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备 案 号
DB J 1 8
61/T 5158-2025 5 2 3 - 2 0 2 6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s for residential interior decoration
2025- 12- 15发布 2026-02- 10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s for residential interior decoration
DB 61/T 5158-2025
主编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6年2月10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
陕建标发〔2025〕2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批准发布《住宅设计技术标准》等3项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的通告
按照《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批准《住宅设 计技术标准》《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居住建筑健康设计标 准》等3项标准为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26年2月10日 起实施。
附件:批准发布的3项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12月15日
附件:
批准发布的3项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前 言
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工程建 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陕建标发〔2020〕4号)的要求,标准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标准,结 合陕西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套 内空间;5公共部位;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8防火与安全;9装 配式装修。
本标准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陕西省建 设标准设计站负责日常管理,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 给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文景路中段98号,邮编:710018,电话:029-68231150,邮箱: 465804174@qq.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筑装饰协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红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
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靳 江 郝 缨 蔡 红 张 军 赵 民 张 冬 程 璇 全 众 吕雅逊 郑建钢 李玉林 吴美娟
潘江玲 马 锋 薛彦文 党 明 周 彬 陈 前 沈海军 侯 娜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柳成辉 高 峰 时 炜 孙永民 余小军 王生太 杨天文
1 总 则
1.0.1 为规范陕西省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提高住宅装修质量,推 动住宅装修高质量发展,满足居民对居住品质、居住功能、居住环 境和居住安全等多方面的要求,针对陕西省的地方特点,制定本 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内城镇住宅的室内装修设计,公寓 居住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遵循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和重装 饰、轻装修的理念,满足当前使用要求并兼顾将来改造的需要。 并应体现“好房子”理念,关注房屋的物理环境和功能,做到安全、 舒适、绿色、智慧。
1.0.4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国家、行业及陕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室内装修 residential interior decoration
在建筑主体结构及设备布置的基础上,根据室内各功能空间 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并结合视觉艺术,达到 安全卫生、功能合理、舒适美观、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 空间效果的过程。
2.0.2 空间尺寸 spatial size
室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自然间内部净空尺寸,主要包括净 开间、净进深和净高。
2.0.3 玄关 entryway
住宅户内入口处的小型过渡空间。
2.0.4 室内环境 interior environment
室内声、光、热和空气等环境条件的总称。
2.0.5 智能家居 intelligent home
利用综合布线技术、网络通信技术、智能家居系统设计方案、 安全防范技术、自动控制技术、音视频技术将家居生活有关的设 施集成,构建高效的住宅设施与家庭日程事务的管理系统,提升 家居安全性、便利性、舒适性、艺术性,并实现环保节能的居住 环境。
2.0.6 安全防护 safety protection
指对阳台、窗台(窗户)、楼梯、临空平台边缘等影响安全使用 的部位所采取的防备、保护等安全措施。
2.0.7 装配式装修prefabricated decoration
遵循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原则,运用集成化设计方法,统筹隔
墙和墙面系统、吊顶系统、楼地面系统、厨房系统、卫生间系统、收 纳系统、内门窗系统、设备管线系统等,将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 以干式工法为主进行施工安装的装修建造模式。
2.0.8 集成式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和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 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9 集成式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板)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 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3 基 本 规 定
3.0.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包括住宅套内和公共部位的设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室内空间的墙面、顶棚、楼面或地面、内门、内窗、门窗套、 固定隔断、固定家具及套内楼梯的装修;
2 套内空间中活动家具、陈设品及部品、部件的选择和 布置;
3 室内空间中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燃气、电气、智能化等专 业设计;
4 预留设备、设施的安装、检修空间;
5 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设计;
6 无障碍设计。
3.0.2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中不应降低原有结构主体的安全性、 围护结构、设备管线系统的性能。
