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61/T 5159-2025
备案号 J18525-2026
居住建筑健康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healthy residential building
2025- 12- 15发布 2026-02- 10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居住建筑健康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healthy residential building
DB 61/T 5159-2025
主编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6年2月10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
陕建标发〔2025〕2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批准发布《住宅设计技术标准》等3项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的通告
按照《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批准《住宅设 计技术标准》《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居住建筑健康设计标 准》等3项标准为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26年2月10日 起实施。
附件:批准发布的3项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12月15日
附件:
批准发布的3项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前 言
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工程建 设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陕建标发〔2021〕3号)的要求,标准编 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标准,结合陕 西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场 地;5园林景观;6建筑;7室内设计;8暖通空调;9给水排水; 10电气与智能化。
本标准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陕西省建 设标准设计站负责日常管理,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 给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文景 路中段98 号,邮编:710018,电话:029-68519969,邮箱 435244023@qq.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市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研究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西安市建筑双碳科技创新研究会 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安居未来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德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博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东政 季 伟 张 园 职建民 李献军 刘西宝 姚 力 陈 旭
范 灏 张成刚 何玉斌 徐健生 刘 刚 孔 珺 田立奇 董 玥 栾 淏 李越聪 陈潇嫡 朱小磊 杨雪梅田鹏博 侯晓冰 王 哲 孙佳杰 李建颖 秦 瑜 孙传杰 王 斌 王馨漫 袁 涛 王 婧 井立志 赵 田 王兴龙 李 楠 贺明宇 王莹莹 杨可遇 张淼禹 万 怡 袁艳华 梁 通 李子儒 季超然 梁 程 张建辉 李 嵘 李伟琦 黄 中 梁莉君 李昀霏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柳成辉 岳 鹏 邓 军 辛 蓉 余小军 石 燕 闫增峰 杨鹏飞 李晓光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推进“健康陕西”建设,提高人 民健康水平,实现建筑健康性能提升,指导陕西省居住建筑健康 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居住建筑的 健康性能设计。
1.0.3 健康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陕西 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健康建筑 healthy building
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提供更加健康的环境、设施和服 务,促进使用者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健康,实现健康性能 提升的建筑。
2.0.2 声景soundscape
在给定场景下,个体或群体所感知、理解或体验的声环境。
2.0.3 全龄友好 age-friendly
针对老年、青壮年、少年、儿童等各个年龄段的特点,提供相 应的人性化设计与服务设施,满足不同年龄层次人群出行、健身、 交流等方面的需求。
2.0.4 生理等效照度physiological equivalent illuminance
根据辐照度对人的非视觉系统的作用而导出的光度量。
2.0.5 人体工程学 ergonomics
使工具或设施尽量适合人体的构造、尺度和自然形态,从而 尽量减少长期使用造成疲劳或损伤的科学。
3 基 本 规 定
3.0.1 健康建筑应进行全装修设计。
3.0.2 健康建筑应遵循开放、共享理念,并结合所在地的气候、 环境、资源、经济和人文等特点,合理进行场地、园林景观及建筑 设计,选择促进使用者身心健康的技术、设备、设施和材料。
3.0.3 健康建筑设计文件应包含健康建筑专篇。
4 场 地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场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开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地质危险地段,易 发生洪涝地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涝基础设施;
2 场地应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 射、含氡土壤的危害;
3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
4.1.2 场地内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内道路应满足救护车辆到达每个建筑单元出入口的 要求,且建筑单元出入口应满足救护车辆临时停放需求;
2 合理设置居住区垃圾暂放区域及清运流线;
3 垃圾收集点应布置在便于清运的位置,且与住宅外窗间 距不小于10m。
4.1.3 场地热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居住区热环 境设计标准》JGJ 286的有关规定。
4.1.4 场地声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设计时,将噪声敏感建筑物布置在远离噪声源的 位置,并考虑主导风向影响;
2 场地周边交通干线两侧采取声屏障、绿化带等降噪措施;
3 场地内部车行道路设置低噪声柔性减速带。
4.1.5 应合理设置室外公共活动场地。
4.2 服 务 设 施
4.2.1 宜根据“平急两用”的需求设置集散场地,场地用地面积 不宜小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且不宜小于60m²。
4.2.2 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及居民生活习惯设置室外健身场地 及器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0.5%,且不应小于 100m²;
2 健身器械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健身器械数量不应少于居住区总人数的1%,且种类不 应少于4种;
