室、起居室、厨房均应有直接采光。
6.2.5 当住宅建筑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1:2且净宽小于
1.50m 时,卧室和起居室的外窗不应设置在凹口内。
6.2.6 卧室、起居室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IV级。
6.2.7 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不应低于2%,且 卧室、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卫生间、餐厅和楼梯间 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标准值不应低于1%。
6.2.8 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75m 的窗洞口面积 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采光窗的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
2.00m。
6.3 热 环 境
6.3.1 住宅建筑和围护结构的热工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及 陕西省相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6.3.2 住宅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和陕西省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
6.3.3 居住空间应根据不同朝向的需要设置遮阳设施,并宜与 建筑外窗进行一体化设计。
6.3.4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位置和开启方式的 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 通风的措施,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6.3.5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6.3.6 卧室、起居室、厨房应能自然通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 地面面积的5%;当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
不应小于房间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的5%;
2 厨房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 10%,且不应小于0.60m²;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 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的10%,且不应小于 0.60m²。
6.3.7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 水浸入室内。
6.3.8 供暖住宅建筑的屋面、外墙、地面、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 的楼面等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表面结 露。
6.3.9 夏季自然通风情况下,夏热冬冷和寒冷 B 区住宅建筑的 外墙、屋面的内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外空气温度的最高值。
6.4 室内空气质量
6.4.1 室内空气污染物控制应按下列顺序采取控制措施:
1 控制建筑选址场地的土壤氡浓度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 响;
2 控制建筑空间布局有利于污染物排放;
3 控制建筑主体、节能工程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 释放量满足限值;
4 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5 设置机械通风空调系统,必要时设置空气净化装置进行 空气污染物控制。
6.4.2 住宅建筑所需用的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材料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的有 关规定。
7 结 构
7.1 一 般 规 定
7.1.1 结构设计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便施 工,符合国家、行业及陕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7.1.2 结构体系应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场地条件、建筑特点(体 型、功能、平面及高度)、材料和施工技术等综合因素确定。
7.1.3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定。住宅 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少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1.4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应根据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结构 所处的环境类别进行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 设计标准》GB/T 50010 的有关规定。钢结构住宅应根据房屋所 处的环境、施工、维护条件等因素进行防腐蚀设计,且应符合相关 规范、规程的规定,钢结构防腐防锈设计应充分考虑全生命周期 内的检查、维护及大修。
7.1.5 住宅的抗震设防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 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确定并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住宅的抗 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 及 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7.1.6 住宅结构应满足风振舒适度要求和楼盖结构的竖向振动舒 适度要求。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及 《建筑楼盖结构振动舒适度技术标准》JGJ/T 441的相应要求。
7.1.7 砌体结构伸缩缝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
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间距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 50010的有关规定。
7.1.8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 住宅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扩 建或改造。
7.2 地基基础
7.2.1 住宅建筑地基的设计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变形及耐久 性的要求。
7.2.2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建筑的安全和 正常使用。基坑开挖不得超挖,基坑开挖完成后,应对基坑进行 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施工基础垫层及地下结构。
7.2.3 住宅建筑抗浮设计应采用合理的抗浮设计水位,并根据 地下结构形式、荷载分布、抗浮工程设计等级等条件,按最不利工 况组合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抗浮不稳定时,应根据影响稳定状 态的因素采取相应的抗浮措施。抗浮底板的厚度和配筋应满足 变形、裂缝、最小配筋率和防渗等要求,且厚度不应小于350mm。