3.0.3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与建筑设计协同进行,宜提高装配 式内装修的比例,采用标准化、模块化、集成化的装配式装修,推 行智能化、兼顾多样化和个性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化的发展。
3.0.4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明确内装修部品部件和设备管线的 主要性能指标,应满足结构受力、抗震、安全防护、防火、防水、防 滑、隔声、节能、环境保护、适老适幼等方面的需要。
3.0.5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形成装修资料 设计图纸交给业主,图纸深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 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的相关规定。
3.0.6 住宅室内装修应在舒适度、安全性、空间布局与无障碍等 设计中体现适老化和适幼化设计内容。
4 套内空间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套内应根据使用功能、生理和心理需求进行空间组织和 各完成面设计,确定装修的材料、规格、质地和色彩。
4.1.2 套内各功能空间的设备、管线、设施等,应与家具的摆放 位置相协调并整体设计。
4.1.3 套内各功能空间完成面装修材料或产品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套内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耐污染、耐腐蚀、易清洁的 材料;
2 套内墙面应采用易清洁的材料,厨房、卫生间墙面应采用 具有防潮、耐腐蚀、耐污染的材料;
3 套内顶面应采用防火、防潮、防霉且耐久的材料,厨房和 卫生间项棚宜采用集成吊顶。
4.1.4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根据套型类型和家庭结构的需要, 合理规划收纳系统,预留收纳空间。
4.1.5 收纳系统应结合建筑墙体、顶棚等部位进行整体设计,收 纳系统的固定家具宜采用标准化、集成化的定型部品。
4.1.6 设置洗衣机的功能空间,应方便给排水管线的安装以及 洗衣机的操作,地面及墙面应设防水措施,防水沿墙基上翻 300mm。
4.1.7 套内设计应准确定位各类设备、设施、电器等的位置,应 为其安装和使用预留条件,并应结合设备检修需要,在适宜的位
置设置检修口。
4.1.8 套内设计应结合住宅楼板及相关构造进行地面铺装设 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相关规定,可采用铺装弹性地板、隔声垫层、架空地面等做法。
4.1.9 当楼梯、阳台等使用玻璃栏板时,应采用“夹层玻璃”,其 种类和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13的相关规定。
4.1.10 套内的玻璃隔断、玻璃隔板、落地玻璃门窗及玻璃饰面 等玻璃用材均应采用“安全玻璃”,其种类和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相关规定。
4.2 玄 关
4.2.1 玄关地面、墙面、顶棚等部位的材料、颜色等应与套内功 能空间相协调。
4.2.2 玄关宜设置固定家具或为其预留空间。开关面板、强弱 电箱等宜与固定家具整体设计。
4.2.3 玄关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4.3 起 居 室
4.3.1 起居室应具备家庭成员团聚、娱乐、会客、用餐等功能,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居室设计宜满足沙发、茶几、书柜等基本家具的布局 要求;
2 起居室设计宜考虑居住者用餐需求,与餐厅空间整体 设计;
3 起居室宜为数字影音、网络家电、智能设备控制中枢及网 络布线优化的安装预留条件。
4.3.2 起居室应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布置家具及设 施,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900mm。
4.3.3 起居室应根据功能布局和大小,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空 调设备安装条件,空调设备送风口不宜正对人长时间停留的 地方。
4.3.4 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 局部净高不低于
2.20m,且局部净高低于2.60m 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4 卧 室
4.4.1 卧室应具备睡眠、休息等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可布置双人床、床头柜、衣柜等基本家具,条件 具备时可考虑布置书桌、椅、梳妆台等家具;
2 单人卧室可布置单人床、衣柜、书桌、椅等基本家具;
3 卧室宜为数字影音、网络家电等的安装预留条件。
4.4.2 卧室应合理布置家具及设施以满足使用功能,通道的净 宽不宜小于600mm。
4.4.3 卧室宜采用照明双控开关,并分别设置于卧室床头与卧 室入口。
4.4.4 卧室应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空调设备安装条件,空调设 备送风口不应对床。
4.4.5 老人卧室装修设计,应满足室内采光、通风、隔声、防滑、 适老等有关要求。
4.4.6 儿童卧室装修设计,可适当采用适龄的造型及色彩;墙面 阳角及空间造型设计时,阳角宜采用具有缓冲性、圆角处理或柔
软包覆的材料,不应出现可能危及儿童安全的尖角、锐棱等;墙面 宜选用抗污染、易清洁材料。
4.4.7 卧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局部净高不低于2.20m, 且局部净高低于2.60m 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5 厨 房
4.5.1 厨房橱柜应整体设计,操作台宜按洗、切、烧流程连续布 置,并应保证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 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900mm。
4.5.2 应确定厨房各类电器、设备、设施的位置,并应为其设置 水、暖、电和智能化接口,并应注意接口遮挡,厨房各电器的插座 宜分开设置。
4.5.3 厨房设备的选用应满足配套性、通用性和互换性的要求, 厨房设备尺寸系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 备模数系列》JG/T 219的相关规定。
4.5.4 厨房橱柜、设备、设施的设置与使用,应不影响外窗开启 及采光。
4.5.5 厨房宜至少设置一组吊柜。
4.5.6 厨房内的燃气表、燃气管线,燃气表的位置、燃气管线的 路径应与燃气专项设计协同,装修不应随意修改。
4.5.7 装修不应破坏排烟道气密性、不应随意改动排水和通气 管道。
4.5.8 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4.6 卫 生 间
4.6.1 卫生间平面布局、设备设施选型,应满足人体活动的需 要,并应便于上下水管线及各类设备设施的安装。
4.6.2 套内共用卫生间宜采用干湿分离的布置方式。
4.6.3 卫生间地面应设防外溢措施,楼地面应向地漏方向找坡。
4.6.4 整体卫浴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整体卫浴 间》JG/T 183 的相关规定。
4.6.5 当采用整体卫浴间时,卫生间的开间、进深、建筑设备接 口及安装条件应与对应产品协调确定。
4.6.6 应对卫生间淋浴器、浴缸、坐便器、洗面器等基本卫生设 施进行定位,并应设置与之对应的水、电和智能化接口。
4.6.7 卫生间门、卫生间内隔断门不应影响设备设施及家具的 排布和使用。
4.6.8 卫生间家具、设备、设施的设置与使用,应保证外窗便于 开启,卫生间宜设置毛巾架、卫生纸架、化妆镜等部件。
4.6.9 卫生间宜预留收纳空间。
4.6.10 当卫生间采用玻璃淋浴隔断时,宜采用钢化玻璃,玻璃 门应采用推拉或向外开启的方式,钢化玻璃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相关规定。