2)健身器械的跌落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健 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 19272的有关规定;
3)寒冷地区手触健身器械应加设一层隔热材料。
3 场地功能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设置门球、乒乓球、网球、羽毛球等室外中小型球类场地;
2)设置专用健身步道并设有健身引导标识,步道宽度不应 小于1.25m,连续长度不应小于用地红线周长的1/4且 不小于300m;
3)地面采用弹性减振材料,并应符合表4.2.2中的有关规定。
表4.2.2 室外健身场地面层常用材料
续表4.2.2
4 场地照明设计应避免照度不均匀和夜间光污染;
5 地面平整、防滑,并满足无障碍要求;通道与盲道连接,便 于轮椅通行,座椅区宜预留助行器停放空间。
4.2.3 室外儿童活动场地和老年人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场地应避免与车行路线交叉,并具有良好的日照条 件:老年人活动场地范围应有1/2的面积处于当地标准的建筑日 照阴影之外;儿童活动场地范围应有1/2的面积满足冬至日2小 时;
2 老年人活动场地不应小于80m², 儿童活动场地面积不应 小于120m²;
3 老年人活动场不宜有坡度,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 2.5%。场地之间的坡度大于2.5%时,应局部设置台阶,同时应 设置轮椅坡道及扶手。有助力需求的区域,应设置安装坚固、形 状易于抓握的扶手或安全抓杆;
4 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及儿童的使用安全与方便,采用防滑、 防跌落、防冲撞、安全、环保的铺装材料;
5 场地100m 范围内宜设有洗手点;
6 老年人活动场地宜配置心肺、力量、平衡训练器材和柔韧
性拉伸器材等;儿童活动场地宜配置攀爬类、滑梯类、平衡类和趣 味球类等器材;
7 在活动区域视线范围内设置家属看护区,并配备垃圾箱、 信息栏、收纳格等服务设施,预留童车停放区域;座椅附近宜设置 智能灭蚊设备。
4.2.4 居住区医疗服务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置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站;
2 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箱的 放置区域,并设置位置指示标识。
4.2.5 灯杆、座椅应设置紧急求救按钮。
4.2.6 居住区出入口应设置快递箱(柜)或预留安装条件,快递 存取场地及快递柜应满足无障碍使用需求。
4.2.7 应设置室外交流场地,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场地面积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且不小于200m²;
2 设置避雨、遮阴设施;
3 结合广场、庭院、架空层、连廊等空间设置室外交流场地;
4 场地内设置休息座椅,数量不少于5座/1000人,且不少 于10座。
4.2.8 宜设置室外空气质量、温度、湿度、风级、气象灾害预警、 突发事件警示以及汽车限行等出行条件提示信息显示屏。
5 园 林 景 观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园林景观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设计原则,综合考虑各 类环境要素,并与居住区风格相协调。
5.1.2 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应结合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 设计。
5.1.3 宜结合植物、水景、音响设备等要素进行场地声景设计。
5.2 景 观 设 施
5.2.1 场地内宜设置景观水体,亲水性水体应采取安全防护、防 蚊虫措施。
5.2.2 室外公共空间宜设置艺术品。
5.2.3 室外公共空间如设置吸烟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烟区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相对独立并结合绿 植布置;
2 吸烟区应配置带烟头收集的垃圾桶;
3 应设置引导标识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5.3 景观园路与绿植
5.3.1 景观园路铺装材料需平整、耐磨,并应做防滑处理。
5.3.2 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常绿与落叶 合理搭配,季相变化丰富;
2 植物种植应充分考虑采光、通风、日照等需要;
3 应利用围墙、围栏、挡墙以及棚架、景墙等园林小品进行 垂直绿化;
4 高大乔木易遮挡住宅日照,应合理避让。
5.3.3 植物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杀菌滞尘、驱虫、芳香疗愈等功能性植物,不应选择 有异味、多飞絮、致敏性植物;
2 不应配置具有伤害性或有毒害作用的植物;
3 垂直绿化宜以地栽、容器栽植藤本植物为主,可根据不同 的依附环境选择不同的植物。
5.3.4 应在噪声源周围种植高大乔木及灌木,形成植物隔声 屏障。
5.3.5 步道、活动场地、休憩空间等周边应栽植落叶阔叶乔木或 设置构筑物提供遮阴,形成良好的林荫环境。
6 建 筑
6.1 一 般 规 定
6.1.1 应采取合理措施阻隔室外颗粒物进入室内,并符合下列 规定:
1 采用可自动关闭的单元外门,外门应具有防夹功能;
2 建筑物围护结构透光部位的气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中的有关规定, 并满足下列要求:
1)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7级;
2)单元外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6.1.2 应采取合理措施阻隔污染物在室内扩散,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卫生间应设置竖向排风道,并应安装防倒灌风帽;
2 厨房、卫生间宜设置在建筑自然通风的负压侧;
3 厨房、卫生间不宜设置在建筑凹槽、天井内。
6.1.3 电梯竖井顶部应设置通风设施,电梯轿厢应设置通风换 气装置,且电梯竖井通风设施运行噪声不应高于45dB。
6.1.4 空调室外机设置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住户形成热 污染和噪声干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机平台位置不应设置在下层住户的凸窗顶板上;
2 室外机平台与相邻户外窗不宜平行正对布置。
6.2 功 能 空 间
6.2.1 建筑平面设计宜避免凹槽、天井。
6.2.2 建筑单元出入口应预留快递箱(柜)、座椅、告示栏等放置 区域。
6.2.3 建筑室内玄关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具有收纳功能的封闭空间;
2 预留设置置物台的条件;
3 预留设置洗手台的条件。
6.2.4 居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功能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室内交流空间,面积不应小于居住区总建筑面积 的0.2%,且不小于40m²;
2 应设置健康管理空间,包含医务室以及用于调节心理健 康的冥想室、宣泄室、游戏室、心理咨询室等;
3 应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临时托管所等;
4 应设置室内公共健身空间,面积不应小于居住区总建筑 面积的0.5%,且不小于100m²。
6.2.5 户内健身空间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型面积不低于144m² 时,宜设置不小于4m²的健身区域;
2 户型面积低于144m²时,宜设置不小于2m²的健身区域。
6.2.6 厨房、卫浴间平面布局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m²;
2 每户至少设置一间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集中配置的卫 生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5m²;
3 三居室及以上户型,应设置不少于2个卫生间;
4 每户至少一个卫生间采用干湿分离设计,且当仅设置1