7.2.4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住宅应满足《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 准》GB 50025的规定,并结合项目所处的水文地质条件,因地制 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合理优化排水、截水或止水等综合措 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物产生危害。
7.2.5 对于无地下室的住宅建筑,宜在一层地面处设置结构梁 板;当不设置结构梁板时,应对建筑室内回填土的质量严格控制。
7.2.6 防水混凝土应满足抗渗等级的要求,且防水混凝土结构 厚度不应小于250mm。
7.2.7 膨胀土地基上建筑物的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原则。设计时,应根据场地的工程地质特征和水文气象条件以 及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结合当地经验,注重总平面和竖向布置, 采取消除或减小地基胀缩变形量以及适应地基不均匀变形能力 的建筑和结构措施。
7.2.8 对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7度的建筑,当地面下20m 范围 内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 的地基,应根据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 情况采取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7.3 上 部 结 构
7.3.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 则性。建筑设计应重视其平面、立面及竖向剖面的规则性对抗震 性能及经济合理性的影响,宜择优选用规则的形体,其抗侧力构 件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竖向抗 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侧向 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7.3.2 住宅结构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线,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 动力特性宜相近,并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 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变形集中。
7.3.3 混凝土楼板、屋面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00mm,屋面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120mm。异形板、内部埋设管线较多的楼板应适当加厚;
2 高层住宅不宜采用悬挑长度大于1.2m 的悬挑板;悬挑长 度大于1.2m 或板厚不小于120mm 的悬挑板,应配置下部钢筋, 配筋率不应小于0.15%;
3 现浇楼板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C40 时,应采取减 少楼板开裂的措施;
4 屋面板宜设置贯通钢筋,板底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 板面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5 采用装配整体式楼盖时,现浇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跨 度不小于5m 的叠合板宜采用预应力叠合板。
7.3.4 在构件上开洞口、槽口或埋设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竖向承重构件的孔洞、槽口应预留;
2 结构构件预留孔洞应避开受力关键部位,保证构件的有 效截面;
3 现浇楼板内埋设设备管线时不宜并排集中布置。管线外 径不应大于板厚的1/3,交叉管线处管壁至板上下边缘距离不得 小于25mm。对于管线铺设处的楼板应采取相应的防裂措施;
4 砌体承重墙不应设置水平或斜向管线通槽;
5 砌体填充墙上不宜开槽敷设水平向管线(包括斜向管 线),可在墙中设置现浇混凝土带埋设水平管线。
7.3.5 剪力墙结构住宅宜避免出现某一方向剪力墙较少的情 况,当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架柱及异形柱所占倾覆力矩大于10% 时,应采取适当的加强措施。
7.3.6 多层住宅可采用短肢剪力墙。高层住宅不应全部采用短 肢剪力墙;有短肢剪力墙的高层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规定。
7.3.7 钢结构住宅结构设计应提高构件和节点的标准化和通用 性,减少材料和构造做法的种类。
7.3.8 对于框架结构住宅,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应考虑 楼梯构件对主体结构地震作用的影响,并应加强楼梯构件的抗震 构造措施。
7.3.9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 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考虑抗震构造设计。
8 建 筑 设 备
8.1 一 般 规 定
8.1.1 建筑设备设计应满足住宅功能需求,做到安全耐久、经济 合理、技术先进、便于施工和维护。
8.1.2 建筑设备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高 效、先进、节能环保的产品。
8.1.3 机电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使用空 间。设备、部件及管线较多处,应进行详细的管道综合设计。
8.1.4 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分类、分户水表;
2 设有集中供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冷热计量 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 居民用电应按“一户一表”配置电能表,电能表应统一安 装在专用电能计量箱内。
8.1.5 下列设备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内:
1 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不包括设置在开敞式 阳台的雨水立管)、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 (管)等;
2 公共管道阀门(必须设在套内的燃气管道及阀门除外)、 电气设备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套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 外);
3 室内供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2 给 水 排 水
8.2.1 住宅应设给水排水系统。
8.2.2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8.2.3 住宅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应配置消毒设施,供水设施 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清洗和消毒。
8.2.4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555 的有关规定。
8.2.5 住宅建筑用水应分类、分户计量,水表设置位置应便于管 理、安装、使用和检修。分户水表前设置总控制阀和止回阀,给水 管道进户后应设置户内总控制阀。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结 冻、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损坏的地方,水表设置 位置应考虑地面排水设施。