4.6.11 卫生间淋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2.00m,且不低 于淋浴喷淋口高度,剩余墙面和顶棚应做防潮层或采取防潮措 施。结合户内走道设置的开放式盥洗区,防水层沿墙基上翻高度 应≥1.2m。卫生间防水层沿墙基上翻高度应符合表4.6.11的 规定:
表4.6.11 卫生间防水层沿墙基上翻高度
4.6.12 卫生间内不应设置燃气热水器。
4.6.13 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4.7 阳 台
4.7.1 阳台宜预留衣物晾晒的空间,并宜设置衣物晾晒设施或 其安装条件。
4.7.2 阳台地面宜采用硬质材料,开敞阳台或有供水需求的阳 台宜设防水层,其材料还应具有抗冻、耐久等性能。
4.7.3 当阳台设置地漏时,地面应向地漏方向找坡,坡度不应小 于 1 % 。
4.7.4 当阳台设置洗衣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的给排水管线、电源插座及地漏;
2 当洗衣机设置于与室内空间连通的封闭阳台时,阳台全 域均需设置防水层,且防水沿墙基上翻300mm。当阳台面宽较大 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应在阳台全域做防水,并在洗衣机地漏周 边区域找坡。
4.8 储 藏 空 间
4.8.1 套内宜设置储藏空间,贮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
4.8.2 步入式储藏空间应设置照明设施。
4.8.3 储藏空间墙面宜选用防霉、光洁的材料。
4.8.4 套内设于地面层或靠卫生间、厨房、水暖管检修井等潮湿 环境的墙面或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4.9 过 道
4.9.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 (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 道净宽不应小于900mm。
4.9.2 当设有踏步时,应配夜间照明设施,地面宜选用防滑、易 清洁的材料。
4.9.3 与儿童、老人用房相连接的过道、上下楼梯平台、踏步等 部位必须设置防滑措施或采用防滑材料和扶手,设置扶手时,需 保证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2m。同时应设置双控开关,灯光照明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的相关 规定。
4.10 套 内 楼 梯
4.10.1 套内楼梯宜选用成品楼梯,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 宅内用成品楼梯》JG/T 405的相关规定。
4.10.2 套内楼梯扶手应连续,形状应易于抓握,并避免磕碰。
4.10.3 套内楼梯应至少一侧设置扶手,临空侧应设置扶手;套 内临空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m;室内扶手、临空栏杆顶部的设计 水平荷载不应小于1.0 kN/m。
4.11 门 窗
4.11.1 门及窗宜采用标准化成品部件。
4.11.2 当采用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时,集成式厨房、集成 式卫生间门窗洞口应与建筑外围合墙体协同设计,门、窗尺寸均 不宜小于100mm。
4.11.3 套内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餐厅、阳台的推拉门宜采用透明的安全玻璃门;
2 卫生间门宜采用带有漫射透光安全玻璃门;
3 推拉门、折叠门应采用吊挂式门轨或吊挂式门轨与地埋 式门轨组合的安装形式,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4 门把手中心距楼、地面的高度宜为0.95m~1.10m。
4.11.4 套内窗的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凸窗或低于0.9m 的临空外窗时应设置防护措施,高 度应符合《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的相关规定;
2 窗扇的开启把手距装修地面高度不宜低于1.10m或高于 1.50m;
3 窗台板宜采用环保、硬质、耐久、光洁、不易变形、防水、防 火的材料;
4 更换外窗时,外窗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 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技术规范》GB 55015 的相关规定,不应降低 外窗可开启的面积。
5 公共部位
5.1 一 般 规 定
5.1.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包括从住宅公共出入口到入户之间 的公共使用、公共交通等空间的设计;按其使用功能可划分为门 厅、电梯厅、走廊、楼梯间等。
5.1.2 公用部分各完成面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耐污染、易清洁的材料,且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中相关防 滑等级的规定;
2 墙面应采用易清洁的材料;
3 顶棚不应采用玻璃及重型材料吊顶。
5.1.3 公用部分各功能空间应进行管线综合,并应在满足建筑、 消防等功能的前提下,确定吊顶构造及造型。
5.1.4 公用空间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宜做护角。
5.1.5 公用空间设计不应随意改变和遮挡消防设施、消防标识、 疏散指示标识,消火栓门应做明显标识。
5.1.6 主要公用空间设置的各类标识和标志应醒目、易识别,并 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5.1.7 墙面装修应满足公用空间净深度、净宽度的要求。
5.1.8 公用空间照明应采用节能型灯具及相应的节能控制 装置。
5.2 门厅和电梯厅
5.2.1 住宅门厅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出入口门门的大小、开启方 向、方式。
5.2.2 首层门厅装修设计,应在门厅内配置可视对讲、监控等安 全防范设施,且首层门禁开关应设置在靠近门把手的墙面上。
5.2.3 当快递箱(柜)设置于门厅时,快递箱(柜)应在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与门厅 整体设计。
5.2.4 首层门厅宜在明显位置设置信息公告栏。
5.2.5 高层住宅应在门厅明显位置设置通往楼电梯的指示 标识。
5.2.6 电梯轿厢、门套的材料及色彩应与电梯厅整体设计相 协调。
5.2.7 首层门厅、电梯厅装修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
5.2.8 电梯厅应设置楼层指示标识;电梯厅墙面装修做法厚度 不应影响净深度、净宽度。
5.3 走 廊
5.3.1 标准层公共走廊装修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5.3.2 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20m。
5.3.3 走廊入户门应设置门牌号标识。
5.4 楼 梯 间
5.4.1 楼梯踏步应采用防滑措施及防滑面层,采用难燃、环保、 易清洁、耐磨的装修材料。
5.4.2 楼梯间设置内保温层的墙面装修时,应确保保温层不被 破坏,其装修设计完成面间的净宽度应满足楼梯的疏散宽度。
5.4.3 楼梯间应设置楼层标识。
6 室 内 环 境
6.1 一 般 规 定
6.1.1 室内环境设计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建筑部品。
6.1.2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 规范》GB 55016 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相关规 定,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6.1.3 室内环境设计应结合设备及管线使用年限,采用必要的 预留、预埋和连接等,满足检修和更换的要求。
6.1.4 室内环境设计应兼顾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人群的 使用。