个卫生间时,卫生间宜布置在私密空间与公共空间的交界区域。
6.2.7 宜设置收纳空间,其投影面积不宜小于室内建筑面积的 12%,并预留行李箱、婴儿车、轮椅等大件物品收纳空间。
6.3 全龄友好和无障碍
6.3.1 建筑设计应兼顾老年人、儿童等弱势人群的安全与便捷, 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老人、儿童、残疾人聚集的活动场所,地面防滑等级达到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Ad、Aw 级;
2 室内预留设置洗手台的玄关区域,地面防滑等级达到现 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Bd、 Bw 级;
3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用房等墙 面不应有尖锐突出物,且墙角、柱等处的阳角宜做圆角处理;
4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有安全抓 杆或扶手;儿童经常活动区域的门窗、楼梯等应采取必要的安全 保护措施,并应设置防护栏杆和儿童低位扶手;
5 老年人居住与活动区域的部品设置应满足适老化需求;
6 居住区室外应设置满足兼顾老人、残疾人及儿童使用需 求的无障碍公共卫生间。
6.3.2 每个单元应至少设置1部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
6.3.3 卫生间间隔门应采用外开启或双向开启方式。
6.3.4 卫生间应预留紧急报警求助按钮安装条件。
6.4 声 环 境
6.4.1 主要功能房间的建筑构件、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
性能以及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4.1规定的限值。
表6.4.1 隔声性能指标表
6.4.2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6.4.2规定的 限值。
表6.4.2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
续表6.4.2
注:当建筑未位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 的噪声限值可放宽5dB。
6.4.3 应通过下列措施改善建筑室内声环境:
1 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内,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 的墙体,且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
2 设置通风隔声窗或采取其他措施降低室内换气时的噪声;
3 卧室和起居室楼板应采用隔声措施。
6.4.4 建筑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理利用剪力墙、承重墙等重质高隔声性能墙体作为分 户墙;
2 内隔墙采用轻质墙体时,选取复合墙体构造及填充多孔 吸声材料改善空气声隔声性能;
3 对墙上的施工留洞或剪力墙抗震设计所开洞口的封堵, 应采用满足相应隔声要求的材料和构造;
4 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具备卧室使用条件的房间。
6.4.5 建筑设备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内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应设置在对噪声敏感房间 干扰较小的位置;当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可能对噪声敏感房间 产生噪声干扰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
2 当在噪声敏感房间内的墙体上设置嵌入墙内并且对墙体 隔声性能有显著降低的配套构件时,不得背对背布置,应相互错
开位置,并对所开的洞(槽)采取有效的隔声封堵措施;
3 设备机房围护结构不应采用轻质隔墙;
4 空调室外机安装处应预留隔振垫层的放置条件。
6.4.6 单元大堂入口门应采用缓闭装置减少关门时的撞击声。
6.5 光 环 境
6.5.1 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1个卧室或起居室满足日照标准;
2 每套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均应有直接采光;
3 每套住宅中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规定的采光系数要求,当一套住 宅中居住空间总数大于或等于4个时,应有2个及以上居住空间 满足要求;
4 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 Tr) 应大于0.45,采光玻璃的颜 色透射指数( RaT)不应低于80;
5 配套用房采用顶部采光时,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7;当 采用侧面采光时,有效进深范围内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4;
6 当建筑采用悬挑露台时,不应降低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 系数。
6.5.2 建筑应采取以下措施控制眩光,改善天然采光的均匀性:
1 书房视觉背景不应为窗口;
2 采用格栅、百叶、挑檐、窗帘等室内外遮挡设施,遮挡设施 可调节;
3 窗框的内表面或窗周围的内墙应采用浅色墙面;
4 窗的不舒适眩光指数( DGI)不应高于27。
6.5.3 建筑设计宜采用下列措施改善室内天然采光效果:
1 通过采光模拟分析定量评价和优化室内采光质量,调整 建筑平面布置和外窗设置,控制房间的进深;
2 地下空间宜采取下列措施充分利用天然采光:
1)利用半地下室的外窗直接采光;
2)设置下沉式庭院或下沉式广场;
3)设置天井、窗井、采光天窗;
4)地下空间上部无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宜采用导光装 置引入自然光。
6.5.4 建筑室内表面反射比应符合表6.5.4规定的限值。
表6.5.4 建筑室内各表面反射比
6.6 自 然 通 风
6.6.1 单元入口大堂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6.6.2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自然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寒冷地区卧室、起居室外窗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 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5%,夏热冬冷地区不应小于8%;
2 厨房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 10%,且不应小于0.6m²;
3 除外窗外,厨房外墙应设置供自然通风的设施;
4 当房间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计 算基数应为该房间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
5 每户应至少设置1个明卫,卫生间应预留防止回流的机 械通风装置的安装条件;
6 户型设计时,应在两个朝向设置外窗,当户型仅能满足单 朝向设置外窗时,户门应设可开启通风口;
7 建筑的凹口净宽小于1.50m 时或凹口的净宽和净深比小 于1:2时,凹口内不应设置卧室和起居室的外窗。
6.6.3 地下空间应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自然通风效果:
1 利用下沉式庭院、半地下室,并设置可开启窗扇;
2 设置可开启的采光天窗。
7 室 内 设 计
7.1 一 般 规 定
7.1.1 严禁采用国家和陕西省限制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7.1.2 室内设计不应破坏主体结构或降低结构安全性能。
7.1.3 室内装修部品部件和设备管线的主要性能指标,应满足 防水、防滑、隔声、环境保护、适老适幼等方面的需要。
7.1.4 宜采用装配式装修。
7.2 材 料 选 择
7.2.1 建筑材料中氨、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氡等有害 物质含量和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的有关规定。