8.2.6 住宅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 供水。市政水压或水量不足时应设二次加压供水系统。住宅二 次供水系统应在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绿色的要求下进行 系统选型和设计,供水设备宜具备错峰调蓄功能。
8.2.7 住宅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套内分户用 水点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10MPa,不宜大于0.20MPa。生活给水 系统需要进行竖向分区时,各供水分区应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应 采用减压阀分区。
8.2.8 住宅卫生器具应采用节水型,其水效等级应为2级及以 上。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 和《节水型产品
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 的有关规定。
8.2.9 住宅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 标准的规定,不应采用镀锌钢管。生活给水干管及立管宜采用不 锈钢管、铜管、钢塑复合管等金属管材。高层住宅建筑生活给水 立管不应采用塑料管。分户支管宜采用不锈钢管、铜管、钢塑复 合管、塑料管。
8.2.10 住宅给水管道应设置在室内,当条件受限必须设置在室 外时,应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并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安装在住宅 公共部位有可能冰冻的给水、消防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8.2.11 住宅给水排水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户内厨房洗涤盆排水横管应设置在本层套内,其他 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 时,其清扫口宜设置在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和 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应每层 设置;
2 住宅户内的厨房洗涤盆的排水管应单独设置,不得与卫 生间污水管连接,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3 户内给排水管道宜暗敷。冷热水管道不宜穿越贮藏室和 壁橱;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的墙体,排水 管道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8.2.12 住宅户内明装的热水管道应做保温处理,保温层厚度应 经计算确定。下列部位的给水管道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 算,并采取相应的防结露措施:
1 地下室明装或吊顶内安装的给水管道;
2 户外从水表井进入住户敷设在顶板下或吊顶内的给水 管道。
8.2.13 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或排水措施,设
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溢水、防干涸的专用地漏。有供水需 求的生活阳台应设置给排水设施,洗衣机、洗涤盆等设施其排水 不应排入阳台雨水管道系统。住宅公共水暖井内应设置排水措 施,水暖井废水应间接排入地下室集水坑或排入室外雨水管道。 厨房可不设地面排水地漏。
8.2.14 住宅卫生间当采用下沉降板式同层排水方式时,沉箱内 敷设的排水横管下部应有基础承托管道。排水横管安装完成后 应进行通、闭水试验,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回填。沉坑底部、回填 完成面均应做防水处理。同层排水沉箱应有相应的排水措施和 防水做法。
8.2.15 住宅的卫生洁具的排水设施及水封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小便器、大便器均应选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产品;
2 洗脸盆、洗涤盆及浴盆排水接口应设置水封,宜采用管道 式存水弯;
3 排水管件与排水支管接入点间应密封连接,排水支管禁 止重复设置存水弯。
8.2.16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 管道连接,应采用压力流排水系统,并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靠 地排出;住宅室内地面标高低于排水管接入的室外排水检查井井 盖标高时,其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 采取防止倒灌措施。
8.2.17 超过3层的住宅底层卫生间、厨房排水应单独排至室外检 查井;当底层为架空层时,二层排水不宜接入上层排水横向转弯管 道,宜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当排水立管有转换横干管时,转换横 干管上层住户排水应单独采用排水横支管接入横干管转换完成后 的竖向管段,接入点应在竖向管段距转向处0.6m 以下。
8.2.18 住宅户用空调室外机的设置位置应设计室外机和室内 机的有组织排水系统,该系统不得接入屋面雨水立管。空调冷凝 水排水立管应间接排水,每层的各排水接管口或排水地漏不需设 水封,排水立管不需设伸顶通气。
8.2.19 住宅卫生间排水立管宜靠近大便器设置,厨房排水立管 管径应经计算确定。
8.2.20 住宅生活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高 层住宅的生活污水管道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且至少隔层设结合 通气管与排水立管连接;当用H 管件替代结合通气管时,H 管与 通气管的连接点应设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 处。 若采用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可不设专用通气立管。
8.2.21 住宅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住户平台、上人屋面上 时,应高出平台或屋面建筑完成面不小于2.00m;当周围4.00m 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不小于0.60m, 或引向无门窗 一侧。
8.2.22 住宅生活排水管材应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柔性接口机 制排水铸铁管等耐腐蚀、抗老化、密封和降噪性能好的管材及相 应管件,通气立管应与排水立管管材一致。高层住宅底部的汇合 排水管宜采用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
8.2.23 住宅应设生活热水系统,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 条件。
8.2.24 住宅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热水配水点温度达到最低出水温度的出水时间不应 大于15s;
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6℃;
3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宜在户内热水表前设循环回水管;
4 设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卫生间,共用水加热器设备的局部
热水供应系统,应设回水配件自然循环或设循环泵机械循环。
8.2.25 住宅采用集中集热、分散储热的半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 统,应采用下列措施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1 应采用间接式加热系统;
2 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储热水罐内的热水反流至 管网;