6.1.5 室内装修材料宜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中对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规定。
6.2 空 气 质 量
6.2.1 材料及工艺选型应系统性的控制有害物质总量,不宜采 用需大量施胶的工艺。
6.2.2 室内各完成面宜采用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装饰装修材料 和制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 制规范》GB 50325 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相关 规定。
6.2.3 套内固定家具的背板、侧板等宜采用抗菌防霉材料,并宜 设置被动式换气孔。
6.2.4 套内各完成面不宜大量覆盖棉、毛、化纤、纺织物等软装 饰面。
6.2.5 套内宜采用具备调湿、吸附功能的建筑装饰材料,其调湿 功能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调湿功能室内建筑装饰材料》JC/T 2082的相关规定。
6.2.6 卫生间内饰面应具备防霉菌功能。
6.2.7 宜增加智能化面板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监控。
6.3 声 环 境
6.3.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保证住宅室内的声环境,降低室外 噪声、室内空气声、撞击声、振动噪声等的影响,噪声限值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的相关规定。
6.3.2 带有吸声构造的吊顶对改善室内声环境有积极作用,有 条件时宜积极选用。
6.3.3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机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房 间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受条件限制套内房间紧邻电梯布置时,装 饰装修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6.3.4 分户墙两侧同一位置的电气及智能化面板应错开150mm 以上,安装时不应直接穿透墙体。
6.3.5 强、弱电配电箱(盘)嵌墙安装时,对应的墙体厚度不应小 于200mm。
6.3.6 设置户式暖通空调、新风除尘等系统的住宅,应选用低噪 声设备,并应对噪声源、管道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消声措施。 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 的相关规定。
6.3.7 卫生器具、给排水管道等宜选用低噪声产品,排水管宜采
用隔声材料包裹。
6.3.8 设备、管线穿过楼板、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防火密封 隔声措施。
6.4 光 环 境
6.4.1 住宅室内日照、采光、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住 宅项目规范》GB55038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的相关规定。
6.4.2 住宅室内装修不应影响建筑日照及采光。
6.4.3 住宅室内装修宜设置窗帘、内遮阳、透过率可控的玻璃等 外部直射眩光的防护措施。
6.4.4 套内收纳系统宜根据使用需求设置局部照明设备。
6.4.5 套内各功能空间及过道宜设置红外感应开关的脚灯。 6.4.6 套内宜设置照度、色温可调节的照明设备。
6.4.7 套内玄关宜设置套内照明总开关。
6.4.8 卧室、过道和卫生间的照明开关宜选用带夜间指示的 面板。
6.4.9 厨房操作台、洗涤池上方宜设置照明,并宜预留相应的电 气接口。
6.5 适 老 适 幼
6.5.1 不宜设置弹簧门、旋转门。门宜设置防夹措施,套内门宜 采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
6.5.2 楼梯踏步面宜界限鲜明,不宜采用黑色、深色或带花纹的
饰面材料。
6.5.3 在不影响消防及疏散的前提下,入户门开启侧外部墙面 宜设置挂钩、物品搁置板等临时性的物品搁置设施。
6.5.4 玄关墙面宜设置或预留安装坐凳。
6.5.5 卫生间坐便器附近墙面应预留扶手安装条件。
6.5.6 卫生间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产品或工艺。
6.5.7 套内墙面阳角、固定家具等的突出部位宜进行圆角倒角 工艺处理,或设置软包装材料。
6.5.8 厨房、卫生间宜采用恒温阀或恒温龙头。
6.5.9 老年人使用的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老年 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 576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 450 及现行地方标准《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标准》DB61/T 5046的相关规定。
7 建 筑 设 备
7.1 一 般 规 定
7.1.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采用设备、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的 方式。
7.1.2 各类设备、设施、管线、开关、电源插座应进行综合设计, 并应在合理选型和准确定位的前提下,满足安装、使用、检修和更 替的要求。
7.1.3 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给排水管道表面结露。
7.1.4 空调孔、通向室外的通风口等应采取防虫措施。
7.2 给 排 水
7.2.1 住宅室内装修中的给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相关规定。
7.2.2 住宅室内装修中给排水设计不宜调整原卫生间的设置位 置,当调整卫生间布置时,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 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部位。
7.2.3 户外计量的给水、集中热水管网,在引入户内时应在厨房 或卫生间等位置设置户内总控制阀,阀门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 检修。
7.2.4 住宅室内装修中,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给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 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的
相关规定;
2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内,且不宜穿越橱柜、 壁柜;
3 室内给水、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给水管应设置在热 水管的下方。卫生器具的连接支管,给水管应设置在热水管的 右侧。
7.2.5 住宅室内装修中,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应设生活热水系统或预留安装户式热水器的位置和 管道;
2 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当无支管循环且供水点距离热 水计量水表的距离大于8m 时,水表后的热水管道宜增设电伴热 保温措施;
3 设置家用燃气热水器等自备供应热水时,当最不利点距 离热水供应设施的距离大于8m 时,宜设置热水循环管道,且应选 用带循环功能的燃气热水器。
7.2.6 住宅室内装修中,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道改造不得更改原排水立管的位置;排水支管的 改造应以良好的水力条件为原则,并以管线最短转弯最少为 原则;
2 洗脸盆、洗涤盆、浴缸等卫生用水器具应设置存水弯,严 禁重复设置存水弯,户内设置存水弯的洗脸盆、洗涤盆等应采用 成品存水弯,且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3 排水管道、透气管道不应穿越卧室、起居室、餐厅,厨房排 水应采用P 弯板上排水;卫生间排水、厨房排水应分立管排放,不 应混接;