7.2.2 应对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选用方案进行测算,建筑 室内空气中甲醛、苯系物、TVOC的浓度测算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
7.2.3 室内装饰装修应选用环保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板、地毯、地坪材料、墙纸、百叶窗、遮阳板等产品中邻 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酯( DEHP)、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 (DB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 BB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 DID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DNOP)的含量不超过0.01%;
2 室内地面铺装产品的有害物质限值需同时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 释放限量》GB 18587 中 A 级要求、《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人造 板及其制品》HJ 571 规定限值的60%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 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规定限值的70%;
3 室内木器漆、涂剂类产品的 VOCs 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 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规定限值的50%,涂料、腻子等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水性内墙涂覆材料》 JG/T 481的最高限值规定;防火涂料的VOCs 限值低于350 g/L, 聚 氨酯类防水涂料 VOCs限值低于100 g/L;
4 多孔材料(如吸声板等)的甲醛释放率不应大于0.05mg/ (m²·h)。
7.2.4 室内装修应选用有自洁、除醛、抗菌、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等功能的材料。
7.2.5 室内装修应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材料和构造。
7.3 家具与陈设
7.3.1 家具与室内陈设品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软体家具甲醛释放率小于或等于0.05mg/(m²·h);
2 室内陈设品全氟化合物(PFCs)、溴代阻燃剂( PB-DEs) 、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异氰酸酯聚氨酯、脲醛树脂的含量不超 过0.01%(质量比)。
7.3.2 卫生间洗面台、便器宜选用悬挂式安装,洁具底部距地面 高度不小于200mm。
7.3.3 单元人口应设置防尘地垫。
7.4 安 全
7.4.1 标识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使用场所应设置清晰、醒目的引导及警示标识;
2 公共配套设施出入口和楼梯前室应设楼面示意图,宜设 置触觉、听觉一体化信息导识装置。
7.4.2 浴室、卫生间、厨房地面防滑系数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 B. 级、B 级,卫 生间墙长超过2m时,应在墙上设置扶手。
7.4.3 面盆、扶手等设施不应出现尖锐突出物。
7.4.4 卧室至卫生间动线上应设置夜间照明设施。
7.5 人体工程学
7.5.1 家具设计应符合人体工学的使用要求,满足坐姿、触感的 无障碍要求。
7.5.2 卧室、书房、客厅及玄关部位宜设置装有 USB电源的插 座,厨房可采用移动式插座。
7.5.3 厨房、卫生间设计宜符合人体工程学,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操作台采用非单排线形格局,操作台可操作面直线 展开长度不小于2400mm,柜前操作空间深度不小于1000mm;厨 房操作台高度不大于850mm,吊柜下缘距地高度不大于1650mm;
2 大便器旁和淋浴间设置扶手;
3 选用免接触开启的智能坐便器或预留同时可满足传统与 智能坐便器安装的水、电条件。
7.5.4 入户门外侧宜设置置物挂钩。
8 暖 通 空 调
8.1 一 般 规 定
8.1.1 供暖空调房间内的温度、相对湿度、新风量、气流速度等 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GB 50736和《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的有关规定。
8.1.2 消声与隔振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选用低噪声产品;
2 与产生噪声及振动的建筑设备相连接的各类管道采取软 管连接、设置弹性支吊架等;
3 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 允许噪声标准时,设置消声设备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
8.1.3 供暖空调房间室内热环境应可独立自动调节。
8.2 环 境 舒 适
8.2.1 居住建筑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8.2.1的规定。
表8 .2 . 1 居住建筑室内设计参数
8.2.2 采用人工冷热源的室内环境中,气流组织应符合以下规 定:
1 气流组织设计应根据室内温湿度参数、允许风速、温度梯 度以及空气分布特性指标(ADPI)等要求,结合内部装修、家具布 置等确定;
2 供暖空调环境局部热舒适评价指标吹冷风感引起的局部 不满意率(LPD₁)、垂直温差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₂) 和地板 表面温度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 LPD₃) 宜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50785 规定的Ⅱ级及以上;
3 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易感人群聚居的建筑或房间室内 吹冷风感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₁)≤10%, 垂直空气温度差引 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₂)≤5%。
8.2.3 厨房空调器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厨房空调器》 GB/T 46496的有关规定。
8.3 室内空气质量
8.3.1 卫生间排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局部机械排风系统,且排风量满足要求,并 设置补风装置;
2 排风系统出口处应设止回阀。
8.3.2 采取室内空气净化措施的建筑,室内PM2.5年均浓度不宜 高于15μg/m³ 且不应高于25μg/m³;PM10年均浓度不宜高于 30μg/m³ 且不应高于50μg/m³。
8.3.3 全装修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监测PM2.5、CO₂、甲醛、TVOC 等污染物浓度,且具有参 数报警、记录、自动调节功能;
2 空气质量应实现可视化。
8.3.4 厨房应采取保障排风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厨房有条件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平时通过开口面积 不小于房间面积10%的外窗自然通风,仅吸油烟机启动时机械 排风;
2 合理采用补风措施,厨房换气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有关规定;
3 共用烟道的各户排油烟支管路上应设有止回装置;
4 配套建筑中厨房油烟排放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饮食业 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的有关规定。
9 给 水 排 水
9.1 一 般 规 定