3 接入储热水罐的换热循环支管总长度不宜超过8m。
8.2.26 住宅设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采用挂壁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考虑安装集热器位置和防坠落 措施;集热部件安装在屋面时,不得破坏住宅建筑屋面防水层及 附属设施。
8.2.27 住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中的辅助能源加热设备种类应 根据建筑物使用特点、热水用量、能源供应、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 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的有关规定。
8.2.28 住宅的热水锅炉、燃油(气)热水机组、水加热设备、贮水 器、分(集)水器、热水输(配)水、循环回水干(立)管应做保温,保 温层的厚度应经计算确定。
8.2.29 住宅建筑中底部附设有商铺时,商铺的给水排水系统应 单独进行组织。住宅部分的排水管道宜避免敷设在商铺内。
8.2.30 住宅配套用室内停车库当其停车位地面低于停车库入 口处的室外地面时,应在停车库内设置集水坑和排水泵。
8.2.31 一般住宅建筑的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 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高层建筑的屋面 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重现期的 雨水量。
8.2.32 住宅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可选用承压金属管道、雨水
专用塑料管等,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住宅建筑高度的静水 压,室外明装敷设设置的塑料雨水管道,应采取抗紫外线措施。
8.2.33 住宅区管线设计及地下车库顶板的覆土深度设计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 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
2 居住区管线设计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 建筑标准》GB 50025 的有关规定;
3 居住区总体设计应满足陕西省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 的相关要求,小区内地下车库覆土深度应满足管线设计、海绵城 市建设等相关技术要求。
8.2.34 住宅小区阀门井、化粪池、消防取水口、检查井、雨水收 集池、消防水池、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等构筑物的检查口等室外 可能发生坠落风险的井口应安装防坠落装置。
8.2.35 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应有给水排水设施地 面坡度应有利于排水,冲洗的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
8.3 供 暖
8.3.1 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置供暖设施,夏热冬冷地区的 住宅建筑应设置供暖、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
8.3.2 住宅的供暖方式,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的高 效率应用、用户对供暖空调预期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 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8.3.3 供暖热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80℃的热水作为热媒,供 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5℃;
2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45℃的热水作为热媒, 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 小于5℃;
3 热水供暖系统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 29044 及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 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的有关规定。
8.3.4 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应计算每一个供暖房间的热负 荷、建筑总热负荷和单位建筑面积热负荷指标。
8.3.5 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应进行管网水力平衡计算,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供暖系统应通过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等措施,使设 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用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 于15%;
2 供暖系统的室外管网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热力入口处设置 水力平衡或流量调节装置。
8.3.6 设置供暖系统的住宅,其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
8.3.6的规定。
表8.3.6 住宅室内供暖计算温度
8.3.7 住宅户内供暖设施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8.3.8 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系统时,宜采用双管系统。如采用 单管系统,应设置跨越管。
8.3.9 设计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宜按户划分系统并配置分水 器、集水器,户内宜按主要房间或区域配置独立的环路。
8.3.10 采用户式燃气热水炉供暖时,其热效率应不低于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中的规 定值。户式燃气炉应选择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8.3.11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作为供暖热源时,其性能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 周期时间的20%;
2 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冬季设计工况时机组性能系 数( COP), 冷热风机组不应小于2.2、冷热水机组不应小于2.4;
3 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当地平衡点温度,或对室内温度稳 定性有较高要求的空调系统,应设置辅助热源;
4 对于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
8.3.12 采用太阳能系统供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太阳能 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GB 50495的有关规定。
8.3.13 集中供暖的住宅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 热量结算点,当住宅含有底商时应分别计量。分户热计量装置的选择 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的规定。
8.4 通 风
8.4.1 住宅通风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系 统时,不应影响房间的自然通风。