4 塑料排水立管距离灶具边沿的净距不应小于400mm, 装 修暗设的排水立管应便于检修,且应预留检修孔和立管的检查口
对应;
5 卫生间地漏应设置在远离人员日常活动区域的最低处, 并不被家具、设备遮挡,便于维修清理;洗衣机地漏应选用专用地 漏。选择地漏是否自带水封需和排水横支管是否设置存水弯相 结合,严禁重复设置存水弯;
6 当原给排水设计采用了无水封地漏加存水弯的设置方 式,在装修设计时,不得采用存水弯加水封地漏的双水封方式。 为防止地漏水封干涸,宜采用地漏和洗脸盆合用存水弯的安全水 封方式,或采用补水型地漏。
7.2.7 给水、热水管道及敷设:
1 给水、热水系统的管道可选用塑料管、薄壁不锈钢管等管 道,管道连接应采用和管道材质配套的连接件及连接形式;
2 当给水、热水管道采用塑料管材时,宜暗埋敷设。明装敷 设时应设置在不宜受撞击处,当不能避免时应在管道外增设保护 措施;
3 户内敷设的给水、热水管道应沿垫层或吊顶敷设至各用 水点,敷设在吊顶内内的给水管道应采用防结露措施,热水管道 应采取保温措施;
4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中的管材,不得采用可拆卸的连 接方式;暗设管道采用薄壁不锈钢管道时,应采用敷塑一体管,接 头处外包热塑胶敷套,避免管道与水泥等直接接触;
5 塑料给水管、热水管不得布置在灶台边沿,明装给水管塑 料管道距离灶台边沿的距离不得小于400mm,距离燃气热水器边 缘不宜小200mm,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可靠的保护措施;
6 塑料管道不得和水加热器或燃气热水器直接连接,应设 置不小于400mm的金属管道过渡;
7 沿垫层或墙槽敷设的给水、热水管道的外径不宜大于
25mm。
7.2.8 生活用水器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 具》CJ 164 的相关规定。
7.3 供暖、通风及空调
7.3.1 住宅室内装修中的供暖系统设计不应随意改变原系统形 式或在系统中直接加设水泵。
7.3.2 热水辐射供暖系统分集水器在进行装修隐蔽时,不应影 响其使用功能,且应便于检修操作。
7.3.3 当地面、楼板或墙壁采用辐射供暖或供冷时,不应在其上 方采用带有龙骨架空的装饰材料。
7.3.4 在设有辐射供暖或供冷管道的区域,装修时严禁射钉操 作或敲击辐射面。
7.3.5 装修时不应擅自拆改供暖设施;装饰材料不应遮挡散热 器、温控器。
7.3.6 室内装修构件不应遮挡窗口,影响开窗通风。
7.3.7 厨房油烟机管道、卫生间排风管道安装时,不应更改建筑 本体通风口位置。
7.3.8 卫生间排风口应合理设置,避免产生通风死角。
7.3.9 燃气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的排烟管道严禁排至建筑通风 竖井。
7.3.10 燃气壁挂炉或热水器排烟口的安装应经物业确认,防止 钻孔破坏外墙及保温。
7.3.11 燃气壁挂炉或热水器排烟口的安装应经物业确认,如需 在外墙钻口,应对钻孔处的外墙及保温进行修补处理。
7.3.12 加装户式新风系统时,不应随意打洞;不宜采用地面新
风系统增加地面荷载,确需打洞、增加地面荷载应经物业确认。
7.3.13 空调设备的位置宜结合家具布局,避免空调的送风气流 直接吹人。
7.3.14 暗装的空调或通风设备应预留检修口。
7.4 电气及智能化
7.4.1 住宅室内装修中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住宅项目规范》 GB 55038、《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住宅建筑规 范》GB 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 范》JGJ 24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 及其他的相 关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7.4.2 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 流动作报警装置;
2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能同时 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并具有隔离功能;
3 套内的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厨房插座、卫生间 插座、2kW 及以上电气设备、照明应分回路设计;
4 套内各出线回路应设置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 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7.4.3 家居(电气)配电箱、家居(智能化)配线箱宜暗装于套内 走廊、门厅或其他便于隐蔽的部位,并应便于使用和检修维护,不 宜安装在电梯井壁、卫生间隔墙和分户隔墙上,不应暗装于厨房 烟道墙体上;家居(电气)配电箱的箱底距装修地面高度保护电器 双排布置时不应低于1.6m,单排布置时不应低于1.8m。暗装强、 弱电箱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00mm,箱体后的实体墙厚度不宜小
于100mm。
7.4.4 套内开关、电源插座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及《住 宅项目规范》GB 55038的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装修设计、家具布 置、家用电器使用情况合理设置电源插座,满足使用需要;
2 开关、电源插座、可视对讲室内机等末端设备的设置位置 应与墙面装修形式、家具、家电设备、设施相协调,或与之整体设 计。插座及开关面板应均匀整齐布置,其底端的距地高度,在满 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宜按尺寸模数确定;
3 壁挂式空调室内机电源插座设置位置应与墙体预留空调 管孔位置相协调;
4 对于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 距地不应低于2.3m, 排风机及其他电源插座应安装在2区以外;
5 分户墙两侧同一位置的电气及智能化面板安装时应错开 150mm 以上,不得直接穿透墙体安装;
6 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厨房小家电的电源插座 应选用带开关控制型;
7 厨房洗涤槽旁、卫生间、开敞阳台及洗衣机的电源插座应 采用防溅型;
8 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
9 住宅户内集中式空调主机、大于3P 的柜式空调应设置专 用开关盒连接电源。
7.4.5 套内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 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和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的相关规定;
2 不应采用高温光源灯具,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
物时,应采用钢制接线盒,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3 宜在前厅处设置户内照明一键控制总开关,该开关不应 切断冰箱及室内安防系统电源;
4 宜在夜间活动路径设置光控与红外感应控制的脚灯;
5 厨房操作台、洗涤池上方宜设置局部照明。有洗浴设备 卫生间的灯具应选用防潮防水型;
6 宜采用可调节照度、色温的照明设备;
7 收纳系统可根据使用需求设置局部照明设备,但需满足 防火要求;
8 卧室照明宜设置双控开关,楼梯、过道照明宜设置多控开 关或光控与红外感应控制开关;
9 开关、门铃按钮、电源插座等不宜设于室外无避雨措施场 所,室外安装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灯具的安装高度不 宜低于2.4m。当设备外壳为塑料材质时,应为防紫外线型。
7.4.6 线路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套内电气线路 暗敷设时应穿管保护,不得直接敷设在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 温层及装饰面板内。非消防线缆穿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 于15mm;