9.1.1 给水排水系统应根据建筑类型、使用功能、资源能源条件 等因素进行设计,除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外,还应实现用水安全、卫 生、舒适、便捷等健康性能的提升。
9.1.2 给水排水应与建筑、园林景观等专业进行海绵城市协同 设计。
9.1.3 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 识。
9.1.4 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车库管线结露。
9.2 给排水系统
9.2.1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应采取水质保障及安全保障措施,避 免对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建非传统水源处理设施时,优先选用雨水、优质杂排水 等水质较好的原水水源;
2 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设置非传统水 源的永久性标识,埋地、暗敷管道应设置连续永久性标识;
3 管道取水接口处应设置“禁止饮用”的永久性标识;
4 公共场所及绿化用水的取水口应设置采用专用工具才能 打开的装置。
9.2.2 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墙排方式实现同层排水;
2 宜采用整体卫浴设施实现同层排水;
3 不宜采用垫层内埋设排水管道的形式实现同层排水。
9.2.3 直饮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健身房、游泳池、舞蹈室等居住区配套设施应采用分散式 终端直饮水供水系统;
2 宜设置户式直饮水处理设备,直饮水用水点不应设在易 污染的地点,位置应便于取用、检修和清扫,并应保证良好的通风 和照明;
3 室外健身场地出入口步行200m 范围内、交流场地100m 范围内应设置直饮水用水点。
9.2.4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水温控制措施,配用水点水温不低于46℃,循环系统 回水温度不低于50℃;
2 设置水温在线监测和循环泵联动控制系统,监测供回水 温度和最不利出水点水温;
3 设置嗜肺军团菌抑菌、杀菌装置;
9.2.5 室内排水宜采用污废分流制,厨房及卫生间应分别设置 排水系统。
9.2.6 垃圾站(收集点)应设置冲洗、排水装置;冲洗管道应单独 设水表计量并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等防止回流污染措施。
9.2.7 化粪池设置应避开建筑、小区主要出入口和人员聚集场 所。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要 求。条件允许时通气管宜引至屋顶。
9.2.8 给水排水系统的隔振降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设备选用低噪声产品;
2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卧室等噪声敏感房间;给水排水管道
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3 控制给水管道中水流速度和压力,避免流速过大,并对排 水管道设置隔声包覆。
9.3 用水设备、管材及器具
9.3.1 卫生器具和地漏应设置水封,且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 的便器,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9.3.2 地漏的设置及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漏应设置在设备排水点、易溅水的器具或冲洗水嘴附 近,且应在地面的最低处;
2 不经常排水的场所设置地漏时,应采用密闭地漏;淋浴间 地漏最小排水流量不宜低于0.6L/s;
3 严禁采用钟罩式结构地漏及采用活动机械活瓣代替 水封;
4 厨房不宜设置地漏。
9.3.3 室内给水排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
2 应采取管道防结露和避免渗漏的措施;
3 室内生活饮用水管道宜使用铜管、不锈钢管;
4 管道设计应采取降噪措施。
9.3.4 居住区内的公共卫生间应选用能够降低人群间接接触的 卫生器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具备自动更换垫圈功能的坐便器;
2 采用感应式龙头、感应式冲洗阀或脚踏式冲洗阀等无接 触式用水方式。
9.3.5 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卫生洁具智能坐便器》GB/T
34549规定的智能坐便器。
9.4 水质与监控
9.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GB 5749的规定。
9.4.2 除生活饮用水外其他各类用水系统水质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直饮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 94的有关规定;
2 非传统水源水质应根据不同用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 关规定;
3 游泳池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 CJ/T 244的有关规定;
4 生活热水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GB 5749 的有关规定,生活热水水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 准《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 521的有关规定;
5 供热系统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 水质》GB/T 29044的有关规定;
6 景观水体水质应满足表9.4.2的规定;再生水回用系统 不得用于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景观水体,用于绿化灌溉时不应采用 喷灌方式;
表9.4.2 景观水体水质标准
注:1表中“非直接接触”指人身体不直接与水接触,仅在景观水体外观赏;
2“非全身接触”指人部分身体可能与水接触,如涉水等娱乐行为;
3“全身接触”指人可能全身浸入水中进行嬉水、游泳等活动,如旱喷泉、嬉水喷泉等;
4水深不足30cm 时,透明度不小于最大水深。
7 水质需求差异较大的各类用水,应设置分质供水系统;水 质需求差异较小的各类用水合用供水系统时,系统水质应满足最 高要求。
9.4.3 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水设施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 规范》GB 17051规定的成品水箱,水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 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及水处理材料卫生安全评价》 GB/T 17219的有关规定;
2 各类用水二次供水系统应在储水设施、分支管路等水力 停留时间较长的位置设置储水消毒、循环处理等措施;
3 储水设施宜分格设置,储水更新时间不应超过48h;
4 储水设施进出水管布置不应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 置导流装置;
5 储水设施应设置安全监控装置。
9.4.4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有关规定,根据用水点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选择空 气间隙、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等防回流污染措施。
9.4.5 生活饮用水作为热水制备时其供水系统水质总硬度(以 碳酸钙计)大于300mg/L 时,宜设置软化处理设备,并符合下列 规定:
1 日用水量不小于10m³ 且用水点较为集中的供水系统,宜 集中设置软化水处理设备;
2 日用水量小于10m³ 或用水点较为分散的供水系统,宜在 用水点附近就地设置局部或分散软化水处理设备。
9.4.6 各类用水应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具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 警记录功能;其存储介质应记录连续一年以上的运行数据;