8.4.2 厨房应设置供厨房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施,并设 置或预留独立的局部机械排油烟设施。
8.4.3 卫生间优先采用每户独立的水平排气方式。无外窗的暗 卫生间应设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有外窗卫生间宜设置或预 留机械通风设施。
8.4.4 厨房、卫生间的排气道设置应满足本标准第10.4节的
要求。
8.4.5 住宅的新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新风系统技 术标准》JGJ/T 440的规定。
8.5 空 调
8.5.1 夏季冷负荷计算和选用空调设备时,室内设计参数宜符 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6℃;
2 无机械新风系统的住宅,换气次数宜为1次/h。
8.5.2 住宅的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 位置和条件。
8.5.3 住宅设计集中空调系统时,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每一个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 算;
2 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区域各空调房间逐时冷 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8.5.4 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设施。
8.5.5 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除应满足本标准第10.2节的要 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会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2 符合周围环境的要求;
3 方便对室外机进行清扫。
8.6 燃 气
8.6.1 用户燃气管道的最高工作压力,住宅内明设时不应大于
0.2MPa,暗装、暗封时不应大于0.01MPa;用气设备前(灶前)的燃 气压力应在0.75倍~1.5倍燃具额定压力范围内。住宅内应采 用低压燃具且具有熄火保护装置。
8.6.2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户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燃气设备的种 类、数量和额定燃气量确定,且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 热水器计算。
8.6.3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 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的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 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 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 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8.6.4 沿外墙或屋面明敷的燃气管道,不得布置在屋面上的檐 角、屋檐、屋脊等易受雷击的部位且应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8.6.5 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应设置在卧室,以及电梯井、通风道、 排气道、暖气沟的竖井或沟槽内。
8.6.6 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具有良好通风条件的厨房或与厨 房相连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不得设置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8.6.7 燃气计量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户应配置燃气计量表,并根据住宅需 求燃气用具的种类、配置的燃气设备数量及其额定用气量确定燃 气用量计量表的规格;
2 燃气计量表宜具有远传、远控功能;
3 燃气计量表设在套内时,应安装在厨房或生活阳台内。 设在厨房或生活阳台内时,计量表应明装。
8.6.8 设置燃具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且不应与卧室、兼起居室 的卧室等直接连通,燃具的排烟及排气管不应穿过卧室;
2 房间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应满足燃气燃烧所需的空气
量;
3 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安装燃 气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墙面或地面应能承受其荷载。
8.6.9 燃具排烟口应设在烟气容易扩散的室外开放空间,且烟 气不应回流至住宅建筑内或窜入相邻建筑物内。
8.7 电 气
8.7.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建筑面积和用电设备容量计 算确定,当用电负荷不大于12kW 时,应采用单相220V 电源进 户;大于12kW时,宜采用三相380V 电源进户;套内设有三相电 器设备时,应采用三相380V电源进户。三相电能表应能按相序 计量。
8.7.2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指标不宜低于表8.7.2的规定。
表8.7.2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指标
注:当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40 m² 时,超出的建筑面积用电负荷指标可按照30W/ m² ~40 W/m² 的标准计算,具体以当地供电局指导意见为准。
8.7.3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应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暖方式、电炊具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需 要系数的取值不宜低于表8.7.3。
表8.7.3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8.7.4 公建设施和配套商业用电负荷应按实际用电设备容量计 算,当用电设备容量不明时,原则上不低于40W/m², 可按90W/m² ~ 150W/m² 计算。
8.7.5 住宅小区机动车位应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规定,预 留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8.7.6 住宅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幢住宅楼、每条配电干线的三相用电负荷分配宜平衡;
2 住宅建筑电源总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箱内应设置 总隔离保护开关电器;楼层配电箱内的总进线开关应具有隔离 功能。
8.7.7 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与其所设置场所环境相适应。
8.7.8 当利用电气竖井外区域作为检修空间时,高层住宅建筑 电气竖井净深度不宜小于0.8m;当在电井内检修时,电气设备前 的检修距离不应小于0.8m。
8.7.9 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电箱,暗装箱体不应设于可变隔 墙上,不宜设于分户墙上,当设置于剪力墙上时,应避开结构暗 柱;设有暗装强、弱电箱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00mm,暗装于分户
墙上时,箱体后的实体墙厚度不应小于100mm。