2 明敷设用的塑料导管、槽盒、接线盒、分线盒的燃烧性能 不应低于B1 级。干燥场所的暗敷导管,金属管管壁厚度不应小 于1.5mm,塑料管应为中型,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潮湿部位 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 的中型塑料导管。建筑物底层及 地面层以下外墙内的暗敷导管,金属管壁厚不应小于2.0mm,塑 料管应选用重型。导管沿地敷设时,管接头必须进行防渗密封 处理;
3 电缆、电线在线槽、线管内不得有接头,分支接头应在接
线盒内进行;
4 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顶棚内的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导 管、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5 套内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 于10.0mm²,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²;
6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不应共用同一导管,电气与智能化 线路不应共用同一导管;
7 卫生间电气线路应敷设于顶棚内,并宜设于水管道上方, 不应敷设在0、1区内,且不宜敷设在2区内;与卫生间无关的电 气线路不应穿越卫生间;
8 电气线路与燃气管道及相应设施的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 的相关 规定;
9 电气线路、配电箱的连接方式宜采用插接方式及专用连 接件、紧固件。
7.4.7 有洗浴设备卫生间的电气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和《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的相关规定;
2 应做辅助等电位联结,装修时不应拆除或覆盖辅助等电 位联结端子箱;
3 辅助等电位联结的范围包括浴室内的金属浴盆、金属给 排水管、暖气片、建筑物钢筋网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以及灯具、插 座的接地保护线(PE 线);
4 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在0区内应不低于IPX7,1 区和2区 内应不低于IPX4;
5 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铜导体的截面积,当有机械损伤防 护时,不应小于2.5mm²,无机械损伤防护时,不应小于4.0mm²。
7.4.8 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线箱,宜采用嵌入式安装,箱内应 预留电源插座;箱体安装高度宜不低于底距地0.5m;当与家居配 电箱同高度并排安装时,二者间距不应小于0.5m;当采取隔离屏 蔽措施时可靠近安装;
2 应设置光纤入户网络通信系统,用户光端机宜设置在家 居配线箱内,箱内宜预留光纤盘线空间;
3 套内弱电插座应结合室内墙面装修和电器、家具的摆放 位置合理布置,其数量及线路敷设应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住宅 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
4 可按住宅功能定位和住户个性化需求,合理设置家居智 能控制系统。家居智能控制系统应具有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宜具 有家居安防、紧急报警、智能照明控制、家用电器监控、能耗计量、 访客对讲、远程监控等功能;
5 套内应预留无线路由器设置位置及其强弱电接口条件, 无线路由器位置可与吊顶、固定家具等统一设计;
6 住宅楼公共空间及电梯轿厢应设置手机信号覆盖;
7 智能化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具有可靠性、标准性和可扩 展性,能够满足语音、数字、图像、监控等系统信号传输要求;
8 起居室(厅)、主卧室床头、老年人卧室床头、卫生间厕位 旁和洗浴位旁等宜设置紧急求助报警装置,求助报警信号应能接 入智能家居、小区安防、智慧社区、长者守护等系统;
9 套内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的相关规定;套内宜预留入侵报警系统的 设置条件。
7.5 燃 气
7.5.1 燃气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 及《住宅项目规范》 GB 55038的相关规定。
7.5.2 建筑工程安装的户内燃气管道及燃气计量表严禁采用建 筑装修材料密闭遮挡。
7.5.3 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装修家具不应遮挡或改 变燃气灶的自然通风环境,并宜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7.5.4 带封闭阳台的厨房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 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7.5.5 燃气灶布置宜靠近燃气表位置,减少燃气软管的长度。
7.5.6 燃具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 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相关规定。
8 防火与安全
8.1 消 防 安 全
8.1.1 室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8.1.1 的规定。
表8. 1. 1 住宅室内装修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摘要)
注:住宅室内装修住宅户内的厨房,其顶面、墙面、地面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 A 级
的装修材料;厨房内固定家具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
8.1.2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 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8.1.3 墙面面层厚度不应影响建筑疏散走道净宽要求。
8.1.4 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 等防火措施;
2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 或 B2 级的保 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 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保温材料上 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 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 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8.2 结 构 安 全
8.2.1 当有复杂吊顶及大型艺术吊灯装饰或室内增设假山、鱼 池等荷载较大的景观时,应进行结构承载力验算。
8.2.2 下列部位的基层墙体应满足设施安装或饰面材料挂贴的 荷载要求:
1 户内门门吸位置;
2 壁挂装电视位置;
3 壁挂热水器位置;
4 安装镜柜位置;
5 安装淋浴屏位置;
6 安装吊柜位置;
7 厨房、卫生间挂气道、壁挂式马桶及水管包砌墙体;
8 安装悬挂式洗手台位置;
9 室内空调挂机位置。
8.2.3 安全抓杆、扶手等无障碍设施需与结构基体连接牢固,当 结构基体不满足荷载要求时,应在结构基体预留埋件。
9 装配式装修
9.1 一 般 规 定
9.1.1 装配式装修设计应结合建筑全生命期各阶段的要求,合 理运用各类技术和产品。
9.1.2 装配式装修内装部品应避免或减少现场的二次加工。
9.1.3 装配式装修设计应在满足住宅功能、环境性能等前提下 采用通用性强的技术及产品。