2 应在水源处、水处理设施出水处、供水设施出水处和最不 利用水点处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3 终端(户式)直饮水宜设智能屏显示水龙头,实时监测出 水水质。
10 电气与智能化
10.1 一 般 规 定
10.1.1 供配电与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 设计标准》GB 51348、《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的有关规定。
10.1.2 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 用规范》GB 5502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有关规定。
10.1.3 发电机、变压器、电梯曳引机等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
10.2 室 内 照 明
10.2.1 室内照明系统及产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场所照明系统及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 设计标准》GB/T 50034 和《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的有关 规定;
2 居住建筑卧室夜间照明的相关色温不宜高于3300K;
3 住户室内照明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80,特殊显色指数 R₉不应小于0,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
4 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场所,照明系统光生物安全性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 20145 中无危 险类(RGO)的规定;
5 各场所采用照明产品的闪变指数( )不应大于1。人员 长时间停留的场所统一眩光值( UGR)不应大于19,采用照明产品
的频闪效应可视度(SVM)不应大于1.0。
10.2.2 照明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空间的使用需求合理设置色温、 空间亮度及分布,休息场所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理采用低照度、低色温照明设计,并应控制睡眠时的光 线干扰;
2 休息场所的生理等效照度在日间不应小于250lx, 入睡前 3h 不应大于10lx, 入睡后不应大于11x。
10.2.3 照明系统应采取合理的控制方式:
1 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应采用分区、定时、感应等控制措 施;
2 老年人居住空间应具备语音控制功能;
3 户内夜间活动路线中应设置感应夜灯,且夜灯的发光部 分不应直接朝向床头;
4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应具有远程查询、监控及场景设置功 能,并可通过数据采集分析等自动实现预设功能,宜采用可调光、 调色的灯具。
10.2.4 公共楼梯间、走廊、电梯厅照明应采用红外、声波、超声 波或微波等自动感应控制方式,不应采用声控开关。
10.3 室 外 照 明
10.3.1 室外照明设施选择及照明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相关色温不高于5000K的灯具,且光源一般显色指 数不应低于80,灯具的色容差不应大于7SDCM,闪变指数 不应大于1;
2 健身步道结合道路照明设置夜间路径辅助照明设施;
3 室外台阶起止处设置提示夜灯,平均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lx;
4 同一照明系统内的照明设施应分区或分组集中控制,宜 合理选择光控、时控、程控和智能控制方式,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 能。
10.3.2 室外道路、活动场地等公共区域夜间照明照度值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的有关规定。
10.3.3 室外夜景照明应避免产生光污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元出入口不应采用泛光灯直接照射,夜景照明灯具布 置时应避开卧室区域;
2 居住区沿街配套建筑不宜设置广告照明,指示性、功能性 标识照明应能够根据环境自动调节亮度,熄灯时段自动关闭;
3 室外照明在居住空间外表面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应大于表
10.3.3-1规定的限值;
表10 .3 .3- 1 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最大允许值
4 室外公共活动区域的眩光值不应大于表10.3.3-2规定 的限值;
表10 .3 .3-2 室外公共活动区域的眩光限值
5 生活提示信息显示屏表面平均亮度不大于表10.3.3-3 规定的限值,且车道和人行道两侧不应设置动态模式显示屏。
表10 .3 .3-3 建筑室外设置显示屏表面平均亮度限值
10.3.4 航空障碍灯的灯光不应直接射入室内,航空障碍标志灯 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民 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有关规定。
10.4 监测与智慧运行
10.4.1 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系统联动的CO浓度监测装置。
10.4.2 小区配套设施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能监测并实时显示室内PM₂.5、CO₂、甲醛、TVOC 等污染物 浓度,具有参数越限报警、系统故障诊断报警功能,且能记录连续 一年以上的运行参数;
2 与空气质量调控设备联动;
3 设置室内空气质量表观指数显示装置。
10.4.3 空气质量监测点的位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空气流通且能反映被测空间空气状态的位置;
2 宜安装在距离地面高度0.5m~1.5m 之间,或靠近回风 口处;
3 应避开强电磁感应干扰;
4 应具有良好信号强度;
5 应避开通风口或通风道等高风速区域;
6 不应受到太阳辐射或室内冷、热源的直接影响,距离冷、 热源不小于0.5m;
7 健身房、游泳池等社区服务设施均应布置至少一个监测 点位。
10.4.4 宜设置多媒体系统或网络平台,实时向住户发布生活提 示信息。
10.4.5 宜设置主动健康建筑基础设施,并具备如下功能:
1 设置健康数据边缘集成与控制器,具有数据融合、存储、 边缘计算、隐私分级与保护以及健康护照功能;
2 设置建筑内个人健康信息连续监测终端和应急呼救设 施,具有体温、心率、呼吸率、血压、睡眠、行为等感知终端;
3 设置健康促进装置,健康促进智能终端提供营养、饮食、 运动健康等个体化行为干预;
4 设置健康风险预警装置,设有文字、语音、视频等提醒功 能;
5 设置慢性病干预智能终端,提供健康连续服务和基于专 业指导的健康自主管理服务支持,具有病人、家庭医生和医院三 级联动功能;
6 设置紧急呼救按钮等主动呼救装置,以及语音、视频、呼 叫、急救信息回传等被动呼救装置;
7 室内外活动场地应配置视频监控系统。
10.4.6 宜设置健康建筑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具备多参数实时 查询、风险提示与智能联动功能,并包含下列内容:
1 室内空气质量如PM₂.5、PM1₀、CO₂ 等浓度实时远程查询;
2 水质状况实时远程查询;
3 室内外噪声级实时远程查询;
4 远程启动室内温湿度调节、空气净化等设备;
5 室内环境健康在线评估和风险预警;
6 根据评估结果对环境设备系统自主调控;
7 主要功能房间的供暖空调系统可实现基于人体热感觉自 动动态调节。
10.4.7 健康建筑应设置信息化应用系统。
附 录 A 生理等效照度的计算方法
A.0.1 生理等效照度的计算应按下列公式进行:
式中:Em5——生理等效照度(lx);
E,—— 垂直照度(lx);
Yme,——生理等效天然光效能比;
中e,x(λ)—— 辐射通量的光谱功率分布;
smel(λ)——黑视素光谱效率,不同波长对应的数值可按表
A.0.1 确定;
V(λ)—— 光谱光(视)效率,不同波长对应的数值可按表
A.0.1 确定。
表A.0.1 光谱效率值
续表A.0.1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
2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 55016