8.7.10 家居配电箱应设置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且具有隔 离功能的总进线开关电器,箱内各配出回路应设置具有过负荷保 护和短路保护功能的开关电器,照明、空调电源插座、厨房电源插 座、卫生间电源插座、普通电源插座、2kW 以上负荷、功能用房插 座应分别设置配电回路。
8.7.11 电源插座回路及灯具安装高度在2.5m 及以下的220V 照明回路应设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8.7.12 住宅套内照明开关、控制开关、电源插座等末端设备的 设置位置及规格参数应与使用要求、设备及设施布置相协调。
8.7.13 住宅套内照明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室内使用功能空间设置不同的照明及控制分区, 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的有关规定;
2 宜设置户内照明一键控制总开关,该开关不应切断冰箱 及室内安防系统电源;
3 装有洗浴设备卫生间的灯具不应安装在0、1区内,控制 开关宜设于门外;
4 宜在夜间活动路径设置感应控制脚灯。
8.7.14 导体选择及线路敷设应满足电气安全和防火要求,并符 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
8.7.15 建筑内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N-S 系统,各电气 系统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其中 最小值的要求。
8.7.16 住宅建筑应设总等电位联结;装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 设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防护,辅助等电位联结的范围应包括 卫生间内人能同时触及的不同可导电部分。
8.7.17 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应每隔3层与相近楼板钢筋做 等电位联结。
8.7.18 住宅建筑的防雷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 设计规范》GB 50057 的有关规定,在可能发生地闪地区,住宅建筑 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8 智 能 化
8.8.1 智能化系统设计应与住宅建设规模、发展规划、使用管理 需求、当地资源情况相适应,并满足信息安全的相关要求。
8.8.2 住宅区应设置信息设施系统,包括通信系统、有线电视系 统、综合布线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每套住宅应设置通信系 统和有线电视系统,各系统应分别设置入户管路。
8.8.3 住宅建筑宜按需设置智能化设备间、电信间。设备间的 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46的有关规定。
8.8.4 住宅区内应实现包括设备用房、电梯轿厢、建筑地下及地 上区域的公共移动通信信号室内全覆盖。
8.8.5 在公用通信网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 地区,每套住宅的通信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的进户线应采用光纤, 有线电视设施应以独立专线方式建设。
8.8.6 住宅套内通信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信息端口的设置位置 和数量应满足住户使用要求;应预留用于全屋无线网络覆盖的有 线网络点位及电源条件。
8.8.7 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线箱,有源家居配线箱应设供电 电源;家居配线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箱体尺寸满足信息接入设备、配线设备及电源模块的安 装需求;
2 当箱内设置智能家居中控模块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 宅用综合信息箱技术要求》GB/T 37142 的相关规定;
3 箱体设置位置及安装符合本标准第8.7.9条的规定。
8.8.8 住宅区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具有信息告示、标识导引 等多媒体信息发布功能,设备选型、设置位置及播放方式应避免 对住户产生光污染及噪音影响。
8.8.9 住宅区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耗计量 及数据远传系统等;
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对给排水系统、电梯系统、集中式采 暖通风及空调系统、供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进行实时监测、控 制。
8.8.10 住宅区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系统应包括视频监控系 统、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楼寓 对讲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宜设置安全防范管理平台。住宅区 安全防范设施的配置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 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21741中的二级防范要求。
8.8.11 住宅每户应设置不少于一处紧急求助报警按钮,求助报 警信号应能接入小区安防系统,宜能接入智能家居系统。
8.8.12 住宅区停车场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住宅区、停车库(场)车辆出入口设置停车场管理 设施;
2 停车场管理设备应设于车道水平段上,不应设于坡道上;
3 各出入口设备应联网管理,每个出入口设备应自成系统 并支持脱机运行。
8.8.13 住宅小区宜设置智能化系统控制室。
8.8.14 住宅区宜设置信息化应用系统,系统应包括物业运营管 理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宜包括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卡应 用系统。
8.8.15 智能家居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住宅功能定位和住户个性 化需求,系统应采用标准化接口协议,具有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家居自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GB/T 35136的有关规定。
8.8.16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应能支撑智慧社区建设。
9 绿 色 建 造
9.0.1 住宅建筑设计应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造,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9.0.2 住宅绿色建造应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工程策划、设计、施 工、交付的建造全过程,充分体现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 和产业化的总体特征。
9.0.3 应按照“被动式技术优先、主动式技术优化”的原则,优化 功能空间布局,充分发掘场地空间、建筑本体与设备在节约资源 方面的潜力。减少碳排放,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升建造活 动的绿色化水平。
9.0.4 应根据建筑规模、能源条件以及国家和地区节能环保政 策对冷热源方案进行综合论证,合理利用地热能、太阳能、风能、 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余热资源。
9.0.5 应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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