9.1.4 墙面、吊顶、地面排版应在满足设计要求前提下,以美观、 节材、便于生产、运输和安装为原则,并应避免出现过大或过小 规格。
9.1.5 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的空间尺寸应与建筑空间尺 寸协调,设计标注宜为空间净尺寸,且宜为100mm 的整数倍。
9.2 接 口
9.2.1 住宅室内装修方案阶段应确定接口的技术、措施及产品, 并应与建筑各专业协调,预留技术条件。
9.2.2 接口应采用标准化的连接构造及成品子设备,接口的位 置和尺寸应符合模数协调的要求,并应做到连接合理、拆装方便、 使用可靠。
9.2.3 接口设计应结合建筑及建筑制品的标志尺寸、制作尺寸、 实际尺寸等,确定接口的技术条件。
9.2.4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明确建筑结构完成面至装修完成面
间的接口尺寸及分层构造。
9.3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
9.3.1 当采用骨架隔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骨架隔墙应根据隔声、防火、保温等性能要求,设备设施 安装需要确定内隔墙的厚度、面板类型、分层构造等;
2 骨架隔墙应留有可敷设管线的空腔,相应的机电点位应 明确定位,并应根据性能要求做好龙骨加强、防火封堵、隔声密封 处理等措施;
3 骨架隔墙的门、窗、洞口、墙体自由端、墙体转角、配电箱、 消火栓等应做加固处理。
9.3.2 当采用条板隔墙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轻质条板 隔墙技术规程》JGJ/T 157 的相关规定。
9.3.3 墙面的防火、防水、抗冲击、表观硬度等性能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9.3.4 墙面饰面板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可采用龙骨、螺栓等方式, 并应优先采用机械连接。
9.3.5 墙面饰面板应与隔墙墙体、建筑主体结构采取可靠的连 接,并宜预留可敷设设备管线的空腔。
9.3.6 吊挂重物时,墙面应采用专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固定,必 要的情况下应对相应位置提前做好加固。
9.4 装配式吊顶
9.4.1 吊顶应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并应预留可敷设设 备管线的空腔。
9.4.2 当吊顶吊挂重物时,应根据吊顶的构造和重量,确定其固 定或加固方式。
9.4.3 吊顶的防火、防水、易清洁、表观硬度、吊挂力等性能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4.4 吊顶应结合照明、通风、设备检修、消防、通信等设备的设 置进行设计,应做到美观和易于维修。
9.4.5 吊顶与墙或梁交接处,应设伸缩缝隙或收口线脚。
9.5 装配式楼地面
9.5.1 装配式楼地面应满足房间使用的承载、防水、防滑、隔声 等各项基本功能需求,放置重物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9.5.2 装配式楼地面可采用架空楼地面、非架空干铺楼地面或 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楼地面。
9.5.3 架空楼地面可采用金属支脚或树脂支脚,架空楼地面基 层与支脚间宜设置减震垫,并宜采用打钉或粘接连接。
9.5.4 架空楼地面基层应错缝排版。
9.5.5 架空楼地面应结合地面上部荷载,进行面层、基层、支脚 等的选型与设计。
9.5.6 架空地面应与地面供暖、电气、给水排水、新风等系统的 管线进行集成设计。
9.6 集成式厨房
9.6.1 集成式厨房宜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 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
9.6.2 集成式厨房墙面和吊顶应选用耐热和易清洁的材料,地
面应选择防滑耐磨、低吸水率和易清洁的材料;吊顶、墙面、地面 材料应为燃烧性能A级的材料。
9.6.3 集成式厨房的布局方案、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主体 结构孔洞预留尺寸及管道井位置等,应与建筑结构、机电专业协 同设计。
9.6.4 集成式厨房应采用标准化、模块化的设计方法。
9.7 集成式卫生间
9.7.1 集成式卫生间的设计应包括卫生间楼地面、吊顶、墙面和 洁具设备及管线的设计,并应与内装修工程的其他系统进行协同 设计。
9.7.2 集成式卫生间的墙面与墙面、墙面与防水盘、墙面与顶板 的连接构造应满足防渗漏和防潮的要求。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
2《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 3《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 55016
4《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 55019 5《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 55024
6《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 55031
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
8《住宅项目规范》 GB 55038
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1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1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3
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14《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1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1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
1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
19《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
20《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
22《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566
2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 17219
24《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
25《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 12
26《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94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
DB 61/T 5158-2025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0.1 陕西省住宅室内装修市场巨大,装修工程质量与消费者 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由于目前我区尚未有针对住宅室内装修 设计的相关标准,使得住宅室内装修质量难以保证。为提升陕西 省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水平,规范市场行为,保证装修工程质量,提 高住宅装饰装修节能环保水平,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编制本 标准。
1.0.2 本标准针对陕西省的发展水平和工程条件,对住宅室内 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紧密衔接、装配式装修、室内环境等做了较 为明确的规定。