3《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 55019
4 《住宅项目规范》 GB 55038
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
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
8《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
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 10《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
12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1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14《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 17051
15《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1
1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
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
1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 释放限量》 GB 18587
19《塑料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8481
20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 17219
2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
22《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 GB/T 20145 23《电梯曳引机》 GB/T 24478
24《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 GB/T 31433 25《卫生洁具智能坐便器》 GB/T 34549
26《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 GB/T 35626
27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50034
28《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 GB/T 50785
29《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
30《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 331
31《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水性内墙涂覆材料》 JG/T 481
32 《6kV~1000kV 级电力变压器声级》 JB/T 10088 3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 HJ571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居住建筑健康设计标准
DB 61/T 5159-2025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明 确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社会 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是全面提升中华民族健康素质、实现人 民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国家战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 于推进健康陕西行动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20〕7号)文件中, 也明确将健康城市建设作为任务目标。
健康建筑的建设是上述政策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健康建筑建设工作近年进入稳定发展阶段。截至2025 年4月底,获得健康建筑标识的项目为532个,建筑面积5250万 平方米。陕西省健康建筑发展处于起步阶段,西安、渭南等市已 有居住建筑项目通过健康建筑认证。
编制组依据国内健康建筑相关标准,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 在调研省内居住建筑中与建筑健康性能相关要素并综合分析研 讨后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从实施层面具化健康建筑全面以人为 本的理念,用于指导陕西省健康建筑设计,提升建筑健康性能,助 力“健康陕西”建设和人民健康水平提升。
1.0.3 本标准对居住建筑在场地、园林景观、建筑、室内设计、暖 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与智能化等设计中与健康性能有关的内 容作出了规定,但各相关专业均制定有相应的标准。因此,在进 行居住建筑健康性能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及陕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通过三个层次体现建筑健康性能的相关规定。一、标 准协同:在与现行国家及陕西省相关标准协同的前提下,明确各
类标准中与建筑健康性能有关的内容;二、性能提升:通过与现行 国家及陕西省相关标准对比,对部分涉及建筑健康性能的条文参 数进行提升和优化;三、新增内容:新增与健康性能相关内容条 文,完善建筑健康性能体系。
3 基 本 规 定
3.0.1 全装修是指在交付前,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 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 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
3.0.2 健康建筑设计属于跨专业、跨学科的综合性设计,目的在 于为居民提供更优的室内外环境、活动场地以及服务设施。陕 北、关中、陕南地区属于不同的气候区,设计单位应以居民的切身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使项目与城市配套设施(包括城市绿地、口袋 公园)形成互补、协调与共享,增强居民对建筑及其室外环境的认 同感;并应结合所处的场地环境、建筑物理环境、水质等要素进行 综合考量,合理确定场地、园林景观及建筑设计方案,将健康理念 进行跨学科融合,选择促进居民身心健康的技术、设备、设施和材 料,实现健康建筑的目的。
3.0.3 健康建筑专篇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的健康 性能目标;项目在空气、水质、舒适、健身、人文等体现建筑健康性 能方面的主要技术措施;项目涉及模拟分析部分的定量分析 结果。
4 场 地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建筑场地与各类危险源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的控制要 求,对场地中的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应采取必要的避让、防护 或控制、治理等措施,对场地中有毒有害物质应采取有效的治理 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各项安全标准。陕西省内土壤 氡含量较高背景值区分布在西安市周边局部区域,土壤氡含量中 背景值区分布在安康市局部区域,上述区域在项目建设前,应着 重对建设场地土壤氡浓度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超标的建设用 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场地选址应符合下列标准的规定:
1《防洪标准》GB 50201;
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
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5《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
6《建设场地土壤氡勘察与工程防护标准》DBJ 61/T 178。
4.1.2 为应对突发情况,救护车辆能够直通建筑单元出入口,出 入口周边应有满足救护车辆停靠的场地条件,以保证救护车辆最 大限度靠近建筑,提高救治效率。救护车辆通道应满足最小3.5m ×3.5m 的净宽和净空高度要求。当利用道路作为救护车辆停靠 场地时,道路应至少设置两条车道。
合理设置垃圾暂放区域及清运流线,不得影响居民使用的舒 适性,以免造成病毒与细菌感染。
编制组调研发现,在多数小区的垃圾清运流线中,其运输路 线多与居民日常生活流线重合,加大了垃圾“二次污染”的风险。 为减少垃圾运输对居民的影响,应单独设置垃圾站出入口,减少 垃圾流线与居民生活流线的交叉。
4.1.4 对场地内外噪声源采取针对性的降噪措施,能提升场地 整体声环境。常见的场地噪声降噪措施包括设置声屏障、绿化带 等被动降噪措施,也可以通过建筑布局优化,改变朝向、房间布 局、外窗位置及空腔层数等措施进行主动应对。同时,应合理布 局噪声设备用房。
对于项目建成后可能新增的噪声源(如配套建筑设置空调室 外机),在设计阶段就应该考虑有效的降噪措施。
4.1.5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 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 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 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 近绿地”的精神。城市的公共绿地应分级集中设置一定面积的城 市公园、居住区公园,并统筹好集中与分散绿地的关系,创造居住 区内大小结合、层次丰富的公共活动空间,设置休闲娱乐体育活 动等设施,在兼顾“平急两用”要求的同时,满足居民不同的活动 需求。
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 南》,《指南》要求新建居住社区建设一片不小于800平方米的多 功能运动场地,配置5人制足球、篮球、排球、兵乓球、门球等球类 场地,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转换为应急避难场所。既有居住社区要 因地制宜改造宅间绿地、空地等,增加公共活动场地。条件受限 时,相邻居住区也可共享活动场地。新建居住社区至少设置一个 不小于4000平方米的社区游园,并设置体育活动场地。既有居
住社区应结合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等改造建设“口袋公园”“袖 珍公园”等。
4.2 服 务 设 施
4.2.1 可结合归家大堂、集中绿地、室外健身场地、老年人儿童 活动场地等设置集散场地。为满足“急时”不同功能的需求,对其 面积做出了要求。
4.2.2 设置健身运动场地,可为居民的运动需求提供便利。健 身场地主要指配置有健身设施,供人们健身和休闲活动的区域。 设计时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居民的生活习惯,合理分配规划 室外健身场地的面积指标、功能类别以及设施数量。健身设施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中的有 关规定。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 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规定,“新建居住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 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 建公共健身设施”;2023年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全民健身场地设 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年)》中规定,“到2025年,与 城乡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与人口要素相匹配的县(市、区)、乡镇 (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公共健身设施和社区15分钟健身圈 实现全覆盖”。
第1款,规定了健身场地的最低面积指标为100m²,条件具备 时宜在此基础上提升场地面积。其中,室外健身场地应为相对独 立的区域,无障碍设施完善。为避免场地过小或过于分散,每一 处健身场地的面积不宜小于50m², 健身场地可以结合中心绿地布 置,并应提供休憩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2款,规定了健身器械的数量、种类、跌落防护及防寒要 求。项目可根据自身场地条件,进行合理选择。
第3款,规定了健身场地类别要求。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中的规定——在15分钟生活 健身圈内设置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或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在 10分钟和5分钟生活健身圈内分别建设中型和小型多功能运动 场地。本标准要求在居住区内宜设有门球、乒乓球、网球、羽毛球 等室外中型球类场地。具体设置场地类型,可结合项目周边既有 健身场馆(地)类型进行差异化选择。
本款同时鼓励场地根据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规划出流畅且 连贯的步道,步道宽度不应低于1.25m, 连续长度不应小于用地 红线周长的1/4且不应小于300m, 连续长度300米跑道实现确实 困难时可分段设置。健康建筑宜在此基础上增加专用健身步道 宽度及长度,并在步道线路设计时,尽量远离建筑单体,减少由于 健身带来的扰民影响。另外,步道应设置明显的人行标识。室外 健身场地应采用弹性减振材料,减少对人体关节的冲击和损伤, 健身场地面层材料应满足表4.2.2的要求。
第4款,室外健身场地夜间使用时需要有效照明,但仍需综 合考虑对周边建筑物,特别是居住建筑的影响。要避免对行人产 生眩光,并防止对环境产生光污染。
4.2.3 第1款,为保证老年人及儿童室外活动的安全性,室外活 动场地的位置应避免与车行路线交叉。同时,为创造适宜老年人 及儿童活动的环境条件,活动场地位置应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并 保证场地具备良好日照条件。
第2款,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妇儿工 委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中提 出,新建居住区的儿童游乐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00m²。考虑儿童
活动场地一般需要相应的看护人休憩活动场地,适当扩大儿童活 动场地的控制面积,故室外儿童活动场地不应小于120m²。
老人活动场地及儿童游乐场地,均可计入室外健身场地总面 积。
第3款,老年人在步行中摔倒是极其危险的,因此要求室外 场地表面宜平整,坡度不应大于2.5%。当坡度较大时可通过台 阶将高差集中处理并应按照无障碍要求设置轮椅坡道。应在易 磕绊、摔倒、有助力需求的地方设置扶手或安全抓杆,保障老年人 行动安全。
第5款,为活动人群运动过后提供及时清洁的条件,有效避 免细菌、病毒对居民的伤害,洗手点距离活动场地的步行距离不 宜超过100m。
4.2.4 第1款,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站应设置在居民可以快速 到达的位置,并应与居住建筑分开设置,避免由于医用垃圾引发 的流行性疾病传播。卫生服务中心宜设置在一层,可与日间照料 设施结合设置,并且有独立出入口。
第2款,AED 应安装在位置显眼、易于发现、方便取用的固定 位置,如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物业办公室等,并应在居住区 平面示意图上标示其放置位置。
4.2.5 在灯杆、座椅处设置与物业服务系统相连通的紧急求救 按钮,可提升住户突发疾病或危险时物业的救助效率。
4.2.6 预留快递柜放置场地和线路接口,以实现无接触配送,快 递柜大小应结合居住区人口规模及快递柜常用尺寸进行合理选 择。存取场地及快递柜应满足无障碍使用需求。有条件的项目, 可结合围墙采用外存内取的快递送取形式。
4.2.7 室外交流场地一般指可以供人们开展社会交往活动的公共 开敞空间,该空间一般应相对完整独立和安全,如广场、活动场地休
息区、庭院、架空层等,被机动车穿行、靠近地下车库排风口或其他 不适宜住户较长时间停留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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