1.0.4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涉及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 气、隔声、采光、照明等各个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 必要的强调和重申以外,本标准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 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的规定。
1.0.6 住宅室内装修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 光、照明、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规范的相关规定,因此 在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与 住宅室内装修有关的标准。
3 基 本 规 定
3.0.2 为保证住宅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住宅全装修设计 方案不应破坏建筑原有承重结构、保温构造、设备和管线等,本条 予以强调。
3.0.3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与建筑设计协同进行,宜提高装配 式内装修的比例,采用标准化、模块化、集成化的装配式装修,推 行智能化、兼顾多样化和个性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化的发展。结合陕西省经济发展实际 情况,在传统湿作业基础上,逐步提倡采用装配式装修。
3.0.4 内装修所采用的部品部件和设备管线的主要性能指标, 是其能否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重要依据,设计中应予以明确。
4 套内空间
4.1 一 般 规 定
4.1.2 起居室的机电点位及各类控制末端较多,如设置不合理, 则易造成使用不便,或降低使用效率等问题。另外,起居室中的 机电点位也需与各控制末端材质、设置的位置、高度等整体协调 考虑,与室内的装修设计保持一致和美观。市场上电视柜的低柜 高度一般在400mm~500mm 之间,故用电点位推荐高度为 600mm。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可与建筑设计协调考虑增加收纳空间问题, 如加大卧室门背墙,在门后部预留部分深度为300mm~600mm 的 收纳空间,隔墙可采用凹凸空间做法,增设固定家具或步入式衣帽 间。电源插座、开关的应与床、床头柜、衣柜、电视等的家具及电器 的位置相协调,避免出现被遮挡而无法使用的问题。
4.1.3 考虑到居住环境的安全舒适,住宅套内各功能空间的地 面、墙面及顶面应首选具有耐污染、耐磨、防滑和易清洁属性的 材料。
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宜选用地砖类产品,起居室等可选用地板 类和地砖类产品,卧室可选用地板类产品;厨房和卫生间墙面宜 选用墙砖类或集成墙面类产品,起居室和卧室等可选用涂料类或 墙纸类产品;厨房和卫生间顶棚宜选用集成吊顶,起居室和卧室 等可选用涂料类或墙纸类产品。
起居室全面吊顶对室内净高影响较大,仅起装饰作用,易造 成材料浪费,不宜采用。
4.1.4 由于收纳系统规划不合理、收纳空间不足等造成的各类 收纳问题现较为普遍,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重视不同套型、不同 家庭结构使用者的收纳功能需求,本条予以强调。
4.1.5 收纳空间与墙体、顶棚等部位结合设置,是提高家庭收纳 空间利用效率的有效方法,也是保证装修整体性的有效设计手 段。收纳空间采用标准化、集成化的定型部品能突出产业化的优 势,更能解决家庭物品收纳问题。
4.1.6 在设计中应提前预留洗衣机排水管安装、检查、维修、日 常使用等操作空间,同时,强调应尽量将洗衣机位布置在排水立 管附近,配有相应的排水口,地面应做好防水。
4.1.8 目前120mm~130mm 厚的混凝土楼板,撞击声声压级约 80dB~83dB,若不做隔声处理或地面采用地砖时,难以达标,故需 通过隔声预处理提升性能。市场上的弹性地板产品及设计中常 用的隔声垫层、架空地面做法,对改善撞击声隔声性能作用显著, 建议设计参考。
4.2 玄 关
4.2.1 玄关的地面、墙面、顶棚形式及选材多样,本条不做过多 约束。但由于玄关起到连接若干功能空间的作用,故要求其材 料、颜色与套内功能空间相协调。
4.2.2 本条强调玄关设计中可优先结合墙面、地面、顶棚设置固 定式门厅柜,其次可为其预留空间,住户入住后购买。同时,固定 式门厅柜应与开关面板、强弱电箱等设备末端协调布置,避免干 扰;并需具备鞋、衣物、包、雨具等基本物品的收纳条件,柜体可设 便于取放的平台或抽屉,也可结合设置换鞋凳、扶手等设施。
4.4.6 儿童在居室中碰伤的主要形式是跌伤,而跌伤的主要原
因大都是由物体引起的滑倒或绊倒。在儿童滑倒或被绊倒时,墙 面的外凸造型,特别是呈尖锐的棱状、角状造型,更易增加碰伤的 危险程度,因此作本条文的规定。
4.3 起 居 室
4.3.1 本条文根据居住者对起居室功能空间的各项需求,从家 具布局、智能化设备安装条件预留等方面做出规定。
4.3.2 起居室是住宅核心功能空间,兼具使用与交通功能。从 人体工学角度,900mm 宽度适宜通行或转身,布置家具设施时保 持此尺度,有助于提升使用舒适度。
4.3.3 空调机往往由住户自行购买和安装,易产生位置不合理、 墙体随意开洞影响结构安全、墙体缺少加固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等 问题,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对上述问题予以重视。同时,空调送 风口方向应合理布置,避免冷热风直吹,以提升室内风环境舒 适度。
4.4 卧 室
4.4.1 卧室以睡眠、休息为核心功能,住宅室内修设计需结合空 间特点科学规划家具布局,保障使用舒适便捷;同时应预留智能 化设备设置条件,满足部分居住者需求。
4.4.2 人体工学的知识和模拟实验表明,600mm 的通道宽度可 满足身材高大的人持小件物品正面通过。另外,根据现行国家标 准《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中规定卧室最小面积不应小于5m² 的条件,模拟布置必要的家具后卧室仍有留出600mm 宽度的 可能。
4.4.3 卧室照明开关应满足便捷性要求,提倡在入口与床头分 别设置双控开关以提升操作便捷性;灯具遥控开关虽功能类似, 但属产品选型,不纳入本条规定。
4.4.4 为减少空调自行安装导致的墙体开洞影响结构安全、缺 少加固等问题,住宅室内装修设计需充分预留空调安装位置、墙 体加固及开洞等条件。同时,设置室内机位时应结合实际,尽量 避免送风口直对床。
4.4.5 为了使老年人卧室具有舒适的生活环境和便捷、安全的 护理条件,本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中的相关规定和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的实态调研,对老年人卧室的 装修设计作了规定。
4.5 厨 房
4.5.2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升,厨房电器设备种类数量显著增 加,装修设计需明确电冰箱、洗涤池、案台、灶具、抽油烟机等常用 设备的设置位置并预留电源插座。同时建议合理预留其他插座 点位,以适应厨房电器设备的发展需求。
4.5.4 厨房设计需重视与建筑外窗的协调,避免吊柜、水龙头、 炉灶等与内开窗外窗产生干扰。同时,应充分考虑管井设置与外 窗位置、窗扇大小的关系。
4.5.5 收纳是厨房基本功能,即使空间狭小也需设置一定容积 的收纳空间以保持整洁。橱柜可解决部分收纳需求,通过增设吊 柜、隔板可进一步扩充收纳空间,本条对吊柜设置的基本要求作 出规定。
4.6 卫 生 间
4.6.1 卫生间装修设计应重点优化平面布局,需满足使用需求, 并便于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与排气道、排水立管等竖向设 备管线衔接。设施选型应注重尺度,在保障使用的同时避免挤占 活动空间。
4.6.2 卫生间面积允许时,可按功能特点将便溺、盥洗、洗浴划 分为“干区”、“湿区”并适当隔离排布,既便于保持卫生整洁,又提 升使用效率。
4.6.5 整体卫浴间是新型工业化集成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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